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的应诉范文简短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范文(二篇)

  • 上传日期:2023-01-14 13:2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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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民事再审的应诉范文简短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1、排除了对责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无须、甚至也无法严格坚持法律规则,和解把纠纷主体的意志置于判断纠纷主体行为合法性以及处置纠纷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则之上。因此,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其却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这一问题在医疗事故和解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医疗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发生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限制这种消极影响的办法是为通过和解解决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

2、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1)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2)和解协议效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

因此,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应一方面鼓励医疗纠纷当事人采用要式和解协议,并通过公证或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协调和解和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一旦和解破裂就及时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如此才能更好的发挥和解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 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 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 医疗事故原因

四、 赔偿数额

1、医疗费: 元;

2、误工费: 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4、陪护费: 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 元;

6、残疾用具费: 元;

7、丧葬费: 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9、交通费: 元;

10、住宿费: 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 元(不超过2人)

合计: 元

五、 偿款给付时间:

六、 违约责任

七、 其他

1、 出院处理:

2、 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 其他

八、 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见证人:

日期:

关于民事再审的应诉范文简短二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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