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通用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8: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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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篇一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3、地下电缆。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万元的,按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篇二

申请人:王某海,男,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x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xx年5月3日,x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x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xx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xx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x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所需土地。

2、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3、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小写:********整)(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

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4、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5、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

6、其它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章):

乙方(章):

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篇四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xx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xx6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6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篇五

申请事项:

请求xx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协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依法补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湖北省xx自治州建始县业州镇田家坪村村民。20xx年起,湖北省建始广润公司要建小型水电站,其选址就在田家坪村,需要占用我们村的土地,而我们申请人的土地就在其征收范围之内。后来建始县业州镇移民办公室代表征地方与我们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该水利工程直到20xx年10月份才开始施工。给我们的征地补偿为旱田12800元/亩、稻田13800元/亩、成用林38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青苗补助费)。其中田家坪村委会还从征地补偿款中截留了30%,后经过部分村民的反映,征地补偿款对我们有所返还。虽然在这次征地行为当中我们得到了一定的补偿款,但我们一直持有异议。经过咨询律师,我们得知被申请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和不当之处:

1、建始县业州镇移民办公室不能代表征地方与被征地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征地权的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具体征地组织实施权的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论从哪方面说建始县业州镇移民办公室都不具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不具有从事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的权利能力,其与征地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

2、征地方没有建设项目批文;没有省级以上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农用地转用的相关批文、更没有用地批文。

3、征地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来进行合法化的土地征收。比如:没有对我们发布征地通告;没有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并征询我们被征地方的意见;没有进行地籍调查登记;;没有征地公告;没有告知申请听证、协调、裁决等权利;没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对我们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估价等等。没有合法的征地程序为基础,当时我们也就自然不知道此次征地的批准机关为谁、批准文号为几,对我们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和范围是什么,更不明白这旱田12800元/亩、稻田13800元/亩、成用林3800元/亩的数字是怎么得来的。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严重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

4、对我们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补偿范围过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湖北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最低年产值标准和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很显然征地方对我们被征地方的补偿是远远不足的。湖北省政府将建始县的耕地划到五类地区,其最低年产值标准为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800元/人。征地方对我们的补偿离最低补偿标准还相差甚远,更何况补偿依据为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而并非最低年产值,根据估算我们的耕地年均产值收入远远高于800元/亩的最低标准,平均亩产年均收入至少在1500元以上。

6、没有对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31号)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

7、被征地人段东青(以下简称段)家的房屋距离水电站只有十几米远,应该按照拆迁处理。由于工程施工加之被征地块属于黄土土质,地质不是很坚硬,现在段家的房子已经出裂缝,而施工之前的多年以来这种现象是从未出现的。不论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还是将来在水电站的启动运行过程中,都会对段家的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被征地人没有做到特殊对待,没有考虑到因征地所带来的邻接影响。暂且不说征地合法与否,仅从房屋方面说征地人已经侵犯了段家的合法物权以及居住生活安宁权。因此,应对段家按照拆迁户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专有的权力,我们无权也无从反对,相反,我们也大力支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建设行为。但是当权力被滥用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遭受损失的必将是一方百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法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与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应相辅相成,而被申请人所谓的征地行为却大相径庭,因为他们没有将我们置身于社会的和谐,相反将我们推向了生活的边缘。无奈之际,我们特向xx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协调请求。

1、按照1500/亩的年均耕地收入对我们进行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农作物的补偿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倍数标准及时、逐一、明细的落实到位。我们____亩地在征收前一直作为基本农田耕作,在村里属最好地块之一,是我们每户收入唯一来源。按照国发[20xx]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发[20xx]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农田应按法定最高标准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应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不足的还可以提高。

2、对我们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上相关保险;或进行相关岗位的就业培训,安排适当的工作,使我们不因失地而无生活来源;也可以允许我们以自愿原则从征地补偿款中抽出一部分用于水电工程的建设,将我们采取入股分红安置。

3、将段家的房屋进行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给予拆迁补偿款让其自建住房或进行异地产权调换,让其迁移到距离水电站比较远的位置。

恳请贵府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做出协调,为民主持公道,不胜感激!

此致

xx自治州人民政府。

xxx。

20xx年xx月xx日。

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篇六

征地补偿是征收土地的关键问题,近年来由于各类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城乡建设的大量用地,越来越多的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由于对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和不理解很多用地单位和失地农民发生纠纷,甚至产生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期间很多农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而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刑罚,也有不少农民没有得到政府批准的补偿,我想这一切的根源是由于农民朋友法律知识的匮乏,他们大部分不懂得国家征收土地进行补偿的法律规定,即使将相关的法律条文摆在眼前也可能由于文化知识有限难以理解,为此我认为我们有必要将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和阐述,但愿这样对失地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够有所帮助,对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有所帮助。

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其基本的原则和根据是《中华人民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_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实际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是一个抽象和原则性的规定,在其实施过程明显存在两个缺陷,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笔者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问题可以确定,我国征收土地中的两个基本原则,一、间接补偿原则:这种原则的主要原因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不是开发商向农民买地。所以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记进行补偿,而不是开发商或者用地单位进行。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年产值等标准进行的,一般控制在几万元以内,很多国家重点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顾可能会更低,但是在出让国有土地的时候每亩地的出让价可能会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以前农民朋友在咨询中反映了这一问题,据此认为村干部、地方领导截留补偿款是由于对法律的不理解。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进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故为防止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条第二款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应当提高补偿,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土地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补偿的最高标准,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为1500元,则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得最高补偿标准为45000元。除此之外还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围绕土地管理法《_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一规定,进一步对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进行了保障。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的,在土地被批准征收之后改变用途的仍然按照原有用途进行补偿,一、土地原属于耕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的进行补偿即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确定补偿费;二、若征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管理法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各省都制定了补偿的相关规定大致情况是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前三年产值的若干倍进行补偿,这个倍数会低于耕地补偿确定的倍数。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前三年产值的若干倍进行补偿。四、征收荒地和未利用地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其基本补偿标准如下。

(二)安置补助费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因为征收土地导致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无法继续行驶的对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以这样说“土地补偿费是对地不对人,而安置补助费是对人不对地”。新的土地管理法每公顷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由原来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调整到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因为征收土地导致被征收土地上无法收获的庄稼进行的补偿。其补偿标准一般是统计机关统计的该类作物一季的产值来确定的或者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年平均产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指因征收土地需要一并征收的房屋、管道、树木、灌溉设施、道路等地上物,这些地上物一般是无法与土地相分离的不动产或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动产。其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物价等因素来确定的。

由于国家征收土地依据保障失地农民基本水平不下降的原则所以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可以提高,提高补偿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原则上“三十倍”就是征地补偿中“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之和”的最高标准。

但是“三十倍”并非真正的最高标准,在特殊情况下,_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展情况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最高的限制的。

征地补偿的调整方式为两种:一、政府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难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主动对其予以提高。二、失地农民通过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政府经过审查认为已经确定的补偿方案难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批准提高。在此失地农民应当重视自己的权利,主动地申请协调的裁决。

五、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关于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在法律和实际操作中没有争议,应当属于失地农民。但是对于土地补偿费我国现行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_《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笔者以为,集体土地被征收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没有问题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但是就集体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自由支配,而是必须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进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上都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情况下分配比例为8/2,即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20%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据村规等依据进行支配。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生活保障问题,除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其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更详尽的规定,希望读者能够参阅。

这些法规主要有:

1、《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_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_物权法》。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6、《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7、地方政府制定的区片地价的规定;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办法;社会保障办法;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等。

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篇七

乙方:武胜县xx镇xx村村民。

*、乙双方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xx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xx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万元。

2、付款方式:*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方将征地补偿款万元一次*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xx村村民委员*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xx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方:。

武胜县xx镇卫生院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

武胜县xx镇xx村村民:(。

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篇八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书通用篇九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xxx土地管理法》、《xxx土地承包法》、《xxx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亩。每亩万元,共计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亩,计元,此次可分配金额万元。

以20xx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xx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凡是在20xx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毕业后将转非户口迁回本村或将户口暂放在市人才中心城市集体户上的,可获得土地补偿费。

6、婚入人员。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婚入人口已经将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原籍有承包地的可视为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口,可享受新增人口的人员安置补助费。

7、因婚迁入新居住地带来的孩子和婚后回迁人员。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后,因结婚迁新的居住地带来的孩子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增人口对待,只能享受人员安置补助费。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因婚迁出,后迁回本村的农业人口,本享受全额征地补偿费,其配偶只能享受安置补助费,所生的孩子应视本村新增人口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随之迁入本村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及其他亲属不享受征地补偿费。

8、现役军人。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参军未提干的(包括初级士官),应享受全额土地补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9、全户迁出和全户消亡人口(这里的户指同一土地承包合同内的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全户迁到设区的市或全户消亡的,其所承包的土地应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对至今未收回的征地时其子女或亲属均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10、死亡人员。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家庭承包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一个或部分人员死亡,可分配土地补偿费但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11、迁出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迁出,可享受土地补偿费,介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12、具有土地承包权的无地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本地农户至今未承包土地的,征地时同样享受全额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当初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13、空挂户不参加此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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