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 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模板(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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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生产需要招用季节性临时工,乙方符合招工条件(另文)者自愿报名,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期为天)。
二、录用后,生产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
三、生产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当年用工结束时统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产以外劳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的厂纪厂规。
1、按照规定上下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假)。
3、爱护公司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注意环境卫生,进餐统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许在车间内进食。
5、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携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
6、严格按甲方各管理规定(另文)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7、满25天以上才能计发工资,在公司规定日发放工资,其它时间不予发放。
五、如违反上述厂规厂纪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乙方对工厂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离厂。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时开始签订,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当年用工结束时即终止。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乙方应负责主要责任;乙方确因无法避免的工伤事故,甲方承担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及工资。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精选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二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厂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厂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5、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管道管理档案保存。
使用登记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升降车、装载机、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精选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三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 20xx 年 03 月 18 日起,到 20xx 年 03 月 17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工作地点: 彭州市濛阳镇濛东路甲方厂内
2、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印刷车间管理 工作岗位;
2、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1、工作期内,乙方的月工资报酬为 3200.00 元;
2、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
3、甲方为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
四、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有义务遵守;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规程;
3、乙方应按时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旷工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法律法规已修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精选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四
仓库管理条例 为了使员工对本厂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对本厂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 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情况介绍。本厂为迈可苏精雕工艺厂,从事牙雕骨雕工艺品生产,与公司相配合根据公司的订单要求生产所需产品。
第四条 本手册仅适用本厂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员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 员工必须不断努力学习,丰富视野,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本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八条 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员工可按本厂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 员工招聘录用
第十条 凡与本厂建立劳动关系者应真实地填写“个人资料”表格,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制作职工档案。
第十一条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对该员工进行工厂企业文化,生产内容和技术等培训,如发现不适合会给予调岗,若仍不符合用工条件,则即时辞退。
第十二条 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整理好相关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 员工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分配和调动,如有执行困难,须向管理人员讲明原因,对管理人员有意见和不同观点应向厂长反映,不得当场顶撞或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小组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计划,负责生产任务安排与落实,对小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生产流程顺利畅通,保证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小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指导本组员工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厂办公室人员协助厂长安排管理以及监督员工。与公司的人员配合沟通,准确传达工作要求,及时安排生产任务,监督产品质量,确保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 各小组人员与厂办公室人员要经常沟通,共同执行工作安排,保证生产效率。.
第十八条 厂办公室人员负责考勤统计、月底员工工资的计算与报表编制; 负责车间办公用品的领用与发放,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使用与消耗; 负责协助物料班进行物料(成品)的统计与单据核对工作,确保物料的齐全与准确性; 负责每日生产数据的统计,确保生产数据真实、准确并以作月底考核。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避免半成品或产品的损坏,对工作中超过工厂规定的破损率的员工将按规定处罚,节约各种生产物资,对有故意损坏浪费材料的员工,厂方将要求其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严禁员工擅自将半成品、成品、生产材资以及生产工具携带出产,一经发现,必须按价赔偿,并罚款直至报警。
第二十一条 员工领取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工厂的仓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车间工人严禁私自使用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各种办公设备,未经许可,不准随意翻动、阅览办公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上班时间不得随意串岗或做工作安排以外的产品,不得在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玩手机、发信息,禁止上班时间在车间打闹影响他人。
第二十四条 请对自己发表的言论承担责任,不要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不要在背后诽谤、非议他人,使用文明语言,不乱开不文明的玩笑。
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厂的技术、商务等机密,未经允许禁止厂内员工私自与客户联系。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公司及个人财产的安全,任何人均不得私配办公室、车间、仓库钥匙,如因工作需要或遗失,须在厂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维护企业形象员工在对外交往中,应坚持热情礼貌的工作态度。 第五章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工厂制定的考勤制度,上下班需打卡,不得代打或擅自涂改考勤卡,如有加班或停电等特殊情况,必须由厂长填写或改后签字,才可视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为六天工作制,每天九个小时。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30
工厂可根据实际订单需要调整或增加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 考勤工作由厂办人员负责进行。指定的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考勤记录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考勤记录表,经厂办负责人签字后,考勤表的统计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每月上交交财务作为核发工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第三十三条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两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请假条须有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和厂长签名同意方可有效,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必须由厂方上报公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并带上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才能批假。
第三十五条 因公外出公干者无法按时回厂打卡,可由厂长签名注明。
第三十六条 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七条 全月按规定之工作日上班,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加班缺勤者为全勤,全勤奖金300元。
第三十八条 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全勤奖
精选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五
纪律处分
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都要接受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类别:警告(扣绩效分2分)、记小过(扣绩效分5分)、记大过(扣绩效分10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第一条 警告
1、无故不参加训练、集会、会议、培训会者;
2、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者;
3、带外人进宿舍未遂者;
4、涂写墙壁、机器设备等有碍观瞻者;
5、厂证无照片或私自乱贴照片者;
6、用公司座机打私人电话者;
7、损坏公司财物及浪费公司资源(如电灯、电脑下班未关)情节较轻者;
8、检查、监督(包括品质)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者,情节较轻者;
9、未到下班时间等候打卡者(同时应按早退处理)
10、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在工作区域内),未造成事故者;
11、初次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12、不按要求分类放置垃圾或报废品者;
13、不按作业指引(不含安全操作规程)或上级指示的正确方法作业未造成损失者;
14、擅自在公告栏张贴或涂改公告者;
15、加班时间无故不到;
16、不按规定戴带安全防护设施(如如口罩、耳塞等);
17、在公司未按规定的路线行走或私自进入禁区域;
18、未经许可擅自翻阅他人非机密文件、资料者;
19、因监督、监督不力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者;
20、违反公司其它相关管理规定者。
第二条 记小过
1、以上各项情节严重者;
2、故意刁难、工作不配合或妨碍他人工作者;
3、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者;
4、虚报考勤者;
5、故意阻碍保安人员、稽查人员执行公务者;
6、未经允许翻阅公司机密文件,但信息未外泄者;
7、造遥生事,诽谤或诬告他人;
8、未经批准擅自拆卸公司设备(设施)或非电气作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者;
9、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造成事故者;
10、不按作业指引(不含安全操作规程)或上级指示的正确方法作业或过失发生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者;
11、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参观者;
12、出入厂区(含宿舍饭堂)或携带物品出入拒绝保安检查者;
13、故意泄露本人工资,或在同事中相互打听、造谣、散布他人收入,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者;
14、过失造成报表资料失实或虚构奖惩事由者;
15、撕毁公告或公文者;
16、消极怠工者;
17、文件管理未按规定管控文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因监督、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者;
19、违反公司管理中相关规定者;
第三条 记大过
1、以上各项情节严重者;
2、在公司内骂人、大声吵架、形象较坏者;
3、在公司内顶撞上级,影响较坏者;
4、对上级或客人态度粗暴;
5、非为谋取不当得或规避责任仿冒他人签名、私刻他人印章以及更改报表、表单及其它资料内容未造成后果者;
6、因监督、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者;
7、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听者;
8、上班时间喝酒,带醉意上班、影响坏者;
9、上班时间睡觉但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10、托人或代人签到、刷卡者;
11、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操作公司设备及有技术性工具者(未造成重大人员或物品损失);
12、行为粗暴,屡劝不改者;
13、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厂区者;
14、在禁止吸烟区吸烟者;
15、遗失公司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16、不按规定操作各类机器造成危险者;
17、工作时间接电话,屡劝不改者(公司允许者除外);
18、在同事中散布不利于上司领导工作的言论情节严重者;
19、擅自挪用、损坏公司消防器材者;
20、私自撕毁公司各类文件、公告、通告或不执行者;
21、违反公司管理中相关规定者;
第四条 解除劳动关系(辞退)
1、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如:
1)使用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证;
2)虚构简历或工作经历(包括虚填入职时要求填写的一切资料);
3)使用虚假学历证明(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特殊岗位操作证等;
4)以其它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2、采用威胁等手段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3、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者(不予经济处罚);
4、违反“劳动法”第25条(二)之规定之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5条(二)所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度”在本公司指以下行为:
1)在厂内、厂外打架或参与聚众斗殴者;
2)在与同事争执中出示凶器者;
3)威胁、恐吓、勒索、殴打上司、同事、公然侮辱上级者;
4)盗窃公司财物或员工私人财物;
5)在公司内吸烟致灾害事故发生;
6)一个月内上班时间睡觉两次(含二次以上);
7)被刑事处罚;
8)一年内代他人打考勤卡或委托他人打考勤卡达三次(含)以上;
9)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三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含)以上;
10)拒绝管理人员合理的工作调配,经3次教育后仍拒不执行者;
11)盗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1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经两次(含两次)以上指正后仍不改正的;
13)故意损坏机器、设备、产品,浪费原料等;
12)未经公司书面许可披露或不正当使公司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者〔如盗窍、出卖公司技术图纸(资料)、客户资料、采购资料〕
14)聚众结伙,参与罢工,妨害生产和生活秩序经指正不予以改正的;
15)酗酒滋事妨碍生产、生活秩序者;
16)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或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工作者;
17)仿冒他人签名(或私刻他人印章)谋取非份利益或规避责任者;
18)组织、领导、煽动闹事或罢工者;
19)张贴或散布虚假煽动性文字,图画等足以破坏公司与员工关
20)更改报表、公文、表单及其它资料内容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者;
21)藏匿、吸食毒品者;
22)其它应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度的行为。
5、违反《劳动法》第25条(三)之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5条(三)所指“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本公司指以下行为:
1)不按作业指引(含安全操作规程)或上级批示的正确方法作业造成严重损失者(如:造成人员残疾或死亡或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
2)为谋取不当得利,弄虚作假作假、涂改、伪造单据(发票)或原始记录者;
3)因工作监督、监管不力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_元以上者;
4)故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6)贪污受贿、挪用、亏空公款者;
7)其它应视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
8)请假前往它处找工作者;
9)拉帮结派制造分裂者;
10)盗用公司印章者;
11)员工违反公司颁布的其它管理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出现时;
12)员工之行为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附件
1、警告一次扣除现金20元,小过一次扣除50元、大过一次扣除100元;
2、三次警告累计为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累计为一次大过;
3、记大过达二次后,第三次予以辞退。
精选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六
1. 目的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 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 工作职责
4.1 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 )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
4.1.2 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 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 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 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 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 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
4.2.3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职责:
4.3.1 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 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 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 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 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 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 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 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 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 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 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 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 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 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 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1 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5.4.2 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 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4 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4.5 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5.5.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1设备能源部应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6.2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 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5.7 定期检验
5.7.1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 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 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 附录
5.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xx]57号 《厂内机动车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16号
精选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
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精选厂内工种变动申请书通用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生产需要招用季节性临时工,乙方符合招工条件(另文)者自愿报名,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期为天)。
二、录用后,生产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
三、生产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当年用工结束时统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产以外劳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的厂纪厂规。
1、按照规定上下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假)。
3、爱护公司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注意环境卫生,进餐统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许在车间内进食。
5、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携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
6、严格按甲方各管理规定(另文)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7、满25天以上才能计发工资,在公司规定日发放工资,其它时间不予发放。
五、如违反上述厂规厂纪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乙方对工厂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离厂。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时开始签订,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当年用工结束时即终止。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乙方应负责主要责任;乙方确因无法避免的工伤事故,甲方承担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及工资。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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