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代位求偿申请书 平安代位求偿申请书范文(3篇)

  • 上传日期:2023-01-17 18:0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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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平安代位求偿申请书(精)一

活动地点:xx酒吧

建议人数:30人左右

时间:12月24日晚8点

活动内容:当晚定下xx酒吧活动,每一位参加活动者发放面具一个,举办假面舞会。

1、入口处:发放面具以及半张扑克。

2、内场:假面舞会,穿插小游戏。凡是手中扑克可以拼成一整张的两个人成为当晚的临时排档完成游戏(情侣对唱,现场求婚,喝啤酒比赛等等)。

3、午夜钟声许愿,摘下面具。

预计费用:视人数而定(大概人均二百元)

活动时间:12月24日晚上20:00开始

活动地点:'xxxx'酒吧公园

活动具体方案:每位参加的选手,事先准备好一份圣诞礼物,再将你要求收到礼物的人要表演的节目,写在一张纸条上,和礼物放在一起,然后包装起来。

选手到达活动地点之后,将礼物交给活动主持人,主持人将礼物集中放在一起,并且在每份礼物上贴上号码,同时,准备相同号码的抽签条。

所有选手到齐,活动开始之后,大家先抽签,抽签完毕之后,从抽到一号的选手开始,领取一号礼物,当场将礼物拆开,并按照礼物中那张纸条的要求表演节目。之后按号码顺序进行,所有参加选手机会均等,公平合理。

如果不肯按要求表演节目的人,将被罚趴在地上,撅起pp,让在场的每人打一下pp。

活动注意事项:

1、礼物中的纸条不要署名!!

2、表演节目的要求,尽量有创意一些,但也要在一般人可以承受的范围,杜绝伤害自尊的要求。

3、活动中的零食和饮料集中购买。

热烈欢迎携带亲友参加活动。

关于平安代位求偿申请书(精)二

我校地处鄂西北,群山环绕,绿水荡漾,属古老的汉江河的重要支流——南河流域。我校中心学校就坐落在这个美丽的山乡小镇。学校依山而建,校园环境优美,清新雅然;与避暑山庄、天主堂遥相呼应,颇有小家碧玉的灵秀。学校创办于1958年,,2002年8月更名为“中心学校”,是一所寄宿制初中。

学校现有3个年级7个教学班,在校学生352人,教职工71人;拥有装备精良的理、化、生实验室以及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各1个,校外劳动实习基地2个;建有ku波段接收站和校园局域网,建有多功能餐厅、学生浴室和公寓化的学生宿舍。

多年以来,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即坚持尊重人、理解人、信任人、培养人和发展人;学校以教师为本,教师以学生为本,学生以发展为本),紧紧围绕“走特色之路,办示范学校,育一流人才”的奋斗目标,大力实施快乐校园工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取得了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双丰收。学校先后荣获“市示范学校”、“市级基本无辍学先进学校”“市后勤管理先进单位”“市民主评议先进学校”等荣誉,连续19年被教育局评为“初中教学工作先进学校”。湖北省“家长示范学校”、“绿色文明校园”市“文明单位”、 “课程改革示范学校”。

根据《开展20xx年“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各级指标如下:组织领导应得16分,实得16分;制度建设应得20分,实得20分;安全防范应得19分,实得18分;校园安全稳定应得10分,实得10分;宣传教育应得15分,实得15分;校园文化应得10分,实得10分;校园周边环境应得10分,实得10分;总分得分为99分。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以安全教育活动为载体,提高师生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建立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为重点,确保安全工作管理到位,以安全自检自查为突破口,杜绝安全隐患的出现,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警校共建单位,建立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协调机制,群防群治,全力打造“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持续、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在创建“平安校园”工作中,我们突出了“二个重点”、注重了“三个结合”。

(一)、创建“平安校园”突出制度建设、落实责任这一重点。

只有有效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得以强化。学校建立并完善了领导责任制、一岗双责制、监督检查制度、宣传教育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十余项制度并编辑成册。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与各年级组、教师、后勤食堂、商店,各年级组与班主任,班主任与学生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中,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除在评优表模、工资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外,一并追究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创建“平安校园”突出预防为主、注重管理这一重点。

学校注重安全教育防范,并加强硬件建设。一是在教育防范上狠下功夫,始终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制度”的工作方针,完善各种工作预案。坚持日教育、周排查、月例会和班主任跟踪管理“七必到”制(即早操、课间操、就餐、午休、晚寝、劳动、集会等,班主任全程跟踪),完善教师包保责任制(包思想教育、包巩固、包安全防范)。“日教育”就是班主任每天利用晚读报总结一天的情况,对学生进行规范、品德、方法等思想教育时,必有安全教育的内容,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事必防安全。“周排查”就是每周对学生组织一次安全排查,排查心理异常的学生,排查学生是否有私自下河游泳、上网、骑车往返学校的,学生是否带有管制刀具,是否与其他人员有矛盾纠纷引起矛盾冲突的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组织专门人员对校舍、线路、公物、体育设施等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进行排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月例会”就是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联系例会,各区域安全责任人对自己负责的区域内安全情况做详细的汇报、交流,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同时,定期组织全体师生进行突发安全事件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全体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是加强硬件建设,采用人防、技防相结合。近几年来,学校配置了消防和防范设施等安全基础设施:在醒目位置、楼梯道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书写安全预防标语,配备灭火器材,在校园各行路要道安装声光控路灯,改造老化线路,设置护栏、围墙、学生活动场地软化等。学校在校长室、财会室、学生寝室、教学楼、食堂、微机室等重点科室安装防盗门和安全报警装置。

(三)、创建“平安校园”与构筑学校文化相结合,打造独具特色的校园平安文化。

学校始终把“安全教育”作为一个灵动的音符,融入到学校文化建设的旋律中,使之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内部需要;渗透到学校各项工作各个环节中,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一种平安文化。在这样的精神灌注和文化熏陶下,我们的各项工作得以全面、主动、协调、有序、健康的发展。并且创造性地提出了健康校园、健康锻炼、健康心理、健康饮食等一系列平安文化建设理念,以平安创建为契机,进一步改善学校环境,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体、心理、行为等方面和谐健康的发展。

1、加强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学校形成了“学校—年级—班级—学生”分层安全教育管理模式,组成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具体抓、年级主任负责年级协调、班主任具体落实的学校安全工作“金子塔”,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三种队伍:教育宣传队伍、安全管理队伍和安全督导队伍。同时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形成安全教育的立体式网络。“三线一面”相互兼容、相互制约,健全了安全工作管理体制,落实了岗位责任,让安全工作形成了合力。

2、注重文化熏陶。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中注重安全教育的宣传,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饮食安全、行走安全等都分别做专版宣传,同时利用黑板报、主题班会、夕会的思想教育时间进行“安全连着你我他”宣传板报评比活动。结合安全教育月,学校每周召开“安全与我同行”主题队会和升旗仪式,校园之声广播站每周进行安全教育专题报道。通过潜移默化地宣传、渗透,使安全教育逐渐融入到学校文化建设中。

(四)、创建“平安校园”与德育活动相结合,在实践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

1、在主题教育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心系安全,关爱生命”是学校安全教育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我们相继开展了班、队会评比、安全三字歌朗诵比赛、演讲赛、书画赛、手抄报评比、读书汇报会等系列活动,每学期邀请民警、专业人士、学校法制辅导员进行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通过发放安全知识教育图片,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开展警民共建和设立“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以及各班每个月进行一次班级“安全知识你我他”,每两周进行一次全校安全隐患大排查等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自救教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学生学习了安全常识,增强了安全意识。

2、在体验活动中提升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定期开展火灾、地震等突发安全事件的疏散演习与自救,同时对全校师生进行了消防知识地震知识的讲座,学校还定期把各中饮食用品的安全标识带进校园、带进课堂,通过知识竞赛、音乐剧等形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组织学生分批进行实践教育,学生受益匪浅。我们还把安全教育引向社区、家庭,每学期组织一次家长安全知识讲座,深入开展了我做一日小交警、小小安全宣传员、“快乐家庭2+1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3、以快乐大课间为平台引领孩子参与到积极健康的活动之中。在各电视、报纸、网络中,学生由于课间打闹而受到伤害的事例屡见不鲜,针对这一现象,我们结合市、县教育局要求的深入开展了快乐大课间活动,以广播操、跑步、校园集体舞为主要内容,每天“大课间”学生可以自由选择、确定活动项目和形式。每学期开展一次艺术节、体育节,“101”“元旦”文艺汇演等,学校还将传统体育节目、民间文艺等推进校园活动中,丰富学生的知识,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活力。自学校开展了快乐大课间活动以来,学生们在教师的带领下沉浸在快乐的活动中,从没有出现过任何安全事故。

(五)、创建“平安校园”与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拓宽安全教育的有效途径。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为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教育空间。我们利用网络资源找到了许多可贵的安全教育相关的影视资料,定期为学生播放,也为学生安全教育课增添了新活的内容。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安全与我同行”创意活动大赛,建立了安全教育网络,存放在学校资源库中,每个教师的文件夹里都有“安全与我们同行”的内容,教师们不断下载、筛选、整理安全教育的相关知识,供师生阅读、评论。

以上是我校在创建平安校园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当然,我们所做的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系统和优化。歌德曾说:“生命是一种沉重的责任”,生命所托,职责所系,我们的使命光荣而神圣,我们的责任重大而艰巨,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是基础,提高师生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是目标。打造平安校园,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是我们厚重的责任。奋进中的我校中心学校将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抓实常规管理为手段,以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发展为目的,坚持走以德立校、依法治校、民主理校、科研兴校之路,努力实现“让学生成才,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的发展目标,积极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改革创新,拓宽工作思路,逐步建立适合校情的长效机制,把学校安全教育做实做透,使“提高安全意识,创新活动载体,创建‘平安校园’”成为我校中心学校一种厚重的校园文化。

关于平安代位求偿申请书(精)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

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 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2. 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 代理人队伍;

4. 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

5. 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

6. 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

7. 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

8. 商业秘密;

9. 享有著作权的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

10. 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

11. 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若乙方在本合同成立之前,为获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培训关系。在此培训期间内甲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或者保险代理关系。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十五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约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动

顺延三年,可多次顺延。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之后,乙方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行为。

1. 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2. 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填写《代理人报告书》,告知甲方;

3. 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公司;

4. 代表甲方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或向拟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按甲方规定向客户交付保险费预收收据;

5.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全部及时缴交给甲方;

6. 及时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及客户准确资料交甲方审核;

7. 在甲方同意承保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正本后三天内将保险单送达客户;

8. 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向客户提供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售后服务;

9. 其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七条代理合同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

内开展业务。

乙方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 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甲方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 代签名:在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

3. 冒名顶替体检: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甲方,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

4. 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回佣、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

5. 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签订、变更、废除任何保险合约,放弃甲方任何权利;

6.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代表他人垫付未曾真实收到的保险费;未收到客户交付的任何保险费情况下,乙方将任何收款凭据、发票送交任何人或承诺收到保险费;

7. 阻碍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或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甲方规定须如实填写的单证却不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或客户利益受损,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擅自更改客户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

8. 提供或诱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如假证件,假电话,假年龄,虚假投、被保人关系,虚假病历资料、虚假健康资料、虚假财务资料等,或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9.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10. 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在事故发生后再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倒签单);串通客户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甲方;

11. 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2. 接到客户索赔通知后,不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清偿责任;

13. 将自己招揽的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为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

14. 滞留、挪用或侵占客户首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甲方各类给付保险金、溢交保险费、解约金、保全变更退费、保单质押贷款款项等;

15. 提供给甲方的收据与提供给客户的收据内容不一致;

16. 引诱甲方的任何投保人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

17. 伪造、变造、转让《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18. 对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19. 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名誉;

20. 侵害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甲方各项资产、资源及权益;

21. 擅自制作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展业资料,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分支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并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展业资料;

22. 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23.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合下发表任何有关甲方的新闻、评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识的文件、资料、图片或电子媒体;擅自以甲方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故意散播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论;在甲方职场内与他人争吵,打架或参与打架,公然侮辱甲方员工、代理人或客户、准客户,与甲方合作单位发生冲突,损害甲方形象;未经甲方许可授权非甲方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擅自盗用甲方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24. 私下转让保单,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甲方或客户损失;

25.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未经甲方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

26. 以欺骗、诱导的方式组织客户参加说明会,或在客户邀约行为中客户已经明确拒绝后干扰客户,或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27. 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

28. 为达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甲方员工、代理人、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

29. 恶意破坏公司职场内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项设施,偷窃、盗取或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公物;

30. 推荐或销售非平安的金融产品;

31. 以平安名义销售或推荐非平安产品,包括代理和推荐非平安集团内专业公司所属的产品及产品组合;

32. 基本管理办法列明的乙方在代理活动中不能从事的其他行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甲方缴交保险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

乙方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收到后的24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缴交给甲方,否则为滞留保险费。第九条甲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及保监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 代理费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的各项佣金;

2. 在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变更为另一新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发放代理费,但若变更当年度原保险合同的代理费已经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该年度新保险合同的代理费;

3. 乙方在从事代理行为的过程中,发生客户退保并投保新契约(先承保后退保或先退保后承保),且退保与投保新契约符合基本管理办法或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契约转换定义的,甲方仅对超出旧契约保费的部分核发代理费;

4. 犹豫期内,客户退保导致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被解除,甲方不支付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代理费,若代理费已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并有权从乙方后续月份代理费用中扣除,同时需从乙方相应月份代理费中扣除被解除保险合同的工本费和被保险人体检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

5. 犹豫期外,保险合同一旦被甲方解除(包括客户提出退保导致解除)并退还已缴保费(不包括仅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因该保险合同所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退还甲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

6. 由于客户未缴交保险费而致保险合同失效,其后由乙方经办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复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 有权依照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3.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参加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

4. 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依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或修改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乙方应遵照执行;

5. 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6. 乙方自聘人员在其协助乙方管理过程中,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7. 若甲乙双方对乙方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或因客户投诉产生争议,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笔代理业务的代理费直至该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代理费项目及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 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必要的培训支持;

3. 向乙方无偿或有偿提供开展代理业务必需的资料、单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2. 依据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获取代理费;

3. 依据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参加业务技能考核,获得业务级别晋升;

4. 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级各类业务竞赛并依据结果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xx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投保书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并在收取上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后,将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交接至甲方指定工作人员。

2. 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品质管理、活动管理、业务流程、业务培训、业务技能考核体系、财务管理等,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

4. 依法纳税,并同意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愿一次性缴交保证金 元;

6. 乙方自行聘用他人协助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甲方招聘行为,乙方自聘人员在其协助管理过程中,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乙方达到基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成为主管,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人各项责任及义务外,还

应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1. 履行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展业主管的管理职责;

2. 辖下业务人员(含本人)发生本合同第七条所列的各种行为或发生基本管理办法中关于品质、过失行为管理所述的各种违规行为时,按基本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资料。

乙方同时承诺对甲方所有客户的个人隐私及财产、业务、家庭情况等有关资料保守秘密。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提供的《申请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表》、担保书、健康告知及身份证、学历证等真实可靠,

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同时承诺无犯罪及其他不良刑事记录。

乙方授权甲方为核实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而进行必要的查询、收集、提供本人的信息。

甲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乙方同意并在此声明甲方有权以文件或书面通知等形式调整和修改下述内容:

1. 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

2. 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项目、标准;

3. 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和保险产品;

4.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数额;

5. 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或保险市场变化,确需调整的其他项目。

乙方承诺遵守和执行上述经甲方调整与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以下情况终止:

1. 法定终止:

①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没有顺延的;

②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③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 协商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为合同终止日。

3. 单方面解除:

①有下列情形或事件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a.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失的;

b.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及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的;

c. 乙方被保险监管机关收回或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d.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或从事了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为;如乙方为主管的,违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

e. 乙方在业务考核中没有达到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继续代理甲方业务所需的最低业务标准的:f.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③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送达到对方营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对方,本《保险代理合同书》效力即终止。

4. 尽管本合同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各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不意味着甲、乙双方放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享有的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5. 因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规定,甲方停止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营业的,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随即自行终止,无需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 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 乙方无权再依据本合同和基本管理办法获得代理费;

3.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和甲方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办理交接手续,并归还甲方如下文件、物品:

①空白的、任何已签署或作废的投保单;

②甲方已签发但乙方尚未送达客户的人身保险单;

③已收取但尚未缴交甲方的保险费;

④空白或任何其他已作废的保险费预收收据;

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⑥应归还甲方的其他款项、单证、资料及财物。

4. 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或配偶、直系亲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乙方担保人办理交接手续;

5.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息一次性归还乙方缴存的保证金;

6. 乙方如不遵守本条第3、4款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7.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交回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执业证登报成本费;

8.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不再委托,且甲方可视情况报请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吊销乙方持有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及追偿

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守约方均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超过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每日应按照代理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甲方不受本款约束;

3. 乙方滞留保险费的,每日按应缴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滞留保险费达到或超过七个工作日的,甲方除追扣乙方滞留款项本息、滞纳金,解除本合同外,同时报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乙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乙方如从事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额依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5. 乙方作为主管违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业务级别降级,具体违约金额依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6. 乙方越权代理或违反本合同义务,给甲方或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该经济责任确应由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7. 合同一经终止,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吊销乙方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①乙方泄漏任何甲方商业秘密及客户的个人隐私及财产、业务、家庭情况等有关资料;

②乙方从事招揽诱致任何甲方客户将契约或批注项下的保单取消、修订或减少的行为;

③乙方以任何方式诱导、唆使甲方的其它保险代理人申请解除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书》。

8. 乙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9. 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享有的对对方的追偿权及违约金请求权,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甲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且乙方签字后方为有效。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原《保险代理合同书》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删减或以其他方式对条款做出任何修改。第二十三条释义

1. 客户:单指或合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 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 展业资料:乙方展业中使用的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各类印刷品、电子文档、音像制品、软件等,包括产品说明书、三折页、产品彩页、保险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保单条款、投保单等;

4. 回佣:乙方将代理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

5. 犹豫期:客户签收保险单次日起10个自然日内;

6. 主管:指乙方达到甲方基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除代理相关保险业务外,还负有管理团队责任并获得管理利益;

7. 甲方营业场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产品的行政区域对应的甲方分(支)公司的区域拓展部或区拓管理室;

8. 乙方营业场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产品的行政区域对应的乙方所在的甲方营销服务部或展业单位;

9. 甲方书面同意:指经甲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的书面表示。

甲方(委托人)名称:

地址: 电话: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份为甲方(公司)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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