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申请书民政范本 行政调解书范文(2篇)

  • 上传日期:2023-01-17 16: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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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调解申请书民政范本一

20xx年工作总结

20xx年我们行政中心从上到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中心各部门在保持各自个性的同时,上下一盘棋子统一协调、统一调度,使各项工作在和谐、有序的氛围中得到很好的完成。同时,行政中心各部门通过创新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开创了部门工作的新局面。

——人力资源方面

一个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应包括人员管理体系、培训体系、绩效考核体系、薪酬管理体系四个部分,而我们组建的人力资源部成立之初只有招聘、录用、离职、培训等事务性工作,若想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十分困难,故必须从基础工作做起。为尽快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将人力资源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围绕这一目标我们做好了以下工作:

一是完成了工作分析,编制了岗位说明书。20xx年人力资源部在行政中心的指导、配合下,认真分析了当时我公司人力资源的特定和当时公司的用人机制,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把工作分析以书面的形式呈现了出来。并根据工作分析建立了,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六大模块。我们组织人力在借鉴别公司好的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详细的岗位说明书,真正做到了每人工作职责明晰,工作目标明确,各负其责,各司其能。

二是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20xx年我们完成了对公司管理层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初步制定了各部门、车间员工的考核标准,同时对各月份、各部门、车间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了汇总及存档,为公司其他各项工作的实施提供了的准确的数据信息。如20xx年公司安装oa协同办公软件的大量基础数据的提供、在公司全体员工身份验证过程中的自然信息汇总、大型中秋晚会的抽奖程序中的工龄信息等都是人事日常信息积累、汇总的结果。

三是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并实施培训。培训工作是提高员工素质的最基本途径,为积极有效的提高人员素质,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总要求,又精心细分了计划内容,并将培训工作制度化、定期化,使培训工作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

四是认真完成了其他工作。20xx年人力资源部完成了公司全体员工各月工龄补助、住房补助、奖励、扣款、养老保险等的申报与核算工作,并于20xx年底学习了公司的工资核算及审核方法,预计很快将正式接管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核算工作,至此人力资源部又增加了一项新的管理职能。

——后勤服务方面

20xx年售饭系统正式开通,结束了公司自成立以来员工排队买饭票的历史。这不仅可以减少排队购票的流程,还节省了大家的时间。同时,为更好的搞好服务,组织了食堂满意度调查,就配餐质量、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问题展开了座谈。这不仅使得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正向激励,更重要的是增进了员工对公司设置福利餐的了解程度。并针对门卫夜间巡岗存在的员工不良反馈,就员工对公司规定的不解及巡岗过程中发生的矛盾予以正面分析、解释,从而排解了员工的不满情绪,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企业文化建设方面

20xx年每月我们都要组织员工活动,如:厂庆晚会、篮球赛、团队竞技比赛、辩论赛、联谊舞会等,尤其是20xx年的秋晚有了很大的突破,是四年来最精彩的一场。员工业余活动不仅丰富了员工文化生活,也给员工提供了一个展示个人才华的舞台,还宣传了企业文化,增强了员工的凝聚力。在认证方面我们严格按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标准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了企业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标准。

——工作中的不足

一是在人力资源工作中,由于人力资源的事务性工作较多,人事工作和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混在一起,部长难以抽身进行人力资源的规划,人力资源部长的精力不足以照顾到方方面面。这就造成了,他们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应付老总的指示和检查,忙于接待应聘、离职的员工,至于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则无暇顾及!

二是由于年初考虑的不全面,工作中,我们还是漏掉了部分数据的统计,使得我们在年末进行汇总分析时参考依据不全面,影响了对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工作分析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三是后勤保障方面有些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在工作精细度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有关行政调解申请书民政范本二

答辩人(被上诉人):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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