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耕地出租协议书 租赁农民耕地合同范本(8篇)

  • 上传日期:2023-01-14 20:4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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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户耕地出租协议书一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坚决纠正和逐步解决农村承包耕地管理中出现弃耕撂荒、毁损耕地等现象和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生产经营,促进“三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全镇农业人口2.9万人,耕地面积1.1万亩,人均耕地0.37亩。据不完全统计,全镇常年弃耕撂荒耕地面积将近1000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0%,若加上改变用途和损毁耕地,面积更大、比例更高,对农业生产经营十分不利。

加强农村耕地承包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提高耕地利用率,全镇范围内抛荒撂荒现象得到根本好转。

为加强对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镇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主要任务:一是召开全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二是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三是发放《致全镇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对农村耕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对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要想法设法将政策送达到其本人。各村于8月30日前将宣传启动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村要深入各农户和田间地头,对土地弃耕撂荒土地的承包人、地块名称、面积、四至座落、流转或撂荒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于9月10日前将撂荒摸清的情况汇报材料及整治工作方案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2月20日)。镇整治工作组、各村(居)委会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进行梳理,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撂荒的,由各村下发复耕通知书限期复耕,限期未耕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并对该撂荒耕地的所有涉农补贴不予发放;违规改变耕地性质用于非农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该耕地所有涉农补贴不予发放;对弃耕但愿意流转出来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土地承包合同依然有效,涉农补贴照常发放;对损毁耕地的农户,限期恢复原貌,恢复前停发涉农补贴,拒不恢复的,由村集体收回并恢复,涉农补贴归集体所有。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20日至12月30日)。镇整治工作组、各村委会在农村耕地承包管理集中整治撂荒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本辖区内的档案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县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耕地承包管理集中整治撂荒工作进行验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耕地撂荒现象依然存在的,将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终农业农村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制止耕地撂荒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最新农户耕地出租协议书二

为了准确地了解我县农资市场价格,掌握农民春耕购买农资动态,根据省发改委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安排,龙游县发改局组织工作人员,从四月中旬开始,对全县4个乡镇20个农产品调查户,从20xx年度和20xx年1-4月农资购买情况进行了调查,户均人口4人,耕地面积69.35亩,播种面积128.35亩,粮食播种面积126.50亩,调查情况如下:

今年1-4月我县农资市场品种齐全,货源充足,市场供需基本平衡、总体销售价格与往年相差不大。农资价格整体呈基本持平。其中:

(一)化肥:20xx年全年预计购买化肥数量6762.50公斤,支出金额19345.40元。比20xx年调查户全年购买化肥数量6560公斤,支出金额17435.90元,购买的化肥数量增加了202.50公斤,增幅为0.31%,支出增加了1910.50元,增幅为10.90%。

(二)农药:20xx年全年预计购买农药数量408.45公斤,支出金额10684元。比20xx年调查户全年购买农药数量388.15公斤,支出金额9715.50元,购买的农药数量增加了20.30公斤,增幅为0.52%;支出金额增加了968.50元,增幅为10%。

(三)种籽:20xx年全年预计购买种籽数量455.40公斤,支出金额8321元。比20xx年调查户全年购买种籽数量425.33公斤,支出金额7467元,购买的种籽数量增加了30.07公斤,增幅为0.70%;支出增加了854元,增幅为11.43%。

(四)农用柴油:20xx年全年预计购买柴油数量1550公斤,支出金额8168.50元。比20xx年调查户全年购买柴油数量1550公斤,支出金额8912.5元,购买的柴油数量持平,支出金额减少了744元,增幅为0.83%。变化原因:主要是今年柴油价格便宜,所以导致金额下降。

今年1-4月份农户户均购买农资数量3650.32公斤、支出金额19243.25元,占全年预计购买总量6.00%、占全年预计支出金额31%。其中:

(一)化肥:户均已经购买化肥数量2700公斤、支出金额7629.75元,占全年化肥预计购买总量62%、占全年化肥预计支出金额60%。

(二)农药:户均已经购买农药数量160.32公斤、支出金额4047.50元,占全年农药预计购买总量1.53%、占全年农药预计支出金额1.94%。

(三)农膜:户均全年预计购买数量为15公斤,支出金额272.50元,平均价格18.20元/公斤;上年购买数量为15公斤,支出金额272.50元,平均价格18.20元/公斤。本年1-4月购买数量为15公斤,支出金额272.50元,平均价格18.20元/公斤。

(四)种籽:户均已经购买种籽数量225公斤、支出金额4395元,占全年种籽预计购买总量58%、占全年种籽总支出金额40%。

(五)农用柴油。户均已经购买农用柴油数量550公斤、支出金额2898.5元,占全年农用柴油预计购买总量32%、占全年农用柴油预计支出金额34%。

(一)加强储备稳定价格。建立继续做好化肥储备和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农资经营户储备农资用化肥,在旺季时多投放市场,从而减少化肥价格波动。

(二)加强宣传促进合理用肥、科学用肥。大力加强对农民合理用肥、科学用肥的指导,进一步减少不合理用化肥,有针对性、有意识增加有机肥的使用占比,减少土地使用化肥过多导致土壤板结的风险。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驾护航。强化农资市场和价格的监管力度,以保证产品的质量,严厉查处打击销售假肥、假药及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入市,保证农资市场的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农民的正常利益,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驾护航。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xx年5月6日

最新农户耕地出租协议书三

根据市联社的要求,我县联社对县内20户农户进行了生产项目、资金需求、授信用信等方面的调查,调查结果分述如下。

(一)农户的组织形式

在参加调查的20户农户中,有5户是养鱼协会或养鸡合作社的会员,其余的15户都是一般农户。据这5户协会会员反映,协会在提供技术支持、购买药品、销售等方面起了较明显的作用,克服了单户农户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和销售渠道窄等种种弊端,极大程度的解决了农户的技术、销售等多方面问题,确保了农户收入的实现。

(二)农户的生产项目和资金需求状况

农户的生产项目中,有5户从事农业传统生产养殖,其中的大部分农户目前在种植养殖方面是没有资金需求的,但是在去年或前年在种植养殖方面有过少量的资金需求,只有1户在过去和目前都存在其它方面资金需求,主要是用于修房。目前存在养殖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有1户,主要是为了投资奶牛养殖。

另外有5户是从事规模养殖业,主要生产鱼苗、水花或鸡。这5户的资金需求主要是在养殖方面,希望扩大养殖规模。

调查的农户中有4户是在煤厂上班,同时从事少量的种植养殖活动。在养殖方面有资金需求的有3户,其中有2户是计划投资奶牛养殖,另一户打算扩大羊的养殖规模。另一户主要在其它方面有资金需求,主要想投入铅矿厂。

未从事农业生产养殖的农户有6户,包括开片石厂、铅矿厂、鞋材加工厂以及从事运输业的。这些农户在其它方面都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希望增加投入,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

总之,从农户经营项目、资金需求来看,一般从事传统农业养殖种植的农户,在种植养殖方面的资金需求比较小或基本没有,只在修房等其它方面存在着资金需求。调查发现,没有从事规模化种植的农户,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农户在扩大养殖规模方面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在工厂上班兼顾农业养殖种植的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集中在养殖方面,也有极少数在投入厂矿方面存在资金需求。另外,从事副业的农户在资金需求方面较大,普遍存在投入经营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资金需求额与授信额

从事传统农业养殖种植的农户,在种植养殖方面的资金需求较少并且额度较小,一般在3000-5000之间,只在修房等其它方面存在着资金需求,这方面的资金需求相对大些,大多集中在10000左右。调查发现,没有从事规模化种植的农户,而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农户在扩大养殖规模方面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资金需求视其自有资金和养殖规模从几万到几百万不等,需求额在5-10万的占大部分,仅2户的资金需求额在200万左右,而这两户的自有资金投入是100多万。在工厂上班兼顾农业养殖种植的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集中在养殖方面,在养殖方面的需求主要集中在7-10万元,也有极少数在投入厂矿方面存在资金需求,其资金需求在10万元左右。另外,从事副业的农户在资金需求方面较大,普遍存在投入经营项目的资金需求,这方面的需求从6、7万到20、30万不等,需求额6-10万的占部分,需求额20多万的仅有一户。

作为信用村的村民,信用社对农户的授信额一般是3万元,只有一户是1万元。调查发现,从事农业传统生产养殖以外的农户普遍觉得授信额相对较小,不能满足其全部资金需求。

(四)农户用信和资金缺口情况

从农户用信额来看,只有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户用信频率和额度较小,其余的农户的用信都比较频繁,额度上基本都为2-3万元。农户资金充足,目前不需要贷款的有3户;农户用信后资金充足的有4户;农户用信后仍然存在资金缺口的有13户。

通过此次调查,发现在农户授信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对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户而言,信用社的授信金额已能足够满足其资金需求;但对其他农户来说,信用社的授信额度远远不能满足其全部资金需求。

最新农户耕地出租协议书四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1、甲方:等村位农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1:(村委会主任或村民组长),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1》;

委托代理人2:(流转农户中产生的代表),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2》;

委托代理人3:(担任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此代理人为可选代理人),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3》

2、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乡(镇)

村组承包经营的土地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耕地亩,林地(山地)亩、水面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乙方承租的土地经营除履行相关建设用地手续外,仅限于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双方约定:。

3、流转期限:

(1)耕地(含旱土)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

月日止;(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2)林地(山地)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

月日止;(以农村林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3)水面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土地流转方式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计算方式;流转价款按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和流转期限计算:

(1)耕地(含旱土)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2)林地(山地)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林地(山地)流转前,双方约定地上林木处理方式。

(3)水面: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水面流转前,双方约定水塘养殖物的处理方式。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付的方式,由委托代理人2收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为。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日内,在耕地确保水放得进、排得出、便于耕种为原则的前提下,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等行为;

(2)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损害。保证在合同期届满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如将土地再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签流转合同;

(5)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流转,合同到期前一年,应及时向甲方协商继续流转事项,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除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外,应按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这些设施,乙方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如乙方继续流转,在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经营权;

(6)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7)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甲方个人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个人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对方损失的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进场,造成土地闲置、荒芜达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个月未进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未及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或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退出。

第八条其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2、国家补贴到农户“一卡通”的资金由甲方享有;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实施;

3、在流转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收流转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4、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5、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6、本合同中的甲方系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户主,经过授权委托书1(见附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1与乙方共同签订。

7、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农户耕地出租协议书五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2.______3.______4.______5.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各借款人为(市、县)乡(镇、农场)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4.2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4.4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4.6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0.2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最新农户耕地出租协议书六

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书样本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2.______3.______4.______5.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各借款人为(市、县)乡(镇、农场)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小组成员

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金额

(大写)

放款/还款

账号/卡号

第二条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4.2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4.4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4.6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最新农户耕地出租协议书七

粮食安全事关生存,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和重中之重。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坚持藏粮于地,强化技术支撑,推进制度创新,推动政策落实,充分调动起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有效遏制耕地抛荒,在20xx年底前全面实现水稻生产功能区复耕复种。

自20xx年4月17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全面开展我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摸清底数,实施登记造册

开展时限:4月17日至4月30日

具体要求:坚持属地原则,由各乡(镇)政府负总责,严格落实耕地抛荒整治要求,以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整治范围,在边查边治的基础上,全面发动乡(镇)村力量,抓紧摸清抛荒耕地的具体地点、已抛荒时间、面积、原因、性质等详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在20xx年4月25日前完成摸排,并于4月3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清查结果报送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将对摸排结果开展抽查。

第二阶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施策

开展时限:5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要求:各乡镇要根据抛荒耕地的不同情况,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精准施策,但严禁在已认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新发展林果茶产业、挖塘养鱼等生产活动。要紧盯完成时限,尽快对水田翻耕种植水稻,对旱地翻耕种植旱粮,确保2020年6月底辖区内水稻生产功能区复种率达50%以上,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强化检查验收,落实优惠政策

开展时限:10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要求:县耕地抛荒整治领导小组将在此期间组织督导组到各乡镇开展督导工作,查看相关落实情况,对抛荒耕地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由县财政局与农业农村局牵头,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和《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及时兑现奖补政策、下拨补助资金。各乡镇要及时汇总上报补种面积、发放奖补资金、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复耕耕地再次抛荒或产生新的抛荒耕地。

(一)加大宣传力度。由县政府统一发布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通告等政策文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营造有利于复耕复种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广大农民爱惜耕地、管好耕地、用好耕地的自觉性,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主动参与防止耕地抛荒。

(二)鼓励代耕代种。研究出台《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加大耕种、禁止抛荒。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每亩299元收缴违约金,收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违约金统一上交乡镇。连续抛荒二年的,经书面催告后,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抛荒撂荒连续三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拒不复耕复种的,村集体逐级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纳入本级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承包经营耕地抛荒撂荒的,视具体情况分类施策,由乡镇组织村集体组建代耕专业队代为耕种,对代耕经营主体给予奖励。鼓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鼓励复耕抛荒耕地。各乡镇要充分发动辖区内拥有机械化耕作设备的种粮大户,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机械化代耕服务。

(三)完善基础设施。一要提升耕地质量。各乡镇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根据立地条件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抛荒耕地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土地平整,减少田块细碎化程度并提升耕地质量等别。二要完善水利设施。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三要整修机耕道路。各乡镇要根据受益人口数量和群众出行、农业机械操作和转移、中小型农用机动车运输等实用情况,整修机耕道路。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村道、机耕路修建政策及资金扶持倾斜,以便农业生产运输。

(四)强化农资备供。各乡镇要组织镇村干部及农技人员指导农户备齐备足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膜、农药、农机等相关生产资料。组建县乡农技专家服务队,开展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多种地、种好地。县农业农村局、供销社要时刻关注农资市场动向,强化监管并确保农业生产所需物资不断供、不涨价、质量优、服务不断档。

(五)促进土地流转。要充分发挥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流转,充分发挥农业规模化种植效应。

(一)鼓励早稻扩大种植面积。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资金,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农户,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发展再生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二)鼓励中晚稻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种植中稻、晚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流转土地种植水稻。对流转土地在2020年用于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流转租金补助300元/亩。

(四)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用于种植粮食。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500元/亩;代耕代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给予退果树、茶叶、油茶、林木等经济作物,还耕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8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给予开垦烂泥田或耕种机动车无法抵达,无宽度1米以上机耕路的边远耕地的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7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五)鼓励工厂化育秧。给予单次水稻工厂化育秧规模超过5000盘的育秧经营主体,单盘育秧盘长×宽为50厘米×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2元。农业经营主体采购机械抛秧机具,一次性补助购机总金额的1/2。农户自行购买水稻育秧盘育秧的,单盘育秧盘长×宽为50厘米×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1元。

(六)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总农机具不少于15台(套)的,采购农机具中应包含微耕机、小型挖掘机、抽水机、抛秧机、收割机、机库等,购机总额及机库建设总费用不低于6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20万元。

(七)加大耕地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修建生产路(宽度不小于2米),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开沟修渠,强化农田灌溉设施,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2万元;修复毁坏沟渠,清除淤泥、杂草,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耕地抛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级干部包组的耕地抛荒撂荒整治责任制,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政府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抛荒耕地复耕工作负主体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抛荒耕地复耕的组织领导、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面积核实、整治整改等工作。村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具体整治工作。

(二)全面推动落实。成立6个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赴20个涉农乡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督导,对照工作台账,逐一排查,到田间地头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各督导组于每周五上午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督导工作情况。各乡镇实行动态监测、销号管理,每周定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行绩效考评。将耕地抛荒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未实现年度目标的乡镇当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考核优秀的乡镇给予全县通报表扬。

(四)强化责任监管。县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抛荒治理进度慢、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诫勉、效能告诫等。10月1日起,村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5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黄牌警告,并对乡(镇)包村干部和村主干给予问责。乡(镇)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乡(镇)红牌警告,并对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问责。对按期完成任务的村集体,乡(镇)将收缴的违约金全额划拔村集体作为工作经费。

最新农户耕地出租协议书八

根据《县20xx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增强我镇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确保耕地地力和粮食安全,现将20x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总结如下: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惠及千家万户,是对现有耕地地力保护,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工作,镇村社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客观、公正、公平地做好耕地面积核查工作,保证补贴资金兑现。

我镇现有耕地16680亩,为有效保护耕地地力,促进种粮农民积极性,召开镇、村、社干部大会,宣讲政策,培训业务,各社召开社员大会,选出社员代表,进村入户到田间地块核查面积,确保家喻户晓,面积准确。

20xx年必须按照国家“有种有补”“无种无补”“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的原则,将补贴资金兑现到种粮农民农户。面积核查必须户申报、组核实、村复核、乡审核、县确定、直发,保证资金足额兑现。

镇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政所、农业站、各村委会主任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农业站,邵宇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办公。镇纪委书记牵头,负责面积、工作进度,资金兑现的监管督查工作,不抵扣、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不拖延,否则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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