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办税人员申请书简短 新增办税人员申请书简短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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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新增办税人员申请书简短一

(一)税法执行时间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20__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20__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处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从20__年年度起即使亏损也作为获利年度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__年3月17日以后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取消了原对外资企业特定地区直接投资、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20__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__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__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将无缘上述税收优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将无法实现。

(三)税率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__]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__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我区处于沿海经济开放区,今后不再适用24%的税率,对于在20__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优惠期内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四)税前扣除限制的影响。一是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变化。原外资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0.5%; 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新税法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主要是考虑了企业招待费有公私不分现象,其中包含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二是原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公益性捐赠没有限制比例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今后发生应税前扣除的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五)纳税年度变化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__-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__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__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对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以前的计算相比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新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一是对农林牧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渔业和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新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对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可自行决定免征和减征,但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政策。六是企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5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可加计扣除100%。七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10%缴纳企业所得税。八是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原来应享受的有的不再享受,同时将会享受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能促进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科技的创新,促使企业在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方面做文章,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对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应及时调整投资决策和思路,顺应政策变化趋势。

针对新所得税法实施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几点建议:

(一) 密切跟踪新税法后续影响,及时反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从区位、产业、质量等多方面,密切关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续影响。积极指导各地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突出招商重点,促进招商选资。

(二)要加强对新税法的学习和研究,加强对外商的宣传及培训,帮助已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各地招商引资部门准确理解新税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的户籍巡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帮助企业落实好新所得税法的各项政策,调整好投资策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三)目前我分局内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还集中于纺织、服装、机械加工、低端电子等行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原则由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市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又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和提高外资使用效率。因此,建议作为掌控经济形势大局的政府部门和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及时把握和运用新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优化好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推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由于目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迫切需要拉动内需,因此政府要抓住增值税转型这一有利时机,引导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及时调整好投资思路,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力,让基建已经基本完成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迅速投入生产运行,督促已经开工建设或尚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加快建设步伐,以便拉动内需,缓解目前的就业压力,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

最新新增办税人员申请书简短二

近年来我国经济成分迅速多样化,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表明的“多元化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税收收入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依赖程度减弱,分散了税收来源单一的风险,税收收入的均衡趋势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是吸引外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决定性因素。集体、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经济性制的大中小型企业日益增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不断增长,政府对特定纳税人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在区内得以更好的执行。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的税种,国家通过所得税政策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实现其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税收优惠是发挥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国家对所得税的转让,给企业以更多的留利,来促进企业税后收益的提高。

20xx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

其中:减免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20xx年度,全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其中,由于新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的出台,原来由审批改为备案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企业户和高新技术企业户,备案金额分别为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减免税企业,审批金额万元。

在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政策办事,坚决防止和抵制违反政策的做法基础上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审批领导小组;

2、加强宣传,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法,不仅仅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而且开展送政策到企业,送政策到社区等活动。

3、加强服务,开展一门式服务,只要企业提出申请,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优惠政策的审核,上报,备案等,各项工作。

通过广泛的宣传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服务工作,税收优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就拿下岗再就业政策为例:鼓励现有企业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再就业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虽也有一些税收支持政策,但从具体执行的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幅度太低,现有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既使达到规定比例,也只能免征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幅度大大低于新办企业,同时也低于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免征50%企业所得税的幅度;

其次是减免税政策计算繁琐复杂,使得纳税人理解起来很困难。有的企业到税务机关来咨询,一听政策太复杂头就大了,最后减免的税款却了了无几,干脆就放弃了。这样就形成了有优惠政策却没有纳税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一部分纳税人绕开这条政策,把原有企业注销,从新改名,以新办企业的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这一点税收优惠政策中虽然明文规定不能做为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有效的进行监控,税务机关没有实地审核权(也不可能每一户都实地审核),这样就使得一些现有企业,摇身一变成了新办企业,钻了我们政策的空子。

(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界定问题,引发不公平竞争。

如前所述,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门槛”过高,而作为个体工商户就“简单”的多,个体工商户只要业主本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即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不同,本不是大问题,问题在于两者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的标准。现行法规对企业设定的条件有规定,而对什么是个体户,仅在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有这样的表述: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如果个体工商户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请的“帮手”超过一、二个,带的“学徒”多于三、五个,其还算不算是个体工商户?目前无任何文件予以明确。在税收实践中,这个问题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困惑,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如有的个体户从业人员多达100余人(非下岗失业人员),经营规模也很大,却以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即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这就给我们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难题,如不同意免税,缺少过硬的理由和依据,怕是违反相关政策,甚至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问题;

如果批准其享受减免税,肯定有背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宗旨,引起不公平竞争,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三)减免税种范围过窄。

目前,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营时大都选择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从事旅店、饮食、理发等服务行业的相对较少。按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只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免税范围窄,没有考虑到大部分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劳务的现实,对这部分再就业人没从政策上没有给予照顾,挫伤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减免税范围过窄,已成为影响再就业工作的瓶颈。

(四)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面小

在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有不少的无业人员和劳教育释放人员到现场咨询,但这部分人却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就业”和“再就业”就差一个字,有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人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就显有悖公平,就业和再就业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同等重要的问题。

具体还是拿下岗再就来说,目前,我国的就业压力,源于大量的劳动力供给与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这一国情决定了中国在经济发展战略上应采取就业优先的增长模式。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在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其所以出现前述问题,根源在于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了政策上区别对待的方法,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政策的思路,即是尽可能减少这种差别,根据这一原则,针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统一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幅度

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即使在企业之间,服务型企业较工业企业不论在优惠的条件上,还是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优越许多。政策设计的思路,也许认为服务型企业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适合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恰恰可能是造成目前企业少有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重要因素。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没有理由也无必要制定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不同性质、类型,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平等政策待遇的具体思路是:对企业不论新老,不论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优惠,使政策易于理解,易于执行;

达到30%的,新企业给予全额(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对于老企业和新办企业同样的待遇,充分扩大再就业的渠道。

(二)对个体工商户宜实施定额扣减税收优惠。

现行税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身份不易界定,二是对新、老经营者和经营效益不同者,难以做到公平税负。对此,笔者认为有三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可将优惠政策改为按年度定额减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不论新办还是现有,也不论业主还是帮工,按人定额予以税收减免,具体为:个体工商户凡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含业主本人)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指从业人员)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每年(期限3年)可享受20xx元(或更高)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这种优惠方式,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考虑到了优惠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操作;

第二种办法就是个体户雇工在2人以上的视同个人独资企业对待,这样达到个体户和企业之间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比较公平,也可有效防止一些人钻政策的空子。

(三)、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

现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税种,不包括增值税;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也不予优惠,造成对个人独资、合伙的工业企业无税可免,对从事商业、加工、修理业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也大打折扣,这样就难以充分发挥税收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减免增值税的顾虑,可能在于增值税在下一个环节要抵扣,具有“链条”的特点;

但实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当一部分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如能给予减免,并不影响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在优惠政策上给予歧视,不但从理论上难以解释,在实际也是诱发其转换身份、避税的诱因。消除不平等的税收政策待遇,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与税收减免的多少挂起钩,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既可以全方位多渠道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同时,也消除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转换身份、设法避税的漏洞;

消除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代开、虚开发票的可能,更有利于“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施行,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扩大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范围

我们现在的主题是“再就业”,但是从整个国家来讲,来自“就业”的压力和“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压力是一样迫切的,把“再就业的政策”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也就是大势所趋。如果考虑这样的话会使税收的入受到很大影响,可以暂时把“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就业”者范围,消除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弱势”的纳税群体的不平等待遇。从而在促进“再就业”工作深入推进的同时,促进全国就业工作的开展。

最新新增办税人员申请书简短三

20xx年,在省市国税局及区委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全年工作重点,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把握税收工作主题,狠抓“两基”建设,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全面扎实地开展各项税收工作。现将一年来我局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狠抓收入,为超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奋力拼搏。

20xx年,我局的收入任务是8.65亿元,比上年实际完成数增加了2100万元,绝对增长2.72%(按可比口径分析:省电力公司负增长33%;兴业银行增长47%,其余增长14.92%)。面临着这一艰巨的收入任务,我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发扬吃苦耐劳的拼搏精神,把各项征管工作做细做实,通过细致的调查分析、加强税源监控、加大清欠力度、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开定额、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推行执法责任制等各种有效手段,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终于使收入工作从上半年的差进度到七月份税收收入突破1.2亿元,超序时进度1.6个百分点,十月份时再创佳绩,入库税款1.3亿元。截止12月31日,我局完成各项税收收入92348万元,其中增值税57801万元,占62.6%,企业所得税29188万元,占31.6%。比年初市局下达的收入任务数86490万元超收了5858万元,超计划6.8%。比上年同期的84419万元增收了7929万元,比增9.4%。

二、深化税收改革,树立税收经济观,规范机构设置。

(一)树立税收经济观,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为了进一步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努力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新年伊始,我局专门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到金山工业区、台西科技园区参观,了解本辖区的工业发展情况,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还组织科、分局长分别到各街道深入了解情况,召集各街道负责人开座谈会,探讨税收工作与社区工作对接的新思路。

1、与社区工作对接:定期提供各街道税收收入报表数据;对街道招商引资的新增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以及纳税筹划等方面的服务;在街道社区建立涉税案件举报网络,协助税务机关收集涉税信息,检举漏征漏管户,同时监督税务干部廉政敬业形象,规范税务干部执法行为。

2、树立六种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各科(室)、分局在坚持依法治税不放松,坚持从严治队不含糊,坚持规范管理不能丢,坚持优质服务不折扣的同时,通过树立超前意识、长期意识、换位思考意识、全面意识、高标准意识、效率意识等六种意识,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在5.18活动期间通过台江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网站推出网上税收政策咨询解答,延长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取消午休),设立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等措施。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能够急企业之所急,热情为企业分忧解愁、全程跟踪,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税手续,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

(二)规范机构设置,调整机构职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征管各环节之间的业务衔接。

为进一步完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格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大干部轮岗制度,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属地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12月份,我局在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调整,使各工作岗位的职责更明确,各征管环节之间的业务衔接更为流畅:一是按照属地管征为主,分类专业化管理为辅的原则,改变原来管理科负责管一般纳税人,管理分局管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对一般税源实行属地管理,对少数重点税源实行分类专业化管理;二是在原有机构的基础上,将税政征管科分为政策法规科和征收管理科,并增设了稽查组、车购办等机构;三是按照管征税源的多少及岗位的需要配备各科室的人员,根据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岗位轮换制度的要求进行人员调整。

三、强化税收征管,扎扎实实地做好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按照上级局的工作部署,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案件审理工作;加强出口供货企业税收管征及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汇结算工作,与此同时,我局还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力度清理欠税。根据欠税企业的具体情况,10月份以来,我局对所有的欠税户分别采取了清理措施:一是进一步落实所有欠税企业的所欠金额(包括滞纳金、罚款等);二是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向欠税企业送达限期缴款通知书,履行执法手续;三是到银行查询欠税企业的账户,并按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直接进行扣缴。据统计,在清欠过程中,我局共清回欠税及滞纳金262 万元。

(二)、深入贯彻总局“一窗式”管理,积极推进纳税申报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积极推行“一窗一机一人”模式,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实行清单管理,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稽核比对。同时,我局还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电子申报的辅导,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保证9月份开始在一般纳税人中逐步推广增值税“介质申报”。截至12月份申报期,全局共有732户一般纳税人已实行“介质申报”,约占一般纳税人户数的70%。

(三)实行“一户式”管理和“一站式”服务。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的步伐,实行了纳税人信息资料的“一户式”储存,提高了信息应用水平。同时,改进纳税服务,加强咨询辅导,实行首问责任制,推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

(四)、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定额管理。推出“计算机定税+民主评税+听证制度”三保险的新举措,采取为纳税人逐一建立“电子档案”,详细登记业户的所属行业、所在地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基本数据的办法,通过自行开发的税收定额核定软件进行综合测评,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核定税额,然后将定税的依据、标准、过程和结果全部公开,由民主评税,最后通过由区政府、人大、政协、监察、工商、地税、行业公会、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税小组举行定额听证会,实行民主公开统一测评,置定税权于阳光之下,使每个业户对应缴税款一目了然。

(五)、与区地税局联手在全省率先打造电子税务局。在我局12366网站的基础上,4月3日与区地税局联手开通了12366台江电子税务网站。网站开通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及时了解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足不出户办理相关的纳税事宜以及由台江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各项网上涉税服务。

(六)、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评定a级的工作中与区地税局、市地税局进行多次沟通,确保评出真正“诚信纳税”,能代表行业,区域经济特点的龙头企业,使其成为辖区纳税人的模范,促进纳税人的诚信纳税,经评定委员会评审,我局已有32户企业上榜。

(七)、周密布置,在紧张有序的过程中做好车购税划转接收的平稳移交。随着国家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来一直由交通部门负责代征的车辆购置税从20xx年1月1日起改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福州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设在我局。为了确保这一重大改革能够在20xx年1月1日按时正常实施,我局全局总动员,启动各项应急措施,并主动放弃元旦三天休息时间,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购税费改革的人员、财产、业务的划转、移交、接收工作,确保车购税费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首先,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加强领导;分管领导狠抓具体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它当作一项大事来抓紧抓好。

其次,明确任务,确保圆满完成六项具体工作任务。1、按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完成人员接收与岗位的补缺工作。

2、按要求进行财产划分接收和添置工作。对因设备破损报废或配置过低,不便于正常工作开展的,及时进行添置补充。

3、有序实现业务的移交接收。这项工作是整个移接工作的一个难点。据了解,仅市区就有档案资料40多万册,需要做很多的工作。在接收过程中,我局要对所有的业务档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点验、造册,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及时移交。确保在移交过程中征收工作的平稳过渡,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4、及时抓好新增配人员的培训和提前介入征收实务的操练。

5、科学设置征收窗口。在现有的征收服务厅中整合腾出8个窗口,每个窗口均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责及ab岗工作制度。同时根据其具体工作性质的需要,对窗口的设置与相应的档案资料室相配套,及时布置好相关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等。

6、与台江区政府及公安、街道、道路建设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好办理车购税的纳税人停车场所。

第三,齐心协力抓好责任落实。车购税的划转接收工作,对外涉及到交通、银行、国库、财政、交警等单位,对内涉及到人事、税政、征管、计征、财务、信息中心、办公室、监察室等多个部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纰漏。我局各部门主动与上下内外各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在认真落实市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具体详尽的工作预案,明确职责分工,把责任落实到科室、到人。

第四,确保移交时程序到位。在财产移交接收中,坚持先审计后分割的原则,严格按比例进行划分。采取“以帐对物,以物查帐”的办法,对各项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科学的发展观,继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深入贯彻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解决好税收工作如何服从和服务于“五个统筹”的大局问题入手,按照真学、真信、真懂、真用的要求,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岗位、每一位干部,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

(二)、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国税系统构建学习型机关实施办法》,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全面加强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根据今年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学习计划、培训措施,从政治、业务、管理等不同层面进行了全盘考虑,综合部署。强化理论学习,提高我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我们组织全体干部进行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及考试,并认真对照法律,对我局现行与法律相悖的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同时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有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同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中心学习小组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我们还根据干部管理办法,送新提拔使用的干部参加市局组织的任前培训,按照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组织全体干部参加了普通话水平的培训和考试。

(三)、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重点是抓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廉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三项严令》、《十项具体规定》,抓好5项制度的落实。我局还通过开展廉政谈话活动,由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心,加强交流,共同防患。同时,还与台江区检察院采取一听二写三看的方法联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通过听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到仓山监狱实地参观并听犯人现身说法、写学习心得等措施,增强广大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我们还邀请纳税户代表、工商联、特邀监察员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汇报、尽快纠正。3月份,我局还从社会各界中重新聘请了13位特邀廉政监督员,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机关效能、民主评议行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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