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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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的瑰宝,我们应该努力保护和传承好我们的传统文化。如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呢?希望下面这些范例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借鉴。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一

2010。

5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预售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以及后续付款(含商品房商业按揭贷款、公积金按揭贷款)等全部房价款。

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的监督管理方式。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

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可以分别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应分别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监管协议执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局制定,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各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各监管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预售项目监管协议。

取得预售许可后,监管银行名称及账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售楼场所公示。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账号,明确购房款中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包括商业和公积金按揭贷款)必须存入监管银行监管账户。

购房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定金由开发企业直接转入。购房人办理商业或者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将购房人的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

120%。

工程造价费用由监管机构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造价和预售许可的规划面积计算后确定,相关配套费用由监管机构测算的相关单位配套费用和预售许可的规划面积计算后确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开发企业申请,监管机构批准后,由监管银行将资金直接拨付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

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一般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建设。

重点监管资金必须达到规定额度后,开发企业方可申请使用,并按照下列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

(一)单位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

30%。

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

20%。

(二)单位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

50%。

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

40%。

(三)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

60%。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

80%。

(五)预售项目可以办理初始登记的,全额拨付预售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

30%。

50%。

主体结构封顶各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时,需监管机构现场踏查;申请使用竣工验收节点重点监管资金时,需监管机构现场踏查,同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环境配套验收证明;申请使用可以办理初始登记节点重点监管资金时,应提供允许初始登记证明。

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监管资金拨付手续:

(一)未达到规定的各节点额度的;

(二)监管项目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拨付节点的;

(三)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部分;

(四)提交资料不实不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拨付条件的情形。

监管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和开发企业出具的转账支票金额、用途、收款人、账号并确认无误后,于当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

2

个工作日内拨付。

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监管银行应在每月。

5

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监管机构和开发企业。

监管机构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开发企业办理完成预售项目初始登记,该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自动解除。

监管银行开户行未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监管银行负责追回款项,并按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属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二

甲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坐落________________,拟预售________楼________栋________号,拟预售面积________万平米。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全部购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建筑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严格监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并监督甲方预售资金入账情况。

乙方发现甲方预售资金未按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的,将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甲方按照项目用款计划中确定的用款节点申请使用被监管的预售资金。

专用账户内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支取超出部分的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或偿还开发贷款。如甲方以该预售项目向乙方申请并使用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则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在转出时,须征得乙方同意并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封闭管理账户。

该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

四、甲方申请使用被监管的预售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四)竣工验收备案节点,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专用账户内资金未达到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时,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甲方可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乙方申请退回已入账的相应购房款,乙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后,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甲方自行结算退款。

六、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对账单。

七、乙方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完成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调试。

八、本协议拟预售楼栋、面积与实际预售许可楼栋、面积不符的,以预售许可确定的楼栋、面积为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三

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 编号:( 年 号)

甲方:龙达汽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加强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保证商品房项目顺利竣工交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监管范围

甲方开发建设的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项目所收取的预售款(含各种形式的定金、预交款,首付款,按揭贷款)。

二、监管账户

甲方和乙方及其共同开设的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名称为 ,账号为 。

三、监管方式

采用“预售款监管信息化办公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网络化监管。甲、乙双方均需建立监管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监管账户资金只能用于龙达汽配城a、b栋乙方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的权力,对下属银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对照监管系统流程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及时向甲方反馈监管账户收支余等情况。

4、乙方每月5日前,将预售款监管账户进帐情况、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分析比对,以便进行有效的监控。

5、丙方有权在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6、丙方须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乙方以外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协议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监管系统流程编制清册、申报工程进度、办理资金划转。

7、丙方每月5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向甲方填报商品房销售情况、监管账户收入和使用情况。

8、丙方应要求预购人按照购房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9、丁方分别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丙方确因超前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请超过形象进度付款,超过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监管责任担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到乙方直接办理划款手续,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在担保期间,丁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被担保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监管。担保期内,如出现丙方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没有达到规定进度的,先由丁方垫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偿。造成其他损失的,丁方应先行赔偿,赔偿后再向丙方追偿。

六、按揭贷款的管理

乙方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开发企业设立按揭贷款账户的,该账户只能用于按揭贷款收存,资金除偿还相关企业欠乙方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相关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馈相关按揭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变动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划转或挪作他用、超形象进度付款以及超过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下级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设立监管账户的资格。

(1)擅自批准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

(2)未经甲方同意,违规为开发企业办理按揭账户资金划转手续;

(3)超过《商品房预售款用款清册》载明的.形象进度付款;

(4)未按规定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变化;

(5)其他不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3、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使用账户资金、暂停预售在售房屋、暂停办理新楼盘的预售许可、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年检等措施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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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款未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2)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和按揭账户资金;

(3)采取隐瞒事实骗用监管账户资金;

(4)未按规定将房屋销售、预售款收入等情况上传到监管系统;

(5)其他不符合预收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担保的,须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浙房 市预监( )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监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

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的,按照下列第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十四、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七、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四

(略)。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市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监管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定监管分局共同拟定。

未设立监管账户的监管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预售人不得变更监管银行。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内容。

对已在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设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

(三)资金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监管部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结构(含地下部分)正常施工。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pos。

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凭承购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承购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预售人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银行缴款证明等资料向监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

个工作日内拨付。

3

次。

5%。

监管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预售人在确保足额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后,预售监管资金可用于支付本项目到期的银行贷款。

预售人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需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施工、监理等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监管银行出具的监管账户资金往来明细;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预售人应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三)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

2

个工作日内为预售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监管银行拨付监管资金后,预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2

个工作日内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预售人应当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证明于注销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同时,暂停办理该预售人在市区内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未在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退还承购人房款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支付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工程建设资金的。

有前款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监管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监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收、拒付或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不得再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五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之前进行房屋销售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缓解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不足的困难,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中被广泛采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盲目扩大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房款挪作其他项目使用,或者欺诈消费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再抵押后携款而逃,时有出现消费者交清购房款后却不能按期入住或者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甚至买的是无法交付的“烂尾楼盘”的现象。预售楼款监管的无政府状态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严重地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秩序,已经成为困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选择和资金监管内外部法律关系分析角度出发,试图探讨一条切实可行的监管之路。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例如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资金挪作一级市场投资或者其他项目投资使用),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交付了资金却不能取得期待的房产权利。这种监管对象的重点是资质信用不高的开发商,对于资质信用良好的开发商自然没有监管的必要。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应该实行有限监管豁免的原则。笔者建议对于资质信用高的发展商,通过申请并经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实行监管豁免,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监管成本和效率成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的关键是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在这里,两个因素必须考虑,一个是专业技术问题;一个是法律责任问题。从专业技术因素上讲,一方面预售资金的监管必须由具有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做到有效地防止发展商抽逃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预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资的性质,对融通的资金的监管应该有具有相应知识能力的金融商业机构参与。对此,2002年8月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这种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就监管主体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上的权威性,能够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准确的判断,避免发展商抽逃或挪用预售资金;后者是与商品房预售有直接联系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专业知识。银行本来就通过商品房按揭贷款加入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或者以其他贷款形式与开发商建立借贷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和购房者一样非常关心着自己的资金的效率与安全,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银行适宜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由以上两者主体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切实保证工程进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责任因素上讲,一旦出现了监管者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监管不当行为,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监管机构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监管者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如果监管不力,可能会使预售款被开发商挪用、欺诈套取资金;如果管得过死、管得过细造成效率不高,可能影响项目开发进度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正常运营,无疑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赋予监管者监管职权的时候,除了明确监管者的监管职权范围和监管程序外,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相当必要的。笔者认为,如果因监管不当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监管者及预售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赋予商品房购买人由于对监管单位的信赖造成损失而请求监管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敦促监管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商品房预售购房者的风险底线,有效地保护了购房者的期待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监管者即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购买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过错责任时作出赔偿。这样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风险,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预售资金监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缘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民事主体地位。

二、对资金监管主体地位的确认。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是使预售资金真正地投入到在建的商品房工程建设之中,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是商品房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延续,但是实际上是政府行政权利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表现。然而,考虑到现今我国行政权利过于庞大,适当弱化政府权利呼声高涨的形势下,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权交给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更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况且它们作为监管主体与政府监管相比较更具有优势。

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比较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存在几方面不足。首先,政府监管专业知识不足,与后者比较政府缺乏相关的建筑工程和融资的专业知识。其次,政府权力过大干预过多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孳生腐败,而且政府并没有监管的.直接利益驱动,监管很可能流于形式。再次,预售资金监管既然有风险,就要有责任的承担。政府加入到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交换过程中进行监管,如果监管不当,不论是积极的行为,还是消极的行为,给出卖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都应该无一例外地给予赔偿。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政府的监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政府承担的仅是国家赔偿责任。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要获得国家完全、有效的赔偿难度比较大。同时国家赔偿在程序上也比较复杂,难以及时给予受害人及时的全面的赔偿。因此,监管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强调了它必须具有平等的身份以便进入市场,签订监管契约,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政府比较,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者更为合适。

从制度价值取向上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是在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对消费者的弱势群体态势的补救。那么,笔者认为理应将资金监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购房者作为预售房款的源予人,没有任何其他主体比其更关心预售资金的运用。但是,由于购房者过于分散、组织难度大、缺乏专业技能、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不适宜由其直接行使监管权。那么,这时候应该由购房者委托专门的机构代为监管。

三、仍需探讨的几个问题。

前文虽然分析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的选定和其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然而对于监管权限的具体内容和监管程序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监管者与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关系又应该如何处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在中介机构的监管过程中,能否对抗开发商与工程无关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吗?如果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冻结的话,这样的监管到底还有多大的价值意义?笔者认为,正如前文所述,资金监管者的监管权实际上源自于购房者对发展商的预售房款的所有权保留,那么从法律性质上说,该权利属于物权的性质,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理应排除开发商其他债权人从预售资金的受偿可能。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法律关系中,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监管主体(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监管相对人(开发商)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那么协议应该如何约定?是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格式合同,详细规定监管的项目、期限、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还是应该由监管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如果是自由协商,在讨价还价的情况下监管权如何得以体现?理应向监管者支付的监管费用应该由谁来出?是由政府支付,发展商支付还是购房者支付?这些问题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解决。

文档为doc格式。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六

预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预售管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签于: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

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一、1、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座落位置:

3、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预售房屋面积: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15%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

2、帐号:。

四、申报使用预售资金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3、甲方在丙方无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4、甲方在丙方贷款项目的,丙方依据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5、甲方按本协议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房价款应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户。甲方应将与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

甲方应将入帐后的依据及时报乙方备案。

1、丙方按照乙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代甲方收取房价款,甲方凭买受人缴存款或转款的依据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2、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代收取的预售资金应为甲方计息,利率按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特殊约定:

资金发放由贷款银行具体监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或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按下列第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向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项下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为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甲方签订新的《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共计三页,一式叁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十。

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帐。

号:

邮政编码:

方(签章):

住所地: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帐。

号:

邮政编码:

201年月日。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序号:

(单位:万元)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完成工作量支付金额本月完成本月支付。

开发。

企业。

签章。

经办人:

表人:

法定代年。

预售证号。

至本月底累计。

完成至本月底累计。

支付。

见及签章。

经办人:负责人:

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工程概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

1、基础。

2、主体。

3、装饰。

4、其他。

开发。

企业。

签章。

预售证号。

概预算依据。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预售管理人意见及签章监管银行意见签章月日。

经办人:年月。

经办人:年月。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七

甲方(开发商):乙方(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甲方开发的位于的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在乙方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委托乙方对该账户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以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的预售款监管银行,并在乙方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户名,账号:,该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账户内资金须经乙方同意方能使用。

二、甲方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商品房预购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明确告知商品房预购人。乙方应对以下资金进行监管:1.项目全部预售收入:包含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全部销售收入;2.出租收入:开发企业将项目用于预售范围内出租经营的资金收入。以上所有款项应直接存入上述商品房预收款专用账户,甲方不得自行收存,商品房预购人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向甲方换领交款专用票据。

三、乙方应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款项进行监督,包括土地款、报建费、工程建设款、设备款、材料款、各类税费等。甲方设立的上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本协议终止前,只能用于支付xxxxx工程建设的土地款、报建费、工程建设款、设备款、材料款、各类税费等。乙方监督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的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四、甲方同意随时向乙方报送楼盘销售进度,并接收乙方检查。

五、如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甲方上述专用账户资金或对该账户资金实施冻结的,乙方依法办理。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事项:

1.如上级金融机构委托下级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监管须在协议中注明具体委托事宜。

2.乙方名称应与盖章名称保持一致,并须加盖乙方行政公章。3.本模板供参考,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管协议条款,但该模板中划线部分内容不得遗漏修改。

方:

方:法。

人:

人: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八

(略)。

第一条。

(

建设部令第。

131。

)

2017。

12。

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

第三条。

(

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

(

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

)

保证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

(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

第五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张家口市银监局备案的金融企业,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有抵御风险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同时协助监管机构共同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房屋首次登记之日止。

第七条。

(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

)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开户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前,开发企业不得自行从专用账户中支取资金。

第八条。

开发项目预售过程中,开户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开户银行和资金账户的,应由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账户中的预售监管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未开立监管账户业务的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条。

建立监管账户应依照以下程序。

:

(

)

(

)

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

(

)

(

)

开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建立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监管协议书和本办法在预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预售资金缴付和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pos。

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承购人在开户银行的缴款凭证为承购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第十三条。

承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银行应依据经监管机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3

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五条。

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首次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10。

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并列入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

(

)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

30%;。

(

)

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

65%;10。

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

50%;。

(

)

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

90%;。

(

)

完成首次登记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账户余额全部拨付开发企业。

第十七条。

:

(

)

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

)

主体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10。

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

)

完成竣工验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完成首次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资金通知书。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拔付资金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在。

3

个工作日内拨付监管资金。

第二十条。

3

个工作日内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并撤销监管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开户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暂停开发企业网上签约和备案手续的办理,并且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

)

(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购房贷款转入监管账户的。

(

)

(

)

(

)

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为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应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单位,作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开户银行违反协议约定,拒收、拒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11。

15。

日起施行,至。

2022。

11。

14。

日结束。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九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统称预售资金),是指本县区域范围内所有参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或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垫付的预售资金等。

四、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全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五、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筒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按照一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七、项目预售过程中,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监管银行不得变更监管账户。

八、监管资金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

九、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额度及监管资金;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及使用等;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等;

(二)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项目成本预算书;

(四)其他必要材料。

十一、监管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由购房人逐步存入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十二、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资金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在审批放款后x个工作日内将贷款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划转其他账户或直接支付开发企业。

十四、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按工程进度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一)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完成主体封顶后,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不得超过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总额的xx%。

(二)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按主体封顶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预期交付日期(不包含冬歇期)计算,将xx%监管资金按月平均拨付,累计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不得超过xx%。

(三)开发企业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后,可申请使用全部监管资金。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申请时,监管机构自收到次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勘验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监管机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和传输的电子信息,自收到次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拨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工程未按本规定建设到实际进度的;

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该项目之前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记录的;

未按照规定将监管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的其他情形。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表》及xx县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监管机构申请退回已入账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自收到开发企业提交上述文件次日起x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将退款电子信息推送至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自收到监管机构电子信息次日起x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购房人。

十七、房地产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可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申请表》和《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并撤销监管账户。经监管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撤销监管账户。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与监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除所需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监管协议。

二十、监管机构收到开发企业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后经现场勘验,并通过局务会研究同意,由相关责任人进入监管系统上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并将电子拨付信息传输至监管银行。

二十一、监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监管协议规定,建立预售资金收支台账,做好数据整理工作每月x日前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前月及累计出入账情况。

二十二、监管机构应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工作,指定专人,及时核对网签和合同备案信息与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并做好勘验、审批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停止开发企业监管账户的资金支取,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改正,并可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

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

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

开发企业未专款专用等违规用款行为的;

其他情形。

二十四、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办理违规项目的网签和合同备案、后续项目预售审批手续及后续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试点申请,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向购房人及其贷款银行提供监管账户的;

二十五、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报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银保监局筹备组做相应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或者监管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退还等,或挪用监管资金的;

(二)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x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告知监管机构的。

(三)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数据的;

二十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荣获省、xx市“十强五优”的房地产企业不受本细则约束。

二十八、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

买卖合同。

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八条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划转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预售人需变更监管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第十四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房地产主管部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

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应当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核拨流程,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各地可以增加1-2个控制节点,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规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

第二十二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并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预售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用款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

委托书。

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地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调控需要,可以按照鲁政办字〔20xx〕118号文件“从严掌控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鼓励推行现房销售”的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并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监管额度、控制节点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预售人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预售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预售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单》拨付相应款项,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第二十六条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终止监管。

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预售人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终止监管,与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xx〕5号)有关规定,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预售人。

第三十条预售人和预购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本地相关规定的,准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

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和生效法律文书,将监管资金退回预购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二条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2月28日。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十一

---开发项目联建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结成果:《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一式五份)。

1、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需提供《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开发建设单位、监管银行和监理公司三方签订监管协议)。

2、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需提供《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交易中心)。

3、办理预售许可证(市房管局)。

4、建立监管子账户,银行出具账户确认材料,内容包括项。

目监管账号和对应预售许可的子账号(监管银行)。

三、

(一)办理时间: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2---。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超高层均完成主体2/3楼层。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超高层完成2/3楼层环节)》(打印)。

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通知书(超高层完成2/3楼层环节)》(一式三份)。

五、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申请调整监管额。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高层均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环节)》(打印)。

4---。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楼栋均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解除监管申请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环节)》(打印)。

2、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告知报告回执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

系统建设方案。

目录。

1.

2.

3.项目背。

6---容.10。

账户管理..10。

房款缴存..11。

资金划拨..12。

查询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撤销监管......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金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6.建设计划。

8---因此,为保护购房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房地产正常交易秩序,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2.现状分析。

总结。

目前资金监管的方式和存在的问题,为更好的开展淄博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深圳市在1993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对商品房预售款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深圳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主要依据该条例展开。

深圳市预售款监管采用第三方监管的办法,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

10---单,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不利于完全避免监管预售款的挪用。

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是从2007年9月份正式实行,从开始到现在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情况来看,基本达到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房管局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时,需要收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帐号,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其申请贷款的情况在多家银行设立对应的监管帐户。从2007年9月开始,房产局启用新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与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联网,将银行的交易资金监管和按揭审批业务纳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统一进行管理。

12---行作为预售款监管的主体,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房产部门履行好监督和保证的职责。各商业银行在房产部门搭建的平台上,发挥各自优势,在统一的操作规则下运作,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

1、开设监管账户、确定监管资金总额。

见费用)。建设资金总额的测算依据是:1、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2、各类设备定购合同;3、各类配套工程建设费。

《监管协议》未经房管部门备案无。

14---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工程进度)签章后向监管银行申请,开发企业可根据分项工程完成情况分期或按月支取。监管银行审核后应及时支付(三天内)监管项目各阶段的建设资金。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超过监管标的额度以外的预售款可以用于还贷或调用。这样既确保了监管项目后续工程资金的需要,又不影响开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对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情况的监督,我局要求开发企业每月按时申报《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并提交当月监管银行的对账单;经工程监理盖章认可的建设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证明;开发企业当月销售明细表。《月报表》是我局实施商品房预售款动态监管的依据。《月报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监管标的预售款收缴情况;第二部分为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16---。

7、信息中心将预售相关信息推出外网,资金监管科填写预售资金监管信息。

8、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注意事项。

1、签订预售资金监管提交资料在网上下载(宜昌房网下载中心),各复印件内容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监管银行的选定。开发企业自有选择在宜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而且和信息中心对接端口作为监管银行,比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三峡农商行、等。

18---不得收取房款,开发企业凭进账单或pos机单回执签订合同,对于购房人进行的贷款应当对办理个贷的贷款银行签订承诺书,将预售资金全部划入监管账户。

5、项目资金预算与使用计划表要认真、如实填写,对于大额款项要提供依据。

预售资金的使用包含两种方式,销售资金的65%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采取备案方式批准使用;销售资金的35%为重点监管资金,通过核拨后方能使用,同时需提供相关票据;且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为项目保证金,在未撤销监管之前不得使用。

1,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备案表及相关资料,2,监理公司填写相关内容。

3,监管银行填写监管银行意见以及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20---4,申请审批资金时要提供申请款项的证明材料,比如合同等,用款之后要提供发票等材料。

(二)关于预售资金的中属于备案或审批的计算方法。

1,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为监管协议书中根据发改委的投资规模的10%。项目预售资金未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不能使用预售资金。2,销售资金的65%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采取备案方式批准使用;销售资金的35%为重点监管资金。封顶之前只能使用备案资金。3,举例说明:

项目总投资的10%为300万元,第一次使用时销售资金为1000万元,则第一次使用备案资金最高为650万元,若使用计划为600万元,则根据计划同意用款600万元,则账户余额为400万元,第二次用款是又归集预售资金1000万元,则第二次可使用的备案资金最高为(1000+1000)*65%-600=700万元。

22----。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十二

甲方(开发企业):

乙方(监管银行):

甲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名称为,坐落,拟预售楼栋号,拟预售面积万平米。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严格遵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签订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进行监管。甲方授权乙方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务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传送至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全部购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建筑物名称):;账号: 。

三、乙方严格监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并监督甲方预售资金入账情况。 乙方发现甲方预售资金未按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的,将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甲方按照项目用款计划中确定的用款节点申请使用被监管的预售资金。

专用账户内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支取超出部分的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或偿还开发贷款。如甲方以该预售项目向乙方申请并使用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则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在转出时,须征得乙方同意并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封闭管理账户。

该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

五、甲方申请使用被监管的预售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四)竣工验收备案节点,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章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甲方应对上述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乙方仅进行书面审核,不对具体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 乙方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但因甲方原因、清算系统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金拨付无法满足上述时限的除外。

六、专用账户内资金未达到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时, 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甲方可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乙方申请退回已入账的相应购房款,乙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后,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甲方自行结算退款。

七、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对账单。

八、乙方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完成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调试。

九、本协议拟预售楼栋、面积与实际预售许可楼栋、面积不符的,以预售许可确定的楼栋、面积为准。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附件: .doc

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汇总篇十三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

坐落位置: ,土地证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

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

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分纳入本协议监管。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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