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期协议书(模板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2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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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记忆的回顾,是经验的积累,更是前行的指南。情感表达需要我们关注自己和他人的情感需求,并尊重彼此的差异。看完以下总结范文后,你可以思考如何将这些优秀的思想和观点融入到自己的总结中,提升其质量和价值。

延长试用期协议书篇一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是北京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今年5月底与济南这家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经过分公司领导与总部协商,准备予以转正,但是没有下来转正报告,10月初发工资的时候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转正工资,领导通知我转正了,但是9月29日的时候总部发来一份总部ceo署名的暂不同意转正延长2月试用期的通知,日期是9.28,离我被告知转正已经近一个月了,当11月初发放工资时他们当月按照试用期工资给我工资并且扣除了所谓上次多发的工资,请问这是违规的?现在已经干了5个月多了,我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还说要开除我,我简直受不了了,劳动法里说试用期满3-6月九无权以不合格为由辞退的,感觉自己很窝囊。请问我该向谁投诉,投诉谁,总部还是分部?(分部完全听命总部,人事和工资都是总部管)公司每次发放都是经过了董事长的签字的,那个月转正公司的事情不可能不清楚。

延长试用期协议书篇二

昨天突然被叫到hr那,以为三个月的试用期满了可以转正,没想到hr一女的递给我一张延长试用期的协议,一见面还一本正经的很严肃的对我说考虑到我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所以要延长我本来三个月的试用期,延长多一个月。当我问对方公司有什么标准来评估我的工作表现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时,她就搪塞其词,(其实就是没有标准,最近hr正在整顿,里面制度乱七八糟的)。我看到同一批入职的都签名同意了公司的无理要求。我想吧协议拿回自己办公室考虑一下先,对方坚决要我留在hr部门那里考虑就行,而且那个态度现在想起来真想对她暴力一下。

虽然我知道公司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三个月前我跟公司已签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最后我还是签了那份不公平的协议,签完之后觉得自己好懦弱,好无奈。不签的话公司就炒了你,你顶多拿到一个月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没有写违约责任),或者公司根本就不给你,你要去找劳动仲裁的话又麻烦事情一大堆,公司不爽跟你干起官司来了,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衡量一下,再想想还有人是直接被炒的,就妥协了。事后真有点被qj的感觉。anyway,对公司心淡了。前天中秋,一同学说他们公司发了两千块过节费,想想我在的公司,别说钱了,就连派个月饼也是单个发的,中秋了也不提前下班,搞得那天塞车把团圆饭都给塞了。唉~~刚收到消息,大年三十也照常上班!没人性的公司!!

延长试用期协议书篇三

马小姐先是被公司安排给一位日方副总经理作翻译,由于她在工作中有过几次小的翻译错误,引起了这位日方副总的不满。因此,后来她被调到公关部,做起了资料翻译工作。

一个多月后,马小姐因患胃溃疡病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时,马小姐的试用期,还差半个月就将届满,于是公司作出决定:由于马小姐在翻译工作中,出现过差错,又休了一个月病假,现试用期将要届满,可马小姐的翻译水平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因此决定,将马小姐的试用期延长三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行为。

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十分稳定的状态,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未提出与马小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她在工作中出过差错,且休了一个月病假,在原定的试用期内,不能完全考察清楚其业务水平为理由,作出了延长其三个月试用期的决定。公司的此种作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马小姐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是一种典型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

延长试用期协议书篇四

我是08届毕业生。临近毕业的时候签了一家软件外包公司。7月份上班,一个月之后,也就是8月份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被裁了。

9月底找到了另一份工作,08为年10月8月开始正式上班,签的是3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到了12月份的时候,公司开始裁员,但是裁员名单里没有我。

元旦放假完之后,1月4号的时候,主管拿出一份合同变更书来要我签。内容是“经双方自愿情况下,试用期由原来约定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主管告诉我说10月份进公司的员工,都要将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是公司政策。但是我之前也没有受到公司关于这方面政策的通知。

本来我是09年1月8号过试用期,正式转正。但是这样一来,我的试用期直接被延长到09年4月份。主管说他帮我争取了下,工资从1月份之后由原来的试用期工资提到转正后的工资。但是我还是属于试用期员工。

我当时没怎么在意,因为觉得工资上去了倒还无所谓,加上事情比较多,没来得及细想,就在那张纸上签了名。

可是等我回过头来想,却又觉得不对。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明年在4月份之前裁员而我又在裁员之列的话,我属于试用期员工,根本就没有补偿金。要我走就得走。我突然觉得很委屈。回家之后,跑去网上查了查,翻了下08年元旦之后出的劳动法,结果发现劳动法的第21条规定,公司与劳动者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换句话来说,公司这种做法根本就是违法的了。但是,我知道法律这种事情,基本上大公司都很会钻空子。

希望指点一下。。

谢谢先!

延长试用期协议书篇五

身份证号码:______。

一、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试用期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本协议各项内容。

二、根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将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结束。

三、经所在销售部门的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员工试用期个月,直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其他:

1、乙方享受公司试用期工资待遇;

5、乙方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6、本协议均属双方自愿接受,并于本协议上签名确认,人力资源中心留存备档;

7、本协议一式贰份,员工本人一份,人力资源部留存一份。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乙方(员工):______。

日期:______日期:______

延长试用期协议书篇六

我今年7月中旬到一家公司去上班,应聘的是过程开发,上班的时候却是做的设计开发(我没有做过设计)3个月后,公司人事和部门领导觉得能力有限决定降薪转正,我想学习就学习吧就同意了,结果公司领导不同意转正,后来没有办法被写了一个同意延长试用的说明,到了快6个月的时候通知我的设计水平达不到工程师的水准要我主动辞职,人事部没有人找我说离职和工资的事情,在部门领导通知后,就没收我的电脑,和宿舍网络。逼我走人!!!(开始签的是三年合同,试用3个月,延长试用说明是在第5个月即12月上旬要求的写的)。

1.我应聘过程作的设计。

2.没有在三个月试用期内说我不合格。

请问我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延长试用期协议书篇七

读者小夏:从学校毕业后,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质检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1300元,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工资700元。其后经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不合格试用期则延长半年。试用期内我工作认真负责,但试用半年后我却考核不合格,公司要延长我的试用期,工资仍为700元。我觉得非常委屈。

答:《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可见,公司延长你试用期半年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jk354号文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该《通知》第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你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就已违反以上规定,现还要延长你的试用期,是更加错误的。你可以要求公司取消延长的试用期,把你转为正式职工,工资待遇按约定给付。如公司对你的要求不予理睬,你还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信息时报。

延长试用期协议书篇八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所有员工的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试用标准的员工,需对以下条款进行选择:

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与公司协商决定后,自愿延长试用期时间。甲方聘用乙方为延期试用期的时间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以共同遵守。

2.离职。

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自动离职。

注: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延长试用期协议书篇九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1)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方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仲裁委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你看怎么样?”张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说:“像你们这些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1年的见习期,这1年的见习期就是你们的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张某一想也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年7月签订的合同又延期6个月,至6月期限届满。此后,张某仍然努力工作,至195月,该公司又开始面向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招聘。年6月,张某在合同期满后向公司提出正式签订合同,公司人事部答复说,经过近1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张某在见习期内的表现并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张某不再聘用。张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法博士的话:这是一起因劳动合同试用期被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而引发的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1)试用期的功能。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可备条款。试用期,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招聘、应聘及磋商、谈判阶段,用人单位会向劳动者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各种劳动条件,劳动者也会向用人单位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能力、工作特长。判断双方介绍的情况是否可信,最有效的检验办法是实际接触,面对面地相处。为达此目的,法律有了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正因为从这一目的出发,试用期的功能应当兼具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双重属性:有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水平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有机会实地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合乎合同的规定。应当说,试用期内的双方考察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以后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2)试用期的期限。按法律规定,试用期长短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之所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是因为试用期只是一个双方接触了解的时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均尽注意义务,这一期限应是一个较短的合理期限。此外,如果试用期过长,不仅用人单位无法从长计议,安排生产经营,也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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