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申请书谅解书汇总 不起诉决定申诉书范文(4篇)

  • 上传日期:2023-01-14 20:3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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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2023年不起诉申请书谅解书汇总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2023年不起诉申请书谅解书汇总二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2023年不起诉申请书谅解书汇总三

原告:李,男,x年6月 2*日出生,汉族,邯郸县户村镇**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赵*,女,x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区路239号兴隆﹒城市西景小区3号楼-1-3。

电话:

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判决婚生子李博浩宇的抚养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相识后父母双方经常唠叨要尽快结婚,原被告于x年9月18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在举行结婚典礼之前,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说:必须买冰箱、vcd与房子,否则就不结婚,当时原告家庭条件不好,只好借钱买了冰箱与vcd,这才勉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 x年11月2日生育一男名叫李博浩宇。结婚后,因被告的脾气、性格、及生活处事方式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双方只是凑合着维持婚姻。为此,原告于x年一直在山西出差,被告便一直要求原告买房子,因原告当时经济条件不好买不起房子,便与被告多次因房子、经济困难等问题发生争吵,x年协商离婚过一次。后来因孩子在邯郸市上学便在邯郸市租住房屋,在邯郸居住期间,原告在单位工作(当时工资很低),为此被告不但不理解,反而因生活琐事及一致要求被告买房子等问题与原告争吵不休,为此原告自x年便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原告每月都将孩子的抚养费及学费3000元交付被告,x年原告单位换发工资卡,因给被告孩子的抚养费让被告来户村信用社门口取卡,在户村信用社门口,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对着原告的两个同事用手打了原告的脸部,原告没有理睬被告。原告与被告在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闹事,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感情。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不好,夫妻现已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023年不起诉申请书谅解书汇总四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

穗检刑不诉〔20xx〕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20xx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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