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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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一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1个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一)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3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二

消防工程师、消防主管、消防中控员各岗位职责是什么?就随小编去了解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一、负责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二、负责消防中控室设备及值机员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值机员的组织、培训工作;

三、负责各种消防器材及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

四、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五、负责建立消防保卫档案;

六.、负责对施工现场管理和检查工作的落实并了解情况及时汇报。

七、负责定期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八、负责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实施消防演习;

九、负责消防建设的前期介入工作,参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负责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和可靠的工作,提前作好消防设施的年检工作。

一、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定期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等);

二、消防控制室监控(包括设备状态记录与检查和处置火灾与故障报警等);

三、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包括使用与维护灭火器材、使用与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与维护固定灭火系统、使用与维护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维护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一)每日防火巡查

技能要求:

1.能识别巡查区域内的各种火源,并能判定违章用火行为;

2.能识别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

3.能判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能判断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能识别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分隔设施;

6.能判断各类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能填写《防火巡查记录》。

1.火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检查要求;

2.安全疏散设施的作用、种类及设置要求;

3.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作用及设置要求;

4.应急照明设施的作用、种类及设置要求;

5.防火分隔设施的概念及种类;

6.防火门的分类、构造、作用及设置部位;

7.防火卷帘的分类、构造及检查要求;

8.《防火巡查记录》的填写要求。

(二)定期防火检查

技能要求:

1.能对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进行自检测试;

2.能对各类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功能测试;

3.能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相关知识:

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自检测试要求;

2.各类防火分隔设施的工作原理及功能测试内容;

3.《防火检查记录》的填写要求。

二、消防控制室监控

(一)设备状态记录与检查

技能要求:

1.能识别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2.能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完成自检、消音、复位的操作;

3.能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工作状态;

4.能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相关知识:

1.消防控制室的作用及设置要求;

2.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操作与检查方法;

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的填写要求。

(二)处置火灾与故障报警

技能要求:

1.能区分火灾报警信号、故障报警信号;

2.能通过报警控制器信号显示、查看报警信息,查明火警报警部位;

3.能在现场确认火警;

4.能处理误报火警并恢复控制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5.能在火灾确认后,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相关知识: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基础知识;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分类、功能、组成及工作原理,报警信息的处理方法;

3.现场判断火警的`依据;

4.误报警的处置程序;

5.火灾报警的基本方法。

三、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

(一)使用与维护灭火器材

技能要求:

1.能使用简易灭火工具、灭火器灭初起火灾;

2.能核查灭火器是否有效;

3.能对灭火器进行清洁维护。

相关知识:

1.简易灭火工具、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2.灭火器有效性的检查要求;

3.灭火器的清洁维护要求。

(二)使用与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技能要求:

1.能使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2.能够对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置的外观进行清洁维护。

相关知识: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分类、工作原理及操作要求

2.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置的清洁维护方法

(三)使用与维护固定灭火系统

技能要求:

1.能使用室内(外)消火栓扑救初起火灾;

2.能对室内(外)消火栓、消火栓启泵按钮进行清洁维护;

3.能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进行清洁维护。

相关知识:

1.室外消火栓的类型及构造,适用范围、设置及操作要求;

2.室内消火栓设备的组成及操作要求;

3.室内(外)消火栓设备的清洁维护方法;

4.自动洒水喷头的类型及清洁维护方法。

(四)使用与维护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

技能要求:

1.能使用消防专用电话报警;

2.能对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外观进行清洁维护;

3.能对消防专用电话的分机电话、插孔电话进行清洁维护。

相关知识:

1.消防专用电话的作用、使用及清洁维护方法;

2.应急广播系统的组成及清洁维护方法

(五)维护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技能要求:

1.能对应急照明的灯具进行清洁维护;

2.能对疏散指示标志外观进行清洁维护。

相关知识:

1.应急照明设施的清洁维护方法;

2.疏散指示标志的清洁维护方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三

2017年福建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如何注册呢?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四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术人员。

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载明理由。

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

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册的;

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

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期。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市范围内执业。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

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

密。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处。

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

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

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料,询问有关事项;

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

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的。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

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

法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五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2017年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六)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2017年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注册

符合以下变更,都需要进行变更注册:(一)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二)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一)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

(十二)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或者依法终止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提出申请:申请二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2.受理: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二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审批条件的,二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

4.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二级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关于2017年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特别说明

1、高等学校(院)、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

2、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

3、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联合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六

山西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及免考条件暂未公布,考生可参考监理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山西20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通知》,2016年山西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详情如下:

凡符合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办[1997]105号)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参加全科(四科)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七

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5、负责与相关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与信息交换;

6、做好安全生产数据统计、分析和安全信息、月报报送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记录、档案的管理。

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消防工程、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

2、5年以上企业ehs管理工作经验;

4、具有良好的`电脑操作技能、协调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

5、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八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九

贵州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有什么规定呢?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跟随小编去看看吧!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报名条件:

符合上述(一)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一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廉洁奉公,公司利益高于一切。

二、服从工程部领导,现场工作听从主管领导调遣。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认真熟悉图纸、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及操作规程等。

四、参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标、投标及评标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严把技术关,质量关,及时跟踪会审记录的完成情况。

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跟踪,并对检查所发生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做到准确无误。

七、每天做好巡视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如若超出本人权限内,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八、严格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及安全。如若发现进度、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所发生问题及时的提出整改意见。

九、参加工程协调会及监理列会,再例会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办法。

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坚决不允许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十一、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二、审核签署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十三、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和检查。

十四、保管好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丢失,毁损,工程完工后向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十五、协调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及移交。

十六、完成公司交代的相关事宜。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底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年底。

【报名时间】。

各省市、地区2017年安全工程师报名工作预计将于5.6月份陆续进行。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10月28日9∶00―11∶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10月28日14:00-16:30安全生产技术10月29日9∶00―11∶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10月29日14:00-16:30。

【考试科目、题型】。

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

考试科目题型题量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单选70题,多选15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单选70题,多选15题安全生产技术。

必作:单选60道,多选15道。

选作:任选一组,单选10道/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题:5道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三

2、负责人员安排以及和现场对接人沟通。

3、负责本部门运营质量管理体系的制订、培训、执行、检查、改进、考核工作;。

4、负责检测和评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5、负责检测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技术、现场、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6、负责检测项目的现场手机录入的管理工作;。

7、协助检测项目招投标的预算、技术标书、合同技术条款拟订工作;。

8、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决策的制定,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9、保持持续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

10、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按要求及时反馈本岗位的工作情况;。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四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level1certifiedfireengineer。

level2certifiedfire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一)、条件。

(二)和条件。

(三)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2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7年。

5.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再增加5年。

(二)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2.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灾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2个。

5.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项目不少于15个。

(三)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5.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级消防技术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业(以简称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3);

(四)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荐。

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荐。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办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六

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取得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需要满足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作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第十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审批条件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作。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每年12月31日之前,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当年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册,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第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六)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一)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一)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

(十二)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或者依法终止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院)、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联合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九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灭火器检查、维修;

(六)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七)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

1、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2、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建筑(包括市场)、展览建筑;

3、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或者饭店;

5、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

6、床位数200床以下的医院;

7、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8、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

(三)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灭火器检查、维修;

(六)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并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消防技术咨询报告、火灾风险评估报告、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保证执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五)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四)出具虚假、失实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的工作,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级别进行,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逾期初始注册者、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注册期3年内累积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

第四十条 因生病半年以上、生育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按照本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逾期初始注册者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在下一年度增补完成上一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十一条 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不予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注册审批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作出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自行申请注销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二)进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四)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注册消防工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下列情形:

(一)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3年,满分为20分,从注册证、执业印章领取之日起计算。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对其予以注销注册。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20分、10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五十条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20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五十二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等有关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未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未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信息,致使他人盗用其注册证、执业印章出具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原注册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或者执业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四)出具虚假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

第六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注册消防工程师追偿。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消防技术专业人员,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执业的;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五)经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未完好有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六)竣工消防验收前检测中,将不合格的消防设施综合评定为合格的;

(七)在受委托的消防安全评估范围内,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超出执业范围、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的;

(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的;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未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或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经维修、保养未完好有效,或者消防设施、器材未完好有效而未检测发现并报告的),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一处记3分、2分或者1分(见附表1)。

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一处记3分、2分或者1分(见附表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对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按照附表1予以记分。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二)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出具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指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在内容上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错误)。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七

2015年
12月19日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2015年
12月20日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二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

2015年
12月19日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一)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均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时需仔细阅读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专用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区域内作答。

(二)其它各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需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并颁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北京地区范围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考试。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八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工学类相关专业:专业名称(98版)。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安全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

工学类相关专业:旧专业名称(前)。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工业分析、化学工程与工艺。

管理学类相关专业专业名称(98版)。

管理科学、工业工程、工程管理、

管理学类相关专业旧专业名称(98年前)。

注:“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篇十九

职务概要:

在部门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公司制定的政策和方针,实现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目标;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各项目的日常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系统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定期向部门经理汇报各项目的消防工作状况,对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解决方案并按照公司决定协助各项目具体落实;负责各项目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单位的选聘及消防设备维保、器材年检、设施检测工作的整体管理。

7、协调项目对各类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安装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10、组织消防、弱电系统改造工程的图纸会审,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讨论和审定;改造工程合同的编制、审核、审批等工作。

11、协助编制招标文件中消防、弱电技术部分文件,;

14、参与改造工程中弱电相关器械、材料的选型及进场材料的验收工作;

15、进行设计过程中的弱电方面的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的监控;

16、负责施工现场弱电工程的质量、进度等的监督与控制;

17、负责各项目的电话、网络平台的搭建工作;

18、负责各项目电话、网络、门禁、楼宇对讲、停车收费系统等弱电系统故障的判断及协助进行修复或更新工作。

19、参与审查竣工资料和对单位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

20、审核公司各项目消防、弱电维护方面的预算,并监督、执行最终版预算的情况。

21、将各项目消防、弱电专业工作中表现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并在项目巡检完成后向直属上级汇报并督促进行整改。

22、参加公司各项目消防主管、领班的招聘及挑选。

23、配合公司、各项目处理重大安全事件并提出专业建议。

24、为公司筹备开业项目提供消防、弱电的技术支持工作。

25、每月完成各项目的月资金计划的审核及各项目消防、电气安全检查表未上传的统计工作。并上报给公司领导。

26、积极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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