最新起草租赁合同(实用1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3 04: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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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编写合同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交易的目的和双方的权益。合同的签订应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起草租赁合同篇一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1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巷、里)号座房号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自住用途使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第2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元。
小写:
大写:
注:租赁期限内不能变更租金。
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_________日前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3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币)元保证金_____________,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
第4条若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不算违约。
第5条乙方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从_________________起缴交。
第6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广州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7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草租赁合同篇二
20xx年1月16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市人大会主任杜德印作市人大会。
工作报告。
报告提出,为治理规范停车秩序,今年将制定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下文是关于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杜德印表示,20xx年北京市人大会共召开8次会会议,审议了77项议题,作出了8项决定,任免了681人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了30人次宪法宣誓。
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市政府在出台降低小客车使用强度、推进网约出租车管理等决策前,向市人大会作了报告。办理“大力推进公共治理,科学防治大气污染”议案。市政府办理议案并高度重视会的意见,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8400余蒸吨,农村地区实施了663个村散煤改清洁能源。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拟延迟立法杜德印称,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拟从坚持公交优先、保障绿色出行、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出行停车成本、固化现有限行措施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征收拥堵费问题,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公众意愿,市人大会已安排办公厅协同专业调查机构在城六区及通州区、昌平区进行专业调查,街头拦截访问和电话随机调查共2200人,获得了比较准确的数据。
鉴于这项法规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其中有的问题社会共识程度不高,有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会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延迟了立法工作进程,暂未安排审议。
20xx年会拟安排审议3项法规草案,继续审议《北京市旅游条例》和《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为治理规范停车秩序,制定《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
此外,市人大会拟对制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进行调研起草。对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开展立项论证。
今年拟安排2个执法检查,对《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专题询问,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毛大庆曾在万科、凯德任职,深度参与了北京市地产开发。这次他提交的《关于以“宜居宜业”为目标,高标准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建议》的提案中,提出了对城市副中心规划开发、功能定位的7条意见。
毛大庆认为,北京城市副中心的规划设计标准应把握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突出副中心的功能属性;开发纵深,避免过度开发对未来造成不可逆的资源和环境伤害;在开发过程中要与配套政策并行并轨的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应该有一个总的基调“宜居宜业”,宜居的指标就是环保低碳智能化水平,宜业的指标就是创新创业的力度。
毛大庆提出,在具体建设中,通州区应与上、下游区域协同治理、跨区合作,推进潮白河、凉水河等主要水域的生态治理,为城市副中心提供一个高标准的生态环境;应以通州区为中心,实现串联北京两座机场、三座火车站、四大行政片区(北京主城区、大兴区、顺义区、廊坊北三县);应适度将主城区的重点科研项目、研发中心或机构向副中心迁移或设立分支机构,让服务于双创产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向副中心扩散,并鼓励推进大企业到副中心设立总部、分支机构等;城市副中心的教育资源应充分与主城区实现对接,实现名校资源全覆盖。相关资源可适度向廊坊北三县倾斜,保持通州与北三县的合理人口密度,避免因教育资源集中而引发的人口迁移和房产价值倾斜。
在《关于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把“租房住”作为实现住有所居重要手段的建议》的提案中,毛大庆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比如,对企业建设用于居住目的的租赁房建设给予税率优惠。毛大庆认为,目前,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按照这个税率,房地产企业或其它企业对建设租赁房热情难增。同时,基于长租公寓一次性投入大、规模经济不明显、货币化率低等特点,政府在长租房税率方面的优惠,将极大地鼓舞和提高各方投资建设长租房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在舆论上加强租赁房的正面宣传,鼓励年轻人以租代购。
毛大庆还建议鼓励现有房源的“租赁房”改造,盘活存量房,助推房地产产业转型。通过资产改造及内容导入,即能盘活城市存量资产,又可以将企业引流至四环外的区域,从而进一步疏解城市核心区的压力。
起草租赁合同篇三
根据《_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押金。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经双方平等协商,预交半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租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电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电表底数为__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承租方导致租赁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由承租方负责。
3、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七条续租。
1、出租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停止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租赁方,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八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条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_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
起草租赁合同篇四
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租赁发电机共贰台,型号为__________,供甲方__________扩建工程工地使用,为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
1.1甲方向乙方必须提供性能完好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现场施工供电需要。
1.2甲方必须配备贰名合格的执证操作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组的保养、维修,确保每台机组正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现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工地规章制度,负责乙方承租发电机的保卫工作,如现场发生机组丢失、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甲方负责妥善保管乙方采购运至现场的机组燃油,保证燃油不丢失、泄漏如有丢失、泄漏,甲方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4甲方必须服从乙方工地机组燃油登记制度,作到机组运行正常,燃油消耗有数。禁止发电机无负荷耗油发电如乙方机组无负荷发电超过半小时,每发现一次罚款________元。
1.5甲方负责机组进场,负责机组起吊、运输的安全,进场起吊、运输费由甲方负责。
1.6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在三天内将所有乙方租赁的机组一次性地安全退出现场,出场费按__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乙方负责机组场地的平整、稳定。负责甲方派去的现场机组管理人员的餐费、住宿。
2.2乙方保证在恶劣的环境下不得使用机组。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甲方修理,不得随意拆装。
2.3在租赁期间,机组消耗的燃料油由乙方自购运至现场,甲方负责保管,并乙方随时进行抽检核查。
第三条结算方式。
3.1发电机机组租赁期为_______月,不足_______月按天计取租金,租赁时间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3.2租期按机组进场试机合格之日起,停机使用之日止。租金按150机组每月每台_______元人民币结算,以上租金内已包含甲方操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甲方凭完税发票领取工程款。
3.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预付甲方______人民币,作为机组押金,结算时抵扣租金相应金额。
3.4甲方提供每台发电机必须满足乙方施工现场的用电需要,如因甲方或发电机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施工现场停机达一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罚款________元。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租赁结束,帐结清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附:工地租赁发电机耗燃油登记表。
起草租赁合同篇五
承租人:
根据《^v^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力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人愿意将座落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对此房屋现状已作充分了解,自愿租用。
二、承租人保证此房屋仅用于仓库。如需另作它用,须征求出租人书面同意。
三、房屋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约定:
1、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元。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租人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用于租赁房屋房租、小区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的履约保证,如房屋租赁期间履约被扣收,承租人应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2、承租人分两次交纳房屋租金。以半年为期预交房屋租金,即签订合同时交付前半年租金,前半年租期结束之前再提前交纳后半年租金。承租人可将租金打到出租人提供的相应银行帐户上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出租人,出租人出具收据,承租人以此作为已支付当期房屋租金的凭据。
3、承租人违约逾期不交租金,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承租人退回所租房屋时,如无违约行为,出租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五、房屋租赁的有关费、税约定:
1、房屋租赁期间,小区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由承租人负责。
2、因房屋租赁行为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承租人负责交纳。
六、房屋租赁使用责任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保管租赁房屋门窗,不能乱钉钉子损坏墙面等,保持房屋内的清洁,合同届满时,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周,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或门窗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出租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其他约定条款及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2、承租人须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否则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3、出租人有权监督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使用和维护。
4、在租赁合同期间,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的有意或无意安全事故以及违法活动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并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以及变相产生这些行为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拖欠租金及小区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相关费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或在承租房屋内饲养动物、家禽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九、因其它情况需终止合同的,出租人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无条件的退出承租房屋。
十、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十一、因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灵川县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电话:电话:
住址: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1、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视为无效。
在确认房产安全后,后期能否住得舒适安心,关键就在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一些房东在看房期间表现得十分耐心和热情,并满口答应家具家电一应配齐并保证使用。许多租户在签订合同时,被房东的热情所麻痹,没有将房东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房东往往一口咬定,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不承认不履行之前口头承诺的种种,此时租户也只能吃哑巴亏。
所以,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
2、长租短租要写明,转租协议可事先约定。
目前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不过租户的实际租期却有长有短,并不固定。
如果是长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1至2个月与房东预约,签订续签合同。
如果实际租期不满一年,房东却要求签一年的,租户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签订一个转租协议,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届时转租的相关事项。否则租户临时决定转租,部分房东可能不愿意或者难以及时找到下一个房客,那么租户就要承担其中的损失。
3、明确房租和水电煤气费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
租房的费用一般包括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这些费用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就尤为关键。
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有押二付三、押一付一年、押一付三等方式,使用比较普遍。业主及客户都相对认可的方式是押一付三。
另外,租户还应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有线电视费、保证金的支付额度以及支付方式,确定后期使用时产生的水电煤气费用的交付方式及时间,取得电卡、水卡等支付凭证,以免后期使用出现麻烦。
4、清点屋内设施,有更改需双方签名确认。
租户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在出租的房屋内,此时租户要详细清点屋内设施,把使用到的家具家电以及可能使用不到的设备都要写进合同。比如地面、墙面、门窗等装修状况,抽油烟机、燃气灶、坐便等固定设施等等。
除了写清楚是否有该项设施外,还要明确设施的新旧程度、有无损坏。否则租期结束后,房东会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租户进行赔偿,如果合同没有事先约定,吃亏的还是租户。
因此,您一定要仔细清点屋内实施,如果所签订的合同有笔误或者错漏,在修正时,一定要租户及房东双方签名确认,并注上日期。如果后期发生屋内设施维修,就可以凭借合同来确定是人为损坏还是自然老化,最后的物业交割也会更加顺利。
起草租赁合同篇六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xxx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xxxx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xxxx%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xxx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xxxxx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xxxx%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xxxxxxxxx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xxxx份,其中甲方执xx份,乙方执xx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xxxxxx执xx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证照号码: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委托代理人:
出租方代理人(签章):电话:
住所:
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
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起草租赁合同篇七
出租人: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第一条租赁物。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
3.质量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
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
第八条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续订。
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住所: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名)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名)。
(公)证机关(章)经办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起草租赁合同篇八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项目和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向_________购进以下设备租给乙方使用。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根据与生产厂(商)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规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_季交货,由供货单位直接发运给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货单位自提自运。乙方收货后应立即向甲方开回设备收据。
第三条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负责,并在订货合同予以说明。
第四条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收货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设备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租期从供货厂向甲方托收货款时算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包括手续费_________%),分_________期交付,每期租赁金_________元,由甲方在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托收。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撤销。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结束合同,甲方给予退还一部分利息的优惠。
第八条本合同期满,甲方同意按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
第九条乙方上级单位_________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规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担保人应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他损失。
第十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_________项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和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草租赁合同篇九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六条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二)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五)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11月20日起施行。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
乙方:
1.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转租。
2.合同签定前,转租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
转租人应向受转租人出具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转租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
转租当事人:
转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一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出租方):
电话:
乙方签章(承租方):
电话: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
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第二章出租登记。
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
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按照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出租登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房屋所有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八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条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一条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统一印制出租房屋多人居住登记簿册供出租人免费领取。
第二十二条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依法应当审查活动场所的,应当审查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活动场所的规定;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建设(房屋)行政部门。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七)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系统,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信用记录等租赁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文化、教育、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检查有关资料,了解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和客户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第(四)项规定,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三
一、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
二、租期一年,20xx年3月16日至20xx年3月15日。
三、双方同意按实际入住情况按月支付,为人民币/月。甲方负责支付城市建设费、环卫费、保安费、水电费等管理费。
四、租赁期内,乙方只能作为员工住宿,入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乙方居民应爱护甲方财产,注意安全,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发现甲方财产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五、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居民的合法活动。甲方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返还给甲方;乙方如不需要使用租赁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不得自行转租或分包。
六、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续签租赁协议。租金根据当前市场协商调整,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租赁给乙方。
七、租金约定每月15日按时支付,超过限额每天加收10%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交房租,合同终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四
合同编号:
出租人:签订地点: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需缴纳的费用。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
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3.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公)证机关(章)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五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杜德印表示,北京市人大会共召开8次会会议,审议了77项议题,作出了8项决定,任免了681人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了30人次宪法宣誓。
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市政府在出台降低小客车使用强度、推进网约出租车管理等决策前,向市人大会作了报告。办理“大力推进公共治理,科学防治大气污染”议案。市政府办理议案并高度重视会的意见,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8400余蒸吨,农村地区实施了663个村散煤改清洁能源。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拟延迟立法杜德印称,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拟从坚持公交优先、保障绿色出行、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出行停车成本、固化现有限行措施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征收拥堵费问题,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公众意愿,市人大会已安排办公厅协同专业调查机构在城六区及通州区、昌平区进行专业调查,街头拦截访问和电话随机调查共2200人,获得了比较准确的数据。
鉴于这项法规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其中有的问题社会共识程度不高,有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会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延迟了立法工作进程,暂未安排审议。
20会拟安排审议3项法规草案,继续审议《北京市旅游条例》和《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为治理规范停车秩序,制定《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
此外,市人大会拟对制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进行调研起草。对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开展立项论证。
今年拟安排2个执法检查,对《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专题询问,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一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
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六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租赁有合同,现要回收,应如何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应登记备案未履行手续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七
昨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市人大会主任杜德印作市人大会。
工作报告。
报告提出,为治理规范停车秩序,今年将制定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的管理办法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20xx年会拟安排审议3项法规草案,继续审议《北京市旅游条例》和《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为治理规范停车秩序,制定《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
此外,市人大会拟对制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进行调研起草。
对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开展立项论证。
今年拟安排2个执法检查,对《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专题询问,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第八条不得出租的房屋的第一种为“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应该进一步明确何为“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如果认定购房。
合同。
或入住。
通知书。
为“合法权属证明”,将对现行的房屋登记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使购房人更觉得办不办房产证无所谓。如果继续坚持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则会对现有很多因房地产商原因办不下房产证的人可能取得的收益造成侵害。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在制定办法时要考虑两方面因素,即放宽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能出租,又要对“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有个明确说法和使用时间上的限制。
3.出租人、被委托人何来责任要承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治安责任,签署什么《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保证书。
》,即使出租人、被委托人签了《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就能保证承租人不出问题了吗?笔者看了此条总觉得有点别扭,好像有什么东西被搞颠倒了,出租人、被委托人的责任是依法纳税,公安机关应负责治安,包括保护出租人房屋的安全,否则出租人纳税做什么用?“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先不说此提法值得商榷,至少不应仅对出租人、被委托人单独提出此限制。
北京市住建委委员赵成介绍,从思路上,一是遵循以居民需求为主,愿意改造、想改造的老旧小区就可以先纳入改造。二是将由过去的单项改造为主变为综合改造为主。第三,在改造过程中按照社会契约的原则,由业主共同协商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今年,我们将分别在东城选择两个、西城选择三个老旧小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各选择一个老旧小区,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来观察新举措的实际效果。”
什么是综合改造?赵成告诉记者,综合改造既包括对老楼本体的改造,比如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小区上下水改造,也包括对老楼楼外破损处的修复和小区环境的综合整治。“特别是有条件的老旧小区,还要增设停车位,增加一些服务居民的配套公共设施,比如老年活动中心。”
同时,在建筑改造的同时,设定好后期物业管理,让老楼不会面临改后“失管”。其中,已经有物业进驻的老旧小区,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确定物业服务标准。没有物业的老旧小区,有条件的,要引入专业的物业公司;条件欠缺的,最起码也有“准物业”来提供基础服务。
市住保办主任邹劲松则表示,今年,北京将进一步放宽公租房的准入门槛,提高家庭收入的准入标准以及货币补偿租赁的额度。
按照目前执行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本市城镇户籍家庭,还是外省市来京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收入标准门槛为: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八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条例》《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_镇____村_____组的_____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_________公斤,共________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共_____元(大写:________)。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公斤(元);。
2.一次性支付:
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_%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____%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_____日内提供证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____(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___(签章)。
鉴证人:_____(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起草租赁合同篇十九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转租。
第二十七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六条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条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条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
(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章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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