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复议决定书(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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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复议决定书篇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于年月日以为由,申请办理一案的被申请人进行回避。

经审查,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第条款项规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驳回)核准。

(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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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复议决定书篇二

申请人:孙**,男,汉族,1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420106********2035,住**市武昌区***区**号,系***诉***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之被告。

请求事项:

申请人在原告***诉***等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不服**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长李**回避的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无法保证申请人合法诉讼权利并保证案件公证审理。

原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回避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决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明确: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诉审判长李**先生曾经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之相关规定,试图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现列举如下:

一、原回避申请载明,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本诉审判长李**先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二、2014年1月2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向法庭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函、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后,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本诉审判长李**先生查阅相关委托手续后,依然认为徐纲无权为申请人代理本案,并对其无理驱逐。试图剥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综上,本诉审判长李**先生,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试图剥夺申请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无法确定其在随后的诉讼活动中能够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依法公正审理该案。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之规定,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原决定驳回请求人的申请是错误的。

特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

此致**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2月16日。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三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年月日受理。审查中,(中止审查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止对该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四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用。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经济开发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局长。

第三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_省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人,现暂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人社工认【】___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被车撞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在事发当日11时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作出的该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经调查,第三人与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每日在公司食堂吃过中饭后,一直以来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铃响后才进入车间工作。第三人在事发当日中午打卡后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为由否认工伤,不仅前后说法互相矛盾,难圆其说,而且没有事实依据。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工伤认定。经审理查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电器有限公司担任冲制车间主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许,第三人驾驶自备二轮摩托车,从租住处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径__________路段时与_______________驾驶的牌号为__________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致伤。事后被送到__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外踝开放性骨折”。经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_____公交认字[]第__________号)认定,第三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第三人为此向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同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

日期: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六

宛城区人民法院:

一、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在裁定驳回孙书阁异议后,据法律规定,应当继续恢复执行,而不是中止执行。

二、本案不存在权属的争议,宛城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对查封财产暂不作处理,待产权明确后,再处理,故该房产应维持现状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变更该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为孙书阁作为案外人,在案件执行中提出异议,你院在(20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并无不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作为案外人、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对裁定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另行诉讼解决,该条没有赋予其申请复议的权力,而你院在该裁定中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确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由你院对(20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中的不当之处自行纠正。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xx年三月二十六日。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七

申 请 人:xx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顾xx。

联系地址:xx市徐xx镇xx村xx村。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xx市锡澄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澄环罚书字[xxxx]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xxxx]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是更换老旧设备,增加了台式电阻炉及煤气加热炉。只是未及时报批环保审批手续,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该新设备相对于老设备而言,可以达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处罚未考虑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实。正处在设备更新改造期间,由于处罚过重,会导致更换环保设备的进度迟缓。

被申请人答复称:xxxx年x月,接信访举报反映申请人厂区冒黄烟、气味扰民。经过现场勘查等调查,查明申请人热处理加工生产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设备(xx台台式电阻炉和x台煤气加热炉),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成,擅自于xxxx年xx月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煤气发生炉在开炉、停炉时,为保持煤气炉内部及煤气输送管道压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气从随炉配置的xx米高排气筒排空,同时煤气加热炉采用煤气为燃料,产生的燃烧废气直接通过x根xx米高烟囱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为烟尘、sox等,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并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xx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出的更换设备的目的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经营困境的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xx市环境保护局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中“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应处以x-x万元罚款”的规定,经行政处罚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对申请人适用了“罚款伍万元”这一较低的处罚额度。

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xx日,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信访举报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热处理加工建设项目于xxxx年xx月环保审批、xxxx年x月经环保验收后,又增加了xx台台式电阻炉和x台煤气加热炉,并于xxxx年xx月建设并投入生产。针对申请人未经环保重新审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立案,于xxx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xxxx年x月xx日依法作出了并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陈述申辩中对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设备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新增的设备为清洁、节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请求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新增了生产设备,扩大了生产规模,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并于xxxx年xx月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立案处罚的要件。申请人提出的更新设备以提高生产效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出发点是可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国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义务。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上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设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或影响。申请人扩大生产规模后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法律依据并依法作出的。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时集体审议中,已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相关情节和申请人的陈述等进行了综合审理,裁量幅度相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xxxx]第xxx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xx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xxxx年xx月xx日。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八

申请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梅山路xx号xx幢xxx室。

被申请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xxx年x月xx日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xxx系xx花园宜购数码广场的业主,购买该物业时开发商承诺xxxx年xx月开始返还租金,但开发商到期后没有按合同履行,许多业主找开发商后一直未予解决。申请人为要回租金出于无奈,xxxx年x月xx日x点左右,申请人和其他部分业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请求省政府出门过问此事。申请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x天。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区,处罚机关应该是**市**区公安分局,被申请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其次,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想法,没有制造事端,没有给部门施压的想法,没有无理或过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因为自己的房屋租金开发商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等业主希望省政府能够出面过问,去省政府,并没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静坐,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员不让在省政府附近时,申请人马上离开。因此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能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问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申请书上所称并非事实。本案事实情况是:xxx、吴拥军等人于xxxx年前后在**市**路宜购数码广场购买商铺,后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租赁纠纷。xxx、吴拥军等人于xxxx年x月xx日上午x时许,和其它同类业主xxx多人统一穿“xx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来到省政府门前聚集,进行,起哄闹事。现场处置民警多次做劝导工作,并明确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诉求请到省政府来访接待(x)室,由**区政府工作人员接待处理。但聚集人员在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省政府大门口,且部分人员转战到省政府对面百大电器门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现场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其中吴拥军负责部分业主聚集活动通知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事实有:xxx的陈述,吴拥军、杨秩、吴维国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xxx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xxx本人拒绝签字)后对xxx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另,宜购数码业主属**路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合公指管字〔xxxx〕xxx号)依法受理案件。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xx日x时许,申请人因商铺租赁纠纷与xxx等业主身穿“xx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中申请人负责通知部分业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告知(申请人本人拒绝签字)后,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xxxx年x月xx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xxxx〕xxx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局据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xxx身穿“xx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同时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年十一月十五日。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九

________人民法院不服本院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字第号指令,向本院申请复议。____人民法院提出____________。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依照的____________规定,决定如下: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十

回避决定书是怎样写的?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用。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于年月日以为由,申请办理一案的被申请人进行回避。

经审查,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第条款项规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驳回)核准。

(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______________:。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人员或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时使用。本文书适用于侦查、起诉阶段。

二、批准人一栏填检察长姓名或检察委员会。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告知申请回避人后附卷,第三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十一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复议人×××因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拘留(或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简要写明申请的理由和复议请求)。

经审查,……(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或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或分项写明:“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字第×××号拘留(或罚款)决定。”

“二、……(写明变更的决定内容。不需作出变更决定的,此项不写。)”]。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年××月××日。

(院印)。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十二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于xx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作为某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响应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执行各项工作安排。xx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组织客户清远水上乐园及漂流项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带领大约40名客户座一辆大巴前往游乐目的地,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带领客户到指定地点进行制定项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点多到达目的地,在带领公司客户参加水滑梯项目时发生意外,导致申请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将我送到清远市医院急诊部诊断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车将我送至xx市某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此过程参加会议的客户及公司人员皆能证明。同时申请人公司行政部经理洪某了解全部过程并出具了证言证词证明申请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伤。

被申请人阐述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实属条例不清玩忽职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小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和意外应当视为工伤,同时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两条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条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起因及过程说明附件》、《病历》、《事故在场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xxxx年3月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二、申请人与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我局认为: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时不慎撞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局于xxxx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xxx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述称: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xxxx年4月19日以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认定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于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带领客户游玩中不慎从水上滑梯滑下撞伤右脚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xxxx〕29号)第四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不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属适用政策法规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更被申请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为:认定申请人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为工伤。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十三

地址:____市xx区创业路号(新校区),南京东路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日。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十四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一案的当事人(当事人___________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不服本院______________号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要求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复议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院印)。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十五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审查查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盖章)。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十六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名称)。

二、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赔偿请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请求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称)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本院经审查查明:……(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五、复议决定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

(一)维持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予以维持。

(二)纠正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内容。

(三)变更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赔偿方式、数额不当,决定予以变更的内容。

(四)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主文(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

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的赔偿,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逾期未作出决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__(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名称)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回避复议决定书篇十七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回避复议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检避复[]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一案的当事人(当事人___________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不服本院______________号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要求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复议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院印)。

申请人:方,男,20xx年1月1日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单元。

被申请人:林敏,晋安区法院(20xx)晋民初字第1847号,独审审判员。

申请人对晋安区法院20xx年8月10日决定林敏继续作为本案独审法官的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坚持要求林敏法官回避。

被申请人林敏与周少华是上下级关系,周少华为晋安区法院新店法庭庭长,是(20xx)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2048号独审审判员,申请人不服已于20xx年6月28日申请再审至福州市中级法院立案调档复查中。第2048号判决书,结果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明判决原告具备主体资格,也证明安置房已是申请人物权。但判决无权要求物业恢复供水供电。(20xx)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3618号撤诉裁定书,原告对已选房定位安置房开房装修入住,证明法院确认不违法,证明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另一请求福州康城物业,要将福州旭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印章《居民生活用电申请表》第二联移交原告业主,配合业主办理用电户名换户更名手续。该项原告所告的对象福州康城物业是错误的,周少华法官审理此项做出认定是错误。

(20xx)晋民初字第1847号,是林敏独审审判员。请求旭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将印有贵公司印章《居民生活用电申请表》第二联移交原告业主,配合业主办理用电户名换户更名手续。20xx年8月7日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申请林敏回避。

申请人认为林敏与周少华是上下级关系和同事关系,其实这种关系比近亲属还亲,客观上就存在冲突与矛盾,申请人不信任林敏法官能公正审理本案。林敏审判员是无权改判周少华庭长的判决书,正如基层法院无权改判中级法院判决书。故请求法院更换审判员,依诉讼程序应由区法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审理该案。如由黄勤民、吴绍强、唐建新、吴仕红、郭丽萍等审理该案。法院驳回申请人对林敏法官的回避的决定书,进而怀疑法院法律的公正,林敏主审本案可能影响的公正审理。第1847号、第476号、第2048号形式上是三案,其实为一个案分枝案,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5款规定,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必须回避,现申请复议林敏回避。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8-13。

检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一案的当事人(当事人___________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不服本院______________号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要求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复议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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