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失业保险情况说明范文(优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17:5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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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重要的思考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他人。总结是我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后,希望大家在写总结时能够借鉴这些范文,发现自己的不足,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未交失业保险情况说明篇一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立足于改革和稳定大局,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条例》颁布后,针对工作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门制定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征缴监督检查、基金财务会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和失业保险统计制度,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调整基金支出结构的有关配套政策,一些地方也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地方的配套规定,一个基本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参保人数大幅度增加。

《条例》颁布以来,各地集中力量,明确重点,狠抓落实,扩大覆盖面效果十分明显。截至底,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10408万人,比末增加2480万人。

(三)基金征缴成效显著。

1月,在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的同时,国务院还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两年来,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规范缴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大幅度增加。19,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5亿元,比19增收了57亿元。20,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60亿元,比上年增收35亿元。

(四)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市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决策,从年7月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30,失业人员的待遇得到了较大改善。在改革力度加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逐月增加的情况下,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加大了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的力度,有效地支持了两个确保工作。

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提取部分基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一金两用”的作用,积极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落实。按照“三三制”原则,1999年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1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5。年,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9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39。失业保险基金已成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

从总体上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贯彻《条例》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有了良好开端。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在制度建设方面,一些地方还没有完成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在扩大覆盖范围和增加基金收入方面,距离制度设计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经办机构建设相对滞后,工作手段、工作条件还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所担负任务的需要。

未交失业保险情况说明篇二

敬爱的公司领导:

我于20年x月到贵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职工作,我决心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现申请自愿加入贵公司统一办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xxx。

日期:

未交失业保险情况说明篇三

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如果因为某些原因迟交党费,就必须向党递交一份迟交党费情况。

说明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报告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党支部领导?

您好,我叫xxx,是一名普通党员。因为有特殊情况,我没能按时交纳党费,现诚心向党组织说明情况。

我离开xxx市xxxxxxxx中心党支部时,未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之后就一直在xxx市里工作,由于工作地点的原因,且加上工作很不稳定又要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工作上,造成了长时间没能按时交纳党费的错误。但我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学习,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立刻与党组织取得了联系,在党支部领导的正确教育下,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恳求党组织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今后我要加强对党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组织观念,服从组织领,按时缴纳党费?,认真履行一名共产党员的职责,配合党组织做好各项工作。

我以自己身为一名共产党员为荣?,一心向党?,绝不叛党。

此致

敬礼

报告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

亲爱的党组织:

今天,我怀着万分愧疚的心情写下这份迟交党费情况说明。因为有特殊情况?我没能按时交纳党费?,现诚心向党组织说明情况。早在我刚踏进党校学习的时侯,党校的老师就曾和我们讲过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人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党组织对我的苦心培养。由于我在大学学的是建筑类专业,由于这个行业女生不太好找工作,自去年七月份毕业以来我在家复习考研,今年三月份的考研成绩出来后不太理解,于是我三月底开始找工作。于今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国际监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仍在适用期,适用期期间的工资是600月元每个月。(这个数额请自行修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找工作也是一件大事,但是作为一名在大学便加入了党组织的高素质人才,做为一个新世纪的党员,不能因为找工作而不按时交纳党费。我认真分析了自身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自身党员意识淡化所造成的。这所有的问题都只能归结于我,还未能达到优秀党员认识问题的水平。未能对老师们的辛勤劳作做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我是一个罪人!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2、平时不注重党章的学习。粗心大意、记忆力水平低,不然怎么会把按时交纳党费如此重要的事情忘记。3、平时和身边老党员的交流不足,未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团结同志。试想,若我和老党员交流充足,怎会不知道何时交纳党费?若我和他们真正做到好好团结,他们又怎会不知道何时有组织活动?若更进一步我和他们相邀一块学习,不按时交纳党费的事还有可能发生吗?据上,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1、按照人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求缴纳保质保量的。

检讨书。

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2、制定。

学习计划。

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党章、党史等党的理论学好以实际行动来弥补我的过错3、和身边党员同志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上述错误请关心爱护我的各位领导、同事继续监督我、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xxx。

尊敬的党支部领导:

您好!我叫×××,是一名普通党员。因为有特殊情况,我没能按时交纳党费,现诚心向党组织作检讨。

我自上次在郑州党支部参加完党委大会,未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之后就一直在南昌市里工作,后又辗转去了上海,最后又回到新乡市工作,由于工作地点的原因,且加上工作很不稳定又要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工作上,造成了长时间没能按时交纳党费的错误。但我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学习,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立刻与党组织取得了联系,在党支部领导的正确教育下,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恳求党组织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

今后我要加强对党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组织观念,服从组织领导,按时缴纳党费,认真履行一名共产党员的职责,配合党组织做好各项工作。

我以自己身为一名共产党员为荣,一心向党,绝不叛党。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年××月××日。

未交失业保险情况说明篇四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加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未交失业保险情况说明篇五

(三)依照规定将有关缴费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审核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的补贴。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错误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造成冒领等情况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或者影响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的,由县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失业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暂按现行体制不变。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本省原来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未交失业保险情况说明篇六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年月份加入景申皮具有限公司,任针车生产线员工,很荣幸成为景申员工。自进厂以来,我一直都会把工作做好,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用心做事。为了更好地投身工作,免除后顾之忧,长久的成为景申员工。本人申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后,公司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我已入厂一年之久。另外,公司如果帮我办理社保,我将不声张,只会铭记公司领导的厚爱……我只想更加长久为公司做事,长久成为景申员工,让我更加安心的.工作。特申请公司帮我办理社保,望公司领导给予批准办理,特此申请!

xxx。

日期:

未交失业保险情况说明篇七

本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二)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未交失业保险情况说明篇八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给予一次补助。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二)失业人员流动的,应办理失业保险费用转移手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限届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跨统筹地区迁移参保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单位拒不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

(二)单位或个人迁移,未按规定办理转迁手续或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的。

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不依法予以追缴和处罚的;。

(二)违反规定不如实核准单位工资总额的。

第三十七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侵犯管理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的;。

(三)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处罚和滥施处罚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审核、核定、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收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是指: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或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办法和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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