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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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一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0管理职责

2.1人资部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全体员工进行保密教育。

2.2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保密教育。

2.3各岗位人员负责保守本岗位涉及的公司秘密。

2.4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生产技术、设备、工艺、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数据。

3.0秘密的界定

3.1秘密的含义

3.1.1公司秘密是涉及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并采取保密措施,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3.2密级的划分

3.2.1根据秘密的重要程度,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1级”、“2级”、“3级”三级。“1级”属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2级”属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3级”属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

3.2.2各级秘密包含的事项(具体见附件一)。

4.0 保密事项的管理

4.1文档类事项的保密

4.1.1专人、专用带锁橱柜保存,钥匙由专人保管。长时间离开办公桌及离开办公室时,须将桌面的保密资料放入带锁的抽屉或橱柜。

4.1.2拟文部门负责确定发放或传阅范围,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发放无关人员,要控制文件的行踪,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4.1.3严格按批准的份数打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复印件、草稿视同原件管理,复印、打印过程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4.1.4凡借阅、复印或外出工作需携带保密资料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1.5外来人员浏览公司内部文件时,要立即进行有礼貌地制止。

4.1.6试验新品种或进行其他实验时,联系部门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对试验的过程进行严格保密,并保管好试验的有关文件。

4.2计算机网络信息类事项的保密

4.2.1共享、复制、传输计算机网络信息类事项,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2.2属1级保密文件的电子稿必须设定密码,密码位数不低于6位,不得泄露密码。

4.2.3外来人员未经各部级部门负责人允许不得使用公司电脑,在允许使用的情况下,要设专人对其操作行为进行现场监督。

4.2.5不得将公司文件上传到外部网站、论坛、博客、邮箱、网盘等存储介质。

4.3现场类事项的保密

4.3.1属于公司密级的设备的保存、维修、销毁以及产品的.研制、生产,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4.3.2生产车间的保密

4.3.2.1生产车间内成立保密工作小组,车间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技术员、各班班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车间保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明确保密职责。

4.3.2.2生产车间工艺文件须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和班长传递、管理。参与人员须严守秘密,不得扩大知晓范围。

4.3.3.3生产车间的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班长和原材辅料采购人员要对所用原材辅料的名称、价格、生产厂家、供应商等有关信息进行保密,进入车间的原材辅料,仓库管理人员须在卸货后1小时内将原材辅料的原标识替换成我公司指定的标识。

4.3.4出入车间的管理

4.3.4.1非本车间的公司员工(允许正常出入的和在规定时间参加公司在车间内组织的统一会议人员除外)出入其它车间,须车间主任批准。

4.3.4.2外来人员出入特殊车间必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4.3.4.3外来人员进入车间不允许拍照、摄像(包括用手机,下同),否则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4.3.4.4外来人员联系接待部门要提前通知需出入部门负责人,车间接到通知后,要对需保密的事项采取措施,做到信息、数据不外泄。

4.3.4.5外来参观人员要安排专人带领,参观纸机操作侧,按参观路线行进,不得随意变更路线,对随意改变路线和走到离设备1米以内的客人,带领人员、当班班长及本岗位操作工要礼貌地加以制止。

4.3.4.6销售客户原则上仅限于由专人带领参观生产车间卷取处、复卷处、后加工区,若需参观其它部位,须另外注明。

4.3.4.7外来供应商不准进入生产车间。其中到车间卸货的供应商,车间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只允许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规定卸货区内活动(各车间要明确标识卸货区)。

4.3.4.8外来施工人员出入车间时,必须由联系部门负责对出入人员进行确认,并与车间负责人进行接洽,明确工作所需时间,由车间指定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严禁非施工人员混入车间。

4.4.5各生产车间门口的管理

4.4.5.1生产车间离门口最近岗位的当班员工为控制人员进出的责任人,由生产车间落实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4.4.5.2对不按规定进入车间要强行制止。

4.4.5.3生产车间门口处,由车间标志出界线。

4.5文印室的保密

4.5.1公司档案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4.5.2进入档案室的人员,不得随便翻阅档案室的文件。对作废的文件须当场进行销毁。私人资料,未经-文印管理部门负责人允许严禁在公司打印、复印。

料)名称、打印(复印)日期、份数、打印(复印)部门(人)签字。文件打印完毕后,文件打印人员负责将电子版取消共享。

4.5.4文印人员必须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公司文件,不得随意增减份数。

4.6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4.6.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6.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4.6.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6.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4.7其它

4.7.1对来访、参观客人须按预定计划接待,不得扩大交流、参观范围,关键设备谢绝参观。

4.7.2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4.7.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4.7.4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做出处理。

5.0考核

5.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5.1.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5.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造成的损失。

5.2.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5.2.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4若发生泄密后,未查清泄密者的,泄密内容属生产或营销或管理类别的,此类岗位的全体涉密岗位人员负主要责任。

本制度自2015年3月经总经理签批后下发执行,由人资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各级秘密分类明细表

1 总则

1.1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1.3 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1.4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2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2.1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2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3 公司秘级的确定:

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4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 密。

3 公司保密措施

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3.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3.4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3.5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3.6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7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3.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9 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附后。

3.10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 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11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 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 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 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 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 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3.12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 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4)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6) 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 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4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

第四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2. 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专利动 向、产品配方等;

5.重要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客户和贸易渠道;

6. 公司未公布的人事、财务、审计信息;

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五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六条 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七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八条 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财会室、档案室、化验室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二

近年来,随着央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移动硬盘和u盘此类的移动存储介质以其体积小、存储量大、操作简便、方便携带、不易损坏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其在央行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已经成为日常工作的一种必备的存储工具,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移动存储介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问题表现

(一)管理重视不够,存在管理无序、疏于管理的现象

移动硬盘和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属于基本的办公用品,购买、使用和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容易出现由谁管、怎么管的管理真空。面对员工多样化的需求,大多数基层行对移动存储介质的配备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用者更存在随意拷贝和携带外出等现象。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许多员工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是因为便于携带方便使用,关心它们本身的容量和质量,却忽视了加强安全和保密的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内外网混用,工作、个人信息混存,多人共用,借他人使用等现象严重,很容易造成差错,并存在着重要资料泄密的风险。

(三)保密制度不健全和定密不到位,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保密监管乏力

从调查中可看出,许多移动存储介质在处理时,对其内容进行鉴定时才确定是涉密的,为什么只有“经鉴定”以后,才知道移动存储介质是涉密的,当然没有完善的定密制度是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保密制度不健全,也就不能按涉密载体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使用操作不当造成信息数据丢失,没有形成良好的使用习惯

移动存储介质的拨出和磁盘不同,需要先从程序中卸载弹出,但由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是近几年才开始,一些操作人员直接从软驱中弹出磁盘的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在使用过程中强行从usb接口中拔出u盘的情况为数不少。因此u盘保存的重要数据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制度

指定部门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细化审批、购置、密级的标定、发放、保管和使用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根据工作需要配发使用,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涉密移动磁介质的领取、分发、登记和检查。建立领用登记台账,明确设备名称、型号、领用部门、领用人、使用人及主要用途和领用归还时间。年终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办公室(机要)集中管理、统一归档。实行“谁下载、谁负责”、“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确保各类文件资料数据的安全,降低风险。

(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内控监管

首先,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移动存储介质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协查、通报机制。其次,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和定密范围、使用权范围的控制、时间的限制、必要的加密措施,在保密责任书中要增加相应的责任条款,对落实情况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整改不安全隐患,这样有了好的管理制度、范围和内控监管,就会让工作人员三思而行,顾及后果,谨慎行事,通过制度的约束使其不能也不敢“擅自”行为。

(三)进行保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严格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利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泄密的典型案例教育身边的人,克服麻痹和心存侥幸的思想,防止随意性和自以为安全的管理心态,杜绝移动存储介质泄密事件发生。

(四)强化对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防范措施

1、使用u盘从互联网下载资料,必须事先保证u盘上没有央行业务资料,从互联网下载资料后的u盘要严格杀毒,才能在工作用机中使用。

2、配给个人的笔记本电脑,建议将涉密信息存储在软盘、光盘等专门存储介质上,并对相关介质标注密级,按照涉密文件进行保管。

3、u盘中资料的存储要遵循“有用则存,随用随存,用后删除”的原则,即不要将暂时不用的资料永久存储在u盘中,短时间内需外用的资料可存储,业务资料使用完毕要立即删除。

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在密码柜中保存,严禁向外人或外单位出借带有业务资料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将移动存储介质外借,禁止通过移动存储介质将涉密信息拷贝在家用电脑或外单位电脑上。

5、防止个人擅自将涉密移动存储磁介质带出机关,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涉密或敏感资料拷贝到个人u盘存储,如有特殊需要,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保密委审批备案后方可存储。

6、存储秘密以上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一次涉密视为终身涉密,不得取消其涉密标识或作为非涉密载体使用。

7、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磁介质涉密信息的,归还前必须清除存储的涉密信息,并将使用的设备格式化。

8、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自己保管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登记,并办理移交手续。

9、对淘汰或报废的移动存储介质,由科技部门统一处理,并对淘汰或报废进行低水平格式化或物理处理。

10、保密委将定期不定期对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部门业务工作考核中。

(五)充分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先进技术防范手段

移动硬盘和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的信息安全主要存在于存储和传输方面,指纹识别技术的应用都能发挥较大作用。涉密存储介质采用带指纹识别功能的存储介质,利用指纹识别的两大功能——替代密码进行身份识别和文件加解密。如涉密载体在被携带外出时,通过对用户的指纹授权,确保无关人员无法打开文件,万一失落,也可以确保硬盘数据不会被无关人员打开。以“法(技术方法)治”代替“人治”,也可以从技术上保证信息安全。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信息化渗透到金融工作的各个领域,信息安全和保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全力提升信息的获取与保护能力,信息的争夺空前激烈。我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作为保密工作部门,我们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正确管理和安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化设备,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为了有效杜绝能源介质的浪费,首钢长钢烧结厂五车间按照《能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从车间实际生产出发,以降低能源消耗为突破口,严格加强能源管理,促使能源利用率有效提高。

一是明确职责。要求小组岗位职工负责做好各项能源消耗量值的记录;工段长作为当班区域第一负责人,每班要加强维护所管区域内能源设施的维护和点检,查缺补漏,并将所查问题在第一时间收集、整理上报车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车间每月负责考核及考评工作,促使能源指标顺利完成。

二是电力系统节电平稳运行。任何生产设备不得空负荷运转;高压电器和设备运行的开、停要申请车间和调度;岗位上非生产电器设备一律杜绝使用,人人做到节约用电。

三是水路、汽路加强监督。水路方面要勤检查、禁止水外溢;蒸汽回水管必须安装疏水阀,要求保持完好状态,严禁直管排放,禁止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每班交接-班要严格点检岗位上阀门、管网,确保设备齐全有效。将各项能源管理制度渗透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每个岗位职工的工作区域,确保能源管理工作实现新突破。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三

为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生产所涉及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管理。

3.1综合管理部为危险化学品安全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报废处理;负责协助行政部进行剧毒物品验收、保管、发放等管理。

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使用、报废。

4.1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

4.2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等,。

并进行登记,做到帐、货、卡相符。

4.3危险化学品仓库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

4.4不同危险化学品不能堆放在一起,要分别堆放。

4.5库房要按规定配足灭火器,灭火器应放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4.6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保管人员须按照单位领导批准的领料单发放,出入库情况要及时登记。

4.7各单位库房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帐,保管员要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4.8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出入库按照《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四

2014年第1号。

现公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孟祥锋。

2014年3月9日。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定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监督。

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第九条所指“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同时废止。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城市管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乌当区人民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本单位保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科室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四条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五条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六条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七条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八条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信息科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到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七

【内容摘要】定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保密工作的一个难点,已成为制约保密工作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着保密管理的开展和保密工作的发展。定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导致定密存在问题的原因也十分复杂。从目前定密工作实际来看,其中定密责任人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为了更好的明确定密责任,提高定密的规范和准确性,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新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它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作好定密工作的重要保证,是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为破解难题找到了一把钥匙。

1引言。

定密,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定密权,依照法定程序将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过程。定密是保密的前提和基础,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定密工作是贯彻实施《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密工作管理体系结构中的首要工作,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只有认真地把属国家秘密的每一具体事项及其密级,及时准确地依法确定下来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不定密,会混淆密与非密的界线,分不清哪些是国家秘密,哪些是非国家秘密,更谈不上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既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会不同程度地妨碍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搞好定密工作至关重要。

近年来,结合具体问题,在吸收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新保密法确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关于定密由专人负责的制度,对于实现科学定密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提升保守国家秘密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意味着我国定密工作正在进入一种新的组织管理模式。

2具体分析。

一、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特征。

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授权的法定性。是指定密责任人不能任意确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关、单位的法人是天然的定密责任人;其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最后,定密责任人的指定不是任意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书面授权,经过专业培训。

(二)享有派生定密权。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只能依照保密范围定密,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应作为不明确事项按照程序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定密,也就是说定密责任人对不明确事项没有定密权。所以,我国的定密责任人享有的定密权属于派生定密权。

(三)职权法定原则。定密责任人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制的,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定密权,其基本职责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即职责范围包括国家秘密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如果进行具体分解的话,是指在国家秘密的确定阶段,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范围规定的范围内,先要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然后根据工作需要限定该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及保密期限,最后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在国家秘密的变更阶段,从内容上讲,国家秘密的变更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国家秘密的变更实质上是适应工作需要所作的一种特殊规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自由裁量。在国家秘密的解除阶段,即通常所说的解密阶段。解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到期自行解密,定密责任人要在保密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国家秘密进行审核,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要及时延长,否则就视为该国家秘密到期解密。另一种是保密期限未满,如,保密范围调整后不再是国家秘密的,或者是客观形势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密的,需要定密责任人作出利益评估,判断是否可以解密。

二、在定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实践中,对定密责任人的理解还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对定密责任人的资格条件认识不同。在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上,有的强调政治、业务、保密等方面的素质,有的还要求定密责任人必须具备一定行政级别,也有的要求定密责任人必须是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等,不一而足。

(二)定密责任人的确定方式不同。有的认为定密责任人是兼职人员,也有的认为定密责任人应当是专职人员,有的实行定密一人负责制,有的实行定密双人负责制。

(三)定密责任人的职责也有所不同。有的授予定密责任人完全定密权,既可以依据保密范围定密,也可以在保密范围没有规定时,直接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定密,而有的则只授权定密责任人拥有审核权,没有最终确定权。

此外,定密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定密责任人不明确、定密范围偏宽、密级偏高等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严重影响了国家秘密的严肃性,也威胁着真正的国家秘密的安全。具体表现为:

(一)定密责任主体没有具体到个人。现行保密法对由谁来行使国家秘密的确定权,只作了笼统规定,没有明确限定定密权限的归属。如,保密法第10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第11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秘密的确定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抽象的国家秘密确定权,即保密范围的制定,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具体的国家秘密确定权,即根据保密范围确定某一具体事项为国家秘密,由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国家机关、单位行使;特殊事项的国家秘密确定权,即对保密范围没有规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的定密权,由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行使。虽然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但并没有明确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就是定密责任人。把定密权只限定到机关、单位,而不限定到具体人的做法,在业务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人人可以定密,但并非人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容易导致谁都有权定密,但谁都不负责任的情况,无法建立定密责任制度,无法实现对定密行为的有效监督。

(二)定密权责不清。现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重管理、轻定密”的倾向,比如,在保密制度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较为明确、具体,而对作为保密管理基础和前提的定密工作,却规定的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保密法第二章中只规定了国家秘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的原则,而对于国家秘密产生的法定程序、定密责任主体职责权限和定密责任等都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确定程序不清,使定密无章可循,容易随意定密;定密主体职责权限不清,无法有效行使定密权,容易出现定密不当;定密责任不清,会使定密人员对定密不负责任,要么定密过宽、过高,要么该定不定。定密责任主体确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主观判断、自由裁量的过程,因此,如何规范定密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确保定密准确的一个前提,这就需要定密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定程序、具体的定密人和明确的定密权限责任。

(三)定密者缺乏定密知识与技能,定密能力不强。一是定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通过对一些单位的调研情况来看,有的单位定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程序不了解,甚至有的人还不知道保密范围,不知道如何“对号入座”确定密级,错误的把单位并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事项归类为标密文件,随意定密的现象十分普遍等等,极大的降低了定密的准确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原则和程序等都有相关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但也很少有人真正使用,更有甚者,有人对国家秘密的性质和内涵认识不清,对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如何判断把握不准。二是对定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人员往往秉持“宁可错定三千,不可漏定一个”的原则,对国家秘密的过度保护、乱定密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定多了、定高了没有危害,导致工作中产生的一般工作信息也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增大了国家秘密的保护成本,降低了国家秘密的权威性,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四)未有效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多数人对定密的操作仅限于定密环节,致使绝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就不再有相应的责任人跟踪管理,而是按照通常密级确定年限,届时自行解密。出现有人定密,无人解密,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状况。这一状况导致国家秘密事项在某一时间段究竟有多少、处于何种状态根本无法确定。使得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即使失去了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因没有解密而始终被标明是国家秘密,人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不仅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还妨碍了信息的公开与合理利用。

因此,鉴于上述定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结合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特征,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和法定程序,改变人人都可以定密、随意定密的现象,完善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使定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使定密更准确、科学,做到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推动政务公开的发展,又维护国家秘密的严肃性,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3完善措施。

一、正确认识定密责任人制度。

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本质是,由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定密责任制,避免了过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责、追究责任时又人人无责的现象,使定密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严谨;其二是有利于准确掌握本单位各项涉密业务的秘密数量和等级,及时完成密级变更工作,实现定密工作精准、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于实现解密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决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无人管的问题,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为开端、以保密为重点、以解密为终结的整个流程畅通无阻,既能适应信息时代国家秘密数量不断增长的要求,又能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公开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定密责任人制度。

(一)加强理论研究,出台相关政策。

与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定密责任人制度还需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而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就要继续深入开展相关理论、政策研究,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使这项制度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规范定密权与定密范围。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定密权是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中的特定人员的专有权力。定密范围是与机关、单位的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被授权人行使职权的范围。当前,应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协作,根据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级别、工作性质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程度的不同,研究定密权限和定密范围的原则,并制订出相应的规定条文,再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定,由各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定密制度,内容包括定密工作分工、定密范围、定密级别、保密期限、解密审查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确定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定密责任人在履行职能时,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决断性,只有这样才能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起完全的责任。因此,如何确定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其权、责、利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这方面的研究,可以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其他部门配合,结合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做出补充说明。

健全定密、解密工作程序。随着电子政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机关工作程序和公文处理流程已经与过去有了本质的不同,延续以前的定密、解密工作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密工作的需要。必须抓紧研究、建立科学的定密机制,使定密、解密工作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达到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防止发生泄密事件的目的。研究应结合公文处理的流程,合理确定公文起草、流转、承办、审批、签发等各个环节的定密规定和责任区分,确定争议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尽快形成标准统一、操作规范、易于推广的新定密、解密工作程序,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应用。

确定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为了使定密责任人能很好的履行定密工作职能,就必须以条令或条例的形式,对定密责任人所应履行的各项职能做出清晰、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组织、秘密确定、解密审查、定密统计、报告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范围以及工作重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职责,为建立规范的定密工作责任制打下良好基础。

加强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定密责任人作为本单位定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个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标准和履行职责情况,直接关系到该单位的定密工作乃至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监督机制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研究:一方面,发挥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国家各个部委的垂直管理系统,加强对下级机关和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并且充分发挥各级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开展定期联合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等方法,加大对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从而形成监督检查的双保险机制。同时,建立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定密责任人的流动性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国、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责任人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密、解密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定密、解密统计报告制度,对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准确评估定密工作开展情况,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当前,应通过调研,摸索出一套合理有效的统计报告制度,比如以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上报数据,并制定相关的报表数据格式,建立定密报告数据库,加强对定密、解密情况的综合分析,从而使上级机关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全面掌握定密、解密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抓好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

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及构成。在实际工作中,应明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定密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性质,筹划组合定密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各个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方面的专家,保证定密工作专家组在定密事务上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如果该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量较大、性质敏感或专业性较强,则可以由定密第一责任人指定人员专职负责处理本单位定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等推卸责任的现象,还能保证定密的工作流程、工作模式、工作标准等不会因个别人员的变动而受到影响,使定密工作能够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定密责任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定密责任人在保密工作中处于源头的位置,不但关系着定密工作的标准和质量,还直接关系着保密工作的成败,因此对定密责任人的素质应该有很高的要求。第一,定密责任人要在政治上绝对可靠,要能够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第二,定密责任人要精通本单位的专业工作,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要有权威,要能够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并确定密级;第三,定密责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要能经得起诱惑与考验;第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定密责任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专业知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

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和任前考察。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建议借鉴国内某些特殊行业在干部任用时的选拔办法,包括组织鉴定、政治考察、民意测验等方式,按照对定密责任人基本素质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定密责任人的选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要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决不允许走过场、搞形式、敷衍了事。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应该积极探索,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选拔考察机制,为定密责任人队伍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定密责任人的培训、考核和任命。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这是定密责任人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也是专业技能方面的基本保障。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培训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涉密级别越高、涉密内容越多,培训级别就越高、考核要求就越严。通过培训,使其能对保密法、保密纪律、定密原则、定密制度等有全面深入的了解,真正成为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做好培训工作,需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制订培训细则,管理资格证书发放,对培训经费来源、组织方式、涉密级别、培训周期、考核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和奖惩。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和奖惩制度,对这支队伍能否有效发挥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的岗位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人事部门抓好落实;建立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定密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成绩或出现问题的定密责任人,要做到奖罚分明。

(三)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建议将以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责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组织开发定密管理系统,对涉密计算机中的国家秘密电子文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时可完成电子文件的密级分类和归档,有效推动定密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科技化。可开发定密责任人管理系统,将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培训课时、授权时间、定密数量等录入数据库,以实现对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服务和管理三个角度入手,不断推陈出新,逐步解决定密过程不规范、定密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努力做到监督到位、服务到位和管理到位。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做好规范定密工作,切实落实定密责任,实施科学定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加强各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切实做到科学定密,才能实现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和公民知情权的最佳平衡。

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为科学定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总的来说,还存在一些缺陷,还有一些制度性的东西需要进一步明确。必须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一方面,积极配合法制部门做好《保密法》修订的相关工作,努力争取用法律来明确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要求,明确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具体业务指导,紧紧依靠各地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者,为建立适合国情的定密责任人制度,提供丰富的保密工作实践积累和强有力的理论实践支撑。参考文献:

[1]《保密工作》第256期[2]《保密工作》第8期[3]《保密工作》第260期。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文件的存储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存储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有关法规、国家标准、行政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参照重庆市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以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为原则,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利用性。

第四条基本术语解释。

(一)电子文件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数字形态记录。它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和利用的文件,用数字(比特)形态表现,通过编码和解码来输入和输出。

(二)电子档案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经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按照有关电子文件存储管理规定处理并且已经存储的电子文件。

第五条电子文件具有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性、非人工直接识读性、复制传递的高保真性、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信息内容的易改性、载体的不稳定性等特性,并且对于不同信息类型的电子文件,由于其技术特点不同,存储载体和记录信息的标准、算法也不同,所以电子档案的存储应根据电子文件的特点分别采取措施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一)字处理文件。

1、txt文档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xml文档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对于其它类型的文档,如果无法转换为xml或txt格式,则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二)图像文件。

1、tiff格式图片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2、jpeg格式图片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3、其它格式图片应转换为以上两种格式中任意一种,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4、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图片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5、由扫描仪获得的图像电子档案,对于普通纸质档案来说光学分辨率不低于200dpi,对于照片档案来说分辨率不得低于600dpi。

6、由缩微胶片扫描仪获得的电子档案,对于16mm胶片来说分辨率不低于200dpi,对于35mm胶片来说分辨率不低于600dpi。

(三)图形文件。

1、图形文件的存储要求参见图像文件的存储要求。

2、存储时应注意其设备依赖性、易修改性等问题,对相关软件及各种数据信息应一并存储。

(四)影像文件。

1、mpeg格式、比特率4mb/s以上的影像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影像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压缩算法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五)声音文件。

1、wav格式声音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mp3格式声音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声音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六)多媒体文件。

1、多媒体文件包含多种信息形式,信息完整的多媒体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多媒体文件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及相关参数应一并存储。

(七)数据库文件。

1、数据库文件dbf格式可以作为电子文件直接存储。

2、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数据库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八)超文本文件。

1、超文本文件包含的信息较多,存储时注意数据的完整性。

2、信息完整的超文本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超文本文件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应一并存储。

(九)计算机程序。

1、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计算机程序依赖的软、硬件平台说明应一并存储。

(十)数据文件。

1、数据文件的类型较多,包含以上所示的多种类型,具体类型的存储办法参考以上各类型的存储办法。

2、数据文件应对数据来源进行说明并一同存储。

第六条对电子档案的说明性文档一律用txt文档编写。

第七条在符合软、硬件平台条件下,应保证电子档案能正常被计算机所识别、运行,并能准确输出。

第八条电子档案中涉及的口令、密匙、权限管理说明等应同电子档案一并存储。

第九条保存与纸质等档案内容相同的电子档案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互相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第十条用扫描仪、视频压缩卡等设备获得的电子档案,如果采用非标准算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存储。

第十一条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设计的各类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档案一同存储。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应该拷贝到耐久性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a),一套供查阅利用(b),一套异地保存(c)。对于加密的电子文件,则应在解密后再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在相同条件下,电子档案的存储载体的选择应优先考虑可靠性和先进性。本标准推荐的存储载体是:只读光盘、磁带等。禁止使用软磁盘作为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载体。

第十四条对于具有稳定可靠的网络环境的单位具体要求:

1、电子档案应存放于指定的计算机服务器上,服务器必须采取磁盘镜像、双机容错等备份措施。

2、内部局域网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系统设备更新时必须制定严格的数据转换办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能在新系统中运行。

第十五条电子档案的保管要求除应具备纸质档案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存储载体应作防写处理。不得擦、划、触摸记录涂层。载体应直立存放,作到防尘、防变形,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2、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7---20℃,相对湿度选定范围:35%--45%。

3、存放时应注意远离强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远离热源。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存储时必须检查病毒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的隐患,对于不能清除隐患的电子文件不得存储。

第十七条存储电子档案的光盘应放入盒中存放,a、b两套电子档案应分开保管。

第十八条电子档案的有效性保证:

(一)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发展,存储载体或电子档案数据会出现兼容性问题。

1、存储载体出现兼容性问题时应更换先进、可靠的存储载体进行复制。

2、电子档案数据出现兼容性问题时应对电子档案进行升级转换并进行复制。

3、复制后旧版存储载体应至少保留四年。

(二)刻录光盘时采用整盘刻录(disk-at-oncerecording)方式,不得使用多段刻录(multiseionrecording)等方式。推荐使用的刻录软件为:neroburning6、winoncd6以上版本。

(三)对磁性载体每2年、光盘每4年进行一次有效性、安全性检查,对存储载体的寿命、存储载体的兼容性、电子档案的兼容性等问题进行抽查,抽检率不得低于30%,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

(四)存储在磁带上的电子档案,每年应倒带一次,五年转存一次。

(五)检查、拷贝、转换等情况要做好登记。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九

为加强介质的安全管理,即对介质的使用、存储、携带、记录、清单等活动提供明确的安全管理标准,特制订此制度。

本制度中所说的介质指的是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及纸质介质等。并将其划分为涉密移动介质、内部移动介质、普通移动介质三类。

涉密移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介质。

内部移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的移动介质。

普通移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公开信息的移动介质。

介质的标识管理采用粘贴统一的标签,并在标签的颜色上进行分类区分。涉密移动介质使用鲜红色的标签,内部移动介质使用绿色的标签,普通移动介质使用白色标签。

介质应保存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存放介质的介质库或档案室应具有防磁、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挤压能力。

介质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保管和登记,并对介质归档和查询等进行记录,按照存档介质的目录清单定期盘点。

涉密移动介质因其是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因此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单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其中u盘、存储卡和软盘只能作为临时存储用。要严禁涉密移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要严禁高密级的移动介质在低密级计算机或信息系统中使用。涉密移动介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涉密移动介质应严格使用权限,在其保存、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其中的涉密信息不被非授权人知悉;经管人员应定期进行清点,确保涉密移动介质的绝对安全。

内部移动介质因其用于存储内部工作信息,这些工作信息是不宜公开的,因此它主要是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内部工作计算机上使用。为了防止内部工作信息的泄漏,要严格禁止内部移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当然同时也要严禁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当因工作需要,需将处理内部信息计算机的数据传送到涉密计算机时,可用内部移动介质进行传递。但在传递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严防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将涉密计算机感染,导致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建议使用光盘进行数据传递。

普通移动介质因其用于存储公开信息,因此主要是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在管理上主要是严格禁止普通移动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严格限制普通移动介质直接在涉密计算机单位及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当确因工作需要,需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内部工作计算机、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时,必须经审查批准后,使用普通移动介质进行传递。推荐使用记录光盘或具有写保护装置的非可写入普通移动介质,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或内部工作计算机。这里要强调的是,使用可写入普通移动介质,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或内部工作计算机时,必须设置中间内部计算机,在中间计算机上安装国产病毒和木马查杀软件,通过中间内部计算机进行病毒和木马查杀,严防被恶意代码程序或病毒,导致国家秘密信息或内部工作信息被窃取或发生故障。

涉密移动介质及内部移动介质在不同使用者中交叉使用时,管理员要加大技术检查力度。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在使用时会产成一些临时文件,如果只是简单删除文件或格式化分区,是可以通过一些数据恢复软件对数据进行恢复的。因此,在移动介质归还后,管理员应先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再对不宜公开的数据进行有效消除,防止移动介质因二次交叉借用时产生泄密隐患。

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绝密级移动介质由单位或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并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移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高密级涉密移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介质。

涉密移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介质外出的,需填写“涉密移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内的涉密信息。复制涉密移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移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涉密移动介质的传递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移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移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介质,应连同“涉密移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按时归档。

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纸质的技术文档应实行借阅登记制度,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将技术文档转借、复制或对外公开。并且技术文档应具有统一的格式,及时更新。

移动介质不允许带出工作环境,却因需要时要对介质进行加密和监控管理。

定期检查介质的使用情况,检查频率不应少于每季度一次。

存有重要数据的涉密移动介质和内部移动介质应采取加密措施。

对存有重要业务数据的备份介质应定期实施数据恢复验证工作,及时转存使用期限较长的数据。

送出维修的介质应首先清除介质中的敏感数据,确保敏感数据不会被泄露。

涉密移动介质需要外送维修或数据恢复时,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并有保密人员在场全程监控。

介质在销毁前需要对其中的数据进行彻底的净化,保密性较高的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对载有敏感信息存储介质的销毁,应报有关部门备案,由专门的部门进行信息消除、消磁或物理粉碎等销毁处理,并做好相应的销毁记录,信息消除处理仅限于存储介质仍将在本机构内部使用的情况,否则应进行信息的不可恢复性销毁。

技术文档实行有效期管理,对于超过有效期的技术文档降低保密级别,对已经失效的技术文档定期清理,并严格执行技术文档管理制度中的销毁和监销规定。

涉密移动介质和内部移动介质在物理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双人加密传输,确保传输介质的人员可靠,数据加密方可进行传输。

对载有重要信息的载体应采取加密存储,并根据承载数据的重要程度对介质进行分类和标识管理。

根据数据备份需要对某些介质实行异地存储的,存储地的环境要求与管理方法应与本地相同。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十

为了库房管理工作有序、可控,特制定以下规定:

1.在日常工作中,库房一切工作指标应与公司财务相关要求相符。

1.1库管员应虚心接受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接受主管监督指正。

1.2财务和主管人员有责任对库管员工作予以持续帮扶,并协助库管员共同推动库房工作的全面提高。

2.1为确保库房物资的绝对安全,库管员下班或是长时离开库房前,须先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后,再锁好库房,做到钥匙随身携带(严禁钥匙乱丢乱放)。

2.2库管员短时离开库房的,应关门插锁(严禁库管员不在库房时敞开库房门现象)。

2.3出现经提示也不予改正之违规行为的,每次经济处教5元。

3.遇非上岗日,或是无人上班时间段,严禁私开库房门(领导同意的例外)。

4.1任何职员,未经库管员允可,严禁擅自踏入库房禁区。

4.2经库管员允可进入禁区的,库管员应承担起监管责任,须跟随进行(确保其取放物资始终在自己的视野范围内)。

4.3未经允可擅自进入禁区的,库管员应制止性提示。

4.4对于明知故犯,或是经提示也不予改正的违规行为,每人次经济处教5元,情况严重的,必要时加倍处教。

5.物资申购制度。

5.1库管员执行申购,填写《请购单》,主管领导实施审核。

5.2物资申购记录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数量、用途等应全面、详尽、正确,不得出现似是而非情形;前期已出现采购不合格情形的,应加入提示性内容,应最大限度避免因申购记录描述问题导致的采购物资非所需物资情形。

5.2尽可能集中申购。采取集中申购为主,零星申购为辅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加大采购成本,集中申购时应全面、周密计划,尽可能减少零星采购次数。

5.2.1常用物资:根据推估的次月或近阶段市场产品销售态势与《生产计划》,结合产品、物资库存情况,得出近阶段应生产产品可能的需求物资,全面掂量、集中提出物资申购总体计划;平时,再据实际变数情况,酌情、适时提出(零星)申购计划加以补充。

5.2.2非常用物资:由使用者提出,并经主管同意;为避免申购过多,应查库有无,再按实际需求申购;严禁擅自加大购置数量。

5.2.3呆滞物资:不合格的、存在问题的,或是规格型号不符、包括已停止使用的物资,一旦发现,库管员应第一时间隔离区分,做好标识与记录,防止混淆,避免再使用,及时上报处理;严禁再申购。

6.物资采购与入库制度。

6.1公司凭已审核的有效采购凭据《请购单》,统一分派采购人员实施采购;为了避免误购非需物资,采购人员应认真了解《请购单》记录,同时,不得出现无有效凭据或不照单进行的超范围采购行为。否则,未经特定领导批示同意不得办理入库手续,且不能费用报销。

6.2采购人员购买物资,应质优价廉,做到货比三家与谨慎下单。对购件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数量、单价等符合性认真予以验证,努力避免不符合导致的调/换/退货情形出现。

6.3涉及先款后货类物资的采购,尤其是面对异地或是信誉不确定的商家,采购人员须防患于未然,避免不法侵害,支付货款前,做到跟进有效防范措施:先全面验证对方资质,再对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按规与对方签订有效《采购合同》。在付款前,同时做到对方资质复印件与《采购合同》原件一并交行政办存档备用。

6.3采购人员应力促商家出具送货单、收据或发票等有效售货凭证,并做到随所采购物资一同转公司库房验证。

6.4采购人员凭库房与品检认签的入库凭证办理费用报销与费用核销手续。

6.5采购人员所购经公司入库验证判定为非需与不合格的.物资,不能办理入库手续,须自行承担退/换与相关损失责任。

6.6库房每月或定期清理上报呆滞物资,经公司核准为非需或是呆滞物资的,采购人员须配合进行退/换货,力促降低公司的经济损失。

6.7确保出入库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准确无误且真实可靠,库房应依据当日的《出库单》、《领料单》、《入库单》做好每天的物资上、下账工作,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财务部定期抽查。

6.8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并按相关要求相互认签确认。

6.9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

6.10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有效凭据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到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相关凭证一起交财务科记账;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

6.11入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包括一旦发现进购物资单价呈现异常的),要及时通知主管和经办人处理;遇凭证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等凭证,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至消除悬念挂账。

7.物资储存与出库制度。

7.1物资的储存。

7.1.1库管员负责物资的安全储存:对原辅料、产成品等在库物资进行有序化储存管理,不合格品须隔离堆放。

7.1.2物资储存须做到防火、防潮、防盗与防霉变、防锈蚀、防染色、防鼠咬、防挤压、防碰挂,并做到易发现、一目了然、拿取方便。

7.1.3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用途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定位编号。

7.1.4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法。据货物特点,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垒放整齐。

7.1.5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7.1.6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不坏、不混、不漏、不爆)要求,使公司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7.1.7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7.1.8禁止非库管员擅自进入库房禁区。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须经主管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并力促消防器材备放到位、有效。

7.2物资的发放。

7.2.1严控用料成本,避免浪费,按实际正常所需发料。库管员在发料时须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7.2.2领取物资,符合换领条件的,须执行换领的物资发放/领取原则。

7.2.3发放物资时,库管员应在《领料单》上填明所领取物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并及时进行电脑账出库,领料人须在《领料单》上注明物料用途并签字确认。

7.2.4实际发放物资情况应与领取认签记录完全一致,严禁出现无记录与认签记录不一致现象。

7.2.5库管员在发放物资时必须与领料人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7.2.6超物资领取范围的,领料人未按规履行手续,库管员不得发放物资。

7.2.7物资的发放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7.2.8过保质期、变质、失效或是已失去使用价值的物资,须按规报批处理,严禁擅自将就发放/领取、以致出现损失扩大化现象。

7.2.9物资的领取须加强原则性控制,无关联人员不得擅自跨范围领取物资,做到所有发放/领取的物资都用于本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库管员有权进行监督控制。

7.2.10为确保库房工作有效、全面、正常运转,公司全员领用物资应做到计划、集中进行,并自觉遵循库房发放/领取物资时限(特殊情况例外)的规定,做到不擅自违规。

7.2.11为杜绝非正常多领/补领物资,对超计划的多领/补领物资的,领料人须出具有效手续(出具《补充领用物资申批单》,由领料人申请,注明补充领用的真实原因,班组长、车间主任核实后先后签署意见),库管员按批示意见发放物资,并妥善保管凭据,此凭据作为相关职员考评依据之一,按规及时送达会计处。

7.3.1所有库房原始记录凭证,库管员应分类妥善放置、保管,不可丢失与随意遗弃。

7.3.2记录须即时进行、字迹清楚、填写规范,严禁随意涂改,其出入存情况与实一致,日清月结不积压,月报工作及时跟进。

7.3.3对于任何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要分析、加注原因后如实上报,以便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7.3.4库房电脑禁止他人随意动用,出现故障,应第一时间通知行政办;涉外维修的,库管员须在场把关,并提前提示与确保重要资料、内容的及时备份。

7.3.4库管员在业务上,尤其是使用电脑财务软件中,为避免一些问题的出现,应按公司会计要求进行,若有业务上的任何疑问,应主动、及时与会计进行沟通解决。

7.3.4.1对于原辅料的进购,核准入库的,及时对比进购单价情况(公司会计应给予库管员一定支持,及时建立并持续完善价格核验依据《已购物资单价明细》,一旦核对发现单价呈现超高或异常的,不予报账的同时应向主管反映),填写《采购进货单》,输入数量、单价(皮料、五金配件等从外地发运回来的物资单价应包含已摊的运费)应准确,计量单位应恰当、尽可能细小化。

7.3.4.2对于产成品的销售出库,应开《销售出库》单,输入选择客户、仓库与折扣率务必准确。

7.3.4.3对于领料出库,填单输入选择领料仓库、领料人与领料部门务必正确。

7.3.4.4对于新增原材料、产成品等商品,填单输入选择货品规格、属性与类别务必正确;加权价(采购价或是成本价)填写正确,在价格信息里选择货品的单位。

7.3.4.5产成品入库,库管员凭已经总检与相关经办人认签的《产成品入库单》及时进行电脑产成品入库上账;涉及产成品出库的,凭《销售出库》单及时进行电脑产成品出库下账。

8.1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上岗日(若盘点时间不够,除产成品外物资可提前1天进行盘点),进行一次产成品、五金、耗材与包装物的盘点,同时按规做好物资盘点的原始记录《盘点表》。

8.2为了确保库房数据问题的及时排解,在平时,库管员可酌情进行有针对性的物资内部盘点,自觉进行好账务自查自纠与突出问题报告工作。

8.3月末产成品与主要原辅料的盘点工作,由公司会计协同库管员一道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对一同盘点的原始盘点记录数据结果均予以认签确认。

8.4月末物资盘点原始记录数据结果,相关盘点人都应及时签字确认,库管员再整理、形成《物资盘点报表》,对于任何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进行透彻分析、加注原因后连同盘点表如实上报。

9.1库管员应建立《工具领/借用本》,分类进行记录,促成主要使用人领/借用认签,将领/借用工具落实到人头进行专项管理。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十一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强对存储涉密信息笔记本电脑与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和磁带等)的安全保密管理,增强使用人的防范意识,防止因使用笔记本电脑与移动存储介质不当造成泄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队保密领导小组要对全队执行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部门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限本部门人员使用;对存档用的涉密硬盘、u盘、软盘、光盘和磁带,要交到综合科统一保管。

第二条个人使用的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般不得存储涉密信息,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使用后要及时消除涉密信息。

第三条一般不准携带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与移动存储介质出国或去公共场所,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禁止将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与移动存储介质外借,禁止通过移动存储介质将涉密信息拷贝在家用电脑或外单位电脑上。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存储涉密信息的,归还前必须清除存储的涉密信息,并将使用的设备格式化。

第六条对淘汰或报废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删除所有信息,统一处理。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了加强学校备份数据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备份数据的传输、归档、处置安全管理,确保各类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备份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备份数据的存储载体,包括磁带、磁盘、光盘等。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息中心负责的存储介质的管理。

应定期检查各备份存储介质的状态和容量,并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测试。

备份存储介质在保存前,应仔细阅读介质的说明书,将介质存放在适合的地方(如远离电磁干扰和灰尘,尽量通风,使用适合的容器、柜子、储存室以防止非法访问等)。

为确保备份数据在保存和传送期间的安全性,需对储存介质在传送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存储介质在传送途中需采用牢固、可靠的包装方式,以使其避免碰撞、受热、受潮。

存储介质在传送途中需根据其存储数据的敏感程度,采用有效的包装方式(如使用可上锁的坚固容器),以使其避免被非授权获取。

数据清理可根据信息存储介质特性、运行成本和业务部门对数据使用、清理周期、清理内容等的要求进行实施。

数据清理前确认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备份。如需备份,需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

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

生产数据不得随意查询、记录、携带、复制、传输、修改、删除。

借用数据介质时必须严格遵守数据介质借用登记、审批、交接和归还的流程,并保证备份数据完好无缺。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使用数据的违规行为都有权阻止或举报。

外单位人员对学校存放数据的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学校相关人员现场全程监督。有关设备或介质需送交外单位维修、维护前,设备使用人员应确认设备或介质内的重要数据已经清除。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十三

本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橡胶助剂的企业,液氯属其中原料之一,在原料的储存、使用中,为了避免出现意外并能在出现意外时及时正确地处理,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减少损失,特制定如下安全应急措施和管理制度。

1.液氯的运输本公司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进厂后由双人严格检查有关重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材料。卸料时,禁止冲撞,卸料人员应熟悉氯气的性质和急救措施,穿戴好防护用具,将验收合格的液氯由双人收存在专用库中并登记入帐。

2.液氯瓶在使用中严禁在日光下暴晒,必须在隔离棚内使用。严禁和乙炔、乙醚、氨、燃料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存放在一起,以免发生爆炸。

3.液氯的购买手续、入库、储存、领取、使用、空瓶的确认和管理采取双人管理。

4.保证液氯的储存、使用处通道畅通,任何时候都应使消防车能畅通无阻。氯气贮存区设立专门的标识牌,明确标识其种类、名称,以防混存或意外,环境温度应保持在适宜物料存储的条件下。

5.在生产过程中,液氯采取封闭式管理,员工每两小时用氨水对接口处检查一次确认液氯是否泄漏,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对违规操作人员严肃处理。

6.在液氯的储存和使用处修建碱中池、排泄沟和通风设施,配置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消防设施,并由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检查其有效性。

7.对储存、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及应急处理措施的教育和演练,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8.若出现中毒现象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通风处,保持安静、保暖及时送医院就医。

8.公司建立领导值班制度,检查其生产操作情况,遇意外情况能及时处理。生产安全实行三级管理,由经理主抓,车间主任、各代班长具体实施。

9.公司内部消防安全实行三级管理,由经理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由经理、车间主任、各代班长组成消防安全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具体落实消防安全的预防、检查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及文件精神。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

10.公司由综合办公室具体组织职工的生产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操作知识、各种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的培训,宣传和贯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的重要性。

1、危险化学品贮存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应当制定事故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5、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7、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8、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

9、各类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灭火及防护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不得混合贮存。

10、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无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现象。

1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3、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1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

15、危险化学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国家规定。

16、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17、贮存易然、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且符合国家标准。

18、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排风设备,并保证通风良好。

19、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20、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时,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分隔。

21、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煤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22、通排风管、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3、库房温度、湿度适宜,符合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性能要求。

24、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25、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应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26、贮存可用水灭火的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

27、危险化学品贮存部门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28、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9、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时,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30、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不得露天堆放。

3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32、受晶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34、压缩、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35、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

36、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3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

38、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39、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0、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4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42、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3、贮存需浸湿或加稳定剂的物质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加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测绘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测量队员工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登记造册。

第二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非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的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网内使用。

第五条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涉密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区国家保密委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区国家保密委统一销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统称总局)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各省局)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第七条总局可以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各省局可以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第八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总局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各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单位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即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下同)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可以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

有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总局和各省局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总局和各省局应当对各自所授定密权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总局和各省局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总局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局备案。各省局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各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省局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应同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八条各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单位确定;没有上级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各单位执行上级单位或者办理其他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单位征求协办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负责。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单位同意。

原定密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三十条各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各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单位或者下级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各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按程序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各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单位同意。

各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第四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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