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归还资金的通知范文(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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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学习是培养人们细心观察、准确思考和独立思考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重视语文学习的重要性。当我们面对一些无法归类的情况时,我们该如何处理呢?通过范文的学习,我们可以发现总结的写作风格和方法有很多种,可以灵活运用。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一
(略)。
项目单位生物质能利用情况。
河南淮阳县乾元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建成废水处理沼气工程一座,沼气工程已建成2座1000m3的厌氧发酵罐、800m3气柜,年产沼气70多万m3。沼气利用主要用于养牛场内部的取暖,同时,向周边部分农户实行集中供气。
沼气发电的必要性。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体现在农业层面上就是要搞循环型生态农业。沼气工程是农业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对其上游和下游产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沼气工程的建设将畜禽产生的废弃物、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和有效处理,回收资源和能源,将治理污染、净化环境、回收能源、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极大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养殖场内有大量的畜禽粪便,可为大型沼气工程提供充足的原料,实现了变废为宝,向“能源生态型”、“能源环保型”发展,利用废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进行集中处理后进行发电再利用,可有效地降低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沼气发电不仅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
技术论证。
燃气发电机组技术特点:
(1)空燃比自动调节技术:对于沼气来说,成分是不稳定的,因此,电控混合器对发动机的空燃比进行实时自动控制是必须具备的技术,采用美国woodward公司的egs型燃气控制器。发支机实时自动临近燃烧状况,由中央控制单元发出指令,改变燃气进气量,达到自动调节混合比的目的。使发动机空燃始终保持在理想状态。整个调整过程是自动实现的。当沼气中ch4的浓度变化时,无空燃比自动调节技术的机组不能正常用来发电,表现为机组运行不稳定、功率低,发出的电力品质差。
(2)低压进气技术:针对厌氧处理工艺中沼气压力低的特点,公司设计的机组对沼气的压力要求低,只需要沼气压力达到300mmh2o以上可达到使用条件,不需要增加加压装置,减少投资。未采用此技术的机组需要加压装置,增加了投资,同时也增加了故障点,消耗了电力。
(3)稀燃技术:通过合理匹配配气系统,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概念燃烧室技术和缸温控制技术,实现稀薄燃烧,降低热负荷,提高了机组对燃气的适应性和机组的热效率,其动力性和可靠性大大提高。未采用此技术的机组,对燃气的潮湿性较为敏感,表现为点火困难或点火不连续。
(4)燃烧控制技术:通过此项技术,可将机组的缸湿控制在420c以下,显著降低热负荷,明显提高机组运行可靠性,特别是具有避免爆震发生的作用,未采用此技术的机组一般是凭人的感官和经验来调整机组运行状况,机组运行时缸温会超过5000c,其关键部件的寿命大大降低,尤其是缸盖等部件的寿命不能满足机组长期运行的要求。如果没有此项控制,一旦产生爆震,就可能造成机器的活塞熔化而产生生大机械事故。
(5)采用化学防腐技术:提高缸套、气门座圈、气门、活塞环的耐磨性、抗腐蚀性的高温机械性能,从气处理过滤器到中冷器上腔的所有管件都进行化学防腐处理,机组采用这些方面的技术措施后,有效增强了防腐能力,部件的使用寿命显著提高。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三
当前,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纳入中国的发展规划之中,从目前的趋势和各方面条件看,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并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和货币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将由如下几部分组成:(1)股票市场;(2)包括国债发行、交易和回购的国债市场;(3)企业债券市场;(4)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市场,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视为广义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类;(5)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的长期消费信贷市场;(6)包括项目融资、bot、可转换债券和经营权转让等其他新型融资方式。
货币市场。
完整的货币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二是价格应是开放的,即利率是市场化与自由的;三是有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入者;四是要有优化的结构和层次。目前我国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等债券,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在国债回购市场中尽管目前不尽规范,证交所系统和银行系统不能联网,容量小,效率不高,但这些问题应会很快克服。资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是在一个月以内),拆借的双方大都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信誉良好,拆借市场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安全性,拆借的额度一般较大,比较适合保险资金的运作,风险相对不大。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对货币市场的介入目前应主要限定于国债和重点中央企业债券,对一般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应暂不介入,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市场规模、市场工具和市场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我国股市市价总值、流通市场值与gdp比率分别达24.52%和7.22%,因此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
1、直接投资股票或基金市场。
(1)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入新股的认购。
以目前的情况而论,历来新股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相对定期存款要高出许多。以19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动影响,的收益更高,最底的高达30%,高的超过200%,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配售,在短期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良好选择。当然,随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购资金的不断增多,以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收益率也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直接介入二级市场买卖。
保险公司参入股市的自营业务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并非没有股市投资人才,而且这种人才也不难获得,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20上半年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波段式操作,赢利率达到10.52%也是一个证明,根本的问题在于要不断搞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使用不同的金属机构在政策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决定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模式。当然,在投资的前期阶段,可借助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力量,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
2、通过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市场。
入股证券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目前收益较高。如证券市场上的超级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分别为38、16.2、22.6、15.7;国信证券、大鹏证券的盈利能力也很强,均在上半年火爆的股市中完成了全年的任务,而且19国信证券的人均利润高达240多万元,净资产利润率超过35%,在短期内委托信誉良好的大型综合性券商进行资金运用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3、发起设立保险基金或通过证券投资股票市场。
(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入市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水平和分红水平目前基本令人满意,同时因为它们数量多、规模大,便于保险资金运用,基本可以作为保险资金的选择之一。目前由于限定保险公司仅能投资与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才导致了在庞大的保险资产由于受持有每一基金不能超过10%的限制才对每个基金均有大量投入的怪现象发生,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少,大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额度使得它不得不超过持有10%以上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
(2)通过开放式基金进入股市。
根据不同保险资金的特点,由寿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应相对长一些,而由产险公司发起设立的存续时间相对短一些。由于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保险资金数量也在迅速增长,因此保险基金的形式可以更多地采取开放式基金的形式,而开放式私募和公私结合的募集方式为主要的途径,便于保险公司套现。
1、投资监管应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实现投资的多元化。
日本的投资方式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银行存款、短期资金交易及各种形式的抵押贷款,并规定各种投资比例。我国保险投资方式的'单一极大的限制了资金运用的有效性,而投资方式的灵活多样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不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自身的投资方式,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以利用明确的资金比例引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确保保险投资的稳定性,防止过度投机,保证保险公司在兼顾安全性的同时获得较好的收益。
具体说,应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对寿险资金运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过各种规定限制保险投资品种的比例,达到资产和负债在种类和时间上的合理搭配。这一投资比例的大小可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时,投资比例应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
2、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投机盛行,风险较大的状况,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政策,规定一个最高比例,允许其在海外投资。国外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大多具有良好的组织设施和完善的投资环境,电子化程度高,法律制度较为健全,是良好的二级流通市场,投资收益率与国内相比较高,能够保证保险资金增殖。这样做既能增加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大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而且还能为国家创汇,为增加外汇储备做一点贡献。
3、结合现阶段国情,进行基本设施投资。
我国目前国内需求不足,消费不旺,就业压力大,加大基。
础设施投资力度是政府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增加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在当前西部大开发的条件下,此举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以考虑靠发行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由保险公司定向购买,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基本设施建设。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性资金,需要一种收益稳定、风险小的长期投资渠道,基础设施投资由于具有资金需求大、占用时间长、收益稳定、风险小的特点,能够满足保险投资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迫切需要寻找资金来源的时期,有效地利用保险资金,既可以解决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缺口,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4、发展保单贷款和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
在国家货币政策进一步向宽松转变和适应国际上金融一体化趋势以及拉动需求的角度考虑,应允许并逐步扩大保单贷款渠道。为了扩大内需,还应允许在风险可控制的基础上对个人的长期消费进行贷款。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四
三王社区党支部:
你支部报来《关于成立三王社区党委的请示》已收悉,经镇党委20xx年4月23日会议研究批准,同意成立xxx陈桥镇三王社区委员会,下设三王党支部、农业党支部、企业发展党支部、社会服务党支部。党委和四个党支部的相关组成人员分别如下:
三王社区党委:书记:王振青。
副书记:王玉楠王国辉。
委员:张秀军李继成。
三王党支部:书记:王振青。
农业党支部:书记:王国辉。
企业发展党支部:书记:王玉楠。
社会服务党支部:书记:樊亚辉。
请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尽快理顺党组织和党员的关。
xxx陈桥镇委员会。
20xx年4月23日。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一)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投资计划具有信用增级安排的,应当包括信用增级的法律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可行性分析;。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履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履职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费率水平。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通过受益凭证表明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凭证。受益凭证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益凭证转让的,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凭证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代其履行委托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投资计划的投资可行性;。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
(五)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未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的投资计划;。
(二)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且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受托人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
受托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报送注册材料。受托人报送的'注册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核,不对投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事宜;。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一)受托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受托业务;。
(二)受托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融资主体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利用投资计划财产牟取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或者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任何方式提供保本或者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八)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九)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十)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托管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为同一人,且不得与融资主体具有关联关系。
托管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托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五)确保融资主体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六)负责投资计划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七)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九)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托管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托管业务;。
(二)托管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托管人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托管人负责相关托管事宜。
第四十八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融资主体、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融资主体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五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三)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四)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五)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七)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独立监督人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时,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独立监督人负责相关独立监督事宜。
第五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八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融资主体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计划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投资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以及风险承担原则。
第六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三)重大事项、突发紧急事件和拟采取的措施;。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信息。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年度管理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相关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六十三条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提交投资情况的报告。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所有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融资主体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六十八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对投资计划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资金性质、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投资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第六十九条受托人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项目评审、审批决策、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受托人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并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七十条受托人应当健全投资问责制度,建立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须由风险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七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七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加强对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根据投资计划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履行受托职责。
第七十三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
第七十四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七十五条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者突发等风险事件,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受托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风险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露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凭证。
第八十条为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八十三条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比例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非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保险资金以投资计划形式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3月1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第1号)同时废止。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六
为落实上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科技发展规划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针对上海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过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本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引导和支持,着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就*年度上海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本技术领域以保障粮食与食物安全,提高农林种植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主要农林植物高产、稳产及优质、高效生产为目标。本年度重点支持:
3、农林作物种子与种苗规模化繁育技术、种子综合加工技术、质量检测技术和种质资源检测保护技术;4、农业标准化生产与质量控制技术。
(二)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本技术领域以推进上海集约化、规模化养殖业发展,促进畜禽、水产养殖业从数量向质量、从效益向生态方向转变,以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营养、美味为目标。本年度重点支持:
1、畜禽、奶牛、水产、特种养殖新品种及良种快速扩繁与规模化、规范化饲养技术;2、长江口河口水域水产养殖技术、淡水养殖技术;3、远洋渔业资源利用和海上储藏加工技术;(三)重大农林植物灾害与动物疫病防控本技术领域以提高农业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的能力,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为目标。本年度重点支持:
3、新型、环保肥料与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创制及高效安全施用技术;4、烈性动物传染病、动物源性人畜共患病高效特异性疫苗生产技术及产品开发。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本技术领域以延长农业产业链和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产业竞争力为目标。本年度重点支持:
1、果蔬、畜禽产品、水产品增值加工技术及设备;2、鲜活农产品保鲜与物流配送及相应的冷链运输系统技术与配套产品;3、乳制品深加工技术与产品开发;4、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快速检测监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
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鼓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
(一)转化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上海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增强农业产业国际竞争力。
3、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4、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或者属于已经引进但需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农业科技成果。
5、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出具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验、检测、认证等证明。
6、已获*年度农转项目支持的企业今年不予立项。
2、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三)支持方式1、上海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支持方式。
2、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3、申请单位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4、申请企业需有与申请转化资金数额相等的自有资金匹配,事业单位需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匹配。
5、对于区县涉农企业承担的项目,要求区县政府有相应的经费配套,并在项目申请时提供相关配套证明。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查*年度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材料。
2、各区(县)科委、各高校、各科研院所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县)、本单位*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推荐等工作。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网上提交成功并打印,打印材料报送到推荐单位审核,由推荐单位汇总后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附:申报*年度上海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3、各推荐单位需对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
(二)进度要求项目实施期限。*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申报方式(一)凡符合申报主体要求、有意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单位均可以从“上海科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栏目“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及在线打印相关表格《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版),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
(二)本专项课题申请起始日期为**年年33月月22日,截止日期
为**年年33月月717日。
(三)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材料如下:
1、申报推荐项目汇总表提交一份,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在线提交成功后打印出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四份,报送的书面材料需与网上提交内容一致;3、附件材料各一份,网上提交时,需提交原件扫描稿。
——机械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仪器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其它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认定证明、专利证明、或版权证明、验收证书。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4)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申请项目的企业要提供*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附注)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注册的企业,须报送申请单位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章程(企业申请者须提供)。
申请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6、网上填报备注:
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五、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七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骗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春节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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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资金的通知篇八
按照县政府的部署,结合辽滨经济区的实际,更好地开发利用政策资源,用好用活用足国家及省、市各项扶持政策,加快园区开发建设及经济发展,根据20xx年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的实际,对20xx年向上争取资金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向上争取资金完成2,万元,比计划增加万元,为年度计划的124%。其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37万元。
省支持“五点一线”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1,774万元。渠道外资金万元。
20xx年经济区向上争取资金预计完成2,250万元,比同期计划增加250万元。其中: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预计完成740万元。其中:水库移民60万元,建水库抽水站65万元,水库冰险维修600万元,抽水站护坡15万元。
渠道外专项资金补助110万元。其中:环保专项资金补助60万元,招商奖励费50万元。
截止2月末,向上争取资金到位21万元。其中:刀把子抽水站护坡专项资金15万元,其他6万元。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为完成20xx年向上争取资金任务,管委会制定了向上争取资金计划,并成立了辽滨经济区向上争取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社会工作局组成。具体工作由财政局牵头,要从“早”字抓起,从“实”字上下功夫,做到月月有指标,季季有分析。
(二)解读政策,抓住重点。
20xx年园区把向上争取资金作为园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要认真研究上级扶持政策,掌握政策取向,二要明确投资重点,增强申报针对性,三要把握政策,用足政策,特别是“五点一线”相关优惠政策,额度较大。重点项目对事定人,定时间,专人联系。要把园区应争取的资金,努力争取到位。
(三)采集信息,落实项目。
金信息,充分发挥项目直报、信息直得等优势,加大项目包装申请力度,高额争取项目资金。今年重点要抓住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等要落实到位。
(四)任务分解,责任到人。
为完成20xx年向上争取资金工作任务,将20xx年向上争取资金计划按部门进行分解,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当中,并作为指标进行考核,责任到人。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九
为争取桂郴赣铁路项目在“十x五”期间启动前期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设想和安排,市委书记戴道晋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制定我市铁路规划和争取桂郴赣铁路等问题,成立了铁路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明确了专人负责抓该项工作。近一年来,在向力力市长的亲自部署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20xx年5月,市规划局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开始郴州市铁路发展规划的研究工作。
1、提出铁路建设规划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和加快铁路发展的总体要求,立足长远,力求体现规划的前瞻性;研究运用新的方法与手段开展规划调查研究工作,力求体现规划的科学性;系统分析铁路自身的发展特点,以发挥铁路运输整体优势为目标,力求体现规划的指导性;分析客货运输市场走势和当前铁路发展有利时机,力求体现规划的可实施性。
2、拟订铁路发展战略构想。
3、启动铁路规划前期工作。
今年5月,委托郴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研究编制《郴州市铁路发展规划》,完成了规划文本初稿,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一次讨论,正在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待规划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报请市大规委会研究。委托铁四院研究编制的郴州-桂阳-嘉禾线路预工可研报告已完成三次修改,待报市规委会研究后上报。
1、积极争取省里支持。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十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且符合下列条件:
(二)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三)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四、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五、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六、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托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募集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报告有关情况。
八、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基金募集保险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九、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违反本通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监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归还资金的通知篇十一
当前,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纳入中国的发展规划之中,从目前的趋势和各方面条件看,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并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和货币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将由如下几部分组成:(1)股票市场;(2)包括国债发行、交易和回购的国债市场;(3)企业债券市场;(4)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市场,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视为广义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类;(5)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的长期消费信贷市场;(6)包括项目融资、bot、可转换债券和经营权转让等其他新型融资方式。
货币市场。
完整的货币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二是价格应是开放的`,即利率是市场化与自由的;三是有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入者;四是要有优化的结构和层次。目前我国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等债券,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在国债回购市场中尽管目前不尽规范,证交所系统和银行系统不能联网,容量小,效率不高,但这些问题应会很快克服。资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是在一个月以内),拆借的双方大都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信誉良好,拆借市场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安全性,拆借的额度一般较大,比较适合保险资金的运作,风险相对不大。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对货币市场的介入目前应主要限定于国债和重点中央企业债券,对一般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应暂不介入,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市场规模、市场工具和市场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年,我国股市市价总值、流通市场值与gdp比率分别达24.52%和7.22%,因此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
1、直接投资股票或基金市场。
(1)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入新股的认购。
以目前的情况而论,历来新股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相对定期存款要高出许多。以1998年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动影响,年的收益更高,最底的高达30%,高的超过200%,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配售,在短期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良好选择。当然,随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购资金的不断增多,以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收益率也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直接介入二级市场买卖。
保险公司参入股市的自营业务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并非没有股市投资人才,而且这种人才也不难获得,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2000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波段式操作,赢利率达到10.52%也是一个证明,根本的问题在于要不断搞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使用不同的金属机构在政策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决定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模式。当然,在投资的前期阶段,可借助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力量,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
2、通过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市场。
入股证券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目前收益较高。如证券市场上的超级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19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分别为38、16.2、22.6、15.7;国信证券、大鹏证券的盈利能力也很强,均在年上半年火爆的股市中完成了全年的任务,而且1999年国信证券的人均利润高达240多万元,净资产利润率超过35%,在短期内委托信誉良好的大型综合性券商进行资金运用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3、发起设立保险基金或通过证券投资股票市场。
(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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