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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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时间的宝贵,并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计划,才能提高效率。写出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并非易事,需要我们不断地反思和修正。通过范文的学习,我们可以发现总结的写作并非固定的套路,而是要因材施教。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一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农村户籍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农村户籍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4月25日,上海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截至目前,我国出台户改方案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9个。通过严控大城市规模、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别、放宽城市落户限制等手段,户籍制度改革加速推进,释放诸多红利。

但与此同时,“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实施积分落户的大城市出现了不法落户中介,有些地方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年内所有地方均要出台具体方案,户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特大城市严控人口规模。在“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前提下,不少特大城市明确提出人口规模控制目标,其居民服务和落户也越来越多地引入积分制,并对积分落户总量进行动态掌控。

上海此次公布的意见中再度重申“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的目标,同时明确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北京提出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以内的红线,将通过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的加分和减分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落户通道。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别,消除“身份歧视”。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记者梳理发现,包括上海、重庆、四川、安徽等多地提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贵州等地还明确这项工作的“时间表”。

——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一些地区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居民的不同条件梯度放宽落户条件,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以广西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户改管理支队支队长徐志敏介绍,为进一步降低进城落户门槛,广西实行了三级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合理确定南宁和柳州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桂林和玉林市落户限制的同时,全面放开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一些城市积分落户政策推出,一些不法中介服务也随之出现。记者在搜索引擎上输入“积分落户中介”,检索出包括天津、深圳、上海等城市的数百家中介组织,一些组织还打出“一对一签订入户协议,所有承诺都将落实”“终极保障、不过全额退款”等宣传。

记者联系到一位自称魏老师的天津落户中介。他声称,按照规定在天津满140分就可以进行落户申报,160分就能成功落户。在他们的操作下,申报者可以凭空加上100分,保证能够实现落户。

“我们可以帮你参加高级技师的考试,给你答案你去考试就可以,保证能够拿到证书,再给你申报一个非常紧缺职业,然后我们再给你转让几个个人发明专利,这样你就可以拿到100分了。”魏老师说,“整套流程下来,需要花费56000元。”

此外,还有一些中介机构承接居民申请落户或满足积分制条件要求享受相应公共服务时,提供一些“擦边球”的服务。记者在上海采访发现,不少中介组织通过将申办人的劳动关系从纸面上转移到挂靠单位,以规避申请人工作单位社保缴纳不符合要求、收入不够条件等“毛病”。

一方面是一些人想尽办法在大城市落户,另一方面却是一些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却并不高。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多地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但一些农民进城落户意愿并不强烈。

南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曾对1054名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随机调查,发现不愿到城镇落户的人员比例达到45%。城市过高的生活成本以及国家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使一些农民工更愿意拿着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表示,有关部门应关注落户积分违法中介的问题,及时封堵政策执行漏洞,防止积分落户政策变成“有钱人的游戏”。

针对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高的问题,多位专家表示,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有序推进,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不能简单地把农村人口“拉进城”“被落户”。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到,户籍改革是一个综合性改革,涉及到农村产权改革等方面。让农民变成城市居民,需要加快多个领域的改革力度。

此外,多位专家表示,目前,各地的改革方案仍将户籍与各种社会管理制度捆绑,维持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之间的福利差别。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说,降低入户门槛的“开口子”式改革方案仅仅是破题,如何剥离户籍与福利、如何实现农村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如何保护转户农民的财产性权益等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并进行制度设计。

徐行认为,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打破农业与非农业等传统户籍界限的同时,还需针对改革存在的障碍,完善教育、医疗等保障配套,减少不同身份背后的福利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二

尊敬的桂林县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近期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作安排。等一会,桂林县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学习,配套政策,全面保障农业人口切身利益。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配套改革,涉及教育、就业、社保、计生卫生、土地等方方面面,要想强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须同步建立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各部门要认真研学中央、省、州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吃透政策,积极与上级相应部门做好工作对接,按照《瓮安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近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重庆市江津区户改的先进做法和工作实际,务必在4月18日前制定出台教育、就业创业、住房、农村“三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要简单务实、可操作且要有政策支撑及特色亮点创新。具体由县人社局牵头,县卫生计生局、县民政民宗局配合,制定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养老、医疗、社会求助保障事项;县教育局制定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县工信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制定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创业就业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的创业、就业保障事项和如何通过创业优惠政策把农业转移人口吸引到城镇落户及办理程序;县市民化办公室牵头,县住建、移民、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将我县的市民化购房政策再进行优化细化,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将我县的住房优惠政策与落户城镇挂钩;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工局、县林业局配合,出台《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土地、山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结合重庆市江津区经验,搭建交易平台对农村产权、土地、林权进行交易,让农村资源变资金,一方面让农民从中获取资金,可以提高农业专议人口落户城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入户城镇。

整个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能否顺利完成改革任务,关键就在于各项部署是否落实到位、推进到位。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近期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握好时间节点,统筹做好安排,切实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县城镇建设指挥部要把我县的征地拆迁工作与推进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起来,出台与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挂钩的征地拆迁指导意见,明确公路、铁路、港口、工业园区、示范小城镇、农业产业园等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征地拆迁安置以城镇安置为主,把安置与落户城镇挂钩,把交纳失地保险与落户城镇挂钩。县民政民宗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城四区”8个村的“村改居”工作,通过就地城镇化提高我县的户籍城镇化率。县市民化办公室要牵好头,银盏镇要具体负责,加快安居房建设进度,确保在4月底完成并搬迁入住落户,做到我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真正落地见成效。县移民局要制定出与户籍制度改革挂钩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将农村人口搬迁城镇与落户城镇同步进行;对已经搬迁入住的,项目所在地乡镇要切实担起责来,积极引导已搬迁的群众落户城镇。县高速办要与瓮水、雍阳街道办事处、银盏镇密切配合,推动县城规划区高速公路建设城南、城北安置对象落户城镇。县教育局要制定出详实的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推动县城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和职校学生及陪读人员落户城镇。县人社局要牵头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性质的摸排工作,督促未落户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落户城镇。

三、加大宣传,强化问效,扎实推进户籍改革落地生根。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对象特点,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明白卡、“开好群众会,算好成本账”、送文娱活动下乡、“红白喜事”打招呼等形式加强宣传,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优惠的配套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让群众了解、理解、支持、主动参与,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户改办要商县宣传部门,精心筹划一次全县性的大型宣传活动,在此之前,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微信、qq、宣传标语等媒体做好广泛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县督查考核局、县户改办要对各部门户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天一督查,一周一通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因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实而影响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要坚决予以通报,确保户改工作顺利推进。

同志们,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德政工程、民生工程,事关我县“五大精准行动”的实施和“五大新跨越”的实现。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在工作中要继续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和“马上就办”的作风,以干克难,奋力谱写瓮安“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美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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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的专职民警具体承办。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八条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等。

第十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户设立的基本条件。

1、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2、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

3、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4、人数达到10人以上;。

5、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二)集体户设立的批准程序。

2、各类非国有企业以及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符合本规定落户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人员,应在租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社区集体户口。

第三章户口申报。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第十七条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第十八条婴儿父母一方为军人或学生集体户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

第十九条婴儿父母均为学生集体户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二节收养申报。

第二十一条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节恢复申报。

第二十七条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本人护照、旅行证件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第二十九条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书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恢复申报中发现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程序一并办理。

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

第三十二条从未申报过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已登记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

第三十四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五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六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持国籍证书、落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节申报项目登记。

第三十八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且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九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第四十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填写“男”或“女”。

第四十一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二)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

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所申报民族,按照其原中国国籍时所登记民族登记。”

第四十二条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应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第四十三条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山西省××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太原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称;省辖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山西省××(县级)市;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具有户口管理权,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除外。

标准地名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区名称。

门(楼)详址城镇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农村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相同。

城镇集体户口居民住址填写参照上述格式填写,不得以单位名称填写。

第四十四条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籍贯;不能确定祖父籍贯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第四十五条申报户口登记时日记载,应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第四十六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申报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户口注销。

第一节死亡注销。

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四十九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一条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节入伍注销。

第五十四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五十五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第五十六条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五十七条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出具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

第五十八条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定居签注或单独赴台湾定居签注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注销户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出具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

第五十九条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被授权的可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条对因出国(境)定居和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第四节其他情形注销。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户口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二条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五章户口迁移。

第六十三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指户口迁移分为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迁出市、县外和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市、县内迁移是指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市、县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

迁出市、县外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迁出的户口登记。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是指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

第六十五条户口迁移一般应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网迁除外)。

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六十七条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一节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

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

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二条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

第七十三条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职业证明: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四)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第七十四条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户口的未成年人,可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五条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可在工作地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批准函;。

(三)接收单位介绍信;。

(四)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六条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到军人所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第二节迁出市、县外。

第七十七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的户口迁移证。

第七十八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注销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户口信息,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页盖章注销并注明迁往地址。

第七十九条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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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四

近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具体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公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专家表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对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协调发展有极大的作用,而且是当前正在实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领域的重要部分。通过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可以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在我省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

主要目标。

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我省城镇落户。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妥规范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五

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

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重点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户籍统计要注意三条原则。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

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

二、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

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不管何原因致无户口,都要及时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4月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的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六

本质来说,户籍制是为了方便征税和派遣差役而设计而成的制度,其意义尤其在差役方面。如果弄不清楚古代的差役,就不能正确地理解户籍制。

古代的观点认为,“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租,就是地租,因为国王或者皇帝,是土地的主人,交给他们的赋税,也一直叫做“租”或“租税”。但在古代,老百姓对皇帝的国家的义务,最繁重的倒不是交租纳税,而是服役当差。服役当差,是对老百姓人身的强制。老百姓服役当差的时候,丧失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所以说,这种服役当差,本质上具有奴隶制的特点,体现着被统治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臣服和顺从。

皇朝要求老百姓纳粮当差,纳粮的事情比较容易控制,因为土地不能移动,只要向地主征收就可以了。但当差就比较难办,因为人是活的,是可以迁移的,是会流动的。这就需要有一套控制老百姓人身,限制老百姓流动的办法,以便在国家需要他服役的时候,立即可以找到他。

户籍制就是为这个需要而产生,完善起来的。

户籍制产生很早,在明朝达到了空前的强化。明朝的黄册制度,将老百姓按照户口编入里甲组织。每户人家的人丁事产,每户的户等,每户的户籍性质,被严格记录,“配户当差”。明朝的户籍大类分为军、民、灶、匠,下面又有极为详细的小类。这种划分,相当于今天的职业,但是,这种职业不是根据市场的需要划分的,而是根据皇帝的需要划分的。皇帝需要抬轿子的,就有“女轿户”,皇帝需要卫生纸,就有“纸户”,皇帝需要精美瓷器,于是还有“窑户”,不一而足。记载这种差役的.簿籍,就是户籍。到后来,“籍”指的就是一个人承担的差役种类。根据皇帝需要划分的这种职业,就是一家人世世代代不能改变的差役,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不可更改的身份。

户籍分类中最大的类是民户,也就是种庄稼的农民户。他们给皇帝承担的义务就是纳粮,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差役。按照著名明史专家王毓铨的观点,“纳粮也是当差”,民户给国家种庄稼,交粮食,就像窑户给皇帝烧瓷器一样,也是当差。当差是老百姓给国家不可逃避的义务,为了保证这种义务被履行,皇朝不但制定了户籍制度,还严厉禁止迁徙流动,人们被严格地控制在户口所在地,从事户籍所规定好的差事。

虽然明朝对于配户当差非常严格,但是,这并不能阻止人们大量逃走以逃避差役。因此,到了明朝后期,户籍制已经处于崩溃之中,到清朝终于实行“摊丁入亩”,将人们的差役负担,变成银子或粮食,摊入田亩负担之中。从这时候开始,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商人向国家纳税商税,差役制度不存在了,为此服务的户籍制也就瓦解了。

户籍制的死灰复燃是上世纪新政权建立之后。为了让农民给国家种更多的粮食,就实行人民公社;为了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就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农民再次成为给国家生产粮食的工具。给国家种田,“纳粮当差”,就成为农民不可逃避的义务。虽然农村基层组织由历史上的乡里制,里甲制变成了人民公社制,虽然为皇帝纳粮当差变成为国家生产粮食,但是人民公社使用的户籍制度,与里甲制时期的户籍制度,是一脉相承的,而其严酷性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随着人民公社的崩溃,市场经济的实行,农民种田已经不再是他们对于国家的一项不可更改不可逃避的义务。人员可以流动,职业可以改变,户籍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它至今不能被取消,因为户籍制度在地域分隔方面,仍大有作用。城市仍然可以利用户籍阻止农民享用城市福利,而大城市尤其还能利用户籍制度把外地人拒之门外。户籍制的这种功能,倒是古代社会不曾有的,它完全是新社会的新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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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七

在当代,像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户口是非常珍贵的,一个人如果没有当地户口,再有成就也不过是个“x漂”一族。而“x漂”这个词,意味着他没有根基,身世如浮萍,漂到哪里是哪里,全凭造化安排了。

自己漂泊也还罢了,而一旦遇到结婚生子、孩子就学之类的问题,“x漂”一族就会感受到什么叫“令人抓狂”。

一个户口能卡住一家人的脖子,这句话绝非夸大其词。

很多人以为,这种情况是因为当代人口众多导致的,但实际上,在人口相对稀少的古代社会,户籍制度的威力比当代还要强大得多。

在古代,如果一个人没有户籍,那他就不会有土地。土地是古代的基本生产资料,没有土地就无法正常生活。

凡是没有户籍的人,都是流民。法律也不怎么保护流民的权益,因为流民不纳税,会被视为帝国的蛀虫。流民的主体是两种人:乞丐和盗贼,而这两种人经常会身份互换,因此在很多时候,杀死流民会被视为剿灭盗贼,即便是误杀,也常常会因为没有苦主而不了了之。

当代流行穿越剧,但那些穿越剧通常都是脑洞清奇的作品。实际上如果真的能够穿越的话,假如穿越者落在稍微稳定一点的时代里,几乎100%会因为没有户籍而被当作盗贼被通缉;假如穿越者落在乱世之中,那么几乎99%的概率是要早死的。在古代,没有户籍就不能成为王朝的子民,除了躲进深山老林玩野外生存,就没有别的路好走了。

如果穿越到隋唐,穿越者会因为没有户籍而沦为贱民。在隋唐时代,这类人会被登记在一种特殊的册子上,这叫“非编户”,他们通常是贵族或者富豪之家的家奴。假如无户籍的穿越者被人发现,那就会被当做逃奴抓起来,如果联系不上主家,那就会被官方拍卖。另外,这种“非编户”贱民无法脱籍,这口锅不但要背到死,而且要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地背下去。贱民脱籍政策直到清代雍正年间才有,而且还需要放弃“贱业”之后三代才能参加科考,但即便如此严苛的条件,在当时依然被视为“恩典”。

如果穿越到明清,穿越者因为无户籍,所以无法参加科举,即便他学富五车才高八斗,也只好去荒野里说给狐仙去听。

在古代,没有户籍是无法旅行的,再有钱也不行。户籍意味着人员无法自由迁徙,如果有事要离乡百里以上,就得找当地政府出具文书,也就是路引。路引万分重要,绝对不可遗失,否则身处异乡会被按游民处置,轻则流放,重则杀头。

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发放的路引(介绍信),否则店家要受连坐。如果没有路引,就只好去荒山野岭找黑店住,万一不小心中了鸡鸣五鼓断魂香,第二天早上就变成了热气腾腾的人肉包子了。

不要指望有什么办法能逃脱强大户籍管理,作为立法者的商鞅,在逃亡的时候也发现这个制度实在是没有什么漏洞可钻,所以他也因为没有介绍信而被人抓回去五马分尸了。

不同的户籍之间享受的政策红利也有极大的不同。

在古代,户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人的命运。比如一个人生在京城,哪怕是个普通人家,也可以认为这孩子生来命好了,因为古代京城与偏远地区之间的gdp可能会相差几个时代,而其所处的环境也决定了京城人士的见识、习惯和发展空间都会比其他地区胜出许多,如果要参加科举,京城人士的路费都省下了。再比如前面说到的陈汤,无论他取得怎样了不起的成就,他仍然是个山阳瑕丘人,到死也是一个连长安户口都混不到的loser。

对于古人改变命运的主要渠道——科考来说,户籍制度也是相当不公平的。政府会按地域来分配录取名额,同时还要审核考生的户籍身份,只有经济严重欠发达地区才能和京城一样享受更多的录取名额。因此,古代考生家庭和官府之间,也会展开篡改户籍与反篡改户籍的攻防战。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八

户籍制度是一种人口管理制度,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代。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里,商代人将这种管理方式称之为“登人”。

商代属于奴隶制社会,在当时的贵族奴隶主眼中,人口和牛羊之类的财产并无多大区别,牛羊需要登记,那么人口登记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身为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奴隶,当然是不可能有迁徙的自由,如果私自逃离户籍所在地,则会遭到严酷的惩罚,有时候甚至会被处死。

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许多小国对领地居民的控制也力有不逮,于是诸子百家的士人们得以周游列国,宣传各自的学说,以博取各国君主的重视。

自由的人口流动为自由的思想创造了土壤,因此,在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里,华夏迎来了思想史上的第一个高峰期。

战国末年,秦王嬴政时代,因为韩国水工郑国的间谍事件被发觉,秦国的宗室们对秦国境内的客卿非常不信任,于是鼓动秦王驱逐客卿,楚国人李斯也在被逐之列。李斯写了一篇《谏逐客书》,论述秦穆公以来“以客致强”的事实。

在文末,李斯写道:

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强则士勇。是以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是以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今乃弃黔首以资敌国,却宾客以业诸侯,使天下之士退而不敢西向,裹足不入秦,此所谓“借寇兵而赍盗粮”者也。夫物不产于秦,可宝者多;士不产于秦,而愿忠者众。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雠,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

李斯认为,人口流动带来人才流动,各国英才入秦是秦国能强盛的根本。如果因为地域籍贯的不同,而驱逐人才,那么秦国就危险了。

秦王嬴政认为李斯说的很对,他是一个有雄心壮志的人,岂能让人才流入他国呢?于是嬴政马上做了一件事:立刻废除了驱逐客卿的命令;而孝公时,已让商鞅赶紧对秦国境内的人口进行登记。

商鞅变法,将秦国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户之中,选一人为伍长,每什户之中选一人为什长,平时为民,战时为兵。为了保障编户制度的约束力,秦法实行连坐,一人犯罪,其余人都要受株连,战时若有一人逃亡,其余人都要被诛杀。

秦国广纳贤才,同时又在内部推行严酷的国家军事主义制度,致使秦军战力爆表,终于以偏隅之地,异军突起,横扫六合,混一宇内。

秦统一之后,推行郡县制,然而郡县制只是国家机器的框架,真正到政策的具体执行层面时,郡县一级是远远不够细化的,于是在编户制度的基础上又延伸出了乡亭制,即每乡设“三老”(乡村元老院),十里为一亭,每亭设亭长。亭长对方圆十里之内的居民进行户口管理,并维护基层社会治安,同时负责朝廷赋税、徭役的征收和摊派。汉高祖刘邦就是亭长出身,只是他不是一个称职的亭长,他的日常除了赌钱,就是在村口酒馆里喝酒吹牛聊闲天。

汉随秦制,秦汉以降乃至魏晋,除非是遇到长期乱世,实在没有办法进行户籍编制,否则人口登记都是国家的基础工作之一。尽管进入了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像奴隶社会那么明显,但在统治者眼里,人民依然是国家财产,财产必须登记,严防资产流失。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写在教科书里的圣人语录,它就是整个中国古代史里的天条。

自西晋八王之乱以后,户籍制度曾有那么一段时期濒临瓦解,这主要是长达四百年的乱世战争所致。人口的不断迁徙与流亡,政权的不断更迭,都让户籍制度一度几乎断绝,但当政权稍稍稳定的时期,统治者都会抓紧时间修补户籍登记本。比如,在中国北方出现了北魏孝文帝的改革,重建户籍制度就是其中一条重要内容;而在中国南方,南齐萧氏在其短暂的二十多年时光里,一直把户籍修订工作当作国策来抓,并让太子主抓这项重点工作。

在更晚一点的隋唐时代里,国家实行三长制。即每五里为一保,设保长(俗称“地保”);五保为一闾,设闾正;四闾为一族,设族长。地保必须熟知自己辖区的各种家长里短,一旦地方上有事,地保就是一部活百科全书。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设保甲制,每十家为一保,选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每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一威望高的人为都保正,保正又分正副职。《水浒传》里,晁盖被称为“晁保正”,说明他也是当地有名的乡绅,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就是大宋朝的执政基石。

明清时期,户籍管理更是成熟。户籍管理又分为“黄册”和“鱼鳞册”,黄册以登记人口为主,鱼鳞册以登记土地为主,两册一对照,一户人家究竟该交多少钱粮税赋,该服多少徭役人工,都是一目了然的。晚清时期,黄册和鱼鳞册几乎都是由各地方衙门里的行房书吏们世代把持,传子不传婿,是当地吏员们的传家之宝。因为必须有这东西在手,才能收得了各种租税,所以任凭换了哪一任官老爷来,都炒不掉这些书吏。

那么,为什么历朝历代都要把户籍政策作为国策来抓呢?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古代的中国一直是农耕社会,农业是国家的第一大产业,农业税是财政第一大税种,而税收直接关系着政权的生死存亡。农业税的根基有两条:一个是农业人口的多寡,一个是征税土地的产能,因此人口管理与土地管理一样,都是农耕社会里的基本国策。如果土地和农民都越来越多,那么国家财政的兴盛指日可待,而如果越来越多的农民变成经常迁徙的流民,则意味着国势衰微,亡国之日可期。

至于重农抑商,更是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商业税在中国古代税收体系里占比微乎其微,有它不多,没它不少,而农业税则不同,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所在。

为了让帝王们的子孙们能够千秋万代仙福永享,帝国必须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农民们世世代代地在那块土地上做工蚁,因此,几千年来无论时代风云如何变幻,无论政权如何更迭,帝国的户籍制度都是一如既往地坚不可摧。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九

第八十条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三节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第八十一条考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第八十二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学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考入研究生学校的,持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往研究生学校学生集体户。

第八十三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八十四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落户手续;已办理就业手续的非应届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八十六条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八十七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户口迁移证》;属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第一节户主变更。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九十一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节姓名变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

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

第九十七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八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四节民族变更。

第九十九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第五节性别变更。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六节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第一百零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零七条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零八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零九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一十条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公民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第一百一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其他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领取、发放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户口档案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立案通知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本人户口登记信息中的居民身份证登载项目。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且依法依规应当出具户籍证明的,律师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受其委托收集、调取有关公民的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县内迁移;。

(五)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七)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

(九)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

(十)恢复户口申报(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三)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

(二)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四)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五)户口补登、补录;。

(六)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

(七)跨市县的户口迁移;。

(八)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九)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

(三)姓名、性别变更。

设区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姓名、性别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规定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章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并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户政(治安)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实行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制,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1月26日制定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156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十

我市明年开始实施新的户籍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新的户籍制度实施,标志着我市城乡户籍“一元化”时代来临。

据介绍,《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指出,明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现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城乡户籍“一元化”将逐步推动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们实现市民化,也能让更多人在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服务。

户政部门提醒,届时,我市广大居民的户口簿不需要统一更换,当在去派出所办事的过程中,遇到需要更换户口簿的条件时,派出所民警会帮忙更换。此外,以前登记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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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意义。

我国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引发众多人的关注,那么取消农业户口意义在哪里呢?本文为大家详细解答,同时为大家准备众多城市落户政策方面的解析,希望能能够给大家关注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意义与好处的朋友一些帮助,面前取消农业户口方面的政策已有比如上海广州天津等地开始施行新的政策。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国务院正式公布的《意见》,对这次大中小城市、特大城市怎么落户的政策作了具体的'解释,明确了具体的政策。就是要兼顾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的实际,根据人口的规模和各地综合承载能力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落户政策。总的要求是,能放开的放开,该控制的控制。对建制镇和小城市是全面放开,就是说基本没有门槛,只要有意愿、想落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的房子都可以落户。中等城市是基本放开,就是门槛比较低,只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就业,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落户的,一般也都可以落户。

取消农业户口意义。

农业户口优势有哪些。

第一,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

第二,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第三,有些地方医疗保险村里全包,不用出一分钱。如果生病住院,无论大人还是孩子,每年可报销一定的住院费。

第四,有些地方垃圾费、治安费等费用也不用自己出,全由村里出,在这一点上,比非农业户口有优势。

第五,有些地方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第六,有些地方规定农村户口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可生第二胎,不罚款。

第七,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非农业户口优势有哪些。

一、招工、失业待遇好。

1、招工: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此外,非农业职工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多项优惠政策。比如:非农业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后,如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持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免收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手续费用等相关优惠政策。

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选择自谋职业后,还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补贴。

相对于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农业户口职工失业后,这些相关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二、同样当兵待遇好。

1、参军:非农业户口的优待金比农业户口的多一倍,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每年1万元,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每年5000元,当兵两年就相差1万元。

训。

3、退役后自谋职业:非农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役士兵每人补助35000元,转业士官每人补助55000元;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每人1万元。

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高。

1、养老保险:非农业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养老金;而农业户口职工按现行政策,无论交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只能一次性退保。

按现行标准缴费测算。

企业非农业职工和农民工同样缴费5万元到退休时农民工只能一次性领取2万元左右的退休费而非农业职工每月将领取1100元退休费且随国家政策每年进行定期调整。按照北京市人均期望寿命80岁计算在政策不调整的情况下非农业职工每年领13200元退休20年就能领到26.4万元。

2、医疗保险:非农业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可以享受退休后的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而农民工在职期间只有住院了才能报销,一旦退休了,就不给报销了。

四、低保标准高。

按照民政部门现行的低保标准,非农业户籍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而农业户籍低保人员为1700元/年,每月142元。非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区、镇两级共同负担。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十一

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笔者认为,《意见》的出台及所采取的措施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经济方面上看,这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劳动力是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投入要素,但是户籍制度通过各种渠道限制农村居民进入非农部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有效配置在高效率的非农部门,而本次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增长水平。

从社会方面来看,《意见》也有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户籍制度广受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为制造并加大了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农村居民在城镇受到了明显的工资和就业歧视,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也相差甚远。因此,本次户籍制度有利于革除上述弊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但是对于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笔者认为依然还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的地方。第一,是用行政手段还是市场手段来调节城市化。《意见》要求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但是对于大城市的落户则标准要高得多。这种是希望人口在农村、乡镇、城市之间逐步实现“梯度转移”,而不是集中涌向大城市。而事实上,中小城镇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的能力远低于大中城市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如何让城市居民在不同城市之间合理流动以控制城市规模?这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设计的。笔者认为应该让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改革户籍制度是希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因此能带动土地的正常流动,以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公平。《意见》明确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虽然说本次户籍制度改革非常注意到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重要权益,但是如果大量农村转移人口既在城市获得相应的公共资源,同时还在农村占有大量的重要资源,则会产生新的不平等,也必然有损于资源的配置效率。而这一矛盾,也应该更多通过市场化方式加以解决。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十二

内容提要:这几年,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工作越来越不好找。其中的原因,除了供需的总量和结构性失衡以外,户籍制度的限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大学生就业难,实际上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北京为例,大学毕业生在北京找一份工作不难,难的是这份工作同时把毕业生的户口也给落实了。特别是对于来自偏远和落后地区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更加看重户口的落实问题。因为户口问题不解决,不光是难以享受到地方政府给予的相关福利待遇,更会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与户口有关的麻烦问题,例如,买房、孩子上学等问题,都与户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从大学毕业生自身的`角度来考虑,如果辛辛苦苦十几年寒窗最终的结果却是依然在城市里漂着,户口依然可能要返回原籍,或者只能寄存于人才交流中心,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很让人难以接受的结局。事实上,即使是找工作,同样也会受到户口问题的限制。根据对北京城镇企业用人需求的调查数据,从用工来源来看,企业对30.16%的新增就业没有具体的用工来源的要求,但近70%的新增就业依然是有用工来源要求的。可见,如果大学生在初次就业的时候没有解决户口问题,那么在以后的求职过程中,就会面临更多的障碍。

户籍是用人单位的成本之一。

从户籍制度的角度也可以看出,农民工为何日益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竞争对手。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他们更需要的是生产工人,而许多农民工恰恰符合他们的要求,重要的是,农民工很少去考虑户口问题,因为他们明白,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的要求很简单,只需要有工作,只需要能够按时拿到薪水就可以。如果把解决员工的户口等相关手续也视为是企业用工成本的一部分的话,那么雇用农民工的成本也相对低廉,故而企业更倾向招农民工,而不是应届大学毕业生。

不仅如此,来自中小城市的“跳槽者”越来越构成了对期望留在大城市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冲击。他们是再次就业,不同于大学生的初次就业,对于户口等问题,相对来说更看得开,毕竟他们在原来的城市或者单位还有保底。但初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则不同,他们需要给自己的户口和档案寻找一个落实地。而且,与应届毕业生相比,这些来自于其它城市的“跳槽者”往往有着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只要岗位合适,那么他们很快就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甚至不需要适应期。但大学毕业生往往缺乏实践经验,这种工作经验上的差异,也促成了用一单位更倾向于选择“跳槽者”而不是大学毕业生。

每年总有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未能如愿把自己的户口落在自己预想的大城市里,户口和档案只好存放于人才交流中心。但落实户口和档案问题始终是他们未来努力的一个方向。只要户籍制度不变,学生们就有这个动力。

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但对于许多的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往往很难解决大学毕业生的户口与档案问题。这就使得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就业的时候不得不缩小范围,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到能够解决户口和档案的大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

每个城市每个地区的户籍制度基本相同,但落实的门槛并不相同。中西部和中小城市相对要容易解决,东部沿海城市相对困难一些。在某种程度上,户口与档案的落实难度与城市或者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正相关,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越难以解决户口与档案问题。以深圳为例,约九成的深圳人口并没有取得深圳户籍,无形中也使得这些城市的户口更加珍贵。但这些城市的就业机会多,薪酬相对较高,个人发展空间相对较大,因而成为大学毕业生和许多求职者的首选。他们甚至宁愿先不解决户口与档案,也要先留在大城市工作,这种情况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相对较为突出。在许多大学生观念里,只要能够先在大城市里留下来,哪怕户口无法落实也没关系。

正是这种户籍门槛的区域不平衡,促成了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小城市或者边远地区相对就缓和得多,甚至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大学生都希望留在大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故而从供给的角度来看,就急剧地增加了许多,在需求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供需的失衡也就促成了这些发达城市里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可见,大学生就业观念有必要做适当的调整。择业的时候,不必拘泥于沿海发达的大城市,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就业机会相对较多。况且,在大城市里生活,成本也相对高昂,倒不如在中小城市里生活成本相对低廉,以北京和重庆作为对照,在北京,目前房价平均七八千,而在重庆,平均房价也就是三千多。当大学生工作几年考虑购房的时候,这种生活成本的对比就很明显了。而且,大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工作,相对来说比在大城市会更受到重视,个人的发展空间并不见得不如在大城市里工作。

中国财经报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十三

户籍制度的核心在于人与土地之间的依附关系,因此它只能在农耕社会流行,但随着农耕时代逐渐落幕,户籍制度的瓦解已成大势所趋。

改革开放是中国农耕社会趋于瓦解的时代分水岭。

自1978年以来,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大量农民直接转变为产业工人,或者进入“农忙返乡,农闲务工”的半工半农的状态,于是“农民工”这个颇具时代感的词汇随之诞生。农民工,这本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词,但它直观地表达了一个时代的特点。

但是,改革开放初期,户籍制度的瓦解是从农村端开始的。农民与土地脱钩,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城务工,这只是户籍制度中农村端的巨变,而对于从农村释放出的大量的人口,城市端并没有同步做好吸纳大量人口的准备。

城市端户籍改革的困境在于利益分配调整的艰难。

城乡之间的差异化自古以来就有,城市人口离政权更近,因此自古以来城市人口都会有利用政治优势在城乡收入再分配体系里占农村人口便宜的冲动。故而在农耕社会里,农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税收压力,却几乎不可能从社会再分配过程中获得相匹配的回报,因为人们一直习惯于将资源投入城市,而不是乡村。

古诗有云:“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这就是标准的古代农耕社会里农民境遇的写照。

新中国初期,国家集中力量建设工业城市,而为了快速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农民再次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他们做着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但他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却不能于城市居民相比。

城市中的既得利益者们在政治体系里的话语权远胜农村人口,所以各大城市的落户难问题的根源其实不难理解。

改革开放之后,这个社会难题也没有得到迅速解决。

八十年代,中国户口本分为红本和蓝本。红本代表城市户口,红本户口在入学等很多方面享有优惠福利政策,而代表农村户口的蓝本则一度成为许多人的时代伤痕。红蓝本问题就是当时城市未能做好人口吸纳准备的一个集中体现。

九十年代,中国部分城市曾实行过户口买断政策,蓝本公民可以通过付费方式变成红本户口,但是仅限于同一城市之内。这是当时农村户籍转变成城市户籍的主要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没能持续多久。

当时人们曾经一度乐观地认为,中国传统的户籍制度很快就会消失,但是,直至今日它依然存在着。

由于当初的户籍制度只放开了农村端,而城市端这一块一直处于继续管制之中,因此中国形成了一种奇特的局面:农村释放出大量的人口,但城市却无法顺畅地吸纳。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比如,四十年来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城市里留给他们的位置既不好也不多,那么当这一代农民工集体老去的时候,他们怎么办呢?城市留不住他们的身体,而农村又已经留不住他们的灵魂。

过去四十年里,中国城镇化的发展成就主要体现在城市硬件的建设上,而社会结构的城镇化节奏则相对缓慢。但是,所谓的城镇化进程,并不是有了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就算完事,城镇化的概念里除了城市硬件设施的建设之外,还有居民的身份转变。城镇化浪潮带来的大量新城市人口,怎样让这些进城的农业人口正式转变为市民,这是一个重要课题。

毕竟,如果城市里没有市民,那么城市就没有灵魂。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十四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转移促进了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有些地区的流动人口滞留时间较长,很多人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常住居民。从黑土地中走出来的谭志娟,已连续当选为第十届、第十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并先后领衔提出代表议案10件、建议43件。

在今年的“两会”上,谭志娟带来的几份建议,件件关系民生,其中包括教育问题。“我们那里是流动人口的输出地,我在平时的工作和调研中经常能接触到流动人口的子女,了解一些情况,所以这次带来一份关于合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及高考问题的建议。”谭志娟说。

谭志娟介绍,流动人口家庭的学龄子女面临着两难:如果孩子随父母居住读书,因为户籍不在居住地,不能参加居住地中考及高考,只能回原籍参加考试,而各地的教科书不一样,教育方式不一样,考题也不一样,这让父母和孩子都难以接受。如果孩子不随父母居住,留在户籍地读书,孩子就会被留守,缺乏良好的亲情教育,家长难以很好履行监护人职责,极易引发家庭和社会问题。

“从1980年至今,我由于经常在基层奔走,接触到一些被留守的流动人口子女,也发现了存在隐患,这甚至是事关稳定的大问题。”谭志娟说。

谭志娟忧虑地说,大部分流动人口子女被留守在户籍地读书。部分孩子在幼年时就被留守,他们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与呵护,长此以往,产生了性格柔弱、自卑、自负、孤僻、叛逆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

谭志娟介绍,流动人口子女中,部分孩子中途辍学,部分完成高中学业,最终都投奔父母工作生活居住地。另一部分孩子幼年随父母生活学习,读完小学或者初中后,被送回户籍地留守,在户籍地就学面临很大的不适应,有的甚至听不懂老师的方言授课。无论孩子在什么时候被留守,因孩子缺失正常家庭生活、缺少安全保护,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家庭成员长期分离,对家庭稳定带来伤害。这些都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对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敌视情绪。

“建议教育部修改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在颁布新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时,不再把户籍作为高考报名的限制条件,高考报名资格依据学籍和父母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认定。”谭志娟建议,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3年以上连续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龋经常居住地认定,是指公民在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连续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根据自愿原则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我认为,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有连续4年以上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龋”谭志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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