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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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我们反思过去、总结经验和教训的机会。写总结时要注意文字表达和语法规范,避免拼写错误和语法错误。以下是一些文化专家总结的传统文化传承方法,希望能为大家保留文化遗产提供思路。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一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调查研究、技术推广、标准制修订和宣传推广、信息统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冷链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对冷链运输行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把改善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发展环境作为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
〕
58。
2016。
〕
64。
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
8
年,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相关单位以公平竞争方式获得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后,在经营权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现有承包人和个体经营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需予以规范,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现有承包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县价格部门负责。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要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要依据的经营者退出机制。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相应社会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可直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相关要求规范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向乘客提供税务发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数据库应接入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管平台,主动提供相关数据并接受监督。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明确网约车及驾驶员进入条件,严禁网约车巡游揽客。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经信、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规范网约车的经营行为。
私人小客车(七座及以下)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担方式、安全责任等。
私人小客车合乘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电站(桩)等服务设施纳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设置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点、停车场,并免费向巡游车开放,为巡游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授予或收回的依据。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收集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各相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完善监管平台,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等信息。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明确职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涉及范围广,触及利益深,困难阻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敏感性,牢牢把握改革的政策方向,一切以群众出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信息办、市网宣办、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淮南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小组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协调指导工作,研究制定行业改革重大事项,督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要切实履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加强社会沟通,及时掌握形势动态,防范化解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对违反法律法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新闻单位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引导,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取新闻通气会、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疑释惑,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对于造谣性、误导性、煽动性的网络信息,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三
大力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鼓励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冷链物流服务的一体化、网络化水平。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四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配送经营的规范化管理,会同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城市配送需求调查,明确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标准、规模和投放计划,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中心区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城市配送需求,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为冷链运输物流等城市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许可,并积极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五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安全要求的情形。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前款规定的生产者。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简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工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地方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在本辖区内组织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协调机制。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汽车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召回主体]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第六条[相关方义务]汽车产品的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以及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
第七条[责令召回]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召回但未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责令其召回。
第八条[程序要求]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缺陷调查、风险评估、认定及召回相关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二章 缺陷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生产者缺陷调查]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汽车产品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条 [缺陷调查报告] 生产者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缺陷调查结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召回,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在境外的召回信息。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启动调查] 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及预警] 主管部门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可以对汽车产品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专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家参与汽车产品的风险评估、缺陷认定等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检测] 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获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
第十五条 [调查措施] 主管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三)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
(四)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
(五)要求经营者提供调查所需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部门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缺陷调查争议]生产者对主管部门组织的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对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认定。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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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六
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冷链运输物流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的要求,建设全程温湿度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系统。加强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冷链运输物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将产地产品信息、车辆信息、销售信息等联结起来,实现对货物和冷链运输车辆的全程监控和信息共享,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全社会冷链运输效率。鼓励区域间和行业内的冷链物流平台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七
2.《指导意见》在落实中应注重相关法律支持体系的构建。
没有行政法规配套支撑,《指导意见》就是一个美丽的梦想,渴望而不一定可及。
市场经济时代,让市场主导价格,是强哥的最强音。公平有序竞争是趋势,大势不可违。
从资本巨头到实体巨头,不论线上还是线下,攻城略地也好,烧钱也罢,最终都要凭借车主消费盈利作为支撑。利润是资本运作的核心目的,迄今为止,不论线上修车,还是线下上门洗车,都未能很好的落地,各种模式都在摸索。互联网,物联网,互联网+对人思维的碰撞远远超过了绝大多数人的承载能力,每个人,都在努力思索求变,混乱,无序,探索,颠覆。每个人都在质疑,在忧虑。任何一种商业模式都不可一筹而就,世界上发展最快最为成功的互联网电商“阿里巴巴”也并非一夜成名。汽车后市场如何与互联网结合落地,是一种全新尝试与摸索,在激烈的碰撞中一些企业会消失,一些企业会进化,还会有浴火重生。物尽天择,适者生存。
汽车后市场是一片蓝海,这片蓝海暗流涌动,骇浪惊天,活下去,后天很美好,不希望很多追梦者都死在了明天,无法坚持最后的一步。与大家分享商业生存法则第一条:保全自我。
“保全自我”要深厚的内功,广泛的客户认可,脱离落地的忠诚客户支撑,再大的商业航母也会倾覆沉没。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八
条例指出,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用于车辆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公共汽车客运与城乡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公共汽车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依法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
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和站台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因城市建设、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补偿。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方便公众识别。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牌,由客运经营者负责设置。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站点、首末班运营时间、所在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定时班线还应当标明首末站每班次发车时间。
客运线路和站点进行调整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调整前对前款规定的相关站牌内容进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设置、调整后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与现有公共汽车客运线网相匹配,其首站或者末站附近应当具备公共汽车停车场等固定基础设施条件。
经营期限.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90日,经营者可以向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运营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考核合格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0日内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应当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本区域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确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擅自停止运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方案组织运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未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维护乘客、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就《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按照《条例(草案)》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关于站点设置,《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按照线路设置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停车场、营业场所和运营资金;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与客运服务设施管理者达成使用协议的证明;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运线路运营方案;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8年。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关于市民最关心的票价问题,《条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乘车费;不得携带易污染车厢环境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应当配合驾驶员、乘务员做好安检工作;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行为;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导盲犬除外);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行乞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违反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乘车费。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九
汽车维修经营模式的实现不能光靠市场调节,还必须要有政府管理部门强有力的管理和引导。建议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模式调查分析,鼓励和促进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模式优化升级。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汽车维修市场进行分析调研,根据我国的汽车构成、车主用户的需求特点,对综合类特约维修企业、三位/四位一体(3s/4s)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三种主要汽车维修经营模式进行分类引导,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促进汽车维修经营模式的优化升级。
(二)制定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为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体系,做好市场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汽车维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汽车维修服务业法规、标准体系。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打破汽车制造企业的汽车维修数据壁垒和原厂汽车配件的垄断,为综合类特约维修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支持连锁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汽车配件、汽车维修领域积极发展连锁经营。鼓励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收购改造现有三类业户开办维修连锁企业,鼓励引导现有三类业户加盟连锁经营企业集团。政府要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连锁经营企业在审批、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连锁企业,在店铺所在地利益分配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制度;对发展快的连锁企业,在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培训,企业信息技术、物流配送中心和店铺开发建设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四)搞好汽车维修网点布局规划,明确该城市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模式。
中投顾问在《20xx-20xx年中国汽车后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表示,汽车维修网点布局规划综合考虑了该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车型结构、维修需求量等因素,提出了近期和远期适合该城市维修网点数量、类型以及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模式。只有编制该城市的汽车维修网点布局规划,才能使汽车维修市场有序发展。汽车维修网点布局规划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汽车维修企业投资者的重要参考资料。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十
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下称《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给于正面的鼓励和支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部门,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和市场监管提出比较概括的建议。综合《指导意见》,通过三个部分:第一、从金融管理的宏观层面给互联网金融正名分、确定支持态度;第二、从监管的分区划片、条线上明确管理部门和权利、责任;第三、从宏观管理、行业管理、企业建设方面提出管理框架的规制。
第一部分解读。
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给于明确的肯定,并以非常明确的鼓励、支持态度,对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融合、合作提出多种方面的具体支持,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支持(产业投资、上市融资)、管理支持、财税支持、信用基础建设支持、相关行业支持。从《指导意见》的支持表态和支持方式看,可谓不遗余力,寄托了对建立完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的要求,并进而对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就业寄予厚望。从第一部分反映的政策信息看,监管层延续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并对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给于了宽松监管的明确态度,并呼吁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这应该是符合中国金融改革和完善的总体规划,以比较合理、温和姿态支持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创新。当然支持并不是无原则的,整顿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有恶果的行业不良应在情理之中,但持“洗牌”之说的陈词评论没有根据!
1、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2、积极鼓励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创新融合:
3.2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3.3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保险+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4、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
4.1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支持;。
4.2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5、管理支持:
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
5.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3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5.4立法配套支持: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5.5呼吁地方政府政策支持: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5.6科研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6、财税政策支持:
6.2完善税收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6.3税收扣除政策:落实互联网金融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7、信用基础建设支持: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7.1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7.2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7.3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7.4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7.5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8、相关行业支持: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二部分解读。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之一部分,明确金融监管的立场和态度,并明确适用宽松监管政策,为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分别监管。划归片区、条线的管理权限以及责任,与之前的讨论分析并无太大区别,但对于股权众筹公开在网络融资的规定,属于大胆创新,应该是具有突破性的管理调整,对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相当意义。
1、明确金融监管、促进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2、宽松监管政策: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3、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律师说明:互联网金融实现融资的快捷、低成本、高效,离不开互联网支付的支持;互联网支付业务既有支付服务的性质,也有与银行管理类似的金融安全的控制需要;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资金支付的隔离一般,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管理必然也不仅仅是支付企业自身的业务问题,人民银行的监管也是必要的,但是否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快捷、高效以及低成本等问题,要看未来如何监管以及如何设置业务成本分摊,有待细则明确。
4、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4.1明确网络借贷的两种分类: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4.2个体网络借贷。
4.2.1个体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特别说明:民间借贷的性质,以及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延续原有的法律体系规定,没有作新的调整规定,应该理解为出借人为自然人,借款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有些解读认为此处的“个体”没有明确自然人,是政策上将企业作为出借人予以放开。本律师认为上述说法缺乏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规定的支持。
4.2.2个体网络借贷性质:属于中介平台;。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4.3网络小额贷款。
4.3.1网络小额贷款的性质是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提供贷款);。
4.3.2网络小额贷款法律适用: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特别说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有所变化,但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借道互联网发放贷款的方式,并不能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面的限制。
5、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1定义: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5.2众筹平台: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
5.3股权众筹的主要服务方向:创新创业企业、小微企业;。
特别说明:。
二、从某种意义上讲,股权众筹的破冰,应该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管理开放。互联网+金融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就是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得到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满足,p2p满足了债权融资的平台支持,而股权众筹实现了股权融资的平台开放。
三、进一步讲,股权众筹之下,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就可以实现其ipo。当然,目前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如何限制、投资主体的数量如何限制,尚没有完全确定。
四、股权众筹的开放,对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当然,在现有的法律生态环境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良现象,股权众筹打开的新市场如何监管自然需要更多的下文,有待在发展中规制。
6、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6.2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6.3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7、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7.1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7.2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8、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8.1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8.2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第三部分解读。
是关于对互联网金融宏观管理的框架建设,针对健全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市场需要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但政府管理必然是在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下规制。综合市场需要、宏观调控、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因素,细化管理制度、营造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是总框架的内容。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监管两个方面,这也是历来呼吁政府管理的民间提法;第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建设提出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完善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建设;第三、对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上强调反洗钱和金融犯罪。
1、互联网行业管理。
1.1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1.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2、互联网金融客户资金监管制度: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2.1第三方存管制度:
2.2分帐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3、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3.1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3.2风险提示: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4、消费者权益保护。
4.1消费者教育规划、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4.2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4.3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5、网络与信息安全。
5.1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6、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
6.2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
6.3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7、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7.1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7.2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综合评价:
b、在法规和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太明确和严格的限制,正是互联网金融一个相对发展的创新空间,只要互联网金融企业把握好平台运作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应该有较大发展机会,总体上《指导意见》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利好。
c、支持、促进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但《指导意见》后的市场也是有门槛的,除国家队参与靠规模大占优,互联网公司靠数据占先,其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只有靠创新商业模式,或者利用传统民间金融的天然土壤发展。许多评论认为《指导意见》后时代,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已经结束,如果没有《指导意见》的市场是野蛮市场,那应该说在野蛮市场得到成长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不是靠野蛮成长的!有《指导意见》后时代的互联网金融更加需要精细商业模式和创新推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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