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中华魂范文(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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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中华魂篇一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编制,报本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政府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各级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城市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中华魂篇二

早年在曼谷市著名的中国城内,华人每逢中秋佳节家家都要在门口摆设丰富祭品,虔诚地祭拜月亮娘娘,如今,却只有少数华人家中还保留这一祭拜仪式。这种巨大改变,不是因为曼谷市中国城居民成分的改变演化而成,而是1976年7月间美国太空人阿姆斯壮踏上月亮,成为历史上第一位登上月亮的人后,打碎华人的“嫦娥奔月”历史美梦后,华人逐渐放弃中秋佳节拜月娘的传统习俗。

一位老华侨回忆早年曼谷中国城内中秋佳节的.美景时仍旧难以忘怀地说,家家户户都在比赛祭拜月亮娘娘,街道两旁商店收摊后开始准备,在门口摆设长形桌,桌上放着华人的月饼,家中常用日用品,以妇女用品最多,5种水果,及5种斋菜,通常摆设后也会与邻居的祭品互相比较,就可知过去一年里生意成果。

资料。

会头在中秋佳节夜晚也邀请家境较穷华人会员一起祭拜月娘,华人把这种活动称为“月兰会”。如今,这种“月兰会”在华人社会已是逐渐消失踪迹,主要是十多年前月兰会不少会头竟私吞这种会款后逃逸无踪,华人才逐渐把辛苦赚来的金钱存入银行生利息。

阿姆斯壮的登陆月球成功,华人“月兰会”的逐渐消失,加上中国城内居民新生代崛起,使曼谷中国城内祭拜月娘的传统风俗也随着新起的“麦当劳”快餐和科技化手机及卫星电视在中国城出现而逐渐被华人遗忘。

如今,中秋月夜里在曼谷中国城内,只见具有传统思想的家中掌权妇女仍旧会想起要祭拜月娘,期盼嫦娥娘娘能够保佑她们保持美丽身材,家和万事兴,也就心满意足。

中华人中华魂篇三

关羽卖肉——没人敢来。

关羽失荆州——骄兵必败。

关羽打喷嚏——自我吹嘘。

关羽赴宴——有胆有魄。

关羽看《春秋》——一目了然。

关羽流鼻血——红上加红。

关羽卖肉——没人敢来。

孔夫子(孔子)系列。

孔夫子拜师——不耻下问。

孔夫子搬家——净是书(输)。

孔夫子背书籍——里面大有文章。

孔夫子吃粥——心里没数。

孔夫子出门——三思而行。

孔夫子当教授——古为今用。

孔夫子的背包——准是书(输)。

孔夫子的褡裢——书呆(袋)子。

中华人中华魂篇四

以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肇端,中国经过连续40年的改革开放,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熟悉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自秦统一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中国历史发展进程十分缓慢,被称为“超稳定结构”。而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什么呈现出跨越发展的态势?只有深刻了解中国的国情、中华人文精神以及中国社会运行的规律,才能解释其原因。中国是一个有着5000多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国的发展并不是单一的经济现象,而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中华文化厚积薄发的结晶。

中国奇迹是中国人民用智慧和汗水铸就的历史辉煌。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地上,中国人民以自己的勤劳、坚韧、智慧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令人赞叹的“中国奇迹”,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壮举。

195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79亿元,到1978年增加到3645亿元,居世界第十位。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经济总量迅猛扩张,gdp连续跃上新台阶,1986年超过1万亿元,20xx年超过10万亿元,20xx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xx年人均gdp超过8000美元,迈进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精细化时代,数字最有说服力。但在数字之上,人们的亲身感受更为重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没有几年,农民不但吃饭不发愁,而且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特别是,农业税的取消不但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而且从精神上使农民获得彻底解放。农村真正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孩子上学不但不用交学费,有的还免了课本费和住宿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行,使农民小病不发愁,大病也看得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使农村一步跨过了一个时代。实行“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脱贫政策,真正解除了后顾之忧。20xx多年前我们的祖先描绘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理想正在变为现实。

事实上,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主要就是增进了亿万普通老百姓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居民收入的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从基本消除贫困,到解决温饱,再到实现总体小康,正在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迈进。与人民生活关系最密切的“衣、食、住、行”最能反映出改革开放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一是衣着类消费实现成衣化、时尚化,农村居民人均购买各种服装支出增长43倍,城镇居民增长了11倍。二是食物结构逐步优化,更加重视食品的营养搭配和绿色环保要求。20xx年,我国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下降到29.3%。三是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显著改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36.6平方米,增长了近4.5倍;农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增加到45.8平方米,增长了4.6倍。四是出行更加便捷,家用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已经进入普通家庭。20xx年,我国汽车销售超过2880万辆,居世界首位。

随着城乡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不断追求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休闲娱乐方式更加多样,闲暇生活更加丰富,过去只在电视上见过的现代娱乐方式现在也成为普通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内容。旅游成为人们陶冶情操、增长见识的重要文化生活,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推崇。随着运动场所的不断增加,随处可见的社区健身一角、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成了人们的锻炼场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奠定了创造中国奇迹的制度保证。

社会制度是维护和保障一个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规范体系。国家政局稳定、社会稳定,这是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中国奇迹的“奥秘”就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我们必须用历史的观点、发展的眼光和比较的方法来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这是一个与时俱进,顺应人民意愿,随着实践发展不断改革、自我完善的制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侧重于维护公共利益,也保护合理的个人利益,能够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机平衡;既能维护国家大局,又能使社会充满活力,形成了支撑国家发展的持续动力。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产生巨大经济发展动力,其背后是人性的力量、人的思想的解放,激发和调动了亿万人民群众创造幸福生活的热情和积极性。

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由建立在共同理想信念基础上的领导集体来管理和运转的制度。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不但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而且与领导者密切相关。在新中国成长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人,从小就接受马克思主义教育,对马克思主义怀着坚定信仰,是马克思主义的坚定捍卫者和忠诚实践者。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形成的一系列理念,如发展是硬道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等,经过几十年耳濡目染的熏陶,已经融入灵魂深处。这些信仰坚定的共产党人,忠诚于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方略,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这是一个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整合国家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在充分吸纳群众智慧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有利于保持政令畅通,能够把中国现有的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最大程度地调动起来,整合起来,服务于国家发展、人民富裕。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应对各种挑战和危机等方面的表现,在兴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作为,充分展现了这种制度的效能和作用。

这是一个有利于形成经验丰富、务实有为的领导集体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选贤任能”,能够使有着丰富实践经验、务实有为的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这种选拔加选举的干部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也包含对其他国家经验的借鉴。中国还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干部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有计划、按步骤地定期安排干部到各级党校培训,读原著、悟原理,时刻提醒自己不忘初心。这对于领导干部及人才的培养和成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这种制度优势还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制度,保证了发展的正确方向和连续性。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凝聚了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先进分子,有了更深厚的社会基础。与各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形成和谐的政党关系,形成促进社会发展的合力。中国每五年制定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明确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路径,然后,举全国之力而为之努力。既敢于突破传统理论的框框大胆创新、谨慎试验,又兼收包容、海纳百川。这是中国奇迹的又一重要原因。

长期积淀的中国传统文化,培育了中华民族创造奇迹的人文素养。

解释中国奇迹,有一个根本性的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这是中国一切成就的总根脉。因此,要解释中国奇迹的奥秘,还应该认真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找出文化上的基因之所在。

中华文化具有强大的忍耐力。中华文化的忍耐力是保持中华文明持续发展的品质和能力,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中华文化发展的进程中逐步锤炼形成并不断强化的,是中华文化独特的品性。数千年积淀起来的宏大而丰厚的价值底蕴所形成的独特的中国智慧,始终为中华文明摆脱困境并实现持续发展提供前进的方向和动力。

中华文化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中华文化是在连绵不断的民族融合中不断充实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了它天然的包容性,从而也是中华文化不断兴旺发达的内因之所在。中华文化的包容性,不但使自身力量加强,使对外的抵抗力强化,还能融合外来民族,不断发展壮大。这就是我们中华民族必然能够实现伟大复兴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中华文化崇尚亲和友善的人际关系。中国的哲学重人生实践,强调人际关系的调整。中华文化的这一精神,即所谓人文道德精神,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之基本精神,也成为对待其他民族的基本政策。诸如宽容好客、朴实无诈、艰苦强韧、守望相助等等,使我们不但可以接受外来民族,而且可以与之友善相处,在融合发展中逐步凝为一体。

中华文化具有博采众长的品格。中华文化善于研究吸收改造借鉴外来文化。儒学不是封闭的文化学说,儒学和中国历史上其他思想学说都是与时俱进的。它主张“和而不同”,倡导“博采众长”的文化会通精神。儒学重视教育,相信人们经过教育和自身努力都可以成才,这使得中华文化在博采众长中更加丰富和坚韧。

中国文化的以上特点构成其特有的品格。这一品格用一个词来概括,就是人文精神。人文就是以诗书礼乐来教化人民,由此建立起一个人伦有序的文明社会。中国人更注重的是精神生活,而不是受神和物的支配,这使得人的自我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的核心,就是强调人在天地万物中的核心地位,突出了人,并进而尊重人生存的环境,尊重万物。中华文化的忍耐力、包容性,中华文化崇尚亲和友善的人际关系,中华文化博采众长、与时俱进的品格,都是人文精神的体现。

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锻造了中华民族创造奇迹的坚定信心。

信心就是人类精神的升华,是人类主体意识的觉醒。中华民族之所以历经磨难,屡挫屡奋,国家没有灭,民族没有散,文脉没有断,在历史的长河中一路走来,屹立于世界的东方,与其有坚定的民族自信心是不可分的。

我们的信心来自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党的xx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这些历史性变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我们的信心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经过多年探索,终于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是我们发展的保证,也是我们独特的优势。只要我们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中华民族就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

我们的信心来自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一个民族历史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民族自信心的源泉。它能够激发爱国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我们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老国家,有着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这是民族自信心的不竭源泉。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形成和不断丰富的伟大民族精神,曾鼓舞和激励着中国人在一次次灾难和挫折中奋起,传承着中华文明的薪火。只要我们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弘扬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就一定会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任何艰难险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我们的信心来自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雄厚物质技术基础。经过40年改革开放,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抵御各种外部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强。我国劳动力素质明显改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产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研发能力大幅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明显增强。过去在物质技术基础都很薄弱的情况下,我们没有被困难所吓倒,靠着自力更生克服艰难险阻走了过来。今天,我们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华民族更不会在各种困难和挫折面前退缩和屈服。中国现代化的航船一定会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博大精深的中华人文精神,赋予中华民族创造奇迹的无穷智慧。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中始终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传统文化所凝结的仁爱、和谐、务实、整体、重史、责任、勤奋的民族性格在改革开放后得到发扬,中华民族团结起来致力于现代化事业,创造了中国奇迹。

优秀传统文化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文化的实力首先体现在民族精神上。民族精神主要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包括责任感、凝聚力和自信心;民族精神还包括每个国民的素质,体现在个人的修养、行为和能力上,即人格的力量。中华文化高度重视个人修为与教化在培育民族精神中的作用。人们在家庭和社群中承担的角色自然而然地起到启迪与培养德性的作用。君子人格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民族精神,其内涵就是一个民族的整体道德理性,即共有的道德。我们民族道德高尚,作为民族精神支柱的道德理念在今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具有重要作用。

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念。中华传统文化提炼积淀了许多具有永恒价值的治国理念,这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值得挖掘和弘扬。一是和而不同的理念。善于听取各种不同的声音,独立思考,加以判断,在相互影响中使事物得到发展。二是勇于担当的责任,强调个人对于他人、对社群,甚至对自然所负有的责任。三是经世致用的胸怀,把国家和民族与个人联系在一起,表现为民族气节和操守。四是改革创新的意识,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了吃苦耐劳、勤奋好学、坚韧不拔、追求卓越的优秀品格。五是尊师重教的传统,宁肯节衣缩食,也要供孩子上学。六是大同社会的理想,以“天下为公”为最高准绳,强调大家相爱,守望相助,共同事务由大家来办理。

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高超的施政良策。中华传统文化是实践的文化,其起源于对生活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中国,国和家是不能分离的,在治家的经验中蕴含着宝贵的治国理政的智慧。一是“以人为本”的仁政思想,强调“民为邦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二是“知行合一”的实践智慧,始终坚持智慧与德性、智慧与善的一致,强调理论必须转化为实践的行动,达到知行合一的境界。三是“内圣外王”的贤能政治,强调内强修养,外重教化,将完美的人格理解为内在德性与外在能力的统一。四是“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强调人对自然的担当,强调人参赞化育的责任。中华文明提出的“协和万邦”这一主张,就意味着以和平共处、和谐交往为协调天下不同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原则。

我们深信,一个具有如此博大精深、厚重深沉的内心世界的民族,其潜质和能力是不可估量的,从而能创造出当代中国发展这样的人间奇迹,也就不足为怪了。改革开放改变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也必将进一步发展未来的中国,只有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中国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

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xx大以来,我们深刻把握新时代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在对外工作上进行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中央外事工作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确立了外交思想的指导地位。外交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思想在外交领域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新时代我国对外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习和贯彻好外交思想是外交外事战线最主要的政治任务,必须牢牢把握理解外交思想的几个维度,自觉以外交思想武装头脑、推进工作,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继承与创新。

外交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党的xx大以来,在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面对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对外工作攻坚克难、砥砺前行、波澜壮阔,开创性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经历了许多风险考验,打赢了不少大仗硬仗,办成了不少大事难事,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外交思想就是在系统总结党的xx大以来对外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其中既有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关于对外工作思想精髓的继承,更有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的理论创新。就继承性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外交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从来没改变过;改革开放以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一直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就创新性而言,提出的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正确义利观、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真实亲诚”的对非政策理念以及新发展观、新安全观、新合作观、新文明观、新全球治理观,等等,既是对中国传统外交思想的超越,也是对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超越,既蕴含着中国智慧,也针对人类问题提供了中国方案,把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进到新高度、新境界。

2.中国与世界。

外交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的中国要与世界建立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如何构建这种关系的重大问题。自人类历史成为世界历史以来,如何处理与外部世界关系的命题就摆在每个民族国家面前。近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也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

进入新时代,随着中国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化,国际关系中的中国因素空前增加,中国在国际上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履行什么作用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外交思想就是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其理论创新也主要集中在这些问题上,从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到坚持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倡导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到打造全球伙伴关系,从坚持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到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从服务民族复兴到促进人类进步,从向世界承诺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到呼吁其他国家也走和平发展道路,等等,这一系列思想都是着眼于把中国发展与世界的共同发展结合起来,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人类社会的长远利益统一起来,把实现中国梦与实现世界梦联系起来,努力在中国与世界的良性互动中实现自身发展,推动形成一种新型的中国与世界关系。

党的xx大以来,一再强调:“世界好,中国才能好;中国好,世界才更好”“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用鲜活生动的语言表达出中国同世界各国同舟共济、携手并进、共创人类美好未来的真诚意愿,深刻体现了外交思想融通中外、兼济天下的世界情怀。

3.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

要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中国与世界关系,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也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把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有机结合起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国际形势和时代特征作出重要判断,强调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作出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转型过渡期的重大判断,进一步深化了对和平与发展这一时代主题的认识。与此同时,外交思想的中国特色也更加突出,如坚持以维护党中央权威为统领加强党对对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使命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把对外工作与民族复兴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根本增强战略自信,使对外工作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在对外工作中注意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和价值理念,既将其融入中国倡议、中国方案中,又坚持以对外工作优良传统和时代特征相结合为方向塑造中国外交独特风范;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定位,强调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天然同盟军,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做好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的大文章,推动形成携手共进、共同发展新局面等。总之,外交思想既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又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实现了两者的完美结合,展现出深刻的时代洞察力和强劲的历史穿透力。外交思想的生机和活力及真理价值即在于此。

4.世界观与方法论。

指出,把握国际形势要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大局观、角色观。所谓正确历史观,就是不仅要看现在国际形势什么样,而且要端起历史望远镜回顾过去、总结历史规律,展望未来、把握历史前进大势。所谓正确大局观,就是不仅要看到现象和细节怎么样,而且要把握本质和全局,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避免在林林总总、纷纭多变的国际乱象中迷失方向、舍本逐末。所谓正确角色观,就是不仅要冷静分析各种国际现象,而且要把自己摆进去,在我国同世界的关系中看问题,弄清楚在世界格局演变中我国的地位和作用,科学制定我国对外方针政策。这清晰地表明,外交思想之所以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关键在于它既提供了一种世界观也提供了一种方法论。它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不仅聚焦当前,也回顾过去,更展望未来,深刻分析和洞察人类社会发展轨迹背后的大逻辑、大动力和大趋势;它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本体论,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视为一种具有高度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创造活动,超越西方国际关系中的大国兴衰循环论和大国对抗宿命论,强调在中国与世界的互联互通与良性互动中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它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从国际政治格局、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安全局势和人类文明交流碰撞等角度切入,深入分析世界转型过渡期国际形势的演变规律,准确把握历史交汇期我国外部环境的基本特征,强调既整体布局又突出重点,既多点开花又精准发力,发挥综合积极效应,从而更好地统筹谋划和推进对外工作。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只有把外交思想提高到哲学思维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才能发挥这一思想的指导作用,不断开创对外工作新局面,也才能完成好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服务民族复兴、促进人类进步的神圣使命。

5.党的领导与立体外交。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同样,做好新时代的对外工作,关键也在党。强调,外交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坚持外交大权在党中央。党的xx大以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取得历史性成就,推动中国与世界关系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原因在于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越是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越是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定的一面突出,就越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越需要坚持外交大权在党中央,越需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令行禁止、步调统一。与此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随着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日益多元化,特别是随着我国全方位外交的不断开展,更加需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能动性,使对外工作成为一个系统工程,政党、政府、人大、政协、军队、地方、民间在其中要强化统筹协调,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对外工作大协同局面,确保党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并不断推进对外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强对外工作队伍建设。这是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时代华章的根本政治保证。

深刻指出,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也是领导干部必须普遍掌握的工作制胜的看家本领。“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把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看家本领”。他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不断从中汲取科学智慧和理论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思想上、精神上鲜明的时代标识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它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新时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和回答了新时代要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的时代课题,为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了中国的原创性贡献,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掌握和提升“看家本领”,既要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认真学习和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当前,最重要的就是从如下十个方面学精悟透用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物质统一性的理论。

承认无限多样的世界是统一的,而且统一于物质,这是辩证唯物论的基石。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存在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外在于人的客观世界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客观存在着的社会实践和实际情况等;任何意识或认识、理论或思想,都是对物质的反映,都是对客观世界、客观规律、客观存在的反映。基于这种辩证唯物论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提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根本思想方法。

要掌握和提升我们的“看家本领”,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物质统一性的理论,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即如所言,“要学习掌握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政策、推动工作”。特别要总结四十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以实事求是为前提,以解放思想开道,把新时代的改革开放推向新的境界。

马克思主义关于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特别是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

不但自然界的发展是有规律的,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发展也要遵循自身的规律性。规律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它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又是可以认识、把握和利用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要遵循相应的客观规律。我们首先要把握这种规律,并按规律办事。指出,马克思主义“照亮了人类探索历史规律和寻求自身解放的道路”,我们“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统一起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今天特别要在掌握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及其相辅相成上狠下功夫,并争取在认识或理论上实现新的突破。

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与认识关系的理论。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的和第一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认识的来源、动力,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认识的目的。

我们要善于通过实践,去探索日趋广泛的世界的奥秘,去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实践的新鲜经验,以不断及时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要学习掌握认识和实践辩证关系的原理,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并用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推进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其中有两点特别重要:一是要积极投身实践、特别是各类深化改革的新实践,并勇于在实践中建设新时代的中国;二是要坚持与时俱进,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总结新经验,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不断丰富、发展和创新。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作用的理论。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马克思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也明确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人类社会历史说到底就是一部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艰苦奋斗史。在新时代,这部历史还在延续,中国共产党也正在领导着人们继续谱写这一伟大的历史。作为“看家本领”,中国共产党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坚守人民的立场,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彻底解放全人类为最终目的,尊重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依靠中国人民的力量去追求中国梦,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乃至实现共产主义。明确强调,我们“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这不但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性决定的,而且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的。

当前,特别要注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坚决杜绝对其任何形式的诋毁和损害;要注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要注意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有成效地实施人民民主。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生产或生产方式的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那里,“社会生产”与“生产方式”是一致的概念,都是历史唯物主义表示社会发展决定力量的范畴。恩格斯曾经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马克思也曾明确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生产或生产方式,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体。其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可以能动地反作用于生产力,二者的相互作用形成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其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可以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的相互作用形成上层建筑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规律。

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生产或生产方式的理论,实质上就是所强调的“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思想”,特别要注意突出两个重点:一是认真把握和运用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规律和上层建筑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规律,它们是我们国家实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依据;二是要科学理解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从而深刻认识在新时代依然要把经济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

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建设的理论。

马克思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人们生产不同的思想和文化,思想文化建设虽然决定于经济基础,但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

在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首先,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建设的思想”,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其次,要有文化自信,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从而更加自觉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再次,要把文化自信和理论自觉高度统一起来,不断增强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指引。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的“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恩格斯甚至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应该“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进入新时代,我们仍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诸如此类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创造条件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特别要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推动全体人民在摆脱贫困中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迈进。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在这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有着非常多的论述或说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和“他们与自然的关系”;“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中的一部分。马克思强调,“人靠自然界生活”;恩格斯也指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在他们看来,人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外在于人的自然界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人虽然可以“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自然力”,但违背客观规律的行为会遭到自然力对人的报复。所以恩格斯警告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而要防止自然界对我们的“报复”,就要改善人同自然的关系,建立“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

进入新时代,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让中国更加美丽。其中特别要注意端正“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建设关系的认识,一方面确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理念,并坚决摒弃那种“只要金山银山而罔顾绿水青山”的思想或行为;另一方面要努力在“两山”中构建由此达彼的“通道”或“桥梁”,促进“两山”建设相辅相成。有些人往往把它们截然割裂甚至绝对对立起来,也有人容易把它们等同起来,这是片面、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

恩格斯指出:“要使无产阶级在决定关头强大到足以取得胜利,无产阶级必须组成一个不同于其他所有政党并与他们对立的特殊政党,一个自觉的阶级政党。”这就是共产党。如马克思所言,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是要“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为建设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

在新时代,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当前,我们特别要注意继续保持党执政为民的初心,始终同人民站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要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历史的理论。

这是一种充满科学预见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不但物质生产如此,而且精神生产也是如此。生产力迅速发展促成了世界性的文化交流与文明进步,随着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他们的这些预见后来都转化为现实。

特别是在今天,人类交往的世界性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深入、更广泛,各国、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彼此依存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频繁、更紧密;世界文化也在各国、各民族的相互接触、相互交流或相互碰撞中,以共同价值为基础而形成了许多共识。正如所说:“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我们应该遵循“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原则,同各国人民一道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把世界建设得更加美好。

在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为推进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决策。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走向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成功实现了从工业化初期到工业化后期的历史性跨越。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面临新矛盾新挑战。党中央支持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是希望在改革开放上做一篇大文章,发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作用,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改革开放,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先行先试。

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在海南建设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也是新形势下我国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新挑战的重大战略举措,彰显出我国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还要看到,海南具有特殊的区位优势,可以利用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契机,推动泛南海经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战略支点以及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在优化我国对外开放格局中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指出,“新时代,海南要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创新思路、凝聚力量、突出特色、增创优势,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这为海南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

以开放为先,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指出,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要体现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海南发展定位,学习借鉴国际自由贸易港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为此,应研究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体制度框架。借鉴国际成功自由贸易港经验,构建适应自由贸易港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应以自由贸易港为总体目标,高质量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应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全岛布局,明确全岛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区划和产业重点。当前,发展服务贸易既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重要举措,又是我国推进开放转型的新要求。海南可以以服务贸易创新为主导,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为我国补上服务贸易这块短板发挥特殊作用。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提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为此,要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改革,下大气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先行先试,在调整深层次利益格局的重点难点改革上啃“硬骨头”,为海南推进高水平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努力实现重大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突破。例如,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重点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打破区域、城乡体制壁垒,形成整体发展优势;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出发,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等等。

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走过风雨历程,谱写了人类历史上惊天动地的壮丽史诗。在我们党领导下,中华民族实现了从东亚病夫到站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强大的领导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新时代,我们党要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必须进一步锻造新时代党的领导力。

强大的领导力是中国共产党的显著标志。

截至20xx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956.4万名,比上年增加11.7万名;党的基层组织457.2万个,比上年增加5.3万个。这样一个成立97年、执政69年的大党,带领亿万人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带领亿万人民走过40年改革开放伟大征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我们党强大的领导力。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大就要有大的样子。”在“大的样子”中,党的强大领导力无疑是一个重要标志。

中国共产党强大的领导力,说到底是由党的指导思想决定的。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创造性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理论,指引着人民改造世界的行动;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前沿。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决定了我们党必然具有强大的领导力。

中国共产党强大的领导力,说到底是践行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所要求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是一种大“道”,而非小“术”。这个大“道”植根于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在新时代则植根于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就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来观察和研究领导力问题。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党建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党建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紧密结合的产物,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体系,内容十分丰富,其中蕴含的领导理念、领导价值观、领导方略和方式、领导制度和艺术,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强大领导力。

强调锻造新时代党的领导力,是由我们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我们党清醒地认识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前进道路上还面临许多矛盾、困难、风险和挑战。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必须始终过硬。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这个重大课题提到全党面前。锻造新时代党的领导力,就要不忘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牢记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想得更实,把我们党建设好、建设强,形成更加强大的领导力。

锻造新时代党的领导力要以提升政治领导力为灵魂。

毫无疑问,政治领导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的核心范畴。中国共产党是有政治信仰、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政治纪律的政治组织,政治属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属性。从我们党带领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经验看,党的政治领导力集中体现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用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体现在正确制定并执行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路线,推动党的事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体现在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体现在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等。因此,党的政治领导力理所当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力中居于首要的、核心的位置。

党的政治领导力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挥作用,必须同党的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党的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寓于党的政治领导力之中,受党的政治原则、政治规矩的指引和约束,并为提高党的政治领导力提供实现途径和有力保障。只有自觉把政治领导力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力的灵魂和统领,才能真正形成中国共产党强大的领导力、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正因为党的政治领导力如此重要,党的xx大以来,高度重视党的政治建设,强调“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指出“讲政治,是我们党补钙壮骨、强身健体的根本保证,是我们党培养自我革命勇气、增强自我净化能力、提高排毒杀菌政治免疫力的根本途径”;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更是强调“党的政治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不抓党的政治建设或背离党的政治建设指引的方向,党的其他建设就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在实践中,党的xx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展示了高超的政治领导力,形成强大的政治导向、政治定力和政治引领,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我们要深入总结和研究其中的经验和规律,在新时代不断提升党的政治领导力。

锻造新时代党的领导力要以提升领导干部的领导力为基础。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没有领导干部领导力的提升,就没有党的整体领导力的提升。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干部的领导力是党的全部领导力的基础。因此,提升领导干部的领导力,是提升党的领导力必须下功夫完成的重要任务。

领导干部的领导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过硬,二是本领高强。所谓政治过硬,主要是指对党政治上忠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理想信念坚定,始终坚定“四个自信”;注重政治担当,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做到政治自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此外,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提升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提升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做到善于从政治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领导干部做到政治过硬,就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党的xx大以来,在领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领导开展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赢得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爱戴和坚决拥护,成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领导干部要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维护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所谓本领高强,要求领导干部全面增强执政本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增强执政本领”,并从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八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要求最终都要落实到领导干部身上。比如,领导干部要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就要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领导干部要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就要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勇于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领导干部要增强驾驭风险本领,就要健全各方面风险防控机制,善于处理各种复杂矛盾,勇于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锻造新时代党的领导力要以人民群众对党的拥护、支持和追随状况为标尺。

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党的领导力体现为党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力。没有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和追随,领导力必然落空。党的xx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之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可贵的政治勇气全面从严治党,以一系列带有突破性的重大举措开辟管党治党新境界,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支持,党的领导力不断彰显,党的威信日益提高。

中国共产党能够由一个最初只有50多名党员的政党,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条件下迅速发展壮大,不仅夺取了全国政权,而且领导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从一穷二白走向繁荣昌盛,就是因为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获得了永无穷尽的力量源泉。一个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支持和追随的政党,必然是一个具有强大领导力的政党。锻造新时代党的领导力,要紧扣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把赢得民心民意、汇集民智民力作为重要着力点。广大党员、干部要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中华人中华魂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中华魂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九条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第三章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二十一条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二十三条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四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六)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五条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二十八条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第三十条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第三十四条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五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第三十六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三十九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九条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第五十九条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申请参加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第七十条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十一条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中华魂篇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久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新时空(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鹏程、陈海红、赵明、谌树忠、李铁牛、钱靖、于力、王康、程丹明、聂海亮、刘昕、何生、范莉莉、贾洲平、刘秋生、罗丽芬、李明奎、邢向丰。

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

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7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3484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1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7166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3.3节能服务公司energyservicescompany;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3.4能耗基准energyconsumptionbaseline。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5项目节能量projectenergy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4技术要求。

4.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4.2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2587、gb/t3484、gb/t15316、gb/t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4.3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2589、gb/t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4.4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5测量和验证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的活动。测量和验证方案作为合同的必要内容应充分参照已有的标准规范成果,并遵循以下原则:

a)准确性。应准确反映用能单位实际能耗状况和预期的及达到的节能目标。

b)完整性。应充分考虑所有影响实现节能目标的因素,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进行量化分析。

c)透明性。应对双方公开相关技术细节,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争议。

4.6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7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5合同文本。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参见附录a)、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项目各相关方可参照附录a参考合同的格式,开发专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文本。

中华人中华魂篇八

从中国古代开始,西方国家就十分尊崇中国的文化,为美丽的陶瓷沉醉,被神奇的文字吸引。于是派各国使节前来学习交流,沟通了国际联系,传播了世界文化,也将中国古老的四大发明带回了自己的国度创新研发。最热闹的春节,时至今日仍有大批的国外游客争先涌入庙会、集市,和中国友人一起赶着年集,提着花灯,走入浓郁中国风情的四合院,吃着热腾腾的饺子,体会着团聚的欢乐与喜悦。中国传统文化,古代传统建筑和各具特色的各朝服装在国外人的眼里都是神器美丽的。日本被唐服的色泽艳丽和雍容华美所吸引,将它带回了自己的国家加以改进,今天的和服就是真实的写照。中国也被西方友人称为东方最古老神秘的国度之一。

可现如今,文化风貌与古人完全背离。当小学生改编了《静夜思》,当中学生篡改了《木兰辞》,当越来越多的。

唐诗。

宋词被学生被社会所调侃,我们获得欢乐的同时国际友人又在做什么呢?当一所所的孔子学院在世界各地林立;当儒家思想不再只为我们所知;当一件件包含中国元素的作品被摆上展架……我们的心态是否还如从前一般淡定自傲?当国外友人摇头晃脑地背着《。

弟子规。

》,当越来越多的白色人种身着唐装走上国际的舞台,我们麻木无知的内心啊,是否有那么一丝的震撼和颤抖!

列强侵华的历史,我们在历史课堂上一遍遍的熟知,我们唾弃着列强的残暴行径,痛恨着清政府的懦弱与腐朽,更被国人的麻木不仁落后无知所震撼。多少人因为自己的麻木不仁沦为刀下亡魂?又有多少人流落异乡却目不识丁?列强的侵略,是中国人认清了中国政治文化外华内空的现实。于是,教育先行者认识到了封建教育的不足,开始效仿西方的教育模式开始创学堂,正学风,使中上阶级的子弟接触到了先进的西方教育,被送出国外,与世界接轨。但这毕竟是少数人才能接触到的先进教育。

难道我们的中华文明就此失落了吗?毕竟是有醒着的人的。近几年广电局一扫浮夸低俗之风,删减各类选秀炒作节目,越来越有文化内涵的趣味智达节目被搬上荧屏,走进百姓的意识中。中国的历史足迹,文化习俗,风景名胜被还原以最接近真实地面目呈现给国人。更有志愿组织自愿的当做文化习俗的传播者。中国人在提升文化素养的同时更要注重品德素养。礼仪的传播与塑造极其重要,而这就更需要群众的力量。传播文化的正能量,让中华子孙乃至国际友人都能够深谙中华礼仪文化底蕴的力量。让更为朴实的中国文化之风吹进国人心中,成为炎黄最赤诚的后代。

我们相信,很多年以后,国际上会尊崇并广为推行这个古老的文化,一个个颇具谦和之风的人,他们,没有其他称谓,他们,是中华人。

中华人中华魂篇九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在191月29日发布和191月14日修订的原条例基础上作了全面的修订,共八章五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中华人中华魂篇十

如果兴化既不仔细思考,也不认真思考,显然没有什么可认真思考的。巧合的是,我们的学校以兴化的名义被认为是一所繁荣的学校,但我们是否自然成为一名中国人?我不认为成为一个中国人的意思是毫无疑问的。兴化是如何使中国崛起成为中国人的。不是走进兴化学校,而是变成了一个中国人。

相反,我们应该有坚强的个性和前进的精神。如果你只在原地战斗,你就得继续战斗。如果你几年没有目的地战斗,你就不能盲目地向前迈进,问自己:我在做什么?你在打架吗?那就是结果。什么也没发现。此外,强大的性格在这里说,我们不应该随便猜测。

一个坚强的性格不是一个固执和没有效率的地方,而是浪费精力和伤害。我们必须选择正确的道路,把战斗的精神和坚强的性格结合起来,形成一把锋利的剑,遇到许多困难,就像荆棘一样。握住剑,砍下荆棘,开辟成功之路。前进的精神和强烈的性格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是中国人的重要条件和必要条件。没有强大的性格,道路中间只能半途而废。假设有一个强大的性格,但没有战斗的决心是很难成功的。可以看出,奋斗和力量是中国人民的支柱。我坚信,只有当你成为一个中国人时,你才能繁荣昌盛。

中华人中华魂篇十一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汇报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审计法》是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年=今年是《审计法》颁布实施第十一年,区审计局认真深入贯彻执行《审计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年以,我区审计工作在区委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省、市审计机关的安排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审计法》,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紧紧围绕推进我区经济建设和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把全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定位在“领导决策的参谋者、市场经济的维护者、廉政建设的捍卫者”“三者”之上,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探索效益审计路子。在促进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年以来共开展对**个单位和项目的审计,查出各类违纪违规资金***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万元,审计处理收缴财政**万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受到市上的表彰,区审计局连续被省审计厅评为先进集体,====年还被市上确定为“全国优秀公务员先进集体”参评单位,审计局干部***====年、====年分别被评为“全省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近年来,我们在贯彻执行《审计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继续深入学习《审计法》,切实加强《审计法》宣传。

(一)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能力。

审计机关要正确履行审计职责,必须认真学好《审计法》,才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审计局一直把学习贯彻《审计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审计署“人、法、技”建设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干部的培训。审计部门通过开展自学、集中学习、专家辅导、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全体干部学习领会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宪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等,做到学用结合,实现由增强法律意识到提高法律素质的根本转变,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为全面贯彻实施《审计法》提供了法制保障。近几年来的审计项目,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二)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审计法》的宣传。

为了加强《审计法》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审计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一是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通过编写审计简报、撰写新闻稿件和理论文章等*篇(次),及时在有关报刊、电视上宣传《审计法》及审计工作情况。二是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利用“==.=”全国法制日、五四青年节等有关节日,上街摆放展板、散发资料、悬挂横幅标语、解答群众咨询等形式进行《审计法》宣传活动。近三年来,制作宣传展板*块、散发宣传资料**份、解答群众咨询**人(次)。三是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在实施审计项目中,向被审计单位领导、财会人员直接宣传《审计法》,审计人员把《审计法》宣传资料亲自送到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座谈中,结合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宣传讲解《审计法》。四是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审计机关目标管理内容之中,做到有布置,有检查。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进一步增强了我区有关单位及广大财会人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的自觉性,为我区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中华魂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中华魂篇十三

我爱一年的四季,为什么喜欢一年中的每一个季节?因为每个季节都有不同的韵味。

春之活力。

夏之狂热。

前,陈永栽财团就开始在内地拓展房地产业务,但至今发展缓慢。借位于上海的第一个房地产项目――裕景国际商务广场推出的机会,陈氏财团欲加快项目运作,展开在内地房地产市场的布局。

目前,陈永栽财团在内地的土地储备在200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额约人民币50亿元。这些土地储备有不少是在10年前取得的。储备项目分布在深圳、厦门、上海、北京、大连五个城市,其中厦门的项目最多。福建是陈永栽的家乡,厦门也是他对内地投资以来最早开展业务的城市。

陈永栽进入内地做房地产,首先进入的城市是厦门而不是上海。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评价,从商人的角度看,这个决策不无失误,有可能是其在内地房地产业务发展缓慢的原因。

陈永栽进入内地投资首先选择厦门,更多出于感情因素,包含着回报家乡的心意。从这一点,以及从收购菲律宾航空公司的行为看,陈永栽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商人。他在投资行为中,常常考虑感情、荣誉、责任等等。当初收购菲律宾航空公司,陈永栽得到的荣誉,在当地华人无出其右。菲律宾航空是亚洲第一家航空公司,却长期处于困境无力自拔。陈永栽表示,他的收购行为“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国家”。

目前,陈永栽财团在内地的房地产项目,都是各个城市分别成立公司运作。据了解,该财团正在筹备位于上海的集团公司,统筹内地房产业务。

陈永栽财团在内地的房地产业务,是陈永栽的妹夫张志明在总体负责。这是一个庞大的家族企业,陈永栽的四个弟弟及两个妹夫分别替他开疆拓土或镇守本营,他的子女大部分也在集团的重要岗位任职。(丁小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中华人中华魂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八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六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第三十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中华人中华魂篇十五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

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中华人中华魂篇十六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与用途。

根据外汇的来源与用途不同,可以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资本在国家之间的转移,也要以货币形态出现,或是间接投资,或是直接投资,都形成在国家之间流动的金融资产,特别是国际游资数量之大,交易之频繁,影响之深刻,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特别关注。

按市场走势。

根据外汇汇率的市场走势不同,外汇又可区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

外汇就其特征意义来说,总是指某种具体货币,如美元外汇是指以美元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汇;英镑外汇是指以英镑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汇;日元外汇是指以日元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汇,等等。在国际外汇市场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种货币的币值总是经常变化的,汇率也总是经常变动的,因此根据币值和汇率走势我们又可将各种货币归类为硬货币和软货币,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硬币是指币值坚挺,购买能力较强,汇价呈上涨趋势的自由兑换货币。由于各国国内外经济、政治情况千变万化,各种货币所处硬币、软币的状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常是昨天的硬币变成了今天的软币,昨天的软币变成了今天的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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