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原告异议申请书 追加原告异议申请书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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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追加原告异议申请书(推荐)一

民族:xxxx职务:xx工作单位:xxxxxxxxxx

住址: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代理人:xxxxx

被申请人:姓名:xx性别:xx年龄:xx

民族:xx职务:xx工作单位:xxxxxxxxxx

住址: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为原告诉申请人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xxxxxxxxxx,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xxxx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推荐追加原告异议申请书(推荐)二

申请人:xxx,男,1975年08月06日生,回族,xx省xxx人,住xxx。身份证号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

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10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10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当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1年04月11日

推荐追加原告异议申请书(推荐)三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原告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实上,申请人与原告曾经存在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且至今仍偶有业务往来,但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申请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原告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与事实不符。

原告提交证据中涉及申请人部分与事实不符,加之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申请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涉及原告与被申请人的订货确认单、因申请人仅仅只是中间介绍人,所以无法确认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货物数量、付款情况等申请人也并不知情。

现仅仅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部分涉案货款的买卖合同相对人和实际收货人是__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公司也是__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买卖过程中仅仅是介绍人的身份。

以上事实,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订货确认单及__银行贷记通知中也可看出,具体如下:

__年 月 日订货确认单“送货地址”及“客户签字/盖章”均为__有限公司;

__年 月 日、__年 月 (因复印件无法看清)、__年 月 日__银行贷记通知的 “付款单位名称”均为__有限公司。

基于此,申请人并不是适格被告,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部分拖欠货款的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

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有限公司

__年 月 日

推荐追加原告异议申请书(推荐)四

申请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9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王民,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7号。联系电话:0851-5824329;0851-5960321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为申请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南方公司、贵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申请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南方公司、贵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争议房屋(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单元24层1号和6号房屋)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抵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望准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推荐追加原告异议申请书(推荐)五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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