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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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和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市本级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运作程序。

第四条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

(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四)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

(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

(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政府回购。

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十二)项目回购条件与程序;

(十三)项目回购期限;

(十四)计划投资回报额;

(十五)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十六)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

(十七)是否需提供特殊的信用偿还方式。

第六条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领导有关专家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市发改委将审查意见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原则上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复。

第三章bt投资人的确定。

第七条项目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审定通过后,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投资人。

第八条bt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bt投资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协调机构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把关,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负责bt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bt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政府的决策及交办的具体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与投资科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改委除履行正常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二)对bt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会同市审计局、财政局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查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二)审查bt项目的融资计划;

(三)负责监督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项目业主的财务运作;

(四)对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五)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六)配合市发改委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市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bt融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二)制定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和融资计划,编制bt融资招标文件;

(三)依法组织bt投资人、工程监理等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情况;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行现场签证制度,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bt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及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

(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

(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第十八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bt投资人一般不应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工程建设特殊施工的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可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要求。bt投资人应对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bt投资人可以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发改委、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回购第二十三条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充分考虑bt投资人的合理利润,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资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修金。回购期从项目交付使用开始计算,原则上为三年及以上,第一年支付不高于回购金的40%(同时支付当期投资回报,下同),余额在剩余年限内等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回购总价应按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计算,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发生的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按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bt投资人应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总价。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审计机关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须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委、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和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依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回购可采取直接回购和间接回购(包括土地抵押)两种方式进行,回购方式应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国债转贷资金;

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具备条件的应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给设备供应、劳务提供单位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由财务总监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的印鉴章由项目法人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财务总监章组成。

(一)拨付申请。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根据实施计划填制“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表中需填写项目预算、已拨付资金、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账号等内容,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报财务总监,包括:

1.工程承包合同书(只提交一次);

2.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只提交一次);

3.施工图预算(只提交一次);

4.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5.已完工程结算单;

7.对多渠道投资的项目,还要提交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报告;

8.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拨付审核。财务总监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拨付申请后,应根据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审核申请拨付的资金用途、用款或收款单位及其他各项填报内容,通过实地考察、查账、审验合同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项目法人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财务总监将审核同意的全部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对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拨付申请,财务总监应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后方进入审核程序。

市财政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拨款额度,报市政府最终审核同意后方可拨款。

(三)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和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70%,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将款项转拨施工和相关单位,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7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核定工程决算造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造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四)拨付渠道。凡是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项目,由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财政安排的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照比例到位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等未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各融资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土、住建、规划、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环保、国资、安监、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报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投资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项目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联合审查,经审查后列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决策时应优先考虑。

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库。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共管共享。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

(四)项目总投资、投资总额;

(五)资金来源;

(六)使用单位名称;

(七)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计划类别。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计划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内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尚不具备在计划内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在计划内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财政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时,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在衔接政府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通常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及时下达计划。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当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优先安排列入投资建设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十九条市发改委在编制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时,应先会同市财政、审计、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报市政府审议。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市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论证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市发改委在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总投资概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发改委不予受理。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市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招投标、供地等手续。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到位。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的,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受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和多个项目在同一地块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代建制。对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确定代建单位前,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申报拟采用全过程代建或建设阶段代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含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备案登记。

市发改委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核准通知书,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控制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备案管理和资金调整管理。对于边实施边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先实施后补办变更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资金调整手续10日内,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手续。

市发改委依据市财政局批准的资金调整方案,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对于未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审计局仍以原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作为竣工决算审核(计)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延长期限可另行确定。未经批准无故延期的,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五章项目稽察管理。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和市审计局按规定审计后,方可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工程验收和整改、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稽察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项目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主动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项目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确有困难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根据合同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验收。市发改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非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入账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概述、效果和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及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按适当比例选择不同类别的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并执行。

市发改委对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县级市(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委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不仅在数量上逐年增加,而且在规模上也不断扩大,加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使政府投资项目在整个经济社会投资中的占比大幅提高。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文阐述了项目资金使用的重要性,并给出一些控制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建议。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经政府批准为进行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而委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和各级财政拨款的资金。

政府性投资项目从总体上看具有投资规模大、资金流量大、公益性强、受公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但在个体项目上却存在资金不到位、投资超预算数额大的问题,并因此引起资金安排缺口,从而给政府投资项目带来很大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压力。如此巨额的投入资金,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是不够的。如果资金使用过程防范不到位、过程控制制度不健全,就不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大大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十分重要。

合的监管模式,从多角度、多方式、多主体来保障建设资金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一)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

1.为了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账户实行由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双控”管理的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必须填报《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合同付款进度表》和《项目资金内部审批表》等资料,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1)财政监督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和盖章是否齐全;(2)付款方式与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是否相符;(3)累计付款数额是否准确;(4)付款资金是否有预算计划或相关文件;(5)资料上涂改或修改的地方是否经相关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6)审核收款单位的原始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可根据审核无误的资料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承包单位账户。

3.项目建设单位每月与国库支付部门核对项目资金支付数据,并将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送交国库集中支付部门。

4.项目建设单位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和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到位以及使用、偿还情况相关资料,方便财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项目资金的具体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银行对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监控。

包商向上级单位及相关单位支付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相关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及材料验收单、材料运输单等有关资料,同时材料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4)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及项目实际资金情况,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允许向其上级部门缴纳管理费用。(5)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对各个项目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6)检查结果及整改通知单于检查完成之日起15日内发送到各个承包商。下月资金检查时将对上述整改情况进行落实,若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按时交纳资金计划及使用情况的单位,将依据《工程施工工作考核办法》对承包商进行考核。(7)为了防止承包商挪用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将承包商的资金进行“双控”,并不允许承包商用网银进行款项支付。

2.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加强对承包商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商和监管银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承包商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账号;(2)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承包商在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3)承包商应将项目建设单位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工程施工;(4)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承包商将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有权中止工程款的支付,直至承包商改正为止;(5)监管银行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商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工程建设,对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1.预付工程款的控制。预付工程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该款项支付的控制程序如下:(1)工程承包商具备施工条件且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开工预付款申请,由监理公司和业主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盖章认可,同时承包商还应提供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保函等资料;(2)工程部、合约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3)。

财务部对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核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2.工程进度款的控制。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工程进度款是整个项目资金中支付最频繁、数额最多的款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控制程序,具体控制如下:(1)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报表应写明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并和现场签证等资料一并提交工程部;(2)工程部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付款情况、合同约定和施工要求等进行核实,再由合约部根据工程预算和上述资料再次审核,最后由工程部、合约部负责人签署意见;(3)财务部根据工程部、合约部核定的已完工工程计量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3.工程结算款的控制。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支付的款项。竣工结算款的完成标志着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权利义务的结束,因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具体控制程序如下:(1)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工程部、合约部和财务部对结算金额、累计支付金额、欠付金额、工程质量的质保期限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2)档案资料室确认工程技术资料是否交齐全,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3)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4.所有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应对每个工程项目设立电子台账,记录工程概况、形象进度和合同明细执行情况表(包含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累计完成量、累计支付款和累计欠款)等,同时每季度将项目电子台账的原始资料单独装订成册,并在目录上注明付款日期、凭证号,方便不同人员随时查询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结束语。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安全、合理和使用效率,因此资金使用控制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目前在资金监管方面还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从而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五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5、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7、环保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8、资金落实证明: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其他来源资金证明;

9、能耗情况汇总表。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政配套初步意见;

2、政府有关部门(如绿化、卫生防疫、消防、市政、安全生产等)的初步意见;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5、未影响经济安全。

6、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水、电、气等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

办理程序:

1、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的条件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令第4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

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规范、透明、效率、监管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积极发挥投资引导作用,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市容环境整治、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利用、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公、检、法、司项目;

(五)新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职责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对新区政府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拨款投入的直接投资方式。由此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对于需要新区政府扶持和引导的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凡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通过新区政府国资部门的资本投资帐户注入,由此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区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采用转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第十条符合新区产业规划需要扶持发展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章项目储备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和入库储备。

第十三条对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举办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特殊保密要求或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不公开举行论证会。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实际需要和可用财力,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在充分征求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新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

(二)投资额、建设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及资金来源;

(三)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项目审批。

(一)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当依次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投资计划、建筑施工有关审批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工作。

(二)对采用补助、贴息、转贷投资方式的项目,除按国家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审批部门应当召开协调会或以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防洪、防潮、排涝等紧急工程和工程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完善齐备后,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的期限内批复。重大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建议书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报告书及开展项目立项研究的有关会议纪要或政府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经济和信息、规划和国土、建设和交通、环保和市容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可研批复并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申请报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有的项目还需附能评、安评意见)、资金到位证明、招标方案等有关依据文件。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邀请和免于招标由建交部门负责核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正式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审批部门申请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须附申请报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土地所有权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报告)等有关依据文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建交部门负责审核,其它项目初步设计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百分之十或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初步设计方案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在提交投资计划时,须附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书、资金落实证明等有关依据文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由主管部门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法人职责。建交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活动实施监管。

第三十二条采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具备招标资质的,可自行组织招标;如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三十五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发改和建交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严禁通过施工商洽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发改、财政、建设和交通、审计、监察等部门。

第三十八条发改、建设和交通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必须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实行同步管理。新区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与发改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移交验收制度。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新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下达项目单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除财政预算资金外还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执行,并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财政预算资金视其它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予以拨付。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察,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审计、监察工作。

第四十四条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规划和国土、建设和交通、环保和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并遵守建设程序和规定,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抄送相关文件。项目涉及投资相关批件须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实现项目管理协调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五条统计部门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与项目单位建立统计报表关系。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第四十六条新区设立重大项目督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专项督察。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依法给予项目单位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换项目法人单位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审批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和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发改部门设置并公布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8月30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废止。

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七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一、项目代建制概述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

(1)设计-建造总承包。

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3)交钥匙总承包。

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但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如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

代建制与以上两者的突出区别在于: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不论总承包商,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三、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1、代建制的范围。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2、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主要应用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依据承发包合同对施工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仅作为业主管理的一种补充或辅助,或者说,施工阶段业主方的管理仍以业主为主导,监理工程师在其中仅起辅助作用。

四、项目代建制的作用。

1、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过去,有人将一些决策失误的政府投资项目称之为“三拍”项目,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上项目拍拍脑袋,干项目拍拍胸脯,失败了拍拍屁股。现在,政府在上项目时与过去相比,已经理性很多,不少项目在前期也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不可否认,仍有不少项目在决策时还是比较草率,不切实际、盲目攀比、跟风上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批项目所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上是“可批性”报告。同时,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喜欢将效率简单化为速度,硬性压缩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可行性研究深度远远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常常给项目建设带来不便、埋下隐患。

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这将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2、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自建制下,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是行政式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建班子也都是从单位中临时抽调的人员。有时候,尽管业主是最重要的角色,但管理团队中连一个行家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单位对于项目的管理必然是低水平的管理,并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优化。同时,由于人力、物力的分流,必然对使用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3、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前期工作的不够深入,决策的随意变更等因素,容易造成投资一超再超;通过各种关系进入挤进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使严格的质量控制成为难以达到的目标;由于跃进式或赶超式发展的历史情结,政府官员偏好于抢工期,以项目提前竣工作为进度控制的目标,而不顾是否科学合理。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4、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5、有利于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6、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容易“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除了建设单位管理经验不足这个浅层因素外,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利益群体都是“三超”的受益群体。尽管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会按照一些政策加以限定,但对少报多建、追加投资、超标装修等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控制约手段。

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察、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五、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9)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项目代建制的合同类型。

1.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2.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3.第三种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

“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用好“代建制”这个灵丹妙药。

2010年08月17日18:23【】【】。

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2006年以来,广东推行代建制,并在全国成立了首个专业的管理机构——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有效隔离了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的公务人员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直接利益关联。(《人民日报》2010年08月17日)。

什么是“代建制”?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建设(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功能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代建人),委托其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为什么要推行“代建制”?当前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中,我国一直采取行政部门组建基建指挥部(办公室)的方式来组织建设,这种方式被称为“项目开了搭班子,工程完了散摊子”、“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致使投资失控、工期拖延、质量不保等现象屡有发生。如项目使用单位经常为了使用功能的增加而随意更改设计,再向政府申请追加投资,结果使投资概算在追加中不断被突破。

建设项目“代建制”不是新生事物。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政府工程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的退出,可以说从根本上杜绝了“首长工程”的后路。

“代建制”这个解决建筑领域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实际操作过程,首先,政府在做法上要有改变,敢于放手,整个招投标政府不参与,而是由代建方实施招投标,避免权力寻租的空间。其次,政府同代建商签署的各种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具有可操作性,要真正能够对代建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三是以制度规范“代建制”运行,尽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以“代建制”形式进行管理的投资项目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以实现“政府监管、业主投资、代建管理、各负其责”的目标。

“代建制”的灵魂是“隔离”,既要物理隔离,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权力、利益隔离。

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八

为了加强我县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结合财政工作实际,讲四点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适用的法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望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含修缮、购置项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公路建设、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2、项目报建管理。

价报告,然后到发改委办理立项批复。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进行招投标。

3、项目预决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预算等相关文件,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4、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桥建设工程、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办公楼修缮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或一口价合同。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5、项目建设管理。

我们财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报建、预算审查;项目招投标前,负责对其标底或投标上限控制价进行审查批准;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财务监管,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资金的到位及拨付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批复和项目评审工作。

6、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指定用途,能够形成实物量的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垂直部门的建设资金。但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2)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的项目资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拨付县直各部门的项目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项目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的募捐、馈赠收入);按照一事一议规定自筹的以资代劳配套资金;财政担保的金融部门项目贷款资金;垂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把项目资金归集到指定专户(含其他各渠道筹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资金申请,报送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核对后按照程序拨付总投资额10%预付款。

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审核后,拨付总投资额20%预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后,县财政局按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完工前拨付总投资额的40%。在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后总投资额拨付项目资金的25%。预留结算金额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各职能部门行使相关职责,进行多方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8、监督检查。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建。

设负有监管职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三、政府采购管理。

县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办负责下达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1、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县所属机关、事业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资金的含义。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其他资金,(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3、采购方式及限额。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货物类和同类品目采购计划达到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建设类工程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服务类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软件开发等项目采购计划达到50万元的(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的实施。

购计划申请表》等表格,交财政经建股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对政府采购资金计划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由政府采购办下达采购资金计划到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执行中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验收,并共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采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等方式。采购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办法,采购中心在完成采购行为后,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开具《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通知业务科室划拨采购资金,其资金的具体支付程序按照孙吴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办理。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和县监察局联合进行现场监督。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监察局、采购办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实施监督,不得参与谈判等直接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办、监察局(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备案。

四、法律责任。

对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

续。如有私自为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将不安排项目资金。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未经批复擅自变更及调整项目预决算的;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等等。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拨一切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县财政局立即停止一切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九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就_____________创业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因此制定此投资协议书。

四、甲方及乙方出资金额及所占股权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支持乙方在一到两年内回购20%的股份,甲乙双方一致认同根据业绩情况可给予管理团队一定的股权奖励。具体细节执行时另行商议。

六、此次投资用途主要为:项目运营费用,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改作其他使用;。

九、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甲方:

代理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代理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协议书篇十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政府投资项目)。

一、项目谋划阶段。

1、谋划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项目。

2、形成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估算项目总投资、效益分析等基本要素的项目简介。

3、争取将项目纳入各级各类规划。

二、项目立项阶段。

1、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审批阶段。

1、项目单位到水利部门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2、项目单位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项目单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4、项目单位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若涉及占用林地);

7、项目单位到发改部门或其它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8、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9、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0、国土局进行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划拨项目建设用地;

12、住建局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3、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4、项目单位到图纸审查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

四、项目报建阶段。

1、项目单位到住建部门办理工程报建;

2、项目单位到消防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项目单位到气象部门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4、项目单位进行工程招标备案和招投标;

5、项目单位到住建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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