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鉴定申请书汇总 非法采矿判决书范本(五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06: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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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鉴定申请书汇总一

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市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发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3.5万元/月计算)和经济补偿金(按照工资的25%计算);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_________年1月至_________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_________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_________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以下简称“_____”)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_____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38.5万元的二倍工资。

_________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12.2.4.3条和_____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20_________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_____,依法支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_____院

申请人(签字):

日期:

非法采矿鉴定申请书汇总二

转让方: ,住所:

受让方: ,住所: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 。

3.本合同转让的技术授权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受让方可以在 年内在 地区 技术领域运用本非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 。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指标: 。

5.受让方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数额为人民币 元,应按下列日期(或分期)支付: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①合同生效后 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元;②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 年内按产值(或者销售额/利润)的 %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 月 日前。)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6.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

本合同期满后 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

7.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让与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9.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并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本非专利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主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10.侵权风险责任的承担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承担 %。

11.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应(以下三项择一)

①提请 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解),对调处(解)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提请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2.其他未尽事宜,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由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补充。补充协

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使用的有关名词和术语

(1)非专利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know-how),是指在国内外尚未公开、在国内未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等方面的技术。

(2)技术资料——指全部与该非专利技术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3)合同产品——指受让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非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

(4)技术服务——指转让方为受让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5)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6)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7)后续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8)独占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任何受让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9)排他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受让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10)普通使用许可——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同时,转让方保留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转让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由转让方、受让方和中介单位各执一份(当事人有担保人的,每一担保人可另执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转让方担保人: (盖章)

受让方担保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非法采矿鉴定申请书汇总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我行集中时间重点开展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各部室各部门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行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在排查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按照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我行进行详细排查。

一是为严厉打击非金融机构发布的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上级单位。采取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广大客户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二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为方便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在我行在大厅设置举报电话,对举报人进行保密承诺。我行设立了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布了举报电话做到非法集资无可乘之机。

三是侧重媒体宣传,全员参与。为此,通过宣传页、led屏幕滚动播放向当地群众公告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危害性,以此提高自我鉴别能力,引导群众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在清理整顿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为防止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我行将继续不断的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其遏止到萌芽状态,防止死灰复燃。

非法采矿鉴定申请书汇总四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维护银行业资金安全和良好声誉,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我行在全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为切实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总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行干部职工学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8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民计民生、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总行成立了以分管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协调、督促各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各支行也成立了以基层支行领导班子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支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小组,总行办公室是各支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宣传教育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

根据宣传教育活动目标,将受众对象分为社会公众、支行内部员工两个宣传群体分别展开宣传。

(一)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我行从实际出发,选择了三种宣传手段::投入较经济、投放时间较长的的社区宣传窗;内容直观明显的led字幕(未设置led显示屏的单位专门制作了横幅);互动效果较好、可深入沟通的现场宣传。

一是静态宣传。在社区宣传窗的编排上,从“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相关分类”、“常见手段”、“法律处罚”“典型案例”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表述,每月更换新的内容,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向观看者宣传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了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在宣传板的设计上加入了我行标识元素,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的同时,还提升了我行知名度。

二是现场主题活动宣传。除平面静态宣传方式外,我行还组织人员开展了以“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普及理财知识”为主题的现场宣传活动,当天制作8块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6幅,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接受咨询180余人次,活动吸引了较多社区居民的驻足,我行人员向前来问询的居民分发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页,并讲解了选取正规理财渠道与途径的重要性。

三是清理非法广告,净化金融环境。动员全行员工,特别是基层网点的员工,认真排查本网点附近是否有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等非法广告信息,并对非法广告进行清除,共清除墙面非法小广告9处,非法广告名片12张,有效净化了金融网点环境。

通过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客户和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初步了解,增强了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在活动中,共设置社区宣传窗12个、悬挂宣传条幅26条、展板144块、电子显示屏宣传18块,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针对内部职工的宣传

一是在办公场所内的宣传窗里开设了“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专栏。强调宣传了我行对参与非法集资员工的处罚措施。宣传专栏共计选取了8个银行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通过非法集资人员最终被绳之以法、事业与生活遭受惨重打击的现实后果教育每一位员工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是加强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我行内部网站,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

三是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向全行员工普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员工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约束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员工进行小组讨论,结合工作实际,从员工所处部门、岗位等实际出发,就如何遵守和落实“禁令”、有效预防和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和交流,以此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员工自觉远离和杜绝参与非法集资。

一是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渗透到员工动态管理中。着力防范员工异常行为引发的各类风险;同时,切实加强员工合规案防教育,通过开展禁止性条款学习、案例剖析教育、职业操守教育等措施,进一步夯实案防的思想基础。

二是继续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作为常抓不懈的工作,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

非法采矿鉴定申请书汇总五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中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此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提高的同时,也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国务院于2021年5月21日也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转让股权、债权、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形式予以查处。所以,此次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修改主要也是为了适应上位法和行政法规的修改而进行的。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本次修改有如下亮点值得特别的关注。

1、进一步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这个时间点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条对于平台公司高管和投资人都是一条好消息,对于平台公司高管来说,只要在提起公诉前努力对平台公司的外债进行追索,就有希望不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而对于投资人来说,挽回损失需要平台公司高管的积极配合,这一条规定给了平台高管积极配合的动力,双方配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于有希望完成清退的平台公司,也会对平台高管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且会给一个比较长的处置债权的时间,以便于尽可能的在提起公诉前完成资产的清退,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另外对于那种全部退赔希望不大的平台公司,也给予平台高管一个较为宽松的悔过情节,即,只要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进行退赃退赔的,都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此条规定,其实也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把退赔追赃明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对待了。在笔者最近办理的诸多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多地司法机关明确称只要将在平台公司取得的资金进行退赔的,将有很大希望判处缓刑,情节轻微的也可以直接不予起诉。

这些变化,相比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最早在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主要关注的是打击犯罪,经常是一立案便对平台公司进行全部的资产冻结,导致平台公司直接停止运营。而作为平台公司,主要资产主要是债权类资产,如此,这些债权便无人处理,无人索要,慢慢变成一堆烂账,最后即使经过漫长的刑事程序对平台公司给予了刑事处罚,但是此时平台公司的债权类资产也面临债务人跑路,或者是因为法院无法代替平台公司去追债,而平台公司高管均被送进了监狱,导致这些债权无人追索,慢慢都烂掉了。

所以,自2017年开始,我们团队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首创并践行“审前资产处置”的非吸平台一揽子解决方式,不但帮助非吸平台的高管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还能够尽量挽回投资人的损失。当时我们的办案方式取得了多家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引起了金融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注。

在后续立法修改时,也吸收了我们这种在提起公诉前,对平台的资产、债权、物权先行进行处置后清偿投资人的操作方式,并据此可以对平台公司高管给予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方式。

2、提高了非吸案件的入罪底线。

在之前的司法解释中,对非吸案件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此次修改后非吸案件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将定罪幅度直接全部按之前单位犯罪的起点予以入罪。即单独符合100万、150人和50万以上损失这些条件才可以以刑法予以评价。虽然非吸的大案动辄就是几千上亿的资金规模,这个规定对于大的平台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对于笔者之前经历过的那种只吸收了几十万,便被司法机关定罪的案件来说,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当然,本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意味着行为本身不违法,如果符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相关案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按照上述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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