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书(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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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管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技能,它可以帮助我们更高效地完成任务。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创造力和思辨能力。8、在看范文时,要注意挑选适合自己的部分进行参考。

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书篇一

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对建筑石料需求的扩大,导致了可利用采石场和废弃采石场数量的增加。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采石场安全。

责任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为预防和减少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日常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文家店镇安监站决定与非煤矿山企业签定20xx年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各非煤矿山作业单位认真贯彻,严格兑现。

一、非煤矿山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制定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作业人员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和从事生产作业。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企业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五、企业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式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六、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防尘口罩。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七、爆破员在爆破时,要明确有专人监控,并待所有人员撤离爆破区至安全地带时,方可进行爆破。要求定时定向进行爆破,在大雾天、黄昏、夜晚等严禁爆破。

八、做好供电安全措施,按时检查供电线路和配电装置。

九、企业对从业人员必须实行上班签到制,从业人员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夜间作业。

十、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罚款500元;造成人员死亡的罚款1000元。

十一、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最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上述各项要求,希各非煤矿山作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责任状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牢记在心中,落实到行动上,特订立如下安全责任书:l、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并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上下班途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3、遵守劳动纪律,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练掌握本岗位不安全因素特点,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人伤害)。

4、保持本岗位生产器械有序摆放,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动用其它机械设备(包括车辆),爱护各类防护设施和标语。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协同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发现异常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6、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7、员工可以自觉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8、不得乱倒剩饭菜,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准吵闹斗殴,努力搞好个人的卫生及室外场所的环境卫生。

9、遵守国家明文规定的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包括职工、摩托车),无驾驶证的人员严禁驾驶任何车辆,有驾驶证人员严禁驾驶“三无”车辆和准驾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驾车,不开超速英雄车,不强行超车。

10、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不正确操作设备或不按流程进行作业造成不安全隐患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全部由工自己承担,对此造成财物损失的,矿长有权要求员工或其监护人、利益人赔偿。

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切实做到。若有违反,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情况严重者,将处罚款乃至除名。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

矿长:员工:

甲方:

乙方:

为确保采石场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输中设备的安全,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特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条文如下:

一、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二、乙方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记录,方可进场作业。

六、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并登记建档。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和设备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和设备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七、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乙方必须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采石场开采周边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十三、若因。

合同。

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施工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书篇二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和杜绝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现与各在职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以资遵守。

甲方:乙方: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2、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安全生产中涌现的优秀班组或优秀个人,采石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者,予以特别嘉奖。

9、对违规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0元到5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者采石场有权进行劝退。

10、对在生产中因个人过失或违章行为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小的事故的,采石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处分、开除并处罚款。

1、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有权拒绝违反安全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2、服从采石场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违章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自觉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开玩笑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事情,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

5、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6、因个人违章行为发生工伤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除承担事故责任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经济惩处;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辞退。

7、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而造成采石场设备、财产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赔偿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对恶意破坏采石场设备、财产的个人,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

8、在采石场上班期间因个人私事外出者,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1、已签订《责任书》并能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上岗作业,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采石场委托现场负责人与在职员工签约并督促执行。

在职员工(签字):年月日。

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单位(盖章):年月日。

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书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安全工作的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和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特与学校相关责任人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学校校医室安全工作责任人的确定。

学校校医是各自承担自身岗位及管理工作范围内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学校校医安全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校医室管理制度和《寨岗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要求,把安全工作纳入本职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校医室使用和管理的安全防范工作。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校医室安全工作检查,切实抓好校医室防火、防盗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工作。

3、从安全角度严格控制药品的购置和使用,禁止购进假药和失效药品。

4、对在校医室就诊的师生,要迅速制定方案,组织治疗,对不适宜在校医室治疗的病例,应及时建议上送相关医院治疗。

5、每学期必须对本职工作从安全角度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意识和水平。

6、切实做好自身及家庭人身财产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奖惩。

1、学校每年对学校各类安全工作相关责任人进行一次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与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评优、评先挂钩,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安全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

2、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和因失职而造成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南县寨岗中学(盖章)工作类别(签字):

代表:直接责任人:

时间:x年3月13日。

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书篇四

为确保采石场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输中设备的安全,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特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条文如下:

一、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二、乙方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记录,方可进场作业。

录。交通工具和设备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七、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乙方必须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采石场开采周边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十、采石场必须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或分层顺序开采;

十三、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施工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书篇五

我国目前存在着很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这也是安全事故多发的领域。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采石场安全生产。

责任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甲方:

乙方:

为确保采石场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输中设备的安全,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特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条文如下:

一、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二、乙方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记录,方可进场作业。

六、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并登记建档。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和设备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和设备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七、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乙方必须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采石场开采周边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十三、若因。

合同。

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施工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为确保采石场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输中设备的安全,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特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条文如下:

1、死亡重伤事故为0;。

2、事故隐患查出率为100%;。

3、隐患整改率达100%;。

4、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率达100%。

二、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三、乙方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记录,方可进场作业。

八、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并登记建档。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和设备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和设备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九、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乙方必须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采石场开采周边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十二、采石场必须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或分层顺序开采,并使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

十五、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施工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十六、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乡安办各执一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代表: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强化监管,全力促进生产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与各非煤矿山(非煤矿山包括各类采石场、采沙场和取土场)企业、作业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全年不发生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责任及要求。

1、严格按照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方案施工,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开采的边坡角符合规范要求,严格设计实施爆破作业(无峒室爆破作业)。

2、尾矿库按资质单位设计建筑施工,且符合设计要求,排洪设施完备,不超库容,证书齐全,不超设计排放,坝下居民搬迁到位。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投入足额的安全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定岗、定员、定职责,并做好监督落实。聘请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露天不少于40小时。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以包代管,工人全部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装备齐全。

4、落实使用民爆物品的各个环节、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规范的购买、领用、发放等流向登记制度,完善运输、仓储设施建设、严格入、出库检查登记与储存、保管、看护制度,储存仓库、人防、犬防、技防措施到位。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

5、特种设备受检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员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7、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事故处理、重大危险源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逐个登记造册,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的完成情况报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镇政府、非煤矿山企业各一份。

玉津镇人民政府:企业:

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

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书篇六

为了认真贯彻通安办发《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我镇露天采石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镇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党的。

2015。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切实把集中专项整改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行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树立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细化整治措施,继续深入开展露天采矿场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全镇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用一个月时间整合各方力量,集中开展露天采石场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整顿和规范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投入,提高露天采石场企业生产安全水平;完善采石场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治理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我镇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步好转,完成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各项指标。

1

实行自上而下,按顺序分层开采,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

4

米,采用浅眼爆破分层高度不超过。

6

米。采用中深孔爆破分层高度不超过。

20。

米;

2

剥高表层土的宽度始终符合设计规定;

3

禁止采用扩壶爆破和中底部掏采;

4

终了边坡角度符合设计要求,但最大不得超过。

60。

度;

5

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6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矿区;

7

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冒险作业;

8

生产期间矿长安全员在岗在位;

9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1

2

3

4

对已持证的露天采石场企业没有做到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办理一张安全产生许可证的。

1

严格执行规定时爆破和爆破安全警戒制度;

2

3

对整改未完成的露天采石场,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与关闭。相关部门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吊销相关证照。

对桅杆吊等危险性较大的超重、提升等机械设备,配合质监部门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加强运输车辆和运输道路的安全监管,人货混装和运输超载,危险路段和部位须设置安全警示栏和防护栏。依法取缔采石场内无牌无证车辆。各采石场企业不得私自储藏易燃易爆机械用油。

露天采石场企业要在每日生产期间对本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进行自查自纠,并登入《矿山企业安全自查、隐患整改记录表》。

3

(

通安办发[。

2016。

9

)

文的要在现场办公地点设立档案柜。

对持证露天采石场要按划定范围内开采,发现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采石场经营许可证。

对露天采石场企业用电管理制度不落实,电工人员没有取得特种许可证的,用电设备、线路老化的,供电企业可以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直至露天采石场企业整改到位,保证露天采石场企业的安全可靠用电。

对露天采石场不按安全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开采及不按安全用电要求的,应停止生产。

(

)

的露天采石场企业,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职能部门应暂停提供爆破物品、电力使用等生产资料,促进企业规范化开采。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详细整治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露天采石场整治各项工作,确保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取得阶段性实效。

(

)

要予以关闭、取缔。

对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复查。拒不整改的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上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该取缔的要取缔,该关闭的要关闭;整改不到位的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执法;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控,并责令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有效形式。镇政府成立了以钱志坚为组长,安办、派出所、国土所等单位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办。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高度重视,扎实安排,加强领导,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各企业要把落实安全生产新政策作为今年工作重点,认真落实露天采石场领导带班作业制度,强力推动露天采石场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全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加强采石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狠抓重点工作落实。

各企业要积极组织引导全体从业人员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管理规程》,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坚决克服和纠正安全意识淡薄,侥幸心理和习惯性违规违章现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生产、非法建设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落实企业主管人和单位包抓整改的责任,定期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书篇七

为了让学生度过一个愉快、安全的寒假,彻底杜绝寒假期间学生一切非正常事故的发生,特签订寒假安全责任书:

一、班主任寒假前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并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好寒假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学校要求学生家长对学生寒假期间安全进行全面监护。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把学生寒假期间防烟花爆竹伤害、防触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作为防范重点,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

三、学生在寒假期间,学生家长必须监护做到:

(一)、警钟长鸣,注意安全。

1、认真学习安全常识,遵守安全公约,防止一切意外事故发生。

2、天寒地冻,减少外出,如须外出须在家长带领下外出,必须做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3、掌握安全用电常识,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不靠近电源,不随便动各种电源插头、电线。使用电器须由家长指导。

4、不玩火,远离火源,注意消防安全,预防煤气中毒。

5、不在危险地带玩耍,不做危险性游戏,远离危险因素。

6、远离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不准进入网吧、台球厅等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打架斗殴,不搞恶作剧,不做有损自己和他人的事,不长时间看电视或玩电脑游戏等。

7、注意饮食卫生安全,不暴饮暴食,不吃冷食和生食,不乱吃水果及不明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二)、做好学习、生活安排。

1、按时完成假期作业。

2、抓紧时间适当补差、补缺。

3、寒假期间多读有益书籍,开展“每人读一本好书”活动。

4、过一个节俭、文明、祥和的春节。

四、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利用假期时间认真分析前一段时间学习状况,总结成绩,明确不足,同时制订出下学期切实可行的学习、生活计划。

六、安全警钟,应长鸣不止,希望每位家长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确保子女假期身心安全。凡在假期出现的一切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放假时间:寒假从x年2月8日(农历腊月十八日)起,至x年3月8日(农历正月十八日)结束,3月9日正式开课。

学校(盖章):班主任(签字):学生家长(签字):学生(签字):

x年2月6日。

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书篇八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废石、废渣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渣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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