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理赔的案例(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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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自己的目标进行评估和调整,更好地规划未来。写总结时,我们应该保持思考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局限在表面的现象和问题,而是要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内在关系。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一

20,陈某为其私家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2月14日至2月13日。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11年9月2日凌晨4时31分5秒,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处接到报案,称g50(往西)a30(往金山卫方向)处有一辆轿车侧翻,未看到司机,交通影响不大。5时54分,事故驾驶人陈某之子亦报警称翻车,无人伤,其自行至医院就诊。后陈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情形而拒赔。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等50万余元。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二

11月13日,投保人曾长云先生将一辆自有的凌志小轿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南县之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车辆的保险价值为六十二万元,保险金额为四十九万六千元,并按照此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6月10日,投保人的车辆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盗,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车,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投保人于1911月24日向保险公司索赔,3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答复只同意赔款210800元。投保人认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20%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应该赔款396800元。双方争执不下,投保人遂请林仁聪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起诉后,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赔率应为10%,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请求变更为446400元。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三

2013年4月18日,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单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00份,保费300元,保险期限一年,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额30万/人。

2014年4月16日上午十点左右,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发生爆炸的楼房原为九层楼房,爆炸后已倒塌成三层。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当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同时也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19日下午,江苏如皋化工厂爆炸最后一名失踪者被找到,经现场确认已死亡。至此,该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

2014年4月16日上午十一时,太平洋寿险江苏分公司南通中支获知此特大爆炸事故信息,公司上下联动,不分昼夜,有序展开,第一时间启动理赔应急预案和绿色通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小组,一方面积极查找业务档案,一方面通过网络媒体并派专员亲自赴现场跟踪了解事故动态,积极响应南通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指示精神,全力做好理赔善后工作。公司本着担当社会责任的原则,郑重地向各界承诺将积极为政府排忧解难,帮助受灾企业减轻负担,愿受伤员工能及时得到治疗,死亡家属早日得到安慰。

最终,在获知死亡和伤亡名单后,太平洋寿险在“4·16南通双马化工爆炸事件”事发30小时内先行支付了双马化工单位100万元理赔预付款,并在此次事件处理完必后,简化理赔手续,以最快速度完成全部理赔事宜,共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40万元。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四

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五

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六

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7月15日零时起至7月14日24时止。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

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七

被保险人柳先生,自5月起,被保险人先后在我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份保险,其中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500万元。3月,被保险人不幸因车祸身故。

事故就是号角,案情就是指令。鉴于客户保单保额较大,在5月16日接到客户家属报案后,中国人寿立即启动大额案件理赔快速处理程序。一方面,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及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另一方面,公司在征得客户家属同意后,由公司领导带队上门慰问并协助客户整理、填写理赔申请资料。其中该笔小贷险赔付,为江苏省分公司开办此项业务以来的最大一笔赔付。

6月8日,公司结案后将513万保险金交到受益人手中。在上门送赔款时,中国人寿表示:“做百姓身边的保险公司、小微企业的助手是我们的追求。‘灾难无情,国寿有爱’,公司将继续践行‘相知多年,值得托付’的不变承诺。”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八

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给付客户刘女士50万元保险金,使刘女士接下来的治疗没有后顾之忧。今年2月,37岁的刘女士颈部突然出现了包块,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胀大,导致吞咽困难。两个月内她先后到西安中医院及西京医院就诊,最终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在医生的建议下,刘女士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住院十天后定期到医院化疗,几次的化疗已经让她瘦了20多斤,头发掉了一半,在药物的刺激下,皮肤红肿手指发黑。而几日后,她将进行第4次化疗。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九

1986年9月8日,上杭县才溪木材采购站将一部东风牌汽车向上杭县保险支公司投保,保险级别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1987年2月14日,该站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上杭交通监理站鉴定,刘驾驶技术生疏,应负全部责任。采购站给付善后费用509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是无效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刘某无证驾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我公司除外责任,不应赔偿。上杭县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1983年冬退伍后在上杭县某中学工作。1986年3月至9月刘停薪留职到某部队参加驾驶员培训,取得了学习证和毕业证明书,因未在部队实习和考核,未发给其军人驾驶证。1986年12月刘持军人驾驶证、退伍证和用人单位证明书经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进行有关考核,换发了地方驾驶证。1987年1月刘某调到采购站,于上班的第一天发生事故。一审法院就刘所持驾驶证效力要求发证机关作出认定,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称该加强证无效。一审法院依民法通则第一十八条规定,认定刘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刘交通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十

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中国人寿保险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十一

年3月27日,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百通公司)将车牌号为黑r00951的宇通牌客运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3月28日至3月27日,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5月13日,该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市民方某因头部损伤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交警大队根据新出台的最高院《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在事故中,范某须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一半,即77071.99元。但范某实际给付了88500.00元,并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按照《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应该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三者险保险赔偿金21697.6元。百通公司不服,由律师代理提请仲裁。

2004年11月1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典型的车辆保险消费者诉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足额理赔案作出终局裁决,保险公司因未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履行时或在2004年05月01日前履行对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部分免责条款)无效。该仲裁庭依法判令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保险金77071.99元。而此前,该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理赔金额是21697.65元。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十二

一、及时报案。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门报案,慌乱中千万别忘记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自己出事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你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以免事后索赔时麻烦被动。

二、积极施救。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应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经证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主动协助。

根据《保险法》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所以,别以为向保险公司的人报了案就万事大吉,而是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查勘、照相、定损。

四、心中有数。

根据《保险法》和最初的保险合同,结案前向交警了解事故中自己的责任大小、损失多少、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再问保险公司哪些能赔、哪些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司机在找救援公司拖车、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相差太远;如果发现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司机自己埋单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造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

五、见好就收。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十三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那么,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样界定区分呢?下面,本站小编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说明。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某公司业务员刘某乘坐公司“沃尔沃”小型越野车去南京出差。当“沃尔沃”车在驶到南京绕城公路马群立交桥路段时,被一辆“圣达菲”小轿车追尾。小刘和驾驶员王某下车查看并等待交警来处理时,一辆“福田”小轿车急驶而来后将小刘一直撞飞到对向车道,导致小刘脾破裂、肝破裂、肋骨骨折、颈椎骨折等多处损伤。后经鉴定,小刘的伤情分别达到了8级和10级伤残。交警部门经过勘查,认为“福田”车的驾驶员田某在经过事故现场时,观察疏忽、措施不当,“圣达菲”车的驾驶员华某未按规定在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沃尔沃”车的驾驶员王某未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位置,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华某、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刘不负事故责任。后小刘将三辆车的车主及驾驶员和承保三辆车的三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分歧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刘在被撞的时候,已离开乘坐的车辆在车下等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对小刘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刘系“沃尔沃”的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按照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险来理赔。

[简要评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实践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差异较大,而且在投保人只投保了上述三种保险之部分时,受害人的身份究竟是“第三者”还是“机动车车上人员”抑或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将决定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第三者”应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被保险人”,该条例第四十二条做了界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对于责任保险中的“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

作为商业保险范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各家保险公司给出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通常的理解为: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车上人员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二、本案小刘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第三者”的范围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界定。

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实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刘乘坐的车辆被后车追尾,当时小刘是该车的乘员,属于车上人员;第二阶段在其下车后,在车旁被后面的来车所撞,此时其已经置身于所乘车辆之下,即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小刘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关于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的观点不能成立。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十四

张先生最近比较郁闷,但是,比张先生郁闷得多的还有马师傅。事情还要从头说起,一天张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行驶在四环路上,与前面马师傅驾驶的富康出租车来了一个亲密接触。张先生爱车的机器盖撅起来了,马先生的三厢富康后备厢盖瘪进去一大块。追尾,后车全责。赶紧查勘定损修车吧。

报案、查勘、定损都比较顺利,很快车辆开进修理厂了,但是修理厂的师傅说富康车要3天后才可以提车。马师傅一听,急了,3天,每天一百多的份钱,三天就得小五百呀,还不包括自己的生活费,这怎么受的了呢?马师傅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车辆进厂修理期间的“份儿钱”。张先生找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这种损失无法赔付。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张先生应该赔偿马师傅吗?张先生非常困惑。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十五

张女士,今年48岁,原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乐中农场医院工作,207月9日张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诊疗,经海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乳腺癌。随后,她向民生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民生保险贵港中支在第一时间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得知她住院的消息,业务人员也多次打电话向她表示慰问。年10月10日经民生保险审核确认,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1.1188万元。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十六

7月,北京客户某女士确诊乳腺癌。该客户曾于7月投保《阳光人寿附加金色阳光88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万元,于2月投保《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投保《阳光人寿附加金色阳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100.00元。该案件合计给付保险金30.1万元(含1000元住院津贴)。

保险理赔的案例篇十七

受害人遭遇意外事故,受害人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而。

责任。

方又投保了有关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存时,并不存在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按各自。

合同。

规定进行赔偿和给付。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小江是。

生活。

在本地的一个普通上班族,小江妻子是在当地保险公司上班,于是,他们对于保险的作用非常重视。小江一家三口都办理了意外保险。一天,在小江下班回家的路上,小江骑着摩托车在拐角处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小江头部受到撞击,昏迷过去,并造成了腿部骨折。在医院两天急救后,才脱离了。

生命。

危险。

此时,小江的妻子马上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意外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申报后,马上派人前来审查,小江的妻子此时马上向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核查报告,此外还向医院申请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小江的伤势和医疗费用。

经过仔细的调查,保险公司确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且车祸事故的责任不在小江。其受伤情况也属于意外险的担保范围。

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江女士一次在马路上散步时,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她在躲避一辆横冲直撞的大卡车时,却被另一辆随后冲上来的小货车撞伤了大腿,骨折住进本地医院,在随后的手术以及护理中,梁女士的相关费用差不多花费了3万多元,并且医院建议梁女士需要卧床休息5个月以上。

在这个保险理赔案例中,江女士身心受损的时刻,让其唯一庆幸的是,自己购买的总保额为3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这下能发挥作用了。可让江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她今年康复出院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她说,只有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投保人才能依据"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现在江女士的腿部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掉,因此,公司只能按照"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对江女士赔付8000元以下的赔偿。

当江女士听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一番话后,万分惊讶,因为这与当初自己购买意外保险时,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所承诺的即使被狗咬了,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说法,简直相差甚远。

案例一:被保险人孟某,男性,于20xx年3月29日投保平安鸿盛,年交保费1326元,20xx年投保平安智盈。

人生。

智盈重疾无忧意外无忧意外医疗,年交保费6000元,年度合计缴纳保费7326元。

20xx年6月28日,被保险人被吊车臂砸伤后,医治无效意外身故。7月1日,平安人寿包头中心支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经核实被保人意外死亡情况属实,随即协助客户收集材料申请理赔,并于8月7日结案,赔付客户意外身故理赔款36万元。对大众来说,保险不是万能的,但意外发生之时,保险也为普通家庭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案例二:被保险人邢某为男性,20xx年在中国人寿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xx年10月,被保险人在某建筑工地干活时,不慎触电身亡,中国人寿包头分公司接到客户单位报案后,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并协助受益人准备索赔资料。

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情况属实,20xx年1月中国人寿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5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转移了风险,也使员工及其家庭多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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