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医院共建协议书(实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06: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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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医院共建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伊犁纳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友好协商达成本金融战略合作协议书框架协议条款:

第一条合作事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拟在信息服务、财务顾问、资产托管、产权交易、担保租赁、股权投资、搭建中小微企业及商户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注册成立“富利源”品牌的伊犁州信息服务公司,实现资源共享、共赢未来。

第二条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通过业务合作与创新,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共同做大做强,精诚团结,目标一致,实现跨越式发展。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战略合作关系确立之日。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并对各自提供的信息、资源以及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服务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收益。

3.甲乙双方在市场推广、宣传和企业运营过程xxx勉互助、一路同行、紧密合作。

4.甲方及其所属的运营团队拥有共同注册成立企业的70%股权,乙方及其所属的运营团队拥有共同注册成立企业的30%股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相关经营手续的正常办理,如共同注册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公账户等,以及合作单位的业务授权、资源授权和相关协议等。

2.甲方负责公司运营过程中各部门及负责人工作职责的协调和监督事宜。

3.甲方负责资料审核及风险控制,如资产评估,文件审阅,催收、回款。

4.甲方负责项目资金储备,保证公司运营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有足够的资金储备量,并且保证其来源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5.甲方负责公司启动资金储备,正式运营前的成本核算及正式运营前的费用支出。如办公场地租赁费用、装修费用、办公设备采购费用、注册资金等。

6.甲方负责公司股东章程、协议的制定,负责公司规章,员工职责等规范性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双方共同注册成立公司的产品类型、业务知识的培训及宣传。

2.乙方负责行业信息汇总跟新,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营销策划,营销话术标准等文案。

3.乙方负责公司经营项目、全线业务的营销推广,以及业绩指标的达成。

4.乙方负责业务部门的人员组建、筛选、培训、考核。

5乙方需配合甲方完成公司自组建到正式运营期间的任何需求服务。如装修跟进,办公场地及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6.乙方需服从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五条申明。

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调研、资源储备等因素综合考量,共同协商拟定公司经营目标,运营项目,产品类型,业绩指标。最终由甲方负责决策。

甲乙双方参考行业标准及公司经营理念等因素协商拟定公司组织架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最终由甲方负责决策。

公司的运营项目、业务体系、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及法律效应归属于甲方。科技金融,共赢未来。

第六条保密条款。

1.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对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一切技术经营信息。

2.甲乙双方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只能用于共同注册成立公司的发展之唯一目的。

3.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股东会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其他人披露。

4.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分歧或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本协议或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本协议保密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任何不履行本协议或该履约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一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必要时,相对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但该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应书面通知相对方。

第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与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xxx法律。2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履行。

第九条协议之终止。

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3.不可抗力,如遇战争、停电、罢工等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地震、火灾、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情况,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决定协议的暂缓或终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银行医院共建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根据甲方需求,更好的满足服务于患者出发,就“颈腰疼痛专科”合作双方平等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共建项目:颈腰疼痛专科:

业务范围:颈、腰椎、四肢关节疼痛、康复理疗、中医科。

二、管理方式:

合作专科纳入医院的统一管理,科室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实行自负盈亏。

三、

甲方权利与义务:

2、提供挂号、收费、住院、医疗保险等手续办理和票据;。

3、收费室、财务室、临床辅助检查科室、供应室等为专科提供服务;。

5、负责专科遇到的医政、药政、物价、税务、工商、医保等部门的检查及验收;。

6、负责专科医保的项目申请;。

7、不得新增加与专科业务冲突的同类医疗服务项目,允许乙方购进药品。

五、乙方职责:

1、负责专科的形象策划和市场开拓;。

2、按专科需要,聘请专家、教授参与专科工作;。

4、负责市场开拓费用以及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

5、负责专科病人的诊治,在治疗过程中熟练掌握、运用医保政策。

六、结算及利益分配:

甲、乙双方对专科的收益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进行分配,甲方同意在院内财务系统中为专科设立专门账目,独立核算,专科门诊收入与自费住院收入在每月10号前结算给乙方,医保结算费用以到账时间3日内结算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核算付款,甲方未及时结账,甲方支付乙方按1%/天收取滞纳金。

甲方收入的费用:

甲方每年收取10万元科室成本折旧费,按营业额总收入的10%业务管理费。水电费乙方负责,物业费甲方负责。

乙方收入的费用:

1,临床辅助检查费(包括检验、b超、心电图、放射、)乙方收取25%;外检项目乙方自己负责。

2,药品管理费:

七、专科正式启动时交风险押金10万元。

八、医疗纠纷和事故约定:

合作项目运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医疗工作,依法行医,按章收费,杜绝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确有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一般医疗纠纷(2万元以内)由甲方出面。乙方参与解决纠纷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医疗事故纠纷其费用分担甲方10%,乙方90%。

九、协议期满及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延长协议期限,但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或在相同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决定权。

2、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合作期满,其中一方不同意续签时;。

(2)、专科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3)、一方因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时;。

(4)、一方严重违约导致专科无法经营时;。

3、由于专科持续亏损无法经营时,乙方需终止本协议,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则不视为违规行为,从告知甲方之日起,不得接诊新病人,并积极处理已就诊病人的治疗和复诊工作,不得遗留纠纷隐患。

4、由于甲方的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收购乙方所购置的医疗设备。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诚信履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各项条款,当一方终止或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其赔偿不得低于专科成立时投资的金额。

十一、其他:

1、如果双方合作经营专科发展良好,甲乙双方可深入合作其他专科;。

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十二、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捌年,自2015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

银行医院共建协议书篇三

为了建立和发展和谐警民关系,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同抓好驾押人员的教育,提高驾押人员的安全意识,共建平安**高速的和谐交通环境,经***省***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和*******物流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研究、商讨,自愿结成警民共建单位,特制定《警民共建协议书》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警民共建、平安交通”的方针为指导,把增强驾押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打造和谐交通环境作为共建的根本任务。

二、共建内容:

(一)共同学习宣传_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_”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二)共同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三)二大队派得力的干警给***物流公司做交通安全培训老师,并向驾押人员传授安全驾驶方面的知识与经验。

(四)克服工作困难,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做到优势互补,在工作、生活上尽力为对方提供方便,帮助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

(五)共同丰富业余生活,积极开展球类、棋类、演讲、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努力用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带领业余阵地,不断增强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

三、共建要求:

(一)共建双方要把各自的共建工作纳入单位工作重要日程中,成立共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和协调共建工作。

(二)共建工作要做到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时间安排。

(三)共建双方要坚持心连心,办实事的原则,特别是要在办实事上下功夫,注重活动实效,防止走过场。要及时总结各类典型,并加以推广。

(四)定期召开双方联议会议,总结和部署共建工作。

(五)共建活动按照事先约定进行,既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营运、也不能影响二大队的执勤和学习训练。双方共同努力,取长补短,努力争创“双拥共建先进单位”。

***省***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医院共建协议书篇四

反^v^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反^v^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业务相结合。

金融机构应将反^v^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v^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和防止本机构被^v^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v^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信誉的损害。

第二,反^v^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能够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

反^v^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地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打击^v^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反^v^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实现动态管理。

反^v^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某银行为开展反^v^工作,成立了负责反^v^工作的机构一一反^v^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几个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如下:统一组织领导本机构反^v^工作;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v^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议本机构反^v^培训宣传计划。

分析:

反^v^工作应能覆盖金融机构所有部门、业务和人员。在反^v^领导小组的框架下,为了便于具体开展工作,还应指定专门的部门作为反^v^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本机构反^v^工作的牵头部门。一般在金融机构中设置合规部门为反^v^牵头部门。

该银行反^v^领导小组的职责不够完善,除上述三项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开展反^v^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并审议本机构的反^v^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

(2)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暑和分析。

(3)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v^要求与业务流程操作相结合,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实细则、操作流程。

(4)督促审计部门对本机构反^v^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5)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v^风险进行评估。

(6)审议本机构的反^v^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机构的反^v^工作计划。

(7)协助做好反^v^行政调查。

(8)负责部署本机构的反^v^考核、奖惩。

(9)组织相关部门、反^v^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

(10)及时传达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国际国内最新的反^v^发展趋势。

(11)负责对本机构反^v^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银行医院共建协议书篇五

乙方:

为了更好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大力推进双方科研合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本着“全面合作、优势互补、平等协商、注重实效、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合作和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双方愿意在乙方所在单位共同建立满足甲方实践教学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并在应用技术研究、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开发、特色教材建设、基地教学与管理、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与指导、合作共建专业硕士点、培训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实现双赢。

1、在实习开始前1个月向乙方提供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学生人数、实习专业、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及实习要求等)。

2、实习期间,甲方指导教师协助乙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道德诚信、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按甲方有关规定,给予甲方聘任的企业指导教师(企业导师)指导费500元/月。(每年8月份至12月份)。

4、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有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参加的实习工作研讨会,并对优秀实践教育基地进行表彰。

5、有计划地接受乙方员工的进修、培训,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利用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优势,为乙方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6、优先推荐本校毕业生供乙方选聘。

1、每年接受甲方专业个学生实习。并根据甲方实习计划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与甲方共同制定实习安排方案(要求)。

2、按照甲方实习教学要求,为甲方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场所,提供实习岗位与轮岗实习的机会。

3、选派专人参加实习管理工作,安排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指导教师(企业导师),对甲方本科实习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与撰写给予指导。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给予甲方实习学生生活补贴。

5、为甲方实习学生及实习驻点教师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保障甲方实习学生及实习驻点教师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食宿安全。

6、优先选聘甲方毕业生。

合作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合作双方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合作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x。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医院共建协议书篇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xx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xx次中心城市医疗卫生服务快速、可持续发展,把xx建设成为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共建目标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双方共同努力,以现有的'xx市人民医院为基础,共同筹建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以下简称筹建医院),不断提升xx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xx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共建原则

1、“分步走”原则。第一步,共同建设xx市人民医院为三级综合性医院并通过上级评审,同时成为非直属的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第二步,共同建设非直属的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并通过上级评审,同时成为直属的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

2、“五不变”原则:直属的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建立之前,筹建医院的资产归属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医院性质和原有基本功能不变、财政拨款渠道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3、“长期合作,优势互补”原则。双方通过紧密的政产学研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为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医疗人才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作贡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国务院关于支持xx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工作的.落实,努力为筹建医院的发展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特殊政策支持与扶持。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附属医院和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引进和聘用人才,在人员编制和待遇上给予筹建医院特殊政策。

3、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按照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根据筹建医院规划需要,每年投入?万元,确保筹建医院完善教学科研和医疗硬件设施达到三级甲等医院要求,因此经费投入应按?%的比例逐年增长。

4、大力支持筹建医院做好中长期土地控制规划,按照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和规模划拨至少260亩建设用地,为筹建医院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5、共同参与筹建医院申报三级甲等医院的各项工作。

6、建立甲乙双方双控专用账户,确保筹建医院每年按不低于业务总收入的百分之一投入自身的教学科研工作。

7、对乙方派往筹建医院参加指导工作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报酬,标准由筹建医院制定。

8、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留乙方的优秀毕业生。

9、按附属医院标准建设专门的临床教学中心及学生宿舍,至少满足2个行政班级教学生活需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充分发挥学校优势,配合《国务院关于支持xx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工作的落实,努力为筹建医院的发展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与扶持。

2、将筹建医院建设统一纳入学校附属医院建设发展规划,在人才培养和引进、学科建设、科研教学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帮助。

3、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对筹建医院的内部管理进行指导,或安排任职。

4、加强对筹建医院临床教学工作的指导。根据教学情况,接受筹建医院具有医疗卫生职称的教学人员申请和评定相应教学职称;按照教学任务的要求免费为筹建医院发放、借阅教科书和有关教学资料;吸收筹建医院专家参与有关教材的编写工作;为筹建医院免费培养师资。

5、共同参与筹建医院申报三级甲等医院的各项工作。

6、乙方各附属医院与筹建医院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根据筹建医院的需要派出教授、专家指导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7、与筹建医院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8、在确立校级重点学科时,将筹建医院的学科建设纳入统筹。

四、附则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对于某些不可抗拒因素而必须修订时,提出方须提前1年告知对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加强筹建医院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共同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非直属附属医院报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筹建医院挂“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第十临床医学院)”院牌,甲、乙双方均可在国内外日常教学、科研、学术交往和宣传中使用此名称,在其他领域使用此名称前,应征得乙方同意。

3、非直属附属医院“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第十临床医学院)”申报成功后,双方另行商定共同建设直属附属医院合作事宜。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备案。

6、本协议若产生争议:

(1)双方协商;

(2)主管部门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银行医院共建协议书篇七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反^v^法》第三章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v^义务,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被列为该章的第一个条款,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根据《反^v^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v^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v^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是义务机构履行反^v^义务的首要职责,是义务机构反^v^工作功败垂成的关键所在。如何构建反^v^内控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1、合法性原则。

义务机构反^v^制度的建设应当以《反^v^法》为核心,围绕反^v^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自身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内控制度合法性原则是反^v^内控制度建设的基础性要求。此处的“合法性”,从法律层级上看,应做广义上的理解,即包含了法律层级上的《反^v^法》也包含了反^v^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个等级的反^v^规范性法律文件;从法律的核心内容上看,即包含了具有法典性质的《反^v^法》,同时也包含了涵盖反^v^内容的附属性法律规范,如《反恐怖主义法》、《刑法》;从合法性的属性上来看,即包含了内控制度内容的实体合法性要求,也包括了内控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要求。如在《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xx〕19号)中对^v^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审核和审批的过程在程序上做了明确的要求,即应当由^v^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起草工作,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审核,最终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2、有效性原则。

根据《反^v^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v^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这里所指出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制度本身内容的有效性,即本体的有效性。二是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即实践的有效性。如何确保其本体的有效性,即制度层面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全面贯彻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将风险为本的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到内控制度当中。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在制度中合理配置资源,将^v^风险与其他风险同等对待,通过制度控制达到对^v^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和全程管理,将反^v^工作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从而实现有效防范^v^风险的目的。(详见《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xx〕1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3、全面性原则。

反^v^内控制度应该覆盖反^v^的各项工作。在工作流程上,反^v^内控制度应该覆盖反^v^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在风险防范上,反^v^内控制度应该覆盖风险防范的一道、二道、三道防线,即反^v^内控制度应该覆盖业务部门、风控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机构管理上,从金融集团到总部到各级分支机构都应当有适合自身的反^v^内控制度;在制度内容上,应涵盖反^v^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全部履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以交易报告、宣传培训、审计、保密等相关内容;在产品和服务的覆盖上,要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内控制度必须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v^风险评估。

4、科学性原则。

反^v^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源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但法律制度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是普遍适用的指导性规则和裁判性规则。而内控制度则更应该体现具体性的特点,应以反^v^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义务主体自身的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性的和科学性的实施规范。实际上这也是反^v^内控制度有效性原则的要求。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一定是建立在义务主体自身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效结合。缺少普遍性的要求的内控体系必然导致违法行为,而不能体现特殊性的内控制度则难以在实践中有效实施。因此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科学性原则。义务机构应根据反^v^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反^v^内控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本机构实际做出具体的工作安排,将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5、协调性原则。

协调性原则在反^v^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内容之间的协调。从20xx年《反^v^法》公布之后,为有效落实《反^v^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的反^v^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的文件可能会做出差异性的规定,义务主体在落实这些规范文件时,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了内容浩繁的反^v^规则体系。条文的繁多往往会导致彼此之间缺少协调性,实践中也发现义务机构的内控制度存在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问题;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内控制度的相互协调。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内控制度的统一协调,有利于各单位反^v^工作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如《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强调,“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结合各专业公司的业务特点、产品特点,探索以客户为单位,建立适用于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以有效识别和应对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机构的^v^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v^和恐怖融资风险在不同专业公司间的传递。”

二、反^v^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如前文所述,反^v^内容制度应体现全面性原则,其内容应该涵盖反^v^的各个领域,具体细化反^v^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接下来的内容实际上都应体现在义务主体的反^v^内控制度当中,这里仅对部分重点内容做点滴提示。

反^v^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积极的流程控制措施是确保反^v^工作实效的重要保障,义务机构应将反^v^控制要求有机融入对客户的金融服务流程中,引导从业人员有效履职。根据《金融机构反^v^规定》(人行令[20xx]1号)第八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v^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v^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v^工作,制定反^v^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具体又可细分为:。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行令[20xx]3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xx]117号)文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反^v^履职架构。义务机构应当通过内控制度明确内部反^v^履职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v^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反^v^履职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反^v^运行机制。

风险管理策略。义务机构应当制定科学、清晰、可行的^v^风险管理策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安排人员、资金、系统等反^v^资源,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v^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根据^v^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整。

违规事项举报制度。义务机构应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反^v^内部问责、考核制度。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反^v^内部问责机制,将反^v^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负责人、高级管理层、反^v^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在内控制度中体现^v^风险管理文化,提出明确的反^v^控制目标,风险监测机制、风险管理的方法,应急计划,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和职责。

设立机构,明确责任是义务机构履行反^v^义务的法定职责。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组织健全、结构完整、职责明确的^v^风险管理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v^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v^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1、设立反^v^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v^工作。

设立反^v^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v^工作源于《反^v^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v^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v^工作。”《金融机构反^v^规定》(人行令[20xx]1号)对《反^v^法》的要求又做了再次强调:

适用主体的理解。对该条的适用主体理解应做扩大性的解释。一方面,该条适用的主体不应仅限于金融机构,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当设立反^v^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v^工作。这源于反^v^工作的专业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该条适用的主体不仅限于总部金融机构,也包括其分支机构,同样要设立反^v^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v^工作。这在《金融机构反^v^规定》(人行令[20xx]1号)中进行了明确,即“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设立反^v^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v^工作”。

“反^v^工作”内容的理解。该条中所述的“反^v^工作”,是指广义上的反^v^,涵盖了反恐融资。这在《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人行公安国安令[20xx]1号)第四条中得以体现,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反^v^工作要反的不仅仅是^v^行为,反^v^工作对象会超出^v^行为自身。《反^v^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讲明了《反^v^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v^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v^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希望通过反^v^的活动遏制^v^和相关犯罪,这是立法的目的所在。义务机构纳入反^v^的理论基础在于私人机构参与社会共同治理,义务机构在反^v^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是“金融情报人员”,其重点在于“情报人员”,属性在于金融行业的情报人员,情报人员的角色定位也决定了反^v^人员所从事的反^v^工作不仅仅反的是^v^,还应包括其他犯罪行为。例如内幕交易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即便其行为本身未涉及到^v^行为,但由于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其资金交易形态等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因此仍应将其纳入反^v^工作的范围。总之,反^v^工作仅仅是一个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遏制^v^及相关犯罪。

“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的理解。此处的专门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性质上是常设机构,不是临时机构,这是由反^v^工作的长期性、持续性、专业性所决定,因此实务工作中部分金融机构所设立的反^v^委员会、小组等临时性的机构均非本处所指的专门机构或指定的内设机构。反^v^工作涉及范围广,涉及部门多,而此处的“机构”主要是指负责反^v^工作的机构,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反^v^工作牵头部门。当然,在反^v^实务工作中,除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反^v^工作外,对一些专项性工作,也需要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如根据《义务机构反^v^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银发[20xx]108号)的要求,义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条线(部门)及人员负责监测标准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并至少应当组织科技、相关业务条线专业人员和开发团队技术人员等负责监测标准建设和运行工作。”

2、反^v^工作领导小组。

实践中,各金融机构往往会设立反^v^工作领导小组。但反^v^领导小组的设立并非义务机构法定义务。这与反^v^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工作内容广泛有关,是反^v^实践探索的产物。工作小组的设立有利于反^v^工作协调统一开展。反^v^工作领导小组应围绕反^v^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有效组织相关专业条线和各部门,整合内部资源开展反^v^工作。

3、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

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反^v^履职责任,是强化反^v^法人监管的重要要求。加强董监高的反^v^履职责任首先是要进一步增强反^v^履职意识,认真研判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重大反^v^合规事件及监管趋势变化,协调好风险防控与经营发展两项目标。要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有效管控^v^风险,不应把从技术层面提升反^v^合规程度、应付外部检查作为反^v^合规管理的优先目标或重点。

加强董监高的反^v^履职责任,义务机构要建立起实质性的报告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能及时获得^v^风险信息和反^v^合规管理信息,及时掌握反^v^重大事项、反^v^合规管理情况。

要明确董事会“管人、管事、管文化”的^v^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即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v^风险管理,这是“管人”的主要体现。审定^v^风险管理策略;审批^v^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定期审阅反^v^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v^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其他相关职责。这是董事会“管事”的主要体现。确立^v^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这是董事会“管文化”的主要体现。董事会也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v^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v^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要明确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责。义务机构监事会承担^v^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v^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义务机构的^v^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要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实施责任。高级管理层的对待反^v^工作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义务机构反^v^工作的水平和质量。高级管理层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反^v^工作,推动董事会确定的^v^风险管理文化建设;高级管理层是义务机构反^v^履职框架的构建者,明确反^v^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反^v^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组织落实反^v^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反^v^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等;高级管理层是义务机构反^v^重大政策的制定制定者和审核者,如制定、调整^v^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审核^v^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高级管理层是对违反反^v^规定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v^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4、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沟通、落实职责。由于反^v^工作涉及义务机构的前中后各道风险防范,覆盖义务机构的各类人员和各类业务,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复杂性,因此需要一个部门牵头开展该项工作,对内组织协调,对外沟通交流。关于牵头部门的职责和定位,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牵头部门是牵头开展反^v^工作,不是牵头负责反洗工作。牵头开展和牵头负责我们认为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牵头开展”重点在牵头,强调的是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这与牵头部门在整个反^v^工作中的体系地位相符合。“牵头负责”重点在负责,强调的是责任,牵头部门在反^v^履职中具有一定的责任,但也更应看到,反^v^工作的责任重点不应也不能在牵头部门,责任的重点应该在业务部门。这主要是由反^v^工作的核心——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所觉得行的。只有业务部门才接触客户、才了解客户、才熟悉客户,因此反^v^的责任重点应在业务部门,而不是牵头部门。《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四条将牵头部门定位为“牵头开展^v^风险管理工作”较为科学。

牵头部门的职责较多,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组织、协调、落实、沟通几个方面,其定位可以定位为协调者、建议者和实操者。协调各部门开展反^v^工作是牵头部门的重要职责,包括指导业务部门开展反^v^、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这里需要注意是“组织落实”的言辞释意应应为“组织他人落实”之意)、牵头配合反^v^监管、协调配合反^v^行政调查、协调反^v^考核、培训、宣传、系统建设等;反^v^牵头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了解、洞察本机构反^v^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制^v^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违反反^v^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的同时,牵头部门也是反^v^工作的实操者,负责制定、草拟相关制度,开展反^v^内部检查识别、评估、监测本机构的^v^风险,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此处需要注意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工作,不是“识别”。给予识别可疑交易的属性要求,即对客户的了解和业务本身的属性的熟悉,可疑交易的识别工作应在业务部门而不在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责在于“报告”可疑交易)。

5、业务部门。

明确业务部门^v^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业务部门在^v^风险管理工作中担当重要角色,负^v^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业务部门的角色定位源于以“以客户为单位”的^v^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评估、管理^v^风险,必须充分发挥业务部门贴近业务、了解客户等优势。但长期以来,部分义务机构对反^v^工作存在误读,往往认为反^v^工作是牵头部门的事情,出了事情也应由牵头部门负责。实践中,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义务机构的反^v^工作主要或完全由反^v^合规管理部门或专业性监测机构承担,业务条线及一线人员对反^v^工作的参与不足。

业务条线(部门)反^v^职责划分不清晰,未细化相关岗位反^v^职责。反^v^风险控制要求与内部的业务操作规程各自独立,在正常业务流程之外额外增加反^v^操作,推高工作成本,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难以兼顾反^v^要求。

在异常交易分析方面,片面依赖后台人员对异常交易进行技术性分析,没有发挥出一线人员或业务条线人员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职能优势,可疑交易分析结论的形成缺乏事实基础或合理论证。

针对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发挥业务部门在反^v^工作尤其是^v^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早在20xx年,人民银行就较为全面地提出了要积极发挥业务部门在^v^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在《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v^履职管理及相关反^v^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xx]178号)文件中,要求“金融机构应科学评估^v^风险(含恐怖融资风险,下同)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反^v^是金融机构的全员性义务,金融机构要明晰各条线(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反^v^职责,特别是要积极发挥业务条线(部门)在了解客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反^v^工作职责空洞化。”

此外,行业监管部门也在其监管领域中明确了业务部门的反^v^职责。如《保险业反^v^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v^职责,保证反^v^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v^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v^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保证反^v^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流程中的贯彻执行。”

20xx年,人民银行出台了《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业务部门应当承担的^v^风险管理职责。通过对《指引》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反^v^法》第三章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义务在业务部门的职责中均有体现:

资料保存。完整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风险评估。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v^风险,及时向反^v^管理部门报告;。

条线检查。开展本业务条线反^v^工作检查;。

宣传培训。开展本业务条线反^v^宣传和培训;。

其他工作。配合反^v^监管和反^v^行政调查工作,配合反^v^管理部门开展其他反^v^工作。

6、审计、科技和其他部门。

(1)、审计。

履职依据。

反^v^审计是^v^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卡,是反^v^三道防线的重要内容。fatf20xx年发布的《打击^v^、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以下简称《四十项建议》)在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释义部分指明金融机构反^v^与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应包括独立的审计功能,以审查反^v^与反恐怖融资机制的有效性。我国《反^v^法》虽未对反^v^审计做出规定,但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反^v^审计工作做了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反^v^规定》第十七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v^工作有关的内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v^令[20xx]第2号)首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

此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v^工作的通知》(银发[20xx]391号)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v^履职管理及相关反^v^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xx]178号)》又进一步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加强反^v^方面的审计工作,应定期开展反^v^内部审计,加强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v^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反^v^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行公告[20xx]17号)和《支付机构反^v^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xx]54)也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开展反^v^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内容和要求。

反^v^审计应对反^v^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v^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反^v^审计应覆盖总部、分支机构及各业务条线,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对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应定期对境外分支机构反^v^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审计部门应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并有权获得本单位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明确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确保审计部门可以获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义务机构在反^v^监测系统要具备必要的反^v^稽核审计功能。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依据内部审计结果提升反^v^工作水平;审计结果应能识别和揭示各种实质性^v^风险。

注意问题。

一是不能以反^v^内部检查代替反^v^审计。部分金融机构以条线反^v^检查代替反^v^审计。反^v^检查和反^v^审计存在区别,反^v^检查主要由业务条线或牵头部门开展,属于^v^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的防范措施,而审计则属于第三道风险防范措施,因此不能以内部检查代替反^v^审计。这在《金融机构反^v^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金融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可以得到证实,在报告模板中的“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部分要求报告本机构提交本年度对所辖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反^v^内部检查与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类型、整改落实情况。在用语上使用的是“检查与审计”而不是“检查或审计”,两者属并列关系而非选择性关系。

《保险业反^v^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xx]52号)也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v^内部审计,反^v^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v^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反^v^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但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xx]99号)要求“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检查或稽核审计。”采取了检查和审计择一选择的观点。对这一点,我们认为应当慎重看待,从全面风险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角度看,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二是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设机构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v^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应根据《四十项建议》19的释义(高风险国家)的规定,不仅要开展内部审计,而且要加强外部审计,即“对在高风险国家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金融集团,应提出更高的外部审计要求。”

三是义务机构应根据反^v^监管政策变化及时优化内部审计项目及重点,要能从实质上发现风险^v^风险。

(2)、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v^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保障,结合^v^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v^风险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建立反^v^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为反^v^宣导和培训提供支持。

(3)、科技部门。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反^v^信息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为^v^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等监管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电子化信息进行保管和处理。

二、人员管理。

1、岗位设置要求。

(1)、由单一领域向全方面工作的发展。

要求专人负责反^v^工作最初源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xx〕第2号)第五条的规定,即“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v^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20xx《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条将指定专人负责反^v^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指定专人负责反^v^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此后的一些文件如,《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48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人行公安国安令[20xx]1号)等相关文件又多次强调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v^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等。

同时需要注意,“指定专人负责”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既包含指定负责某项反^v^业务领域的专职工作人员,也包含了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v^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

(2)、由指定专人负责向配备专职人员的发展。

仔细研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xx〕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我们会发现两者在用语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xx年2号令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20xx年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v^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我们认为这不仅仅是用语上的差异,更是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是由专岗不专职向专岗专职的转变。

长期以来,反^v^工作虽设立了专岗,但一人多岗现象突出,专岗专职在一些机构中还未实现。我们认为16年3号令的出台,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种回应,专岗专职是适应风险为本的反^v^人力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专兼职人员的配备,根据机构的层级有所区别。义务机构总部或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的反^v^岗位人员;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内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反^v^岗位人员。

(3)、由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的发展。

原有的反^v^相关文件中,虽对义务机构配备专职反^v^人员作出了要求,但对专职人员的数量并未作出明确的要求。《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改变了这一现状,对反^v^专兼职人员的数量配备依据和比例提出了要求。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反^v^资源配置应当与其业务发展相匹配,配备充足的^v^风险管理人员,其中:反^v^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v^风险管理岗位(反^v^岗位)人员,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v^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v^风险管理岗位(反^v^岗位)人员。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从制度建设、业务审核、风险评估、系统建设、监测分析、合规制裁、案件管理等角度细分^v^风险管理岗位(反^v^岗位)。^v^风险管理岗位(反^v^岗位)职级不得低于法人金融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不得将^v^风险管理岗位(反^v^岗位)简单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从事监测分析工作的人员配备应当与本机构的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工作量相匹配。

法人金融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v^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80%。

2、人员素质要求。

义务机构开展反^v^工作的本质是私营机构参与社会共同治理,反^v^工作人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其职责具有一定的类侦查权属性,担当着“金融情报人员”的重要角色,承载着遏制、打击^v^和相关犯罪的国家使命,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历史责任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反^v^工作不是想做就能做,谁都可以做的一个特殊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1)、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金融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单纯地从外部攻击实施金融犯罪很难实现,内外勾结是现代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反^v^工作的目的就是遏制、打击^v^和相关犯罪,在履行这一社会职责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求履职人员本身是“干净”的,防止在反^v^工作中上演谍战大片。其次还要防止“近墨者黑”的犯罪传染性风险,防止糖衣炮弹将“金融情报人员”变种为“反金融情报人员”出现内外勾结的事件。因此义务机构必须对履职人员在道德领域进行考察。

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选用^v^风险管理人员、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入股之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v^风险;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防范内部人员参与或协助不法分子进行^v^、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报告、举报机制,使董监高等人员能及时了解内部违法犯罪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反^v^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的分析工作。反^v^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金融战争,从业人员需要从有限的信息中识别、分析、判断交易主体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对从业人员是一项巨大的考验。这就需要从业人员“知己知彼”,要想“知彼”,即能通过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分析、判断客户的行为是可疑首先是要“知己”。“知己”的过程就是自我认知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学习,提升技能从而提升自我认知程度。

因此,义务机构在选聘反^v^工作人员时,要对其专业素质等提出要求,并持续开展反^v^培训,以提升履职人员认知水平。人对外界的认知,是随着知识的增长、阅历的增加而逐渐明了的,所以孔子说“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人到了四十才能不被外物所迷惑。迷惑性是^v^犯罪的重要特征,犯罪人采取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和形式,运用各种方式蒙混其所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属关系。如何在各种纷繁复杂的表象下,发现可疑,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被表象所惑。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达到四十岁,这既不现实也不科学。但从事反^v^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才能使其不为犯罪所惑。

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xx]99号)中对此作了规定,要求专职反^v^岗位人员应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知识的增长和经验的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义务机构应注意反^v^人员队伍的建设,要老中青结合,形成队伍梯队,尤其要确保人员队伍的稳定性,避免出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人员过渡流动现象。

3、支持和奖惩。

(1)、反^v^工作的效益特点。

反^v^工作既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贫瘠的土地开不出绚烂的花朵。对反^v^工作的重视,不是喊口号、贴标语,是要实打实的落到实处,要对反洗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往往有人认为反^v^工作不创造效益,只有成本投入,实践中缺少对反^v^工作的必要支持,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反^v^工作的效益具有几个特点:

社会性。反^v^工作创造的社会效益是毋庸置疑的。维护人民安全是反^v^的宗旨和重要内容;通过反^v^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贪腐类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犯罪行为是保护公民基本人权、国家主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安全的重要手段;积极参与、主导国际反^v^规则的制定,借助反^v^合作,加强国际司法互助是提升国际政治地位和维护国际安全的重要途径。

长期性。反^v^工作对义务机构的效益体现为长期性,短期内难以体现。义务机构通过有效开展反^v^工作从正面讲可以在国际、国内树立自己的良好声誉。从负面讲,可以避免行政处罚。当然,这一点我国义务机构感受不深,对机构和个人的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使得反^v^合规工作的正面效应得不到有效体现,合规人员防止负面效应产生的正面努力工作得不到肯定。

潜在性。反^v^工作对义务主体的效益具有潜在性和辅助性的特点。尤其是在注重大数据的今天,得数据者得市场。反^v^从法律的层面提出了公民有配合义务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这为义务机构获取客户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

(2)、反^v^的工作支持。

综上,义务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反^v^工作的效益,端正态度,认清现实,既要在意识上提高对反^v^工作的重视程度,更要在实际工作中为反^v^工作人员提供支持。保证反^v^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fatf《四十项建议》中提出各国应当确保金融监管者拥有充分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我们认为这同样适用于义务机构内部,尤其是反^v^的牵头部门,其角色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义务机构内部履行反^v^义务的监管者。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职务支持。反^v^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尤其是牵头部门既需要内部协调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又要对外沟通监管、司法、协会等机构,应确保反^v^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具有履职所需的职权。保证反^v^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职级是有效开展反洗工作的重要内容。义务机构应结合^v^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反^v^工作的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确保反^v^岗位职级不低于义务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不得将反^v^岗位简单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

提供物质支持。为建立和完善反^v^工作正向激励机制,推进我国反^v^工作的深入发展,人民银行在20xx年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反^v^奖励办法》对破获重大^v^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就义务机构而言,也应建立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止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

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义务机构应当赋予反^v^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及^v^风险管理人员充足的资源和授权,在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方面确保其工作履职的独立性,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v^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v^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与^v^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确保承担反^v^合规/风险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具备较强的反^v^履职能力,为其反^v^履职提供各类资源保障。

(3)、反^v^考核管理。

义务机构应当将反^v^工作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反^v^工作人员的反^v^履职情况和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反^v^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督促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到一线员工切实履职。应当建立反^v^奖惩机制,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对于未有效履行反^v^职责、受到反^v^监管处罚、涉及^v^犯罪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并明确规定处理反^v^履职不当人员的具体措施;对违反反^v^规定的相关人员的处理措施要能对其形成切实触动;对反^v^工作不到位,给本机构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在考评中建议给与“一票否决”。

三、机构管理。

1、法人监管模式的发展和重点。

法人监管被认为是与风险为本并驾齐驱的反^v^监管模式之一。早在《反^v^法》通过之后,人民银行就已经开展了法人监管的一些思考和探索。20xx年人民银行反^v^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人民银行反^v^系统的管理架构要逐步转到法人监管思路上来,要逐步建立法人监管体系框架。自20xx年底人民银行逐步加强了法人监管工作,更加重视对机构总部的监督指导。法人监管开始从理念成为正式的监管原则。《金融机构反^v^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xx]344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关于完善反^v^、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xx]84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法人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工作效率,逐步建立健全法人监管框架。

反^v^工作总部是关键,只有总部真正重视反^v^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行动起来,才能事半功倍,切实提高工作有效性。在法人监管模式下,总部机构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明确定位,分层分类。在法人监管模式下,义务机构应明确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角色定位,按照总部管流程、管系统、管制度,分支机构管操作、管实务、管落实的原则分层分类推进反^v^工作。义务机构总部要立足于内控制度和系统的风险评估、监管。完善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反^v^内部控制,建立反^v^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完整流程,完善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强化反^v^内部审计和考核,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流程监管、系统风险控制,提高金融机构整体反^v^工作有效性。

法人监管是重点,重点的重点是董监高。总部对反^v^工作的重视程度,主要取决于董监高对反^v^的认识程度。董监高重视的机构,工作成效显而易见。反观一些机构的董监高还没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认为反^v^的主要任务还是应付监管机构,或者只追求表面合规,这种思想认识导致这些机构的董监高反^v^职责不清晰,反^v^部门不是人员配备不齐、素质不高,就是履职权力受限、缺乏资源保障,反^v^工作有效性自然大打折扣。

2、金融集团的反^v^管理。

根据《四十项建议》的规定,金融集团指由母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分支机构和/或子公司共同组成的集团,其中母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在核心原则下执行集团监管并对集团其余部门行使控制和协调的职责。我们也偶尔使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代指金融集团,但我们在概念的使用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金融集团与法人、总部机构存在一定的区别,与金融集团相对应的是母子公司,与法人和总部相对应的概念是分支机构,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完全不同,但往往我们在发文规范金融集团反洗工作时,在对象范围上往往又仅使用了分支机构这个概念,这需要注意。在金融集团的反^v^工作中需要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反^v^机制建设与执行。金融集团在集团层面实施反^v^与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集团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执行集团层面的反^v^与反恐怖融资政策和程序;对于与本金融机构同属一个母公司或一家控股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公司(集团)框架下与其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从地域、业务、客户等角度全面评估^v^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风险传导至境内;当义务机构与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属于同一金融集团,且集团层面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v^内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水平,则义务机构可以不将境外的风险状况纳入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范畴;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信息共享与保密。金融集团应在集团内部共享反^v^与反恐怖融资信息的政策和程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出于反^v^与反恐怖融资目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向集团总部合规、审计以及反^v^与反恐怖融资部门提供有关客户、账户和交易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关于异常交易的信息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及其背后的信息,或可疑交易报告已提交的事实。同样地,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当从集团职能部门接收此类与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在保密和共享信息使用方面,金融集团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以及与反^v^与反恐怖融资管理的相关程度,决定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

强化海外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执行与母国落实fatf建议相一致的反^v^与反恐怖融资要求。如果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家(地区)反^v^监管标准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及自身反^v^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作为本公司(集团)制定^v^风险管理政策的依据,以更有效防控处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若驻在国反^v^与反恐怖融资的最低要求不及母国严格,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在驻在国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执行母国要求。若驻在国不允许上述措施的合理实施,金融集团应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v^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报告本国监管机构。若金融集团的补充措施不足以降低风险,本国主管部门应考虑采用额外的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集团实施额外的控制措施,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要求金融集团停止该国业务等;对位于高风险国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采取强化的监督检查措施或提出更高的外部审计要求。

3、分支机构反^v^管理。

制度制定情况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工作作出统一要求。20xx年的《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分支机构统一执行集团、总部反^v^政策又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v^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进一步而言,我们认为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在反^v^的各个领域制定统一的管理政策,并在分支机构层面予以实施。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分支机构在统一执行总部反^v^制度的同时,尤其是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地域等点和当地的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部的反^v^制度,使其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要在保证统一性的同时,具有灵活性。如《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xx]2号)指出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v^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在建立统一的反^v^相关政策的同时,义务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就明确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行令[20xx]3号)。

也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了全面性的要求。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采取必要措施保证^v^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得到充分理解与有效执行,保持^v^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对分支机构的审计和检查。

审计和检查是监督和管理分支机构统一执行总部反^v^制度的有效方法。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检查或稽核审计,对下级机构审计检查覆盖率不低于10%。对于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v^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xx]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xx]201号)等相关文件均要求义务机构“定期”开展反^v^内部检查和审计。

但《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提出法人金融机构应对分支机构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反^v^工作检查。如何理解相关文件中的这种差异,是不是19号文之后就可以不开展定期检查了?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19号文中的定期检查主要是指义务机构的全面性、常规性的检查,需要每年开展。不定期检查我们认为主要是指专项性、针对性的检查项目,包括对《指引》第三十六条的不定期风险评估事项的不定期检查,即对“对单项业务(含产品、服务)或特定客户的评估,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v^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下对全系统或特定领域开展评估。”的评估事项的检查。

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反^v^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负责人、高级管理层、反^v^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实践中,出现了部分金融机构仅仅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纳入反^v^工作考核范围。我们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应将反^v^的全面工作纳入到考核当中,尤其是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实已经非常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的反^v^工作纳入到考核当中,文件指出义务机构应“将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v^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而^v^风险管理一定是全方位的反^v^工作。

反^v^专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人机构除了对分支机构反^v^工作的常规管理之外,针对专项工作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有效落实。如《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xx]66号)就要求总部机构将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情况,作为20xx年度反^v^内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分支机构切实执行人民银行各项监管要求。

风险提示和报告机制。

法人机构应当及时关注^v^风险和反^v^的国际国内工作动态,对反^v^的前沿性问题开展研究,应当及时向分支机构提示风险状况,并开展专项监测分析排查。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重大^v^风险事件、境内外有关反^v^监管措施、负面新闻报道等紧急、危机情况,做好舆情监测,避免引发声誉风险。法人金融机构的应急计划应当涵盖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

银行医院共建协议书篇八

第一条为防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活动风险,规范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v^预算法》、《^v^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执行工作,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是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业务控制是对单位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实施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单位实行预算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编制过程短、时间紧、前期准备以及论证不充分,导致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造成预算约束失效;财会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缺乏有效沟通,导致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等经济活动脱节。

(二)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导致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影响职责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部门预算调整缺乏严格控制,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够。

(三)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影响预算的严肃性;没有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沟通不畅,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四)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编制口径不一致,反映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导致预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预算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结果不当或评价结果缺乏应用,难以发挥绩效评价作用,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和下属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六条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应由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二)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本部门(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作为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分管领导、财会及相关内部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审议、综合平衡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草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部门(单位)决策机构委派或授权的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为预算业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应当设置预算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督促各内部机构及相关岗位、下属单位认真落实制度。

(二)具体负责和指导内部机构、下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

(三)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四)将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下达至各内部机构及下属单位。

(五)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七)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内部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具体机构,是单位预算编报和使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预算基础数据申报,根据本机构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依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细化,形成本机构预算草案。

(三)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分析,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向财会机构提供决算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单位)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业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实施监督,配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预算业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岗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财会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预算编制审核应建立内部机构负责人、财会机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机制。

第十五条预算编审人员应具备专业业务知识水平,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本部门(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本部门(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本部门下属单位、各内部机构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程序。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单位建议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平衡汇总后及时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细化和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上报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二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上报数,平衡汇总后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正式预算(二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正式预算。

第十八条收入预算编制。

非税资金收入应结合本部门(单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业任务编制,做到应收尽收;。

上级补助专项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预算执行及分析。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对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业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控制情况等的分析及评价。预算执行分析是执行预算管理和进行预算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分析责任机构。

(三)财会机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分析机构,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分析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工作重点等;。

(四)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资料、各种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分析的内容。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三)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分析方式与方法。

(二)可选取的预算执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分析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预算执行分析的范围;。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对各种数据及有关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结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分为定期分析报告和临时分析报告:

(二)临时分析报告是在出现重大预算执行问题时编制,按规定程序进行提交。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内部机构要随时检查、追踪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收集资料、汇总有关预算执行信息,为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做准备。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内容。

(一)差异性分析:对预算执行结果与审批的预算进行比较,找出执行差异及原因;。

(三)时间性分析:对各项预算目标的进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结构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并对支出效益进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一)编报材料要准确无误。要对编报材料逐一审核,注意数据准确性及前后口径是否一致。

(二)情况要具体。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充分,原因详述清晰。

(三)关键要抓准。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为总结重点。

(四)文字要精练。报告内容应清晰,阐述简明扼要。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四)同级人大审批后,财政部门调整国库指标额度,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单位);。

(七)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依据下达的正式预算批复,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进入预算执行环节。

第五章决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决算信息。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错报有关财务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主管部门(单位)对外报出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预算分析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对象为预算执行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具体由本部门(单位)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单位)以各执行机构的预算执行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实施预算执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预算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等级,其奖惩规定如下:

(一)绩效优良的被考评机构,给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绩效合格的被考评机构,无奖无惩;。

(三)绩效较差的被考评机构,除按要求详细说明原因外,还将暂缓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预算项目。

第四十三条被考评机构发生以下行为,考评结果直接评为较差。

(一)不积极配合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工作;。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贿赂考核人的;。

(三)其他违反考评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依据预算责任人对预算的执行效率,以及预算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表现,对预算责任人予以奖惩。

第四十五条预算执行效率奖惩。

(一)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分;。

(二)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分;。

(三)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不变;。

(四)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低于,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减分,并需按要求向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预算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对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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