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转移通知范文(通用16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1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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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反思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如何保持积极的心态,面对挫折和压力?下面是一些参考资料,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医保转移通知篇一

乡党委、乡政府非常重视社保医保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督促干部职工按照比例及时上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了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按时征缴,解决干部职工后顾之忧。

在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村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我乡的社保医保工作开展非常顺利。

医疗保险金征缴情况:2007年共参保50人,征缴医疗保险金11824元,2008年48人18186元,2009年48人21108元,2010年47人24004元。今年1月至4月参保55人,征缴医疗保险金27294元。

失业保险金征缴情况:2007年共征缴失业保险金317元,2008年673元,2009年571元,2010年1181元。合作医疗情况:2011年全乡应参加农村合作医疗23689人,实际参加22550人,参保率达95.2%。广大群众切实享受到了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杜绝了群众因病返贫、看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搞好我乡的社保医保工作,积极维护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推动全乡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医保转移通知篇二

上海市闸北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兹证明***先生(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单位现因工作需要,外派***先生(身份证号码******),至安徽省芜湖市从事市场拓展工作,为期1年。故申请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望接洽!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8日。

医保转移通知篇三

201月1日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1月1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允许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齐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直至亡故为止。

本市2015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相关参保缴费政策实行“三年”过渡期,一是过渡期内年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申领老年人生活补助;二是过渡期内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以上两项政策将于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市人社局特别提醒,未参保缴费的居民,要把握好参保缴费时限,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时享受政府惠民利民政策。

医保转移通知篇四

医院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x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规范我院医保住院患者的管理,结合目前医保执行情况,现强调以下几点:

一、“刷卡”问题:参保患者住院当天必须“刷卡”登记身份,如因特殊情况(如急救、抢救)不能及时刷卡者,必须在三日内进行补刷。确有特殊情况超出三日的,须报院医保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电话:xxxx-xxxxxxxx),再须报社保处,再经市社保处审核后方可补刷,否则市社保处将扣除医保统筹报销的部分。

二、“挂床”问题: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必须在院治疗,市社保处稽查小组发现病员上午一次不在院,下午两次不在院的,如无合理原因的,均认定为挂床住院,市社保处将扣除医保统筹报销的部分。

三、“结账”问题:参保人员出院时,必须在出院当日办理“出院结账”,不按规定办理“出院结账”的,特殊情况须报本院医保专管人员。否则一经查实,市社保处将扣除医保统筹报销的部分。

四、医保统筹报销扣除部分,除扣除科室收入外,将于责任医生绩效挂钩。

五、院医保管理员日常应加强监督、检查。

以上几点希各科室遵照执行,确保我院医保管理工作健康有

序运行。

xxxx年xx月xx日

抄送:xxx社会保险管理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医疗保险政策和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为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方便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历史信息,加强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住院费用)的管理,自2004年9月1日起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北京市医疗保险医疗端外挂接口》2.60版),实现了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信息的"上传下载"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责成专人负责,及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外挂接口》软件2.60版补丁使用说明"的要求严格执行。

(一)在参保人员住院当日,要核实其是否足额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于当日上传参保人员住院基本信息。

(二)在为参保人员结算住院费用时,必须下载其历史交易信息,并严格核对下载的'信息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记载是否一致。不相符时应查清核实后再进行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结算其住院费用,结算后当日上传结算交易信息。

后方可审核结算。

(一)系统中无《手册》登记的数据,必须与未上传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取得联系或查找其他原因,待信息上传后,再进行审核结算。

(二)系统中多于《手册》登记的数据,需要与已上传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补记《手册》后再进行审核结算。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重视信息的上传下载工作,认真查对核实参保人员历史交易信息。未按要求操作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将依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由责任方负责。

医保转移通知篇五

我省户籍考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读书期间参加由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所取得的成绩转入我省,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转移管理系统,全程网上办理考试成绩转移手续(转入流程详见附件1)。我院不受理非我省户籍考生成绩转入申请。

(一)考生网上申请。,我院将开放“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转移管理系统”(网址:http:///xyspzr;考生也可以通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首页“报名报考”条目进入“高中学考—考生成绩转入”)。各市招生办(考试中心、考试院,以下统称招生办)应通知有关考生在此期间自行登录系统,按要求在网上提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全部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成绩转入申请并确认。逾期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成绩只作为学生普通高中毕业的依据之一,不作为春季高考依学考成绩录取高职院校的依据。

(二)考生提交相关材料。考生在网上提交本人身份证、我省户口簿(有户主页和本人页,下同)及高中学考成绩证书(成绩证书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下同)等相关材料的pdf文件,并在网上确认签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填写的全部信息以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没有隐瞒或虚构任何事实,也没有造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县级招生办受理并公示。2023年1月6日至18日,县(区、市,下称县)级招生办受理并公示。县级招生办、中学登录“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转移管理系统”,使用“数据维护”菜单下的“考生成绩转入审核”,根据考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在网上办理成绩转入初审手续。要认真核实有关材料,考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受理。同时公示考生提供的有关信息,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接到举报的要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市招生办复审。各市招生办在2023年2月21日前登录“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转移管理系统”,使用“数据维护”菜单下的“考生成绩转入审核”,复审县级招生办初审合格的考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确认考生申请转入的成绩按规定等级填报(成绩等级转换表详见附件3)。

(五)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我院根据有关规定网上审核考生成绩转入申请,于2023年3月28日前在网上公布审核结果。考生可进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经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于3月31日至5月20日自行下载并打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证书”。逾期系统关闭后将不能下载并打印证书,但不影响已转入的成绩在招生中的使用。

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转入成绩能否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以当年高考招生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医保转移通知篇六

4、社保中心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回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回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需要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一并转移。

5、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相应转移资金后,完成保险关系接续。

在多地建立社保关系,容易出现中断缴费,建议在各参保地按时缴费,如存在中断缴费,为防止重复缴费,建议在社保缴费归并后一并补缴。

目前,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频繁,因户籍地、参保地不一致,使得社保转移问题变得较为复杂。养老待遇领取地原则上是户籍所在地,但如在非户籍地参保缴费满10年,又可选择参保地作为待遇领取地。因此,建议参保人员在没有确定待遇领取地之前,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待最后确定了待遇领取地后,再归集到一起。同时,对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要及时掌握并保管好相关缴费凭证,以免日后办理社保关系接续转移时出现麻烦和问题。

随着改革户籍制度,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打破就业壁垒等政策的逐步宽松与放开,人员的流动性也不在不断加剧,国家为了进一步适应这种状况,也在不断调整各种政策。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一政策、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可互转。跨省转移须将社保基金连同社保关系、缴费年限一起转移,省内转移只转社保关系和缴费年限。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所在省份的《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对于更换工作地的人员,可以不必急着转移社保关系,因为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关系不会注销,社保机构会记录并保存其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可在确定了退休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合并手续。

一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跨省转移主要针对跨省就业人员,而对于像退休人员无单位接收,那么退休异地医疗保险怎么转移呢?事实上,根据国家的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即如果某员工每月交费基数是5000元,那么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是1000元,个人交纳额为400元。转移时,他可以把社会统筹的60%(即600元)、个人账户的全额400元全部转移。

(一)适合对象的参保人员。

1、参保单位派驻外地工作的;

2、参保的离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外地的;

3、在外地就业,以个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在参保的;

4、参加未成年人医保,随父、母长期居住外地的;

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随子、女长期居住外地的。

(二)办理医疗报备的程序。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三)办理窗口。

按市、区分工管理办法,市社保机构管辖的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市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33、34号柜台办理;区社保机构管辖的参保单位的参保,以及异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且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就近由区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确认的报备手续。须在省内异地就医,可申请办理全省异地就医卡的,经确认报备手续后,参保人员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33、34号柜台确认后,再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四)异地医保转移流程。

异地医保转移申请流程:

1、申请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社保关系;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转移通知篇七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重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生成绩转入审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2023年的成绩转入审核工作。各考生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及时跟踪成绩转入转出结果。

联系部门:考招二处。

3.外省与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等级转换表。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10月28日。

医保转移通知篇八

在同一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国实行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明细、个人账户信息等。

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是适应人口流动需要、保障流动人员医保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v^中央^v^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v^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中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作为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国家医保局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纳入2021年“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为做好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不断提升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国家医保局出台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问题,分为六章,即总则、范围对象、转移接续申请、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待遇衔接、附则,共十七条,并附两张流程图、一张表单。

《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医保转移通知篇九

3月31日晚间,天津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另外,在天津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同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另外,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医保转移通知篇十

  第十四条在同一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明细、个人账户信息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图。

  2.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流程图。

  3.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

医保转移通知篇十一

2017年重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最高350元,比2016年高70元。昨日,重庆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对2017年有关参保缴费政策进行了解读。

个人缴费标准涨了。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及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较今年均有上涨。

2017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40元/人・年、二档35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30元和7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适用于在今年9月至2017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参保人。2017年7月至9月参保缴费的,一、二档每人每年还将加收财政补助标准。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30元和80元。同时,城乡居民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仍按2016年80元/人标准执行。

新生儿参保需出生90日内办理。

据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是针对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以及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017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要注意的是,参加我市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同,缴费时间不同。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7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

大学生缴费时间为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而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参保缴费后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2017年3月1日后缴费,9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记者了解到,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7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2017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17年12月31日。在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2017年12月31日。

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不连续参保,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2016年的额度为每人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需要注意的是: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属于居民医保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

还可享受哪些报销?

可定点在基层医疗机构按比例报销100元。

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和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在享受门诊定额包干报销基础上,还可享受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其报销标准为:在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一级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并发生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的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100元/人;未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60元/人。

大学生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的普通门诊按100元/人定额标准由其单位所属的内部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及报销限额等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社局提醒,参保人员对我市居民医保政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市人力社保热线电话12333。

目前参保后能报销多少?

计算办法:报销金额=(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门槛费)报销比例。

提高。

2017年6月。

参保缴费的。

一档140元/人・年。

二档350元/人・年。

2017年。

参保缴费的。

一、二档每人每年还将加收财政补助标准。

目前全年报销。

封顶线。

一档8万元。

二档12万元。

1.2016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2.2017年或将启动实施医保整合最新消息。

3.2016年泸州建议稳定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最新消息。

5.2016浅析医保整合方案:体现均等化。

医保转移通知篇十二

各单位经办人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了保障参保员工及时拿到医保卡、享受医保待遇,请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在每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登录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在“通知公告”栏目中打开“**年*月领取新增人员医保卡的通知”,点击附件,按单位编号查询本单位新增人员医保卡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带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市人社局1410、1413房间领取。

目前,2017年02月之前产生的医保卡仍有很多单位未及时领回去,名单附后,请单位经办人尽快到市人社局1410、1413房间领取并发放至参保人员手中。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在市人社局二楼大厅34号窗口领取。

附件:

医保转移通知篇十三

[摘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怎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呢?本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异地参保人员在其他统筹地区停止参保后在本市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或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停保后在其他统筹地区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退休后,其医保关系不能转移。

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流程如下:

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以下简称《转移表》),带上《转移表》至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持加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的《转移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如果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出手续,带上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及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和本地医保缴费年限证明手续。

[职工医疗保险转移]。

医保转移通知篇十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按年缴费。个人缴费共分为十个档次,最低档每年缴费600元,最高档每年缴费3300元,缴费各档之间档差300元。参保居民可以自行选择每年的缴费档次。在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档次分别给予补贴,最低档每年补贴60元,最高档每年补贴150元,补贴各档之间档差10元。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参保居民个人所有。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亡故为止。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为261元,全部由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后由政府继续保障支付。对于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两项制度可以相互转换、有效衔接。

自本市率先建立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政策不断完善,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相关参保缴费政策实行“三年”过渡期,一是过渡期内年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申领老年人生活补助;二是过渡期内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以上两项政策将于1月1日停止执行,即2018年1月1日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医保转移通知篇十五

政策原文:

通知中明确医保转移待遇衔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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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转移通知篇十六

黄石医保新政7月1日正式实施,新政规定了医保卡可给亲属使用,下面是详细内容。

昨日,记者从黄石市人社局获悉,黄石市出台了《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1号)(以下简称“1号文”)。试行两年多来,职工医保制度运行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该市对“1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出台了《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新办法”在原“1号文”的基础上,除对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局部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完善,主要概括为“三规范”、“三放宽”、“二提高”、“一减轻”。

医保卡可给亲属使用,余额可继承。

新办法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新办法”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

同时,“新办法”明确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如参保人员退休异地安置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另外,新办法放宽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新办法”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例如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急诊、抢救等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续(补)缴期延至6个月。

据介绍,为方便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新办法”将欠费续保、中断补缴期限,由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6个月,凡在6个月内续缴或补缴的,均视为连续缴费,有利于参保人员连续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首次参保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的,从缴费的第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身份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的第4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从中断缴费的第2个月起中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按规定补缴的,从补缴的第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满6个月,缴费期满后超过6个月未缴费的,认定为中断缴费(缴费期满后6个月内续缴或补缴的,视同为连续缴费,可连续享受待遇),中断缴费后,个人可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缴费比例为8%,从足额补缴的第4个月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不补缴的,从再次按规定缴费的第4个月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报销计算更科学。

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调整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计算方法,与“1号文”的计算方法相比,“新办法”更加科学。例如,按照新方法测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综合报销平均水平,较原来提高了6个百分点。

新办法还提高了补充医保的保障能力。补充医保包括职工大额医疗统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险种。“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一年内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或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由补充医保按规定支付,这一规定进一步提升了重大疾病患者报销水平,也为今后制定补充医保具体规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医保补缴年限可算实际缴费年限。

“此次新办法修订规范了缴费基数的核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由本单位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同时,本统筹地区外转入、初次就业、再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起薪当月工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新办法还规范了缴费年限的认定。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其中,“1号文”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由国家认定的.工龄或军龄组成。“新办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将3月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新办法”明确了实际缴费年限包括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年限、在异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规定了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困难企业可缓缴6个月医保费。

据悉,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最长可缓缴6个月的医保费,缓缴期内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对参保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根据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原因,由相应的责任方继续缴费。例如,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缴费的,由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由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强制用人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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