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检验申请书 特种车辆审验(六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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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特种车辆检验申请书(推荐)一

1、大中型带人机械:主要是指施工现场的一些大型专人持证操作的机具,包括搅拌机和大型卷扬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

2、特种作业设备:主要是指一些涉及到特殊工种的机械,包含电焊机、气焊设备、电气操作设备等。

1、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福建省城乡建设厅发的特殊工种作业正式证书或临时操作证书,或者是持有其他省、直辖市以上资质单位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上岗之前必须经过施工单位组织的三级教育和特殊工种单独教育。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设备的性能和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懂得应急处理措施。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持有健康凭证。

5、从事与明火相关操作的人员必须向项目申请动火证,动火证一天一办,动火地点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证。

6、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天发生的情况和机器有无问题,与下一班人员作好交接工作。

7、施工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时,必须随时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其它施工人员的正确建议,不违章操作。

8、现场施工人员不随意接触与本工种无关的特种设备,不随意进出特种作业场合。

9、施工人员在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1、所有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安全问题后方可进行相关施工操作。

2、使用中正确操作机器,不生硬破坏机器,保持机器完好和完整性。

3、在操作完毕后对机器和设备进行相应的保养和维护,并进行作业环境的清理。

4、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机械的正常使用。

5、特种设备在暂时或长时间的不使用时,必须按照相应方法进行封存或保管

1、大、中、小型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是规范和要求允许使用范围之内的,严禁使用建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2、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检测合格证书和许可使用的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3、机械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以使用,同时管理人员必须在生产中做好检查和使用记录。

最新特种车辆检验申请书(推荐)二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最新特种车辆检验申请书(推荐)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

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被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最新特种车辆检验申请书(推荐)四

为了搞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叶县实际,特签订如下协议:

1、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充装、存储)单位在其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其经营活动,违者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2、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充装、存储)单位在其活动时,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及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必须接受当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随时随地的安全监督与检查,不得无故拒绝。

3、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充装、存储)单位在其活动时,必须根据根据的有关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其经营活动,杜绝先经营,后办证。

4、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充装、存储)单位在其活动时,使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充装、存储)单位在其活动时,必须参加定期检验,严禁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或不参加检验的设备投入使用。

6、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充装、存储)单位在其活动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

7、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向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充装、存储)单位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难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充装、存储)单位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反映,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8、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全心全意的为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充装、存储)单位搞好服务,积极认真的解决他们提出的有关问题。

年   月   日

最新特种车辆检验申请书(推荐)五

7月12~13日,市质量技监局召开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研讨会,总结和交流前阶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探讨和落实监察、检验、企业三方责任制,研究和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处负责人以及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分管局长参加会议,市质量技监局杨江波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杨江波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三方安全责任,要根据不同时期以及一些重要时段,对重点场所和重要设备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本市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下一阶段,要重点开展“码头吊”专项整治以及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和完成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

具体情况,交流了上半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尤其是在上合组织峰会以及重要节日期间,各区县进一步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力度,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本市特种设备的安全,为构建平安社会作出了贡献。在会上,各区县交流开展“码头吊的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同时为解决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探讨。部分区县还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管理进行交流。

围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孙永安处长在会上提出要打好市府实事和专项整治战役,完善动态管理体系和建立安全责任制。对重要设备实行重点监察,要拉得出,打得响,制订一套完备的应急预案。

最后,杨江波副局长作重要发言。在听了大家了交流发言和肯定本次会议后,就下半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要求。

1.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三方安全责任;

2.根据不同时期以及一些重要时段,对重点场所和重要设备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本市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

3.开展“码头吊”专项整治以及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

4.全面推进和完成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

最新特种车辆检验申请书(推荐)六

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对使用的电梯、立体车库等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责任制度,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承诺确保不发生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不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特种设备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

三、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或其他登记信息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定三十日办理变更登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使用时确保特种设备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立体车库等特种设备。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继续使用。充分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电梯维保单位履行维保义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听取维保单位意见,需要整改、维修或更换部件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予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七、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不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以上承诺如有违背,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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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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