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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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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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工作管理的对象为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工会在本局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的产生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局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工会主席由全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经本局党组研究审定,报市国税局系统工会批准产生。根据本局工会委员会工作需要设兼职工会主席1名,兼职财务工作委员1名,兼职组织宣传委员1名。其基本工作准则和要求如下:

一、重大问题由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二、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开展工作;。

三、坚持正常思想教育同群众自我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五条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任职资格。

一、工会主席、委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从事群众工作的经历及税收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爱工会工作;。

五、代表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勇于为干部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第六条工会在本局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工会主席负责。

第七条工会委员会每年元月15日前,必须对本年度工作进行安排,并书面报本局党支部和市国税局系统工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必须将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书面上报本局党支部和市国税局系统工会。

第八条工会主席、工会委员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二)负责干部、职工的劳动争议及调解,处理群众来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干部、职工在税收工作中开展劳动竞赛、爱岗敬业、建功立业等活动;。

(七)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八)严格执行财务政策,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定期审查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工会财务工作委员职责(由本局财务人员兼任)。

(一)坚持勤俭节约和保证需要和原则;。

(二)积极组织收入,节约经费支出;。

(三)及时收交、拨支工会经费,及时向市国税局系统工会交纳会费;。

(四)妥善保管财务账表、凭证、档案、资料;。

(五)主动向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会财务工作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

(六)帮助会员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

(八)动员妇女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三、工会组织宣传委员职责。

(一)经常向会员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二)承办新会员入会手续,负责工会会员的档案管理,办理。

会员组织关系;。

(四)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业务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五)按月组织、安排文体娱乐活动和比赛。

第九条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人员;。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六)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组织的福利待遇。

二、工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税收业务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维护社会秩序和本局税务工作秩序,同危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团结协作;。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十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和本局干部大会联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关于本年度的工作总结;。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关于下年度的。

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关于本年度工作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

六、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

第十一条全体会员大会一般于每年12月30日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7月10日前和12月30日前召开。

第五章日常活动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工会每年结合本局税收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各种活动。

一、组织开展义务劳动。根据本局和各级组织要求,结合每年“植树节”、“税收宣传月”、3月5日“学雷锋日”等,组织开展义务劳动。

二、适时组织搞好社会捐赠活动。根据需要积极开展向见义勇为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南部山区扶贫、希望工程、职工下岗特困户开展献爱心活动。

三、按照工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联欢会、体育娱乐比赛、卡拉ok演唱会、郊游等多种多样的活动。

四、每两年组织一次干部职工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开展体育活动,关心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五、组织开展创建“五好家庭”、“贤内助”活动,为税收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每年组织一次干部、职工家属座谈会,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转呈对本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年终工作总结。

评选先进集体、优秀公务员、各种“能手”。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各项活动,必须先拟定活动计划、方案。经费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章奖惩。

第十四条凡会员在工会开展的各种劳动竞赛、文体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按照不同级次和贡献大小,由工会及时向本局建议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规定参照本局《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凡会员违反劳动纪律,视违纪情节轻重,工会有权向本局建议桉《奖惩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二

(一)增强政务公开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权益。

(二)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三)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一)注重针对性。凡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四)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一)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任前公示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情况。(此项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三)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列明各项费用的年度预算数、已使用数和当时结余数,每月定期公开。(此项工作由综合业务科负责)。

(四)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财产处理情况。(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此项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六)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负责部门)。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一般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专题通报、设立政务公开栏、公示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实行公开内容专项管理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公开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实行专档管理。

(二)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创佳评差”活动进行考核。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监督小组组长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监督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三

第一条  为维护局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省市和本系统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全体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维护工作秩序,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按时上下班。

第三条  请假内容:病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公假等。

第二章  病假

第四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视为病假。病假3天以上需有医疗机构证明(急诊可在事后补交证明)。

第五条  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的,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六条  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事假

第七条  凡占用工作时间请假办理私事的为事假。

第八条  病假每月超过3天,无医疗机构证明的,视为事假。

第九条  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女职工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视为事假。

第十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取消年休假(已休部分在下年度中扣除)。

第十一条  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扣发月基本工资的3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二条  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三条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六安市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六安市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原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单身职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年还可以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

第十四条  探亲假的假期规定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单身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此假可两年合并一次使用,假期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四)往返路程时间均不包括在假期内。

第十五条  享受探亲假职工的探亲路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配偶为出国留学人员的,其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年休假

第十六条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根据工作年限,年休假的假期为:

(一)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九条  年休假规定

(一)当年6月30日以前调入且在原单位未休此假的职工可以休全假,11月30日以前调入且在原单位未休此假的职工可以休半假。

(二)当年脱产参加各种学习超过5个月的职工,不享受此假。

(三)参加各种函授、业余学习(6个月以上),每周占2个半天的职工,可以休半假。

(四)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职工,仍可以享受此假。

第二十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六章  婚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有结婚证明,给予婚假3天。

第二十三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晚婚初婚的,按国家规定各奖励婚假20天(不含单方晚婚)。

第二十四条  结婚对方在外地需到对方处结婚的.,往返路程时间不算在假期内。

结婚对方属于出国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第七章  产假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给予20天至3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男女双方晚婚初婚,女职工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晚育初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第十二八条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

第八章  丧假

第三十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3天;如需去外地处理丧事,往返路程时间不算在假期内,路费自理。

第九章  公假

第三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公假: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二)女职工经医生同意进行产前定期检查或育龄夫妇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占时间。

(三)公伤的医治和休息时间。

(四)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各种培训。

(五)职工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间。

(六)人事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假。

第十章  出勤迟到早退旷工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时间上班、下班、办理公务的为出勤。

第三十三条  晚于规定时间上班的为迟到;早于规定的时间下班的为早退。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的为旷工。

第三十四条  不服从组织调动,逾期不报到的,或者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视为旷工。

第三十五条  请假假期已满不上班者,应办理续假手续,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能上班的,视为旷工。

第三十六条  旷工累计超过5天,取消其年休假(已休部分在下年度中扣除),当年考核确定等次为不称职;从第6天起,每旷工1天,扣发月基本工资的20%;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一章  审批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请假管理自上而下,逐级负责,并作为个人、单位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市局局长请假报省局批准;市局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县区局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市局局长批准。

(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局局长批准。

(三)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四)市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市局直属机构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占用休息时间的可以安排补休,补休假按照请假批准权限办理。

第四十条  职工请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前办理报批,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批的,事后要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  职工假期结束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不及时销假的,视为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局人事部门负责局机关请假日常管理工作,市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职工请假单要及时转交市局人事部门备案。

市局直属机构负责按月份和年度对本单位职工请假进行统计,统计情况交市局人事部门。

第四十三条  市局人事部门按月将局机关职工请假情况交市局岗位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勤和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职工请假或遇到考勤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拒绝检查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组织处理,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称职或优秀等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区局职工请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请假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四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

(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

(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x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x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六)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市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五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委领导把关负责,委办公室具体承办,统一安排。委属各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负责,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

2、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除上级规定的外事接待、招商引资以及离退休老同志活动等公务活动可提供省内地产酒外,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禁止公款提供香烟,就餐中一律禁止饮酒。

3、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和接待标准。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除特殊情况报委领导批准外出安排外,一律安排在单位食堂就工作餐。各单位接待上级和外来客人时,应尽量使用本地农家菜,不得安排野味和高档菜肴,菜肴应适量有度,杜绝浪费。

4、严禁本市范围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吃请。同城办事、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不得同城用公款宴请。

5、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6、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7、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下属单位和个人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本。

8、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我委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十一类。

(一)土地类。

(二)房屋建筑类。

(三)通用机械设备类。

(四)专用机械设备类。

(五)交通运输设备类。

(六)电器设备类。

(七)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类。

(八)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器类。

(九)文化体育设备类。

(十)图书类。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预算、核算和处置等项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部门进行核算。

单位后勤部门(行政、设备等有关部门下同)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项工作。根据财务部门设置的固定资产分类账,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后勤部门设置的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是单位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应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编制。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的编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经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纳入单位预算。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章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原有固定资产的扩建和改建、接受捐赠、抵债、无偿调入等。

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或自行建造、原有固定资产的扩建和改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实施购置或建造。如因特殊需要添置计划外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执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采购,要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验收:由经办人、审批人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签字,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人在发票和入库单上签字。

凡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将发票及入库单交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而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净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税费,作为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固定资产领取使用后,按照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和存放地点,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贵重的、精密程度较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防止因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和修购基金的计提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几条计提折旧和修购基金。

(一)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计提修购基金。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计提修购基金。

(三)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对用于开展经营业务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的方法,可根据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确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章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的必要手段。

第十六条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年的10月至11月,即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清查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准备工作。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清查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作到账账、账卡相符。同时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清查盘点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提前告知,取得全体职工的配合与协作。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法。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

1、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应设置盘点人、协点人。盘点人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和记录工作。协点人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协助盘点人共同完成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2、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内部会计制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规发1262号)文件办理。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作到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七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二、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工作管理的对象为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工会在本局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的产生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局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工会主席由全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经本局党组研究审定,报市国税局系统工会批准产生。根据本局工会委员会工作需要设兼职工会主席1名,兼职财务工作委员1名,兼职组织宣传委员1名。其基本工作准则和要求如下:

一、重大问题由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二、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开展工作;

三、坚持正常思想教育同群众自我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五条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任职资格

一、工会主席、委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从事群众工作的经历及税收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爱工会工作;

五、代表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勇于为干部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第三章工会工作的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工会在本局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工会主席负责。

第七条工会委员会每年元月15日前,必须对本年度工作进行安排,并书面报本局党支部和市国税局系统工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必须将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书面上报本局党支部和市国税局系统工会。

第八条工会主席、工会委员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一)负责本局工会全面工作;

(二)负责干部、职工的劳动争议及调解,处理群众来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干部、职工在税收工作中开展劳动竞赛、爱岗敬业、建功立业等活动;

(七)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八)严格执行财务政策,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定期审查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工会财务工作委员职责(由本局财务人员兼任)

(一)坚持勤俭节约和保证需要和原则;

(二)积极组织收入,节约经费支出;

(三)及时收交、拨支工会经费,及时向市国税局系统工会交纳会费;

(四)妥善保管财务账表、凭证、档案、资料;

(五)主动向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会财务工作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

(六)帮助会员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

(八)动员妇女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三、工会组织宣传委员职责

(一)经常向会员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二)承办新会员入会手续,负责工会会员的档案管理,办理会员组织关系;

(三)利用报纸、电台、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报道本局的各项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业务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五)按月组织、安排文体娱乐活动和比赛。

第九条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人员;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六)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组织的福利待遇。

二、工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税收业务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维护社会秩序和本局税务工作秩序,同危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团结协作;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和本局干部大会联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关于本年度的工作总结;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关于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关于本年度工作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

六、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

第十一条全体会员大会一般于每年12月30日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7月10日前和12月30日前召开。

第五章日常活动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工会每年结合本局税收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各种活动。

一、组织开展义务劳动。根据本局和各级组织要求,结合每年“植树节”、“税收宣传月”、3月5日“学雷锋日”等,组织开展义务劳动。

二、适时组织搞好社会捐赠活动。根据需要积极开展向见义勇为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南部山区扶贫、希望工程、职工下岗特困户开展献爱心活动。

三、按照工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联欢会、体育娱乐比赛、卡拉ok演唱会、郊游等多种多样的活动。

四、每两年组织一次干部职工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开展体育活动,关心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五、组织开展创建“五好家庭”、“贤内助”活动,为税收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每年组织一次干部、职工家属座谈会,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转呈对本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七、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掀起比、学、赶、帮、超的群众性竞赛活动,提高工作技能。结合本局半年、年终工作总结评选先进集体、优秀公务员、各种“能手”。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各项活动,必须先拟定活动计划、方案。经费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章奖惩

第十四条凡会员在工会开展的各种劳动竞赛、文体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按照不同级次和贡献大小,由工会及时向本局建议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规定参照本局《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凡会员违反劳动纪律,视违纪情节轻重,工会有权向本局建议桉《奖惩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八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1、总局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点,送局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据实列支。

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

(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

(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xxx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xxx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六)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市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九

为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地税干部投身地税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围绕地方税收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使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2.检查干部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督促干部改进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3.激励干部的工作热情,为干部的选拔、配备,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考核对象。

三、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

1.年度考核:以年初某地局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本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为依据,在年终考核落实和完成任务的情况。

2.任职考核:以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为依据,比较任期初和期终主要工作指标的增长变化,考核任期内完成主要任务的情况。

四、考核内容。

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内容。

1.德(政治素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的自觉性,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自律。

2.能(能力素质):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和实施推动能力。

3.勤(工作表现):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和投入情况,工作的钻研和进取精神。

4.绩(工作实绩):本单位领导核心的团结协作,地方税收征管、队伍建设等方面业绩。

五、考核实施办法。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述职,根据工作目标责任规定的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度指标,结合自己在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介绍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填写干部考核自评表。

3.综合评价,考核领导小组以了解和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据,以制定的指标为标准。结合个别谈话和实地考察,由考核领导小组撰写考核报告,客观、辩证、准确地得出综合评价。

4.党组审议,根据干部考核自评表、民主测评情况及综合评价结果,由某地局党组讨论确定干部的工作业绩等级。

5.结果反馈,由人事教育部门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反馈,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诫勉谈话。

六、考核要求。

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在考核中要注意做到:

1、坚持走群众路线,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和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十

第一条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地税特点的发票管理体系,更好的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市局发票部门针对当前发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5﹞8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业务规程》、《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发-票-代-开工作的通知》(濮地税发﹝2015﹞1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发票票种核定

第二条  发票票种核定的原则是“稳步推行机具开票,严格控制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规范企业衔头发票”。

第三条  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四条  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第五条  在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服务业等行业大力推行网络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发票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并且没有因发票违章被处理过的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使用手工发票的,应提出购票申请,每次领票都需经主管地税所、主管局长审核,报市发票管理局审批(首次购票主管地税所需写出调查报告),按照发票用量专户下拨手工发票。

第七条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不健全,且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使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第八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如通用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用票单位应按审批程序逐级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印制企业衔头发票。

第三章发票发售管理

第九条  领购发票的单位(不包括地税机关内部领购代-开-发-票)和个人,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向其发售发票。临时需要使用发票时,凭有关手续到当地地税机关按次代-开-发-票。

第十条  用票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应加盖在《发票领购簿》上,并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按照《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用票人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发售发票。不准超范围、跨行业发售发票。

第十二条  用票人领购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发售人员应根据其购票方式,按照规定程序对已使用发票进行查验,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按照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发票发售窗口凭《暂停售票通知书》,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暂停发售发票。

第十四条  用票人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经办人的,向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领购簿》变更手续。

用票人需要变更纳税人名称、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收缴旧的《发票领购簿》,重新核发《发票领购簿》。

用票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的,按照发票缴销管理规定程序缴销《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第十七条  发票供应采用限额、限量双控管理办法。发票限额控制:发放发票版面金额应以企业常用的版面金额为主;发票限量控制:发票供应量,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必须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认定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的,每月领购各类定额发票的金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月营业收入额。

认定为税收减免优惠户的,每月领购发票的开具金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月核实的营业收入额。

第十八条  发票审验

(一)纳税人在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后,每次向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发票窗口在审验发票时,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发票开具的金额,应通过税收征管软件系统对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对有明显异常的,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以此核查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同时,管理部门也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发票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发票供应量。

(三)对实行“验旧购新”制度的纳税人,其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由发票窗口予以封存并加盖发票封存印章。对封存完的发票,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十九条  对于初次领取发票的纳税人,税收管理人员必须将发票取得、开具、保管、缴销、违规责任等制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建立告知记录。

第二十条  发票发售员在售票时一并监督纳税人对所领购的每份发票在办税服务厅当场加盖发票专用章。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税收减免优惠户领用的发票另须加盖 “税收减免专用”或“再就业专用”发票戳记。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发售员应做好每日发票发售的清点工作,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发票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发票发售及纳税人领购发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定额发售发票或使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发-票-代-开管理制度

需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辖权代-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代-开-发-票的具体范围: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县市纳税人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确因业务需要申请开具发票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申请开具发票的。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业务收入申请开具发票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按规定申请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来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的,还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由国税部门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提供所得税纳入国税部门管理的证明及上期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免税的企业,必须提供相关免税审批资料。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2.有关合同或者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出具有关合同的,由付款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未达起征点有关证明。

以上资料需要复印的一律用a4纸复印或缩印;并将复印件附在代-开-发-票存根联之后。

第二十七条  代-开-发-票程序:

(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

1.如需用微机代-开-发-票,应先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服务窗口申请代-开-发-票,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代-开-发-票服务窗口根据纳税人申请,由代-开-发-票审核岗对其申请开具发票的范围及所附资料按规定逐项审核,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在纳税人缴纳相关税费后,转交代-开-发-票开具岗,由其人员按规定开具发票,在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发票号码并加盖“已开具发票印章”。同时将《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由代-开-发-票服务窗口逐户、逐笔按照发票顺序号码附在所开具发票后面备查(25份装订一册)。

2.如需用手工代-开-发-票,应先携带上述资料到该局指定的代-开-发-票服务窗口申请代-开-发-票,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代-开-发-票服务窗口根据纳税人申请,由代-开-发-票审核岗对其申请开具发票的范围及所附资料按规定逐项审核,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然后经各县(区)主管发票业务的`局长(或者主管发票业务局长授权的指定人)审核同意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按上述程序免除相关税费,不包括发票工本费),转交代-开-发-票开具岗,由其人员按规定开具发票,在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发票号码并加盖“已开具发票印章”。同时将《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由代-开-发-票服务窗口逐户、逐笔按照发票顺序号码附在所开具发票后面备查(25份装订一册)。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代-开-发-票相关政策规定

(一)各代-开-发-票服务窗口要按照不低于2%的征收率足额征收代-开-发-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不征或少征。由国税部门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提供所得税纳入国税部门管理的证明及上期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免税的企业,必须提供相关免税审批资料。

(二)年初被各单位审定为查账征收并在市局备案的企业,申请代-开-发-票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不随征所得税。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监管,如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其累计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就其全部营业额征收相关税费。

第二十九条  代-开-发-票票证相关管理要求:

(二)代-开-发-票存根要分类、分年度保管,并登记台帐,以便备查;

(三)对保管到期的发票存根要登记造册,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清点、监销,并上报市发票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条  代-开-发-票相关责任追究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税款流失的,责令其追征或补缴应征而未征的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依照税源管理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地与税款所属征收机关不是同一地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登记代-开-发-票台帐、保管发票存根的;

(四)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或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

第五章发票缴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用票人因变更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户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经税收管理人员验收后签字盖章,由所(科)长批准。将《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已使用的存根联一并交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缴销。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缴销,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收缴旧的《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登记《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和《发票领购簿底册》,将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登记表》交用票人,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新的《发票领购簿》上。用票人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交到发票发售窗口,发票发售窗口查验、收缴发票按期编制《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上报市发票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用票人按照地税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携带《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登记《发票领购簿》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将《发票缴销登记表》交用票人。需要重新核定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及购票方式的,应重新核定。按次编制《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和《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在改版、换版发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上报市发票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次版发票的缴销

次版发票是指发票中出现缺份、多份、缺联、多联、断号、错号、票面印刷表格严重错乱、文字大量出现严重错误或者严重歪曲字意、无字或大量缺字、票面损毁或漏印油污致使发票无法填开等问题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票。

用票人使用时发现次版发票的,携带《发票领购簿》及次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经批准后,收缴应缴销的次版发票,登记《发票领购簿》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将《发票缴销登记表》交用票人。按次编制《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和《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在发现次版发票的当日,由发票发售窗口收回,并将《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及次版发票上报市发票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  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一)用票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时,立即携带遗失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和《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声明作废后,携带遗失声明、证明材料、遗失清单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用票人须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登记《发票领购簿》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将《发票缴销登记表》交用票人。按次编制《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和《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上报市发票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用票人或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发票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时,携带《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经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后,收缴发票存根联,登记《发票领购簿》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将《发票缴销登记表》交用票人或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按年编制《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和《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上报市发票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用票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时,携带《发票领购簿》和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的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经批准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登记《发票领购簿》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将《发票缴销登记表》交用票人。按次编制《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和《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  地税机关收缴的假票,应及时报送到县(区)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集中保存,发票管理部门应登记造册,填制《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报送市发票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濮阳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了确保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安全,保证正常的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由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组员,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专题会议,提高-干部职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意识,增强防范意识。

四、利用会议、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干部职安全防范和安全自救能力。把防交通事故、防雷击、防溺水、防中毒等作为教育重点内容。

五、在局机关办公楼及居民区周边环境,设立安全警示牌。

六、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安全录像,写出安全保证书。局长与各股室及各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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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经常化、长期化和可行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奋斗目标:突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在全体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有知识、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的稽查队伍;形成团结拼搏、爱岗敬业、勤奋学习的良好风;提高稽查服务质量,实现文明稽查、阳光稽查。

三、基本任务:(1)要建立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由专人专门负责抓好精神文明建设。(2)要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精神文明建设的落实情况作为个人、科室、全局的考核内容。(3)要增加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活动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实施措施:一是完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以开展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

活动为契机,在全局范围内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二是完善职业道德教育机制,通过各种活动及业务培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三是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机制和其他各项廉政制度,提高广大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四是完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廉政反馈单、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二

为有利于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管理办公用品,合理控制各类办公用品的正常使用,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做到勤俭节约,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

(一)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指除水文设施设备外,各科室日常需要的办公用品及文印消耗品。

(二)消耗性办公用品由各科室向办公室申报,每月25日前由办公室统一提出次月办公用品购买计划表,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登记和管理。

(三)办公用品类固定资产每年申请报废一次,报废后将办公用品交回办公室,需要新购置的.每年10月底可申请采购一次。

(四)办公易耗品由办公室根据耗量,提出书面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交采购员购买,验收入库无误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有专项资金的会议和项目所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购买,在专项资金中报销。

(六)购买各类物品时,要重实用、重质量,对量大、金额大的物品做到3人以上参与询价采购,货比三家,价廉、物美、实用。

(七)购买的办公用品需建立入出库制,并由接收人在物品发货单上签字,报销应凭发票和签收的发货单报账。

二、办公用品的使用和借用。

(一)办公用品领用,需填报领用申请单,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联系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分管办公用品的领导批准后方能领用。

(二)各部门所领办公用品均属水文局公有财产,只能用于工作所需,绝不允许据为已有。

(三)各类专项项目领用的办公用品、耗材等按成本核算价格,计入专项项目成本。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公共办公用品(如照相机、摄像机等)时,要履行相关借用手续。借用前,保管人员及借用人员要仔细检查办公用品有无损坏,并在借用人员应在借用单上签字;归还时,仍然要仔细检查其有无损坏及损坏程度,在归还单上详细备注并签字。

三、办公用品的管理。

(一)办公日常用品,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集中管理。

(二)各类物资存放要做到安全,避免物资损坏;物资要分类存放,清理记账,列好收支明细表,做到心中有数。

(三)借用公物,必须登记入册,按时归还。

(四)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领取单。

(五)原则上公物不得外借或合用,外单位因特殊情况借用我局公物,须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办理借还手续。

(六)发给各科室的办公用品,要管好、用好,不得乱放乱扔或损坏遗失,人为损坏或因保管不善遗失的,责任人按价赔偿。

(七)管理员每季度清账一次,将各科室领物情况列表通报。

(八)各科室工作人员,要热爱集体,爱护公物,增强集体观念,勤俭节约,廉洁勤政,保持艰苦创业的工作作风和奋斗精神。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三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省局提出的"13"治税方略,增强税务人员自身修养,进一步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学习内容。

1,政治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政规定和其他政策精神.

2,业务学习:税收法规,财会知识和其他与税收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3,微机知识:微机操作,使用及维护的基本常识.

学习时间,地点。

每周星期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学习地点设在区局会议室或其他学习地点(以临时通知为准).

学习方式。

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采用互教互学,专题讲授,组织讨论等方式.

四,学习要求。

1,每次学习都要有详细的学习记录,半年有。

学习总结。

由人事教育监察股负责。

2,每位干部职工都必须做好学习笔记,每年学习心得不少于二篇,分别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交人事教育监察股检查.

3,学习日实行签到制,由人事教育监察股负责.学习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五,组织考核。

政治学习由人事教育监察股和办公室具体组织,业务学习由税政法规股,征管股,信息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具体组织.上述学习牵头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学以致用原则拟定学习内容,学习内容包括为每周。

学习计划。

(含知识点和5道以下习题),每周学习计划于每周一报人事教育监察股,人事教育监察股于每周二汇总报分管领导.此项工作将列入目标管理考核.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由人事教育监察股检查干部职工的学习笔记.每月终了后5日内由人事教育监察股汇总本月学习计划并存档备查.

采取学考相结合的方式,以考促学,区局将每月的学习内容汇总,组织一次抽考,每次抽10人左右考试,并将测验成绩计入个人的日常考核,作为个人年终考核,评先的依据.

对没有学习笔记和心得的,一次扣款20元,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扣款100元.对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按《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处理.对无故二次以上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的,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抽考不及格者,一次扣款20元.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款50元.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十四

为转变领导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县局党组研究决定,县局领导成员实行工作日八小时外值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县局领导成员工作日八小时外值班顺序根据在职局领导人数,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值班局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值班期间全县国税系统政务、事务、业务工作的协调处理;负责系统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和系统外涉税事宜的协调;负责对涉及人员、经费、政策方面的请示报告或询问进行记录,并向主管局长报告,提请局党组集体研究。

三、值班局长要在岗在位,保持与上下左右的联络畅通,及时接待干部职工来访,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主管局长要对值班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四、各基层分局在八小时外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与值班局长联系解决。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快税收软环境建设,增强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意识,提高办税效率,为纳税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为纳税人解决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办税服务厅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时间

二、接待地点

琼中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接待室(一楼)。

三、局领导值班接待的职责

(一)了解办税服务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三)接受纳税人各类咨询,为纳税人提供更权威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解答;

(六)做好值班记录,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四、接待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局领导值班接待日,由局领导依次轮流值班,值班局领导因特殊情况外出,由其他局领导代为接待,具体安排由办公室负责衔接。办公室信访人员负责接待情况记录。

(二)接待工作结束后,有关科室应按照局领导的'批办意见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办理,一般情况下办理结果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15日内书面答复来访纳税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给予回复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列入今后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涉及举报类问题,不得将情况透露给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泄露投诉人信息并造成后果的,以及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接受贿赂、贪赃枉法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国税政风行风建设再上新台阶,为纳税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解决纳税人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及时有效化解征纳矛盾和处置突发事件,保证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优质高效地运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值班领导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大厅的工作和对临时突发事件的处置,解决好纳税人存在争议的问题,维护好大厅的办税秩序。

二、负责受理纳税人的来访、投诉和举报等事项;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局领导值班实行轮流值班制,值班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办公地点在办税服务厅的领导值班台。

二、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安排其他人员代岗,不得出现脱岗情况。

四、值班领导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应态度热情,文明礼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使用文明用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本制度由五指山市国税局负责解释,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五

客户忠诚度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持一个客户的营销费用仅仅是吸引一个新客户的营销费用的五分之一;向现有客户销售的几率是50%,而向一个新客户销售产品的机率仅有15%;客户忠诚度下降5%,则利润下降25%;如果将每年的客户关系保持率增加5个百分点,可能使利润增长85%;企业60%的.新客户来自现有客户的推荐。但是忠诚不是天生的,忠诚必须要去赢得。因此系统性的、计划性的让客户忠诚已成为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营销规划之一。

第一条为了对客户服务工作进行有效控制,明确服务规范,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建立重要协议客户服务制度,最大程度地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并广泛吸取客户的意见,掌握客户的投资心理变化及市场动态,不断提高公司的服务水平,为业务部提供更有力的售后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西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提及的客户是指:本公司业务人员直接或间接开发的客户。第四条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业务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职责。

(5)负责收集、整理客户意见,每月反馈给客户服务部经理及相关部门。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六条客户服务标准(1)、客户服务标准化流程。

第七条基础性服务。

1)、短信体系:。

(客户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建立专门的客户服务群,对客户进行分类指导)。

1、重要消息、行情评估、中线行情机会提示、盘中风险警示。2、短信为与客户沟通互动媒介:订制与退订服务。2)、投资报告:

1、来源:研究所报告精选、改编;部门订制;其他途径获得的优秀报告;

2、传递途径:电话、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有效途径。3)、微信公众平台维护:

1、部门操盘建议;2、盘间快讯发布;3、早盘晚盘操作建议发布。4)、客户培训:

1、可在每月的“非农”日集中邀约客户到公司,由公司指定专人。

进行操盘技术指导;

2、邀约公司现有客户中对白银投资较有心得的客户到公司现身说。

法,加强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5)、热线电话答疑及解决问题。

1、接听电话礼仪规范。

(1)接听电话,振铃声不应超过三次。

(2)接听电话第一句语言可以讲“您好,国瑞投资,请问您有什么需要帮助”;

最后一句,可以讲“谢谢您的来电”。

(3)语言文明礼貌,明白易懂,措辞准确,声音饱满,语气亲切诚恳。(4)注意倾听,保持耐心。

(5)接待客户咨询,要及时、完整、准确地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遇到有一。

定困难的问题,及时填写客户来电记录单(见附表1),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后及时给予回复。

(6)接待客户投诉,以友善同情的态度倾听,完整准确地记录;保证立刻调。

查或派人解决,落实处理结果,给客户满意的答复,相关情况需要填写客户投诉处理单(见附表2)。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十六

1.1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咨询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特定咨询、服务的费用,不包括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等。

1.3本办法“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以外”、“以上”、“超过”不含本数。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

2内容。

2.1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的技术和经济论证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技术、管理方面信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4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程等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5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3标准。

3.1咨询服务费费率或费额应根据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等作为计算基础。

3.2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不超过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金额的1.5%,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审批。

5.1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持有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或咨询服务费协议等,在预算金额以内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以内方可请款。咨询服务费协议应明确约定款项支付的条件、比例、方式及发票开具等。

5.2经办人请款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凭证办理销账,销账方式包括报销、资金退回等,销账时间为请款后两个月以内。以报销方式销账的,报销凭证应附协议或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发票等原始凭证(其中自制凭证见附录b),经单位领导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以资金退回方式销账的,请款后未支付或暂时不支付或已确定不支付的资金,应在请款两个月以内退回资产财务部。

委办公室核查后追究相关经办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4资产财务部在报销咨询服务费时,应根据咨询服务费内容分别在“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研发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列支。

7.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7.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咨询服务费用若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公司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税务局咨询服务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七

局机关《学习制度》、《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经局干职工讨论、修改、补充,并于3月22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局干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xxxxxxxxxx。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学习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更新。每人年初必须制订学习计划,年终有学习总结,并有专门学习笔记。

二、学习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四五”普法法律常识,党纪条规,业务工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和精神。

三、学习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以个人自学和分站室学习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请专人授课讲座,召开专题座谈或讨论会,下基层实地调研、学习培训等。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四、时间安排:每周学习一次,星期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或自学时间。若遇工作安排,学习时间相应后推。

工作制度。

为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提高工作实效,改进工作作风,使机关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达到优质、务实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局集体研究的各项决议、决定,服从组织分工,听从领导指挥,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做到依法准确行使自己的职权。

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或承诺书。即:局分管领导向局长签订责任状,各站所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签订责任状,一般干职工向站所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或承诺书。为强化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引入风险抵押金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人人都必须缴交一定数额的风险金,未交风险金的不给岗位,第一年只发给银行工资折工资,如遇机构改革,作减员待岗对象处理;第二年仍不缴交风险金的,不签续聘;需要请长假的,按请假有关规定办理。各人所交风险金原则上中途不退(含中途调离或自愿离开、退休人员),年终按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依情给予退回。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共事,互相协调,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各站所室内一般工作人员向站所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站所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和局长负责;分管领导向局长负责。

对于各项工作任务,都必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能拖延或贻误工作。对哪一级没有按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或受市委、市政府以上部门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停发当月工资,取消全年奖金和年终公务员评先晋升职称资格。

三、引入竞争机制。按照“优化组合、双向选择、定岗定责、竞争上岗”的原则,全局干职工已缴交风险抵押金的,都可参与竞争择岗,在竞争中落岗的,作待岗处理,只发给银行工资折的工资,不享受其他福利奖金待遇。待下年度再参与岗位竞争,连续两年落岗,作减员对象。

四、为树立局机关良好形象,工作人员对工作对象必须热情对待,服务周到,工作中不得推卸责任,相互扯皮,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严肃处理,对当事人停职反省或调离原岗位。

各工作人员应勤政务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有关数据和典型材料,当好领导参谋。各站所室每年应拟写2篇以上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材料且至少一篇在市政府参阅件或省、宜春市业务刊物上发表。年终完成任务者,每篇奖50元;未完成者,差一篇罚站所室50元。

五、各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良好风气,不准以权谋私,以岗谋私,更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工作对象索、拿、卡、要。否则,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条规处理。

六、各站所室在处理相关业务工作中,涉及到关键性统计报表和重要材料,须请示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经有关领导审定后方可上报,个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将按工作失误严肃处理。

七、为确保机关工作环境的安静、优雅和严肃性,上班时间应认真处理各自的工作业务或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坚持做到以下“六个不准”。

1、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得中途脱岗,否则,按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2、不准携带小孩上班,家属子女、亲友不得到办公室聊天,以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3、不准在工作时间大声暄哗,更不得三五成群对机关内外人和事品头论足,说三道四,惹事生非。严格注意保守机关机密。

4、不准在工作时间开展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除外),更不得进行赌博活动,否则,一经查实,轻则处以200元罚款,并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待岗三个月。

5、下乡不准酗酒,否则,后果自负。

6、非工作需要不得客串站所室或到其他单位窜门,更不得拉帮结派,搞凌驾于组织之上的非组织活动,否则,从严处理。

对于以上“六个不准”,应认真遵守,局机关将不定时派人进行督查,查实有以上情况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首次通报批评,二次处罚当月奖金,三次处罚当月工资和奖金,四次停职检查,屡教不改者作待岗处理。

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1、主要内容。

(1)研究上级有关重要指示、决策、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本局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全局性工作部署。

(3)审定各站所室和下属单位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

(4)研究局下属各站所室及基层站中层以上干部任免。

(5)讨论决定其它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2、参加人员。

局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已明确领导分工的调研员、副科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

会议议题涉及下属单位工作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会议准备。

(1)会务工作:安排会议时间和议程,通知参会人员按时参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2)议题准备:需要提请研究的议题统一交办公室收集,并由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并征求意见。

4、会议时间。

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时间按议程多少确定。

二、局长碰头会。

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长不在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局长碰头会主要研究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及研究事项,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

三、局务会。

主要是汇报总结前一阶段或某项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或某项工作任务。

2、参会人员。

局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已明确领导分工的调研员、其他副科级领导,各站所室(场)正、副职。必要时,某项工作的牵头人或参与者可以列席会议。

3、会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四、局党总支委员会议。

1、会议内容。

主要研究全局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研究落实上级党建工作的统一部署等。

2、参加人员。

党总支部正、副书记,各总支委员。

3、会议时间。

一般1―2个月召开一次。

各党支部支委会按照党总支委员会的部署和党支部的要求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五、局党总支部大会。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参加。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决定党总支重大工作部署和其它需要在党总支部大会上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机关党支部大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全体党员参加。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吸收先进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及其它需在党员大会上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机关党支部大会按照“三会一课”制度的要求抓好落实。

七、民主生活会。

1、会议内容。

交心通气,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2、参加人员。

支委民主生活会由支委成员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非党同志列席参加。

3、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八、机关干职工大会。

机关干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局机关全体干职工参加。

九、会议纪律。

1、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召开,会前实行点名或签到制。

2、参会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及时列会的,应向分管领导和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说明情况,不得无故缺席或随意请人代替。

3、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勤,否则,按考勤制度会议考勤的有关规定处理。

4、为保持会场的严肃性,会议期间任何人不得找人、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或随意接待来客、来访者。非领导安排,不得借故处理其它工作事务而缺会。

5、严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或未形成决议向外公布前不得泄漏会议的有关内容和重大事项。否则,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考勤制度。

一、局机关每个工作人员全年出勤应保证在240天以上。特殊情况,因事请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以上。否则,扣除当月的奖金,同时按一个月平均扣除年终奖金。

二、认真执行上下班作息制度,严格考勤纪律。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实行上午、下午签到制,由本人负责签到,不准代签,否则,发现代签者,每次处以代签人10元罚款。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的半小时内,超过半小时签到,视为迟到;未签到者,视为缺勤;在规定下班时间半小时前离岗的,视为早退(下乡、出差除外);在上班途中非工作未请假离岗的,视为脱岗。因公下乡或出差,原则上由各站所等负责人安排,告分管领导知晓,并通知办公室,否则以缺勤论处。

三、请假规定: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内由站所室负责人批准,2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需报局长批准。各站所室负责人请假2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各分管领导请假需报局长批准。请病假需持市以上医院证明,照上述规定报批。局干职工个人外出学习或函授请假,需由本人申请,经组织(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学习或函授。请假一律用文字书写为准,经批准后,应交办公室登记。

四、考勤督查: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并由局长和分管领导不定期实行督查,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对于局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从严要求,各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凡在规定时间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5元;迟到15分以内,罚款10元;迟到15分钟以上者,罚款20元;无故缺勤者罚款40元。罚款当场兑现,迟到者自动将款交办公室主任处;拒不执行者,处罚加倍,并由办公室开具处罚通知单交财务室,直接从该月工资中扣缴。

五、严格执行考勤纪律。以月为单位,凡该月考勤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3次以上(包括3次,以下同),处以40元罚款;全年请假累计达15天以上(含15天),扣当月奖和年终奖平均数,30天以上扣年终奖两个月;非因公病假(病假见医院证明)累计达15天以上(含15天),扣半个月奖和年终奖平均数,30天以上扣一个月的奖金,以此类推(国家规定假期除外)。个人外出学习、函授,请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一个月(指实际工作日30天),超过一个月者,按请假实际天数计算扣除年终奖。无故缺勤旷工半天,扣本人一天工资,无故缺勤旷工1天扣本人三天工资,以此类推,并写出书面检查;缺勤旷工三天以上还应扣除当月奖金。迟到、早退、脱岗和缺勤(包括会议考勤在内)同时存在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并处。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

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分管领导报送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四、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凡局财务支出5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内报经局长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1000元以上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五、各站所室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站所室所有收支由局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项专用。严格执行钱帐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

领用票证等有收入物品,原则上应先交款开票再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准用白条结算;确因工作等需要用白条结算的,应由分管领导同意,签批后方可先领取后付款,坚持谁赊欠谁负责收回;年终结算,白条一律不予认可,所有欠款由签批人或经办人收回;如未收回,应在签批人或经办人的风险金或工资中扣回。

站所室财物收支及库存结余实行月结月报,应在下月上旬分别向各站所室、分管领导、局长通报上月收支结存情况。

六、各站所室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按照年终结算费用提成比例,节约归已,超支自负。

七、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证明、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

八、因公出差、下乡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表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金额。凡填报不实者,各站所室负责人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经该站所室负责人安排,各站所室负责人出差需告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凡未经站所室负责人、局领导安排,自行外出的,其一切开支自负。局领导下乡需告办公室知晓,外出出差必须报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出行,否则,作旷工缺勤处理,一切费用自负。

九、局机关干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超过核算所需经费的90%,并在回局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

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否则,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

十一、局机关所用小件办公用品及其它需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费用自负。

十二、年初下达各项经济指标的收费项目的收入及其它有关收入,各站所室都要按第五点要求统一交财务管理入帐,各站所室不准另设小钱柜,更不得私分挪用,违者按有关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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