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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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对过去经历的梳理和归纳。总结写作要注重提炼和归纳,做到简练明了,突出主题和要点。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角度的总结方法和思路。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一
犯罪心理学是通过心理学原理来分析和研究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研究犯罪心理,可以帮助执法人员更加有效的确定可能出现的犯罪人,并且为后期,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心理援助提供有利的理论依据。
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主张,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罪过。因此,也就是说,犯罪必须有一定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犯罪行为是依靠犯罪心理完成的,犯罪心理存在一定的犯罪动机。
心理学上,将动机解释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更深意义来说,就是一种需要的张力,例如我们常常听到为了得到性满足,而发生的强奸案,也会听到为了解决自己窘迫的生活,而发生的盗窃抢劫案等。犯罪心理学通过整合犯罪人可能的心理动机,来确定犯罪人并且对犯罪人给予有效的帮助,分析种种看似无关的线索,将其连贯起来,推测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以及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帮助。
一从低龄化犯罪增多说起。
近年来,犯罪作案人正在呈现不断低龄化的事态,人们关注的对象也从中青年逐渐转向更加年幼的少年儿童。前一段时间,发生在重庆的“小女孩电梯内殴打男童”事件,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导致小女孩这种异常的暴力行为。10岁的孩子本是最天真,最淳朴的年纪,应该在父母的呵护下,有一个最善良的心。可是这个小女孩为什么会对陌生男孩如此类似发泄式的殴打呢,有人说是因为她父亲对她常常暴力对待,她只能对着比自己更加弱小的孩子来发泄愤怒怨恨的情绪,也有报道称,其从小性格暴戾,有将狗从二楼扔下和捏死蜗牛的前例。也就是说,她的性格可能存在异常,可是并没有引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警觉,终于酿成这场不可挽回的后果。其原因很值得深思的,我想这并不是一例简单的儿童犯罪问题,更多的反应出了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问题――儿童心理健康存在问题。
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与犯罪心理息息相关,儿童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不像成年人那么广泛,因此他们有效处理情绪和心理问题的方式及方法也比较有限,当在学校被人欺负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是因为自己不够强大,所以遭到欺负,但是由于力量上的悬殊,他们又没有办法对欺负他们的人进行报复,负性情绪就只能压抑在自己的内心中。当遇到比他们还要弱小的人或者动物时,就会发泄出来,效仿欺负他们的人那样,欺负更加没有抵抗力的生物。这是一种恶性循环,被欺负的人一方面认同欺负他们的人,相信强大和暴力之间的关系,于是在看到比自己弱小的人或动物面前,也施用同一法则;另一方面,他们通过施加在别人身上的暴力,来宣泄自己无法还手的情绪。
(二)早期经验与低龄化犯罪。
我们都知道家庭是个体出生后接触到的第一个小社会,也是伴随人们一生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精神分析心理学派,早期的童年的经历会影响人以后的性格,甚至很多的处事方式,都和童年经历有关。所以童年对人整个一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青年犯罪心理人中,很多都是早期受到虐待,或者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导致其后来人格的异行变化。在过去,这一影响的效果往往在成年后表现出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种可能导致犯罪的影响越来越早的表现出来,侵蚀着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为了我们社会的稳定发展,儿童心理健康问题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
(三)有效预防低龄化犯罪。
如何才能有效可靠的预防低龄犯罪呢,我觉得首要问题是教育。“人之初,性本善”,我国的经典文学《三字经》早在很多年以前,就指出,人生来是善良的,对与那些美好的事物的追求,也是一种天性;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出生时,心灵就像一块白板,对任何事物均无印象。也就是说,他觉得,人心灵的可塑性是非常强大的。既然如此,教育的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
我们最先接触的教育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人的影响意义深远。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位老师,他们对子女基本都是言传身教,孩子可以从父母的一言一行中,学习到他们未来接触社会的可能模式。在家庭中,孩子学到的东西,会比我们所意识到的要多很多。按照精神分析学派心理学家的理论,意识是我们大脑处理信息很少的一部分,我们每天接触到的信息,很多最后都进入了我们无意识层面。父母的潜移默化,比直接书本上的知识要多。他们是孩子的精神依靠,是孩子心目中伟岸形象之所在。有效预防低龄犯罪,父母的责任重大。他们应该给孩子有利的支持,让孩子体验到足够的安全感,鼓励他们的情绪宣泄,并给予有力的帮助,让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尊重。“父母之爱子女,必为之计深远”,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家庭的未来,让孩子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是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青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之间游离。他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有目标和方向性的做出选择,他们是成年人,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经营自己的社会交往,他们就像春天一样,散发着朝气和活力,寻找着自己的未来。但是,我们同样知道,当今青少年犯罪,也是一个屡见不鲜的话题,马加爵杀舍友、复旦学子投毒等,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经过选拔,来到高等学府深造的青年人才,怀有如此强烈的负性情绪,走向犯罪的道路呢,这是一个值得心理学界,犯罪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深思的问题。
复旦医学才子林某和马加爵其实都是可怜的人。他们生活的自卑。两人都是家庭条件一般的优秀人才,来到人才济济的大学,这和他们曾经的人生有着截然不同的反差。在学校里,有太多衣着光鲜人,他们生活条件优越,或多或少都有点看不起马、林这样的贫苦孩子,家庭背景带给他们的自卑越发影响着他们,他们被别人说,性格古怪,不愿与同学交往。他们为什么不愿与同学过多的交往,恐怕是担心别人在炫耀自己时,他们内心的自卑。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克服自卑,超越自卑才是人人格发展的动力。于是他们很努力的在学业上努力,只有学业是大家平等的起点。至于后来发生的事,恐怕是谁也不想看到的。他们也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当社会对他们进行批评和指责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进行反思。青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对青年抱有很大的希望,他们都是祖国未来建设发展的核心。人的健康也不仅仅是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大学为祖国培养的人才也应该是全面的。当遇到马、林这样的学生时,需要给他们以心理援助。让他们的负性情绪,及时得到舒展,帮助他们走出自卑的阴影,而同时,这样的帮助也必须是平等的,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思考,去体谅。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的包容,犯罪不是一时造成的,它必然有一个长期的心理形成过程,犯罪心理的及时预防,比犯罪行为发生以后的指责和刑罚更加迫在眉睫。
三、对社会的指导意义。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而治理犯罪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不同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引发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活动,都是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所要研究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案件和犯罪人的心理研究,可以总结出一系列犯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心理规律,这对有效的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每个人的人生都是不可复制的,犯罪人的犯罪也千差万别,这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犯罪,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研究这些,可以为以后的破案和审判提供帮助。
同时,研究犯罪和司法心理学,也能够帮助犯罪人在对自己犯罪行为认识到以后的心灵重塑。人孰能无过,有了过错不应该一棒子打死,而应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个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和包容的社会。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我们在痛恶其行为的同时,也要去尝试理解他,一次错误不应该决定人一生的命运,尤其是对那些涉世未深的孩子和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犯罪与司法心理学能够做的和需要做的还很多,他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将发挥更加广泛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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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皑。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作用[j].司法务实,2012(3).
[5]李晖,罗大华。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再探[j].心理科学,2008(31).
作者简介:李明娟(1989-),女,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高伟(1988-),男,天津宝坻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李国宁(1990-),男,青海西宁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赵亮(1987-),男,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赵海燕(1990-),女,甘肃武威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二
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是近年来立法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学者专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试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监督权说起,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作初步探讨,以期获得对法制理念的深刻认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拥有国家所赋予的监督权,应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并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具体体现为检察权,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权、公诉权等。其中,民事行政监察权是指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对于某些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如果没有还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无疑是检察监督的“盲区”;公诉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能,指人民检察院享有以国家名义对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权力。在现阶段,检察院的公诉权只限于刑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失,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使得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现象严重。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监督的一大缺憾。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有一部分是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所造成,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违法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没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者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行使,以致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在中国即将加入的wto(世界贸易组织)中规定的中国政府的义务,很多都涉及了国家公益的职能。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各国都通过了民事行政公诉权诉予以保障,而我国却无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对此,我国立法应当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从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我国在民事行政监督权的立法上确有不足之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首先,同是国家利益受损,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受损的国家利益有机会得到补偿;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检察机关就不能介入,无法行使监督权。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相同的损害后果,检察机关却不能行使相同的监督权对其进行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三大诉讼法之间不协调的表征。其次,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如《刑法》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造成破产、损失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几种罪名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利益,且侵犯程度都是重大损失。但这几种罪的侦查权现属公安机关,以公安机关目前的侦查管辖范围之大、人力状况之紧张经常无暇顾及,执行起来不很得力;而且,即使追究了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仍需着力落实,加大附带民事赔偿的力度。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权理论在国外由来已久,并被许多国家所采纳。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事实妨碍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法国诉讼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凡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检察院都有权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检察官提起行政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行政诉讼最早的形式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越权之诉。建立行政越权之诉的目的不是为了恢复个人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越权之诉中,与自己利益没有关系的人都可以对某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性的行政诉讼。行政越权之诉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诉讼的内在功能。由于法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能干预行政,所以法国检察机关不能提起这种诉讼。但是,许多国家采纳了行政越权之诉的理论,承认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权诉讼。
德国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有权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对损害政府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又称“社会公益诉讼”,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在我国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也规定检察官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我国应立法确认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且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或某些涉及公民重大利益损害的案件。笔者将其大致分为六种:
一、侵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例如,某行政机关违反了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的私人煤矿发放了开采许可证,使得国有资源被破坏性开采,造成巨额的.损失。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利益忠实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国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以及破坏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其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侵害社会利益的案件。即人们经常说的“公害案件”。公害案件是指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案件。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不很完善,就会有一些企业靠违反法律,逃避制裁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环境污染。比如某造纸厂违反有关环保规定,向附近河流排放大量有毒污水,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此,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检察院应对此类案件负有监督义务,并要代表公众利益提起公诉。
三、损坏社会公共设施的案件。损坏社会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机关违反法律占用公共设施,但又未给予应有的维护,以致公共设施被损坏。对于这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侵害,检察院有权力、有义务代表被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四、侵害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案件。此条字面包含范围甚广,但在实际应用中应具体到用列举法解释条文。如法国、德国、澳门地区的检察院重视在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社会问题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进行国家干预。
此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应当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六、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政案件。例如某行业几巨头召开临时峰会,共同议定价格联盟,形成价格垄断。这种行为表面上是侵害了别的生产厂家的权益,实际上破坏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我国的金融秩序没有培育完善,企业还缺乏联合抵制不正当竞争的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对此类行为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应有严格限制。因为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诉行为的性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的性质不同,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以及民事诉讼的抗辩平衡原则,各国在立法上和实践上都有严格限制。《法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权范围:有关公民重大利益的如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监护、负债核查、个人破产案件;涉及法人重大利益的如公司破产与财产清算、追究公司负责人财产责任的案件等。美国法典第二十八卷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检察官有权对涉及联邦利益的七种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德国检察院有权对婚姻无效、雇用劳动、禁治产等案件提起诉讼;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的范围是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必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如何限制权力将成为核心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十分重大。让检察院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只是改造法学之城的一块铺路砖,中国法治之路还有很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三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水平,就必须审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自身。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相关学科、学科联系等的理论分析,提出单学科视野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犯罪心理学应确立跨学科视野。心理学理论与刑事法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跨学科视野的两大主干。心理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的依托和基础,是犯罪心理学发展的理论源头,目前如何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树立整体的心理观和发展的心理观明显存在着不足;同时,应加强社会心理学的元素。具体的应用领域的性质,决定了刑事法学对的重要性,这种跨学科视野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性,从应用领域的发展获得学科发展的动力。跨学科视野要求广阔的知识背景,包括来自生活和实践的经验或启迪。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在跨学科视野下,不应该是划一的模式,可能会是多元的模式,具有多重选择和多重未来。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交叉学科;跨学科视野;知识背景。
我国犯罪心理学从重新创建至今,已有30年了。为了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反思学科自身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主要论述,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从学科性质谈起。
皮亚杰早在1979年的《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中写道:“心理学在科学体系中占有一个关键性的位置,它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其中的每一门科学,反过来又以不同方式阐明着每一门科学。”现在,对心理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渐渐成为一种共识。例如,2007年12月在图宾根大学的学术会议上,来自各个学科的专家们尝试针对人类情感诸多现象(爱情和畏惧、渴望和节制、同情和憎恨等)的原因作出了不同学科的研究结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著作通常都主张犯罪心理学是综合性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它不仅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属于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研究视野的跨学科性质。
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较之于一般心理更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客观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主体因素的复杂性和主客观互动关系的复杂性。要揭示犯罪心理的复杂性,就需要跨学科视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单学科视野是有其必然局限性的。“走出心理学,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有关解释如何受学科性质的局限。”这是《国际心理学手册》的一句至理名言。可以说,面对犯罪心理这一研究对象,任何学科的单独研究都是力不从心的,单学科的研究可能揭示犯罪心理的一个侧面,甚至是本质特征的一个方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局限性。跨学科视野就有可能减少这种局限性、片面性,它能从不同学科的视角(诸如心理学、刑事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来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而对犯罪心理的阐释显得更加完善。
是全景式的、整体性的,符合现代系统论的思想,是以心理学、刑事科学为两大学科主干,同时与其他学科协调一致,融会贯通的一种大视野。它的作用是:第一,加深对犯罪心理复杂性的进一步认识,尽可能减少研究的局限性、片面性;第二,促进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整合性;第三,推动学科创新,犯罪心理学的创新需要广阔、深厚的知识背景,即诸学科的广泛参与和协作;同时。学科的交叉点,很可能是产生创新之处。
二、心理学功能难在何处。
说到底,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基础理论来自心理学。离开母体学科的理论滋养,犯罪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看到,我国犯罪心理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重新创建以来,一直是比较重视学科的心理学理论基础的。然而,面对现实,进一步反省心理学理论基础的加强难在何处,是摆在学界面前的一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个难点需要重视。
(一)如何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通常,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范畴。但是,众多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怎样比较好地应用到犯罪心理学这个具体学科领域中去呢?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处理妥帖?这不是简单的搬运或是机械地贴上一个标签。比如,犯罪心理学十分重视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正是具体的内容关系到反社会性以及是否触犯刑事法律,但是进一步追问,犯罪心理的具体的内容与心理过程、机制是如何联系、相互影响的?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且也难以从心理学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再如,对认知、情感情绪、意志等心理学的常用概念,应用到犯罪心理学领域,是否可以径直演变成“犯罪认知”、“犯罪情感情绪”、“犯罪意志”等等呢?如果可以这样做,会有什么不妥呢?如果不能这样做,道理又何在呢?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还需我们去费神深思的。而且,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尚有待于进一步解释。
这里有一个要点,就是如何吸取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营养化作犯罪心理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消化、融合、贯通的过程,要做得好是有相当难度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再造,需要二度创新。
(二)需要整体的心理观。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如果把人看做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心理只是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如何看待犯罪心理呢?笔者认为,应该把犯罪心理看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导致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三者是统一的、密切联系着的。离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心理。同时,犯罪人还是常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之外,他同样有除了犯罪心理之外的其他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犯罪人的心理不仅仅是犯罪心理,但研究犯罪心理又不得不涉及犯罪人及其心理。犯罪心理是不能凭空产生与存在着的。
目前的心理学理论,在科学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有不可忽视的消极面。缺乏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人的认知、情感情绪、意志、兴趣、动机、性格、习惯等,被研究时是解剖式的,而实际生活中,人的心理是以整体的完整面貌呈现出来的。这是心理学基本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会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带来局限性。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需要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作指导,虽然不是马上能做到的,但毕竟应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三)在分歧、异议中的判断和选择。
现代心理学在发展中是充满着分歧、异议的。科学主义的主流心理学内部学派纷争,在外部主流心理学与非主流心理学(如人本主义心理学等)的冲突明显,而且非主流心理学已取得一席之地并还在发展。国内外不少明智的心理学者都曾谈到过现代心理学的困境。人类上天人地的壮举甚多,但至今对自身心理的奥秘尚未完全揭开。
鉴于上述情形,犯罪心理学领域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不可能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运用是在分歧、异议中进行的,特别需要犯罪心理学界的判断和选择。有时,这种判断和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质量。
三、增加社会心理学的元素。
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社会背景中的行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重新创建来说,当时对社会心理学理论的关注不够。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心理学的发展有过时代性的曲折,而其中社会心理学的发展,更是晚了一步。审视一下目前我国的许多犯罪心理学著作,可能会发现其中的社会心理学元素还不够,对诸如交往、角色、群体、规范、制度、风俗、习惯、压力、舆论等研究较少。换言之,加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之间的联系,现在尚有明显差距。如有可能,应该有较好的犯罪社会心理学著作问世。
笔者过去一直主张要区分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如今却有一个大胆的设想,犯罪心理学研究不仅要针对个体层面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可以扩大到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用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论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现象,把社会心理看做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意识的低层次因素,实际上是主张研究产生社会犯罪现象社会心理,这主要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反社会心理因素,诸如反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等,还可以包括社会腐败心理、封建意识,整体上是指社会消极心理的总和。
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似乎在心理学发展史是不乏先例的。弗洛伊德早就用自己的精神分析理论去探讨人类早期社会及后来文明社会的犯罪,他把个体心理学看做同时也就是社会心理学,他在《图腾与禁忌》、《文明及不满》等著作中主张精神分析理论的原罪说,表明他对社会犯罪现象的看法与对个体犯罪的观点是一致的。以后,弗洛姆和马斯洛都阐释了社会犯罪的心理,弗洛姆用异化、病态社会心理来诠释现代社会的犯罪现象,而马斯洛用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人性观和社会观来论述犯罪,使用了似本能、心理维生素、低协同等新颖概念。
绪应予关注,并积极参与化解这种社会对立情绪。来自实际的声音,同样表明了增加社会心理学元素的意义。
四、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
吸取营养,存在“一头重,另一头轻”的偏向。
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是规范性。
学科,讲究的是法律规范。犯罪心理学作为跨学科、交叉学科,一头扎在心理学领域,另一头跨入了刑事法学领域。学科的性质表明,犯罪心理学必须与刑事法学融会贯通,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注重刑事法律的规范性。笔者是一直主张“犯罪心理法定性”的观点:所谓犯罪心理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就意味着犯罪心理离不开犯罪行为。可以说,没有犯罪心理的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的;同样,没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也是不存在的。对前一句不会有什么异议,因为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至于后一句,有人可能不同意:犯罪心理在先,犯罪行为在后,有时候某人有了犯罪心理,但结果并未实施犯罪行为,那不是只有犯罪心理而没有犯罪行为吗?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误解。
另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触角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领域还明显不够,如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被害人研究等方面都需要心理学的协作。犯罪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既有利于刑事法学的发展,又能深化犯罪心理学的理论,这是学科之间加强联系的一种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刑事领域出现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及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等,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领域更加拓宽了。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必须借助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壮大学科,不断形成新的学术亮点。
五、广阔的知识背景。
强调,就意味着不断开拓和加深犯罪心理学广阔的知识背景,把犯罪心理置于诸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中予以考察。除了心理学和刑事法学是犯罪心理学的两大主干外,其实也很难断定哪一方面的学科知识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绝然无关的。单学科的研究模式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跨学科视野通过不同学科视角的转换、交叉、融合,是一种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研究模式,它为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包括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论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国内外不少知名学者都谈到过学科的交叉点往往可能是创新的突破口。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丹尼尔·卡纳曼,把心理学分析方法与经济学研究融合在一起,为创立一个新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由此笔者联想到跨学科视野倡导的广阔知识背景,酝酿着犯罪心理学未来创新的生长点。
心理学的发展史表明,不管今天的理论多么盛行并获得赞同,但明天新的研究肯定会改写原有的阐释或推翻旧的观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也应该如此。在广阔的知识背景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否应该有多种模式呢?有些争论的尖锐问题,是否可以有新的解读呢?是否一定是非此即彼?难道不能亦彼亦此吗?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强调多重未来、多重交叉和多重选择,强调历史依赖性,强调内在的和固有的不确定性。在笔者看来,可能是亦彼亦此,可以有多种模式,犯罪心理学的发展需要多元化。
2007年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联名发表了《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该历史文献指出:“避免把科学知识凌驾于其他知识之上”。笔者的体会是,广阔的知识背景还包括科学之外的来自生活和经验的特殊知识。2008年12月21日《新民晚报》报道了王蒙用生活经验与老子对话,这位大作家说:读老子不可能找出定解,我要做的是寻找各种解释的可能性;用生活经验和他对话,互证互文。无独有偶,汶川地震一周年时,心理学家讨论心理治疗,发现“沉默是金”挑战着“倾诉观点”,这是来自灾区生活的实证。笔者对这些是颇有感触的,认为犯罪心理学也要重视来自生活和经验中的知识。
在笔者看来,马斯洛和波兰尼倡导的“默会知识”,重视生活、实践和经验中的知识,是很有价值的。马斯洛在《科学心理学》中说过,有胆识和创造力的科学家必须安于较低的或然性,必然认真对待每一种或然性,把它们看做一种线索,引导他怎样做,告诉他行进的方向。比如案例分析法对于犯罪心理学来说,是一种最常用、最典型的有效方法,有时候某案例中的一个情节或一句话,会深深触动研究者的思维。又比如,专家以外的智慧同样是值得借鉴的。虽然不能说人人都是犯罪心理学家,但媒体的观点、公众的想法,也会时而闪射出知识的火花。因此,犯罪心理学还需要吸取来自学科之外的知识。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四
1、青少年的心理特征。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如果不能抓紧时机促使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而是走向了反面,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归纳起来,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征:
1.1渴望独立的心理。
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1.2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1.3情感强烈又不稳定。
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1.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
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青少年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青少年大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的意识、认识、思维、琢磨、判断等过程来形成的。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主体的头脑中的反映,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
2.1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人的气质、性别、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是从童年开始的,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家庭的稳定和家庭的教育对青少年正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主导作用。家庭暴力等因素极易使青少年产生反叛心理,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2学校环境。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来塑造。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依赖学校的教育功能。因为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少年精神文明的场所,而且中学阶段还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方面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具有正义感;而另一方面认识能力还不全面,评价事物、看待问题好走极端,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挫折等。这些矛盾是青少年的共性,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课题。
2.3居住及工作环境。
有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学校的原因,而是在周围邻居、工作场所中结交了坏朋友后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居住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很大,尤其危险是,邻里中有教唆犯、惯犯、品行不良的人,他们常引诱邻里间道德观念不稳定,意志薄弱的青少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表现。
(1)逆反心理: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青春期的孩子渴望独立自主的心理日渐强烈,但其并不能达到独立自主,对老师家长的归劝根本听不进去,逐渐产生逆反心理。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
(2)从众心理: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青少年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3)义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14到18周岁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轻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4)报复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要害的阶段,也是最轻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熟悉易表面化、直观化。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4、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4.1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4.2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4.3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4改造性预防。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4.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1]犯罪心理学(修订本)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2]吴志刚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5.
[3]博客中国网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高层急谋对策,2004,8,27.
[4]康树华著。当代世界犯罪热点。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1.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五
正如老师所说,这是一部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片子,两节课还没看完,就马上回宿舍接着看完了这部影片,但是对于《圣经》不太了解,有些场景生涩难懂,也就只能看情节和画面,看到结局时深深的震惊。参考了很多资料,才略微看懂了剧情和故事本身的内涵,《七宗罪》展示的就是如果丢掉信仰,世界将会怎样。与我们不远的韩国,想离比较近,文化方面有想通之处,相对来说更能让我理解其中的社会背景,一部找不到缺点的电影是可怕的,《杀人的回忆》正是这样优秀作品。2003年在韩国票房冠军的宝座上停留了三个月之久的暴力动作大片。
影片《杀人的日子》开始20分钟,秉承经典韩片风格,节奏缓慢,用悠扬的音乐把人们带回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故事背景中。与《七宗罪》中的纽约,灰暗、潮湿、肮脏、混乱,接连不断的命案,简直与人间地狱大相径庭。《七宗罪》中看不到阳光,到处充斥着绝望,而《杀人的回忆》中的金黄麦田,让我们看到希望。
闲适的田间风光,大片金黄的稻田,细腻的不厌其烦的场景描写,甚至包括胖探员的家庭生活细节,来往农田的拖拉机,朴实的小镇人民,时有时无的游行示威,军政时期频繁的防空演习,像极了一部反映八十年代南韩军政统治时期的民众生活画卷,让初看的人很难联想到惊悚的连环杀人案。象征着丰收与希望的金黄色稻田竟然掩藏着惊人的罪恶,甚至惊讶于如此温暖的开场竟然直接过渡到了触目惊心的凶杀现场,突然得令人反胃。
一连串的杀人案,雨夜被害的红衣女子、女子学校的神秘传说、电台播放的悲伤情歌、匿名的点歌人„„,此案的真相似乎已呼之欲出。这时,案情急转直下,高明的导演掌握了观众此时紧张、压抑的情绪,使出一招让情节跌宕起伏,使所有人从守得云开见月明的希望中,又重重地跌入到沉寂的绝望之谷里。
十七年后,成功转型为民主社会的韩国,田间宁静祥和,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昔日的警官已经成为商人,养儿育女,但当他路过当年的稻田时,又经不住走到当年发现第一具尸体的田垦排水管前。
从一个天真的女童口中得知,凶手不久前来过此地。
再继续追问,答案让所有人都为之绝望——他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影片以中年朴探员闪着泪光、透着惊愕与茫然的复杂眼神结尾,留给观众的是一个没有答案的结局。
很多人还是会追问谁是凶手,然而导演此片的重点不在于揭露真相,而给予一个开放式的结局:
凶手就在每天与我们擦肩而过的普通人之中,人人都有可能——。
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人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另一面,而继续行走;而有一些真相注定无法大白于天下,被黑暗吞没。
这部影片的结局是对人性社会的深深讽刺。
如同那个片中经常出现的火车隧道,黑暗冗长,谁也看不到尽头是什么。在这点,与《七宗罪》有异曲同工之妙。
开头是老少两代警官追查杀人凶手,感觉好像一部侦探片。被杀者的惨象和阴森的作案现场在影片开头就让人心理紧张。在案子进行到第三个时,他们突然领悟到凶手是以杀戮的方式进行传道,在以上帝之名惩罚被天主教认为遭永劫的七种大罪:暴食、贪婪、懒惰、愤怒、骄傲、淫欲、嫉妒。片子的宗教意义也就从这里开始显现,并在剧情行进中愈加强调,特别是将近影片最后,凶手极力控诉的一段话,他说自己是被上帝选中的,来惩罚那些有罪的人。
在西方,启蒙运动发现了理性,自此,理性被逐渐推上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膨胀,充分肯定了人类的理智,开始蔑视上帝。到了近代,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理性摧毁了宗教信仰精神,认为科学技术万能的人类觉得理性可以实现一切。不错,以科学为代表的理性的确推动了西方社会的飞速进步,促其完成了现代化的过程。可是,理性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束缚自身的枷锁。
影片中,对现代城市的冷漠现实不断被展示。比如威廉提到遇到强奸犯的女士不要喊救命要喊救火才会有人关注;受到房东欺骗的大卫和崔西住着一栋不断受地铁震颤的房子;房东把被折磨成活鬼的房客当做最好的房客,因为他会定期收到放在邮箱的房租。
老威廉的态度其实就是现代城市人的代表,他对这个世界很是厌恶,在目睹一场街边的抢劫案后钻进出租车,司机问他去哪里,他说:“farfaraway„idon'tknowthisplaceanymore„„。”
他选择的态度是逃避。逃避这暗无天日,一直下雨,看不到希望的城市,或是这个黑暗的社会,这是部绝望的片子,它向人们展示了世界的罪恶和冷漠,但是没有告诉人们怎样避免这种境况的恶化。是保持人性的善和对上帝的皈依吗?可是片子塑造的拥有美好人性的崔西最后也被凶手残忍杀害。
灰灰的天空,灰灰的色调,似乎是这个毫无希望的世界的缩影,一连串的谋杀案笼罩在一团密云之中,凶手不知去向,暴食、贪婪、懒惰、淫欲、骄傲一项项罪名加在五名死者身上,剩下的两个目标到底是谁?罪恶的城市每天滋生新的罪孽,凶杀、迷幻、偷窃,就在隔壁转角的街口,坐拥整座知识宝库的警卫日以继夜地赌博,人类在追寻刺激的过程中似乎失去了什么。
年轻干探的妻子约快将退休的年老警探希望得到指导,如何在罪恶之城去生活,年老警探回忆从前女友怀上自己的孩子,他坚持要打掉,他到现在仍然自觉没有错,怎么能让自己的孩子在罪恶之中成长,他似乎看透人心,“如果你打算不要孩子,就千万别告诉他;如果你坚持要抚养孩子,就要用心去爱他。”最后年轻勃勃的干探家破人亡,年老的警探似乎深阅世情,名哲保身,导演暗示的是否要我们看破?美好的世界是没有的,但会是我们一直奋斗的方向。
太灰暗的结局,pitpeter的演绎近乎完美,最后的绝望与愤怒成就了整个计划,七宗罪呈现在人们面前,正如“传道者”所说,他的所作所为必将令到以后世人苦苦思索。不过苦苦思索的可能只会是像我一样的闲人,太多人融入现代的洪流,迈入都市的脉搏,被纷繁的信息弄至昏溃,“七宗罪”只可能是两个星期的头条,记忆总会衰退,或许有一天总会消失不见,我们的所作所为迟早会成过眼云烟,那么他那么努力地去“传道”,是否到最后仍然是白费。
米兰·昆德拉借助书籍去帮助记忆,为的是有过的罪行要永远被记清,对抗日益衰老的时间,对抗我们习之为常的遗忘,然而谁人会学他那么辛苦要永远记忆那些痛苦的经历,太多人会选择遗忘,有过的愤怒、真情、喜欢、相恋或者憎恨,到最后可能剩下的只是云烟。怎么办?害怕自己努力过的终将变成白费,消磨怠尽吧。可能是过程中的一步,那么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如何流传到明天,再明天,再到明年,明年,明年,甚至死后的每个世纪?一切都扯得太远,而一切我都尚未明白。
片中展示的是世界最为阴暗的一面,对于美好光明温暖的一面完全遮蔽,大卫与崔西的爱情尚且算作这个黑暗底色的一束光线,最后也由于崔西的被杀而消逝。人的出路在哪里?影片最后老警官威廉援引了海明威的一句话:theworldisafineplace,andworthfightingfor。iagreewiththesecondpart。(世界是美好的,并值得我们为此奋斗下去,我只同意后半句。)很喜欢雨果的一句话:痛苦能够孕育灵魂和精神的力量,灾难是傲骨的乳娘,祸难则是人杰的乳汁。在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真正的绝境,有的是绝望的思维。只要心灵不曾干涸,再荒凉的土地,也会变成升级勃勃的绿洲。
就像《七》中,最后老警官被问退休后将去哪里,他说“around,i’llbearound”。我想他不会退休。他会继续呆在这个城市,与恶势力继续斗争,经常看看天,直到看到阳光。
就像《杀》中,最后胖警官从小女孩口中知道,17年前的强奸犯前几天刚来过。面部复杂的表情,我想他会在此布控,等待他的再次落网。就像金黄色的麦田,象征希望。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六
交通工程系:
黄河。
防
洪
与
创
新
论
文
班级:铁道1001班。
姓名:张成强。
学号:2010060543。
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探讨。
姓名:张成强。
摘要:防洪预案是各级防指进行防汛指挥调度的基本依据,是防汛抢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主动防洪的行动指南,为了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应尽快建立并实行防洪预案的反馈机制,以便及时对防洪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有效指导防汛工作,减少灾害损失,保证防洪安全。
关键词: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
一、防洪预案的实施。
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洪预案由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防汛责任制是实施防洪预案的关键环节和有力保证,要建立权威高效、坚强有力、统一和谐的防汛指挥体系,层层落实防汛责任,全面实行防汛责任化,要切实加强对各项防洪预案的管理,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学习防洪预案,真正使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都要熟悉掌握,各级地方行政首长从防洪预案的编制修订到防洪预案的实施、反馈和完善,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建立防洪抢险技术专家组织,完善指挥调度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正确对待和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及时解决防洪预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保证防洪预案的顺利实施。
2加强洪水预警预报,争取防洪主动。及时准确的水文气象信息。
是防洪减灾的首要环节,要随时掌握雨情、水情、河势、工情变化,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的洪水险情。在接到洪水预报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雨情、水情等进行会商,研究落实各项具体防御措施,根据洪水预报立即启动相应的防洪预案,对迎战洪水的各项工作及时进行全面安排、周密部署,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按责任分工立即上岗到位,黄河河务部门岗位责任人应在洪水到达前8小时驻防所包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分工,在洪水到达前6小时驻防所包工程,组织群众防汛队伍在洪水来临前4小时到达所承担的查险堤段(工程),并将所需防汛物料设备及时调运到位,切实做好迎战洪水的一切准备。
3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巡堤查险工作,落实队伍,明确。
任务,夯实责任,严格制度,奖罚分明,包干到人,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查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抢护。
4防洪预案的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调控,统筹协调,主动防洪,加强管理,努力实现洪水资源化,千方百计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洪预案反馈系统在本辖区内,要以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为核。
深入实地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并分别负责所包区域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防洪预案的执行情况。各防汛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和防汛专项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并负责向本级防指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各级防指委派的防汛督查组织,负责监督防洪预案的具体实施。各级防汛办要将各种反馈信息及时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防洪预案反馈的内容及要求。
1本辖区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黄河防洪、防凌预案、防洪工程抢护预案、“揭河底”对策及反恐怖预案等各种防汛预案,在编制、报批、执行等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和实际运用情况,都要及时进行反馈。
2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工作,在洪水来临前2小时,向各级防办上报防汛领导上岗到位、防汛队伍和防汛料物上坝情况,防汛工作部署情况,交通、照明等后勤保障情况、迁安撤退情况,迎战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等情况。
即报上一级黄河防汛办。同时,要及时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严格险情灾情统计上报制度,未经上级防办核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险情灾情。
4每次洪水过后,要在3天之内对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向上级提交总结报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足之处和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防洪预案中预报(预估)的洪水位和洪水淹没等情况要及时加以修正,使之更加切实可行,便于操作执行,有效的指导防洪抢险工作。
四、防洪预案反馈的保障措施。
1各级防汛办要切实加强防汛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和防汛管理工作,大力提升防汛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递处理各种防汛信息、指令,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为各级防汛领导当好防汛参谋,并落实专人负责防洪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网络,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通讯联络和沟通协调,及时收集整合防洪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不断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
时提出整改措施,对防汛抢险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并提出处理建议。在大洪水期间,对违反防汛有关法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3各级都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项信息的反馈责任,提高时效性和反馈质量,做到反应迅速、快捷高效,准确及时,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洪预案的管理反馈工作,确保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七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有前科劣迹(包括被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日益增加,已占总数的11.1%。已经成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前科种类以劳教和刑事处罚为主。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受过刑事处罚的占总数的58.9%;被劳教的占总数的39.2%;还有涉及其他处罚的个别人员。
(二)重新犯罪的罪名比较集中。犯盗窃罪的最多,往下依次是抢劫罪、涉毒罪名、故意伤害罪,这四类犯罪占重新犯罪的77.4%。诈骗类罪名占总数的5.5%。
(三)涉毒案件成为重新犯罪的重要构成。涉毒案件在重新犯罪中比例偏高,占总数的16.4%,排在重新犯罪的第三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毒人员的屡教不改、难于转化。
(四)“flg”人员重新犯罪仍然存在。均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些人初次犯罪也多是触犯相同罪名,flg顽固分子的思想转化十分困难。
(五)重新犯罪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现象明显。在重新犯罪时,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占总数的8.4%;同时触犯三个或三个以上罪名的有占总数的1.1%。触犯罪名最多的竟达到6个。
(六)重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仅有个别案件作撤案处理或是不予起诉,绝大多数都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七)犯罪嫌疑人以刑满释放或假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不论初次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也无论刑期长短,57.1%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是在获得自由之后的三年内。说明刑满释放后的头三年是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关键时期。
(八)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初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占总数的21.05%。当这部分人重新走向犯罪时,犯罪情节和后果均趋于严重。
二、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接纳度低。社会对有前科人员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在社会生活中不愿与其接触,各单位不愿雇佣,怕给自己带来麻烦;或是在迫不得已的接触中处处设防,生怕有前科人员再次犯罪。这种社会歧视现象和犯罪暗示,会刺激有前科人员的心理,使其存在破罐破摔的想法,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伏笔。
(二)关押场所“二次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初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与一些惯犯、“老手”关押在一起,受到精神上的种种折磨,在心里极端无助的情况下,会听信惯犯们的言辞,逐步认同惯犯的思维方式,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方法。
(三)自身犯罪心理形成定势。一些犯罪嫌疑人初次受到刑事处罚时就已经是以犯罪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仅仅是第一次被抓住而已。这类人员受到在受到处罚后,不会改邪归正,反而会不断琢磨如何才能避免再次被抓到,对其进行思想改造难度极大。
(四)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犯罪嫌疑人基本都存在不良的生活习惯和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的朋友圈子,刑满释放后,在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下,犯罪嫌疑人会在原来的朋友中寻求认同,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就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社区帮教工作效果有待加强。在现阶段,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引导工作比较单一。找到卓有实效的帮教方法是重中之重。
(六)缺少家庭关怀是一个重要原因。家庭关怀对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极为重要。一般来说,来自父母、配偶的关心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来自家庭的冷漠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无法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双方面的歧视和压力,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出狱前的回归教育要更全面。对监管部门来说,应进一步做好犯人出狱前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从心理上与社会接轨,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二)加强跟踪心理辅导。应有专门机构进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心理辅导。这种辅导不同于假释人员的定期报告,而是心理咨询性质的辅导机构。通过对出狱人员的跟踪辅导,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三)应鼓励出狱人员自主创业。由于社会接纳度低,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很难寻找到合适的工作。为扩大其谋生出路,应在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进行个体经营,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四)家庭关怀十分重要。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来自家庭的关怀能够帮助他们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恢复自由的初期阶段,在他们感到茫然和痛苦的时候,家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实现思想上的平稳过渡。
(五)社会环境应予改善。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减少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正常与其交往,从而减轻这类人员的逆反心理和仇视社会的思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减少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八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具体而言,它是研究犯罪心理与心理对策的学科。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大陆地区将之作为一门大学课程却只有30多年的时间。当前,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已经普遍成为高等院校法学、公安、应用心理学等专业的专业课或者专业基础课。
但是,随着国内外犯罪心理学学科的进步与培养人才要求的提高,犯罪心理学的本科教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政法、公安、应用心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用型、复合型要求:教师辛勤的讲授并没有充分实现学生理解学科的基本原理与掌握实用的心理分析能力、技术之教学目标;教学者与学习者在付出自己的努力之后都不甚满意。
具体体现为:
其一,犯罪心理学作为以理论为基础的应用学科,但是学生们在学习了这门学科之后,虽然了解到了许多诸如精神分析、行为主义或认知学派关于犯罪行为、犯罪者的理论观点,却并不能很好地将这些理论与观点应用于真实的案件分析,更不能有效地应用于办案实践或罪犯改造活动中。反而,学习者普遍认为,其理论观点与司法实践运用的距离较远,其操作性技能更显得模糊不清。
其二,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向社会科学的边缘性学科,但是多数学习者在学习课程之后并没有体会到犯罪心理学的知识与技能对于从心理学的微观层面深刻解释、预测与控制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独特性,反而产生与犯罪现象学内容有类似或雷同的感觉。
其三,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的学科,学生在课程学习后没有得到系统的、实际的犯罪心理分析的能力训练,不能准确地进行犯罪人的思维观念、情绪情感、行为模式与个性特质的把握。导致犯罪心理学本科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原因,除了学生不具有扎实的基础心理学(如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等)知识之外,更主要是由于教学者没有将教学内容与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没有采用以形象直观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法。因此,为提高高校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质量,有必要在学科体系内容发展的同时,对教学法进行新时代特征的思考与创新探索。
教学法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策略与具体方法,它对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由于犯罪心理学学科的交叉性、应用性与或然性,其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除了必须遵循一般的教学原则,如系统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渐进性原则等,还需要努力做到:
(1)以司法应用为教学导向。以学生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为教学的操作性目标,加强学生应用性的学习与思考。
(2)以分析能力培养为教学核心。即“学会思考”。犯罪心理学应用实现必须以学生犯罪心理分析能力的培养为根本;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深度的心理分析的模式与角度必然激发学生持续不断的学习兴趣、热情,以克服当前学科教学中普通存在的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同时也可以克服多数课堂教学中出现的课程初期学习兴趣热烈而中后期学习热情大减的情况。
(3)以学生积极参与为教学路径。即“积极地学”。这不仅是学生积极性的表现,也是保证学生主动性知识积累与能力发展的前提。对此,教学活动中灵活多样的激励、鼓励措施具有很好的强化作用。
(4)以具体的分析研究维度为教学手段。即“在做中学”。学生学习的核心就是习得教师分析犯罪者与犯罪行为的维度与具体方法,此为培养其分析研究能力的具体表现。(5)以真实的刑事案件为教学素材。即“真实地学”。真实的案件素材是促成学生日后将所学知识技能应用于真实司法活动的必要条件,这样既可以让学习者时刻感到本学科与社会真实现实及犯罪现象的紧密联系,又能激发他们努力掌握准确描述与预测犯罪人的心理动力。
(6)以直观形象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教学媒介。以直观形象、灵活多样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教学媒介,不仅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便捷地提供大量的信息量,而且还能有效地进行多方式的师生交流沟通以及教学课堂外的有益补充。
为此,新时代条件下犯罪心理学的教学需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讲述为主导、学生相对被动的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此教学法的探索实践在刑事学科类的课程教学中历来已久。它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中同样非常适用。它不仅可以让学习者真切了解真实的犯罪者与犯罪过程,而且激发学习者试图以专业的视角看待、分析犯罪者的心态与犯罪行为。对于社会上刚刚发生的或者正在审理的热点刑事案件,它还可以激发学习者尝试以所学习的理论与方法去预测、分析真正犯罪人的技能。在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典型的、代表性案件的选择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有代表的案件分析才能引导学习者加以模仿与深入地了解犯罪者。在选择典型案件时,需要注意区别典型案件与极端案件的差异,尤其是不能将典型案件与极端的、变态型的犯罪案件等同(因为变态型犯罪只是整个犯罪现象中的极少数),虽然极端的、变态案件可以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但它并不能代表其它类型的犯罪案件。
同时,深度地分析案例中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征与犯罪行为特点更具有专业的价值,而不是一般的了解案情和犯罪人情况表面描述。所谓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分析就是分析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态度(如犯罪思维模式、犯罪合理化)、情绪情感特质、行为习惯与独特的犯罪人格特征,而犯罪行为特点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模式(如动力定型)、犯罪手段、犯罪习惯、犯罪惯技等。在具体的犯罪心理分析中,还要经常性地联系犯罪人的成长经历及心理创伤、挫折事件。
将其过去经历与现时的事件综合考虑。在教学实践中,典型化的、各类型犯罪案件往往具有较好的分析示范作用,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张君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刘涌和沈阳特大黑势力团伙案、“杨新海案”、“黄勇案”、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徐力杀母案、刘海洋伤熊案、周一超报复杀人案、陈正平投毒案、“九·一八”开封文物盗窃案、刘拴霞杀夫案、杜培武冤案、“张子强案”、“邱兴华案”、“罗刚案”、赵氏弗吉尼亚校园枪击案等,以及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社会与法》、《法制在线》等相关栏目报道的案件,都是近年来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例,它们典型地代表了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有组织犯罪、变态人格犯罪的犯罪者心理与犯罪行为特征。教学实践证明,它们能较好地帮助学习者理解犯罪心理动力与犯罪行为模式。
(二)文献资料分析法。
此教学法是将特定犯罪心理学专题的研究资料或学术论文引入到教学活动中以加强学习者对相应理论观点理解掌握的方法。这些文献资料(包括犯罪心理的专题调查报告与论著)多数是专题研究学术报告或学术综述资料,对于扩展与深化学习者的分析视野具有重要的激发作用。如《fbi校园枪击案件调查报告》、《西方刑事经典论著系列》(犯罪动机剖析系列)、《犯罪心理纲要》、《在证人席上》、《被暗示性》、《审讯心理手册》、《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罪犯矫正手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等等,都是适宜教学运用的较好研究文献资料。文献资料分析法可以采用课堂讨论式与报告式开展。课堂讨论式让学生课堂前对文献资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思考,在课堂上进行提问、回答(教师回应与学生之间回应、对质交流),以大大地深化基本理论观点。而报告式则是布置学习者在扩展学习相关文献资料后进行核心的书面报告、小组代表报告、课堂交流。此教学法对教师而言,关键在于选择好针对性强的研究文献资料(在后期也可以尝试提供专题或方向让学生自己搜索文献),而对于学生而言,关键在于认真阅读思考这些研究文献或论文,方能在课堂交流讨论中有大的收获。
(三)作品分析法。
所谓犯罪心理学课程中的作品分析法,就是将具有犯罪心理及行为分析特征的文艺作品作为素材的教学方法。文艺作品虽然是艺术形式地表现了某些类型犯罪案件,有的还明显具有夸张、典型化或过分艺术化的痕迹,但其案件往往具有司法事件的原型,并在真实生活中有所体现,它对犯罪者、事件参与者以及犯罪事件有着不同程度的心理描写,这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者是一种很好的了解不同类型犯罪人的机会。而且,好的犯罪心理体裁的作品,往往以犯罪心理学及人格心理学、病理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应用技术为基础,艺术化地展开犯罪情节与犯罪者的心理历程,对于故事化、形象化地揭示犯罪心理具有独特的吸引力。因而,特定的作品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的有益补充与延续。
此类作品一般包括电影、电视作品、专题研究作品及探索纪录作品,传统而经典的犯罪心理电影《七宗罪》、《人骨拼图》、《爱德华大夫》、《沉默的羔羊》、《黄道十二宫》、《精神病患者》、《陌生人》、《少年命案十三宗》、《红蜘蛛》、《浪潮》、《死亡实验》,以及近年来欧美电视系列剧《犯罪心理》、《疑犯行为分析》等,具有较好的观赏性,又具有相当的犯罪心理学的专业视角。专题研究及纪录作品,如以精神病理研究成果(“邪恶的等级”mostevil一22)而制作的专题片《邪恶的犯罪》,以美国联邦调查局犯罪实战为背境的《全球重大案件侦破实录》、《邪教组织的力量》、《世界十大悬案》,英国广播公司以真实案件为背景而制作的系列纪录片《重大罪犯》、《少年监狱》等等,由于其专业性突出、针对性强,在教学活动中具有良好的促进效果。
在采用作品分析法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有:有意识将作品特定内容与课程中相关理论或观点相联系(避免作品成为了单纯一般消遣或欣赏的对象);强调作品中进行专业分析的维度与视角;提醒作品中所呈现案件的类型特征与特异性(避免学生将案件特征过分地泛化而无意识地混淆了各特定类型案件的基本特点与差异性)。为配合课程教学运用,有条件的应该将作品进行相应的编辑,删节某些纯粹的故事情节,以呈现与课堂内容紧密相关的作品部分。对于篇幅较长的作品,可以引导学生在课堂外的时间进行欣赏与分析,也可以采用集体组织形式或个体赏析形式进行。
(四)研究型教学法。
结合教学内容,邀请本学科的专家,对相应的专题进行理论或实践的讲座与报告,以大大地扩展学生的视野,开拓其思考,领悟到所学理论与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价值。如以真实案件侦破与我国犯罪现象为基础的《刑事侦察中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中国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西方审讯技术中的问题与对策》、《心理专家证人》、《文化差异与犯罪心理分析》、《实战中危机干预的策略》、《行为矫正技术在我国监狱改造中的运用》、《我国罪犯心理咨询技术与发展》、《警察的工作压力与应对》等等讨论专题报告,由于其内容的现实性与专题性,学习者往往具有极大的热情,有些学生正是在专家报告的激发下决意进一步深造学习的。
(六)参观实习法。
由于大多数学生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生活经历,他们对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的经验印象往往来自影视作品等间接经验。为了让学生深入地理解所学知识与技能,可以让学生进入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实践部门,让学生接触不同的真实犯罪人,了解影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不同因素,了解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对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通过诸如结构性访谈或心理量表的测评等技术深入探讨和分析以深化课本上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及操作应用。对于社会需要强烈而应用性明显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来说,学习者到实践部门的参观实习应该成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必要补充。
(七)网络辅导法。
现代学科具有快速激增的信息量,犯罪心理学观点与技术的发展同样具有日新月异的特点,而课堂教学仅仅是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知识与技术传授,其有限的时间与容量有必要通过当今日益成熟的信息技术来扩充。网络辅导法可以通过学校现有的教学网络平台进行,如提供文献资料、教学答疑、教学安排、作业传送与批改等教学信息,也可以实现及时快捷的教学问题及学术交流,并把问题教学与学术研究、学生品格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此教学法还可以通过教师专门设定的网络途径(如讨论平台、公共电子信箱等)实现高效率的个别化教学辅导与专题化交流。
犯罪心理学课程面对当前人才培养实用性、复合型的目标,教学法的创新成为了必然的要求。而教学法的探索需要教师求实态度与具体的科学方法的结合,也需要学习者主动积极地配合与潜心思考。犯罪心理学具有广泛发展的理论观点与学科本身具有的应用性,它对于学习者的吸引力与学习激发力只有在灵活多样、联系司法实践而又直观形象、富有启发性教学方法的引导下才能转化为实际的学习成果,也才能充分发挥出该学科应有的知识力量与司法实践的实用价值。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九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1][2][3][4]。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十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如果不能抓紧时机促使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而是走向了反面,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归纳起来,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征:
1.1渴望独立的心理。
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1.2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1.3情感强烈又不稳定。
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1.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
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2、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
青少年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青少年大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的意识、认识、思维、琢磨、判断等过程来形成的。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主体的头脑中的反映,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
2.1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人的气质、性别、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是从童年开始的,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家庭的稳定和家庭的教育对青少年正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主导作用。家庭暴力等因素极易使青少年产生反叛心理,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2学校环境。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来塑造。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依赖学校的教育功能。因为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少年精神文明的场所,而且中学阶段还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方面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具有正义感;而另一方面认识能力还不全面,评价事物、看待问题好走极端,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挫折等。这些矛盾是青少年的共性,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课题。
2.3居住及工作环境。
有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学校的原因,而是在周围邻居、工作场所中结交了坏朋友后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居住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很大,尤其危险是,邻里中有教唆犯、惯犯、品行不良的人,他们常引诱邻里间道德观念不稳定,意志薄弱的青少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表现。
(1)逆反心理: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青春期的孩子渴望独立自主的心理日渐强烈,但其并不能达到独立自主,对老师家长的归劝根本听不进去,逐渐产生逆反心理。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
(2)从众心理: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青少年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3)义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14到18周岁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轻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4)报复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要害的阶段,也是最轻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熟悉易表面化、直观化。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4、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4.1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4.2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4.3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4改造性预防。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4.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参考文献】。
[1]犯罪心理学(修订本)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2]吴志刚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5.
[3]博客中国网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高层急谋对策,2004,8,27.
[4]康树华著。当代世界犯罪热点。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1.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令人惊异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中。一些问题少年和社会青年有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心理,对在校学生颐指气使、连打带骂,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存在惧怕心理,唯唯诺诺。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会体会到受刑事处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负过自己的“敌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资本,可以召集众多社会青年对以前欺负过自己的人进行报复,而不必担心遭受袭击。
(三)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在其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四)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未成年人的犯罪心里矫正工作缺失严重。在现阶段,单纯法律惩罚不能达到教育矫正目的;而学校老师在课余的简单说教,无法成功完成心理矫正辅导;如果家庭又没有做到耐心帮助和教育(有的甚至没有家长关心),又将其推向学校和社会,未成年人有一种被抛弃感,继而在不良社会青年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六)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治理缺乏实效。在当前的一些学校,老师们在保证教学质量之余,多以“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安全”为标准进行管理,对学生走出校园后遇到的问题无暇顾及,使得学校周围发生的社会青年滋扰学生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轻则被抢走小额金钱,重则被殴打至伤,严重危害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人生观,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进而发展为“以暴制暴”,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
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教育效果。
(一)“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多部门分段保护,严重制约此项工作的发展。
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分头进行但都无法深入下去、只能点到为止的状态。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处、起诉处都设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在预防处还有专人负责青少年犯罪预防。在法院、公安也设有类似的部门和办案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程序上公检法各管一段的未成年人矫正方法成效甚微。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顺带进行不是有效举措。
(二)预防总体思路圄于狭窄,程序改良现象成为主流。
现阶段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以在司法阶段的程序保护为主,而对其人格转化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方面,有不少关于程序改良的先例:如公安系统对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系统对此类案件加快审理节奏,减少犯罪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一些法院采取“缓审”制(推迟开庭时间考察未成年人,考察表现良好者作无罪判决),或是“前科淡化”制(也是通过考察表现良好者由司法机关出面淡化其曾经犯罪的经历,有的法院直接建议从档案中撤出判决书、视为没有犯罪经历),还有的采取“圆桌审判”(将传统八字形审判格局改为半圆形,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感),以此消除犯罪记录可能带给未成年人的人生伤害。但是,应该看到,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只限于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试点改良,涉及未成年人思想转化的少之又少,并没有形成整体的、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体系”,无论从思路上、还是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连贯性。
(三)在保护、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
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各部门工作人员基本上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方式。就是指程序上规定要进行教育就口头说几句,且以套路说教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心理状况知之甚少。这样的教育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听不进去,甚至会产生更大的抵触心理,收效甚微。这是现行矫正制度的明显缺陷。
(四)没有配套有效的“心理矫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规定不但不能起到教育挽救的功能,反而减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优待。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最为明显的是对未成年人能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能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减少未成年人被“二次污染”的机会。但是,由于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一些被取保候审或是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会由此产生“我没事了”的感觉,认为做坏事被抓住也不过如此,把犯罪经历当作资本炫耀,变本加厉地进行犯罪活动,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成为犯罪加速剂。由此可见,心理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五)相关立法单一,且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培训。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匮乏现象比较严重,现有法律不仅单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界定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也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具体执行的人员更是没有可以借鉴和学习的法规资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算一步。
(一)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关键在于理论联系实践。要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加强实证研究。在理论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加快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尽快解决现存的各类实际问题。
(二)加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心理辅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最有用的方法。因为他们的心智本来就不成熟,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误入歧途,但是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他的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仅有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的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专职进行。建议在司法局或教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三)集学校、公检法、社会等多方力量,统一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出能够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保护方案。
为了进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应当对矫正工作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仅靠公检法或是学校的力量远远不够,要充分发挥社团的力量,由专门机关牵头,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进行统一研究,寻找对策。
(四)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区服务。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我国应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刑罚措施之外,增加强制性社区服务这项刑罚。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把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
(五)学校不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在现有体制下,学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学率、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对犯罪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足够的耐心;而这些学生往往也是屡屡违反校规校纪、使学校头痛不已的“坏学生”。在权衡利弊后,学校就会作出开除犯罪学生的决定。此举在短期内解决了学校的问题,却是以牺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代价。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会感觉无助和失落,极有可能会转而向社会不良小团体寻找精神寄托。学校应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辅导,引导他们回归学校。
(六)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方式辅导。为防止家长的错误教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其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十二
院系:信息科学系。
学生姓名:
学号:
日201017。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
在我们眼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中接受到错误的、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犯罪心理,甚至实施不可预想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也经过了懵懂的未成年时期,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过的一个人生阶段。然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开始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成人化的趋势,愈来愈成为全社会关心和期望解决的重要问题。
说到犯罪原因,其定义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的引起犯罪结果和犯罪现象的现象和进程。那么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过程则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家庭、教育、思想、道德及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性格等一系列综合作用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内部原因。
(一)、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是人们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因素导致的。这一特点表现在生理、心理方面,就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归纳起来;造成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好奇心理和消极的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青春期的孩子容易兴奋、产生激情,所以特别容易因为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冲动型犯罪。这时候,未成年人的天性导致他们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有强烈的求知欲。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辩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对错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特别是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有的青少年出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的心理驱使去寻求刺激,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差,进而仿效,造成的违法犯罪。
2、盲从和从众心理。
在很多的共同犯罪中,部分未成年人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从事,人云亦云,个体在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是一种盲从的行为。
未成年人集中犯罪,就是基于未成年人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追求吃喝玩乐,追求享乐主义。
3、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未成年人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由于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定型,处在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阶段,也是逆反心理极其强烈的时期。对社会、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感性化。在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如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使未成年人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从而造成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
有的未成年人对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成绩较差学生的做法不堪忍受,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他们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4、追求虚荣和物质化的心理。
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华,年轻气盛,尤其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摆阔、逞强。有时候为了证明自己的男子汉气魄,义气用事,“哥们”情意重,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斗殴,花钱如流水,在所不惜。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钱总有不够花的时候,这时候,在缺钱的情况下,很容易为钱引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类型犯罪。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渐长,有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见利忘义。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外部原因。
(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
人们都说:“家是一个人一生的避风港”,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家庭结构残缺,父母离异等。
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离异,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父母的离异,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加之外来因素及家庭成员之间交流的欠缺,再加上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2、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有些家长不注重孩子德育方面的教育,仅仅看重学习成绩,对思想品德教育不重视,如果孩子做了错事,父母经常采取打骂体罚,棍棒教育等方式管教,根本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对未成年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3、关爱方式不正确。
绝大多数未成年都是独生子女,自幼被父母宠爱有加,如同小皇帝、小公主,骄纵任性,养成了他们好吃懒做、好逸恶劳、唯我独尊、任性自私的不良习惯。当这些未成年人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失去自控,走向邪路。还有的父母忙于自已的事务,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放任自流,由于这些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教育、监护,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尤其在独生子女犯罪中,更为常见。
4、受父母不端行为的影响。
家长的不良道德品质,最易在孩子的心理上留下疤痕。家长是孩子的直接教育者,每日耳濡目染,朝夕相处,家长的是非观念,家长所爱所憎都能直接深入孩子的灵魂。
(三)、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1、学校教育不当,法制道德教育滞后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大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连最起码的做人的知识都不教授学生。对一些差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简单地采取停课、劝退、开除等方法使这些学生失去了受教育的信心和机会,有的中途辍学,有的破罐子破摔,导致他们消极面对世界,面对社会,失去了重获新生的机会。教育应该是多方面的、立体的,学生受教育也应当从各方面入手,特别是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有的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根本没有开辟法制课,使得学习从小不能树立法制意识,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更不知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良风气诱发,低级文化的腐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社会丑恶现象的不断蔓延,逐渐污染了社会风气。
而未成年人面对着多姿多彩的社会,常常会在都市的灯红酒绿里迷失自己,造成人格扭曲,价值观错误,甚至会因此陷入犯罪的深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分析及对策》余焕春杜晓红。
[7]《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与教育》中国心理医院网。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论文篇十三
我国的法律制度对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历来持宽容的态度,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遇原则。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却呈现出了明显的增长趋势,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受到国家、社会的关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作为青少年成长的监护群体都希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遵纪守法,对青少年的轻微违反犯罪行为也是“宽容多于严厉”。但是,这种“博爱”不仅未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效果,反而还成为青少年犯罪状况的恶化的诱因。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键是重视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因此,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为材料基础,进而了解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状况并据此予以矫治,才能够实现有效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标。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一)青少年的界定。
对青少年界定的年龄标准各个国家是不同的,例如,《日本少年法》规定青少年是指14岁以上20岁以下的少年;《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是指从“14岁到18岁”,《德国青少年法庭法》规定“18岁到21岁”的群体也可适用《青少年刑法》。青少年的范围应该界定为13岁到25岁比较合适。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1、暴力犯罪突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江西等省份由于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犯罪情节愈发恶劣,犯罪类型趋于复杂。暴力文化的传播对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来说充满了刺激性和吸引力,抢劫、盗窃、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极为突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青少年暴力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智能化的犯罪手段。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利用手机、电脑、网络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作案的情形也日益增多。青少年的年龄虽然小,但具有较强的认识能力、模仿能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为突出,其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比较明显。
3、团伙犯罪突出。人具有集群的意识,青少年表现的更为突出。青少年一般喜欢拉帮结派、组成小团伙,在这样的小群体中,具有各种不良行为和心理倾向的人混迹一起,便会诱使成员之间互相模仿、交叉感染,强化共同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近几年各地发现了不少在校生和社会不良青年组成的带有封建行帮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也是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成因。
(一)内部成因:心理发育与生理发育、外界环境的矛盾。
青少年在青春期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是不均衡的,生理发育迅速,而心理发育缓慢,由此产生了如下的矛盾:一是生理发育和心理水平发展不均衡。心理的发展要具有一定的生理基础,青少年的生理发育迅速,而缓慢的心理发育不能与之相适应,使他们缺乏调节和支配自己的能力,常表现为无法正确处理过于旺盛的精力,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青少年心理发育状况与外界环境不相适应。容易诱发犯罪的青少年时期,青少年的自我心理不成熟,心理调节能力差,往往不能很好的承受外部环境带来的压力。特别在中学阶段,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压力不能依靠自身进行心理调节,也无法通过与他人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来宣泄,青少年往往会选择寻找刺激、欺负他人等外部行为来缓解,在不知不觉中去犯罪。
(二)外部成因:成长环境。
1、家庭环境。家庭是社会教化的起始场所,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缩影。各种社会影响可以通过家庭这个中介反射到孩子身上而发生作用。从我国现阶段来看,不良家庭环境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结构存在缺陷。不完整的家庭结构是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青少年放任自流,误入歧途。二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态度表现为两个方面,要么过分宠溺、骄纵,要么过于严厉的管教、动辄打骂。在这两种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极易产生逃避和叛逆的心理,当压力超过他们心理的承受能力时,就很可能受偏激心理的影响而误入歧途。三是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性格态度等对青少年产生着较大的影响,父母的不良行为会给子女的心理以某种消极的“暗示”。
2、学校环境。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不当教育的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青少年抵制和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也存在不利于青少年的社会化的方面,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是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并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这样很容易使成长中的青少年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二是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学校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学生的价值观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进而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达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三是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青少年的青春期基本都是在学校度过的,青少年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由于未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指导,使得他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书籍等,加上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3、人际交往环境。差异交往理论认为,一个人参与系统的犯罪行为的几率,大致上是由他与犯罪行为模式进行接触的频率和持续性决定的。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与其同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团伙犯罪一直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青少年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青少年”,在不良文化的“感召”下,基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使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而且还可能形成地域性的不良群体或犯罪团伙。
(三)个体成因:个性的偏倾。
个性是个体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具有一定倾向的比较稳定而独特的个性心理特征的总和。个性的形成主要受社会生活条件、教育以及个体的社会实践和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影响。由于青少年心理和人格的不成熟,身心发展矛盾的复杂性以及外界的影响,使青少年容易形成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心理畸形发展,甚至形成颓废、腐败的思想观念。
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认知特征。
青少年常表现出认知能力低下、认知结构畸形、认知标准模糊的特点,缺乏应有的社会生活经验。犯罪青少年当中的大多数人具有颠倒的、错误的是非标准和道德观念;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甚至藐视法律,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恐惧,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在极低的认知水平和消极的生活体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腐朽没落的人生观:封建主义的“哥们义气”、剥削阶级吃喝玩乐的“享乐主义”、“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和“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是引发犯罪的错误认知内容。
(二)动机特征。
动机产生于需要。青少年的犯罪动机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1)情境性,青少年本身具有喜爱模仿、好奇心强等特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再加上自身意志的薄弱,易形成犯罪动机;(2)情绪性,犯罪青少年的动机与其情感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犯罪动机的产生、变化和转移易受情绪的影响;(3)隐蔽性,青少年对犯罪动机本身很模糊或者不清楚,开始是属于未被意识到的动机,后来才发展成为意识到的动机。
四、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和矫治。
(一)犯罪心理预防。
犯罪心理预防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心理的相关因素,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有:
1、依靠外界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一定犯罪情境中产生的,所以需要改善外界环境以排除和减少外在环境中的消极因素:(1)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学校作为传授知识的重要场所,应当完善教育内容,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切实关心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发展起着极大的影响,父母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为子女树立良好榜样;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可以迅速而广泛地反映社会的风气和文化,所以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控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身心成长的各种不良资讯。(2)重视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开展心理卫生工作,是维护心理健康、培养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如果能有效地消除犯罪心理,或者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依靠自身力量。个体心理包括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如果消极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就有可能演变为犯罪心理。因此,加强青少年的自我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地进行自我完善,增强自我控制能力:(1)提高自我认识的水平。自我认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自我意识完善的程度,因此,培养青少年的自我意识,首先应提高自我认识的水平,增强其自我认识的主动性。(2)促进自我意向的发展。自我意向,即自我对待意向,它表现在对自己的期待、要求与控制的水平以及对自我意向的内容方面。促进青少年自我意向的进一步发展,引导其形成比较远大的抱负和理想,根据实现自我理想的需要,合理安排社会生活。(3)发展自我控制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主要表现在自觉性上,要促使青少年形成合理的需要和远大的理想以及对自己选定的奋斗目标坚持不懈的精神,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
(二)犯罪心理矫治。
1、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美国最先适用,采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的模式,基于民主自由的理念和塑造守法公民的目标,把非监禁刑作为改造罪犯的主要形式。对青少年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与成年人罪犯隔离改造避免了交叉感染,让其充分的意识到自己罪过的同时还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调整心理状态,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避免误入歧途。
2、再犯心理评估预测。再犯心理评估预测在香港得以广泛适用,方便了法定机关作出多项以资料为依据的决定,有助于降低再犯风险和实现暴力行为的矫治目标,对暴力罪犯的更生工作至为重要。对青少年采用再犯心理评估预测的方法,可以及时地掌握其犯罪心理意向,在其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前予以有效预防。
参考文献。
[1]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曾赟,孔一,张崇脉。犯罪原因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李训伟(1979-),男,江苏沛县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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