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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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二

为加强我行客户经理的日常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内控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水平,保证我行信贷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客户经理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管理

:1、咏颂建行服务理念、座右铭、经营理念;

2、点名考勤;

3、业务经营及内部管理等重大事项通告;

4、业务指导、工作安排等。

第二条 工作例会制度。公司业务部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各客户部及综合信息部应每星期召开一次业务讨论会,对一周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安排下周工作,以指导客户经理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信贷营销工作。

第三条 外出报告制度:客户经理外出走访客户或办理业务,事前必须主动向部主任讲明,并在《建设银行分行铁路支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外出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工作完成后应于当日17时返回公司业务部(除当日坐班经理外)撰写当日的走访记录和当日所办理的主要业务事项的工作日志。同时向部经理做详细工作报告。部经理要认真听取客户经理的工作汇报,对当日客户经理撰写的工作日志要仔细阅读,签署意见,并部署次日的工作。

客户走访记录的主要内容:

1、走访客户单位名称、被访人姓名、部门、职务;

2、走访客户的主要事由、目的,想要达到的结果;

3、走访结果。包括收集到的其他方面的信息;

4、下一步工作打算。

第四条 信息部工作人员在外出对帐、搜集数据资料等工作时,事前必须主动向部经理讲明。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业务部。对当日发生的各类信贷业务必须按要求做好详细的工作日志。

第五条 客户经理对每日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在业务处理结束后应当即通知综合信息人员做好当日系统账务处理,不得拖延或不报。

第六条 对已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在申报分行的同时,到信息部登记、(包括: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各类资金证明等)留档。

第七条 建立顺畅的业务操作程序,各客户经理对原有老客户或新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由客户经理持客户贷款卡号,前往信息部校验贷款卡的有效性后方能确定是否办理业务。

第八条 综合信息部的工作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信贷业务处理结果必须及时做好系统登录及台帐登记。按工作分工要求报送的各类定期报表、报告、分析以及临时分配的调查表、临时报告等等要按时保质完成。对内部各类考核表、必须在月末5个工作日内交各客户部门。

第九条 建立不良贷款预警制度和存款通报制度。综合信息人员应及时掌握全部信贷业务的总体情况和数据,对当日发生不良贷款的单位及数据及时通报公司业务部经理、各客户经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1、提前一个月向主管行长报送《到期贷款情况表》。

2、每旬向主管行长报送《企业存款完成情况表》。

3、每月终了前向主管行长、本部经理报送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率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客户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敬业爱岗,勇于开拓,对工作无敬业精神的、有客户投诉的、工作无大起色的、无业绩的客户经理,部主任要以谈话方式告诫,对告诫无效的要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劝其调离或待岗。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逐级负责制。 即:客户经理要对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负责,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要对公司部经理负责。客户经理负有部署、检查、管理、指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工作汇报制度。客户经理负责管理的客户,对客户的最新营销状况、财务动态、发展目标要及时向部主任反映。对客户在经营中出现的重大经营决策、法人代表变动、以及非正常因素的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应及时填写《信贷检查重大事故报告》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部业务部反映。

第十三条 各客户部的信贷业务由客户经理首先向部经理汇报,然后报公司业务部审贷会议;重点客户可由客户经理直接向主管行长汇报。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申报资料必须要作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语言流畅、逻辑合理。公司部经理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要严格把关、审核。在签署初步意见后按程序逐级审签上报。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不得随意向客户做出决策性的答复,应按工作程序上报讨论后,按照审贷会的决策意见向客户做出答复。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应在接受日的次日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部提出初步意见。对已具备条件经信贷讨论会同意推荐上报的业务,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上报资料的撰写及采集。对超时未完成的,提出警告,警告无效者给予一次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对办理完毕的信贷业务,应在业务办理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信贷资料移交综合人员,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无故拖延不交的,每发生一笔罚款50元。按照信贷业务管理的有规定,及时做好贷后检查、专题检查等贷后检查工作,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信息。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和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每迟到一次者处以50元的罚款;公司部经理在查岗时发现脱岗的处以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外出客户经理原则上应按预先预定的单位、事宜到预定的地点办理工作。若公司部经理在抽查时发现外出的客户经理,未按预订地点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和接到客户投诉的,首次发现者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并警示无效,按待岗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请假制度。客户经理有事请假必须提前报公司业务部经理批准,并且作好未完成工作续办事宜后方可离岗。无故离岗或不请假、或事后请假者,以旷工论处,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业务纪律,认真执行客户经理的“三做到,八不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一个团队,需要的团队管理技巧因素很多,比如团队领袖的思想谋略,团队成员的'心态激-情,团队整体的精、气、神等等,都在团队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在团队管理技巧中,团队是要有精神的!

建设一个团队,需要的团队管理技巧因素很多,比如团队领袖的思想谋略,团队成员的心态激-情,团队整体的精、气、神等等,都在团队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我认为,团队管理技巧中对员工精神世界的整合、有效利用对员工的精神激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贯穿于团队领袖的思想谋略,团队成员的心态激-情,团队整体的精、气、神等等的全过程。因为凡是成功的团队都应该是一个和-谐的团队,都应该以共同的价值趋向为基础,以深厚的情感氛围为纽带,以统一的战略目标为动力,才能够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引发无穷的执行力和战斗力。也就是说,在团队管理技巧中,团队是要有精神的!

那么,如何运用精神激励法的团队管理技巧有效的激励下属呢?下面我根据自己几年来的经验和思路进行简单分析。

一、团队管理技巧之关注下属的职业生涯:

1、点燃下属的激-情,多一份自信。

就拿营销来说,它本来就应该是一项充满激-情的事业,一个充满激-情的营销团队才是有活力的团队。因为有激-情,使一切都变为可能。那么作为上司,就有义务用自己的激-情点燃下属的激-情,建设朝气蓬勃、激-情昂扬的团队。只有点燃了下属的激-情,我们才能走过一段段艰苦的日子,冲破来自外部环境的一切阻力和障碍,迎来胜利的曙光。在团队管理技巧中,上司与下属的激-情是互为拉动、互为感染的,下属的激-情也使上司不敢懈怠,永葆青春。

营销过程就在于忍受许许多多,然后才能获得成功。所以,每天给自己多一些激-情,即使工作的过程有100个困难让我们沮丧,我们也应该有101个方法让自己自信。

2、为下属创造学习机会,创新性开展工作。

营销,还是一个充满挑战的行业,作为营销员要善于迎接挑战、敢于迎接挑战,必须要创新性地开展工作。而要实现创新性开展工作的目的,那就要求营销员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进步,用知识来武装自己、充实自己。

俗话说:“一花开放不是春,众花开放春满园”,上司在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为下属创造学习机会的责任,还要安排各种培训活动提高大家的整体素质。任何一个优秀的团队都是学习型团队,也只有学习型的团队才能不断积累持续发展的动力。作为一个营销团队,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太多,而作为梦想崭露头角的营销员,学习的渠道当然也很多,“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希望总在学习之后等着我们。

另外,在团队管理技巧中,上司要多当教练,少当裁判,带领大家一起进步,这是最明智上司的做法。

3、鼓励下属的自主思考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下属是有依赖性的,他们会把责任一层一层往上推,这种“孩子哭抱给娘”的不负责任的做法,势必导致团队执行力的下降。

那么,上司就应该鼓励下属的自主思考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一方面鼓励大家带着答案提问题,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路自己走。另一方面要正确对待和充分整合下属的建议和意见,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团队管理,以帮助下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主人翁意识,以提高大家的自主思考力和独立作战的能力。

同时,在团队管理技巧中上司要鼓励团队之间的“小诸葛会”,给大家畅所欲言的机会,提高大家的团队协作精神,督促大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4、根据个性调整工作岗位,做自己适合的工作。

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才是上司培养出来的,人人是人才。一块地不适合种麦子,可以试试种豆子;豆子种不好的话,可以种种瓜果;瓜果也长不好的话,可以种种花生,应该就能成功。因为一块地,总有一粒种子适合它,也终会有属于它的一片收成。

这就是说,下属到底能不能成为人才,上司的管理起决定作用。如果上司能够结合团队的实际情况,结合下属的个性,帮助下属在一个适合的岗位上实现自我价值,这样的团队管理技巧就能够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不过,晋升的机会是留有准备的人的,而下属如果在团队中确实找不到自己适合的岗位,那就离淘汰不远了。

5、上司的小题大做与大题小做,让下属走正确的路。

在工作中错误是难免的,但是,尽量减少错误是可能的。正确的团队管理技巧是,上司要想方设法让下属走正确的路,做正确的事。

在一个团队的日常管理中,下属犯一点小错,出点小问题,象说了一句错话,账薄上差几毛钱等,表面上看起来是小事,但完全有可能形成一种不良习惯。这时候,上司最好从细节抓起,不妨小题大做,以使大家随时警惕,防微杜渐;但如果一旦犯了大错,反而要大题小做,大家都要冷静下来,镇定下来,积极寻求弥补的办法,彼此帮助,克服困难。因为这个时候追究责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会贻误战机,错上加错。

每个下属都是一块“好钢”,上司的思路就是“模具”。在团队管理技巧thl***.http://中,上司帮助下属规划职业生涯,是对下属精神激励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下属都有自己的奋斗目标,上司的辅助功能就好象“交通规则”,纠正偏离的方向,改变错误的行为,以使下属能更快、更稳地实现自己的理想。

二、团队管理技巧之关注下属的精神需求和心路历程:

1、塑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幸福的家庭基本都是相同的,就是让家庭成员都有归属感和安全感,还要让家庭成员都有责任意识和付出精神,这几种因素应该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

那么,团队管理技巧中,这个“家庭”的上司就是家长,他以家长的心胸与魄力努力塑造家庭氛围,把大家的力量攥成一个“拳头”,准确有力地打出去,产生源源不尽的能量,以使大家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2、理解信任、支持鼓励,做下属坚强的后盾。

下属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上司能够做出正确决策是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所以,上司善待下属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想法和方案,这样会创造一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鼓励的积极向上的发展氛围。

上司担任这样三种角色:后盾、导航员和阶梯,使大家都能够获得稳定感和成就感,工作开展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就能够放开手脚,开拓进取,困难也就应该迎刃而解。这样的团队管理技巧,不但上司的威信提高了,团队的战斗力也得到了加强,业务开展自然水到渠成。

3、科***用表扬和批评,

有个调谐式短信这样评价“老板”和“经理”:“老板是老板着脸的人,经理是经常不讲理的人。”实际上上司的这种做法从长远来看是不可以的。上司善于运用表扬和批评,把表扬和批评变成一种“工具”,监督和促进下属的发展,对下属的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

严厉有时候是一种更深刻的爱,而批评也可能是最大的财富;如果一个没有培养价值的下属,上司是不愿意拿出时间和精力来批评他的。但有技巧的鼓励也是精神激励的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它必然会将作用放大很多倍。所以在团队管理技巧工作中,上司有必要表扬多于批评,鼓励重于谴责,重点培养大家的自觉思考力、自主工作力和自发执行力,让大家在接受批评和表扬的过程中不断成长。

4、爱要讲原则、有责任,制度就是一把尺子。

一个团队要想健康发展,稳步提高,必须要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那么上司的爱就应该讲原则,有责任。这种爱的基础就是制度,也就是大家都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上司对于下属,要做到支持但不娇惯,帮助但不纵容,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大家的行为。

团队中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主要是看对待矛盾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营销公司内部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上司与下属之间的矛盾、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矛盾、营销员与营销员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下属心里是不会平衡的,团队是不会和-谐的。

所以,制度也是上司运用团队管理技巧中精神激励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制度,下属都知道怎么做了,知道应该做什么了,有效制止员工的惰性,激发员工的积极性,结果自然事半功倍。

5、利用下属纪念日的机会增进感情。

每个人都有自己非常注重的纪念日,包括生日、结婚纪念日、晋升的日子等重要日期,这在团队管理技巧中对于上司来讲是很好的增进感情的机会。这个时候,上司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party、礼品等方式,与下属进一步拉近关系,密切友谊。其实下属并不是太在意物质方面上司的付出,而重要的是一种精神的安慰,让下属感觉到被尊重、被关注和被理解。

6、形成营销团队与下属家庭之间的互动,密切联系。

有时候,下属能把家庭里的心情带到工作当中来,也能把工作里的心情带到家庭当中去,这两种心情互相影响,互相干扰。如果今天心情好的话,能对团队和家庭都带来好处;但如果一旦心情糟糕的话,其后果不言而喻。

我觉得有很多上司和家属都受到过“心情糟糕”的困扰。怎么办?我们公司的团队管理技巧采用的方法是通过我们的团队与员工家庭之间的互动活动,电话沟通、面对面交流、娱乐活动等等,大家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心与心的关系,了解对方的信息,把“心情糟糕”消灭在萌芽中,使两个“家庭”能够优势互补,实现共同的和睦与繁荣。

员工是一个团队最大的财富,善待和尊重下属,成为建立和-谐团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上司,如何利用团队管理技巧的精神激励法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这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学问。下属的幸福是建立在上司的爱心和责任心的基础上,上司注重细节管理和过程控制,洞悉下属的心态,调整下属的精神状态,让大家能够“100瓦灯泡发100瓦的光”,那么,这个团队的成功指日可待。

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第十二条用车范围。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他业务;

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

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

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申报流程:

1、用车预约。接到相关公务任务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1天向办公室预约,如车辆使用冲突,按照优先局领导使用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度。

2、用车申请。明确用车科室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分管公务用车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存档。同时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

第十四条车辆租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社会车辆,需经分管公务用车领导同意后,用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使用专业租赁公司车辆,如使用私人车辆,按照每公里1.2元标准进行用车补贴,过路桥费如实报销。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岳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政府指定网点)维修。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办公室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第十九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程序报销。高速公路过路费使用etc结算,由办公室定期结算,原则上不接受司机凭收费凭证报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月每辆10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予以调离岗位处理,如为聘用制人员则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四

三、进入银行网点必须着正装,男员工不留长发,女员工化淡妆,佩带统一格式工作牌。 

四、进入银行网点第一天必须向银行大堂经理虚心学习,了解并掌握银行日常业务。 

十一、在银行收集的客户资料必须做好存档及保密工作。 

十二、驻点营销人员要每天坚持写营销日记,做好每日客户的规整及分类工作。 

十三、严禁参与代客理财及荐股提成的行为,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理。

实 施 细 则 

工  作  行  为  规  范 

2. 工作时间不得与银行客户经理聊不属于工作范畴的事宜

3. 不积极派发宣传资料。 

4. 严禁在银行内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或发短信。

5. 每天需做好客户的登记工作。 

6. 对客户态度生硬,表情冷漠 

7. 严禁在银行大厅内吸烟 

8. 严禁在上午9:30到下午3:00的上班时间浏览和工作无关的网站。

9. 严禁在营业网点摆放非本银行的宣传品 10.严禁酗酒后上岗上班 

11.严禁上班时间聊qq及其他聊天软件

12.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 

13.因吵架、打架扰乱银行正常办公秩序 

14.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和承诺客户全权委托

15.严禁接受客户提供的交易密码并代理下单交易 

16.严禁各类形式的有偿咨询或利润分成 

17.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卖或透露客户资料 

18.严禁同时营销非公司和非合作银行的产品 

19.严禁收受客户以任何形式馈赠的财物  

20.对产品效果夸大其词,以客户的有效投诉公司核实为准 

21.劝说本银行客户到其他银行开户 

22.严禁客户经理代客户在任何资料上签字,或允许非客户本人签字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a)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b) 权责单位

( 1 ) 销售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 2 )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2. 一般规定

2.1. 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2.1.1. 在总部的销售部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1.2. 在总部以外的销售部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2.2 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2.2.1 部门主管

( 1 )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 3 )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 4 ) 控制存货及应收帐款。 ( 5 )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 6 ) 随时稽核各销售单位之各项报表、单据、财务。 7 ) 按时呈报下列表单:

a 、销货报告。

b 、收款报告。

c 、销售日报。

d 、考勤日报。

( 8 ) 定期拜访辖区内的客户,借以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销售及信用状况。

2.2.2 销售人员

( 1 )基本事项

a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 、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 、不得于工作时间内凶酒。 e 、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 2 )销售事项

a 、产品使用之说明,设计及生产之指导。 b 、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 、客户抱怨之处理。 d 、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 、产品品质之反应。

b 、价格之反应。

c 、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 、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 、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 、新产品之调查。

e 、定期了解经销商库存。

f 、收取货款及折让处理。

g 、客户订货交运之督促。

h 、退货之处理。

i 、整理各项销售资料。

( 3 ) 货款处理

a 、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 、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 、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 、应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坏帐损失。 f、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g 、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h 、每日所接之定单应于次日中午前开出销货申请单。

2.3. 移交规定

销售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除依照《离职工作移交办法》办理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2.3.1 销售单位主管

( 1 )移交事项

a 、财产清册。 b 、公文档案。 c 、销售帐务。 d 、货品及赠品盘点。 e 、客户送货单签收联清点。 f、已收未缴货款结余。 g 、领用、借用之公物。 h 、其他。

( 2 )注意事项

a 、销售单位主管移交,应呈报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之《移交报告》。

b 、交接报告之附件,如财产应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

c 、销售单位主管移交由总经理室主管监交。

2.3.2. 销售人员

( 1 )移交事项

a 、负责的客户名单。 b 、应收帐款单据。 c 、领用之公物。 d 、其他。

( 2 )注意事项

a 、应收帐款单据由交接双方会同客户核认无误后签章。 b 、应收帐款单据核认无误签章后,交接人即应负起后续收款之责任。 c 、交接报告书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后呈报总经理室(监交人由销售主管担当)。

3. 工作规定

3.1. 工作计划

3.1.1. 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本公司《年度销售计划表》,制定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表》,并填制《月销售计划表》,呈主管核定后,按计划执行。

3.1.2. 作业计划

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制《拜访计划表》,呈主管核准后实施。

3.2. 客户管理

( 1 ) 销售人员应填制《客户资料管制卡》,以利客户信用额度之核定及加强服务品质。

( 2 ) 销售人员应依据客户之销售业绩,填制《销售实绩统计表》,作为制定销售计划及客户拜访计划之参考。

3.3. 工作报表

3.3.1. 销售工作日报表

( 1 ) 销售人员依据作业计划执行销售工作,并将每日工作之内容,填制于《销售工作日报表》。

( 2 ) 《销售工作日报表》应于次日外出工作前,呈主管核阅。

3.3.2. 月收款实绩表

( 3 ) 销售人员每月初应填制上月份之《月收款实绩表》,呈主管核示,作为绩效评核,帐款收取审核与对策之依据。

3.4. 售价规定

( 1 ) 销售人员销货售价一律以本公司规定的售价为准,不得任意变更售价。

( 2 ) 如有赠品亦须依照本公司之规定办理。

3.5. 销售管理

( 1 ) 各销售单位应将所辖区域作适当划分,并指定专属销售人员负责客户开发、销货推广、收取货款等工作。

( 2 ) 销售单位主管应与各销售人员共同负起客户信用考核之责任。

( 3 ) 货品售出一律不得退货,更不准以退货抵缴货款;但变质货品可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退货。

3.6. 收款管理

( 1 ) 有销售人员收款,必须于收款当日缴回公司财务。

( 2 ) 销售人员应于规定收款日期,向客户收取货款。

( 3 ) 所收货款如为支票,应及时交财务办理银行托收。

( 4 ) 未按规定收回的货款或支票,除依据相关规定惩处负责的.销售人员外,若产生坏帐时,销售人员须负赔偿之责任。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条 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 xx 元。

第四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 xx 元,副经理 xx 元,一般人员 xx 元。

第五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七条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接受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 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 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 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 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 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 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进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建议;

(八)退货处理。

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规范对机关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两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为两委机关所有或所用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车辆。

第二章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务车辆由两委办公室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局现使用的管委车辆由其自行管理,特殊或紧急情况,需服从两委办公室的临时调派。

第四条车管人员根据办公室的授权,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对司机的日常教育、使用、监督与管理;。

3、负责办理车辆年审、证照、保险、规费缴纳及月征等事项;。

4、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行驶记录薄》和《机关公务车辆维护、保养记录薄》的登记管理及月报工作。

5、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车辆调派与费用结算。

第五条根据用车部门申请次序及任务轻重缓急,车管人员统一调派车辆,派车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方便部门要车用车。

第六条司机凭车管人员出具的派车单执行出车任务;非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任何人不得越过车管人员指定车辆或自找司机直接出车。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及油费承担执行以下规定:

1、车管人员根据用车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填发派车单,费用列支部门经费。

2、值班车辆仅限于接送值班人员上下班和处理突发事件应急使用,未经同意,严禁挪作他用;接送值班人员的区域限于新密市城区、矿区中心城范围内,每班接送次数一般不得超过当次值班人员总数的1倍。若办理部门公务需使用值班车辆的,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3、公务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郑州市域范围外)或节假日用车,用车部门应在工作日内提前申请,车管人员报请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出具派出单,司机凭单出车,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第八条出车时司机必须向用车人明示里程起始底数;收车时应如实核算出当次费用(精确到“×元×角”),请用车人当场签字后立即交车管人员核查。司机不主动明示起止里数或是不按规定期限向车管人员交回派车单,当次出车费用由责任司机自行承担。

第四章车辆加油与维修。

第九条司机凭办公室出具的加油凭证到指定地点为指定的车辆加油;石油公司凭经三方(管委办公室、司机、加油工)确认有效的单据直接到矿区财政局结算费用。

第十条车辆维修、内饰的更换实行定点审批。

1、由司机提出修换建议,车管人员确认无误后填报车辆维修(内饰更新)审批单,经办公室核准后,司机凭单到指定地点进行修换。

2、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损耗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应及时与车管人员取得联系,经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方可进行。

3、经批准更换汽车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的,更换掉的大件或价值较高的废部件,经办人员必须将旧件交回办公室备查。

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六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及邮政储汇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

协议书。

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率: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帐户及交易管理。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个人人民币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家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或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先金。

第三十五条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xx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卡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资信壮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计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

合同。

》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抱护。

第五十六条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和合同是发卡银行向银行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帐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扎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除;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七

第十四条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做好报到签到等工作。

第十五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所党组会议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记录,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由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各部门召集的全所性专业会议由各部门派专人负责记录;全所性的行政事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原始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和主要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事项需要所属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或全所职工知晓的,可编制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各部门。

第十八条会议材料的归档:各级会议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照片、录像、领导讲话和题词等均应及时整理,按时归档。

第五条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期间应将手机和传呼机打到振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会前另行通知)。

(二)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

(三)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档为doc格式。

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八

3.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

4.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务用车。

1.办公室要做好为党委领导用车和各类公务用车的服务工作,领导提前预定的用车,要保证百分之百的到位率;临时性用车,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车辆到位率。

2.党委大型活动专项用车,需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用车申请并经主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3.学校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接待人员要根据来访者的有关情况安排好车辆,接待工作结束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4.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用车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5.每月进行一次公务用车的审核、结算工作。经审批人和用车人对用车情况审核无误后,党委办公室与学校运输服务中心、校长办公室等单位结算用车费用。

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七)审议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八)负责部署本行的反洗钱考核、奖励;

(九)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

(十)负责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会议流程一般为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听取并审议本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改进措施。

第九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xxxx部,办公室主任由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我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直销银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五)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六)组织反洗钱的培训宣传工作;

(七)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并及时通报;

(八)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

(九)负责报告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应根据业务量情况,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与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联络、协调和处理;

(二)及时传达上级监管部门及本行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六)负责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一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注册时,应严格按照直销银行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以及验证客户在我行直销银行绑定的银行卡是否归属同一人,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变更业务和提现业务,按有关反洗钱规定需要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和特殊动作照片(视频认证等),确保时客户本人亲自操作。

第十三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的各电子渠道进行其他相关业务时,应采取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码,静态验证码等交叉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反洗钱人员应对直销银行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大额或行为进行甄别、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五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客户为单位生成,含有客户不同渠道发生的若干笔交易信息。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直销银行大额交易报告信息的采集、报告工作以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反洗钱监控系统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分别生成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直销银行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二)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按照客户为单位生成大额交易报告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且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

(二)反洗钱人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甄别。

(三)初步可疑交易甄别工作应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直销银行应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好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时间,交易类型,金额,产品,账号等交易明细信息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验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直销银行系统设臵上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缺失、损毁及泄漏。

第二十二条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一)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应按照《银行电子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直销银行交易记录为电子交易数据,应自交易发生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调查、检查提出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内控合规部门为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助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直销银行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提供相关直销银行数据或资料,应经内控合规部门审定并由其提交给有权机关。

第二十五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工作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第二十六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运行日常检查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十

三. 编外经纪人权利与义务: 

10.编外经纪人有义务督促客户缴纳购房款。 

11.编外经纪人正式上岗前须由项目进行统一的说辞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发放《编外人员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统一口径接待客户及对外沟通。

四. 销售佣金 

天津碧桂园八里洲项目按总房款的不低于千分之二支付佣金给编外经纪人,无须支付税费。

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

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阜人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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