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社部门写用人申请范文 如何写用人申请(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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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向人社部门写用人申请范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条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___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保险。

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未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推荐向人社部门写用人申请范文二

本人于2月被区人大会任命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按照区人大会的要求,现就任职以来依法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特点是系统性、法规性、政策性较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包括《公务员管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执行是否到位,决定着人社工作水平的高低。上任以来,我一直按照“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司法”的原则与要求开展工作。

一是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到任第一项工作就是钻研业务法律,收集了与人社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仔细研读,详细了解了人社工作的法律框架和体系。年中参加了市里组织的干部培训,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了集中学习,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了依法行政的规律和方法,提高了自身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利用每周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要求各股、办长带头讲解业务,切实提高了干部职工依法履职的能力。目前,已开展业务讲解班5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班5期。

四是坚持严格执法。认真开展了劳动领域执法宣传和检查活动,深入企业和农村、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活动12次,系统宣讲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与农牧民工、基层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基层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先后开展了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建筑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共检查用人单位500余户,有效提高了各单位用工规范程度。

二、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区人大开展工作

向人大及其会报告工作,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是做好下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保证。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监督意见、建议,今年按时办理、答复了人大代表议案4件,特别是全力配合区人大会对全区城(无业居民)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陪同视察了哈业胡同镇和阿嘎如泰苏木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居民群众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进行了座谈,汇报了全区养老保险运行情况,使整个调研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调研后,针对人大会提出的“认识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等四个方面问题,我代表全局进行了表态发言,并在当天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改进措施,确保了各项意见和建议全面落实。

三、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各项业务工作

今年是人社局大事多、任务重的一年,一年来,团结和带领干部职工以“抓管理、上水平”工作思路为引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各项业务工作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人事人才工作取得突破

一是人才队伍建设进展良好。不断夯实人才工作基础。开展了人才资源状况调查、向区委会汇报了人才工作基本情况、与昆区、青山、东河人社局学习交流了人事人才工作经验,为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扎实开展人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培训、新招聘人员入职培训、先后推荐区内干部参加市级对应培训班10多期,累计培训干部职工1200余人,大幅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全面加大人才引进、选拔力度。为卫生系统聘用了知名胸外科专家、博士徐瑞剑,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力量进一步加强;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完成了辅警招考,共招录辅警82名,进一步充实壮大了我区治安队伍力量;按照千名人才战略计划要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招考工作人员100名,为小学、幼儿园招考教师50名,招考人数历年最多,为我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是人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深入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真开展绩效工资改革后续工作,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制定了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实施细则,保证了绩效工资规范实施;及时审批各项工资和离退休待遇,规范、准确的完成了机关、事业人员晋升薪级工资审批、1998年自由职业者退休审批、二轮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审批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等工作,受到了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稳步实施职称制度改革。严把资格审查关,圆满完成了全区职称评审初审、申报和专业技术人员二轮聘用工作,共聘用2459人,人适其岗、量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体系和聘用机制进一步优化。三是年度考核工作全面完成。共考核公务员507名,评优88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11名,评优436名。通过褒先奖优,有效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四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稳步开展。扎实开展了公务员素质建设年活动、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活动,极大激发了公务员创先争优的意识。不断推进公务员信息化管理,建立了公务员信息库。

严格实施公务员职位管理,及时、规范的完成了公务员职务变动和提任领导职务备案等工作。五是人事民生工作扎实开展。认真开展社区民生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向基层单位分派了58名大学生,为服务我区的大学生发放补贴128万多元,保证了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积极组织军转安置解困工作,多方协调,为2名军转干部落实了工作单位,对3名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进行了慰问、发放了慰问金,切实传递、落实了党和政府对军转干部的关怀。

(二)就业服务工作全面提升

全面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截至目前,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36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73%,低于全年目标任务0.07个百分点。一是强化技能提升就业。针对就业需求,开办家政服务专项技能培训等实效性强的技能培训班40期,培训各类学员2928人,提升了参训学员的就业技能水平。二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不断加大创业服务力度,开展了创业服务下基层活动,参加了创业就业展示洽谈会,积极筹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更加凸显。今年累计举办创业培训班37期,培训创业人员911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986万元,实现成功创业566人,带动就业2038人。三是做好对接促进就业。

开展了“春风行动”、“校园专场招聘”等大型专场招聘活动,依托劳动力市场每周定期举办招聘会,实现了就业机会推荐服务的常态化和长效化,截止目前,已举办招聘会34场,提供就业岗位8798个,达成就业意向4555人。四是加强帮扶援助就业。认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深入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242人,发放社保补贴547.64万元,公岗安置20余人,切实发挥了职能部门应有作用,帮助就业困难群体解决了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难题。五是拓宽渠道强化就业。

借助家庭服务业就业容纳能力强的特点,将家庭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量的新渠道,加大扶持力度。目前,我区已通过市局认定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3家、家庭服务工作站2家,组织了16期家庭服务培训班,累计培训学员735人,为家庭服务业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开局。六是建立市场规范劳务管理。建立了xx市xx区劳务市场,配备了服务设施,劳务管理规范化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三)社会保险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五险参保工作稳步推进。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不断加大扩面力度,各项保险参保工作进展顺利。截止11月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分别参保20369人、30639人、16936人、39404人、9620人、11550人、14302人,完成年目标任务的96.9%、102.1%、100.5%、135.9%、99.5%、110%、100.1%。

二是各项待遇及时落实。截止到11月底,共为3638名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12537万元;为931名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610.88万元;累计为1512人报销医保费用、为115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为41人上报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工作全面惠及到了基层人民群众。

三是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重新制定了xx区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为试点开展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目前已为我区3018名失地农民进行了养老保险费测算;将全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能力;解决了炮厂、地毯厂历史遗留问题,期间做了大量政策梳理、档案查找、缴费信息核对等工作,特别是积极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协调,为100多名退休人员免去养老保险滞纳金,为我区节省资金达到1000余万元。

四是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完成。调整过程中稳慎应对突发上访事件,制定了应急方案,建立了24小时值班制度和区、镇、平台三级联动防控机制,切实做到了稳控化解在基层,使我区成为市四区中唯一实现零上访的旗县区。调整后人均月增资177元。五是经办能力进一步提升。完成了“社会保险三版系统”上线数据清理工作,核对、清理问题数据5271条,社保系统规范运行的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面加强。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健全了劳动保障监察目标责任制、分片包干负责制、首席办案监察员等相关制度,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区的大监察格局。积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普及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xx余份,接待法规咨询400余人次,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及依法维权意识深入人心。不断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贯彻《社会保险法》专项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共检查用人单位482户,补签劳动合同6000余份,有效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积极应对和处理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牵头成立了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队,开展了农牧民工工资拖欠情况专项排查,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取得了较大突破,目前已处理农牧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63件,追缴工资款8935万元,惠及农牧民工6144人,为构建和谐作出了突出贡献。二是劳动仲裁工作稳步推进。严格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成立劳动仲裁院,执行重大案件领导挂牌督办、亲自参与的仲裁工作制度,切实提高了仲裁质量,保证了仲裁结果公平公正。截止目前,共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53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388.5万元。

(五)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贴心到位

深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积极营造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服务氛围,对退休人员、各社区的活动场所进行了摸底调研、为退管中心艺术团添置了排练设施、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了消夏艺术节、与老干局合办了“退休人员书法、绘画作品展”等活动,极大丰富了退休人员生活。认真传达、落实各项政策待遇,为58名来访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为81名代管人员报销医药费、对390余名退休干部进行了慰问,使退休人员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六)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提高

结合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和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精神和要求,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为目的,在全系统确立了“抓管理、上水平”的工作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

一是加强系统内部硬件设施配置。全系统配备了视频管理系统、各楼层设置了指示标识、局机关各股、办和各二级单位制作并公开了业务办理流程图、劳动力市场大厅、社保大厅配备了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印制了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实现了挂牌上岗,各单位的硬件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是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在全系统实施了规范的考勤制度,配套出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工作人员工作问责办法》,制度制约力度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行为规范程度有了明显改善。

三是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为进一步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建立了全区合同制工作人员数据库、未备案科级干部数据库、提高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数据库,进一步夯实了人社工作的业务数据基础。

(七)党风廉政工作收到实效

人社局业务多,对应业务风险点也较多。到任以来,时时心存敬畏,严格廉洁自律,始终坚守党纪国法,做到了防微杜渐。个人方面,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工作时间不饮酒、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带头封存公车、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杜绝公款吃喝、送礼等违规违纪事项,做到了阳光行政、阳光履职,带头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环境。单位作风建设方面,开展了“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活动,召开了动员会、制定了活动总体方案、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了专题民主生活会,特别是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制定了整改措施、处理了违规违纪职工,营造了规范有序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使我局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有了很大改观。

廉政建设方面,坚持开展和完善惩防体系,要求全系统各单位根据业务情况建立了廉政风险点并每月排查、领导班子坚持每季度检查,使风险防范工作落到了实处,各项业务工作没有发生廉政问题,就业、社保基金也顺利通过自治区审计并受到表扬。指导局纪委与中层干部定时开展廉政教育,系统学习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警示片》、与环节干部进行了廉政谈话,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总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均取得了积极进展。今后,我将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争取为我区人社事业发展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推荐向人社部门写用人申请范文三

第一条 为掩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则。

第二条 本社由xx村书记娄等人发起,于x年3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村养猪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注法人代表兼理事长】

本社住所:xx镇xx村.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配合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志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立谋划,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物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与农业生产谋划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从各处买进、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谋划者生产的产物;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谋划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度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合法取患上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产业,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产业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产业均等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元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当局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当局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度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配置装备摆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谋划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生产谋划,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则,履行本章则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谋划活动的企业、事业单元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患上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元不患上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则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它前提,如:具有一定的生产谋划规模或谋划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商品猪50头母猪达到10以上,……等。】

第十条 凡切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处理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经由过程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谋划设施;

(三)按照本章则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则、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集会决议、监事会集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则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2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3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决策等事项【注:如,重大产业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谋划活动中的其它事项】决策方面,至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患上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应变机智,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集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则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踊跃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尺度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力,谋求配合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谋划设施,掩护本社成员共有产业;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配合利益的活动;

(六)不患上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患上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闭幕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版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竣事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谋划盈余,按照本章则规定返还其响应的盈余所患上;如谋划亏损,扣减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该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切合法律及本章则规定的前提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经由过程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经由过程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响应的盈余所患上。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响应赔偿。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尺度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谋划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处理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产业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谋划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谋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目、资格、报酬和法定期限;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10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它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法定期限1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6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郭志强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集会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旬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按刻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理。一名成员至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由过程;对修改本社章则,改酿成员出资尺度,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经由过程。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应变机智,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则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切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法定期限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集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查抄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划一。

(六)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法定期限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谋划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处理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处理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类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产业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集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成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赞成见时,其意见记入集会记录并署名。理事会集会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司理和百分之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司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谋划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谋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谋划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谋划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谋划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给以的其它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司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司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患上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患上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则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赞成,将本社资金假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钱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司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患上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谋划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局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30日财务按期公然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患上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则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度搀扶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钱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物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它产业权利作价出资,但不患上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谋划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产业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钱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钱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钱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划一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司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它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谋划、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和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5。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则规定的要领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闭幕、破产清理时,由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产业,不患上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度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减生产谋划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

(二)按首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和本社接受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产业均等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产业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新郑市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产业作响应分割,并自分立即处决议作出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告竣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闭幕: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闭幕;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闭幕;

(四)因不成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谋划;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打消;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闭幕的,在闭幕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理组接管本社,开始闭幕清理。逾期未能组成清理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理组进行清理。

第四十九条 清理组负责处理与清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产业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产业,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理竣事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理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理组自成立起旬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产业优先支付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理方案分配剩余产业。

清理方案须经成员大会经由过程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产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二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该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旬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集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布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本章则由设立大会表决经由过程,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则,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改订,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则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推荐向人社部门写用人申请范文四

1、未到清明万众悲,英雄扑火去难回。宁祈烈士无名老,不愿青山又几碑。

2、青山埋忠骨,史册载功勋。革命先烈浩气长存、永垂不朽!

3、清明时节,慎终追远。

4、致敬我们伟大的“逆行者”,逝者安息,一路走好。

5、雄碑耸立,是你们大的身影;溪水长流,是你们不朽的心灵;松柏的长青,是你们长存的浩气;蓝天白云,是你们英魂的栖地。

6、先烈永不忘,立志更坚強。复兴中华路,每逢清明祭祖忙,思念先烈感衷肠。仁义忠孝是祖国,迎来盛世好时光。

7、山清水秀风光好,月明星稀祭扫多。春风已解千层雪,后辈难忘先烈恩!

8、死士为家国,先贤贡绝才。今朝磨利剑,鬼怪莫轻来。

9、英雄业绩垂千古,豪杰春香草美人。热血沸腾云驾雾,为国捐躯争光辉。人民英雄纪念碑,立下功勋永承传。今逢清明天河图,白花万束哀思君。

10、逆风输出,绝境翻盘;幸得有你,山河无恙!

11、无怨无悔,当仁不让。

12、愿生者奋发,往后的每一个四季流转,不忘使命,奋勇向前。

13、又是清明祭祀时,飘落他乡欲断魂。只见枯草没荒冢,不见冢上添新泥。

14、又是一年的清明,又是一年的雨季,英烈之心永垂,英烈之魂不朽,泪水为你们而流,烈士永在心中!

15、向英雄致敬,一路走好。逝者安息,精神长存。

16、我们不会辜负你们的厚望,将再度继承你们的事业,我将用自己满腔的热血,来好好的热爱。

17、雨过清明,哀悼英雄;缅怀先辈,用心遥祭。

18、不忘记战士,不忘记过往,逝去的英雄永远停留在人民的心中。

19、赤心战魍魉,年损数百人。又逢清明时,新雨盖旧城。

20、怀着崇高的敬意,去祭奠革命先烈,向他们学习。

21、三月陵园白蕾新,清明撒酒祭贤人。追思英烈好战友,不禁潸然泪湿襟。昔日野外练生存,露宿戈壁沐山林。生死兄弟今难忘,烈士英名永在心。

22、我们现在的生活是你们用生命换来的,虽然您们已经不在了,但是您们永远活在我们的心中。

23、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先人殷红的血色亦已褪去,后辈划开的泪痕挥散难觅。今存下的唯洁净的丰碑,与参天古木。

24、不忘牺牲为国殇,而今民富国强盛。巍巍青山作见证,鲜红旗帜血铸成!

25、你用行动证明了你自已,你用精神铸就了一座丰碑,安息吧,我的英雄,我们会在你的精神鼓舞下,勇往直前。

26、清明节,感谢英雄,致敬英雄,谢谢你们守护我们,现在换我们为你们守护新的春天。此刻,清明追思,愿花飨逝者、春暖斯人!

27、清明雨上祭英魂,铭记烈士真精神。人生自古谁无死,牺牲自己为后人。千古绝唱后人叹,片丹心染赤诚。

28、日月行天,忠虺芳留百世;江河流地,英雄功存千秋。

29、清明时至泪频流,孩孝妻温难解愁。怀念母亲思往日,有娘子女有家留。昏沉入梦是何月,绵雨牵魂新冢丘。养育之恩今不忘,弟兄相敬到白头。

30、浩气震天,大爱无疆。

31、让我们铭记这些革命英雄,铭记英勇献身的英雄,革命烈士,将在我们心中永垂不朽!

32、谢谢你们为了我们更好滴生活,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我们会好好珍惜,努力学习你们的精神。将来长大后把我们的国家建设的更加美丽!

33、没有先烈血与泪,哪有吾辈安和康?

34、寒冷的冬天已经过去了,现在春暖花开了,谢谢你们挺身而出,逝者安息。

35、烈士们,你们的心灵就像这朵小白花一样纯洁,你们的灵魂就送树一样永远常青。

36、缅怀先烈,致敬英雄,永垂不朽,万世留名!山河无恙,泰国安民!清明时节,祭奠英灵!人间康乐,天下太平!

37、捧一抔黄土,缅怀英雄!

38、清明时节,致敬英雄,山河长青!

39、愿人间岁岁平安,愿故人来世安好,让我们一起向英雄致敬,向逝者致哀!

40、岁月静好,是因为英雄们在负重前行。佳节清明桃李笑,活着我们自当珍惜这美好好时光,常怀一颗感恩的心。

41、青山埋藏着忠诚的头颅,你们的丰功伟绩将永存史册。我们将继续发扬你们的浩然正气,将祖国建设的更加美好。

42、烈士们,我不会忘记你们那种信念的,也不会忘记你们的。

43、铭记英雄,共悼逝者。英魂不朽,国家永念。缅怀烈士,追思同胞。后人哀之,亦应鉴之。

44、细雨清明方入梦,老翁泪眼见遗坟。青春永献铺天路,岁月长眠守晓昏。满野红花英烈血,无边霞彩铁兵魂。追思岂只寒食日,遥寄哀歌战友心。

45、岁月如故人作古,风华已辞英雄路。山河飘絮终有定,白衣逆行照黎明。清明志祭天有念,三军将士追逝情。今时国难君先行,明日浪起我们平。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______月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向人社部门写用人申请范文七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名称。

(二)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

(四)乙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五)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用工单位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天,每周休息天。

b,用工单位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小时。

(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二)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月工资元。

(三)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垫付。

(四)合同期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三)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可能,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乙方须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依法支付乙方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签名日期: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签名日期:

推荐向人社部门写用人申请范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推荐向人社部门写用人申请范文九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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