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精选1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3:3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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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总结中要注意客观、中肯,不夸大、不缩小。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一
停车位按年(季)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更多 精品 源自 试题1、汽车存放
(1)停车位按年(季)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2)车主所租车位原则上属专位专车,如果车主要停不同牌号车辆,必须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凡与车位登牌号不同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主所租车位。
(3)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要关(锁)好车门、车窗,做到车停人走。
(4)车主停车ic上卡一旦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
(5)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摩托车、自行车存放
(1)凡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摩托车、(http://)自行车到专用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3)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5)自行车丢失,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6)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十七、应急措施(防水、防风、防震、防暴)
1、目的
为预防事故发生或在事故发生时将危害降至最小程度,确保业主/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发生的如台风、火灾、水灾、气、油泄漏、水管爆裂等各种紧急情况。
3、部门职责
(1)遇有紧急情况时,管理处主任须赶赴现场指挥,并采取各种抢险应急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2)安全护卫中心和其他职能部门应针对各种不利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管理处执行。
4、程序
(1)停水、停电处理措施
a、预定的停水、停电,管理处应提前12小时在各栋楼显要位置用告示通知业主/用户。
b、突发性停水电,管理处应在接到通知的10分钟内发出通知,1小时之内将停水、停电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因、预计恢复供水、供电时间等)用告示在各栋楼显要位置通知业主/用户。
c、以上通知均应登记在《发给业主/用户文件(通知)清单》上,保留期3年。
(2)台风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a、在气象台发布台风1号风球以上级别警报时,管理处须于半小时内在各栋楼显要位置用告示向业主/用户发出预告,并通知防台风的具体注意事项。
b、管理处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a. 检查紧急应用的维修及照明工具,检查急救箱,保证一般性常用药物齐备。
b. 在栋楼显要位置,张贴紧急应用的电话表,以便业主/用户电话求助。
c. 书面张贴和开通消防广播劝告顾客,把放在花架及阳台上的花盆、杂物移开,保持天台、阳台等下水道畅通,关好门窗。
d. 管理处员工要卸下迎风面的路灯灯罩,捆牢广告牌,保证天台和平台下水道的畅通,派专人关闭电梯机房和天台门窗。
e. 加固所有树木,并将盆栽花木暂时移至避风处。
f. 留意电台、电视台播放有关台风暴消息,并将风暴进展情况及时传送至顾客。
g. 台风到来前,管理处全体员工要处于紧急状态,领导要24小时值班,员工不得离开管理区,准备随时执行抢险任务。
h. 在预知大风暴袭击的警报后,管理处主任要立即组织人员将防洪沙袋运至重点防范部位备用,维修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有关领导汇报。
i. 应立即检查并关闭辖区内未出售空房的`门窗,同时应注意未关闭门窗的业主/用户的房间,及时联系并通知其尽快返回以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c、风暴后管理处要立即组织人力对未售出的空房进行检查,发现未关闭的门窗要及时关闭,室内渗水情况要详细记录上报,并组织人力维修,对室内积水要立即组织清洁员工清理并把地板擦干。
(3)火警应急措施
火警发生时,根据安全保卫管理手册中《灭火应急规程》规定采取措施。
(4)防震应急措施
a、当接到地震消息时,管理处应及时关闭燃气源、油源、一般用电电源,若在夜间应开启应急电源,防止造成二次灾害。
停车位按年(季)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更多 精品 源自 试题b、用消防广播通知顾客保持镇定,关闭燃气管道阀门、钢瓶角阀,浇灭炉灶内的煤火,做好防震和自我保护工作。
c、各级人员应做好一切救援准备,以便及时抢救伤员,并做好应付多次余震的准备。
(5)电梯困人应急措施
遇有电梯困人时,值班护卫员应立即用电话安慰被困人员不要惊慌,立即通知电梯值班人员赶来解救。
(6)生活、消防给水干管爆裂的抢修
高层建筑给水管道压力大,焊口、软接处易发生爆裂。水大量涌出将会浸泡高低压配电设备、机电设备,造成短路、损坏及水资源的大量流失。发现管路破裂,管理处应迅速关闭破裂处管前及管后的阀门,组织人用防洪沙袋封堵设备房门,开启排污泵排水,向公司及专业公司报告。水外泄停止后,迅速修理破裂处。
(7)其他
如遇有其它危及顾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发生,管理处应根据有关部门的预报,提前向顾客发出通知,对电梯困人、煤气中毒、触电、溺水、火灾等情况下的自救、急救常识和措施,管理处应定期在宣传栏中向顾客进行宣传。
(8)以上应急具体措施见《业主/用户手册》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二
1.办公楼所有部门钥匙由公司办公室与具体部门分别保管,日常使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不得互相转借。如需借用或配制钥匙,需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2.公司领导保管自己办公室的钥匙,备用钥匙由前台负责保管。保洁人员需清洁公司领导办公室时,由前台负责开门,清洁完毕后,及时把办公室锁好。
3.严禁私自配置钥匙。
4.钥匙保管人员一旦遗失钥匙,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办公室决定对门锁采取更换等相关措施。
5.钥匙保管人员一旦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钥匙上交办公室。
6、办公楼一楼侧门与楼梯门锁匙交保安管理,负责早晚开关门。
(二)办公室安全管理。
1.办公楼的安全工作由保安部门负责,公司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保安的管理,确保保安人员履行好安保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办公楼安全。保安服务工作职责和要求及保安具体工作细则及操作规程见附件。
2.严格来访登记制度。凡到公司的办事人员先由门卫告知相关部门,并在来访登记表上登记,注明事由,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接待。杜绝外来人员在公司内部乱串乱闯现象发生。
3.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在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用电、空调等使用情况,离开办公室必须关好窗,锁好门;关掉空调、微机等用电设施,确保部门自身安全。
4.有重要设备、仪器仪表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避免发生财物丢失等责任事故。
6.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设备机房、食堂、仓库等重点区域,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做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加强管理,杜绝隐患。
7.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的隐患要及时汇报,及时排除。
8.保安部门要认真检查维护电视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开通,运转良好。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电视监控室,如需要调看监控录像,必须征得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同意。
9.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对需要加班人员须在值班处登记。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0.实行每日清楼制度,清楼时间为21时。
(三)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
1.财务室、配电室、设备机房、档案库、厨房餐厅、实验室、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要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立禁止烟火标记。禁止在办公楼内乱扔烟蒂,禁止在办公楼非吸烟区(电梯)内吸烟。
2.各部门员工要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3.各部门员工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4.妥善保管纸张等可燃性物品。严禁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
5.严禁各部门随意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用火用电作业的,在操作前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操作,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物品。
7.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8.公司安全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经常巡视办公楼防火情况,对重点部位加强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杜绝隐患。
二、清洁与绿化管理。
(一)清洁管理。
1.清洁管理是营造办公楼文明、整洁、舒适工作环境的重要内容,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
2.楼内各部门办公室的清洁工作由各使用部门(人)负责;公司领导办公室及大厅、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洗手间等公共卫生及室外环境的清洁工作由专业保洁人员负责。
3.办公楼清洁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办公楼卫生清洁标准、办公楼保洁人员考核标准。
(二)绿化管理。
1.绿化建设和管理是公司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管理、爱护花草、树木是公司全体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不准随意砍伐、挖掘、搬移公司绿化树木。如因确实需要者,需报办公室批准。
4.禁止攀折花木或在树上钉钉子、拉绳子、晾晒衣物等。
5.不得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
6.不准私自摘拿花果。
7.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跨越、践踏绿化带。
8.不准往绿化带上倾倒污水或抛扔杂物。
9.不准在绿化地上堆放任何物品。
10.未经许可,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牌。
11.凡人为造成绿化、花木及设施损坏的,要进行罚款处理。
12.办公楼的绿化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楼的绿化养护由专业养护人员负责。
三、设施设备使用维修管理。
(一)、公共场所的空调管理。
1.办公室负责公共场所空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分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开关使用纪录。设备部负责其维修保养工作。
2.空调开机时间根据季节变化确定,原则上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1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机制冷。
3.节假日期间公共场所空调不开启,因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提前通知办公室。
4.空调使用部门要注意节约能源,降低能耗。空调启动后,应及时关闭门窗,提高降温效果,夏季设置空调温度不得低于摄氏26度。室内无人和下班后,及时关闭空调。
5.各部门(人员)要自觉爱护空调设备,注意保持清洁卫生,确保空调正常运行。
(二)、电梯管理。
1.设备部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纪录。
2.员工乘坐电梯要文明礼让,进出轿厢时保持良好秩序。如超载、指示灯报警应自觉退出电梯,保证电梯安全快捷运行。
3.员工乘坐电梯时应注意安全,不可将身体依靠轿门。电梯门在关闭时请。
勿将身体任何部位或其它物品伸出门外,以免发生危险。
4.搬运物品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要妥善包装,细心搬运,物品应尽量放置在轿厢中央并注意不得超载。
5.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乘坐电梯。禁止在电梯内吸烟、吐痰、乱涂滥画、乱扔杂物。
6.电梯运行中出现故障,要保持冷静,可按警铃按钮求救或按照提示与管理人员联系(联系电话:),严禁敲击按钮、强行扒门,以免造成危险。
(三)、物业、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报修。
1.公司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司物业、公共设施,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延长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节省资源,杜绝浪费。
2.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部门,要严格安照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制订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计划,做好维修维护保养工作。设备运行期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巡查,检查各项运行参数、状态是否正常,遇到问题及时排除,并做好记录,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
3、物业图纸、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由公司办公室和设备维护保养部门一式二份分别存放保管。
4、物业及大型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设备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维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做到科学计划,周密安排,严格审计,确保质量,厉行节约。
5、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报修,由各部门报公司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统一填写《维修派工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安排设备或工程部门负责维修。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三
继10月22日,太原市首批取消并州北路293个路内停车位后,11月11日起,(山西网报 http://)省城将再取消建设北路(府东街至五龙口街)、解放北路(胜利街至府西街)、新民中街(三墙路至五一路)、旱西关街四条主干道上的400个路内停车位。
据交-警部门介绍,年内,还将取消新建北路等38条主要路段内停车位,共计1857个。同时,菜园街片区、老军营片区等13个片区内,将新增2200个停车位。
为何要取消这些路段停车位?取消后,能缓解周边哪些路段交通压力?周边哪些地方可停车?11月10日,记者进行了走访。
“这哪是路?简直是停车场!”11月10日11时,太原市民小李路过旱西关街十二中路口时,看到路南机动车道上停满车辆,不禁发出这样的感叹。
旱西关街为双向四车道,另外两条非机动车道用作路内停车。在太原市民眼里,旱西关街是一条较为拥堵路段,尤其是早中晚高峰时候。
10时30分,此时,离太原十二中放学还有一个小时。记者来到该路段时,两侧停车位已满。就连公交站台下,都挤满了,公交车进站,只能借道另一条机动车道。“为了接孩子方便,家长们提前就来占停车位,晚了就没了。”交-警杏花岭大队六中队中队长马毅介绍。记者注意到,有一位家长把车停好后,安心在车内看起书,直到孩子放学。
11时30分,学生陆续从校门口出来。此时,车辆停放情况,可谓壮观。连机动车道上也整齐停放着车,只剩一条机动车道通行。护学岗交-警张晋原根本应付不过来,马毅火速赶来支援。两人维持路口秩序,车辆勉强通行。
半个小时后,车流高峰过去了。这仅是一个高峰时段,每天早中晚,各有一个小时的高峰期,“拼全力也无法调节,压得民-警喘不过气。”
与旱西关类似,建设北路(府东街至五龙口街)、解放北路(胜利街至府西街)、新民中街 (三墙路至五一路)等路段,都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拥堵情况。
为了缓解上述路段交通压力,10月3日,太原交-警部门决定取消这些路内停车位。目前,交-警支队设施处介绍,原有停车位标线已清理完毕,并新增禁停标志、非机动车通行标志21处。
上述四条干道取消停车位后,除了缓解本路段交通压力?还会带来哪些连锁反应?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路段拥堵除了车多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交通冲突点较多。以旱西关为例,从新建路到滨河东路这一段,有旱西关北一条、金刚堰路以及金刚堰小区等多个出入口,南来北往、东进西出,增加了交通拥堵的可能性。
停车位取消后,在缓解本路段拥堵的同时,也为旱西门街、西缉虎营西行,打通了结点。两条路段内车辆,可顺利通行旱西关街,直接上滨河东路。
与旱西关街不同,建设北路取消停车位后,可打通南北行方向结点。交-警部门介绍,东客站往忻州、大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如果走低速路,必经建设北路。此外,不少大中型物流车辆也经过,更加重了交通拥堵。该路段缓解交通压力后,可连锁反应至火车站、朝阳街路口。目前,建设路朝阳街口至五龙口,由于车流量大,短短五六百米范围内,有5个交通信号灯管控。五龙口往北通畅后,可减轻该范围内压力,车流更快地往北通行。
同样,解放北路、新民中街取消停车位后,也将减轻周边路段交通压力。
11月9日,太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毅透露,“将在建设北路、旱西关街等设置机非隔离护栏,或设置1.33米中心隔离护栏,通过设置隔离护栏,从空间上分离交通流,减少交通冲突点。”
通过隔离护栏,让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行其道,并非心血来潮。8月份,从北京引进的波峰渐变型防护栏,首次亮相解放路。1.3千米长的新护栏,既保证了行车安全,又能防止行人翻越,效果明显。
针对并州路车多路窄、道路通行能力差的问题,10月,交-警部门首先试点取消路内停车位,同时设置机非隔离护栏、中心隔离护栏。“基本消除了机动车和自行车、电动车相互干扰的情况,也消除了行人翻越护栏陋习。”交-警部门介绍。
两处试点后,今后取消路内停车位后,将增设隔离栏。“要疏堵结合。”太原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通过设置隔离栏封堵的同时,在一些路段还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据透露,除并州路外,新建路、兴华街、北大街都将设专用道。
11月10日12时,车流高峰期。记者从五一路步行穿过精营西二道街、西华门街,至国师街。沿途路段,全部单向通行,路内一侧停放车辆,车辆依次整齐排放,犹如长条形停车场。“停了这么多车,路会堵吗?”面对这样的疑问,通行情况给出了最好回答。路面一侧停车,而在另一侧,车流如梭,没有出现任何结点,通行效果极佳。“国师街片区停车位,可以缓解周边停车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新民中街停车压力。”交-警杏花岭大队大队长李立军表示,该范围内约有400个。
而去旱西关路段的市民,可将车辆停放沿途三桥大厦、云水假日等计时收费停车场。“如果便道较宽,也可将车有序停在便道上,但前提条件是不影响行人走路。”马毅介绍。
解放北路(胜利街至府西街)附近车辆,可停放在沿途的解放大楼、解放影院、晋商银行等单位停车场。此外,解放路周边的国贸大厦、云顶国际大酒店、政协宾馆等大型酒店,也可以计费停车。“解放路停车条件相对较好。”交-警部门介绍,由于该路段路两侧空间较大,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车辆能有序停放。
从10月22日并州北路取消293个试点开始,连同上述四条路段,到目前已取消693个,但取消势头并未放慢。
下一步还将取消新建北路等38条主干道、重要次干道的路内停车位,共计1857个,年内将要取消完毕。同时也将增加停车位,而且增加数量超过取消数量。太原交-警支队交通对策研究室主任孙斌表示,下一步,老军营片区、水西关片区、半坡东西街片区、鱼池街片区、南海街片区、文华苑片区、三墙路片区、奶生堂片区、菜园街片区、青龙电脑城片区、三桥街片区等13个片区、37条街道单向通行,将新增停车位2200个。连同此前后小河片区、国师街片区等12条小巷施划的453个停车位,共计2653个停车位。
交-警部门介绍,通过设置单行线,不仅解决了小街巷交通拥堵和秩序混乱问题,还增加了更多停车位,给周边市民出行和停车,提供便利。
10月22日,并州路迎泽大街到南内环街段成为太原“取消路内停车位”的第一条“示范街”,在道路畅通的同时,也给附近车主、商家带来不小的影响,其中车主不愿走远路、咪表卡有人退、沿街饭店客人少最为突出。
取消路内停车位后,一方面车主抱怨没有停车位,选择随意停放在附近的小街小巷,而另一方面周围沿途停车场依旧空着不少停车位。
在并州路与并州东街十字路口的宝佳丽景小区,50个停车位有四分之一空着。保安告诉记者,地下停车场还有很多空位。在地矿宾馆门口,也有三分之一的停车位处于闲置状态,保安告诉记者,除了中午能停满,平时很少“满员”。
一位车主表示,尽管附近也有停车场,但有些停车场主要满足饭店和会议使用,尤其在中午和傍晚都是满员,难以做到“随时停车”,而五一广场等停车场又比较远,停车再走回来不方便。
“我单位就在路边,当时买卡就是为了停车,现在咪表都撤了,我们该怎么办?”由于并州路路内停车位主要是咪表车位,很多原先购买了停车卡的车主表示“不方便又浪费”。
在青年东街一处咪表停车位上,咪表公司收费员告诉记者,从并州路取消停车位后,他们就被分流到周边的街道上,期间曾有少数车主询问能否退卡,理由都是“离得太远,不方便”。
该工作人员表示,原先并州路咪表停车车辆主要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在沿线单位办事的业务车辆,另一部分是在附近饭店、服装店消费的客户,还有少部分是在附近上班或是居住的私家车主。
“因为一张卡全市都能用,对于路过办事和消费的车主,不存在退卡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周围上班或是居住的私家车主想要退卡,可以到咪表公司办理。
没有停车位,车主可以换个地方停车,但对于不少沿线商家而言,可能少一个停车位就损失掉一大批顾客。
在并州路供电局附近,一家饭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自从路内停车位取消后,生意额下降了四成左右,原本十张饭桌爆满的饭店,这几天中午只有三桌客人。“并州路沿线便道很少允许停车,现在路内停车位也取消了,好多人因为找不到停车位,干脆不再光顾了!”该饭店负责人表示,受影响的不仅仅是饭店,周围不少的服装店、花店都损失了不少的客户。
另外一位饭店的负责人表示,饭店的主要客户都有私家车,目前只有晚上管制较松时,会有车主来吃饭,平时仅有一些散客,生意大受影响。
对于取消路内停车位的做法,也有沿街商户表示认可,但同时他们希望相关部门能有相应的“善后”措施,比如设置停车场指示标志等。“希望这些措施能早点到位,也希望客户能多走两步!”一位饭店的负责人说。
如今,拥有私家车的家庭越来越多,面对道路堵、停车难这些随之而来的问题,民众总会抱怨政府主管部门,“道路建设跟不上、停车位规划太少”。十几年来,太原市一直在扩路、规划更多停车位上想办法,但总也赶不上车辆的'增加,抱怨声不减反增。
11月10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交通对策研究室主任孙斌一一回答了这些问题,贯穿这些答案的,是一种全新的交通管理模式。
孙斌首先给出几个数据,2000年来,太原车辆平均增长速度是17%,目前车辆保有量是60多万辆,按这个增长速度,三年到四年内,这个数字就会增加到100万辆。“近十年来,普遍的交通管理模式是,充分考虑机动车的出行需求。”孙斌说,这种理念反映在举措上,就是扩大机动车行车道、在非机动车道上规划停车位等。几年下来,目前太原市的主次干道上,几乎都可以看到规划的停车位。城市的道路资源越来越多地让位给了机动车,但交通状况却越来越糟。“道路是用来行车的,不是用来停车的。真正合理的交通体系,应该是注重大多数人的交通出行权益。与60多万开车的人相比,骑自行车和步行的人显然是大多数。”这个理念的回归,使太原市交-警部门找到了一个大胆而新颖的解决办法,取消路面停车位仅是其措施之一。
交-警部门在探索这个办法时,重在对其综合效果的评估。取消路面停车位,把本该属于自行车的道路还给骑车人,机动车、自行车、行人,三方各行其道,最终达到交通更顺畅的目的。
10月12日,国内交通领域的14位专家赴并,把脉太原道路交通。专家组成员包括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公安部无锡交通科研所等方面人员。
太原市交-警部门在会上提出了包括“取消停车位”在内的一些想法,在实地调研分析后,专家组成员对这种模式表示赞同。经过前期详细调研、测算,42条主干道列入范围。
在主干道路面取消停车位的同时,太原市交-警部门力主推行的是,在形成片区的小街小巷规划单行线,同时划出停车位,这是个看上去很简单的加减法,取消路面2000多个停车位,在小街巷又划出了总计2600多个停车位。
一减一增,与以前相比,既增加了600多个停车位,又扫清了主干道上停车位带来的通行障碍。
从事交通规划研究的孙斌告诉记者,近期在国师街片区和后小河片区先期推行的“单行+可以停车”的模式,效果非常明显,“这两个地方以前都是很容易堵车的地方,但实行新的措施后,一下子就顺畅了,达到了预期目的。”
在两个片区成功试点基础上,近期还有多个小街小巷将实行这样的通行措施,“小街小巷不仅不会取消停车位,在实行单行后,还会有更多地方有条件规划停车位。尽可能地为机动车提供停车的地方。”孙斌告诉记者,停车位从主干道“挪”到小街巷,这样的变化也会让开车者逐渐形成一种新的习惯,去目的地办事,可能需要停好车后多步行一段路。
现在的城市中,一种恶性循环已渐渐形成——开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路边停车位总是满满当当、违规停放车辆随处可见;这些车自然挡了自行车和行人的路,自行车和行人无路可走,干脆上了机动车道;这又影响了机动车的通行速度,造成拥堵。
解决矛盾的通常办法,一是加快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如扩路、建立交,一是科学引导百姓合理选择出行方式。但前者见效较慢,而且也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 太原市推出的这一系列交通新举措,反映出了在交通管理理念上的变化。孙斌告诉记者,在新措施施行后,有了“各行其道、按灯通行”这个基本规则,下一步,太原市将在公众中推行这样一种交通理念,简单归纳就是,“自行车让行人;机动车让自行车、行人;而在机动车之间,则是社会车让公交车。”交-警部门将从事故责任认定、道路设施设置等方面,保证这种理念付诸行动。“车让人,是死规矩;人让车,让出的是和-谐。”在用制度保证“车让人”的同时,交-警部门希望带动形成的是更加文明的通行习惯,车与人能够互相谦让,“这比什么制度都要管用。”孙斌说。(记者 刘婕 郭成强 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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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四
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供了范本。下面是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
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
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
(1)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
(2)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
(3)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
(4)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如确需改、拆、增、迁共用设施,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人员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为保护屋顶防水层,严禁业主私自攀爬楼顶,如因此造成屋顶防水层渗漏,责任人必须承担防水层修复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单位或其他业主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太阳能安装。
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设施,必须先到管理处的经营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安装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安装许可证》。业主凭《安装许可证》和押金收据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确保按安全要求,保证楼顶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坏后方可进行安装。业主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太阳能装置,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阻止其行为,除限期拆除太阳能装置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对业主在使用的太阳能设施,管理处经营部随时进行检查,如因该设施自身原因,造成楼顶防水层渗漏和公用设施的损坏,由业主承担补漏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1、水费: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业主在10日内到物业公司缴纳;。
3、暖气费:业主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局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如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责任由业主负责。凡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暖气费、物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并由业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用水、用电管理。
1、用水管理。
(3)、严禁业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无偿使用水资源,一经发现确认,物业公司除收缴水费外,还应按照当期应缴水费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2、用电管理。
3)、楼道照明灯泡损坏由业主自行更换,如需物业服务人员更换,业主需承担材料费,灯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灯泡和人为造成灯口损坏及电路故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支付人工、材料费。
五、供暖的管理。
1、业主不得私自改装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关闭公用进水、回水阀门。
3、业主如发现供暖故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维修。未经批准,私自维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
(1)、业主应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放入设置的垃圾箱内,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2)、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
(3)、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杂物;。
(4)、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房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5)、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畜禽,不准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宠物;。
2、公共环境管理。
(2)、禁止在职工活动中心等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带宠物入内。
(3)禁止占用公共空间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清除;。
七、绿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在绿化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宠物;。
2、禁止攀折、损坏花木、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禁止在绿地上停放、行驶各类私人车辆;。
4、禁止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和挖设地窖。
八、治安综合管理。
1、车辆管理。
对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对车辆在小区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护责任。
(1)、禁止机动车在小区内鸣笛,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2)、禁止在暖气沟、绿化区域、人行道停放车辆;。
(3)、禁止在小区内试刹车、加油和维修机动车;。
(4)、车辆应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
(5)、车主如损坏道路和公共设施等,需按价赔偿;。
(6)、自行车或其他人力车辆均应停放在特定区域并自行设置防盗措施;。
(7)、各种车辆(包括机动、人力)因第三人盗窃丢失、损坏、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消防管理。
(2)、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车辆阻碍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险杂物;。
(3)、禁止在生活区内,特别是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5)、禁止在本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则是:对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
(1)、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小区;。
(2)、自觉维护内部治安,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3)、禁止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4)、禁止在小区大门前或小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
(5)、禁止乱贴、乱画、随意设置广告、堆放杂物和危险器具;。
2、严禁饲养大型宠物、攻击性宠物,一经发现按治安案件处理;。
4、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
5、凡豢养宠物者自觉交纳保障金,如物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给宠物主人送发扣除保障金通知单,保障金扣完后,饲养者应自觉补交。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楼顶,不得在楼顶嬉戏玩耍及进行与安装、维修等无关的活动;。
2、禁止擅自撬锁上楼顶,一经发现,管理处及物业公司责令其赔偿损失;。
3、凡安装、维修电话、太阳能、有线电视等,须到物业公司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手续。安装、维修完毕后,事主须检查“楼顶检查口”,确认关门上锁后,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退还钥匙。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
1、请业主填写《业主基本情况联系表》,以便在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能与您及时取得联系。
2、为尽量避免因入户通知而产生的打扰,敬请业主随时留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小区管理的通知和相关信息。
3、本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予以张贴公示,自张贴公示之日起满十日后生效。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
合同。
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年四月十日。
一、治安管理规定。
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
规章制度。
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
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智能监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
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以上各项规定望各位住户极积支持配合,以便小区的管理。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xxxx公司。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五
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车位管理制度。本文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小区车位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凡本小区有车辆的业主,请主动到门卫室登记、领牌(车牌押金10元),凭牌出、入。
2、外来车辆进出小区时,保安员对其必须进行登记、发临时停放牌,凭其出入小区。
3、车辆应按小区相关规定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4、车辆停放好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5、停车时,应按小区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6、小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本小区环境卫生的活动。
7、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小区内。
8、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9、凡进入车场内和车库内的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必须执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违者拒停。
1)小区内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管理费之不足。
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2)摩托车、自行车。
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等随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规定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6、本小区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由值班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并服从本小区管理人员指挥。
7、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
9、进入本小区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在本小区停留。
10、不准在本小区任何场地试车、修车、练车。
11、不准碾压绿化带,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小区内一切设施。
12、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14、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登记签字放可放行。
15、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16、本小区车位首先满足在本小区长期居住的业主停放车辆,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不管与其小区业主任何关系不予提供车位。
17、本小区车位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放的情况下,有多余车辆可以安排临时车辆停放,停放费按本物业规定收取。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六
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对车位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而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以前,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对此类也有约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相对于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在给市房管局关于此类产权认定的函中,作了以下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如果地下建筑物明确连同地面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可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土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可以转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机动车库,在测算和评估地价时已计算投入不计算产出或已支付代建费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应当提供给政府作为公建配套设施的除外,其余机动车库(含地上和地下的)均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开发商可以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地下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现在还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可以明确认定。作为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地下车位产权归属主要看开发商在开发时,公建配套设施的成本是否已纳入到土地出让金内。如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时,已经扣除了地下车位的出让金,是开发商代建的项目,其产权应属于国有;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时,土地出让金并没有扣除公建配套设施的价款,其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8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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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八
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的使用,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下文是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6、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7、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8、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9、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0、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11、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2、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儿童或携带过重物品及特殊情况(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时)的。视情况可等级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13、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14、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等公司)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1、凡发现对外来车辆未登记发卡和未收取车辆临时停泊费或车辆过夜费及未按照小区车辆常年停靠和月停靠收费的,私自允许停放的现象将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以上情况中有临停车辆(含过夜车辆)未按照临停收费标准收费私自放行或少手及多收的第一次按照收费数额的50倍进行罚款。第二次直接开除。
2、凡对小区搬家车辆和业主携带贵重(电视机、台式电脑等)物品外出时,未出示《业主物品搬迁放行通知单》私自放行的情况,根据搬迁的物品价格等值对门岗当值班人员进行罚款。
3、对小区业主车辆或外来车辆不收取停车费,或收缴费用未上缴或私自同意业主或外来车辆在小区停放收受业主好处的情况,将根据车辆停车费数额进行处罚或开除。
4、对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停放的车主缴费时不得有物业公司员工收受现金代为缴费(除临时停放车辆由门岗收费外),发现一次将进行处罚。
5、如发现小区有外来车辆在小区内阻塞交通或占用他人车位,影响业主车辆和小区交通主干道,停放绿化带,查阅门岗记录大门岗未能报出车辆信息也并未对外来车辆登记进入小区的时间者根据事态将对大门岗值班当事人进行罚款。
6、小区各个大门门口两侧(5米)严禁停放车辆,以免影响小区业主车辆的进出视线,并造成交通事故,如有大门两侧停放车辆将对值班门岗人员进行处罚。
7、对临停车辆收费必须给车主发车辆停泊票,严禁对临时停放车辆收卡、收费不给发票。严禁不发卡或不登记进行收费,违者将进行罚款或开除。
1、对小区所有车辆重新进行全面核实登记,发放车辆通证,采取车牌号打印形式,取消以前手写样式通行证。采取卡片式还是像车辆年审粘贴样式的通行证待定。通行证实行免费发放,如遗失补办必须缴费。
2、通行证实行分色制度。小区有车库的一个颜色,三个月临停的一个颜色,长期年卡停放的一个颜色。
3、针对车辆违规乱停阻塞交通及停放绿化带内和停车费到期、的实行张贴《车辆温馨提示》单样式通知车主(第一次催缴(乱停),第二次….),针对乱停车辆和催费张贴提示单三次无效情况下,可直接用车轮锁进行强制管理,同时每次对车辆张贴提示单进行详细登记年月日时及停放位置和拍照(拍车辆乱停现象和张贴第几次催费单)。
4、车辆收费实行专职专人管理,队员相互监督制度,对车辆收费人员有徇私舞弊和违反公司收费制度的队员可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举报情况属实者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5、对小区办理年卡停放的车辆和临时三个月和有车库的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制作书面统计表格和电子表格),并交公司财务一份便于缴费人员核对和存档。每日并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记录表》上登记进、出时间,对临时停放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登记表》上注明,注明进、出时间和收费金额。
6、每周应向总公司财务呈报一份小区车辆收费清单,内容如下:
(1)每月临停车辆收费总额多少元,平均临停每日合计多少元,并后附本月临停车辆车牌号码及车辆数量。
(2)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的车辆进行每月进行报表,并注明每月一期。
和三期有车辆总数是多少辆及本月收费总额是多少元。对每。
月新增加的车辆在表格内注明。以便对每月临时和年卡、月。
卡车辆总数和缴费总额进行对比。
7、公司将不定时对监控中心的大门岗录像进行回放检查,检查的内容有:对车辆临停的车辆有无收费,对外来车辆查阅门岗《车辆进出闸登记表》有无登记记录。
8、对违规人员的罚款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进行奖励。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九
自2002年以来,新新家园全体业主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守望相助,但现在因为管理处对车位管理不善引发了业主之间的矛盾,管理处和个别别有用心的住户利用大家希望平等使用车位的良好愿望,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一些不实言论混淆视听,不断制造事端、催化矛盾,使得今日邻里纷争难息,新新家园已失去往日的和-谐安宁!为了让私家车位业主、临时车位业主、无车位业主和其他无车业主了解现状、看清真-相、辨明是非,我们经过数月以来的深入调查了解,现将所掌握的情况如实告知如下:
一、车位问题产生的原因。
购车业主不断增加,地下车库车位日趋紧张,但是在车位信息不公开、原业委会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管理处为了谋取私利,逐渐掌控越来越多的车位私下分派使用,使得部分购车业主苦等多年仍未有车位,权益被侵害,而原业委会和管理处却将无车位业主的不满直接引向临时固定车位的管理方式,以掩盖自己中饱私囊的目的;石厦街被列入政府实施路边临时车位停车收费的试点街道,收费高,原在路边停车的业主、租户、商户都迫切希望新新家园停车库完全开放;近邻的新港商场即将开业,按商住楼经营的停车收费标准高,大量的客流需要停车位,我们的管理处已瞄准了扩大利润的商机,鼓动“摘牌”行动,坐收渔人之利。
二、取消固定车位管理方式将引发的问题。
新新家园小区固定车位一旦摘牌,我们对管理处将失去最基本的监督,业主根本无法控制和辨别有多少外来车辆进入我们的车库,到新港城消费顾客车辆大量涌入,原在石厦街边停放的逾300辆车也将抢占我们的车位资源,一方面,正如星河名居天虹商场那样,因为大量社会车辆进入经常造成周边道路严重堵塞,增加大众等候的时间,也将危及我们家园行人的安全;另一方面,大量社会人员也随之在我们家园出入,带来严重的治安管理隐患;开车的业主在上下班高峰期排队进出车库将被长时间堵塞,而且因为更多的'外来车辆抢占资源而在车库转圈圈、找位置,或根本无法停车白白交了每月的停车费。
三、当前大家提议的不同管理方案。
为了解决车位问题,各方业主集思广益,提出了以下方案:
方案一是全部摘除固定车牌
方案二是一户一车位、挂牌管理
这是在前期有车位和无车位业主双方代表共同开展车位清理行动后提出的方案,虽然管理处设置了诸多障碍,不配合我们提供603张停车卡、车位总量、申请车位的业主等数据资料,但双方都已基本掌握并相互认同相关数据,除了一户多车位、非业主占用车位等情况,还有多少?车位掌握在管理处手中。 但双方都已基本掌握并相互认同相关数据,除了一户多车位、非业主占用车位等情况,还有很多车位掌握在管理处手中。据统计,停车场划线车位554个,现已分配私家位60个(含未提供合法购置资料的),石厦车位30个,已前来登记临时固定车位250位,而且经过宣传动员,大多数一户多位的业主也愿意腾退车位,即预计可清出空余车位逾200个。 我们可以相信,努力争取一户一车位、挂牌管理的方案是真正解决矛盾、满足无车位业主诉求的优选方案。当前,管理处正在重新登记核发停车卡,我们各方业主要团结起来一起监督管理处,确保四证合一,希望这次能统计出一个真正的结果,给每一户需要车位的业主们一个固定的车位!
业主们,相信大家都希望尽快解决车位问题的纷争,尽快着手重建我们幸福和-谐的新新家园!我们要了解现状、理智分析、认清本质,不要被未公开的信息、隐藏的利益所蒙蔽,不要轻信个别人挑拨是非、掩耳盗铃的言论,不要盲目追随用看似公平的方式最终自己却得不到期待的结果!我们全体业主是一家,请大家团结起来,共同捍卫我们的权益!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泊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机动车停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上施划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机动车停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交通、安监、规划、服务业委、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泊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管理、保障道路畅通、方便群众出行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公益服务性为主。
第七条 政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划和设计,依法投资建设、开办公共停车场,支持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设施,支持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管理停车场。
第八条 政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专用停车场,鼓励既有居民住宅区推广应用绿化与停车相兼容的方法和技术,补建或扩建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 政府提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停车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停车场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本市现行的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办公楼;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就近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进行至少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予以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及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做他用。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做他用的,须经公安机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
前款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须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停车场投入使用、停止使用和转让的,应当在1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停车场管理者身份证;
(三)停车场方位示意图及泊位布置图。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泊位数量、监督电话及其他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
(三)二台以上车辆并排停放时车头对齐;
(四)错时停车、限时停车等分时段停车泊位,应按规定时间停车;
(五)不得妨碍城市防洪排水和道路维修养护作业;
(六)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二十三条 用于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停放在政府指定的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补建、异地配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按设置障碍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改变、挪用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时,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未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清原、新宾、抚顺县机动车停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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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十一
1)小区内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管理费之不足。
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2)摩托车、自行车。
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十二
为适应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规范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8号),并已于2012年3月25日起施行。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它是我国新型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租赁起源于上世纪20年代的美国,源于经济型轿车的普及,与出租车行业同时起步、平行发展。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汽车租赁业持续蓬勃发展,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公路建设、航空网点、铁路网点发展的基础上配套公共交通设施,形成了网点密集、规模庞大的汽车租赁连锁企业,出现了数家汽车租赁连锁巨头。目前,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租赁市场,租赁汽车达到400万辆,是出租车数量25万辆的`16倍。日本租赁汽车超过304万辆,是出租汽车27万辆的11.3倍。而我国却是全球最大的出租汽车市场,出租汽车达到123万辆,为美国的4.92倍、日本的4.56倍,但汽车租赁业规模较小,租赁汽车仅有10多万辆,占美国的2.5%、日本的3.3%。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不断完善,持有驾照的人数持续增加,带动了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目前,我省通过工商注册的汽车租赁企业已达2454户,正在经营的有107户,租赁汽车已达2000多辆,特别是我国人口基数巨大,用车需求的增长及多元化发展,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租赁市场,预计可达到800万—1000万辆规模,汽车租赁市场管理将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我国汽车租赁管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1998年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出台的《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也没有对汽车租赁做出规定,汽车租赁行业处于无法可依、监管缺失、秩序混乱的状况。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014年9月山西省人大会通过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汽车租赁列为调整范畴,做出了简要的规定。2011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作为《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细化和具体化了汽车租赁经营和管理,为我省汽车租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共有27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分公司许可程序、增加车辆和配发证件、变更事项、减少车辆和终止经营、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租赁合同、车辆交接、租车规定、租赁车辆、禁止行为、承租人义务、承租人过错、责任承担、信誉考核、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投诉制度、法律责任、生效时间内容。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制订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汽车租赁经营申请和行政许可;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外省汽车租赁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和本省汽车租赁经营者垮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行政许可。组织年度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需要符合四项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租用场地的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停车场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停放需求;二是自有汽车不少于十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等级、类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三是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在管理、安全技术、财务岗位分别具有一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或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安全管理岗位应当为专职人员;四是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并实施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规程,健全各类业务档案,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或报送汽车租赁管理数据信息,向承租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公示年度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服务网点、租赁办理流程、用户须知、租赁车辆类型和技术状况、服务种类和内容、租金和服务价格、应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投保相应的汽车租赁企业责任保险,以合理规避因车辆本身故障问题造成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及承租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应负的相关连带责任风险;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应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保险理赔、车辆替换等服务等;确保租赁车辆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提供驾驶劳务,不是使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运(旅游客运)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得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和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备,不得按单位行驶里程收取租赁费用,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买卖、转让、出租、伪造、涂改《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不得使用非自有车辆进行租赁经营,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要求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时遵守六条规定:一是随车携带车辆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二是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承租合同约定,不得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三是爱护车辆、随车附件及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四是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五是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是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同时规定承租人向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和信息;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造成的毁损、灭失、交通违法及交通责任事故等后果承担责任。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鼓励汽车租赁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和连锁经营;鼓励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间互相代办及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鼓励与铁路、公路、民航运输企业及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店;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规定的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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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十三
1、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2、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3、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4、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5、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6、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7、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8、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9、探访本校教职员工者随行机动车辆请将车辆停放在校门西侧停车场内,请教职员工告知探访者。
10、如有违反学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安全。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十四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年四月十日。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十五
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
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
(1)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
(2)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
(3)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
(4)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如确需改、拆、增、迁共用设施,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人员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为保护屋顶防水层,严禁业主私自攀爬楼顶,如因此造成屋顶防水层渗漏,责任人必须承担防水层修复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单位或其他业主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太阳能安装。
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设施,必须先到管理处的经营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安装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安装许可证》。业主凭《安装许可证》和押金收据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确保按安全要求,保证楼顶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坏后方可进行安装。业主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太阳能装置,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阻止其行为,除限期拆除太阳能装置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对业主在使用的太阳能设施,管理处经营部随时进行检查,如因该设施自身原因,造成楼顶防水层渗漏和公用设施的损坏,由业主承担补漏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1、水费: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业主在10日内到物业公司缴纳;。
3、暖气费:业主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局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如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责任由业主负责。凡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暖气费、物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并由业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用水、用电管理。
1、用水管理。
(3)、严禁业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无偿使用水资源,一经发现确认,物业公司除收缴水费外,还应按照当期应缴水费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2、用电管理。
3)、楼道照明灯泡损坏由业主自行更换,如需物业服务人员更换,业主需承担材料费,灯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灯泡和人为造成灯口损坏及电路故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支付人工、材料费。
五、供暖的管理。
1、业主不得私自改装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关闭公用进水、回水阀门。
3、业主如发现供暖故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维修。未经批准,私自维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
(1)、业主应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放入设置的垃圾箱内,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2)、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
(3)、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杂物;。
(4)、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房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5)、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畜禽,不准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宠物;。
2、公共环境管理。
(2)、禁止在职工活动中心等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带宠物入内。
(3)禁止占用公共空间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清除;。
七、绿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在绿化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宠物;。
2、禁止攀折、损坏花木、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禁止在绿地上停放、行驶各类私人车辆;。
4、禁止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和挖设地窖。
八、治安综合管理。
1、车辆管理。
对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对车辆在小区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护责任。
(1)、禁止机动车在小区内鸣笛,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2)、禁止在暖气沟、绿化区域、人行道停放车辆;。
(3)、禁止在小区内试刹车、加油和维修机动车;。
(4)、车辆应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
(5)、车主如损坏道路和公共设施等,需按价赔偿;。
(6)、自行车或其他人力车辆均应停放在特定区域并自行设置防盗措施;。
(7)、各种车辆(包括机动、人力)因第三人盗窃丢失、损坏、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消防管理。
(2)、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车辆阻碍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险杂物;。
(3)、禁止在生活区内,特别是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5)、禁止在本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则是:对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
(1)、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小区;。
(2)、自觉维护内部治安,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3)、禁止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4)、禁止在小区大门前或小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
(5)、禁止乱贴、乱画、随意设置广告、堆放杂物和危险器具;。
2、严禁饲养大型宠物、攻击性宠物,一经发现按治安案件处理;。
4、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
5、凡豢养宠物者自觉交纳保障金,如物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给宠物主人送发扣除保障金通知单,保障金扣完后,饲养者应自觉补交。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楼顶,不得在楼顶嬉戏玩耍及进行与安装、维修等无关的活动;。
2、禁止擅自撬锁上楼顶,一经发现,管理处及物业公司责令其赔偿损失;。
3、凡安装、维修电话、太阳能、有线电视等,须到物业公司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手续。安装、维修完毕后,事主须检查“楼顶检查口”,确认关门上锁后,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退还钥匙。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
1、请业主填写《业主基本情况联系表》,以便在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能与您及时取得联系。
2、为尽量避免因入户通知而产生的打扰,敬请业主随时留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小区管理的通知和相关信息。
3、本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予以张贴公示,自张贴公示之日起满十日后生效。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十六
为适应本小区车辆(汽车)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和小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
1,本小区车辆管理试行“一车一卡一车位”方式,由车主自动电子读卡进出。电子读卡证为蓝色。
2,本小区业主/租户车主,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到门卫室领取电子进出id卡(每张10元,车主如有遗失或损坏id卡者,可到物业管理处补办,每张收取工本费10元,补办新卡后,原卡作废。
3,严谨货车、大客车进入小区,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的货车经许可方能进入。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凭有效证件领取《临时停车证》,停放在安保人员制定的临时停车位(执行任务的警、消、救、环、殡等特种车辆除外。
4,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弯处不得超过3公里,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5,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6,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如遇老、弱、病等特殊情况,需经安保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才能进入。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二车位管理
1,小区路面临时车位仅提供业主/租户使用,有车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签订车位场地临时租赁协议,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租赁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每年720元,同时领取车辆进出id卡。
2,车位的选择和安排以就近为原则,并按业主或租户提出停车申请的先后时间商定。
3 ,车辆停放必须对号入位,业主或租户出停泊自己申请登记之车辆外,不得将车位移作它用,不得转让和合用。
4,车辆停放时,请注意关好车门车窗,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物业对车辆及车内物品无保管义务。
5,车辆需停放在停车位内,小区交通主干道两侧、车库门前人行横道上、消防通道、绿化园地及其他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6,对没有办理车位手续的`业主或租户以及来小区走访亲友的车辆,进入小区超过四个小时的实行计时收费。
7,对于在小区内不按规定停车妨碍业主进出、占压草坪、停泊主干道、转弯口或侵占他人车位者,物业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车主自负。
8,路面临时车位由物业管理处勘察规定,车位划线、制作铁架和定位
9,对已申请路面停车位而在一周之内未交费的车主,视为自动放弃车位,物业另行安排,业主和租户如需退租,应退回电子进出id卡及收费单据,有物业根据实际情况退费。
10,购买固定车位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合同规定,停车位不得移作它用,不得改变车位的使用性质及外立面,不得增加外阜。隔栏、大门等影响小区环境的构筑物。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最新篇十七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停车管理单位若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或出现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将终止协议。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私设地桩、地锁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拆除,将进行强制代拆。
此外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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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进入小区要验证发牌,并做登记。
三、车辆驶离小区时要验证收牌,没有交还存车牌号或存车牌号与车上牌号不符时,该车不得放行离开小区。对外来车辆要计时收费。
四、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进入小区后车辆不得高速行驶,或按喇叭。
五、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司机须按规定办理停车手续,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六、禁止超高、超重以及漏油、漏水等车辆进入小区。
七、在车辆进出高峰期间,管理人员还要作好现场的'车辆引导、行驶、停放与疏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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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凡本小区有车辆的业主,请主动到门卫室登记、领牌(车牌押金10元),凭牌出、入。
2、外来车辆进出小区时,保安员对其必须进行登记、发临时停放牌,凭其出入小区。
3、车辆应按小区相关规定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4、车辆停放好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5、停车时,应按小区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6、小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本小区环境卫生的活动。
7、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小区内。
8、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9、凡进入车场内和车库内的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必须执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违者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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