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实用17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00:5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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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写读后感,我们可以培养自己的批判思维和分析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如何在读后感中借用适当的引用和例子,使文章更有说服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感人至深的读后感,希望能激发你对阅读的热爱和思考。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一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亲自抓,由学校工会主席分管计生工作。并确定工会副主席专职抓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分别与学校适龄女教师及男教师家属签定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都应尽责任和义务,作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根据教育局要求,于每年5月及11月定期为女教师及男职工家属进行查环、查孕等妇女保健工作。

四、根据有关产育假规定:女教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

五、女职工产假必须按规定向学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产假期满,应自觉回校上班。

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如上环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将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按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生育政策也备受关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生育制度不仅关系到家庭幸福和个人利益,更涉及到社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通过了解和实践,我对于生育制度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生育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一项政策,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家庭的幸福不仅仅取决于生活质量和物质享受,更重要的是要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这个方面,生育制度的出台和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青年人,我深感自己肩负着传承和发展民族的责任和使命。因此,在生育制度面前,我愿意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其次,生育制度的实施对于个人家庭来说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障。在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越来越大的今天,生育的决策往往需要考虑到许多实际问题。因此,生育制度的出台和实行能够为家庭提供明确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使得家庭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有依据和把握。同时,生育制度的实施也可以防止一些不理性的决策和后悔。尤其是对于一些边际群体来说,生育制度不仅能够在经济层面提供一些优惠和补贴,更重要的是能够减轻外界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使得生育决策更加客观和理性。

再次,生育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政府的单方面决策,更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在制定和实施生育制度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充分听取和尊重社会各方面的声音。毕竟,生育决策的影响范围非常广泛,需要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育制度的发展也应该顺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和规律。因此,政府在制定生育制度时,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生育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生育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尤其是对于每一个个人家庭来说,要从自身出发,增强生育观念的重要性和自觉性。在这个方面,教育的作用非常重要。只有通过普及科学的生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增强每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幸福感。同时,通过加强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建设,也能够提高民众的生育积极性和满意度,进一步推动生育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总之,生育制度是一个兼具责任和义务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一个新时代的青年人,我们应该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在制定和实施生育制度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广泛听取和尊重社会各方面的声音。最后,生育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需要通过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手段提高人民的生育积极性和满意度。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生育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三

在街道范围内出现的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

1、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怀孕的;

2、年以后计划生育外生育,区、街道计生部门未掌握的对象;

3、瞒报计划外生育报成计划内生育的;

4、非法收养、送养小孩的;

5、生育后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谎报婴幼儿死亡的;

6、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7、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

9、为计划外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及非法接生的。

1、举报人对所举报的人和事必须实事求是。

2、对举报人绝对保密。

3、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的,经调查情况属实,每例奖元;对举报计划外生育或瞒报计划外生育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例奖元;对举报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4、区、街计生部门已掌握的,不予奖励。

5、奖励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和被查处人所在单位承担。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四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z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室管理、单位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条本规定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49岁以下男女职工,包括在编、集体、招聘、季节工及内退人员。

第三条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我院计生办分类建立计划生育男、女档案,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院计生办对各科室育龄妇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孕(环)检一次,不得有漏检,代检现象,妇检率要求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新生儿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月底报院计生办,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计生办对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大月份怀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踪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并写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报院计生办备案。

第七条各科室要负责在规定时间(顺产三个月、剖妇产六个月)内的育龄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

第八条各科室对本科育龄女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要由护士长及计生专干对请假者妇检,妇检无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女职工基本情况,事实婚姻形成后,立即办理妇检证参加院内妇检,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参加院内妇检。

第十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男职工及家属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情况,每半年向院计生办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本院育龄男、女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严禁本院医务人员为申请生育二胎者开具虚假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院部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奖惩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男、女职工进行严厉查处。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十四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五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六

1、计生服务所负责本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管理。

2、搞好人口预测,制定并落实人口计划,及时上报月报表、年报表。

3、审批、发放一胎生育指标;按程序审核上报二胎或多胎生育指标;落实好当年有生育妇女的节育、避孕和生殖保健的服务工作;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加强人口管理,及时核实变更帐卡,帐卡册保持一致,夯实基础、从严治理,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新机制。

5、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条例和计生知识宣传贯彻,大力推进依法治计工作,禁止计划外一孩、二孩及多孩生育,杜绝早婚、早孕和无证生育现象。

6、计生服务所负责人负责综合情况,协助领导决策、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落实、指导、督查、考评、记载等工作。

7、及时准确地完成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统计员负责检查核对帐卡、审报统计报表、指导计生业务工作、及时上报反馈本所计生工作情况的信息。

8、当年的计划生育率、环扎率、外流人口持验证率、计生知识“知晓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要求标准,现孕、出生统计无误差。

责人的责任。

2、在平时的督查中,本村发现漏报1例计划外一胎生育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当月30元计生津贴,镇领导找谈话;发现漏报2例以上计划外一胎生育或发现1例计划外二胎以上生育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当月50元计生津贴,计生包点人员要做出书面检查。

3、帐卡变更不及时,统计报表、帐卡在限期内未上报,或发现漏报、错报现象,应登而漏登、错登的每次检查超出5例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20元计生津贴。

4、计生所如有延误和错报、漏报,影响本服务所计生成绩的,扣除统计员和计生所主任各50元计生津贴;在统计所需的各种表、簿、卡、册提供上(特殊情况除外)延误了时间,影响了本所正常工作,由计生所负责人负总责。

5、每季度开展一次计生账、卡、簿检查评比一次,被评为最差的一个要拿来与最好的一个进行横向对比,连续两次被评为最差的则限期整改,三次的镇领导找谈话。

6、在计生工作会议及突击活动中,凡迟到一次的扣除计生岗位津贴30元;迟到两次的,或旷工1次的,除扣除计生岗位津贴50元外,镇领导找谈话。无故不参加计生学习培训及工作会议,无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发现一次,按有关制度执行。

7、在上级计生检查中,由于计生所工作的失误,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扣除计生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100元计生津贴,并作出书面经验教训总结。

8、在市级以上检查中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被抽对的村年终检查受一票否决,则计生所包点人员年终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并扣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包点领导及包点干部负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所扣除的津贴全部用于相关的奖励。

1、在每季度开展的计生账、卡、簿检查评比中,被评为最好的,看错漏情况给予50―100的奖励。

2、对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计生指标任务,年度受到县委表彰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00元;受到全市表彰的奖励计生人员200元;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奖励计生人员300元。

3、计生工作有创新,给镇党委争得荣誉受表彰的,如现场会在本镇召开的,县级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50元,市级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00元,区级以上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50元。

4、市级以上检查中,如被抽对的村年终检查能够顺利通过,给予计生所包点人员1000元奖励,对包点领导及包点干部则另行奖励。

5、对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计生指标任务,对包点各项计生工作完成较好的,则给予表彰奖励,年终评优优先考虑。

以上各项奖励从镇财政计生经费中给予解决。

1、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中心内容: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交流工作经验。

2、计划生育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中心内容:听取各村汇报计划生育指标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3、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中心内容:一是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政策;二是总结上月工作、安排本月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三是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帐、卡、册的填写及记录,讨论研究和处理存在问题。

4、设立会议记录本,将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所解决问题等记录保存。

1、有宣传阵地、有宣传组织。以计生服务所为主,协调文化站、妇联、共青团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每年要组织一至二次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内容: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为经常性宣传教育内容,完成集中宣传任务和社会宣传任务。

3、充分利用广播、刊物、板报、知识竞赛和有关会议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宣传教育工作要设有全年计划,每次活动有记录和总结。

1、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次培训。

2、年初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时间、对象和授课人。

3、培训内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条例》、统计报表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4、培训形式:每月计划生育例会为固定学习日;不定期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2、各种帐簿、卡片和计划生育手册要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漏项,帐、卡、册内容和数字一致。

1、建立计划生育情况报告单和月统计报表制度。各村每月2日前将月

统计报表报给统计员。

2、建立季统计报表制度。各点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季度统计报表上报统计员。

3、建立年统计报表制度。各点每年6月、10月的15日前将年度统计报表上报统计员。

4、有关要求:各种报表、统计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数据准确无瞒报、漏报、错报现象,字迹清楚。

5、认真建立和保存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每年初将计划生育报表归档立卷。

1、规范孕检工作,落实《孕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分析孕情,严把孕检关,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妊娠,增进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

2、对上节育环妇女每年透环一次,对使用药具避孕的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进行两次孕情普查,对重点人要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检查。

3、每年5月份组织育龄妇女进行查体,将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防癌普查并举,边普查边跟踪治疗,边宣传预防和治疗措施。

1、对结婚后未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妇女,要及时送避孕药具使用知识和避孕药具等。

2、对结婚后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妇女,要送孕期保健知识和优生知识等。

1、对产后的育龄妇女,要指导哺乳期如何避孕,上门送避孕药具等。

2、对产后的育龄妇女,指导如何自我保健、母乳喂养和优育等。

1、 对上节育环的,要登门指导上环后应注意事项,做好服务工作。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专业论文、34xxx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等内容。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七

这段时间一直在看费孝通先生的《生育制度》,虽然它写于解放前,时代不同了,但与当下经验和对生育制度等一系列观点对照着看,还是挺有意思的。这本书是费孝通在西南联大与云南大学开课时期以讲稿形式组合并整理完成的。它给我的总体感觉是通俗易懂,这充分体现出费老的学术包袱和思维倾向,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他的著述理念,即“尽可能的用通俗而不是艰涩的语言讲道理说明白”这部书的另一大亮点是潘光旦先生写的序言,洋洋洒洒的序言不仅体现了潘先生作为中国人类学界的巨擘独特的视角、伸缩自如极富弹性的语言风格,更重要的是对学习社会学人类学理论作品的人们,潘先生提出了很多值得大家注意的问题诸如派与汇,社会思想分类等等。

大致读完这一本《生育制度》,感觉费老先生完全把生育当作一个纯粹的社会问题在研究,“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妇,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领大”,生育制度包括生物性的“生殖”和文化性、社会性的“抚育”。这当中并没有强调我们想象的两情相悦、心甘情愿等情感类的东西。也即是说,费先生的的论述,几乎都是从社会层面去分析,它纯粹是为社会活动体系的需要而诞生。

人类所以逐渐形成生育制度,是基于人能够生存下去的特殊性。人类不像生物界中的其它大多数种类,子体一旦得到生命就能独立生长,或者在离开母体后再依赖一段时间母体的荫庇就可以独立。人类的婴儿期所需要的哺乳期特别长,断乳后,生理上虽则可以长成独立的个体,但是还须要一个更长的时期去学习社会生活中所需的一套行为方式。由于人类不满足于低级动物式的生存,人类需要组成社会,这个社会利用了分工合作的经济社会原则,逐渐提升人类的生活程度和生存强度。社会分工结构靠着人发生作用,可人是不能永远生存的。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完整性,这时发生了生育制度,供给新社会分子是生育制度的任务之一,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团体的家庭的便应运而生。

“父母是抚育孩子的中心人物”,而这种抚育工作的进行与抚育行为的社会化必须经由婚姻来完成。婚姻不是性的原因或结果,而是为了完成种族绵延这一社会任务。因此,可以说由婚姻而成的家庭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组建的产物。它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种族的绵续。“结婚不是件私事”是由于“抚育既需双系,而双系抚育却并没有自然的保障,因之人们得自己想法”。达到婚姻的'一番手续中也常包括着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其重要性在于把个人的婚姻关系,扩大成由很多人负责的事,同时使婚姻关系从个间的感情的爱好者扩大出口为各种复杂的社会联系,其用意无非是在维持结婚的两个人营造长期的夫妇关系,长期的夫妇关系是抚育子女所必需的条件。在费孝通看来,“父母-子所形成的团体”即为社会学概念的家庭,与我们生活中普遍所称的家庭不同。它是生活中家庭的基本核心。按照他的观点,没有孩子的夫妇不能构成家庭,“夫妇只是三角形的一边”“孩子的出世才完成了正常的夫妇关系,稳定和充实了他们全面合作的生活。”费孝通所关注的不是家庭是什么样子,而是他们是不是具有完整的抚育出一个孩子的能力,能否有用于种族的绵续。所以以基本三角为家庭的工具运用,对他研究社会婚姻家庭和生育就已经足够了。

然而,生育本就包括“生殖”和“养育”。在没有避孕或是其他影响生育的情况下,具备生育机能的男女性的结合,生殖出孩子,这时就需要母体的一定阶段的养育,以使孩子能适应社会,加强自我生存能力,以绵续种族。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人类逐渐确立了双系抚养的制度。传统的看法把社会上重要的抚育作用以爱屋及乌的眷恋来维持,这似乎高看了儿女私情。离婚法稍稍宽松后,夫妇间感情联系的本相,表露得就不太好看。还是因为男女分工的不同,可以给孩子一个全面学习的环境。两性分工是形成双系抚育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条件若发生变化,双系抚育的结构也随着发生变化。还有一种趋势在使抚育推动其双系性,那就是我们社会生活的日渐复杂,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孩子的抚育已经不能单靠父母来担负、单在家庭里完成了。

丁克家庭的出现,打破了家庭、生育和性的内在格局。丁克一词的英文缩写dink,意即双收入、无子女的家庭结构。丁克家庭指的是单身贵族或两人世界的生活,拒绝生育儿女的生活方式。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群体的特殊性。首先这个群体通常由高级知识分子,白领阶层的年轻人组成,通常是生活在较为发达的城市中。其次,这些人已经通过正式的婚姻方式在一起了,却并不选择生育,也就是说似乎他们并没有履行“生育”这一任务,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说他们的婚姻是可有可无的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现代社会,男女结合在一起至少有一些目的没有改变,如爱情价值观念,体验婚姻性生活等,更何况他们完全有能力生育,不过时间早晚,而另一方面,我不得不对费孝通“基本三角”的家庭概念表示怀疑,一对夫妻名正言顺生活在一起,并通过了一系列法定的程序,怎么还不能算着社会学上的家庭呢?所谓的孩子,较只于婚姻和性来说,他完全属于一种“附属品”,也就是说,一个婚姻家庭,孩子可有可无。[英]伯特兰・罗索曾经正确指出:“从个人道德的观点出发,科学的和不迷信的性道德应当首先注重优生学。”他在那本著名的《婚姻与道德》中设专章分析说:无论对于性-交的现有限制能够开放到何种程度,一个负责任的男人或女人如果没有极为认真地考虑过他们怀孕的可能价值,是不应当进入生育阶段的。避孕法已使生育成为一件自愿的事,而不再是性-交的结果了。社会的进步,开放了人们的思想,部分家庭追求时尚,懂得享受生活不生育孩子也很正常,在现代社会,人们组建家庭,目的又不仅仅“绵续”种族这一个,更何况,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生殖技术的繁荣、婚外生育的出现,已使得绵续种族没有了后顾之忧。

在现代社会,丁克家庭可以不需要生育,但却不能没有性。费孝通在《生育制度》开篇就谈到:生育制度(包括求偶,结婚,抚育)和性的关系可以有两种说法:一是说生育制度是用来满足人类性的需要,一是说人类性的需要是在生育制度中得到满足的。性自然是人类的第一个基本的生物需要。人也是动物,更准确的说,人也是物性的动物。性冲动性行为不可避免,并在人类生活中占有重要一席。然同性恋群体的出现,的确让社会学家们大跌眼镜,这类为数不多的群体,他们依然存在着性生活,或是同性玩抚,或是寻找异性得到满足。(这类话题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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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八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 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 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 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计划生育奖惩办法

为了更好的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奖惩办法如下:

一、奖励:

1、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的青年教师,参照市、镇有关计生奖惩条例给予相应奖励外,在评先、评优,职务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自觉地按规定时间查环查孕的女教师,给予通报表扬。

二、处罚

1、发现早婚、早育的青年女教师参照市、镇有关计划生育奖惩条例给予相应的处惩外,三年内不得评优、评选和职务晋级。

2、发现有超生的教师,上报市教委、镇计生办,按有关计生处罚条例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及开除公职。

3、没有按规定时间查环查孕的女教师,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4、发现一胎后,没有实施节育手术的教师,给予通报批评。

哈达和硕学校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生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

1、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柳贵

成员:高艳荣、杜微

2、柳贵校长是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计生工作负总责,具体抓计生工作,经常检查、审核和督促专干的工作;高艳荣、杜微具体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并负责管理和随时更换计生有关资料。

3、校长每季度至少要听取一次专干工作汇报,并且每季度要召开专门计生工作会议。

二、报表台帐制度

4、台帐、报表由专干负责建立、登记,并负责更新、上报和管理。

5、台帐登记和报表要及时、准确、齐全,各种报表相互衔接,无逻辑错误。

6、报表上报要有单位负责人签章才能生效。

三、公开制度

7、单位要设立公开栏和举报箱,使计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8、单位男、女职工新婚、生育、节育、“两检”及计生奖惩情况应及时在公布栏内予以公布。

四、“三查一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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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计生专干应负责按县直计生办的通知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三查”

10、因事不能按时参加“三查一治”的职工,以后要及时补查。

11、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三查一治”情况,如有孕情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

12、“三查”费用由单位列支报销。

五、宣传教育制度

13、每季度至少组织职工学习一次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人人做计生工作的宣传员。

14、每年工会组织一次计划生育知识竞赛。

六、流入人口管理制度

15、凡本单位临时合同工、借调人员、房屋租赁人员属育龄妇女并居住一个月以上的`要纳入流动人员管理,建立台帐。

16、对流入育妇,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并督促其参加“三查一治”。

17、无《婚育证明》或不接受计生管理的,要及时向单位和县直计生办报告。

七、奖惩制度

18、对计生工作做得好的分管负责人要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19、按时兑现独生子女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一定要处理到位。

20如学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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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使学校教职工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学校特订立如下奖惩制度:

1、育龄女教职工及男教职工配偶按期进站“三查”,对每年三月底、九月底前按时参加“三查”的对象,每人奖励50元,对未按时进站“三查”的对象每人罚款100元,是教书的当年内不评优不晋级。

2、教职工外出打工育龄配偶原则上每年同时间内回家接受“三查”两次,如约确实不能回家,可在当地计生部门进行“三查”,将将检查结果寄回,再到镇计生站验证确认并盖上计生站公章,学校才予认可。按要求完成的同样奖励50元,为按要求完成的罚款100元同样影响教职工本人的评优晋级。

3、鼓励教职工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对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凭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学校每月发放独生子女费20元,到14周岁止。

4、贫困寄宿生补助的发放,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或二女户家庭。

5、每期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讲座》,缺一次罚责任人50元。

苏白完小

2015.9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九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采取符合学生特点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心理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科学的生育抚育观念。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社区管理和服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

(二)遗弃子女;

(三)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

(四)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聘(雇)用成年流动人口,或者房屋业主向成年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城镇居民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

各级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

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五条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七)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八)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治疗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因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由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在治疗及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农村居民及其他城镇居民,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不低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规定。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而增加的手术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第四十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二)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四)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四)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

(五)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

(六)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九条 鼓励男方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农村独生女户、纯女户夫妻,可以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并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 符合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当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其他人员超生的,男女双方均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属农村居民的,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不增加份额。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五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对揭发、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遗弃婴儿,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的;

(五)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十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在本村而人已离开本村的村民;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村计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室和人口学校。健全功能。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四)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五)落实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年终向村民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七)协助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

第七条村委会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成员包括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村群众。

学习计划。

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有关知识。

(二)掌握本村育龄夫妇婚育情况,做好帐、卡、册、表的登记、变更、填报和生育申请初审、报批工作。

(三)宣传避孕药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群众自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及术后随访工作。

(五)组织本村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和常见妇科病检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协调和组织计生协会、村民小组长等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七)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九)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映村民提出的建议与合理要求。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二)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生产科技等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和对符合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

(四)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生“三结合”经济项目实体,做好计划生育贫困户帮扶工作。

(五)监督村委会对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和计划生育公约的实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组计划生育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兼任)的主要职责:

(一)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组织开展本组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二)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及时发放并指导育龄妇女正确使用避孕药具。

(三)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工作。

(四)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一)有权参加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有权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议。

(七)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按技术要求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暂住的,应于3日内到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法规怀孕,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工前到镇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干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二)凡是流入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进住本村后三日内,要向村计划生育委员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专干登记造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并按本村村民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奖励优惠政策。

(一)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妻,由镇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

(三)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对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村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违法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已享受过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不允许其再生育。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除接受行政处理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村委会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违反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情况。

第十六条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十一

自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xx乡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x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足额兑现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建立了较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初步形成了以计生家庭奖特扶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动。xx乡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强力推动奖励扶助工作。对符合计划生育特扶条件的对象,实行奖励资金倍增政策,即独生子女伤残、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别为xxx元、xxx元,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二级、三级每人每年扶助金分别为xxxx元、xxxx元、xxxx元。对全乡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条件的两女户对象,提前五年(xx周岁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xxx元。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高立柱、折页等传统媒体,微信群、xx乡先锋网等网络媒体,加大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社会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衔接和兼容的工作,开展对村居计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吃准、吃透所有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利益导向政策。在上门入户服务群众同时,同步进行三项制度等相关政策宣传,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有力地推动了全乡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在全乡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和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认真贯彻规定、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行程序。

xxxx年新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共确认xx名新增对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同时经过对xxxx年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有x人退出,最终确认xxxx年全部奖扶对象为xx人,共计应发放金额xxxxx元。xxxx年新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经个人申请,乡村两级评议、审核,县级复核,确认x名新增对象符合特别扶助扶助条件,同时经过对xxxx年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有x人退出,最终确认xxxx年全部特别扶助对象为xx人;共计应发放金额xxxxx元。xxxx年确认国家奖扶对象xx人,特扶对象xx人,特扶累计发放资金xxxxx万元,所需经费已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将奖特扶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为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象确认无误,确保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我们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做到不重、不漏、不错。

二是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县、乡设立了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奖励,以便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媒体监督。

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县、乡、村对奖励对象的信息及时通报和反馈,对审核中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的对象,耐心宣传解释,及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四是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将奖扶对象的申报及时率、准确率纳入年终考核,明确当年新增奖扶对象的申报及时率不低于xx%,否则在年终考核时会扣分。

(五)落实资金,保证发放。奖励机制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保障对象确认准确、资金发放到位。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象资格确认,建立对象个人信息档案;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落实,资金的归集与拨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为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储蓄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共同对代理发放机构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专项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一)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贯彻落实《东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强帮扶关怀工作,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工作网络。要求各村居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双岗”联系人,其中,x名为乡乡干部联系人,x名为村(居)委会联系人,另外为每户配备x名熟悉医疗业务和医疗程序办理流程的就医联系人。并落实“双岗”联系人责任。全乡xx个村居均研究制定了一套领导干部、计生工作人员及志愿者与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多对一”的结对帮扶制度,xxxx年度全乡xx人特扶对象,共有帮扶联系人xx人,实行全覆盖。

(二)全力推进就医绿色通道工作。

一是对持“爱心卡”就医者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就医,并免除普通门诊诊察费。

二是持“爱心卡”患者凭卡在本县范围内转送至定点医院的,每年免除两次xxx车辆使用和出诊费。

三是免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每个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配备一名家庭医生,根据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需求定期巡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并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扎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医保代缴工作。根据《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xxxx]xx号)要求,对全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政府代缴全部个人缴费。经过摸底核实,全乡xx名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中,xxxx年需要个人缴交医疗保险对象x名,共需缴纳医保个人费用xxxx元,该项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列支,不需个人缴纳任何费用。

xxxx年x月,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文件,实行节育奖励全覆盖政策,对农民和城乡无用工单位居民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给予xxxx元奖励,落实绝育手术的非两女户,给予xxx元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上环手术的,给予xxx元奖励,奖励资金由乡乡承担。该项工作是每季度集中兑现一次。xxxx年度发放节育奖对象x人,发放资金x.x万元;xxxx年度发放节育奖对象xx人,发放资金x.x万元,奖励经费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通过对“三项制度”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制度建议等情况开展自查,自查结果为xxx分。

(一)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政策宣传有待加强。目前我乡的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加大了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的难度,政策的宣传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导致奖励优惠措施在广大育龄群众中的知晓度不是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导向政策的实施效果。部分村居的新增奖扶对象中补报率偏高,究其原因除部分群众长期外出务工或在外定居不能及时采集信息等客观因素外,抱养子女放开、再婚计算方法改变等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也是原因之一。

(二)村居专干更替频繁现、业务不精情况凸显。近几年来由于奖励扶助政策不断修改,部分村居计生专干更替频繁等原因,导致奖扶政策吃不透,政策界限难掌握,且由于少数群众举家外出务工几年不归,离婚再婚现象普遍,造成信息无法核实导致迟报。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政策宣传。加强对符合奖励政策的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尤其要强化常年外出务工对象的政策宣传和政策咨询,利用网络、短信、微信平台等新媒介方式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

(二)组织开展培训,落实政策衔接。省级相关政策调整后,要加强对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利益导向政策的顺利衔接和兼容工作。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我厂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为本厂育龄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人员)。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厂办公室负责全厂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并对各单位、各科室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并及时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掌握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督促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科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晋升职务;计划外生育的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评优评先。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计划生育证。

第八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接受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应当在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九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育龄女职工环、孕检每四个月一次具体时间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通知。

第十条停薪留职和内退育龄女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前,须进行当月环、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厂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女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当月孕检情况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

第十一条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49周岁以下的育龄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每四个月应自行将依法取得的现居住地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环孕检证明用挂号信寄厂办公室,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凡未按期寄回相关证明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的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规定增加婚假和产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女职工,计划外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及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独生子女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费,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厂部将视违育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奖励费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六条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厂部原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十三

一、手卫生为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二、配备合格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必须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

三、每月对重点科室医务人员进行手卫生消毒效果的监测,怀疑流行 暴发与医务人员手有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六、医务人员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八、医务人员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人进行检查、治 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 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九、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必须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必须洗手。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十四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于生育制度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生育制度是国家对于人口发展进行引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在参与研究和了解生育制度的过程中,我逐渐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合理性。下面我将从环境压力、人口结构、社会福利、个人选择和国家利益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首先,生育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环境压力。随着全球人口不断增加,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生育制度的实施可以限制人口数量,减少对有限资源的竞争,从而降低环境负荷,保护生态平衡。如果没有生育制度,过度的人口增长将会导致资源短缺,进一步加剧社会不稳定,给人们带来贫穷和困苦。因此,合理的生育制度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其次,生育制度可以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社会发展。人口结构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生育制度,可以引导人口优化分布,增加劳动力的供给,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经济发展。此外,生育制度还能够有效避免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减轻养老压力,并对社会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合理的生育制度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生育制度可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生育是每个家庭的重要决策,它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前途和福祉。通过合理的生育制度,可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和社会支持,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例如,一些国家实施免费医疗、教育、住房等政策,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让人们在生育决策时更加从容和理性。因此,生育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享受社会福利,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生育制度还尊重和保护了个人的选择权。生育是每个人的个人选择,国家的生育制度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意愿和决策自由。在合理引导下,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身体和家庭状况,自主决定生育的数量和时间。有些人可能由于工作压力、经济困难或个人目标等原因选择晚育或不育,这是他们的合理权利。因此,生育制度应该兼顾个人的选择权和国家的利益,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尊重个体的决策权。

最后,生育制度应该从国家利益出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是最重要的目标,生育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应该为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例如,在人口少子化严重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实施了鼓励生育的政策,以保持人口数量和劳动力供给的稳定。相反,在人口过剩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则出台了限制生育的政策,以缓解资源压力和社会问题。因此,生育制度的出台应该以国家的长远利益为主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生育制度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缓解环境压力,调整人口结构,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尊重个人选择权,并从国家利益出发。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生育制度,以实现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十五

费孝通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据说令他最满意的著作是这部读书界多少感到有些生疏的《生育制度》一书。本书在吸收前人的成果的基础上,就家庭与子女抚育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创见。

书中的许多观点是值得加以注意和研究的。其中,作者谈到了结婚的社会意义究竟是什么?并在书中明确指出,结婚是为了子女的抚育任务得到落实和保证而由社会规定下来的一种制度。那此结论又是从何而来呢?作者运用了排除法来构造这一结论,在文中列举出:

第二、有的社会,规定男女生了孩子以后才举办结婚仪式;

第有的社会,女子婚后即回娘家,一直等到有了孩子以后才到夫家住下来共同生活;

第四、在性生活比较开放的少数民族中,社会人类学家发现这样一种普遍情况,即参加性生活的所有男女中,只有一对男女通过婚姻被肯定为夫妻,担负抚育子女的主要任务。

第五、有的社会,男女结婚以后,双方都可以公开的找情人,夫妻双方都不干涉,在夫妻之间和在情人之间,同样可以得到性生活的满足,单是为了解决性的需要,没有理由一定要结婚。综上所述,婚姻关系是一回事,性关系另是一回事,只有把两者区别开来,不使婚姻关系湮没在广泛的性关系之中。作者排除了为性关系而结婚的可能,从而得出了结婚的意义就在于子女的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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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这本书的时候,我想首先介绍下这本书的由来,以便大家更了解这本书。

在潘光旦《派与汇(代序)》一文中讲到,“这是孝通六七年在西南联合大学与云南大学开授的一个课程,这就叫做生育制度。其实所论的不止是生育,凡属因种族绵延的需要而引申或孝通所派生出来的一切足以满意此基本需要、卫护此重大功能的事物,都讨论到了。它实在是一门家庭制度,不过以生育制度为名,特别从孝通所讲求的学派的立场来看,确更有点睛一笔之妙。这也是他关于此学程的全部讲稿,历年以来,不断地补充修正,才告完成;只有最后的一两章是最近补写的,因为刚从西南避地归来,旅途困顿,行止不常,又值天气闷热,与西南的大相悬殊,文思汗汁,同其挥洒,极感不能酣畅淋漓的苦痛,孝通自己颇有因此而全稿搁置的意思,后来还是经我的'劝告,才决定姑先付印。”此序写于1947年商务印书馆初版的《生育制度》。虽然书的写作和出版是在60-70年以前,但是书中关于生育制度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关于以后社会的预测还是有一定的前瞻性。特别是在婚恋方面的评述都有一定的预测性。此外,此书的背景是建立在农村社会即乡土社会的基础之上,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与生育制度之一系列的情况。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自1938年5月4日开始上课,至1946年5月4日结束。本来想引证书中所引用和参考的文献,但是鉴于对人类学的涉猎较少,故放弃。转而在书中所列的个案进行研究,文中所引证的实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从外文引用的事例,还有就是在广西花篮瑶社会和费老家乡的一些情况,此外还涉及到一些地方风俗的例证。

接下来需要说明是本书的结构,按照书的章节来,第一章种族绵续的保障,包括生育制度的功能、从性爱到生殖、从生殖到抚育、损己利人的抚育、社会完整和新陈代谢;第二章双系抚育,包涵了生理抚育的单系性、两性分工与合作;第三章婚姻的建立,主要有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结婚不是件私事;第四章内婚与外婚,有夫妇之间、乱伦的禁律、性和社会;第五章夫妇的配合,含有相敬如宾、变相的内婚、择偶的自主;第六章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包含三角的稳定、家庭的概念和实体、婚姻是个别的契约;第七章居处的聚散,有基本三角的区位、父居和母居;第八章父母的权利,包括弗洛伊德的寓言、社会和个人、严父和慈母、女性的情结;第九章世代间的隔膜,主要有理想和现实、共生和契合、要飞的终于飞了;第十章社会性断乳,包涵了家庭的暂时性、三角的团结、温存的留恋、成年仪式;第十一章社会继替,主要有社会容量和人口、继替的亲属原则;第十二章世代参差;第十三章单系偏重;第十四章以多继少,包涵人口的控制、长幼行序、萁豆相煎;第十五章续绝,包涵了养子、过继、暂时的改系;第十六章亲属扩展,主要有亲属的建立、亲属关系扩展的社会因素、亲属的分类、亲属体系和社会结构。

在这些章节里面,我按照我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种族绵续的保障是作为全书的引子,即交代了研究的意义和必要性,也在这一章里阐述了全书所要描述的几个重要概念,何谓生育制度,开章这样写到: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妻,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抚育成人的这一套活动。在这个定义中可以分为三层含义,即三个句段,夫妻,孩子,抚育。全书也围绕了这三项基本活动,并在这三项基本活动的基础之上做了相应的拓展。紧接着开始讲述生育制度的功能(主要参考了马林诺斯基的一些理论和著作《原始人的性生活》),并指出生育制度的基础是种族需要绵续。同时还指出生育制度不仅仅具有简单的生物学意义,更具有社会的意义。既然说明了生育制度的重要意义,那么接下来首先要描述的是生物学的意义,从性爱、生殖到抚育,这生物机能的连环延续了生物学的意义,但是在抚育中有做了重点的谈论就是所谓的生理性抚育和社会性抚育,这个方面的界定为后文中若干问题的提出和分析提供的一个生物学上的样本。营养是损人利己的,生殖是损己利人的。同样也是从生物和社会的角度来讲。在社会完整和新陈代谢一节中,主要是讲在种族绵续方面人类所要从事的一些实际的工作,以及现实意义。人类利用了分工合作的经济原则,是人类生活高于其他生物。社会生活的真正开始是在人类发明了共同象征的时候。社会分工合作式样会出现不同,但必须完整,并且受到经济原则的支配。要保持社会机构的完整性,就必须保持人的延续性(保持最低限度的人口),而这个保障就是生育制度。这些内容不仅仅讲了生育制度的重要性,也在讲必要性。从两个角度,并且重点阐述了社会意义。

第二章双系抚育,即是在生物学意义上的研究,同时又指出了社会性的意义。生育制度以父母为中心的形式,现在仍然很普遍,这也就使得在抚育子女的时候,必须是父母双方共同参与的一个抚育过程,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作为父本在生理上所能提供的仅仅是一个生殖细胞,而作为母本却承担着更多的抚育功能,费老称之为“生理抚育的单系性”,这正是这点使得人类双系对于子女的态度上是没有生理上的同等情感,也缺乏一种生物本性的保障。但是类人又不同于一般性的生活,所承载着更多的社会意义,所以如何由单系的生理给养转变成为双系的社会教养,也为了此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父亲对子女的责任心是用血统观念来维持的,这点成为情感联系和社会联系的基础。人类的情感又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所培养的结果,所以父本对与子女的抚育主要是从情感上、社会意义上的抚育开始。也正因为生理抚育的单系性,所以在性别构成的社会中,产生了不同的分工合作,同时说明了男女结合的需要,然后以抚育子女为男女结合的产物。抚育作用使男女长期结合成夫妇是出于人类抚育作用的两个特征,一是孩子需要全盘的生活教育,二是这教育的过程相当漫长。这也就造成了抚育作用在生理基础以外的双系抚育的必要性,但是双系性没有生物本性作为保障,于是确立抚育的文化手段就是婚姻了。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十六

为促进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办事透明度,加强监督,使广大群众自觉落实计生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落实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将人口出生情况、安排政策内二孩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应查未查对象名单、应落实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对象名单版权所有、村干部计生情况、计生政策等内容每月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展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生育制度读后感范文简短篇十七

1、计生服务所负责本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管理。

2、搞好人口预测,制定并落实人口计划,及时上报月报表、年报表。

3、审批、发放一胎生育指标;按程序审核上报二胎或多胎生育指标;落实好当年有生育妇女的节育、避孕和生殖保健的服务工作;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加强人口管理,及时核实变更帐卡,帐卡册保持一致,夯实基础、从严治理,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新机制。

5、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条例和计生知识宣传贯彻,大力推进依法治计工作,禁止计划外一孩、二孩及多孩生育,杜绝早婚、早孕和无证生育现象。

6、计生服务所负责人负责综合情况,协助领导决策、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落实、指导、督查、考评、记载等工作。

7、及时准确地完成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统计员负责检查核对帐卡、审报统计报表、指导计生业务工作、及时上报反馈本所计生工作情况的信息。

8、当年的计划生育率、环扎率、外流人口持验证率、计生知识“知晓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要求标准,现孕、出生统计无误差。

(一)惩罚办法

1、镇党委组织人员每月抽取几个村进行督查,每个村抽10%至15%的户进行督查。计生所对各村的计生督查无资料、无记录的,追究计生所负责人的责任。

2、在平时的督查中,本村发现漏报1例计划外一胎生育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当月30元计生津贴,镇领导找谈话;发现漏报2例以上计划外一胎生育或发现1例计划外二胎以上生育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当月50元计生津贴,计生包点人员要做出书面检查。

3、帐卡变更不及时,统计报表、帐卡在限期内未上报,或发现漏报、错报现象,应登而漏登、错登的每次检查超出5例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20元计生津贴。

4、计生所如有延误和错报、漏报,影响本服务所计生成绩的,扣除统计员和计生所主任各50元计生津贴;在统计所需的各种表、簿、卡、册提供上(特殊情况除外)延误了时间,影响了本所正常工作,由计生所负责人负总责。

5、每季度开展一次计生账、卡、簿检查评比一次,被评为最差的一个要拿来与最好的一个进行横向对比,连续两次被评为最差的则限期整改,三次的镇领导找谈话。

6、在计生工作会议及突击活动中,凡迟到一次的扣除计生岗位津贴30元;迟到两次的,或旷工1次的,除扣除计生岗位津贴50元外,镇领导找谈话。无故不参加计生学习培训及工作会议,无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发现一次,按有关制度执行。

7、在上级计生检查中,由于计生所工作的失误,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扣除计生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100元计生津贴,并作出书面经验教训总结。

8、在市级以上检查中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被抽对的村年终检查受一票否决,则计生所包点人员年终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并扣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包点领导及包点干部负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所扣除的津贴全部用于相关的奖励。

1、在每季度开展的计生账、卡、簿检查评比中,被评为最好的,看错漏情况给予50―100的奖励。

2、对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计生指标任务,年度受到县委表彰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00元;受到全市表彰的奖励计生人员200元;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奖励计生人员300元。

3、计生工作有创新,给镇党委争得荣誉受表彰的,如现场会在本镇召开的,县级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50元,市级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00元,区级以上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50元。

4、市级以上检查中,如被抽对的村年终检查能够顺利通过,给予计生所包点人员1000元奖励,对包点领导及包点干部则另行奖励。

5、对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计生指标任务,对包点各项计生工作完成较好的,则给予表彰奖励,年终评优优先考虑。

以上各项奖励从镇财政计生经费中给予解决。

1、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中心内容: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交流工作经验。

2、计划生育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中心内容:听取各村汇报计划生育指标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3、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中心内容:一是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政策;二是总结上月工作、安排本月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三是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帐、卡、册的填写及记录,讨论研究和处理存在问题。

4、设立会议记录本,将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所解决问题等记录保存。

1、有宣传阵地、有宣传组织。以计生服务所为主,协调文化站、妇联、共青团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每年要组织一至二次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内容: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为经常性宣传教育内容,完成集中宣传任务和社会宣传任务。

3、充分利用广播、刊物、板报、知识竞赛和有关会议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宣传教育工作要设有全年计划,每次活动有记录和总结。

1、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次培训。

2、年初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时间、对象和授课人。

3、培训内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条例》、统计报表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4、培训形式:每月计划生育例会为固定学习日;不定期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2、各种帐簿、卡片和计划生育手册要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漏项,帐、卡、册内容和数字一致。

1、建立计划生育情况报告单和月统计报表制度。各村每月2日前将月

统计报表报给统计员。

2、建立季统计报表制度。各点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季度统计报表上报统计员。

3、建立年统计报表制度。各点每年6月、10月的15日前将年度统计报表上报统计员。

4、有关要求:各种报表、统计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数据准确无瞒报、漏报、错报现象,字迹清楚。

5、认真建立和保存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每年初将计划生育报表归档立卷。

1、规范孕检工作,落实《孕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分析孕情,严把孕检关,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妊娠,增进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

2、对上节育环妇女每年透环一次,对使用药具避孕的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进行两次孕情普查,对重点人要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检查。

3、每年5月份组织育龄妇女进行查体,将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防癌普查并举,边普查边跟踪治疗,边宣传预防和治疗措施。

(一)婚后访视

1、对结婚后未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妇女,要及时送避孕药具使用知识和避孕药具等。

2、对结婚后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妇女,要送孕期保健知识和优生知识等。

(二)产后视访

1、对产后的育龄妇女,要指导哺乳期如何避孕,上门送避孕药具等。

2、对产后的育龄妇女,指导如何自我保健、母乳喂养和优育等。

(三)术后访视

对上节育环的,要登门指导上环后应注意事项,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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