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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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沟通是成功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总结自己的沟通方式来改进和提升。"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要注意语言简练、内容准确,条理清晰。"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的搜集,以供大家研究和参考。

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篇一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设立条件

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审批权限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审批程序

(一)申办者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

(三)申办者在规定的筹设期内向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四)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审批同意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五)申办者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申办者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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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篇二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

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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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篇三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一、看场地(培训机构300平米以上,幼儿园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标准化幼儿园);

二、校舍房屋质量鉴定书(结构设计总说明也可);

三、消防手续;

五、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八、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下发的筹设批准书;

九、筹设批准书;

十、筹设情况报告;

十一、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十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土地证、固定资产)验原件,复印件入档;

十三、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四、看场地设计布置改造情况;

十五、环境创设及各种规章制度上墙情况;

十六、填写《大武口区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

十八、等上级部门发证。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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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篇四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

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

1、申报

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

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

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

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5、审批、办证

经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成职教科为其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予其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六)有关要求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七)##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时间安排

上半年:

3月上旬、中旬 申报、完善材料

3月下旬 实地考察

4月上旬

下半年:

9月上旬、中旬

9月下旬

10月上旬

审批、办证 申报、完善材料 实地考察 审批、办证

一、看场地(培训机构300平米以上,幼儿园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标准化幼儿园);

二、校舍房屋质量鉴定书(结构设计总说明也可);

三、消防手续;

五、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八、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下发的筹设批准书;

九、筹设批准书;

十、筹设情况报告;

十一、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十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土地证、固定资产)验原件,复印件入档;

十三、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四、看场地设计布置改造情况;

十五、环境创设及各种规章制度上墙情况;

十六、填写《大武口区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

十八、等上级部门发证。

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篇五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

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

1、申报

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

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

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

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5、审批、办证

经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成职教科为其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予其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六)有关要求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七)##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时间安排

上半年:

3月上旬、中旬 申报、完善材料

3月下旬 实地考察

4月上旬

下半年:

9月上旬、中旬

9月下旬

10月上旬

审批、办证 申报、完善材料 实地考察 审批、办证

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篇六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一、看场地(培训机构300平米以上,幼儿园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标准化幼儿园);

二、校舍房屋质量鉴定书(结构设计总说明也可);

三、消防手续;

五、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八、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下发的筹设批准书;

九、筹设批准书;

十、筹设情况报告;

十一、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十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土地证、固定资产)验原件,复印件入档;

十三、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四、看场地设计布置改造情况;

十五、环境创设及各种规章制度上墙情况;

十六、填写《大武口区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

十八、等上级部门发证。

第一步:由申办者提出申请。(提交教育局职成教科要求的申办材料)

第二步:区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三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含可行性分析)。

2、学校章程(含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成员签名材料)。

3、学校教职工情况花名册(一是二份)。含法人代表(法人办学)或者主要负责人(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拟任校内职务、专兼职等情况说明。

4、填写《济南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二份): 法人办学:举办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个人办学:属在职的应另外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 1

办学的证明文件。

4、填写《济南市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要求附: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外地户口需附暂住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

5、《济南市民办学校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二份):要求附: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外地户口需附暂住证)复印件、负责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

6、《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一名财务人员(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人一表,需附:学历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外地户口需附暂住证)复印件、聘任合同复印件。

7、《济南市民办学校教师登记表》(一式二份):教师不少于7人,一人一表。要求附: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外地户口需附暂住证)复印件、聘任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9、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由山东泉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地址:东外环华龙路1号嘉恒商务大厦,电话:82371867。

10、办理监管资金存储手续。商业银行北坦支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贤街15号(集华大厦南)联系人:郝峰(客服经理)电话:86907224(办公室)13589071128。

第四步:教育局组成专门验收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颁发办学许可证。

注: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教师均应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兼职证明,无工作单位者须出示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开具的无业证明。

第五步:持办学许可证到

3、历下区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历下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5、历下区税务局(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

3

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篇七

为全面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促进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部门责任人:袁伟伟;分管审核领导:程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5日国务院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7日湘教计字[2019]13号)。

5.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2019年7月20日衡教字[2019]48号)。

筹设和设立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许可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书面申请;。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材料;。

5.学校规模及发展规划,拟投入资金概算;。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申办者向区教文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第三项规定中的材料;。

3.察看现场,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4.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综合评议后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发给筹设或设立批准书。

5.筹备、试办阶段,从招生之日起,试办一年。试办一年后,由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评估,合格则发给正式设立批准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或停办。

6.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察看现场,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4.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综合评议后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发给筹设或设立批准书。

5.筹备、试办阶段,从招生之日起,试办一年。试办一年后,由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评估,合格则发给正式设立批准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或停办。

6.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检查。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篇八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培训机构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4.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5.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6.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7.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8.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 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全日制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以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为培训对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1.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三区”)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名称字号前需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三区”以外区域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体育、艺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内容的培训机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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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机构审批申请书范本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凡在丹江口市辖区申请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及个人,均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填写机构设置申请书

二、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教学内容、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有关证件。内容包括:(1)、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单位申请办学的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申请办学的,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办学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2)、所有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3)、租房合同;(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被聘教师的聘用合同等有关证件。

3、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职责.

4、学校章程

5、课程设置及教材样本

6、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民办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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