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的协议书如何写 协议书对方不履行怎么办(三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02:2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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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未履行的协议书如何写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

作出的 行政决定

(决定书文号 )中的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由

于 年 月 日代履行。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费用预算 元(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由你(单位)承担。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2023年未履行的协议书如何写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货物清单及价格

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单位单价合计金额合计(人民币):质量与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

1、质量与技术标准:以符合货物说明书的相关说明为准。

2、产品包装:

(1)有原厂商包装的,按原厂商标准;

(2)没有原厂商包装的,按乙方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二、收货事项

1、收货信息

(1)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收货单位(人)全称为:

(2)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完整收货地址为:

(3)甲方指定的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为:

2、甲方变更收货人的方式

在乙方发货前,甲方提出变更收货人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固定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书面通知之前有权向本合同所约定的收货人交货。收货人对乙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确认或承诺)无争议地视为甲方之行为。

3、签收方式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的约定对货物进行签收,以示确认收到合同项下货物。

4、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履行本条上款签收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交付合同项下货物,并视为甲方违约不接货,乙方不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延迟交货或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仓储、再次运输、人员食宿等费用。

三、交货时间、方式和运输方式及费用

1、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 日内。

2、交货方式:

3、运输方式: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四、付款条款

1、对于甲、乙双方交接发票、结算票据事宜,双方一致认同:甲方取得发票并不代表甲方货款已付清,货款已付清以甲方货款全部到乙方指定账户为准。甲方付款后如未能收到发票的,应在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索要。

2、付款方式:甲方于货到2日内支付总货款的30%,收到甲方销售发票后再支付65%,剩余5%需在质保期(1年)到期后5日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发票开具: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总货款30%货款2日内,向甲方开具全款的货物销售发票,按照税务局规定货物销售发票税点为13%。甲方自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之日起3日内完成发票的验收。如甲方验收不合格,应在5日内联系乙方重新开具发票,说明验收不合格原因。否则视为发票验收合格。

五、验收与异议

1、甲方如指定收货单位(人)接收货物,则甲方同意对收货单位(人)的书面接收、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

2、接收流程

1)货物质量验收应在甲方收到货物之日起5日内完成货物的质量验收。如甲方验收不合格,应在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拒收的理由。否则视为货物验收合格。若无正当理由又拒绝验收的,甲方应当承担货物送至双方约定收货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对于以送货上门方式交付的货物,甲方依照约定拒收的,甲方应负责免费提供暂时性保管。

2)其他

(1)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货物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2)上述拒收或异议属于乙方责任的,由乙方在15日内负责更换或补齐。

(3)甲方对本合同标的用途、性能已有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仅以不适用等理由或类似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六、相关服务(如货物的安装、技术服务支持、保修)

1、安装调试:甲方自行安装调试工作。

2、产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提供免费操作使用培训及一年技术指导和上门协助服务,详见售后服务承诺书。

七、违约条款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逾期交货金额的 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货物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外包装经双方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若甲方同意接受,则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价款;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负责补齐、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更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如因货物制造商或供应给乙方货物的供货商的原因致使乙方逾期交货的,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4)在乙方送货和乙方代办托运的交货方式中,如因甲方错误告知交货地点和接货人,致使乙方无法按时送达,乙方除不承担任何责任外,还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 0.1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由于此批货物是乙方专为甲方而准备的,非质量原因甲方不得无故退货。

八、货物所有权保留及风险转移

1、在甲方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本合同项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乙方交付货物后,由甲方承担。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策变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出现在货物制造运输、仓储或交付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后,乙方立即通知甲方。

十、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面第1种方式进行解决。

1、由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合同效力及变更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3、本合同正文部分应采用打印文本签署,任何手写的填充、补充、修改或其它形式的修订,均需双方在修订处盖章确认,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未履行的协议书如何写三

序    言

在大陆法传统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包括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等项制度。与英美法上类推的交换条件理论及其对流条件、预期违约等制度存有一些可比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得到了较为完整的确认,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的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94条、第108条等条款中。然而,我国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诠释、定义及其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混乱和分歧,既背离了大陆法的传统,亦不是英美法的移植。有学者提出,我国民法典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创设了十分完整的抗辩权制度,按照合同履行的先后时间和是否同时履行为标准,把民法典第66条的规定定义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的规定定义为“后履行抗辩权”、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先履行抗辩权”,并认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1].而且关于民法典第67条规定尚有多个不同的名称。关于民法典第108条规定,认为是在我国民法典中同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2].有鉴于此,本人专此论文加以考究,以廓清法学概念,尊重法学传统,提出立法建议,力图确立起我国完备、科学、规范的双务   履行抗辩权制度及体系。

抗辩权(right to defense),与请求权相对而言,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其特征为:一是抗辩权人对请求权的存在没有异议,而以另外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拒绝履行义务;二是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挥,但不以请求权为限[3].抗辩权类型可分为两种,一是永久性抗辩权或称消灭的抗辩权,行使这种抗辩权可以永久性地阻止债权人的请求权;二是延期(延缓)的抗辩权或称一时性抗辩权,行使这种抗辩权仅能暂时地阻止债权人的请求权。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属于典型的一时性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或者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4].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可以避免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而这一权利的存在让对方承担了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可以对实现自己的债权起担保作用。因此,抗辩权制度实际上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防患于未然而言,作用比违约责任更积极,与合同的担保制度相比有异曲同工之妙[5].同时,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履行可能为基本前提,合同当事人应抱有合同实现的期望,而不以消灭对方请求权为目的。

本文拟针对我国民法典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学术纷争,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较有代表性的学说观点出发,分三个专题对我国的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我国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及其体系的重构思路。

第一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解读

同时履行抗辩权(拉exceptionon adimpleti contrattus),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前享有的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债务人的从权利,其成立与债务的产生、履行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合同为有效的双务合同;②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两方债务互为对待给付;③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④行使抗辩权须当事人无先为给付的义务;⑤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⑥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的债务[6].双务合同对价的交换性和原因的相互依赖性决定了双务合同本质上的牵连性,而这种本质上的牵连性主要表现为双务合同机能上的牵连性。机能上的牵连性又表现为履行上的牵连性和存续上的牵连性,而这两种牵连性均能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因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属于功能上的牵连性。

第一节    大陆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应有之义

双务契约(德gegenseitiger oder synallagmatischer vertrag),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交换给付义务之契约。质言之,一方负担给付,他方即负担对待给付,而二者之间,常相均衡也[7].它是建立在“汝与则吾与”(do utes)的原则之上,即一方当事人所以愿意负担给付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也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双务契约的概念产生于罗*法,那时已区分了双务契约和单务契约[8].但是在早期的罗*法上,并未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这是因为罗*法上不承认双务契约的牵连性。以买卖契约为例,罗*法上是指同买和卖的相互允诺相对应,采取“危险由买受人负担”的原则,在买卖契约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使特定物全部或一部分灭失时,买受人应依然支付全部价金。因为双务契约各自独立,本质上无牵连性,亦就难以发展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到了帝政时期,经过罗*法学者的努力注释,才逐渐有类似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诉权发生[9].如帕比*安在《论解答》第3编中指出: “在支付价款前,如果买方对物品的所有权产生了疑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得强迫买方支付价款,除非卖方已对追夺提供了可靠的担保。”[10]日尔曼法则恰与罗*法相异,在双务契约上,双方给付的义务,具有互为条件的牵连关系,承认当事人给付的同时交换性,一方当事人给付的结果,使他方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也即承认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德文是“leistung zug und zug”,[11]“leistung”的意思是“给付”,“zug”是“轮流、牵连”的意思,即该德文中为轮流交换给付之义,不能得出望文生义的“同时到期、同时给付”的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对具有相互依赖性的双务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之利益的保护,是双务契约之交换性的必然体现。在法国民法典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最初的理论来源于教会学者,这包含了一种道德评价,即“对于不恪守诺言的人无须恪守诺言”[12].法国民法典没有就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只是在一些具体的合同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法第1612条规定:“如买受人未支付价金,而出卖人并未同意延期支付时,出卖人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如第1465条规定:“买受人由于抵押权或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提起的诉讼受到阻碍或有正当理由担心受到上述诉讼的阻碍时,得停止支付价金,直至出卖人排除此种妨碍为止。”又如1184条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还有第1653条、第1704条等条文的规定极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法国学者认为,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国司法实际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法,即常常借助于其他制度而对之予以认可。例如,当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限于推迟合同履行时,以责令债务人进行补偿的方法使债权人不负由此增加的费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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