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砍伐申请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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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是一本开卷的书,总结是我们在其中不断做笔记的重要方式。想要写出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标和对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古诗词选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古代诗词。

林场砍伐申请书篇一

和平乡林业站:

我是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村民,身份证号码,因为,需要采伐坐落在村民小组小地名叫的林木,采伐树种为,采伐方量为立方米,林权证号,林种,林木平均年龄年,林木平均树高米,四至界线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该林地不在公益林区内,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恳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公章):

20xx年月日。

林场砍伐申请书篇二

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世界人口也随着迅速增加,许多农民因为生活贫困,想发大财,就上山砍伐树木作为经济来源,为此,造成了水土流失,引起灾难的到来。

每当植树节来临,许多居民就会带着自己刚买的小树苗,去荒林种植,可这样还是很少,种植的树木远远比被砍伐的树木少,这样很容易引起自然灾难的迅速增长,如果我们每天种植一棵小树,一个人一年共种植366棵树苗,这样下去,就会使我们的世界变得更美丽,空气变得清新,自然灾害也随之而少。但从现在的环境来看危机四伏,自然灾害多,想逃避也逃避不了,这都是我们人类创造出来的,抱怨不了谁。

将来灭绝的生物将会是我们人类!

林场砍伐申请书篇三

人人都喜欢优美舒适的身活。可是有些人却乱砍伐树木,破坏森林。这不,沙尘暴天气多次“光顾”北京。

那天,沙尘暴有袭击了北京。妈妈去了一趟北京。妈妈回来后,有气无力地说:‘那里的房顶树叶和刚刚钻出来的嫩芽都被一层细沙盖住了过了一会儿细沙就弥漫在整个天空中突然一阵强风刮过来卷起了地上的沙尘打在脸上还有点痛嘴里也钻进了沙子一咬牙齿就会发出咯吱咯吱的响声真难受这一定是他们乱砍伐树木造成的后果。’妈妈满脸怨恨地说。马上到7点了,我开开电视,和妈妈一起看了新闻联播,里面有一个报道:半个世纪以来,北京沙尘暴发生次数急速上升,沙漠化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这是多么惊人的数字呀!

小朋友们,通过这里的数据,你们可要告诉你们的大人,千万千万可不要再乱砍伐树木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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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砍伐申请书篇四

1997年8月,某市中行(以下简称为市中行)员工张某向国际结算科王某推荐其朋友刘某。刘某说打算进口铝锭,需要开远期信用证。王某遂把他介绍给中国石化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设备部的部长赵某。97年8月25日,刘某拿来了进口公司的进口开证申请单据,并存上了350万元保证金。王某受理后开立了l/c51f0141/97号(即141号信用证)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元,付款日期为98年3月。信用证要求的跟单到达后,进口公司接单并出具了《不可撤销承兑信》,几天后,刘某和王某一起去海南带回1200万元人民币,并将存折放到王某处。

1997年9月下旬,刘又以同样方式交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9月24日,王某为其开出了第二个信用证l/c51f0161/97(即16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368,美元+10%,付款日期为见单后270天(即98年7月6日)。信用证要求的跟单到达后,97年10月13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信托收据》和《进口付汇备案表》。1997年11月5日,刘某和赵某又持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要求开立第三笔信用证。王按其申请于97年11月21日开立了第三笔信用证l/c51f0201/97(即20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439,%,付款日期为见单后180天(即98年6月3日)。97年12月5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和《信托收据》6收到进口公司的承兑信和信托收据后,市中行对外承兑了以上三笔信用证。98年3月第一笔信用证到期付款,王某发现刘存在银行的钱有一些取不出来,并且质押在这里的存单已被刘某挂失后将钱取走。经王某多方与刘某联系,刘某将第一笔信用证的款项凑齐,对外付了款。

王某此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4月初向科长隋某、进口公司的赵某和总会计师阎某反映了这一情况,建议报案。进口公司未同意。98年6月,经与刘某联系,王某把第三笔业务办理了展期,延迟到98年11月30日付款。7月6日,第二笔信用证到期,刘某无钱付款,原来交给市中行里的1200万元的存单已被挂失提走,另有500万元的存单无法取出。市中行多次要求进口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进口公司以市中行工作人员勾结犯罪分子,伪造单据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市中行国际声誉,市中行被迫于1998年7月6日对外垫付了第二、三笔信用证项下款项。

161号信用证垫款发生前后,市中行多次与进口公司联系,要求进口公司支付信用证款项,在进口公司声称信用证涉嫌诈骗后,又多次建议进口公司报案。但进口公司拒绝报案。在此情况下,市中行于1998年9月11日向市公安局报案,进口公司得知后于次日即9月12日也向公安局报案。1998年11月,市中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口公司偿还市中行已经垫付的161号信用证款项并在到期日之前支付201号信用证款项。进口公司以案件涉及信用证诈骗为由,于1998年12月24日书面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市中行起诉,法院未予支持。1999年5月19日,省公安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1999)217号函,函称本案涉及诈骗,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回市公安局。次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立案后先后逮捕了刘某、王某等人,查明进口合同、报关单等系与境外公司勾结伪造,并以信用证诈骗罪提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00年3月18日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了刘某、王某等人的欺诈事实,但同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的故意,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市公安局补充侦察后再次提请公诉,2002年8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市中行,刘某、王某信用证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对嫌疑人不起诉。2004年2月,市中行根据案件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起诉至省城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进口公司偿还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垫付款。裁定继续审理后,省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本案仍在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其中焦点问题是进口公司是否应向开证行付款。在信用证实践中,无论国际惯例还是我国相关法律都认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是申请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如果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开证申请书就成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构成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换言之,开证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开证行按约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开证行的违约赋予申请人要求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权利:开证行处理了信用证事务后,也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获取偿付,取得手续费、利息,并保有有关的抵押权。因此,进口公司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合同如果是有效成立,进口公司自然必须依合同向开证行付款。

(一)开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有效成立涉及两大问题: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以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在实践中,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本案开证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这里的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在本案中,市中行国际结算科王某及进口公司的赵某均为各自单位的分管该项工作的正式员工,是合格的合同的实际订约人,市中行和进口公司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无疑是一项有效的要约,开证行的接受也是有效的,可见,开证合同的双方已经就开证相关事宜达成了合意。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已经成立。

2、本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司曾辩称开证申请系其公司设备部部长赵某的个人行为,并进而认为进口公司与市中行之间的开证关系不成立。笔者认为该抗辩理由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首先,开证申请书上加盖了进口公司的公章。公章系代表单位的有效印鉴,盖章后的开证申请书足以表明是进口公司的意思表示。进口公司认为开证申请书上的公章系其公司的赵某“盗用”。如果说是“盗用”的话,是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公章,涉及刑事犯罪,却始终未见进口公司报案追究,“盗用”显然是进口公司故意推脱责任的说法。退一步讲,即便赵某此次未经领导同意,那也是擅自使用单位公章,是进口公司管理不严的结果造成的,其责任也完全应由进口公司承担。

其次,赵某在开证申请书上是其职务行为,市中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的合法人。从进口公司1997年前后在市中行开立的40余份信用证的统计来看,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上从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仅有10%左右由授权代表签字(其中包括赵某),90%是以加盖公章确认为准。而赵某持有盖单位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其本人又是进口公司设备部部长,在此之前也曾代表进口公司向市中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符合进口公司开证惯例,因此,市中行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进口公司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

综上,进口公司递交了有赵某的签字且有进口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而市中行依据该申请开出了信用证,表明市中行与进口公司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已经有效成立。即便公章系赵某擅自盖上的,依法也应由进口公司承担责任,并且赵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进口公司承担其行为之后果。

3、市中行开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进口公司还认为,市中行在审查不严、其职工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因而市中行应自负责任。这一观点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市中行在开立201号信用证前,审查了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市中行的审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进口公司在市中行开证的惯例。在通常的情况下,依据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可以推断开证申请系开证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进口合同可以推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在本案中,申请人进口公司又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企业,在市中行信誉优良。因此,市中行在适当审查开证文件后,认为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符合开证条件,在此情况下开出201号信用证。实际上,刘某在委托进口公司开证前,也曾找过其他公司,因不符合市中行的开证要求而未做成。可见,市中行认真履行了其审查开证的工作,如果没有进口公司以其名义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市中行不会开出201号信用证。因此,市中行的开证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进口公司认定市中行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却开立信用证涉嫌信用证诈骗。市公安局的审讯材料中相互矛盾,王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致使无从得出结论性意见。而作为一般审单员,以适当的谨慎审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文件,恰恰可以从进口合同判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不仅如此,从市中行开立信用证的程序来看,王某只是市中行审查开证的一个环节,在其审查开证材料后,还须结算科科长以及分管行长的审查并同意后方可开出信用证。而已经证实的事实是国际结算科科长隋某及市中行分管行长并不知是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因此,市中行是在合理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认为有基础贸易关系的情况下,为进口公司开出201号信用证。

综主所述,市中行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开出信用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进口公司在市中行的开证惯例,是合法有效的。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并不导致开证合同必然无效。

在本案庭审中,进口公司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来对抗开证合同法律关系,否定其在信用证垫付关系中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或其他合同,即不得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履行和争议去影响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设置的目的是通过银行的介入,由银行信用取代买方的商业信用,由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解除卖方的顾虑,为国际贸易提供保证。ucp500第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12日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权以基础贸易合同中的争议抗辩信用证合同关系的效力与履行。

其次,国际惯例与同时承认基础贸易合同欺诈构成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根据这一例外的规定,在基础贸易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享有的是申请法院判令银行对外止付的权利。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一直被认为是“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灵魂”,如果该原则受到破坏,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自然形同虚设。因此,许多国家在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同时。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决不会破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基础贸易合同欺诈例外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不会解除开证申请合同项下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所负有的义务,仅仅是赋予开证申请人申请法院判令银行对外止付以对抗欺诈人的权利。

再次,国际惯例与《纪要》又阐明了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还有一系列例外。如开证行已经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则开证申请人无权再援引这一例外要求银行对外止付。即在此情况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再受基础贸易合同欺诈的任何影响。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市中行已承兑、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公司无权援引欺诈例外要求银行对外拒绝付款,更无权否定开证合同的效力、拒绝偿还垫付款。

林场砍伐申请书篇五

人人都喜欢优美舒适的身活。可是有些人却乱砍伐树木,破坏森林。这不,沙尘暴天气多次“光顾”北京。

那天,沙尘暴有袭击了北京。妈妈去了一趟北京。妈妈回来后,有气无力地说:‘那里的房顶树叶和刚刚钻出来的嫩芽都被一层细沙盖住了过了一会儿细沙就弥漫在整个天空中突然一阵强风刮过来卷起了地上的沙尘打在脸上还有点痛嘴里也钻进了沙子一咬牙齿就会发出咯吱咯吱的响声真难受这一定是他们乱砍伐树木造成的后果。’妈妈满脸怨恨地说。马上到7点了,我开开电视,和妈妈一起看了新闻联播,里面有一个报道:半个世纪以来,北京沙尘暴发生次数急速上升,沙漠化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这是多么惊人的数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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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砍伐申请书篇六

无证砍伐他人林木行为的定性。

案情。

被告人潘某系某村民小组村民。2、3月间,潘某在未经所在的村委会同意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卢某(另案处理)擅自在该村另一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山场上砍伐林木开发果园。尔后,潘某雇请他人用挖掘机在该山场进行开垦,将山上的马尾松、阔叶树、杉木等林木挖掘后开成果园梯带,致使林地、林木被毁坏。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伐区实际采伐面积23.8亩,采伐林木蓄积65.1239立方米。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被砍伐林木的所有权归属上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所砍伐的林木是否具有所有权和采伐权。本案中,潘某所砍伐的既不是他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也不是其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而是同村另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再者他也未获得该处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因此,潘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2.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所砍林木的主观目的上分析。根据《解释》的规定,盗伐林木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其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大多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也有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故意毁坏涉案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潘某组织他人将不属于自己的林木砍伐,其主要目的不在于非法占有所砍伐的林木,而是通过砍伐掉该山场上的林木来开山种果。因此,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3.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潘某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雇请他人使用挖掘机挖掘林木和山地的方式实施了毁坏他人林木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潘某追究刑事责任。

林场砍伐申请书篇七

古城派出所:

张**,男,1965年**月**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后窑行村前窑村***号,身份证号码:*****************。

因本人目前在淮北市经营商贸活动,现住相山区人民路温哥华城**栋***室,特申请办理淮北市流动人口暂住证,请予以办理为感。

申请人:

本人张立,系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谋道镇人,毕业于湖北师范学院法学院,现居住在黄石市大垅小区9-9(租赁),身份证号:422802199009146821。因办理实习律师证需要,今特申请办理暂住证,恳请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大垅小区9-9居民张立。

二xx年一月十三日。

我叫申请年月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系班学生,现住:万方科技学院宿舍,学号:身份证号:

由于本学期学习时间允许和多学习些工作技能,利用本学期内考取汽车驾驶执照。因外地学生考取焦作市汽车驾驶执照必须办理焦作市暂住证,本人户口不在学校,特向学员提出申请。

我保证:在校外所发生的一切突发事情与学院无关,均有本人承担,望领导批准。

辅导员: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系书记:

林场砍伐申请书篇八

我是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村民,身份证号码,因为,需要采伐坐落在村民小组小地名叫的林木,采伐树种为,采伐方量为立方米,林权证号,林种,林木平均年龄年,林木平均树高米,四至界线为东至:

xx至:西至:xx至:,该林地不在公益林区内,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恳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特此申请xx:

采伐项目区内树木的请示/2。

县政府:

******项目涉及我镇****村,因施工需要,该村村南***米生产路两侧树木(****树)需要采伐,共计****株,恳请县政府协调县林业局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妥否,请批示。

我系靖远县北山村村民现在树木均已成材,可以用于建房。砍伐后,我们一定及时补种苗木。请县林业局准予砍伐。

特此申请致礼xx:

____年__月__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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