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范文通用(实用1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20:3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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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一

在民主与法治国家,“人人生而平等”是一个深入人心的理念和原则,在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还是守法者,整体上都应当坚守这一原则。然而,作为中国人,当你在娘肚子里时就决定了你的社会出身的不同。在户籍面前,我们不妨说是“人人生而不平等”。对此我们可以质问195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从它开始有了这种不平等和对民众自由的禁锢。尽管半个世纪来这一法规被修修补补无数次,其实质都是换汤不换药。

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现今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人口管理制度,如美国的社会安全号制度、法国的民事登记,瑞典的人口登记,日本的户籍管理。除朝鲜、贝宁这样的极少数特色国家外,其他国家基本上都严格按照迁徙自由原则设立开放式户籍制度或称人口管理制度,很少对户口迁徙实行行政审批。中国户籍管理机关不仅进行户口登记,而且有很大的迁徙审批权,如户口迁徙准入制度,城乡间农转非的户口审批权等。户籍制度又产生了暂住证管理制度和收容遣送等一系列不合理的地方性或者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户籍制度是中国公民人身自由和人人平等权利受到制约的一个典型的缩影。它的存在也是历史上产生很多权力膨胀和其他不合理制度的重要根源,如暂住证制度、参加高考的'考生地区不平等、农业人口在选举中代表人数太低等等,都与户籍制度有关。另外,它还不可避免地衍生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非法拘禁、滥用权力买卖户口等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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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二

尊敬的桂林县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近期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作安排。等一会,桂林县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学习,配套政策,全面保障农业人口切身利益。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配套改革,涉及教育、就业、社保、计生卫生、土地等方方面面,要想强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须同步建立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各部门要认真研学中央、省、州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吃透政策,积极与上级相应部门做好工作对接,按照《瓮安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近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重庆市江津区户改的先进做法和工作实际,务必在4月18日前制定出台教育、就业创业、住房、农村“三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要简单务实、可操作且要有政策支撑及特色亮点创新。具体由县人社局牵头,县卫生计生局、县民政民宗局配合,制定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养老、医疗、社会求助保障事项;县教育局制定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县工信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制定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创业就业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的创业、就业保障事项和如何通过创业优惠政策把农业转移人口吸引到城镇落户及办理程序;县市民化办公室牵头,县住建、移民、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将我县的市民化购房政策再进行优化细化,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将我县的住房优惠政策与落户城镇挂钩;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工局、县林业局配合,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土地、山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结合重庆市江津区经验,搭建交易平台对农村产权、土地、林权进行交易,让农村资源变资金,一方面让农民从中获取资金,可以提高农业专议人口落户城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入户城镇。

整个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能否顺利完成改革任务,关键就在于各项部署是否落实到位、推进到位。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近期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握好时间节点,统筹做好安排,切实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县城镇建设指挥部要把我县的征地拆迁工作与推进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起来,出台与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挂钩的征地拆迁指导意见,明确公路、铁路、港口、工业园区、示范小城镇、农业产业园等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征地拆迁安置以城镇安置为主,把安置与落户城镇挂钩,把交纳失地保险与落户城镇挂钩。县民政民宗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城四区”8个村的“村改居”工作,通过就地城镇化提高我县的户籍城镇化率。县市民化办公室要牵好头,银盏镇要具体负责,加快安居房建设进度,确保在4月底完成并搬迁入住落户,做到我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真正落地见成效。县移民局要制定出与户籍制度改革挂钩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将农村人口搬迁城镇与落户城镇同步进行;对已经搬迁入住的,项目所在地乡镇要切实担起责来,积极引导已搬迁的群众落户城镇。县高速办要与瓮水、雍阳街道办事处、银盏镇密切配合,推动县城规划区高速公路建设城南、城北安置对象落户城镇。县教育局要制定出详实的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推动县城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和职校学生及陪读人员落户城镇。县人社局要牵头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性质的摸排工作,督促未落户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落户城镇。

三、加大宣传,强化问效,扎实推进户籍改革落地生根。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对象特点,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明白卡、“开好群众会,算好成本账”、送文娱活动下乡、“红白喜事”打招呼等形式加强宣传,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优惠的配套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让群众了解、理解、支持、主动参与,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户改办要商县宣传部门,精心筹划一次全县性的大型宣传活动,在此之前,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微信、qq、宣传标语等媒体做好广泛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县督查考核局、县户改办要对各部门户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天一督查,一周一通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因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实而影响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要坚决予以通报,确保户改工作顺利推进。

同志们,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德政工程、民生工程,事关我县“五大精准行动”的实施和“五大新跨越”的实现。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在工作中要继续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和“马上就办”的作风,以干克难,奋力谱写瓮安“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美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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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三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转移促进了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有些地区的流动人口滞留时间较长,很多人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常住居民。从黑土地中走出来的谭志娟,已连续当选为第十届、第十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并先后领衔提出代表议案10件、建议43件。

在今年的“两会”上,谭志娟带来的几份建议,件件关系民生,其中包括教育问题。“我们那里是流动人口的输出地,我在平时的工作和调研中经常能接触到流动人口的子女,了解一些情况,所以这次带来一份关于合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及高考问题的建议。”谭志娟说。

谭志娟介绍,流动人口家庭的学龄子女面临着两难:如果孩子随父母居住读书,因为户籍不在居住地,不能参加居住地中考及高考,只能回原籍参加考试,而各地的教科书不一样,教育方式不一样,考题也不一样,这让父母和孩子都难以接受。如果孩子不随父母居住,留在户籍地读书,孩子就会被留守,缺乏良好的亲情教育,家长难以很好履行监护人职责,极易引发家庭和社会问题。

“从1980年至今,我由于经常在基层奔走,接触到一些被留守的流动人口子女,也发现了存在隐患,这甚至是事关稳定的大问题。”谭志娟说。

谭志娟忧虑地说,大部分流动人口子女被留守在户籍地读书。部分孩子在幼年时就被留守,他们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与呵护,长此以往,产生了性格柔弱、自卑、自负、孤僻、叛逆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

谭志娟介绍,流动人口子女中,部分孩子中途辍学,部分完成高中学业,最终都投奔父母工作生活居住地。另一部分孩子幼年随父母生活学习,读完小学或者初中后,被送回户籍地留守,在户籍地就学面临很大的不适应,有的甚至听不懂老师的方言授课。无论孩子在什么时候被留守,因孩子缺失正常家庭生活、缺少安全保护,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家庭成员长期分离,对家庭稳定带来伤害。这些都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对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敌视情绪。

“建议教育部修改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在颁布新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时,不再把户籍作为高考报名的限制条件,高考报名资格依据学籍和父母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认定。”谭志娟建议,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3年以上连续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龋经常居住地认定,是指公民在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连续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根据自愿原则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我认为,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有连续4年以上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龋”谭志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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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四

这个问题谁也说不清楚,但我把思路分析一下:

1、户籍制度的作用是什么?分为传统和现代的,传统的是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所以,户籍制度的存废与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有很大关系,这是第一。

2、当前的户籍制度建立在土地的基础,换言之,农业(第一产业)中巨大的人口存量是实施户籍制度的关键所在。我说简单点,如果中国的农业人口少了很多,占总人口比重下降到一定比例时,自然而然就不需要户籍来管理庞大的农业人口了。这是第二。

3、那么这个比重应该是多少呢?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般当农业人口比重为10%左右,即城市化水平达到90%时(含实际的进程务工人员),就意味着实施现代户籍制度有必要了。中国的情况特殊,我认为当20%,即城市化达到80%时就可以考虑取消传统户籍制度了。这是第三。

4、那么中国何时达到80%的城市化水平呢?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45%左右)来看,之内达到80%没问题。所以我推测,在左右,中国的户籍制度就可以取消了。

觉得这个问题很难答,因为这个问题有一点点触及自己的专业领域。无知者无畏,一旦有些认识,反而会难以回答。我觉得说清这个问题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答:

2、我国历史上户籍制度的产生和演变,自先秦到天朝。

3、外国(非受我国制度影响地区)历史上是否有类似户籍的制度。自四大文明古国至近现代。

5、取-消-户-籍-制-度后可取代的制度的利弊。

6、结论。

怎么看都至少是个博士论文的题目,多数只能想想。以下只能极简极不负责任的结合网络资料说点个人看法:

先给出结论:

如果能消除地方利益壁垒,逐步开放迁徙自由是有可能的。但其中要付出的代价也是难以想象的。从本质上讲,我们是一个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国家,迁徙自由就是要把文化、制度中的封建部分去除,如不能稳妥的处理,社会本身的反弹不是理想主义者预料的到的。

1、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先抄一段定义:前半段个人觉得无可厚非,国家应该有权利登记个人信息,但问题在于a、所谓法定地址的变更需要政府的批准;b、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与法定地址相关;c、因为计划生育制度,超计划人口可能不允许被登记。

我们说取-消-户-籍-制-度,究竟是要求取消对全体公民的信息登记制度,还是要求取消造成上述a、b、c的行政许可制度和由户籍衍生出的区域管理政策甚至歧视。

2、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

三国战乱,民多脱籍。西晋统一全国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的木牍,故称黄籍。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无徭役赋税。此外,依附于门阀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黄籍之内。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曾多次进行“土断”。其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将部分白籍户纳入黄籍,并清查隐匿漏户。由于流民不断南下,土断政策贯穿整个东晋、南朝。在北朝,户籍制度亦逐步完备。孝文改制,颁均田令,行三长制,当有较严密的户籍制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计帐,户籍之法。

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其依据是每年登记一次的计帐和手实。户籍登记得非常具体详悉。目的是为了加强控制,防止逃亡,保证赋役剥削的对象不致减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伪亦层出不穷。宋代官府依据民户有无税产的情况,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主户中,又依据税钱或家业钱的多少,将乡村户划分为五等,坊郭户划分为十等。

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分别相当于唐代三年一造的户籍和一岁一造的计帐。熙宁年间实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后,五等户簿虽未明令废止,但逐渐被保甲簿所代替。辽代人户分隶诸斡鲁朵(宫帐)、部族和五京州县。金代人户分别隶于州县和猛安谋克(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其户口计帐三年一籍。

蒙古建国(1206)之初,即按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这些都登记在青册上。元统一全国后,居民按职业分为一般民户及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僧道、鹰房、打捕等十几种,分别著籍,称为诸色户计;一经定籍,即不得更易,世袭其业,承担不同的赋役。由于没有实行定期籍户的制度,元代户籍脱离实际的情况尤为严重。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户部籍全国户口,置户籍、户帖。户帖格式由户部制定,颁行各州县,各州县照式刻印,给予里甲人户。十四年编制赋役黄册后,户帖逐渐失实以至废弃不用。所谓赋役黄册,是明朝用以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的制度。因皆以黄纸为面,故名。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诏令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里(110户)编为一册,册首类总为图,记载税粮户口之数。册凡四:一本进户部,所在司、府、县各存一本。黄册以户为单位,所编皆民户,故又名民籍黄册。黄册编定之后,发给各户一纸帖文,按四柱式写明该户所纳粮签数额,据此纳粮当差。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依据旧册,重填各户人丁事产的变迁。这既能掌握全国每户人丁事产的变迁,也是为了使赋役负担尽可能比较合理。民籍黄册外,又有军籍黄册。用以管理军户承袭军职、补丁勾军、防止脱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与所在盛府、县各一份。

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有编审户口制度。大致为五年编审一次。编审办法,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乡各籍军民每百一十户划为一单元,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坊、厢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为甲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各户将16~60岁的丁男(个别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妇女)数目报告甲长,甲长以上逐级呈报,由户部汇齐全国总数,具疏奏报皇帝。清代历次编审,弊端甚多。各级胥吏借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扰;有司官员恐因人丁数增而难于催征加收的赋粮,故意隐匿户口,不愿上报实数;商贾流民不能及时登记;偏僻地区及少数民族人丁更难统计齐全。因此,编审数字往往虚假不实。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钱粮册内载名的`丁数为准,赋役永为定额;雍正年间丁税地税合一,将丁银摊入地粮。这样,为定赋役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已经失去意义,故于雍正四年(1726)议停。乾隆五年(1740),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三十七年谕永停编审。

建国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并且户口的迁徙都有严格的政策限制。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城乡户籍制度是被普遍批评的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这一制度制定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共识是众多改革之中最为充分的,但至今改革幅度仍然很小,未见大规模起步。

3、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

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将发生较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愿意,到哪儿扎根都没有人拦着。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日本:实行的是“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的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五

第八十条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三节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第八十一条考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第八十二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学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考入研究生学校的,持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往研究生学校学生集体户。

第八十三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八十四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落户手续;已办理就业手续的非应届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八十六条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八十七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户口迁移证》;属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第一节户主变更。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九十一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节姓名变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

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

第九十七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八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四节民族变更。

第九十九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第五节性别变更。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六节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第一百零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零七条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零八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零九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一十条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公民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第一百一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其他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领取、发放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户口档案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立案通知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本人户口登记信息中的居民身份证登载项目。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且依法依规应当出具户籍证明的,律师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受其委托收集、调取有关公民的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县内迁移;。

(五)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七)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

(九)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

(十)恢复户口申报(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三)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

(二)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四)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五)户口补登、补录;。

(六)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

(七)跨市县的户口迁移;。

(八)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九)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

(三)姓名、性别变更。

设区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姓名、性别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规定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章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并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户政(治安)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实行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制,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6日制定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2013】156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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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六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实行至今;虽然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以人口信息采集与社会控制为取向,并没有以限制社会成员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福利为目的,但是当前户籍制度所引发或与户籍制度相伴生的种种弊端已经凸显,社会上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高涨。近年来警察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研究人员都开始针对户籍制度改革这一课题开展研究,推动了社会公众对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之路径尚未取得共识;这也证明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程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经济法学的视野来考察现行户籍制度、审视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弊端,能够拓宽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识;借鉴经济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探索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也不无裨益。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然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探寻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路径,不但要考察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目的与运行情况。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与暂住人口制度成为我国户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标志。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规范,都可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找到渊源。

关于上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形成过程,详见表。

1.户口管理成为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奠定了现行户籍制度的雏形。虽然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凭借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程序而成为现行户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公安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却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户口统计成为国家掌握人口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的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以及1954年的《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户口制度开始与社会福利制度挂钩;特别是1955年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出台,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只是一种统计学上的不同标识,而是成为享受不同社会福利的依据;例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人可以凭借其户口簿办理粮油供应证、购买政府补贴的粮油。此外,城镇户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业等个人发展方面较农业户口的人机会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的《关于城乡户口划分标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户口管理中户口审批的最早依据;虽然当前户口审批成为许多弊端的根源;自此以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必须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通过了户口审批的人,便拥有户口登记;而没有通过户口审批的人,则无法获得户口登记、并被排除在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统计之外。户口审批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行为的最初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公安机关内部制度的规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许多其他部门的规章也成为户口审批的依据,如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必须持有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的规章在户口审批中的体现。

(二)经济法视野中的我国户籍制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今天的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与审批、不同类别户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会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1.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户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会控制与人口统计的功能;这两种功能也正是政府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3],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2.户口在户籍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内在的定位冲突。户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两种功能,也即国家制定与实施户籍管理的两个目的;正是这两个目的造成了户口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户籍制度被赋予人口统计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另一方面,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发展机会的依据,因而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为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产生的种种弊端埋下了祸根。

3.户口管理中的冲突。户籍制度具有社会管理(即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户口分类对于分类管理户口的前提,例如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重点人口,当然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对于城镇户口,由于在五十年代历史条件下,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较农村人口高,而当时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人口,因而城镇户口的人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享有较多的机会。明确不同种类的户口,对于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户口进行分类,是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户籍制度中,为了确定户口的类别,需要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甄别。

前面论述过,由于不同类别的户口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机相连接,导致城镇户口、特别是大城市的城镇户口成为一种有着巨大附加价值的资源。因此,对进入城镇户口、尤其是大城市城镇户口的户口调查与审批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如果说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是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种种弊端产生的根源,那么户口审批则就是户籍制度弊端显现的导火索;这一切都是户籍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的。

我国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施以来,在降低人口统计成本、控制社会实现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黑人黑户”问题。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突出的弊端或问题;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对新出生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准生证》以后,以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现了人员大流动以后,“黑人黑户”问题就出现了、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

所谓“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没有被登记在户口档案中的人。“黑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后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超生婴儿;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户口管理档案中户籍登记的人。由“黑人”组成的家庭,就是“黑户”。

“黑人黑户”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导致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的人口统计数据失灵。为了解“决黑人黑户”所引发的户口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户籍部门不得不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采取“赦免”的方式,对“黑人黑户”进行补登。其次,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等相交炽,没有被户口部门登记的黑人黑户不能办理身份证与户口簿,从而在接受教育、就业、办理保险、购车购房、结婚登记等方面受到影响,不能享受正当情况下的相关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成为“黑人黑户”受损的重要原因。

(二)“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问题。暂住人口,本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的人。所谓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就是指长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经商,却不能拥有该城市户籍的人。根据相关资料,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却没有该城市户籍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该城市户籍部门的审批,即使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拥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拥有了自己的企业,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暂住人口。第二类就是第一类人的后代,他们由于父辈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而长年生活在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长,除了不拥有大城市户籍外,几乎没任何区别。

“户籍身份的界定与转变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机会不平等,并影响人的发展。”[5]“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是现行户籍制度中的户籍审批所造成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为前提与条件,“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学教育、就业、个人发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条件;造成“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的平等权被剥夺、甚至滋生一种“相对剥夺”的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不但造成户口统计资料失真,而且成为城市(流入地)社会稳定的长远隐患。

在户口的分类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是两种基本的分类;而我国的居民也相应地归属到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阵营。如果说在户口分类之初这种户口分类法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鸡肋”了——城乡社会的对立与分裂,在相当程度上应当归咎于这种户口分类管理模式。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为了发展工业,制定了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作的政策;而这种政策的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与户籍制度实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户籍制度制定实施之初,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不是太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其中,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政策允许农村富余劳力进城务工,但由于户口分类管理与城市户口迁入的限制,导致了庞大农民工群体群体——在城里务工、却入了不了城市的户籍;一旦经济发展遭遇挫折,这个群体容易形成危及社会稳定的流民阶层。

另外,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是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体现。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而而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二是不法人员利用人们渴望获得户籍登记心理而实施的伪造、欺诈犯罪问题。前者会损害户籍管理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廉洁性,进而提高户籍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者则可能催生伪造户籍证件的地下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更大、更长远的危害。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户籍制度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就对所有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每个人的出生、迁入、迁出、死亡都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同类型的户口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户籍登记部门对其审批时所掌握的标准与控制尺度不一样;其中,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由小城镇向大城市迁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迁移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随之加大。但是,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只有在近十年来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问题的;而且几乎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出现、并日趋严峻的。因此,在分析户籍制度之种种弊端时,应当将户籍制度置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当中。

(一)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政府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二)根据经济法学理论,审批式的政府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在户籍制度中,户籍审批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当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一种依据的时候,户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而人们有理由期待其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机构办事的模式主要是审批制;而审批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据经济法理论,审批制是传统政府管制模式的核心。“管制理论的维护者认为管制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首先对其目标表示怀疑”,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产生机制,即政府管制的利益机制。“施蒂格勒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者是政府官员,需求者是某种社会阶层”;根据市场价值规律,“管制的购买者和供给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标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较原则进行选择”[7].

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与社会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制则是政府管制社会福利的一种主要模式。根据经济法理论中政府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户口管理由于政府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供给者是户口管理机构,需求者是想获得户籍登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在这个“户口市场”里,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者——户口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户口需求者为获得户口登记而穷尽一切方法的现象就都产生了。

户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设计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但由于将户口分成为同的类别、并与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户口审批的政府管制模式,最终使得户籍制度的种种缺陷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

由于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不足,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关于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户籍制度”。

(一)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不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首先,户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设置或保留人口统计的机构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会控制机构或职能。如果因为户籍制度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就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国家还得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替代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一方面导致国家原先为施行户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国家还得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再花费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社会生态”。如果贸然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则可能给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不方便,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消除户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种种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须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即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之各种问题与弊端的目标,是可以在保留现行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实现的。

(二)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结合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区县城、主城区1000平方公里区域内聚集,实现市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xx―20xx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实现转户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

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万―90万人,到20xx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结合重庆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338.8万本市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225.6万名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远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66.7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1.8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2.9万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4.9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0.9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6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主城区。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远郊31个区县城。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远郊31个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三)其他乡镇。

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2.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区县(自治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建好农民工培训学院。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留足教育用地,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按照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区县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童小平、刘学普,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重庆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庆育、市公安局局长王兼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制定本区县(自治县)户籍改革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市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八

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

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重点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户籍统计要注意三条原则。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

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

二、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

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不管何原因致无户口,都要及时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4月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的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九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01月09日,经全国人大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0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0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01月0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0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年0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0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三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1]。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香港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

本质来说,户籍制是为了方便征税和派遣差役而设计而成的制度,其意义尤其在差役方面。如果弄不清楚古代的差役,就不能正确地理解户籍制。

古代的观点认为,“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租,就是地租,因为国王或者皇帝,是土地的主人,交给他们的赋税,也一直叫做“租”或“租税”。但在古代,老百姓对皇帝的国家的义务,最繁重的倒不是交租纳税,而是服役当差。服役当差,是对老百姓人身的强制。老百姓服役当差的时候,丧失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所以说,这种服役当差,本质上具有奴隶制的特点,体现着被统治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臣服和顺从。

皇朝要求老百姓纳粮当差,纳粮的事情比较容易控制,因为土地不能移动,只要向地主征收就可以了。但当差就比较难办,因为人是活的,是可以迁移的,是会流动的。这就需要有一套控制老百姓人身,限制老百姓流动的办法,以便在国家需要他服役的时候,立即可以找到他。

户籍制就是为这个需要而产生,完善起来的。

户籍制产生很早,在明朝达到了空前的强化。明朝的黄册制度,将老百姓按照户口编入里甲组织。每户人家的人丁事产,每户的户等,每户的户籍性质,被严格记录,“配户当差”。明朝的户籍大类分为军、民、灶、匠,下面又有极为详细的小类。这种划分,相当于今天的职业,但是,这种职业不是根据市场的需要划分的,而是根据皇帝的需要划分的。皇帝需要抬轿子的,就有“女轿户”,皇帝需要卫生纸,就有“纸户”,皇帝需要精美瓷器,于是还有“窑户”,不一而足。记载这种差役的.簿籍,就是户籍。到后来,“籍”指的就是一个人承担的差役种类。根据皇帝需要划分的这种职业,就是一家人世世代代不能改变的差役,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不可更改的身份。

户籍分类中最大的类是民户,也就是种庄稼的农民户。他们给皇帝承担的义务就是纳粮,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差役。按照著名明史专家王毓铨的观点,“纳粮也是当差”,民户给国家种庄稼,交粮食,就像窑户给皇帝烧瓷器一样,也是当差。当差是老百姓给国家不可逃避的义务,为了保证这种义务被履行,皇朝不但制定了户籍制度,还严厉禁止迁徙流动,人们被严格地控制在户口所在地,从事户籍所规定好的差事。

虽然明朝对于配户当差非常严格,但是,这并不能阻止人们大量逃走以逃避差役。因此,到了明朝后期,户籍制已经处于崩溃之中,到清朝终于实行“摊丁入亩”,将人们的差役负担,变成银子或粮食,摊入田亩负担之中。从这时候开始,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商人向国家纳税商税,差役制度不存在了,为此服务的户籍制也就瓦解了。

户籍制的死灰复燃是上世纪新政权建立之后。为了让农民给国家种更多的粮食,就实行人民公社;为了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就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农民再次成为给国家生产粮食的工具。给国家种田,“纳粮当差”,就成为农民不可逃避的义务。虽然农村基层组织由历史上的乡里制,里甲制变成了人民公社制,虽然为皇帝纳粮当差变成为国家生产粮食,但是人民公社使用的户籍制度,与里甲制时期的户籍制度,是一脉相承的,而其严酷性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随着人民公社的崩溃,市场经济的实行,农民种田已经不再是他们对于国家的一项不可更改不可逃避的义务。人员可以流动,职业可以改变,户籍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它至今不能被取消,因为户籍制度在地域分隔方面,仍大有作用。城市仍然可以利用户籍阻止农民享用城市福利,而大城市尤其还能利用户籍制度把外地人拒之门外。户籍制的这种功能,倒是古代社会不曾有的,它完全是新社会的新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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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一

一是促进社会公平。目前农民工的福利待遇与城市居民相差很大,改革户籍制度,不是简单地取消户籍管理,而是要理清根根节节,让农民工真正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有利于扩大消费。三是提高农村生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大量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口转户进城,将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四是促进城乡资源要素一体化。按照世界城市发展规律,城镇化过程中农用地面积不是减少而是增加,农民进城后,其分散的农村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林地或生态用地;五是增加城市活力。青壮年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不仅让城市更年轻,还可推迟城市老龄化,城镇化的人口扩张,不能寄望于全部是大学生、留学生等“精英“,更多是“地上”涌过来农民工,“骨头连着筋”成为有机活体;六是降低社会管理和运行成本。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

市场经济年代日益显现: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二元户口管理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户口迁移过死,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

现行户籍制度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户口登记为依据,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行政管理工作,给户籍管理附加了过多的不合理社会管理功能,使户籍登记失去了本来面目,也严重制约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不研究解决好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难以稳步推进。近几年,户口改革的难点不在户口本身,而是户口背后附带的社会利益。说简单点,公安部门可以迅速将户口变更,但由于配套改革成本很高,致使社会各部门的配套政策一时难以到位。

户口迁移的限制减少,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可能加快,随之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教育以及基础设施等造成压力。放宽准入后受冲击最大的是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如对社会保障资金额很大,每增加一名参保人员需增加管理成本。而在城市低保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净增加财政支出。如果上级不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资金缺口太大,无法实现应保尽保。

如果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不能承载过多人口,新进城的人就有很多相关利益享受不到。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要想切实取得成效,不能靠户口一迁了之,而要着眼于搞好综合配套改革。

因此,国家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步伐,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和制定相应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对社会公共资源要让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不分地域、不论身份和职业,实行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清理并消除城乡户籍差别的不平等待遇,切实解决传统户籍管理中的问题。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城市社会综合承受能力不足,为避免影响社会稳定,户籍改革总体进展较慢,改革目标也远未实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市和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为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奠定了基础。而允许城镇中一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谋生手段的公民在常住地落户,并不构成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同时,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挂钩的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计划生育等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户籍农村、城镇划分制度的存在是制度性的将改革成果,资源分配不能实现公平化,户籍改革的步伐应提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先全面取销户籍划分,逐步把具备条件的农户入驻城镇;对农民入驻城镇的农民制定一系列发展的扶持政策。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二

内容提要:这几年,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工作越来越不好找。其中的原因,除了供需的总量和结构性失衡以外,户籍制度的限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大学生就业难,实际上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北京为例,大学毕业生在北京找一份工作不难,难的是这份工作同时把毕业生的户口也给落实了。特别是对于来自偏远和落后地区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更加看重户口的落实问题。因为户口问题不解决,不光是难以享受到地方政府给予的相关福利待遇,更会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与户口有关的麻烦问题,例如,买房、孩子上学等问题,都与户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从大学毕业生自身的`角度来考虑,如果辛辛苦苦十几年寒窗最终的结果却是依然在城市里漂着,户口依然可能要返回原籍,或者只能寄存于人才交流中心,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很让人难以接受的结局。事实上,即使是找工作,同样也会受到户口问题的限制。根据对北京城镇企业用人需求的调查数据,从用工来源来看,企业对30.16%的新增就业没有具体的用工来源的要求,但近70%的新增就业依然是有用工来源要求的。可见,如果大学生在初次就业的时候没有解决户口问题,那么在以后的求职过程中,就会面临更多的障碍。

户籍是用人单位的成本之一。

从户籍制度的角度也可以看出,农民工为何日益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竞争对手。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他们更需要的是生产工人,而许多农民工恰恰符合他们的要求,重要的是,农民工很少去考虑户口问题,因为他们明白,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的要求很简单,只需要有工作,只需要能够按时拿到薪水就可以。如果把解决员工的户口等相关手续也视为是企业用工成本的一部分的话,那么雇用农民工的成本也相对低廉,故而企业更倾向招农民工,而不是应届大学毕业生。

不仅如此,来自中小城市的“跳槽者”越来越构成了对期望留在大城市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冲击。他们是再次就业,不同于大学生的初次就业,对于户口等问题,相对来说更看得开,毕竟他们在原来的城市或者单位还有保底。但初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则不同,他们需要给自己的户口和档案寻找一个落实地。而且,与应届毕业生相比,这些来自于其它城市的“跳槽者”往往有着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只要岗位合适,那么他们很快就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甚至不需要适应期。但大学毕业生往往缺乏实践经验,这种工作经验上的差异,也促成了用一单位更倾向于选择“跳槽者”而不是大学毕业生。

每年总有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未能如愿把自己的户口落在自己预想的大城市里,户口和档案只好存放于人才交流中心。但落实户口和档案问题始终是他们未来努力的一个方向。只要户籍制度不变,学生们就有这个动力。

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但对于许多的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往往很难解决大学毕业生的户口与档案问题。这就使得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就业的时候不得不缩小范围,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到能够解决户口和档案的大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

每个城市每个地区的户籍制度基本相同,但落实的门槛并不相同。中西部和中小城市相对要容易解决,东部沿海城市相对困难一些。在某种程度上,户口与档案的落实难度与城市或者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正相关,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越难以解决户口与档案问题。以深圳为例,约九成的深圳人口并没有取得深圳户籍,无形中也使得这些城市的户口更加珍贵。但这些城市的就业机会多,薪酬相对较高,个人发展空间相对较大,因而成为大学毕业生和许多求职者的首选。他们甚至宁愿先不解决户口与档案,也要先留在大城市工作,这种情况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相对较为突出。在许多大学生观念里,只要能够先在大城市里留下来,哪怕户口无法落实也没关系。

正是这种户籍门槛的区域不平衡,促成了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小城市或者边远地区相对就缓和得多,甚至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大学生都希望留在大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故而从供给的角度来看,就急剧地增加了许多,在需求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供需的失衡也就促成了这些发达城市里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可见,大学生就业观念有必要做适当的调整。择业的时候,不必拘泥于沿海发达的大城市,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就业机会相对较多。况且,在大城市里生活,成本也相对高昂,倒不如在中小城市里生活成本相对低廉,以北京和重庆作为对照,在北京,目前房价平均七八千,而在重庆,平均房价也就是三千多。当大学生工作几年考虑购房的时候,这种生活成本的对比就很明显了。而且,大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工作,相对来说比在大城市会更受到重视,个人的发展空间并不见得不如在大城市里工作。

中国财经报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三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农村户籍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农村户籍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4月25日,上海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截至目前,我国出台户改方案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9个。通过严控大城市规模、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别、放宽城市落户限制等手段,户籍制度改革加速推进,释放诸多红利。

但与此同时,“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实施积分落户的大城市出现了不法落户中介,有些地方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年内所有地方均要出台具体方案,户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特大城市严控人口规模。在“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前提下,不少特大城市明确提出人口规模控制目标,其居民服务和落户也越来越多地引入积分制,并对积分落户总量进行动态掌控。

上海此次公布的意见中再度重申“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的目标,同时明确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北京提出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以内的红线,将通过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的加分和减分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落户通道。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别,消除“身份歧视”。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记者梳理发现,包括上海、重庆、四川、安徽等多地提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贵州等地还明确这项工作的“时间表”。

——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一些地区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居民的不同条件梯度放宽落户条件,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以广西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户改管理支队支队长徐志敏介绍,为进一步降低进城落户门槛,广西实行了三级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合理确定南宁和柳州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桂林和玉林市落户限制的同时,全面放开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一些城市积分落户政策推出,一些不法中介服务也随之出现。记者在搜索引擎上输入“积分落户中介”,检索出包括天津、深圳、上海等城市的数百家中介组织,一些组织还打出“一对一签订入户协议,所有承诺都将落实”“终极保障、不过全额退款”等宣传。

记者联系到一位自称魏老师的天津落户中介。他声称,按照规定在天津满140分就可以进行落户申报,160分就能成功落户。在他们的操作下,申报者可以凭空加上100分,保证能够实现落户。

“我们可以帮你参加高级技师的考试,给你答案你去考试就可以,保证能够拿到证书,再给你申报一个非常紧缺职业,然后我们再给你转让几个个人发明专利,这样你就可以拿到100分了。”魏老师说,“整套流程下来,需要花费56000元。”

此外,还有一些中介机构承接居民申请落户或满足积分制条件要求享受相应公共服务时,提供一些“擦边球”的服务。记者在上海采访发现,不少中介组织通过将申办人的劳动关系从纸面上转移到挂靠单位,以规避申请人工作单位社保缴纳不符合要求、收入不够条件等“毛病”。

一方面是一些人想尽办法在大城市落户,另一方面却是一些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却并不高。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多地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但一些农民进城落户意愿并不强烈。

南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曾对1054名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随机调查,发现不愿到城镇落户的人员比例达到45%。城市过高的生活成本以及国家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使一些农民工更愿意拿着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表示,有关部门应关注落户积分违法中介的问题,及时封堵政策执行漏洞,防止积分落户政策变成“有钱人的游戏”。

针对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高的问题,多位专家表示,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有序推进,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不能简单地把农村人口“拉进城”“被落户”。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到,户籍改革是一个综合性改革,涉及到农村产权改革等方面。让农民变成城市居民,需要加快多个领域的改革力度。

此外,多位专家表示,目前,各地的改革方案仍将户籍与各种社会管理制度捆绑,维持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之间的福利差别。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说,降低入户门槛的“开口子”式改革方案仅仅是破题,如何剥离户籍与福利、如何实现农村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如何保护转户农民的财产性权益等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并进行制度设计。

徐行认为,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打破农业与非农业等传统户籍界限的同时,还需针对改革存在的障碍,完善教育、医疗等保障配套,减少不同身份背后的福利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四

中央党校中青一班《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研究》社会调研课题组重庆是xx年6月国家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今年8月,重庆在全市启动了被称为中国最大规模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从8月15日-11月7日,全市已有12.6万户、59.5万农民自愿办理转户成为城镇居民,这一试验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海内外媒体称之为“重庆样本”、“重庆模式”。为了深入了解重庆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11月10日-17日,中央党校中青一班“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研究”社会调研课题组一行8人深入重庆,在重庆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党校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考察了两江新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南川区等区县,实地调研了民心佳园公租房、西永微电园、大学城、南川新农村建设居民点等21个项目,通过召开座谈会、拜访部门、走访农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专家座谈、深入街道社区进村入户访谈等多种方式,对重庆市正在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试验的背景。

(一)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道路既是中央交给重庆的光荣使命,也是基于重庆市情的必然选择。重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幅员8.24万平方公里,人口3235万。直辖以来,重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成就,20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但重庆也是中国的一个缩影,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并存,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如果探索出一条城乡统筹的发展新路,对推进西部地区统筹城乡发展将具有重要的意义。xx年3月,xx对重庆作出“314”总体部署,要求重庆加快建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同年6月,国家批准重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3号),重庆统筹城乡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也随之获批。根据总体方案,重庆围绕“一圈两翼”区域协调发展、发展劳务经济、土地集约利用三条主线进行改革试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重庆在市域范围内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旨在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制度性突破。

(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最大的体制障碍。从1958年新中国建立户籍制度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就步入了一个漫长的二元分割体制。典型的表现是产生了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体现在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巨大差距上,20多年前相差仅两三个百分点,现在扩大到20多个百分点。重庆也大体如此,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直辖初的26%提高到29%,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28%提高到52%,差距由3个百分点扩大到23个百分点。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户口附着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农村户口则附着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等权益保障,二者分割不能互换流动,这样的户籍制度不仅制约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民工在城里享受公平合理的同工同酬同权的待遇,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上下迫切的呼声。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xx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要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xx总理在今年《**工作报告》中强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赁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回良玉副总理在今年听取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汇报后指出:“户籍制度不破解,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早晚要吃亏,甚至事关国家的稳定。当前,我们倡导公平正义、民生至上,这不应该只是喊在嘴里,更应该体现在行动上,涉及到具体问题,不解决户籍问题就很难谈公平。”中央领导同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明确指示,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重庆决定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打一场统筹城乡发展的“攻坚战”。

(三)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强烈呼唤改革户籍制度。城镇化的本质是农民变市民、减少农民的过程。据调查,全国农民工已达2.5亿之多,重庆也有850万农民工,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他们的共同状况是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劳力在城市、家属在农村,建设在城市、保障在农村,”虽为城市发展做贡献却没能享有与城里人平等的待遇,虽已进城务工实现职业转换,但没有实现农民工向市民的身份转变,这些都有失社会公平。“职业和身份的割裂把农民工搁置在城镇化的田埂上”,使城镇化处于一种僵持状态。尤其是农民工的新生代,他们生长在城市,生活读书在城市,不了解农村,不会干农活,不把他们纳入城市范畴势必招致很多的社会问题。为此各地在户籍制度方面都做过一些尝试,但有的虽然取消了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却没有在农民工权益和福利制度上实现实质性改变。同时,农民工城乡两栖的生活,不仅导致城乡两头大量的土地、房屋等资源闲置浪费,而且每年上亿农民工城乡之间的大迁徙,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还为交通运输、社会管理、安全服务等带来巨大压力。据调查,在重庆市内就业的450万农民工中,工龄在5年以上的有170万人,90%以上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或承租他人私房,有80多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相当部分农民工群体已经具备在城里长期稳定生产生活的条件,成为了事实上的“城里人”,他们普遍具有强烈的入城落户愿望。改革户籍制度,是顺应农民工安居乐业的要求、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体现社会公平、激发城市活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社会和谐。

(四)直辖十年的发展为重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直辖以来,重庆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了近10倍,财政收入增长了7.7倍,gdp总量翻了两番,经济社会各方面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近年来,通过实施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健康重庆、平安重庆和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促进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衡化发展,为今天的户籍制度改革创造了软硬件条件。同时创新一系列措施,2012年底重庆建立了全国唯一的农村土地交易所,使农村闲置的土地能够通过“地票”的形式交易盘活;国家批准重庆设立两江新区,2个保税区和3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加快建设40特色工业园区,在进一步做强做大汽摩产业、能源化工、装备制造、资源加工等支柱产业的同时,成功引入惠普、思科、富士康等it制造企业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为重庆新增了数百万个就业岗位;2012年在全市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重庆启动五年大规模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计划;近年来坚持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以上用于民生的投入,每年对教育的投入资金相当于本地gdp的4%等。这些都为进行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五)户籍制度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和根本途径。重庆xx多万农村人口、3000万亩耕地,人多地少、产业化程度低,是农民增收致富难的最主要原因。国内外普遍的规律是通过减少农民,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富裕农民。如果能让农民工进城落户,留在农村的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和资源占有量就会增加,加快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才有可能,才能提高农村人均产出水平和农民收入。农民工转户入城,还有利于盘活其在农村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资源,促进城乡资源要素一体化流动,解决部分改革成本,也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和腾出空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剪刀差”,不仅表现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的二元分割,也表现为城乡资源要素的不能互换流动,最突出的是城乡建设用地。按照世界城市发展规律,城镇化过程中农用地面积不是减少而是增加,因为农民进城后,其分散的农村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林地或生态用地等。但我国的现实却与这个规律相悖。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农民工用地“两头占”,既占用城市人平100平方米建设用地,又占用农村人平250平方米宅基地。如果能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全国2亿多农民工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就可净增耕地3万平方公里,守住18亿亩耕地的压力自然迎刃而解。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城乡资源“一头占”,既是按经济规律办事,也节约了宝贵的资源,真正落实中央关于保护耕地、富裕农民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二、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设计。

户籍制度改革是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附加在户籍上的土地、就业、住房、保障、教育、医疗等权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从酝酿、调研到政策出台,历时两年多的准备,先后组织赴7个省市考察,对全市的农民工情况进行拉网式调查,3次召开市长办公会、2次市委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等“1+3”文件和10项配套政策,构建了一套周密而完善的政策体系,并向xx总理、xx、回良玉副总理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

(一)科学规划,坚持“三分”的总体思路。

在改革进度上分步骤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涉及对象多,没有现成模式可循,重庆市确定了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具体“分两步走”:

第一步,2012年-2012年,优先转户农民工及其新生代等重点群体约330万人,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目前的29%提高到37%。

第二步,2012-,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畅通城乡户籍转化通道,预计每年转户80万-90万人,即每年把新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60万-70万人,加上20万大中专学生,及时转户,累计再转户700万人,到20城镇户籍人口达到xx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0%以上,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缩小到10个百分点左右。通过改革,全市逐步形成自由互转、权益一致、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在改革对象上分群体实施。以农民工为主体,兼顾解决特殊需求群体和历史遗留问题,今明两年优先转户三类七种重点群体。首先是农民工及新生代,这部分群体最具条件要求也最强烈,是转户的主体。包括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他们长期在城市打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在城市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已有较好基础,已基本具备在城市生活的条件。重庆这部分农民工约170万人,按1∶1.3测算其家庭成员,携家带口会有大约220多万人。第二个重点是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农民工新生代的孩子,许多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还没出生,也没有农村承包地。按现行制度,农村孩子读大学能转户,但读中专、技校不能,他们毕业后在城市没有固定工作就无法获得城市户口,目前这部分人群有66.7万人。第三个重点是历史遗留户籍问题人群,包括已用地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未转非、城中村居民、农村退役士兵、农村五保对象在内的有44万人。解决好这几类群体的户籍问题,既顺应民意,又全面解决了因城市化工业化用地产生的户籍遗留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可谓一举多得。

在条件设置上分区域布局。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三个层级进行转户,即适度放宽主城,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促进人口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合理分布。比如,规定本市籍农村居民具备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或购买了商品房、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及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条件,本人及其配偶和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主城区。本市籍农村居民具备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购买了商品房、或投资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及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条件,本人及配偶和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可申请入户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的落户,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预计到年全市城镇户籍人口超过xx万人,其中主城区1000万人、31个远郊区县城600多万人、六七百个小城镇300多万人,使户籍转移呈梯次渐进分布,形成合理的城镇人口区域布局,避免农村居民“一窝蜂”涌入主城,造成新的“城市病”。从目前转户进城的12.6万户、59.5万人口入户分布来看,转入主城九区占19.5%,转入远郊区县城占25.3%,转入乡镇占55.2%,主城、区县城、乡镇三级基本呈2:3:5分布。在重庆南川区已办理的农村居民转户14310人中,转户到南川城区5726人、在乡镇8584人,与规划的转户准入条件和布局基本一致。

(二)统筹兼顾,构建“335”政策保障。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着力于把关农民转户进城的“出口端”和“入口端”,制定了土地、社保、教育、医疗、住房等一系列政策,概括起来就是“335”政策体系,切实保障转户群体的权益。

3年过渡政策。在“出口端”,转户进城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3大权益给予3年过渡期,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民既可全部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也可部分退出,既可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使农村宅基地、农房和承包地像城市土地及住房有价值、可抵押一样,权益实行有偿退出,这有利于农民转户进城后的生存发展,也有利于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防止损害农民利益。宅基地退出分为两类:一类是城郊结合部,由于级差地租清楚,实行农村建设用地整体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方式;二类是边远山区,通过“地票”交易,既让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市场价值,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于承包地,按土地流转或持股方式,一次性或长期流转给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经营大户,进行规模经营。3年过渡期作为一种弹性机制,3年过渡期后,转户农民还可选择是否继续保留其宅基地和承包地。

3项保留政策。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转户居民可自由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二是转户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在退出承包地之前继续保留种粮直补等惠农政策,避免农村居民因转户而急转身或“裸身进城”。

5项纳入政策。在“入口端”,户籍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变更户口登记,而是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费投入办法,确保农民转户成为市民后的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五项保障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老有所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待遇。

重庆户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体系,以“人”为中心进行科学规划、系统设计,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以弹性政策让他们自主选择,是一种人性化、弹性化的改革机制,以有效防范改革风险的渐进方式,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统筹兼顾,一方面充分考虑给予转户群体城乡生产生活转换的适应期和过渡期,让他们通过比较自主选择,另一方面一步到位给予农民工公平的城市待遇,保证了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

三、创新路径突破户籍改革的关键性问题。

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能如此迅速推开,关键在于紧紧抓住城市和农村两端,用创新的路径、完善的政策体系和严密的操作程序,真正解决了土地、住房、就业、社保、农村发展等关键性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利益。

(一)破解土地难题。

明确“三权”。把明确农村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产权作为基础和前提,使农村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在银行质押、抵押贷款,能实现有序流转和有偿退出,使农民的权益从源头上得到保障。

流转土地林地。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转户后保留经营权。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依托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制定流转指导价,引导和规范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有偿、自愿”前提下流转土地。南川大有镇农民王明秀一家3口在今年10月转为城镇居民后,将承包的7亩坡耕地委托给集体进行流转,每年可以得到2800元土地流转收益。二是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地的转户居民,按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及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给予退地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收回耕地以农业大户承包、引进业主承包等方式筹集和发放农村耕地退出补偿金。重庆市南川区结合辖区乡镇、街道地理位置、土地状况及产出条件,分为三大类区制定了100-600元/亩的承包地流转指导价,以市场化方式引导土地合理流转,已流转土地近20万亩。

公开交易“地票”。2012年,重庆成立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专门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进行配置。就是把农村腾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复垦为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公开的原则,以“地票”的形式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拍卖,耕地留在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流动。公开拍卖后的收益扣除土地整治成本,85%补偿农民,15%收益归集体组织。在重庆市南川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自愿退出的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区土地整治中心负责筹集补偿金和购房补助先予补偿,然后组织复垦整治,申报市国土局验收后取得“地票”。目前,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累计交易“地票”29720亩,成交金额36亿元。南川区已复垦整治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1000余亩,有1400余农民获得补偿1.1亿元。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地票”交易有三大作用:一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以“先造地后用地”“先补后占”代替“先征后补”,确保耕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二是适应了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农村退出的建设性用地,复垦为耕地而得到“地票”在交易所拍卖,城镇建设用地通过“地票”获得指标去征地,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动态平衡。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的远距离、大范围置换,利用级差地租提升了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一般由2万元/亩变为15万元/亩,这就帮助农民实现了土地权益收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反哺资金,推动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真正通过市场手段得以实现。

(二)破解住房难题。

大批农民转户进城,解决住房问题也是关键所在。重庆提出了构建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并举的“双轨制”住房体系,即占城镇人口60%-70%的中高收入群体由市场予以配置,30%-40%的中低收入群体主要由职工宿舍和公租房保障。

大规模建设公租房。重庆专门成立了公租房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决定三年建造3000万平方米、到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有所居,今年已有民心佳园等1200万平方米开建,明年一季度即可入住。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可解决200万人的居住问题。在公租房配置的制度设计上,主要针对“3+1”四类人群,即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原住民、大中专毕业生或外地来渝工作的技能型人才、进城农民工以及历年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群。从收入条件来说,凡个人月收入xx元以下、夫妻双方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群体,不管户籍是否在重庆都可申请。租住五年后,有些家庭若需购置,也可按相当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买入;如果住户想卖掉,只能由公租房管理部门在当时成本价基础上适当考虑升值因素回购。在公租房区域布局上,采取在大型人口聚集区内布局,并与商品房“混建”的方式,保证公租房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证公租房住户与整个城市社会有机融合,避免产生新的“贫民窟”和人为造成社会割裂。此外,对转户进城且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民工,还可以申请租金更低的廉租房,从而保障其住房需求。同时,重庆制定政策,鼓励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兴建工业园区职工宿舍、民工公寓等途径,解决住房问题。

多措并举调控商品房。重庆市坚持“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调控思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得到了xx总理的首肯。“低端有保障”,就是通过税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开发商利润“四个没有”,保证公租房供给足、租金低。“中端有市场”,就是让中等收入家庭6-7年收入可买一套普通商品房。“高端有约束”,就是针对别墅等3类高端房征收特别房产税。

(三)破解就业难题。

重庆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时,将是否已实现稳定就业作为农民工转户进城的前提,规定在主城务工经商5年以上、在区县务工经商3年以上的农民工才能转户进城。这类农民工在城市已经生活多年,工作相对稳定,转户进城后不会产生就业压力。为确保农民转户进城后充分、稳定就业,重庆还建立了“三位一体”就业服务体系。

增加就业岗位。在未来12年,通过两江新区、西永微电园、区县特色工业园的'快速发展,重庆工业销售值将净增3万亿元,按照人均创造50-60万元工业销售值测算,可提供就业岗位500-600万人,同时为工业配套的服务岗位按1:1测算,又可新增服务性就业岗位500-600万人。此外,重庆还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微型企业系列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九大类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发展微型企业6万户、每户带动15-20人就业计算,可带动90-120万人就业。通过产业发展和创业扶持,完全能满足12年内1000万转户居民的就业需求。

强化就业指导。重庆市建立“劳务电子商务平台”,帮助企业与农民工实现信息互通,找到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城市管理等等一系列公益性的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着力就业培训。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重庆筹资25亿元在全国率先对中职五类学生实行“学费全额资助、生活费包干补助”政策。为让农民工有一技之长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重庆市还加强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年均培训约30万人。

(四)破解社保难题。

重庆在农民转户进城的同时,将“新市民”同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统筹的保障范围,杜绝发生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现象,努力防范改革风险。

落实养老保障。农民转户进城后,有3种保险可选择:一是转户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企业缴纳部分由基本工资的12%上调为与城镇职工一样的20%;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整户转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退地补偿金优先用于缴纳保险。三是重庆还投入36.7亿元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在南川等30个区县启动试点,参保比例达到96%以上,明年将覆盖全市。重庆率先构建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核心保障。

落实医疗保障。xx年,重庆在南川等5个区县启动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目前已将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城乡医疗保险同平台、全覆盖。农民转户进城后,在企业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转户居民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若没有用人单位,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若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可自愿选择缴费30元或120元,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不用缴费而由政府承担,当年最高可以报销9万元或15万元的医药费。

强化低保救助。农民转户进城后,因贫、困病、因灾致贫的,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可享受与普通市民同等的贫困医疗救助,所有费用由政府买单。以南川区为例,农民若转户进城享受城市低保240元/月,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高124元,全部由政府承担。

(五)破解农业农村发展难题。

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如何实现增收致富。重庆市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推动,以“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为载体,努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推动农户万元增收。重庆在“两翼”实施使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三年“户户”增收万元的“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鼓励依托资源大力发展林业和林下经济。第一,加大资金投入,今年财力投入20亿元,银行贷款30亿元,明后年财力投入60亿元左右,整合农业、扶贫、林业、国土、移民等资金,集中投入增收工程。第二,推进产加销、农工商一体化。到2012年,培育200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实现销售值600亿元以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500个,入社率40%以上;建成100个农产品交易市场,1000个辐射全国的林下产品销售网点,将林下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第三,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包括税收减免政策、资金补助政策和继续执行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实现兴林致富奔小康。农民转户进城,农村人均耕地会增加,其承包地通过土地流转撬动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带动规模经营,推动农林业与加工业、旅游业等联动发展,也会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目前,重庆市土地规模集中度达25%,重庆南川生态大观园规模经营度超过了50%。南川区以发展乡村旅游、盘活林业资源、发展规模农业多措并举助农增收,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18%。南川区南平镇永安村村民紧紧抓住神龙峡景区开园的机遇,大力发展农家乐为旅游配套,今年实现户均增收万元以上。我们在南川区大观镇调研时,观溪村的周中文高兴地对我们说:“我把土地流转给澳美集团搞农业开发,不仅每年获得每亩600元的土地流转金,在自家门口还可打工挣钱,何乐而不为呢?”

改革农村市场体系。一是改革资本融通体系,市政府出台措施,推动各大银行特别是重庆本土“三大银行”先行,在全市开展农村三大产权的抵押贷款,为农村发展输血。二是改革农村流通体系,发展龙头企业,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协作体制,发展连锁商店,建立生猪期货交易所,培育专业交易市场,让农产品卖得好、销得远,使农民增加收入。三是改革财政资金补助机制,财政三年投入90亿元,用于对农民进行直补,完善流通体系,补助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要素市场,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提供充裕的资本支持。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必须实现一体化发展。重庆投入300多亿元,今年实现乡乡通水泥路村村通公路,投入420亿元发展水利,全部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对退出土地复垦整治本身也是改善农村设施的举措。复垦整治形成“地票”交易所得,既增加农民土地权益的收入,又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资金支持,加快推进乡村道路、公共服务中心、巴渝民居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六)破解改革成本难题。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需付出巨额成本。对此,重庆进行了审慎的测算和评估,按今明两年集中转户338万人,全部整户转移、全部退出土地测算,总资金需求约xx亿元,其中取得城镇居民身份1200多亿元,解除农村居民身份近800亿元。经认真分析,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有效引导,借助市场力量,撬动社会各方面分摊改革成本,让巨额改革成本“化整为零”。一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转户前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转户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12%提高到20%,平均每人每年需多缴1000多元;同样,转户前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转户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平均每人每年需多缴1000多元,两项合计需多缴xx元。如果有200万人就是40亿元,缴费十年就是400亿元,这笔支出应该由企业承担。一方面,全市企业每年增加支出40亿元,占万亿元工业销售值的比例不到1%,对企业成本的影响甚微。另一方面,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成为企业职工后,会极大增强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为企业创造出远超过40亿元的财富。这个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规则,让企业合理分摊成本,让所有的企业、同一企业的所有人共同遵循。二是住房保障。重庆到2012年,全市建成公租房3000万平方米,需要投入700多亿元。重庆地产集团划拨3万亩土地相当于注入200亿元,每年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的5%加上今后将开征的特别房产税注入100亿元左右,通过银行贷款、信托等方式融资可形成400多亿元的资金量。融资400亿元一年利息大约20亿元,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约60万套,按每套每年租金6000元计算,每年大约有36亿元租金的现金流,不但可对冲掉银行利息,还可将剩余部分用作维护等费用,可以实现动态平衡。三是教育。农民工转户进城后,对其子女上学不再收取择校费。教育成本增加主要是教育设施生均经费支出,约需20亿元,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支出。四是就业保障。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分类开展教育和就业培训,给予创业扶持,需要政府投入10亿元左右。经仔细算账,这次户籍制度改革xx亿元成本中,需要政府直接支出100多亿元,包括解决40多万已用地未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为随青壮年农民工入迁的老年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等。因此,预计这次户籍制度改革需财政启动资金100亿元左右,对财政收入已达1000多亿元的重庆而言,通过努力有把握实现目标。

重庆紧紧抓住城市和农村两端,把农民转户、就业、住房、保障、增收同步考虑,把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统筹谋划,把社会体制改革与市场机制创新紧密结合,突破解决了农民变市民的关键问题,赢得了各方的支持。

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与启示。

(一)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意义。

探索了一条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路径。重庆将户籍改革与打破二元社会结构同时纳入城镇化过程,通过放开城镇户口、减少农业人口,变农民工城乡资源“两头占”为“一头占”,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最终实现农村人均资源和经济收益成倍增加;通过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自主选择和流动,打破城乡户籍分割壁垒,改变社会二元结构,促进农业由非市场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转变,最终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能够消除城乡差别的体制与机制。

探索了一条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路径。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以农民工市民化为主线,建立统筹城乡动态开放的户籍制度,实现了农民工变产业工人与城市人的职业与身份的双重转变,为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缓解了城市“民工荒”和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双重束缚,极大地解放了劳动生产力。

探索了一条盘活城乡土地资源的可行路径。户籍改革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重庆户籍改革将二者统筹考虑,通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让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一体流动增减挂钩,解决了城镇化用地“地荒”与农村耕地“撂荒”的双重矛盾,极大地解放了土地生产力,其释放出的巨大的活力,必将推动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

“户籍改革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重庆的户籍改革,是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破冰之举,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之举,是关怀民生、拉动内需的智慧之举,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重庆市委市政府突破统筹城乡发展制度障碍的胆略和魄力。

(二)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启示。

坚持以民生为导向是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城乡一体化的核心是“人”的一体化。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解决人的公平待遇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为了让人们生活更美好,因此,整个改革设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仅追求发展方式的转变,也解决好发展型民生。在改革体系的设计上,不管5项纳入还是3年过渡、3项保留,都是以维护人的权益、保障人的发展为重点,将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市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管辖范围,投入真金白银让农民顺利实现城乡转换。重庆市委为此还专门召开全会,安排落实公租房建设、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计划、发展微型企业等十件民生大事,总投入达3000多亿元。在投入上,创新公共财政投入制度,坚持民生财政两个“不动摇”,使市、区县两级财政从“保运转”向“保民生”转变,以政府投入牵引市场力量参与改革。重庆的户籍改革充分体现了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道路,解答了如何发展、靠谁发展、发展成果由谁共享的问题,符合“十二五”规划建议关于“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从体制机制上确立了民生导向的统筹发展之路,为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实现城乡全面小康提供保障。

坚持统筹兼顾是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法。重庆户籍改革打破“就户籍改户籍”模式,统筹兼顾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如在具体对象上,兼顾农民工与其他群体,在关键环节上,兼顾“出口”与“入口”,在推动发展上,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在方法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对政策进行系统化设计,制定了“1+3+10”(《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农村土地退出和利用、户口迁移、社会保障三个核心办法,配套设计了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10个方面)的政策,形成了配套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农民转户的平稳过渡。在制度体系设计中,坚持通盘考虑,突出综合配套,从土地、住房到保险等,制度严密,环环相扣。在工作推进上,各区县政府作为实施户籍改革的大平台,农民工的就业单位为主要载体,大中专学校也是重要载体,基层派出所是操作载体,全面畅通转户渠道,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工满意的局面。

坚持以农民特别是农民工为主体是推进统筹城乡户籍改革的动力。重庆的户籍改革试验,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农民工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选择,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把权利交给农民,是一场将已经在城市具有就业竞争能力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实践。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培训新生代农民工,进一步涵养农民工,使农民转为市民的城镇化过程,变为他们不断提升和获得城市生活与竞争能力的过程,有效地防止城镇化过程中出现新的社会问题,促进了改革顺利推进。重庆市委市政府把转户农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坚决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确保农民带着尊严进城,带着财富进城。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农民,可立即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及购房补助,显化其资产和权益价值,增加转户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特别是让一些边远地区的农民退出土地后有经济能力支撑社会保障,获得和近郊城镇征地相近的收益。在设计户籍改革政策和推进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整个制度设计上,重庆市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真正激发了农民群众的转户热情,促进了转户工作顺利推进。

(四)坚持依法运用市场杠杆是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重庆的改革试验在坚持“分蛋糕”的公平机制的同时,始终注重“做蛋糕”的效率机制。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素的自由流动,在自由流动中实现更大范围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坚持运用市场杠杆建立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对农民相关使用权进行价值量化,让转户农民受益。坚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分担改革成本,比如,市场主体参与地票交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以政府投入牵引市场力量跟进,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确保统筹城乡户籍改革可持续推进。

五、对推进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开始进入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能否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格局关系发展全局。党的“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指出:“要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从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转变,是今后几十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向。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主要任务,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就是在继续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下决心改革户籍制度。重庆探索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试验,是对现行户籍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将带来社会结构的大变革、城乡生产力的大解放,是涉及经济社会和市民的全方位、多领域的长远系统工程,对于转变发展方式、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加快城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等都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课题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把改革风险降到最低。

改革试验是一个不断创新、完善、提升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重庆在启动户籍制度改革之初,作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进行了反复细致的论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政策的严密性还有待实践作进一步检验,许多未考虑到的因素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补充完善,力求将改革风险降到最低,多造福祉、少留遗憾。要根据改革进程,在财政补助、社会保障、城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细化完善配套政策,不断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庆目前的户籍改革主要针对市内就业的农民工,对在市外就业的农民工和市外来渝就业的农民工的户籍改革,需要从更高层面适时研究制定政策,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在更大区域实现突破。

(二)进一步改革公共财政体制为改革提供支撑。

改革需要成本。要将需要政府支出的改革成本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改革稳步推进。由于重庆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过去在基础设施和基本保障方面投入欠账较大,地方政府要在短时间内弥补几十年来形成的“剪刀差”,实力有限,建议中央财政在西部大开发中继续加大对重庆的扶持力度,支持其闯出一条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

(三)进一步为改革营造宽容的环境。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系统工程,重庆虽刚起步,赢得了群众支持,得到了中央首肯,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更加注重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要以更加宽广的包容心,多做正面宣传,共同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五

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笔者认为,《意见》的出台及所采取的措施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经济方面上看,这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劳动力是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投入要素,但是户籍制度通过各种渠道限制农村居民进入非农部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有效配置在高效率的非农部门,而本次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增长水平。

从社会方面来看,《意见》也有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户籍制度广受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为制造并加大了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农村居民在城镇受到了明显的工资和就业歧视,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也相差甚远。因此,本次户籍制度有利于革除上述弊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但是对于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笔者认为依然还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的地方。第一,是用行政手段还是市场手段来调节城市化。《意见》要求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但是对于大城市的落户则标准要高得多。这种是希望人口在农村、乡镇、城市之间逐步实现“梯度转移”,而不是集中涌向大城市。而事实上,中小城镇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的能力远低于大中城市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如何让城市居民在不同城市之间合理流动以控制城市规模?这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设计的。笔者认为应该让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改革户籍制度是希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因此能带动土地的正常流动,以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公平。《意见》明确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虽然说本次户籍制度改革非常注意到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重要权益,但是如果大量农村转移人口既在城市获得相应的公共资源,同时还在农村占有大量的重要资源,则会产生新的不平等,也必然有损于资源的配置效率。而这一矛盾,也应该更多通过市场化方式加以解决。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六

为适应平安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我局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的同时,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及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平安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从以下几方面了对我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汇报: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需求,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县委县政府户籍管理改革方针是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责任。教育局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力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动员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实处。

二、户籍改革配套措施: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户改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教育局将在今后几年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领域的建设力度。计划到20xx年底将平安三中建设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同时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将平安一中由现在的50个班3035名学生,建设扩大为90个多班可容纳6000人规模的学校;力争20xx年前,建成25所总面积达到38585m2入园幼儿4779人的学前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由现在9个专业1356人扩大为14个专业20xx人规模的学校。此外,计划于20xx年9月建设一所占地3亩,可容纳学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学校。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将极大地巩固、提高我县的“两基”水平,满足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6、教育局协调各乡镇、县城各社区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7、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的专职民警具体承办。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八条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等。

第十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户设立的基本条件。

1、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2、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

3、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4、人数达到10人以上;。

5、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二)集体户设立的批准程序。

2、各类非国有企业以及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符合本规定落户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人员,应在租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社区集体户口。

第三章户口申报。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第十七条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第十八条婴儿父母一方为军人或学生集体户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

第十九条婴儿父母均为学生集体户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二节收养申报。

第二十一条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节恢复申报。

第二十七条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本人护照、旅行证件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第二十九条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书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恢复申报中发现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程序一并办理。

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

第三十二条从未申报过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已登记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

第三十四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五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六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持国籍证书、落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节申报项目登记。

第三十八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且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九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第四十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填写“男”或“女”。

第四十一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二)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

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所申报民族,按照其原中国国籍时所登记民族登记。”

第四十二条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应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第四十三条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山西省××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太原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称;省辖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山西省××(县级)市;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具有户口管理权,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除外。

标准地名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区名称。

门(楼)详址城镇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农村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相同。

城镇集体户口居民住址填写参照上述格式填写,不得以单位名称填写。

第四十四条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籍贯;不能确定祖父籍贯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第四十五条申报户口登记时日记载,应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第四十六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申报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户口注销。

第一节死亡注销。

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四十九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一条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节入伍注销。

第五十四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五十五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第五十六条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五十七条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出具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

第五十八条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定居签注或单独赴台湾定居签注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注销户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出具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

第五十九条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被授权的可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条对因出国(境)定居和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第四节其他情形注销。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户口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二条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五章户口迁移。

第六十三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指户口迁移分为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迁出市、县外和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市、县内迁移是指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市、县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

迁出市、县外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迁出的户口登记。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是指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

第六十五条户口迁移一般应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网迁除外)。

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六十七条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一节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

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

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二条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

第七十三条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职业证明: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四)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第七十四条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户口的未成年人,可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五条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可在工作地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批准函;。

(三)接收单位介绍信;。

(四)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六条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到军人所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第二节迁出市、县外。

第七十七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的户口迁移证。

第七十八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注销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户口信息,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页盖章注销并注明迁往地址。

第七十九条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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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八

户籍制度改革通过推进劳动力迁移而对城市经济产生了各种正面宏观效应,包括资源重新配置效应、保持比较优势的`效应、改善城市年龄结构的效应、填补岗位空白的效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效应.户籍制度改革是开启城市经济的源头活水.

作者:蔡p王美艳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21刊名:规划师isticpku英文刊名:planners年,卷(期):18(10)分类号:c922关键词:户籍制度城市经济资源重新配置

户籍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九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市镇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的意见》(镇发〔xx〕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市镇建设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为总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促进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居民在现居住地居住达到一年以上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二)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

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统计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逐步实现按公民职业区分统计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职业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三)进一步放宽新市镇户口迁移政策。

1、改革新市镇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2、改革农村居民户口迁往新市镇的规定。对已在新市镇居住或就业的本市农村居民,凭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

本市居民因新城镇建设需要重新安置,尚未有稳定住房的,在同一辖市、区范围内亲友处寄住或租、借房居住的,可将户口迁至亲友处或租、借房所在地落户。凭房屋产权所有人入户申请、申请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待有稳定住房后,凭相关证明将户口迁至稳定住房所在地。

3、在新市镇逐步实行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向居住证过渡管理制度。新市镇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申领居住证;在新市镇有稳定职业且有固定住所,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准予其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固定住所。凭本人申请、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证明、用工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报各辖市局、分局审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再按上述条件办理落户手续、特殊情况需办理落户的,须报市局审批。

4、新市镇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四)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

除公民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变更、更正和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户口以及其他疑难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审批外,公民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由各辖市局、分局或派出所直接办理。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的时间为xx年x月x日。

(一)加强领导。全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在市推进新市镇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精心实施。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对照这次改革内容,对以前出台的'相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清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民警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政策规定,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调。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四)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等,同时要通过网站、警务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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