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事件新闻稿范文标题 酒店客房新闻稿件(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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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店事件新闻稿范文标题一

1、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须知》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百客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

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治安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最新酒店事件新闻稿范文标题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酒店事件新闻稿范文标题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酒店事件新闻稿范文标题四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须知》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百客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

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治安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最新酒店事件新闻稿范文标题五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须知》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百客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

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治安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最新酒店事件新闻稿范文标题六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紧扣活动主题,按照习“深学、细照、笃行”的要求,通过调研走访、约谈交心、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认真查找了自己在遵守党的纪律、“四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深刻反省,深挖思想根源,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就有关情况对照检查如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及个人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情况。

我是xxxx年入伍,xxxx年入党,在xx年的工作经历中,先后在部队工作xx年,20xx年转业到地方工作,任县政府调研员,进入政府党组班子。回顾自己在党的培养下,从一名普通士兵一步步走上处级领导岗位的成长经历,始终对党充满忠诚之心和感恩之情,服从组织决定、听从安排,坚守理想信念,保持政治定力,面对大是大非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始终做到了政治信仰不动尧政治立场不含糊、政治方向不偏移。但经过反复对照党章党纪,感到自己还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大局观念不够强,存在本位主义思想,想问题、办事情有时习惯从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角度出发,对全县大局考虑的较少,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时,还存在搞变通、打折扣、打擦边球的情况。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存在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思想,在政府常务会上,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发表的意见多,对其他方面工作,害怕自己情况吃不透、意见提不准,往往附和多、建议少,服从多、意见少。三是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社会上的一些小道消息,错误思想没有积极主动去制止,甚至自己有时会在一些小范围内,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焦点问题,无意的发表一些观点和见解。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后,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自己能认真学习,坚决执行,自觉转变作风。但比照规定,发现一些不足。一是精文减会还不够彻底,仍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有时还存在讲空话、讲套话的情况。二是公务接待方面没有完全把握好标准,对待上级来检查或调研时,仍有超标准接待和陪同人员过多的现象。

(三)个人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是“三公”经费情况。自己没有因公出国(境),没有公-款旅游,公务车辆运行费一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二是职务人情消费方面。没有用公-款进行过人情消费,没有大操大办的问题,从未出入过私人会所,也没有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卡。三是公务用车情况。使用的车辆是10月政府采购的老别克君越,自己3月使用时已跑了19万公里,现在已行驶23万多公里,按折旧不存在超标配。四是办公用房情况。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楼内,面积符合规定。五是家庭情况。爱人在xx县农机局工作,属一般工作人员;女儿()去年7月毕业于陕西理工学院,今年5月应聘到陕西省出版集团,家庭收入3人合计每月8079元。六是家庭住房方面。目前在白水住的是公租房;12月在渭南军区干休所购买了一套152平米经济适用房,单价1900元,目前购房手续尚未办到位。七是身边工作人员情况。没有配备秘书,司机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没有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具体表现

对照“四风”,我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发现自己还存在种种问题和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4类11条。

(一)形式主义方面:一是学习不系统不全面。尽管这两年自己在学习上比过去在部队抓得紧了,但转业到地方任职后,平时总是沉溺于具体事务,学习缺少主动性,没有给自己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往往是工作遇到相应的问题和困难,才临时抱佛脚,在学习上始终是被动的,存在实用主义倾向,总是抱怨时间不够用,没有拼时间和挤时间的思想,导致处理一些新问题时,没有好的办法。二是调查研究不深入。转业任职以来,全县194个行政村,自己只去过三分之一,而且进村调研也大多是有针对性的召开一个座谈会,听听镇村干部的情况介绍,真正俯下身子走村入户,深入到五保户、困难家庭和普通群众中拉家常、访寒问暖的几乎没有,导致调研不够深入,不能听到真话、摸清实情,即花了时间,又影响了基层的工作,任何效果却不明显。三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中还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有时只注重开会安排任务,忽视了对基层的指导督促,导致个别工作初衷很好、规划的很全面,但落实的效果不是非常理想。比如包村工作,自己能积极深入到包联村,协助村里制定发展规划,协调相关扶持项目,但却忽视了具体落实中的经常性指导和督促,导致帮扶效果不是很明显,甚至没有什么效果。

(二)官僚主义方面:一是公仆意识淡保对主要领导和上级安排的事,积极去完成,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也不去指出来,而是一味的只挑好的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与群众接触少,深入调研少,坐在办公室听汇报多,掌握不了具体真实的情况,也没有主动利用节假日时间深入各村和群众直接见面沟通,致使与群众的感情滑坡,为群众办事的公仆意识逐渐淡化。二是全局意识不够。给政府班子出谋划策作用发挥的不足,有时考虑自己分管工作精力多一些,对其他班子成员缺乏互相支持,主动补位,淡薄了服从全县大局的意识。

(三)享乐主义方面:一是拼搏精神减退。随着年龄的增长,有时存在“干累了、歇口气”的想法,过去那种军人的拼搏精神有所减弱。特别是从人武部长转岗到政府调研员以来,思想上有时错误的认为,调研员是非领导职务,不必要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不需要到“快车道”上去争速度,也用不着我们考虑全局的事情,我们所做的事情也无碍大局,表现出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一种工作麻痹状态,导致有时心理上惰性有所增加,工作要求不像过去那样高,工作推进不像过去那样快。对分管的一些常规性工作,往往是比划得多,亲历亲为抓得少,有时还当起了“二传手”。 比如,征求意见中干部群众反映的仓颉庙景区近年来变化不大;数字影城建设工程推进缓慢;对所包联的后进村存在问题解决不力等问题,就充分暴露出自己工作激-情消退,工作闯劲不足。二是吃苦精神弱化。随着职务的调整,社会环境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艰苦奋斗、吃苦奉献精神淡化,追求安逸、讲究舒适的心理有所滋生,上班期间喜欢呆在办公室听汇报、做指示,主动下基层的时候少了,尤其是到条件艰苦、偏远的地方去的少了。下班时间也会跟朋友小聚,过那种轻松的生活。

(四)奢靡之风方面:一是还存在铺张浪费现象。有时遇到上级来人,为了体现热情,自己和有关部门同志陪同,在接待也讲究安排好一些,有时出现超标准的现象,个别时候的接待没有做到光盘行动,存在铺张浪费。二是还存在个人约束不严的现象。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前,认为经济条件改善了,心理上放松了勤俭节约,在一些待遇面前心安理得,存有讲排尝比阔气的现象,有时外出住星级酒店。以前过年过节时,一些朋友拿来的礼品,总觉得不接受太伤感情,所以收下的多,谢绝的少。三是还存在公车私用现象。上下班习惯司机接送,偶尔回老家也让司机接送。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深刻反思自己“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等出现了问题。

一是理论武装松懈。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高度和深度不够到位,认为自己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人生经历丰富,处理事情游刃有余;思想上认为理论学习比较虚、是软任务,干好工作是硬指标,对学习的紧迫性、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够,致使学习时断时续,不能做到持之以恒、系统把握和深刻理解,造成了思想上还不够解放,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视野不够开阔。

二是宗旨意识不牢。作为一名党培养多年的从农村走出来的党员干部,自己内心深处对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思想上总认为长期与群众打交道,对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比较了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深入基层逐渐少了,与群众的距离也渐渐远了,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思想也随之滋长了。反映在工作上,不能很好的处理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关系,有时产生了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的思想误区;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对群众的所思所想、冷暖疾苦不那么上心了,归根到底,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三是党性修养放松。对照“三严三实”,自己谋事、做人还没有完全做到求真务实,修身用权律也还没有完全坚持从严的要求,随着职务地位的变化,党性锻炼的主动性、自觉性慢慢放松了,出现以事务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图安逸、图享乐、当太平官的思想渐渐抬头。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有所滋长,工作中怕越位,怕越权,怕招惹是非,这些现象表面看是一个为人处事的学问,根本上还是党性修养上出了问题,在干部群众中就会形成了一些不好的导向,就会影响到班子的形象和权威。

四是纪律观念淡化。纪律观念的标杆树的还不高,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方面,从严从细、从高从紧的原则坚持的不够到位。有时认为,只要守装底线”、不踩“黄线”、不越“红线”,方向原则上不出错就行了,对一些铺张浪费、三公经费开支等问题,在思想上还没有上升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对监督约束的纪律规定敬畏的不够,遵守的不严,对一些小事小节的危害性认识不充分,防微杜渐的自觉性不强,对一些不良现象缺乏讲认真的精神,不能严肃指出、严格纠正。久而久之,就会导致行为上的放纵,就会不知不觉的渐入险境。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将从思想深处改起,从一件一件具体事改起,真该、实改、彻底改,把整改的成效体现到个人行为上,体现到履职尽责上,体现到作风转变上,体现到为群众办实事上。

一狠抓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作为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修养、提高履职能力的重要途径,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科学制定学习计划,做到周读一刊、月读一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原原本本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广泛涉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国学等各方面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同时,坚持学以致用,注重把学习同指导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经常思考和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寻找破解难题的措施和办法,力求工作思路有创新、谋划发展上水平、推进措施更管用、落实效果更明显。

二是践行群众路线,强化宗旨意识。始终牢固树牢群众观点,自觉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位置,履行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责任。带头落实县委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制度规定,经常深入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家中,面对面谈心交流,加强与社会各界、各个层面人士的广泛联系,做到联系群众常态化、不断线;加强调查研究,保证每年不少于50天,蹲点调研不少于3次,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3篇以上。

三是强化责任担当,推动抓实见效。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勇于任事,敢于担当,忠诚履职。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思想,更好地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统一起来,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始终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发展规律,尊重群众意愿,多做打基储利长远、惠民生、增后劲的事,坚决不搞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以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工作、引领发展。针对进取精神弱化和担当意识不强的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破除因循守旧的观念,克服求稳怕乱的思想,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和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的勇气,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事大胆探索,对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敢于面对,坚决克服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消极心态,全力抓落实、干到位、创一流、争上游,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业绩。

四是强化制度执行,从严修身律己。充分发挥制度钢性约束的作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章》及从严治党、廉政反腐相关规定与要求,防微杜渐,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勤于对照检查,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规范自己言行,提升自身素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坚决按制度规定办,从严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分清公与私、坚持原则与处理人际关系、职务消费与人情消费的界线,决不出入私人会所。

以上这些对照检查,问题查摆不一定全面准确,我诚恳地希望领导和同志们多给予批评帮助,使我能真正地、更好地在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生活上洗涤自己的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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