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大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3 09:5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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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篇一

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

代表人:刘c、刘x。

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

代表人:刘、刘x。

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因地名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x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x出面到林业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请人多次向林业站反映要求填证,都因刘x出面于预未果。x年12月21日又向xx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x年3月10日,镇人民政府指派镇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综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我组村民刘太林、刘太坤等12户村民均出示了x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户时,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明细登记》证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记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权证》。所争议林地的荒山,弃耕地共计面积约80亩左右应归属于我桃坪组。

被申请人刘,村委会主任(代表刘x:村民无授权委托书)除在调查中口头声称该争议林地属于甲村组外,无书面证据提供。

调查取证情况:

x年4月21日,县法制办、县林改办、xx镇司法所、林业站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争议的林地地名:“一碗水”进行再次实地调查发现:

一、申请人桃坪村民组村民:等11户村民均提供了x年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权证》。由刘安轩提供的正安县人民政府1952年颁发给当时的村民刘庆光《土地房产所以权证》。该证中明确将荒山“一碗水”改给村民刘庆光。在调查中,被调查人原退休干部郑周华以书面形式陈述了该争议林地在x年3月承包过程中的具体经过,认定该林地、荒山、弃耕地属桃坪组村民集体所有。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没有能证明该林地、荒地及弃耕地属于被申请人的书面证据,而该组村民代表徐世文认为;该争议林地系解放初期属于谢坝区,但无证据证明;村民代表(组长)刘认为:争议地74年——79年全部弃荒就没有人管了,83年没有分到户,也没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积约700亩;村民代表刘太培认为:我们“没有土地证,入社证据我们不清楚(具体是谁的我们不了解)。

综上所述,本府任为,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贵州省《林木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保持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以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争议林地作如下处理:

一、争议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争议林地面积及四至界畔:以调查组现场所勾草图,争议双方及在场人签字认定的四至界畔为准。

三、争议地内的林地、荒山、弃耕地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四、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x年五月十五日。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篇二

广东省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20xx年5月23日,本机关收到实名举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15套及安装(含维护保养)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d-20xx04-198005-0007)”采购活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藻类在线监测仪只有bbe公司的产品;二是关于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本国产品,中标人以进口产品(特别是藻类在线监测仪)投标,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针对举报事项,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认真审阅了该项目采购活动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藻类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唯一指向bee公司产品的举报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2页对藻类在线监测仪提出了技术要求。经核查,参与投标的6家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投藻类在线监测仪为3个品牌的产品,分别为德国bbe(型号:fluoroprobe)、中国先河环保(型号:xhchl-90p)及德国科泽(型号:k100w)。因此,举报人认为藻类监测仪只有德国bbe公司的产品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的举报,不符合事实。

二、关于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本国产品,中标人以进口产品(特别是藻类在线监测仪)投标的举报事项。该项目采购浮标在线监测系统,由浮标体、监测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系统组成,对海洋环境实行长期的监测,提供海洋环境数据信息。其中,监测设备配置包括气象监测仪、多参数水质监测仪、营养在线监测仪、水中油在线监测仪、流速流向监测仪、藻类在线检测仪、波浪测量仪、放射性监测仪等设备。经核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第6页对“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中要求“1.7.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及服务,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7.2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此外,招标文件第27-34页对各类监测仪器提出技术指标要求。

(二)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情况。各投标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均对各类监测仪器单独进行报价,并就每种仪器的技术参数情况予以说明。据统计该项目6位投标供应商中,所投各种监测设备为境外生产的进口产品家数为:气象监测仪5家、多参数水质监测仪4家、营养在线监测仪5家、水中油在线监测仪5家、流速流向监测仪3家、藻类在线检测仪5家、波浪测量仪5家、放射性监测仪4家、余氯监测仪5家。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该项目采购标的为浮标监测系统,该系统是由浮标体作为载体,根据监测要求不同配备不同的监测仪器的集成产品,系统根据监测设备采集的监测数据,最终实现其监测功能。就浮标监测系统的结构而言,各种监测设备相对独立于浮标监测系统,采购人在招标文件对监测仪器的数量和性能分列采购需求,各投标供应商也对监测仪器分列技术响应情况并报价。在本项目中,除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外的5家投标供应商所投监测设备为境外生产的进口设备,违反了招标文件明确的有关采购本国产品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15套及安装(含维护保养)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d-20xx04-198005-0007)”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篇三

被处罚人:邢性别:男年龄:43联系电话:(张)。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xx省xx市xx县路号。

邮编:

本机关于x年10月17日依法对你作出了(济高)安监管罚〔〕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你进行18152.46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且于x年10月17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员工张指定领取人刘爱松。

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高)安监管罚〔〕6号)存在瑕疵,不应加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印章,现依法予以撤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x年10月17日本机关作出的(济高)安监管罚〔〕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x年12月21日。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篇四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20xx年5月23日,本机关收到实名举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15套及安装(含维护保养)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d-20xx04-198005-0007)”采购活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藻类在线监测仪只有bbe公司的产品;二是关于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本国产品,中标人以进口产品(特别是藻类在线监测仪)投标,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针对举报事项,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认真审阅了该项目采购活动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藻类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唯一指向bee公司产品的举报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2页对藻类在线监测仪提出了技术要求。经核查,参与投标的6家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投藻类在线监测仪为3个品牌的产品,分别为德国bbe(型号:fluoroprobe)、中国先河环保(型号:xhchl-90p)及德国科泽(型号:k100w)。因此,举报人认为藻类监测仪只有德国bbe公司的产品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的举报,不符合事实。

二、关于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本国产品,中标人以进口产品(特别是藻类在线监测仪)投标的举报事项。该项目采购浮标在线监测系统,由浮标体、监测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系统组成,对海洋环境实行长期的监测,提供海洋环境数据信息。其中,监测设备配置包括气象监测仪、多参数水质监测仪、营养在线监测仪、水中油在线监测仪、流速流向监测仪、藻类在线检测仪、波浪测量仪、放射性监测仪等设备。经核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第6页对“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中要求“1.7.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及服务,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7.2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此外,招标文件第27-34页对各类监测仪器提出技术指标要求。

(二)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情况。各投标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均对各类监测仪器单独进行报价,并就每种仪器的技术参数情况予以说明。据统计该项目6位投标供应商中,所投各种监测设备为境外生产的进口产品家数为:气象监测仪5家、多参数水质监测仪4家、营养在线监测仪5家、水中油在线监测仪5家、流速流向监测仪3家、藻类在线检测仪5家、波浪测量仪5家、放射性监测仪4家、余氯监测仪5家。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该项目采购标的为浮标监测系统,该系统是由浮标体作为载体,根据监测要求不同配备不同的监测仪器的集成产品,系统根据监测设备采集的监测数据,最终实现其监测功能。就浮标监测系统的结构而言,各种监测设备相对独立于浮标监测系统,采购人在招标文件对监测仪器的数量和性能分列采购需求,各投标供应商也对监测仪器分列技术响应情况并报价。在本项目中,除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外的5家投标供应商所投监测设备为境外生产的进口设备,违反了招标文件明确的有关采购本国产品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15套及安装(含维护保养)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d-20xx04-198005-0007)”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篇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取得的,理由。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_项规定,决定撤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或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文档为doc格式。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篇六

某某市鞋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xxxx年6月在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城南路以南(公司院内)建鞋业综合楼过程中超建一层,面积1220m2。为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xxxx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监行决字(xxxx)第000号,对你公司作出了限期补办规划手续和罚款222800元的行政处罚。

xxxx年9月,本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有关“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的`行政处罚种类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相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xxxx年12月28日作出的建监行决字(xxxx)第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重新调查后依法处理。

某某市城市管理局。

xxxxx年十月九日。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篇七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x年4月30日前凭《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xx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xx市民防办公室。

x年3月24日。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理由篇八

住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繁荣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几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1.留存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证,存在代刷代购行为;2.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保健用品、生活用品。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7580.4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均认可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xx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温人社发〔20xx〕333号)。

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修订)》(温人社发〔20xx〕9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你单位已违反该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自20xx年11月4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2、由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17580.46元。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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