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修编申请书 控规修编论证报告(五篇)

  • 上传日期:2023-01-16 12:2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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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控规修编申请书(推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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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有:一是代理保险、理财业务管理方面,销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二是在办理个人柜面业务时未对凭证进行真伪验视。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阅读理财业务方面所需考取的从业资格方面的教材,增加理财业务知识,加深对理财的认识,今早通过相关的从业资格考试;二是办理业务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客户的凭证进行真伪验视,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先核实客户凭证的真伪再为客户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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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控规修编申请书(推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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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代理保险、理财业务管理方面,销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二是在办理个人柜面业务时未对凭证进行真伪验视。

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阅读理财业务方面所需考取的从业资格方面的教材,增加理财业务知识,加深对理财的认识,今早通过相关的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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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控规修编申请书(推荐)三

同志们:

大家在讨论中普遍认为我们这次会议十分必要,是非常及时的。副总理在昨日座谈会的讲话中强调城市规划是第一资源,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镇化和城镇健康发展的引导作用,再次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汪光焘同志的讲话内容非常全面,问题分析透彻,也对同志们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重要性和基本要点的教育。结合两位领导的讲话精神,我对本次会议做一个小结,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二是一些地方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三是纠正此类盲目性的基本策略。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已经强调了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在这三者之间,城市规划是龙头,没有规划就没有健康有序的建设和管理。但是,我们以往在讲城市发展成绩时,很少有提及规划的功劳,反而是将城市建设的过失归咎于规划,城市规划往往成了替罪羊。大家都记得上世纪60年代大跃进时期,城市发展过快,各地乱建设曾是风起云涌,那时我国还没有《城市规划法》,却居然作出了城市规划停三年的决定。幸好这随后的三年正是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萧条期,各地也无钱搞建设,才不至于出现大的问题。假如在当前我国城镇化高速发展过程中,也作出城市规划停三年的决定,这就意味着火车头的动力非常足,却把轨道撤掉了那样糟糕。因为城镇化就像一列快速行驶的火车,城乡规划是轨道,是保持火车健康运行的轨道。如果把轨道拆掉,火车没有轨道而继续行驶,你说会出现什么问题?所以,我们现在都认为规划的地位是越来越重要了,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我们必须指出容易被忽视的事实,即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管理体系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功不可没,其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效地指导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的功能日趋完善。到过印度及非洲一些国家的同志都深有感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大多数城市中,30?d50%的面积被贫民窟所占据,城市道路拥挤不堪,污水横流,自来水普遍受污染等造成疾病流行。但是我国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城市规划有效地指导了城市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城镇化的进程促使人口分布从农村的松散状态转向了紧凑,人们交往的密度和频度大大提高了,城市规划在指导基础设施合理分布、保证城市环境卫生、制止流行疾病的传播等方面发挥了主要的作用。现代城乡规划就是起源于欧洲的黑死病和其他流行疾病的防治。我国的城市规划在这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是保持了我国城市紧凑型的发展形态。除了开发区,我国城市建成区人均用地面积,建国50多以来一直没有什么变化,建成区人口密度居世界前例,是世界上城市土地集约化使用成绩最佳的国家。特别是进入快速城镇化阶段后的十多年来,我国城市集约用地的成绩也非常突出,人均用地面积仍然保持很高的水平。当然,各类开发园区脱离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控造成土地大量浪费则另当别论。开发区实际上是在挑战我们的城市规划。当初设立开发区的出发点是好的,是想避开老体制建一个新区,但到了现在,在新经济体制和城市规划法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挑战城市总体规划当然成了一个严重问题了。因为现行城市规划标准中规定人均100平方米用地,是包括了除了农业以外的工业、绿化、商业、居住和交通等所有的基础设施的用地。中国是世界上至今为止成功保持城市紧凑型集约用地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三是起到了各级政府宏观、中观调控和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曾培炎副总理指出,城乡规划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城乡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近几年来,城市规划对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市场、旧城拆迁改造和建筑业都发挥了调节作用,对保证宏观经济健康和发展城市建设有序进行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四是发挥了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作为规划实施工具的“一书两证”,在协调社会各类利益主体的矛盾,尤其在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政府监管作用。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如果没有城市规划和“一书两证”制度和控规,其局面的混乱程度,大家可以想象得到。

五是保护了一大批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全国共有102座历史文化名城和数百个积淀着民族瑰宝的历史文化街区。这些不可再生的历史宝藏全赖于城市规划的有效保护。至今为止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都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部分城市还纳入数字化遥感监测的范围。

六是规范了全国各地的规划体系变革。作为法定规划体系中较高层次的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的过程中也对各地风起云涌的各类变革起到规范作用。在其指导下,深圳的法定图则,广东省的区域规划、控规的立法,四川省的规划督察员制度,江苏省集约用地,湖北、山东、安徽等地的近期规划和区域总体协调规划等,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创造。事实证明,在发展过程中,城乡规划本身也需要变革。

七是突出了对城市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作用。规划是第一资源。现在大家都强调,研讨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如中部崛起,首先要从城乡规划入手。东北振兴也是从规划着手,西部大开发更是在规划上起步并抓好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理性的工具,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八是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社会主义的法治过程实际上是民众自我觉醒和启蒙的过程,是用法律协调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关系的过程,是把自身的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直接用法律进行调节的过程。法治的本质之一是制衡公共权力使用随意性,规划法在这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总之,城市总体规划功不可没。如果没有城市总体规划,可想我们全国各地的城市发展战略从何而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编制管理者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无名英雄。在西方国家,城市总体规划被称之为comprehensive planning 或 master planning,也就是指此类规划具有其他规划无法取代的综合调控性质。

正因为总体规划如此重要,所以我们对它的修编也格外重视。

二、当前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若干盲目性

城市总体规划在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主流是好的,这一点要肯定。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在当前高速城镇化的过程中,一些城市领导也存在着某些急躁情绪,一些地方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存在着若干的盲目性,这要引起我们的警惕。高速城镇化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各种各样的思想文化流派蜂拥而来的大潮,是一个大变革的年代,更需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分析研究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我觉得,我们有不少的城市规划修编都存在轻重不同的某些盲目性问题。当然,城市规划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盲目性也不能否认和忽视,哪怕95%是好的,存在5%的盲目性,也会对我们的第一资源产生影响。所以,我们应该为了人民的利益尽可能追求完美。

当前,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存在的盲目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盲目拔高城市的定位。在全国总共661个大中小城市中,有10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国际化的大都市或国际化城市,有30多个城市要建cbd。这是曾培炎副总理在昨天的座谈会上总结的。我想真正要建cbd的城市数字可能翻一番还多。cbd的概念当前在国际上已经不流行了,现在是business park,即商务公园的概念,对跨国公司才有吸引力。高楼林立的集中商务区概念已经不倡导了,但我国现在不少城市领导人还盲目热衷于cbd。今年5月份在南京开了一个cbd的国际研讨会,居然有400多人到会,如按一个城市来2个人算,就有200个城市,可见cbd的热度仍很高。一座城市要得到全球的认可当然重要。但在全球化的大时代背景下,有的城市会成为城市网络的节点而得到繁荣,有的会被边缘化而失去发展的动力。所有城市都向区域的中心挤,向网络化的节点上挤,显然是不现实的。在全球化的时代,一座城市要取得国际的认可,就要有特色的城市文化、特色的城市风貌、特色的城市产业,以特取胜,而不是盲目地拔高城市的定位,或克隆国外大城市上世纪初流行的cbd。

二是盲目扩大城市人口规模。确实像两位领导所说的那样,要准确预测城市未来的人口规模是极其困难的,城市规划师不是算命先生。特别是城镇化的高速发展,20xx年以后城市人口规模到底是多少更难预测。那么为什么又要重视城市人口规模呢?这不是矛盾吗?但是正因为国家的土地调控政策需要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对用地进行审批管理,所以这种扩大人口规模的冲动就越来越强了。原来地方政府是“跑部钱进”,现在不要钱了,也不要项目,就要城市人口规模指标。这既有客观的体制策动,又有主观的盲目性。

三是盲目提倡多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片面地认为多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就是城市生态良好。其实,多组团与单核心的城市布局适应的条件是不同的。多组团布局适应于规模非常大的城市,一般是市区人口规模超过150-200万人的城市才会考虑多组团。多组团又适合于发展非常快的城市,像深圳那样9个组团并列同时发展,这在世界城市史上是罕见的。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对城市发展空间盲目地进行多组团布局,首先将导致城市集聚效应的大大降低;其次是能耗大增,土地利用效益下降;第三是基础设施的成本成倍增加。我们所说的另一种多组团布局,主要是针对那些历史文化名城,我们主张采取双核心城市的模式,新建区游离于古城之外,互相不要干扰,不要多个中心重合。对于像上海、北京等超大型城市,我们主张多中心。这一次北京总体规划修编中,确定了“两带多中心”的空间布局。对于一般的中小城市,我们还是主张单核发展,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按照基础设施的建设布局走向,发展交通走廊式线状城市或者根据地型地貌发展指状式城市,这比盲目地多组团式的城市布局要好得多。对于多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不要盲目追求,而是要因地制宜,因城制宜,因产业制宜。

四是盲目进行旧城的成片改造。一些地方领导对外宾介绍自己所在城市时非常骄傲,有2、3千年的建城史,但是我们却无法看到这个城市的历史痕迹。老城区是城市之根、文脉之本和风貌特色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众多文物古迹聚集的聚宝盆。大部分西方国家对在二战期间被炸平了的城市古建筑,都按照原风貌重新建起来,现在获得了巨大的观光收益。相当多的城市,6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无烟工业,来自于越来越多的国际游客。那我国50年以后还能给世界留下什么样的城市风貌呢?也许来自国外的游客看到我们许多城市将来就变成这样了:站在高楼往下望,世界各国的建筑都有了,唯独没有中国风格的建筑,没有本地风貌的建筑。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和创造城市的特色?许多人认为,西方建筑之所以能保存至今,是因为它们的建筑是石头建的;而我国的古代建筑大都是木头建的,木头烂掉了,建筑就倒塌了。同时为了人民群众利益,为了防止火灾,应该对老城区实施成片的改造,推倒重来。这真是大错特错了。西方建筑师则认为,正是因为他们的建筑是石头建的,所以维护的成本非常高,不像木头建筑,只需对朽烂的部分进行更新修复就可以了。你说木头的建筑就不能保持城市特色?最好到日本的京都去看看,它号称东方文化之都,所有的建筑式样都是从中国唐朝照搬过去的,城市的风貌保持得很好,没有任何高层建筑,基本是三、四层,城市的整体风貌十分谐调。我们城市的风貌保持得怎么样?有一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市长居然把富有当地历史文化特色的一条街全部拆了,最后由一个规划师设计搞成了欧陆风格的步行街,一些西方人来看了以后,认为他们到中国是来看中国特色的,结果还是他们家乡的建筑,非常失望。

五是盲目迎合小轿车的交通需求。片面强调防止道路交通堵塞,而规划建造大马路、立交桥和拓宽旧街道。决策者们是坐小汽车的,他们希望能加快行车速度,以至于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盲目布置超宽的马路、不分青红皂白地拓宽机动车道、砍伐行道树、取消自行车道。个别南方城市还对取消自行车道予以立法。现在,西方所有的城市都恢复了人行道、自行车道。耗能最低的城市是一个可步行的城市walkable city,而我们现在有的城市却是反其道而行之。我国本是一个自行车大国,而现在发生的一些事件却是很有讽刺意义,上海有几个白领人士告诉我,他们一天要开2、3个小时的车(大部分是堵车时间)为了锻炼身体,下班后先开车到健身房,骑假的自行车1小时,再开车回来。我们的城市道路宽度远远比欧洲这些国家的城市道路宽得多,为什么没有组织好交通?主要是路网不够而不是城市的道路宽度不够,消灭绿化带、人行道、自行车道来确保小汽车畅通,是再愚蠢也不过的事。西方多数城市为了保证公交车、自行车畅通,正在纷纷压缩一般机动车道的宽度,从需求上控制私人小汽车的使用以达到整体节能的目的。

六是盲目地进行功能分区。片面强调功能单一的各类园区。西方国家在120xx年前就曾经发展过功能单一的工业城和卧城(sleeping town),后者仅用于居住,上班又在另外一个地方。那个时期的城市可谓是焦炭城,工业区污染非常严重,居住与工业必须分开。而我国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在城市中发展的是低污染、劳动力密集、低耗能的工业,这种工业用地完全可以与居住或其他用地混合。西方国家现在强调的就是土地混合使用模式,这样可以做到节地、节能、节材和减污。西方的城市规划中提出了土地混合使用和推行绩效规划(performance zonning),意思是什么呢?规划对一个建筑的使用功能的强调是弱化的,但对建筑所带来的噪声、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三个指标则是严格限制。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新型工业、it产业与居住、商业、教育混合在一个地方,从而做到就业与居住就地平衡,没有“钟摆式”交通的弊端,这是最节能的城市。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节约型城市,为什么实际工作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呢?我们应该把各类开发园区与城市新区和卫星镇建设统一起来,不能变成两张皮。

七是盲目进行周边环境的再造。昨天有报道说,我国西部某一缺水的城市,在城市外围开挖一个人工湖,其面积比西湖还大5倍,何必呢?有的城市在容易发生洪灾的地方填河变路,按理泄洪疏导都来不及,却把河填掉,变路了;风貌单一的城市劈山为地,城市内部或周边山丘及其绿化本来应该是由城市规划严格保护的,用于引景入城或供市民休憩的公园,少数城市却把山推平等等,这些都是违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律的。一些地方领导想为官一任,就应该在地球上留下烙印,思路错了就变成了遗臭,这也玷污了我们当市长的名声。虽不是说大多数市长都是这样的,但661个城市中有几个市长有这样片面的认识也是非常糟糕的。

八是盲目地体现第一责任人的权威。中央领导再三强调市长是城市规划的第一责任人。有些市长或书记就这样认为,我既然是第一责任人,就应该有绝对权力修改规划。这麻烦就大了。有的城市一换届,书记、市长就急于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出现了一届政府一张规划的现象。锦涛同志在去年的经济工作会上指出,城市规划一定要有严肃性、权威性。但是他讲的严肃性、权威性是指法的权威、法的严肃,而不是指个人的。城市规划第一责任人是市长,指的是规划搞得不好,市长要受到处罚,不是说你真的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而是负有责任。当然,市长也有相应的权力,一般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任就是市长,这说明权力和责任是平衡的。

城市总体规划固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修编过程中,面对城镇化高速发展形势和法制还不健全、人们道德觉悟还不那么高的现实背景,出现了以上八个方面的盲目性。尽管这些盲目性只出现在局部地区、或者说是少数个人行为,但是正因为城市总体规划是第一资源,所以在这个环节发生错误影响就大了。总体规划错误就会导致建设错误,建设的错误往往是难以弥补的。

推荐控规修编申请书(推荐)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xx-20xx年)》,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因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冻结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的调增。

(二)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限制对各个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

(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

(四)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等经营性市政项目的规划修改,必须严格按照控规修改的程序进行。

(五)因优化规划布局、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方案以及更正规划成果(含控规修改成果)中规划地块边界、道路标高和线型、地下管线走向等内容,需要对控规进行维护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办理。

涉及对地块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修改程序如下:

(一)控规修改申请的提出

区人民政府申请对行政区域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按照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开发建设及居住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修改的理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控规修改初步方案(含所在控规范围内或相关控规范围用地布局、用地和建筑总量总体平衡方案)及意见等必要性论证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对所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征求储备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参照上述材料要求,直接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政府书面提出申请。

(二)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论证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论证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将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以及必要性论证材料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规划地段公示,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相关专家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回复申请单位。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文请示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论证需先修改总体规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

(三)控规修改方案的审查、审定和审批

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修改的意见编制控规修改方案,并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中,应当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对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并采取公告、听证等方式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就控规修改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因修改用地性质、容积率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后,按分级管理原则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控规修改均应报请市政府审批。对土地“招拍挂”前的控规修改,实行分级管理。

(一)修改后容积率在《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以内,容积率增加幅度不超过50%且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二)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50%以上2倍以下,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50万平方米以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三)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2倍以上,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由市政府市长审定。

(一)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控规修改,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上报审批前一律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

(二)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应建立不少于100人的专家库,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

(三)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召开控规修改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专家参会。

(四)每次专家评审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半数以上专家同意修改方案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五)市国土、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专委会专家委员会议。

(一)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阶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修改方案上报审批前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控规修改公告必须同时在当地两种主要报刊媒体报道,同时要在市规划局网站、规划展览馆、有关区政府政务公开场所和规划地段现场公告,向市民说明控规修改的有关情况。其中报刊媒体公告时间应该在3天以上。

(三)若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公示时多数利害关系人表示不同意修改的,应当依法组织召开由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一)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限期拆除。因建筑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的,对超面积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型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二)对擅自超出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但未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除补交土地综合价金及各种规费外,依法对超出部分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对擅自减少规划许可确定的配套设施或改变建筑立面设计等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划要求建设;否则,不予规划验收。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停止受理其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以提高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为工作出发点,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编制和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同时,在对控规修改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市规委会专家审查和公众参与的机制,提高规划修改的科学性。

市监察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编制和修改成果备察机制。

市国土、监察、审计、环保、园林等部门应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司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建设项目和建构物等)。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和规定程序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控规修改管理的办法。

推荐控规修编申请书(推荐)五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强化规划的刚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xx〕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綦江城区控规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区规划局要努力提高控规编制与修改的科学性,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四区一城”的要求,主动优化完善城区控规。控规修改要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健全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支撑、提升城市品质、注重城市设计、传承城市文脉、突出现代山水田园城市特色。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规。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土地用途、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规无法实施确需修改,且经区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区规划局会同区土地主管部门及所涉园城管委会共同研究,再依法进行控规修改;否则,应先由区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进行控规修改,修改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再依法对土地使用权重新通过招拍挂出让。

(二)禁止对已实施的綦江河、通惠河、沙溪河、登瀛河滨河绿地,翠屏山、龙脊山等重要山水廊道,公园绿地,重要广场用地的调减。严格限制对其他绿地与广场用地的修改。

(三)严格限制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的调减。

(四)限制对居住及商业商务用地的调增,并严格控制其调增计容建筑面积总规模。

控规修改分为强制性内容修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修改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以及纳入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修改内容不涉及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减少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不涉及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按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三)虽涉及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1.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

(1)根据专项论证、已批准的专业规划或城市设计,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园绿地或优化其空间布局的;

(2)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优化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布局,但不改变各类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的;

(3)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调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不改变主导用地性质,且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拟按划拨方式供应行政办公、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停车场等用地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规的;

(5)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的专业规划,修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导致用地边界及规划指标相应修改的;

(6)经专项论证,或区政府已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需对控规进行修改的(包含因市政工程项目修改导致公园绿地面积变化的);

(7)根据土地权属修正用地边界的;

(8)经区规划局研究后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的。

2.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

(1)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涉及多个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在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含平衡后单个地块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2)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在不改变各类用地面积、用途且满足相应规范的条件下,对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的位置进行优化修改的;

(3)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的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4)经论证,在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影响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线铺设及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过街建(构)筑物的;

(5)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用途用地的边界进行修正的。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申请对职权范围内的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控规修改的理由、诉求,并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按照前述管辖范围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提出书面请求,经论证同意后由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按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区政府确定需要对控规进行修改的,由区规划局直接办理。

2.办理

区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办理的,区规划局应当组织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区规划局报告区政府,并终止该控规修改。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区规划局将必要性论证意见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再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审查、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必要时,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控规修改方案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修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2)按照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开发建设及居住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后,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3)若涉及建设用地增减平衡的,应同步提交建设用地平衡方案;(4)其他必要性论证材料。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由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向区规划局提出修改申请,也可由区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2.办理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由区规划局组织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论证并征求意见,并将修改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说明修改理由、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有关情况、诉求等;(2)修改方案;(3)修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

(三)公示及公布

修改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控规修改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修改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控规修改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规划局应当及时公布控规修改成果。

(一)区规划局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控规修改论证。

(二)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专家咨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工作。

(三)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遵循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形象品质、促进产城融合等原则,同步加强城市空间形态研究,落实城市设计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同步进行空间组织形态论证:

1.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25%的;

2.城市景观轴线、门户地带、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风貌敏感区或其它有必要进行空间组织形态论证的区域。

(四)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的研究,涉及地下市政管线调整的,一并纳入控规修改内容。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应同步进行地下管线承载力论证,并将审定的评价结论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进行控制。

(五)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并将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进行控制。修改控规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1.旧城区改造、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单个用地地块容积率调整后3.0的;

2.控规修改导致地块周边主要交通流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停车配套设施减少20%及以上的;

3.在交通敏感区域新增大型场馆、交通换乘枢纽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

4.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一)对不符合控规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没收或拆除,具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停止受理其承接的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并纳入诚信管理,具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xx〕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控规修改申请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承担责任。

区规划局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加强控规修改后的成果入库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区规划局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区级主管部门,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东部新城管委会等园城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等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单位,有权机关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城区以外的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涉及市级有关平台公司储备用地的控规的编制与修改,对口的区级单位应征求市级有关平台公司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控规修改审批前需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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