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族文化传承教育的论文 传统民族文化论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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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幼儿教育;信息技术;创新策略
信息技术在幼儿教育中的应用现状
缺乏先进教学理念
在平日的课堂教学活动当中,部分教师习惯性延续传统的教学方式,并没有将现代信息技术融入其中。因教育部门所提出的应用信息化课程,方式过于笼统学校难以将其真正落实。创新幼儿教育内容的过程中,受信息技术与课程内容等各项因素的影响,在幼儿教育教学过程中,难以将信息技术的优势充分凸显出来。因此,教师应转变传统教学方式,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学,借助多媒体的生动形象特点,帮助幼儿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教师能力相对有限
教师的实践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教学质量。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尽管对多媒体技术进行创新,但是部分教师难以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为后期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产生了一定阻碍作用。另外,部分教师只是掌握了最基本的电脑操作,遇到突发问题后则难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受相关因素的影响,不仅会影响教学活动的开展,还会阻碍多媒体优势的发挥。从某种程度来看,直接影响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教学当中的推广与使用。
尚未掌握合适方法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过于依赖课件内容,认为这些知识点能够充分吸引幼儿注意力,由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转变为现代信息技术教学。这样的教学方式难以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甚至起到物极必反的效果。每位幼儿都是不同的个体,教师应制定个性化的教学方法。将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教学方法相互结合,才能够真正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幼儿多元化的需求,培养幼儿学习兴趣,满足幼儿的好奇心理与素质教育提出的要求。
信息技术在幼儿教育中的应用策略
转变传统教学理念
教师在平日的教学实践当中,所形成的基本教学观点与看法,就是所谓的教学理念,将其作为基础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思想与观念。对基础课程进行改革,教学理念的作用被着重强调,传统的教学方式会对教学方式的创新产生束缚,单一化的教学方式难以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求。因此,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秉承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保证所制定的教学计划与方法均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也是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的主要特征,尊重幼儿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开展课堂教学活动,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优化课堂教学方法
受年龄因素的影响,幼儿的认知能力与接受能力十分有限,刚步入校园的过程中必定会处于一种焦虑与紧张的状态,难以在短时间的适应幼儿园的生活。但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教师应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进行创新,激发幼儿学习兴趣,提高幼儿的主观能动性。另外,信息技术与幼儿教育的相互融合,还能够改变传统课堂教学方式,将图片、音频、视频等相互融合在一起,将以往抽象化的知识点更加形象的展示出来,为幼儿创造数字化的学习环境,借助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氛围,提高幼儿的分析能力与处理能力。
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幼儿课堂教学活动当中,对于教师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教师所开展的课堂教学活动相对较为单一,并没有充分考虑幼儿的实际情况与接受能力,难以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甚至会产生厌烦心理。但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提高教师的职业成就感。另外,借助多样化的网络平台,教师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寻找教学资源并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但因部分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缺乏实践经验,合理利用网络资源,能够帮助教师解决部分难题,优化教学方式,运用新颖的教学观念提高自身综合素养。
丰富课堂教学方式
常言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当幼儿对于某件事物充满浓厚兴趣之后,才会积极主动投入其中,保证幼儿教育的教学效果。因此,开展幼儿课堂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可运用信息技术,将信息化教育手段与方法的优势充分凸显出来,实现两者的高度融合,为幼儿营造生动有趣的教学情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幼儿才会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当中,提高幼儿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为幼儿带来身临其境的感受。另外,在信息化教学理念的指导下,教师还可对组织活动的形式进行更新,运用新颖的教学方法满足幼儿学习与发展的需求。最后,多样化的教学活动还会影响到课堂教学氛围,帮助教师轻松完成教学目标。
加强家校交流互动
开展幼儿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促进幼儿与教师之间的和谐互动,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教师可借助信息技术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加强与幼儿之间的交流互动,在轻松的氛围当中,幼儿敢于大胆发表自身观点看法。另外,教师在与幼儿相处的过程中,还应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与习惯,有针对性的开展课堂教学活动,真正做到因材施教。最后,良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相互努力,借助网络平台促进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交流互动,丰富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联络状态。教师可借助社交平台,通过微信群、qq群等交流互动,家长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幼儿的表现状态,共同努力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结语
总而言之,在基础教育中,幼儿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影响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幼儿之间的交流互动,了解幼儿的所知所想,对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完善。另外,现代信息技术与幼儿教育管理的相互结合,还能够在整体层面上提高幼儿教育质量,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培养幼儿的想象力与创新力。教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应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为幼儿的学习与成长提供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如何在入小学前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浅谈家庭环境与幼儿学习自主学习的关系[a].邵磊.第二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论文集[c].2015
[2].利用农村优势开发自制户外体育活动器材的实践研究——让幼儿在游戏中快乐成长[a].郑兰红.2012年幼儿教师专业与发展论坛论文集[c].2013
[3].体育特色建设,让户外活动更加丰富多彩——幼儿园户外区域活动的开展与研究[a].姜巍.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科研成果2018(二)[c].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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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租赁民法典效力及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房屋租赁民法典效力】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租赁民法典风险】在现实中,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容易被当事人忽视,而又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
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按照《民法典》第61条和《民法典》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依据我国《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一办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但这种风险未必能规避。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租赁房屋”。因《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按《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_将自有的200㎡商业用房出租给李_经营饭店,双方签订________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_依约交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始营业。因该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_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么,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呢
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根据《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定以“应当”对登记备案加以规定,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因此确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题。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笔者认为,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据《民法典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现实中由于法律宣传及管理环节薄弱,以及当事人嫌手续麻烦及规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对法人间的少一些,但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赁双方应进行登记备案,以减少合同风险。
2、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到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____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⑶在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民法典》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_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房租赁给张_,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服务,并同意张_的装修方案,将原卫生间拆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于是与出租人联系,要求其维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单进行了处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显。在楼上楼下用户强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构造或是拆除装修进行彻底返修,承租人坚持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否则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约定不足,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向这样的案例还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必须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对添附物或改善物处理做约定是最好的。上述处理原则只具有一般性,每个案件都是有其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现实中也存在承租人恶意添附的情况。本文定义的恶意添附是指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但对添附处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承租人主观上存在利用“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以期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获得更多补偿的行为客观上进行为牟利而乱添附。通常承租人会采取在装修时就出具一些伪发票证明自己购买的质次价低的添附物价值很高或是将一些没有价值的产品故意进行添附来讹取补偿等手段,造成出租人不堪补偿的严重后果,侵犯出租人合法权益。因此,在订立合同或者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与对方明确约定添附物种类、价值及补偿标准等,并对装修过程进行尽职调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租赁期间,房屋遇到拆迁的情况大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如何保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现实中,有些合同约定房屋拆迁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屋。虽然拆迁不能完全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这种约定从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些合同对此没有约定,遇到拆迁问题时就容易产生争议。下面我们了解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按照《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16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可以看出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承租人是独立于被拆迁人存在的,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
2、承租房屋拆迁时承租人享有权利国务院颁布的《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市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项”第38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因此如果出租人隐瞒了出租房屋的事实,单独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使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偿应得的补偿部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拆迁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处理。因此,这就需要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或者遭受财产损失。
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1、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________年1____月国务院发布的《____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买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当然即享有的权利。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其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只有当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才能在同等条件下由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现实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转让,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此情况____区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其购买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租赁合同如经过备案,承租人可依法对抗受让人,申请撤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租赁合同未经过备案,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赔偿范围是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是必要的二是恶意,即受让人明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而购买,那么承租人可依法行使撤消权。
3、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和继承优先购买权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但根据《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民通意见》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凭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即如果承租房屋是供家庭共同使用的,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按《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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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本理念下英语作业没计的加减法
口王晓琴
(杭州外国语学校,浙江杭州310023)
一、引言
作业是学生学习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是教师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技能的工具,也是反映课堂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以新课标为指导的课堂教学的改革与研讨开展得丰富且有成效,我们的课堂变得生动了,学生“乐学”了,可是作业改革却受到忽视,于是在传统的“师本”“考本”教育思想指挥下,作业设计存在诸如内容单向性、形式单一性、要求机械性、评价片面性等诸多问题。繁重、枯燥的作业压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压制了学生的灵活性、创造性,使学生对作业失去了兴趣,直接导致学生完成作业的质量降低、教学和复习的效果减弱。改变这些现状的方法何在?怎样的作业才是最有效、最适合学生的?生本理念为此给出了答案,教师要在作业设计时做好加减法。
“生本教育就是以生命为本的教育,教育的宗旨不应该是控制生命,而是激扬生命,让生命自己行动。”它的核心理念是对教育行为本质的回归,特点是突出学生、突出学习、突出探究、突出合作。生本教育启发我们,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探究为旨归,以合作为形式,要设计为学生好学的教学方式,同时也要设计为学生好做的作业。
二、生本理念下作业设计的加减法
1.作业总量做减法,优化整合做加法
作业量过大可谓作业最大的一宗罪了。罪因在于传统师本教育的许多规范是用于防止学生不学习的,教师们总习惯把学生设想成懒于学习的,于是用作业“迫使”学生学习。诚然,爱玩是儿童的天性,但他们同时也具备学习的天性。事实证明,儿童有着学习天性,而学习天性的自由展现,必然带来真正的学习热情和惊人的学习效率。
因此,作业总量必须做减法。作业太多,学生会不堪重负、疲于应付,以至于敷衍了事,不仅达不到教师布置作业的预期效果,而且还从时间和心理上抑制了学生学习天性的发挥。然而,很多教师担心作业量减少后学生练得不够会影响巩固效果和考试成绩,这就要求教师在作业内容的优化整合上做加法,这也是“减负”给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
教育心理学认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是取得良好学习效果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学习兴趣的学生,会把学习看成是内心的满足,(教学论文 )而不是把学习当成负担,从而取得好的学习效果。教师如果一味采取题海战术,学生的大脑很容易疲劳,甚至还会对学习产生厌恶情绪,在这种情形下作业效果不佳是不言而喻的。而教师对作业进行优化整合、精选精练,学生便会将注意力集中于教师希望他们关注的学习内容上,思路便会很容易得到贯通,思维热情会不断高涨,学习质量也会迅速提高。
2.机械作业做减法,作业类型做加法
单一的作业形式无法长时间维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而且无法保证学生各项学习技能的均衡发展,因此生本理念下的作业要在作业类型上做加法。作业类型应该涵盖笔头作业、听说作业、表演作业、课外阅读、制作、社会调查等;既可以是练习型的活动,也可以是拓展型、创造性的活动;可以是教师布置的作业,也可以是学生自己设计的作业。丰富多样、充满乐趣的作业才能真正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其对作业保持新鲜感,从而提升作业效益。
作业类型多样了,传统作业中占主要地位的练习型作业就要做减法。许多教师总是固执地认为,多做几道题、多抄几遍课文总比少做少抄或者不做不抄好,因此在布置作业时通常会对某个知识点做反复、机械的练习,觉得这样做就可以“熟能生巧”。殊不知,单调乏味的作业压制了学生的灵活性、创造性的发挥,也会“熟能生厌”,从而违背了生本理念“一切为了学生”的教育价值原则。
3.硬性规定做减法,个性选择做加法
传统的师本模式以教师为中心,教师通常把自己的意志传递给学生,并让学生依照自己的意志办事,比如今天一定要完成某一章节的哪些习题等,讲究“齐步走、一刀切”,一是出于教师的方便,二则教师觉得自己教的学生都应该达到同样的程度。如有学生完成不好,还要补做甚至罚做。
而生本理念认为学生是教育过程中的重要资源,是教育的真正主体。作为主体的学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个体差异,如学习基础、成长环境、接受能力、学习方法等。要全班学生做同一个要求和难度的作业是不合理的,而且易导致部分学生“吃不饱”而部分学生“吃不了”的状况发生。
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指出:学习是自发的,以学生的自发性和主动性为学习动力,把学习与学生的愿望、兴趣和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有意义的学习必能有效地促进个体发展。因此,生本作业要在硬性规定上做减法,教师应充分考虑不同学生最近发展区的差异,为各类学生设计和布置难度适宜的练习,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兴趣爱好进行选择。只有个性选择上做加法了,才能使学生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各有收获,享受到成功的喜悦,也使他们拥有更大程度上的自主发展空间。
4.被动输入做减法.前置探究做加法
基于师本体系的教学是单向传递的,通常采取“课上讲解、课下练习”的刻板模式,学生消极被动地接收,学生主动学习的机会被剥夺,学习的天性被抑制。生本教育理念倡导“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新型教学模式,认为教学就是学生在教师的组织引导下的自主学习。在教学组织上,生本教育鼓励“先学后教、以学定教”,采用个人、小组和班级等多种方式的自主合作学习。这些与新课程提倡的学生自主学习是一致的。而前置性作业便是实现“先学”的有效方法。
前置性作业是指教师向学生讲授新课内容之前,让学生先根据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生活经验所进行的尝试性学习,即在教学之前先由学生对将要学习的内容进行自主学习。前置性作业使学生在课前能够对新知识进行初步感受、浅层理解及较深入的探究,自主寻求解决的途径,在前置作业上做加法,能培养学生独立自主学习的习惯,使学生获得学习的主动权,完成知识的自我构建。表1是《英语(新目标)》八年级下册unit5sectiona的前置作业。
在这份作业中,后置作业的被动输入转变为前置的自主探究,学生对新知识进行预习,不仅给学生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可以主动习得和发掘语言运用规则,而且也使教师可以确切地了解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现有知识状况,从而可以发现和集中学生存在的问题,实现“以学定教”。
5.教师评价做减法,学生评价做加法
师本教育模式忽视学生的自我、主动的权益和能力,作业评价全凭教师的经验感觉和一支红笔,评价的内容过分注重知识技能,较少注意学生的学习思维、作业习惯、作业过程、学习情绪、创新精神等方面,因此具有一定片面性。而且学生被剥夺了参与评价的权利,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的评价,久而久之,学生对教师的依赖性增强,而自主学习和自我评价意识越来越淡化。
生本教育模式强调对学生自我、自主的尊重,只有当学生主动参与作业评价,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原动力,提高作业完成的质量和学生对作业的责任心。学生评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加法。
(1)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能消除被评者的对立情绪和疑惑,调动学生参与评价的积极性,还能引导学生以批判的眼光认识自己,在反思中不断完善自我、超越自我。
在教学《英语(新目标)》八年级上册unit5canyoucometomyparty?时,笔者根据教学内容布置的作业是让学生对一个邀请写一篇回复。同时笔者设计了一份让学生在写作后对文章进行自我评价的评价表(见表2)。
表格中的项目不仅可以使学生非常清晰和全面地对自己的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而且可以使学生在评价过程中更加清楚作文的评分要求,更明确写作达标的方向,对他们将来的学习也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2)合作评价
以合作小组为单位进行成员间互评作业,学生在批改过程中通过相互讨论可以加深对作业内容的理解,而且可以从他人的`作业中吸取优点指导自己,从而激励学生更加认真地完成作业。
例如,寒暑假期间通常作业量大,教师如果逐一批改需要大量时间,往往力不从心。笔者曾尝试在开学返校后的第一节课安排合作小组进行作业互评。学生们兴趣很浓,对每份作业的每一页、每一题都进行仔细检查,生怕哪个同学的小错误从他们的眼皮底下溜走。而且如果有谁的书写不整洁,几份作业在一起一比照便十分明显。在最后的评语环节.学生们也毫不吝惜地对每个组员作业的优缺点作出详尽的评价。这样的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所产生的激励或督促的效果比教师批改要好得多。
(3)展示与共享
每个学生都希望得到老师或同伴的肯定和赞赏。将优秀的作业、作品进行公开展示,不仅能让学生体验到成功的喜悦,而且可以让更多人共享优秀的作业资源。书写整洁的作业、具有独创性的解题方法、设计精美的海报、优秀的测试卷、和其自身相比有明显进步的作业等,都可作为展示的内容。这样的方式让学生们有了学习的模范,从另一方面激励了他们更好地完成作业。
三、结束语
随着对教育主体问题的关注,人们开始重视教育的生命机制,希望教育能够激扬生命。作为教育重要环节之一的作业也应能够提升生命、丰富生命,成为学生自然而快乐的成长过程的一部分;而不是压抑和束缚生命,成为孩子们的枷锁和负担。教师们必须改变思维、更新观念,在教学实践中尝试运用生本理念,做好作业设计的加减法,充分释放学生的学习天性和巨大潜能,调动他们的兴趣,拓宽学习的空间,激扬生命自身去发展自己。总之,让学生爱上学习、乐于作业,就在一加一减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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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思乐.教育走向生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3]陈琦,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4]王丽珍.有效作业设计的“四性”取向[j].新课程,2011(6):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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