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律师投诉状范文(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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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投诉状篇一
致:xx市旅游局:
现在旅游局监督下,请xx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赔偿部分旅游款项、自费款项并作出书面道歉,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旅游合同被强行更改。
行程,借用xxx名气,利用xx的正规行程去欺骗消费者(正规行程参观景点为庞贝之柱和古希腊罗马圆形剧场),参观内容完全不符,严重损害xx品牌形象,领队(张xx)在地陪导游更改行程时,没有告知客人相关权利,只顾着收钱。“如有一名客人不去,都需按照原行程执行,而且你们是在纸上签名的。”这是她在行程第四天晚上才跟我说的话。行程第1、2日客人集体交款所签名(不是每个人都有签)的纸质文件,签名时并没有填写行程内容、收款价钱、人数、时间,事后客人想看纸质文件,领队拒绝!索取发票,领队、导游拒绝!(其他客人可作证、有录音)。根据《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条,导游强迫变相更改旅游合同,不收钱不开车的恶劣行为,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二),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75美金/人。
第二:关于自费项目与合同不符。
出入太大!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40美金/人)。
此期间,我在入住酒店的信息处问价沙漠游,报价仅为60埃磅(大约为57元人民币),xx收取我们70美金/人,收费差异令我们对xx十分失望。这个本是旅行社和酒店报价高低的问题,哪知地陪导游还居责问我为什么要去问酒店!不准我告诉其他人!还在大巴车公然与我吵架!最后导游把所有行程压缩在最后一天半内完成,敷衍讲解,黑脸对客人,有客人问他为何不高兴不讲解(有录音)。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即350元/人)。
一向以来,xx作为广东旅行社的优秀代表,我和家人多次参加旅游并且很满意的。这次,旅行社精心安排的行程路线让他毁于一旦,狮身人面像更是最后一天的最后一个景点才能看到,一个完全背光黑脸的狮身人面像毁了我所有照片,更是这次恶劣旅行的真实写照!
第三:关于购物点。
(三),旅行社需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即700元/人)。
第三:关于午饭。
行程写明含12正餐5早餐,红海6小时回程的午饭是在酒店提前打包的所谓餐盒,只有三个小面包和一罐饮料!面包过期,坚硬如石头根本无法下咽!行程里也多次吃不饱!全部人在车上都很有意见。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3次餐标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80元/人)。
经以上种种,xx与本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经严重毁约,导游更改行程让客人生病、遭受白眼、经历吵架,伪造确认书等事件。本人要求:xx市旅游局对广之旅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xx退回2xx美金/人、人民币1230元/人。
投诉人:xxx。
日期:20xx年5月12日
律师投诉状篇二
刑事申诉状是申诉人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申诉状的结构与民事申诉状结构相同。但应注意,刑事案件的申诉往往是被告人委托其近亲属进行的,但这不改变申诉人的主体资格。
三、注意事项。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的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代理律师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范式】。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范文】。
律师投诉状篇三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xxx。
上诉理由:xxx。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本诉状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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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投诉状篇四
上诉人因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针对《刑法》第306条第307条释法,据以界定该罪系属结果犯或行为犯。
3、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释法,据以界定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宣读或出示同案人口供是否违法。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未依法决定和送达上诉人提出的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回避、审判员回避的申请,同时剥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2、一审判决未依法提押或拘传上诉人已申请到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3、一审判决缺少前置程序,本末倒置。
依法应在龚刚模案终审判决后庭审。
4、一审判决送达前,公诉人庭审宣读的未提交法院、拒绝出示、承诺在休庭后三日内提交法院的若干证人证言至今未提交,对这些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尚未经过上诉人、辩护人质证,而一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5、本案公诉人幺宁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幺宁依法不能同时在江北区检察院任职,故幺宁依法不能担任本案的公诉人。
显然,幺宁参与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均存在违法情形。
6、其它(详见二审辩护词)。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公然回避辩护人对一审证据的核心异议。
2、一审判决无视公诉人未能依法举示定罪必须具备的上诉人伪造的“证据”,在公诉机关举证不能的情形下认定上诉人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一审判决无视公诉机关出示的及未出示的证据明显存在虚假、违法、矛盾及自相矛盾,依旧承继公诉机关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观点,依据上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
4、一审判决无视龚刚模等证人证言之若干矛盾和多种说法,甚至不顾龚刚模在涉黑案庭审时已然翻供拒不承认其为黑暗社会团伙老大及多宗罪行的事实,认定上诉人教唆翻供。
一审判决无视辩护人举示的、由侦查机关提取的龚刚模在认识李庄之前多次供述“自己被敲诈”的白纸黑字的供述,公然认定龚刚模未言被敲诈,并据此认定上诉人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进而认定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即构成伪证罪。
一审判决无视上诉人介入龚刚模案时该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
此时证据已关门,已不存在警察再行侦查取证之可能,上诉人不可能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向警察作任何伪证。
况且,龚刚华自相矛盾的证言又证实上诉人是让龚刚华安排员工遣散,以免作证。
5、其它事实认定错误(详见二审辩护词)。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承袭公诉人的定论,任意解释《刑法》306条为行为犯,此举属无权解释,据此判决必然误判。
2、《刑法》306条第二款是对该条第一款之注释与说明,即必须有疑似伪造的证据出现,方有可能构成本罪。
故,《刑法》306条应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退一步,即使可以解释为行为犯,则本罪行为既遂或成就的标志,也必须要有疑似伪造的证据出现,本案核心问题是公诉人也承认没有疑似伪证出现。
3、一审判决以公诉人出示或拒绝出示的明显或虚假或违法或矛盾的证言证据认定事实无法可依,且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4、一审判决认为侦查机关在看守所拘留证人取证,然后继续拘留证人,仍属合法收集证据,无法可依,且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5、一审判决对辩护人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提出的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一概不予采信无法可依。
6、龚刚模案尚未庭审,其侦查、起诉两阶段均无上诉人介入。
一审判决凭空认定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受到上诉人妨害,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
7、其它法律适用错误(详见二审辩护词)。
四、特别提示。
1、一审判决未查明和认定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
一审法庭首先应查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如果龚刚模存在被刑讯逼供情形,则李庄就是根据《律师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而提示龚刚模在庭审时推翻原在侦查阶段因各种原因和压力所做的不真实供述。
如此则李庄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基础即不复存在。
需要向二审法庭说明的是,关于发生刑讯逼供来自于龚刚模的自述,刑讯逼供的情节完整细致到有具体的时间阶段、地点、实施人姓名、情节、时间、实施期间曾制止刑讯逼供人的姓名和职务、治伤医生的姓氏、性别。
其自述内容自然连贯。
任何有判断力的律师甚至自然人,都很难怀疑这些情节是在有办案人员在场情况下,由于李庄的突然眨眼暗示,而引起龚刚模突然起意的完整、连贯、有声有色的编造,除非龚刚模是故事大王。
有报道在此后龚刚模案的审理中,同案34名被告中实际还有多名被告声称受到类似的刑讯逼供。
实际辩护人在李庄案一审开庭前也已获知上述龚刚模陈述或编造的被刑讯逼供情节,但是出于本案已被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以及一审开庭有众多媒体旁听的原因,辩护人基于对重庆扫黑除恶斗争整体大局负责等因素考虑,特别没有对此项证据进行举证也未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在二审阶段,辩护人也不准备披露,但将通过组织渠道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审判决以“对质证意见的评判”取代认定是否发生刑讯逼供,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不能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且龚刚模本人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回避认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太过轻率,如此而实际忽略了关键事实。
尽管司法验伤报告确实不能直接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但其结论“龚刚模(除左腕外)未见确切伤情”,起码证明龚刚模左腕确有伤情,进而与龚刚模向李庄陈述“被吊打多日”情节及证据对应。
李庄对发生刑讯逼供产生的合理怀疑,除根据龚刚模自述外,也因确实曾看到了伤情。
2、一审判决未查明认定李庄是故意伪造证据,还是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陈述产生合理怀疑。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故意犯罪,法庭应该查明认定李庄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根据本案公诉机关证据,可以确定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原话是:“从笔录看出刑讯逼供的现象”,进而询问龚刚模是否发生刑讯逼供,龚刚模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陈述由此引起。
李庄的上述询问属于正常履行律师职责。
龚刚模此前并不是早有黑暗社会打砸等恶劣行径的恶徒,打黑斗争前龚刚模有多年正当生意,其本人是企业主,甚至被商业界称为摩托车销售奇才,龚刚模突然由商业界的奇才转变为被称为“杀人生产队”的黑暗社会组织第一号案犯的过程和原因是律师正常辩护中需要关注的。
李庄是出于职业感觉和合理怀疑而进行询问,李庄没有故意伪造证据的动机,上述询问不构成威胁、引诱,更不构成教唆。
李庄与龚刚模存在先问后答的关系,有关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全部是来自于龚刚模陈述,而不是李庄的编造。
要说明的是,在辩护人办理李庄案期间,获知龚刚模自述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情节和具体细节后,也自然产生了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辩护人由此联想推及李庄同样作为辩护律师,因为龚刚模具体、生动的`陈述,还看到其手腕的伤痕,进而引发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怀疑,是正常合理的辩护人反应。
辩护人认为,李庄起码是因龚刚模自述或编造的刑讯逼供情节太具体和逼真,由此产生职业性的合理怀疑,进而试图查明事实真相,以获得相应的证明。
由此李庄询问曾长期供职于公安部门的吴家友,能否寻找知情办案人员作证,也只是为了查明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事实。
因此李庄的行为动机是出于职业性合理怀疑而试图求证,并无伪造证据的动机。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审判决未查明李庄并无伪造证据的故意,未查明李庄思想、言行均是出于合理怀疑的重要事实和情节。
3、一审判决对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的认定存在错误。
李庄询问吴家友能否寻找知情警察作证的性质,与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的性质完全不同,也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有关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
2009年12月16日经重庆办案机关特批中国青年报对吴家友的采访报道是:“11月下旬,我和李庄、龚云飞、马晓军几个人在大浪淘沙酒店的大厅商量,李庄让我找公安作假证,说看到或曾经对龚刚模实行过刑讯逼供。
龚云飞跟我说,会花钱把事情摆平。
我那时候就断然拒绝了。
”
由此报道起码可以确定,表示“贿买”警察意思的主体并不是李庄,而是龚云飞。
而一审判决列示的公诉方证据21号吴家友证言,却对此节关键事实改变为,“李庄让他去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或是看到龚刚模审讯的警察出来作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最好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警察来出庭作证,李庄说要是能找到警察出庭作证,花几百万元也可以。
当时龚云飞也在场。
他没有去找”。
吴家友此时证言与此前对中国青年报采访时的陈述有了微妙和关键的改变。
由于吴家友被重庆办案机关拘留,也未出庭作证,辩护人无法判断和设想吴家友在前后两次陈述中出现关键性变化,将表示“贿买警察”的主体由龚云飞变换为李庄的原因,但法庭有责任对吴家友前后矛盾的陈述进行判断。
可以确定的是,李庄在此节事实上,既未发生“威胁、引诱潜在警察证人”的结果,也没有行为,只有语言,李庄甚至都不可能接触潜在警察证人。
此节事实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要件。
五、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若干错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以免一审错误判决继续影响倍受群众拥护的重庆依法打黑的正面效果。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庄。
2010年1月18日。
律师投诉状篇五
一是积极开展品质旅游、文明旅游宣传活动,提高旅游质量。二是加强旅行社管理。
一是集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以治理xxx。
二是抓好旅游行政调解工作,全面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完善投诉管理和台账制度。三是展旅游普法和旅游维权公益活动。引导旅游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广大旅游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
根据省市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全县旅游产业单位调查,完成xxx工作。
强化旅游安全责任意识,加大旅游安全监管力度。在各黄金周来临之前,联合卫生、消防、安监、海事等有关部门,对各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行业实际,开展旅游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预防和降低突发事故的规模和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处置能力。
律师投诉状篇六
20xx年春节假期,全省开展旅游市场检查313次,出动检查人员827人次,检查涉旅企业506家,检查团队导游146人次。春节假期全省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旅游市场秩序良好、平稳有序。
对以上投诉,旅游质监部门已做处理,所涉酒店投诉全部及时处理,景区投诉问题大部分也得到解决。对于其他投诉,全省旅游质监部门将继续跟进,依法依规处理,并指导企业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组织不合理低价港澳游的假冒旅行社团伙活动猖獗,我省已按照国家旅游局要求部署“利剑行动”,节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已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在深圳边检口岸端掉一个开展非法港澳游的团伙,接下来仍将保持高压态势,配合全省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假冒团伙。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游客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选择有资质的合法旅行社并签订正式旅游合同、索取发票和行程单,保障个人权益。
典型案例一:
案例分析:
案例二、
案例分析:
律师投诉状篇七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本人志愿加入中国_,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忠诚于党,努力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_.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全国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奋斗努力.
我从小深受党的教育,从小树立对革命先辈的执着追求,并志愿加入了中国_.为了这个远大理想,我一直努力到今天,入党的热情有增无减.
今天,我郑重地递交我的入党申请.平时,我会定期提交思想报告,同身边党员做交流思想,以使自己更快成长起来.在不断学习,工作和斗争的漫长道路上,我洒下了无数汗水,耕耘出了自己丰硕的工作成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我想入党的唯一动机.
作为一名基层律师,我一直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踏实做事.我永远记得自己作为一名警察的职责.我认为一名_员只有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才能在群众当中树立良好的模范作用.为此我努力工作,积极参加学习实践,在单位领导与同事的共同帮助下,我在工作上取得了相当的成绩.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律师投诉状篇八
___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
根据《^v^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v^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我所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拟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见_____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时。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与安排。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向公安、检察机关递交的函件。
律师投诉状篇九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奎。
律师投诉状篇十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要投诉xx市xx国际旅行社,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q04013。我要求旅行社支付我们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xx5%违约金3381元!并赔偿我们交通费损失600元。两项赔偿共3981元。我要求退旅游费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1、我于20xx年9月24日在xx市xx国际旅行社支付了现金3220元,并签订了两人长江三峡四日游和武汉一日游的旅游合同,出发时间是20xx年xx月4日,结束时间是20xx年xx月8日。合同上注明了宜昌到武汉是乘坐大巴,武汉一晚住挂三星宾馆,行程结束后送我们到武汉市新华路或汉口火车站。但一路奔波劳累下午两点多到了宜昌,旅行社却没安排好大巴接我们,而且旅行社导游沿途还收了上百位到武汉旅客的车费,于是,一百多人吵闹着等了一个多小时,才等来一部小中巴,又因僧多粥少而争吵打闹半天,上演了一出“打闹胜者有位先坐,败者下车再等再争”的闹剧!!!
到武汉五环宾馆已是晚上九点多,武汉旅行社又换了一部车把我们送到小天鹅宾馆,这时候已是晚上十点多了,我们又累又饿,也没精力考究小天鹅宾馆是否挂三星宾馆了。第二天我们在武汉游玩,我与旅行社的导游和司机交涉了几次,他们不肯送我们去火车站,还谎话连篇说汉口火车站和武昌火车站都没有火车到广州,让我们去坐武汉火车站坐高铁,又说武汉火车站很远,不肯送我们去。最后我们实在没办法,又人生地不熟的,只好自己租赁车子到武汉火车站乘坐高铁。回来后我才查到,汉口火车站和武昌火车站每天都有很多班火车从武汉到广州,是旅行社的导游和司机不愿送我们到火车站。为此,我们多付了100元租车费,坐高铁又比火车多花了500元。xx国际旅行社违反了合同规定,我要求他们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按履行社和我们所签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4、旅行社违反了合同规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的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所以,xx国际旅行社应赔偿我们交通费损失600元,并支付我们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30%违约金966元。合计1566元。
2、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再说明我们中一人有军官证,在旅游景点能享受优惠或者免门票,让他们优惠旅游价格。但旅行社老板及其工作人员胡国宇等都说长江三峡是扶贫线路,任何证件都不享受优惠,他们承诺如果在景点军官证能打折,导游现场退还现金。我问他们xx国际旅行社有导游在游船上负责我们旅游事宜吗?他们说有。于是我要求他在签订的合同上写明在景点如军官证能打折导游现场退还现金。但在游长江三峡景点时我了解到军官证基本都能享受50%优惠,三峡大坝还能免费参观。我要求导游现场退还现金,但导游一再推诿,说xx市xx国际旅行社没交待,这时我才知导游不是xx国际旅行社。
他们这是违反旅行社和我们所签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旅游者在出发后得知,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我多次打电话给旅行社工作人员胡国宇,让他交待导游退还差价,可他不肯,后来还不接电话,并一看到我们电话就关机。态度恶劣!!!最后,游船上的导游被我问烦了,退了45元给我。xx国际旅行社违反了合同规定,我要求他们按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25%支付违约金805元,退还我们多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xx%,计322元。合计1127元。
3、按旅行社和我们所签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xx%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而且,旅行社和我们所签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二条(8)购物安排中明文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但旅行社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不仅有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每天还安排一次到两次的购物,有时还强迫消费!
更可恶的是景点工作人员和导游利用寺庙道观等圣洁的佛教圣地,人为地强迫及变相强迫我们给香油钱,给少了还不行,最少两三百,想随心给一百几十的不让走,还对不愿按他们意愿给的旅游者恶语中伤。这极大地破坏了xx和长江三峡的形象,给我们旅游者留下了非常坏的印象,经南来北往的旅游者一宣传,以后谁还敢来xx和长江三峡旅游和投资?xx和长江三峡旅游胜地是一道对外的窗口,景点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无疑代表xx和长江三峡人民的形象和素质。这是贪小利而损坏一座城市的名声啊!!!xx国际旅行社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我要求他们按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20%向我们支付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违约金644元,并按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20%向我们支付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违约金644元。
尊敬的xx市人民政府,尊敬的xx市旅游局,希望你们能重视我这位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大力打击不法旅行社欺骗旅游者的行为,建立以诚待客、公平交易的良好旅游氛围,维护xx市的声誉,让xx市能成为中外游客和投资者信任并交口称赞的旅游和投资胜地!谢谢!
此致
敬礼!
投诉人:胡小姐。
20xx年xx月xx日。
律师投诉状篇十一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本人志愿加入中国^v^,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忠诚于党,努力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v^.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全国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奋斗努力.
我从小深受党的教育,从小树立对革命先辈的执着追求,并志愿加入了中国^v^.为了这个远大理想,我一直努力到今天,入党的热情有增无减.
今天,我郑重地递交我的入党申请.平时,我会定期提交思想报告,同身边党员做交流思想,以使自己更快成长起来.在不断学习,工作和斗争的漫长道路上,我洒下了无数汗水,耕耘出了自己丰硕的工作成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我想入党的唯一动机.
作为一名基层律师,我一直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踏实做事.我永远记得自己作为一名警察的职责.我认为一名^v^员只有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才能在群众当中树立良好的模范作用.为此我努力工作,积极参加学习实践,在单位领导与同事的共同帮助下,我在工作上取得了相当的成绩.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律师投诉状篇十二
“聆听客户声音,真诚服务客户”是大连万达一贯的追求。为持续提升服务品质,大连万达自20年起成立了专职部门负责客户服务,受理各类投诉与建议、监督各公司客户服务质量,以实现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合作共赢的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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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之前为您服务的客服。
2、拨打万达投诉电话xxxxxxxxxxxx。
3、发送邮件到万达信箱。
4、给我们在线留言。
律师投诉状篇十三
本人于20**年7月从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20**年至今,一直在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发展,现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本人自从业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直接领导和帮助下,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操作能力不断提高。自己在执业期间,积极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在做好各种律师业务工作的同时,热心于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添砖加瓦。
现在,本人为了进一步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更大的力量,现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_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因违法违纪被xx机关辞退的。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xxx。
律师投诉状篇十四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xx市人,住×××大街2号xx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xx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xx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xx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xx(按每月500元从x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xx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xx。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xx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xx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xx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xx。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xx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xx)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律师投诉状篇十五
xx花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按照《^v^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无需侦查机关许可。尽管如此,某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却罔顾法律规定,随意侵害律师会见权,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得到办案单位的批准。实践中,该项“土政策”的效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市律师已经屈服。
xx年xx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v^、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各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对于律师会见权,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后,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前进一大步。但是,本律师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时,得知会见仍需公安机关批准。并且,由于承办警官外出,无人办理“批准”手续,导致律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看上去很美,如果不能贯彻落实,只能再次印证“不能实施的法律不过是一张废纸”。
本律师的遭遇并非个例,实践中因承办警官、或者警队领导外出,导致律师多次寻人不遇,或者找到承办警官却被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事务十分繁杂,律师会见需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签字,将给警官增加诸多工作量;另外,在办案警官外出的情况下律师无法办理会见手续,会见权也不能及时实现。鉴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水土不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议律师会见手续由公安机关的法制处(科)“批准”、而不由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批准”,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属于难以解决的顽疾,系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遭遇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将该情况向xx花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作出反映,并提出关于办理会见手续的合理化建议。请求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酌情维护我市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
申请人:市律协理事xx。
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
xx年xx月xx日。
律师投诉状篇十六
___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
根据《_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_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我所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拟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见_____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时。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与安排。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向公安、检察机关递交的函件。
律师投诉状篇十七
申诉状。
法定代表人:左志伟,总经理。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进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改判;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07)进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有以下错误:
一、原审判决未判决被申诉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申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
根据申诉人向法庭举证的赣ae3485和鄂a8l150车辆行驶证证明,赣ae3485车辆和鄂a8l150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分别是被申诉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人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故实际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尽管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根据民法理论,连带责任的实质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因此,作为被挂靠人的被申诉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对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未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鄂a8l150车辆保险范围内对申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
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是鄂a8l150车辆的保险人,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此约定仅限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不能约束因被保险车辆肇事致害的受害人。《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在鄂a8l150车辆的保险范围内对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对被申诉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三单位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为此,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诉。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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