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通用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04:2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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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我们个人和团队工作的一种总结和概括,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工作中的亮点和问题,从而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全面了解自己在这段时间里所经历的各种经验和教训。总结是难忘的回忆总能让人心生感慨,也使人更加珍惜眼前的一切。写总结之前,先梳理一下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和学习经历,做好准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一

出租人(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出租/预租)的房屋(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县)路(弄/新村)2号1501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实测(【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143.26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房屋结构为钢混。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沪房地黄字第006577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住宅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__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续租协议。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币种】。(大写:万仟佰拾元整)。该房屋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乙方需续租该房屋时,双方可协商是否应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租金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在续租协议中另行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另需按日租金的1%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在收到每月租金后10天内向乙方提供有效发票;本月发票未收到前,乙方有权拒付次月租金。

4-3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租金。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貳个月的租金,即【币种】rmb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同时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尚未结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房屋内设备等的使用费用由_乙方(甲方/乙方)承担;其他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发票税金,有线电视收视费,老西门新苑会所双人会员费(从会所可使用开始,以每季rmb1500元为限)均由甲方(甲方/乙方)承担。

5-3甲乙双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每月按账单或付费通知各自支付。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凭甲方出示的有效发票相应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壹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的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二

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货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从20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20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四年时间。

乙方租赁甲方货车,货车号:______,车辆类型:重型冷藏货车.主要用于乙方发货送货,不作其它用途。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向甲方交纳租车费用,每年壹万伍千元整。

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租车费用,即每月租赁起始日的前一天交纳下个租赁月的当月租金,以现金的形式支付。

1、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自觉遵守甲方的车辆管理制度,自觉爱护车辆,不违章驾驶,保证车辆的完好无损。

2、乙方负责租赁车辆的安全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

3、若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管理和驾驶不当出现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

4、乙方自己负责租赁期间车辆的维护和保养。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平等商量,现将土地租赁事宜签订合同事项:

一、租赁范围和用途。

甲方经村委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将其承包的位于乡______村面积____亩(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农用集体耕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

二、年限。

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三、土地租金事项。

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元/年,每年总计元,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于每年的月日交纳给甲方,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积极提供各项基础服务。

3、甲方应保证在承租期内提供完整合法的耕地使用权。

4、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另行租赁该地块且不得因人员变更影响合同执行。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

2、在租赁期内,乙方从事合同约定项目的生产经营。

3、乙方有权使用租赁土地周边的水、电及道路等基础公用设施。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等行为。

5、乙方可在该地块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承租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六、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合同。

1、双方商量解除的;

2、如甲方基础设施如水、电、道路无法使用,或其它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的;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八、其他。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商量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四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五

出租方:

承租方: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概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期共________,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租金的标准为每年 万元,先付后租,需提前3各月交纳;还需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定金。承租方还应承担水电费、维修费、财产保险费及相关的管理费。

承租方确保房屋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并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年进行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需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本合同终止后,出租方所进行的固定装修不能拆除,应无偿转让给出租方。所租赁的房屋必须每年参加财产保险。

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1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行为: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个3个月的。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如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对方支付合同租金总额(即人民币 万元)的30%的违约金。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二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六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将位于宁安路厂院内西边平房车间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不得随意改动房屋结构。

二、租赁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

三、房租金为年付叁万伍仟元整。壹台平板硫化机,壹台液压机)三台设备租赁费每月伍佰元,与水电费同时交纳。

四、乙方自行解决用电、水问题,设立单独的水电表按月付费。

五、乙方独立经营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其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六、双方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此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无条件搬出,但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甲方退还乙方剩余期间的租金。(按日计算)

七、乙方须无条件承担国家政府或村委会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费用。

八、乙方所用设备归还甲方时(见详单)要保证完好无损,零件齐全,有效使用,型号一致。

九、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以此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七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洽谈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号机渔船(登记号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船舶检查簿号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本租赁期间议定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满_________年间为限。

第三条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领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机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于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应验收清楚。

第五条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但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随意,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气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

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其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取得,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天灾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走私资匪等不法行为的使用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但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而乙方决无异议。

第十三条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_________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由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2.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八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

18.还船港(第3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

保证书。

(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_______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1)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5%时,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部参加此类计划。

(b)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5栏)和悬挂第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d)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小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

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20栏另有协议。

9.租金。

(a)租船人应按第23栏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25栏。

(c)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1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e)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f)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a)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

(c)在按本条的付条(a)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d)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e)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栏中所列的金额。

12、保险、修理和船级。

(a)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和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b)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赔责任险,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如果租船人没有按附条(b)所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赔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属保险范围。

(d)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应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条附条(a)规定的保险和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帐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e)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f)按照本条附(d)和(e)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g)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条的附条(a)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i)在船东按照本条的附件(a)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招致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日期终止。

(j)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k)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条中所列的金额。

(1)尽管有第8条(a)的规定,双方协议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适用的话,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3.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18栏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该航次结束可能超过租期合同到期日时,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在确定结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时间完成而还船。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周期应该是最近期的,船级证明应至少还有第14栏双方协议的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的船舶所有权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务。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著地方牢固张巾或悬挂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东名)的财产,租给(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租船人对在租期内当船舶在其控制下发生的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对于由于艇船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或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发生的对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予船东以赔偿和使船东不受损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释,并负担保释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15.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所有货物、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由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和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17.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运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应赔偿船东。

18.共同海损。

如有共同海损则按1974年约克棗安特卫普规则或在事故发生时通用的修订的该规则进行理算。

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0.提单。

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提单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该条款要有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法规,提单应包括英国海上货运法,提单也应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租船人同意赔偿船东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提单或其他单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1.银行担保。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义务和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26栏。

22.征用/买进。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以下称“征租”),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期”期内(两者取其短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b)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以下称“强制买进”),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哪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3.战 争。

(a)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致一个区域有危险时,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继续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船投入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船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下列各种风险的货物,即使船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险非事先取得船东的同意。

(b)关于船只的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权遵照其船旗国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该政府许可的代理,或声称代理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或指示办事,这也包括根据船只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这种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员会或个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如果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革命或内部动乱,妨碍船只正常营运者,船东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船还给船东。如船上有货物,则在目的港卸完货后还船,如在本条所述情况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则船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货后还船。如果船上没有货物,则就在当时所在港口办理或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还船。在各种情况下,应按第九条的规定继续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况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规定将适用到还船为止。

(d)如果为了遵守本条的有关规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均不能认为是不照本合同办事。

24.佣 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31栏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30栏,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栏所列双方协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关于本租船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将提交伦敦仲裁或在第34栏双方同意的地点仲裁。根据情况,纠纷将由有关双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来解决。如果有关方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纠纷应由三位仲裁员来解决,每方指定一仲裁员,每方指定的仲裁员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担当工作,或没有能力担当工作,则指定的一方应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向另一方发出缺席的通知后两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员,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接到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的申请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员。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是最终的裁决,对有关方都具有约束力,在需要时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租用购买协议。

(可供任意选择的,只适用于在第29栏明确协议和说明的情况)。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时,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责任,兹协议在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后,按第10条租船人已购得该船和获得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迟支付不超过7个连续天,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则第二部分10(e)条款中的船舶撤回权将不予适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将使船东有权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东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满期时,由卖方交船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船时,除了属于买方原因的债务或经协议在船交付时不予付清的现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债权和海运留置权。如有在交船前发生的对船舶的任何索赔要求,卖方只承担对这些索赔所造成的后果,给买方以赔偿,但限于能够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有责任的部分。凡是关于船舶的购买和买方船籍登记的一切税款、公证费、领事费以及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买方负担,关于结果卖方的注册登记的所有一切税款、领事费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卖方负担。

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时,作为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件经正式证明,办妥合法手续的卖契以及列明登记债权(如有的话)。

证明书。

在交船时,卖方应为船只从船舶登记方面注销作准备,并提供注销证明给买方。

卖方应在交船时交给买方全部船级证明书(船壳、机器、锚、链等)以及卖方有的所有图纸。

30.无线电设备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费。

31.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给买方前,其风险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项条件为准,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将按照交船时的现状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对于可能有的各种缺点或缺少,卖方不予负责。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九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

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5.船名(第8条)。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冷藏船或客船)。

11.总载重吨位。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后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使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海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一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十

受理部门: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办理国籍证书。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5)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属上海海事局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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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协议书汇总篇十一

光船,是租船业务上的术语,是在光船租船合同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并且没有配备船员的适航船舶,包括船舶上的附属设备、航海仪器以及其他相关的证书和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光船不同于“空船”,空船在租船业务上通常指配备了船员却没有载货或者载客的船舶。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

18.还船港(第3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_______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1)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5%时,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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