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的公告(精选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19: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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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公告篇一

第一条根据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本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生产企业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努力营造减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年初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原则,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承诺申请行政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五)承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子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

企业对上述安全生产承诺事项,要制定和明确应达到的量化和质化标准,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

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印制《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写。

申请,经县应急管理局相应股室审核验收,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审核,经确认,认为符合予以移出的,准予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名单,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二

第一条:

第二条: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经向单位引进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安全承诺书由公司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五条:承诺通则。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3、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作业许可证,不得无证作业。

4、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5、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气防设施和器材。

6、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7、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8、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9、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全科存档。

10、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安全承诺的要求。

11、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2、职工进厂必须携带有效地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内。

13、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违反承诺的责任。

14、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15、安全科参照本制度,制定外来施工队伍临时用工的安全承诺规定。

16、各科室、车间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检查考核办法。

17、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三

1.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排序和计划招聘人数确定政审和体检人数。政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2.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安排拟聘人选进行体检。拟聘人选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二)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2018年3月中旬在东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接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岗前培训。

公示期满后,初步确定的招录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的取证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考核合格的,统一颁发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检查证。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统一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将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四)聘用。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与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4月1日正式上岗。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四

为加强全区安监队伍建设,加大我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治,控制一般事故,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发生,昆明市官渡区需招考安全生产协助执法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

符合本公告招考条件的人员。

二、招考办法。

此次招考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按照总成绩、体检结果、组织考察情况确定录用人员。

三、招考岗位。

2、招聘人数:84人(详见附件一招聘计划表)。

3、工作职责:协助监督、管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

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程和行业标准,协助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负责所在科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岗位性质:劳务派遣制,由劳务中介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再由用人单位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工资待遇:4000元/月(岗位工资+岗位补贴+绩效工资+五险),福利待遇等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四、招聘条件及对象。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一定的吃苦耐劳精神和公文写作基础、组织和协调能力;。

3.截止2018年2月2日,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5.具有昆明市户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治安行政处罚的;。

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4、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辞退的;。

5、现役军人;。

6、在校学生;。

7、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地点。

2018年1月26日至2月2日9:00至17:00(周未及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2.报名地点。

各报名点(具体地点详见招聘计划表)。

3.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不接受委托或其他方式报名。

4.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时需交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3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身份证号)。

(2)报名时需提交《官渡区安全生产协助执法监督员报名与资格审查表》(附件2),请考生自行下载或者到各报名点领取,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人考试和聘用资格。

(3)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出具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1份,证明材料需注明原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4)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报考者对自己提供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

(二)领取准考证。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各报名点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

1.笔试。

(1)对资格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笔试。笔试重点考察竞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总分为100分,占考试综合成绩的50%。

笔试范围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2)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2.面试。

(1)对象:根据笔试成绩,原则上按岗位招聘计划数考试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因考生自动放弃面试的,按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放弃面试的考生应提前三天将书面申请交到各报名单位。

(2)方式: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

(3)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地点由各用人单位通知。

(4)面试分值为100分,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体检、考察和政审人选的确定。

(1)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2)依据考生总成绩,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考试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和政审人选。因体检、考察和政审不合格产生的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如果出现两名及以上报考者总成绩相同时,同等条件下安全生产(工程)、化学工程、物流管理(工程)、法律专业以及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4.考试注意事项。

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持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在开考前15分钟提前进入考场,本人必须“两证”齐全,证件不全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禁止入场参加考试。

(四)体检。

1.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3.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五)考察和政审。

考察和政审由各用人单位招聘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六)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办理聘用手续之前,未就业人员需持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已就业的报考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须自行协商解除,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方可办理聘用。否则将按规定取消报考人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六、招聘纪律。

(一)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审核报名人员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

(二)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社会监督。各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三)聘用单位负责人及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回避。

(四)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已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岗位人数共计84名,经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达不到招聘岗位人数时,另行制定招聘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

1.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五)本招考公告批准后如与上级新规定、新政策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监督电话。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五

为使矿井的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水平提高,促进文明生产,创造安全、规范、整洁的工作环境,形成文明有序的工作秩序,运输区根据宣东矿业公司重新修订的《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域管理办法》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230胶带大巷一台皮带机头到二台皮带机头文明生产责任区由8点班的-230机头、机尾、装载站岗位人员负责。

2、-230胶带大巷二台皮带机巷、第一联络巷、第二联络巷及三叉口文明生产责任区由清理消尘组人员负责。

3、-200胶带巷、205尾巷文明生产责任区由下运一组李树龙班负责。

4、一采区胶带上山、一采区煤仓上口文明生产责任区由下运二组于连和班负责。

5、一采区胶带上山、102二台皮带机巷、一采区一联络巷由下运三组王庆利班负责。

6、大巷变电所、本区内所管辖范围内的电缆吊挂、车间、机电设备的完好、配电点和变电所周围5米范围内的文明生产责任区由电修组王志军班负责。

7、装载站的文明生产责任区由井下三班负责。

8、本区所管辖范围内的水管、风管、消尘管、喷雾及所有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的完好、车间的文明生产责任区由机组机武贵礼班负责。

各班组所负责的责任区内文明生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2、巷道清理干净,无浮喳、杂物;巷道无淤泥、无积水(淤泥、积水:长度5米,深度0.1米)。

3、管、线吊挂整齐,管线上无积尘,供风、供水、排水管路,符合《规程》规定,保证不漏气、不漏水。

4、机电设备安装位置合理,挂牌管理;卫生清洁无积尘,开关、综保、上架,所用仪表显示数值准确。

5、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牢固、铺设平、稳,直运行可靠。

6、皮带巷内有风流净化装置;转载点有喷雾设施;保证正常使用;-230胶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

7、各班组按要求定期消尘,-230大巷、胶轨联络巷、大巷变电所及本责任区负责的配电点5米范围内每五天彻底消尘一次,装载站、-200皮带巷、205尾巷、一采区皮带上山、102皮带巷、一采区第一联络巷、一采区煤仓上口每天彻底消尘一次。

1、区成立文明生产领导小组,各班组成立以班组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组的日常工作。

2、区根据评分标准每10天评比一次,评比结果做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对不符合的要给予处理。

3、备用的材料、设备集中堆放在自己的责任区内,不能放在自己责任区内的负责清理所放材料、设备5米范围的文明生产。替换下来的材料、设备及时出口。

4、责任区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或上报。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六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负全面责任,本企业保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塑造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上级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义务,加强职业危害治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一路本站。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汽车运营秩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五座以下的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车辆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发展相协调,按照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工商、建委、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安全运营。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应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逐步试行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模式。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车客运行业开展优质文明活动,组织出租汽车经营者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文明行业创建等活动。对出 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及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经营资格许可(以下简称经营权),车辆运营许可和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对已过期或到期的经营许可需办理延期使用许可,重新缴纳经营权质量信誉保证金。经营权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的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

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运营。

第十一条  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单车颁发车辆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使用期限为6到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以公开、公平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限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 管理机构对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可优先取得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满前3个月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按期 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权利。

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更新的车辆应不低于原经营者车型、排量、标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300台;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停车场地;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洁措施;

(七)具有与经营管理需要的相关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

(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五)按期缴纳车辆经营与管理的相关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的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取得道路运输营业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和公共礼仪、文明服务等相关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6个月内未投放车辆运营的,视为自动弃经营权力。已取得经营许可不得租赁、转让。

第十七条  非企业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应当委托出租汽车企业实施服务与管理,双方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签订劳动部统一格式的劳动用工合同。并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点、车辆更新,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出租汽车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股权应当按照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止或者终止营运的,应当在停止或者终止营运前30日内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停运。终止运营的,应当在终止营运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在办理车辆更新期间,在营运手续未变更到更新车辆期间,更新车辆和原经营车辆应停止营运。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更新或终止营运原经营车辆应转为非经营性车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规定的车型、喷涂统一规定的颜色;

(二)使用“t”字标识的机动车牌照;

(三)按规定安装标志顶灯、计价器、税控机、设置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运营标志;

(四)在车身规定的部位喷涂基准运价、监督电话、叫车电话、公司标识(名称),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安装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计程计价器,配备安全有效的灭火器材。

(七)出租汽车的车身不得乱喷涂其他标志标识,不得张贴广告,车窗不得使用有色玻璃。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区域内经营,不得异地经营、不得从事班线(定线)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和义务;

出租汽车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落实文明创建的主体责任,组织出租汽车经营者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

(五)依法足额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八)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九)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须按规定向管理部缴纳安全保证金。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款、补贴款、燃油补助款。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并管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治安保队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进行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的治安隐患进行整改。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治安防控网络。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行驶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三)出租汽车空车待租时,应当开启空车待租标志。

(四)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车费,与乘客约定的除外,但不得欺客、宰客。

(五)不得万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强迫乘客,不得途中倒客、甩客、敲诈乘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确因特殊原因需绕行的须经得乘客同意。

(七)出租汽车要按照政府统一设定的停靠点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点待租等客,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在未设置停靠点路段上下乘客时,要选择不得碍交通的安全地段上下旅客。

(八)出租汽车异地送客返程带客时,只能在乘客主动和自愿的情况下带客,在异地返程运行中不得打空车标者。不得在异地停驶待租,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揽旅客,不得约客,不得从事班线(客线)运输。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旅客集散地经营时,要在设有出租汽车专用或指定的停车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服从调度、管理。

(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要做到专项使用文明用语,乘客上车时要主动使用问候语:“您好,欢迎乘坐出租汽车,请注意行车安全”,乘客下车时,要主动使用告别语:“谢谢,欢迎下次乘坐,请别忘了随身携带物品,再见”。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物品时,应主动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主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告,或就近向公安机关、新闻媒体报告,确实无法归还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或乘客生命财产受到危害时,应沉着冷静,千方百计的果断处置,敢于同犯罪分子斗争,最大限度的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

(十四)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营运,交回有关营运证件、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交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

(二)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三)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经营许可、运营证的。

(四)车辆更新后原出租车辆申请报废的出租汽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绿灯时要求搭上下出租汽车的。

(二)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

(三)乘客携带超出行李厢容积物品的。

(四)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

(五)醉酒者、精神病人者、无行为能力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六)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

(三)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中断、终止服务的。

(四)在营运期间,待租期间挑拣乘客的,强迫旅客接受计价收费方式的。

第三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垄断营运业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停靠点应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总体规划,在新建、改造城市道路时统一规划、统一预算、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区的主干线上(二环以内)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站点,并放置明显标志,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容、公安、交-警。停靠站点设置应本着符合城市规划,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本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的变化,适时提出新增出租汽车运力;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在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停车,方便乘客上下。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

(三)不得污损车内设施、设备;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四)不得影响和干扰驾驶员驾驶车辆。

违反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

第三十七条  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卡点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提供所乘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乘客的投诉之日在5日内不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或者不协助调查的,视为放弃投诉权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现乘客投诉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或者属于无理取闹、恶意诬陷的,可以拒绝受理。

被投诉的驾驶员及所在企业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视为放弃申辩。

第三十九条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后,可以将计价器及其标准装置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确认,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乘客先行垫付,最终有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的投诉,交通运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着装,文明执法。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客流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稽查站等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营运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 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七)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及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处罚:

(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有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有市容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八

1、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2、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3、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4、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6、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7、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8、祸在一时,防在平日。

9、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10、防火一松,人财两空。

11、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12、人人保安全,处处是春天。

13、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14、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15、宁让千人恨,不让一家哭。

16、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17、安全在心间,美满在明天。

18、安全地生产,平安地生活。

19、安全是金桥,通往幸福路。

20、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21、思想松一松,事故攻一攻。

22、施工不违章,安全有保障。

23、气泻于针孔,祸始于违章。

24、生活甜蜜蜜,安全是根基。

25、警惕安全在,麻痹事故来。

26、质量是生命,安全是保证。

27、麻痹出事故,警惕保安全。

29、事故隐患不除,等于放虎归山。

30、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1、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

2、安全伴君一生,生命只有一次。

4、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5、保险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6、确保安全防治措施落实,加强专项整治重点监管。

7、开展安全月活动,深入贯彻安全法。

8、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9、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10、想要无事故须下苦功夫。

11、管理基础打得牢,安全大厦层层高。

12、安全是幸福的源泉,安全是效益的保障。

13、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14、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保险乐万家。

15、严格落实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16、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17、安全是效益的保障,安全是幸福的源泉。

18、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

19、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20、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

22、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23、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24、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25、生命至高无尚,安全责任为天。

1、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2、“四口”好比老虎洞,不加防护把命送。

3、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4、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5、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6、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上下结合,事故难藏。

7、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8、万千产品堆成山一星火源毁于旦。

9、居安思危除隐患,预防为主保安全。

10、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11、广泛动员,强化监督,责任到位,常抓不懈。

12、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13、创一流施工业绩,树文明施工新风。

14、隐患不除根,事故根连根。

15、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16、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17、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18、保险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19、多一份小心,少一份担心。

20、留一生安全给自己,送一份平安给家人。

21、为安全投资是最大的福利。

22、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23、现场施工讲文明,周围居民得安宁。

2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5、安全保险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九

广东省内公务员(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试用期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和三水区所属镇、街道公务员)。

(二)基本条件。

选调人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立场坚定,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记录。

2.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三)岗位要求。

1.已办理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登记备案手续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具备选调职位要求的专业及选调条件(详见附件1)。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十

为确保民爆物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我郑重承诺:

1、自觉遵守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服从单位领导的管理,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制止、纠正其他人的违章行为。

2、自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做到我要安全、懂安全、会安全、保安全。

3、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相关自救互救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主动抓好岗位隐患排查、消除现场隐患,正确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4、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工作中集中精力,不带病作业,不疲劳作业,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危险动作。

5、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绝不非法持有和私藏、使用民爆物品;绝不携带民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绝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非法购买、运输、夹带民爆物品。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十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进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向企业和职工承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要求,负责本区域内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企业宣传橱窗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履行情况。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并有效监督安全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禁止违章指挥,禁止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禁止职工冒险作业。

(五)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自觉推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八)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应当承诺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九条各级安委会应当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作为企业申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十二

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我将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1号文件精神,层层分解安全指标,落实到人,确保实现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和有关安全生产器材配备到位;保证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从业人员生产生活等场所健康安全,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动态检查工作,认真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如实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四、严格执行上级监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文件及指示精神,认真履责,坚持党政同责。

五、制定和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

期进行演练。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六、认真做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保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七、加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保证发生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整改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八、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等及时签订、缴纳。对所发生事故伤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赔付。

九、如违反上述承诺,我代表本人和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承诺人:一路本站。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十三

应聘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

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精神;。

(三)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四)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所学专业为中文类、法学类、财会、统计学、安全工程、

(六)具备一定的文字书写、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能力和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

(七)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八)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经常加班的需求;。

(九)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且人事档案关系在京。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有参加法轮功或其它邪教组织经历的;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道德品质上有劣迹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区离职或被辞退的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的公告篇十四

(一)报考人员上交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

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三年内不得报考本系统的任何岗位。

(三)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入围情况及相关通知,因考生自己原因未能参加下一步招聘程序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拟报名人员,请提前从东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下载报名表,内容需电子版填写,用a4纸打印,在每张报名表右上角粘贴近期白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报名时直接提交,不提供现场填表条件。

(六)另两张照片背后写上姓名及身份证号,并装袋上交,袋上也要写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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