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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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并掌握一些基本知识。总结应该紧扣主题,结构清晰,逻辑有序,语言简练。这些范文是经过精心筛选和整理的,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一

第八条各公开主体应当于3月31日前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和本部门网站正式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第九条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前,公开主体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十条公开主体对其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提请或者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数据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精神,省商务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根据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创新商务流通领域监管模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拟将监管信息纳入省12312市场秩序(追溯)管理平台,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快形成公平、有序、诚信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实施细则”一是明确成立省商务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政策法规处、市场秩序处、流通业发展处、市场运行调节处、贸易与产业安全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省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同志组成。随机抽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处,由省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12312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其他各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过程留痕、档案管理等工作。二是确定抽查内容。根据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原则,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三是建立“两库一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省商务厅行政权力事项,由市场秩序处牵头、各执法检查处室配合制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场秩序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建立,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由相关处室建立,并根据商务行政管理及企业经营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

各执法检查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处室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经分管副厅长审定后交由市场秩序处汇总,统一公布实施。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五是要求各执法检查处室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能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商务诚信制度,并建立随机抽查保密制度,严守保密规定。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三

雅思口语分数和预期相差过大怎么办?可以申请雅思口语投诉为你带来在雅思口语考试之后,如果雅思给出的分数与自己预期的相差过大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的建议。这个建议就是申请雅思口语投诉。在申请成功之后官方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再次的审核,并告知考生再审的结果。

首先雅思口语投诉最佳时间是口语考试结束后,不要犹豫,不要迟疑,考试结束后不要离开考场,找到口语考试负责人,带上自己的考试证和考场房间号,进入投诉流程。

当然错过了口语投诉的最佳时间也没关系,考生可以写投诉信给雅思官方。邮件内容涉及雅思口语考试时的遭遇,要描述出他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比如,语速太快,声音太轻,包括他不正视你,这都是他的责任。都是他的责任。都是他的责任。重要的事说三遍。还有,他在没有任何遮挡的情况下在纸上写东西,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我们把这些情况都写上去,官方非常迅速地做出了反应。记得在邮件里写上你的要求:重考。这个是你的权益,所以不要客气。

如果投诉成功,客服会打电话给你确认一下你是否重新参加考试。你书面邮件回复一下你确认参加考试,官方就会给你发准考证,带上身份证再去一趟就行啦。

请注意雅思口语考试是全程录音的,所以当你采取口语投诉流程时,官方会打开录音设备证实你所陈述的口语考试体验是否是真实可信的。一旦考官关了录音笔,就没有了强有力的证据,就算是回听录音,也没法证明这个考官到底干了什么。

另外,ukvi的同学们可以放心一点,因为你们的考试是全程录像,也就是说考官和你干了些什么,都能通过回放看出来。

有同学会问,投诉考官之后会不会对自己(以后)的成绩造成影响,这个各位不用担心,并不会遭受影响,而如果一位考官被投诉次数过多,反而是ta会有被调离岗位的可能性。

在走完雅思口语投诉流程之后,考生们还有一次口语考试机会,这一次不会再遇到同样态度糟糕的口语考官了,考生们大可放心准备口语考试。

虽然考生们都了解雅思口语考试的不易,口语考官也同样会吐槽每天接待上百个雅思口语考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考生的口语相当糟糕,糟糕到影响自己的态度,但这不是考官粗暴打断考生口语考试的原因。考生们也不要因为考官和考生之间的身份和地位的悬殊而胆怯,考生应该相信,合理的维权是能够得到雅思官方的支持的。

以上就是雅思口语分数和预期相差过大怎么办?可以申请雅思口语投诉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雅思官方对于雅思口语考试的公平性还是非常重视的。因为雅思口语考试是人工进行打分,可能会出现因为人的因素而引起的分数的不公平,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雅思口语投诉是一个较好的方法。

雅思口语3个部分的题目类型介绍。

雅思口语3个部分的题目类型介绍为你带来雅思口语考试的3个part的考试类型介绍以及典型题目的举例。对于雅思口语考试,中国学生大都有一种恐惧心理,因为是和外国考官面对面的交谈内容作为考试内容。今天,我们就针对雅思口语考试的3个考试部分来为大家进行一个详细的说明。

雅思口语考试第一部分叫做“简介以及问答”。内容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hometown,study/work以及accommodation是必考题,并加入其他生活中常见的小话题,比如,birds,meals,language和driving.虽然考题的话题范围非常的宽泛,可以说是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可发展对话的话题,可是,任其话题宽泛,却并没有任何会让考生感到陌生的内容。就出题设计而言,是为了考生到国外生活的日常交往能力,可成为'smalltalk'。smalltalk的中文翻译是“小对话”或者“小谈”,其实也真真切切地发生在我们每天的生活中。就其功能而言,smalltalk的主要目的是语言功能中的“人际功能”,并带有一定的“信息功能”,而不强调其“感情功能”或者“施为功能”等。在英语国家中,人们常用“smalltalk”来破冰,维持对话,减少期间尴尬的沉默,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礼貌关系。所以,对话的内容深度不不做过多的要求,而是更要求谈话者讲话有一定的长度,从而发展对话,保持对话关系。这也就要求在考试中,能够回答有一定长度的内容。而不是简短的回答问题的信息核心部分。

雅思口语第二部分考试为“个人陈述,考官将给考生一个答题任务卡,卡上有一个相关的话题。考生有一分钟的准备时间(如笔记),然后需就此话题进行1到2分钟的陈述。”其形式已经由双方的对话,变化为考生自己的独白。内容可是生活中可描述的话题,包括人物,事件,地点,物品等。个人陈述,也就是presentation,是国外学习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能力,特别是在大学中,常常要做个人陈述,来展示自己论文架构,或者小组活动结果等。其要求是,能够让听众能够清晰地知道讲话内容,并且在听时没有较大的困难去跟上整个陈述的思路。这就要求考试中,除了词汇和语法的正确运用,更加着重提高自己的流利度与连贯度。因为,如果一个陈述丢失了流利度,会很容易让听者失去“听”的兴趣,并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同时,一个陈述如果失去了连贯度,很难让听者紧跟演说者的思路,容易失去对整篇文章的把握。

雅思口语第三部分考试为“双向讨论,考生将与考生就第二部分中出现的话题较为抽象的部分进行双向讨论”。可以看出,考试形式又变为了互动式,并且在内容上从较为常见、易懂的生活化的话题,变成了难寻规律的、较深奥的话题讨论。这种要求说话者思维敏捷,知识渊博的讨论(discussion),也会成为国外生活与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中,涉及的上午会谈;学校学习中,常常要参加小组讨论(groupwork)。这都要求说话者用词要精准,说话要有严密的逻辑性,才能说服听众。其实在实际雅思考试中,这部分考题体面本身也会较难。所以,考生的回答要基于对考官提问的精准理解上。这部分的考试,又对考生的词汇应用有了进一步的要求。考生要掌握的是在讨论不熟悉的话题时,怎样用自己够宽泛,够变化的词汇去参加讨论。并且在过程中,能够辩论得有理有据,有说服力。讲话要前后照应,有很好的连贯度。即使因为话题的不熟悉,出现一些流利度上面的问题,也尽量是对话题的思考,而不是语言上的缺失。

以上就是雅思口语3个部分的题目类型介绍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雅思口语考试的3个部分分别考察了考生不同的口语能力。第一个部分是口语中对于事物事件的描述能力,第二个部分是用英语交流的能力以及倾听能力。第三部分是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将逻辑表述出来的口语能力,这些能力都掌握地好且平均的考生,才容易在雅思口语中取得高分。

雅思口语题库怎么用才合理。

雅思口语题库怎么用才合理为你带来雅思口语题库的用途和用法,以及它的好处,坏处,局限性的说明。雅思口语题库故名思议就是雅思口语考试的出题来源。口语题库类似于雅思口语的机经。在这些被圈进雅思口语题库的题目中,会出现我们实际上阵雅思口语考场中遇到的题目。因此,雅思口语题库的使用越得当,意味着我们对于雅思口语的准备越充分。

雅思口语题库怎么用?

第一、看看雅思口语题库的类别就可以了,不用去看具体的题目。

我们知道雅思机经的题有上百道,单单就口语一科而言就够大家去准备的了,更何况还有听力,写作和阅读的大量试题。所以最方便高效的方法就是按照类别来准备,我们可以把近期雅思口语考试中出现过的题目按照类别来进行分类,人物,地点,经历,爱好….etc.对于时间很紧张的考生来说,我们只需要把每个大类的几个经典话题来进行精心准备,而对于其他的题目,我们可以用套题法来进行准备。比如我们可以准备一个人物类的话题,对于大多数题目describeapersonwhohelpedyoualot.describeapersoninyourfamily.describeafriendwhomeansalottoyou..等诸如此类的话题都可以进行有机的覆盖。

第二、哪些人适合使用雅思口语题库。

对于两类考生来说,机经是最有效的一种学习方式。一就是对于没有接触过雅思的考生来说,机经是一种了解雅思口语考试考什么最快的一种方式。二类人群就是对于那些在短期之内,2-3weeks中要考雅思的烤鸭们,在短期中准备有可能考到的试题,做大量的试题准备,有点像我们高考中的所用到的题海战术。

第三、机经不是圣经,不要过度依赖。

有几点原因,一是由于准备的时间太长,我们一般的考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准备一门考试,甚至一门考试中的一个小类别,第二就是由于口语话题众多,有些话题可能虽然在机经里面经常出现,但你不能够确定是不是还在考官当天的题库中,所以也不能完全依靠机经。认为机经是唯一的救命稻草,那同学们可就进入到机经准备的误区当中了。第三呢,由于我们只是知道了机经大概的考题,而缺少一个批改的环节,所以在准备机经的同时,也应该去找相关老师去帮助自己修改自身的口语问题,比如pronunciation,structure,grammar,lexical..etc..

雅思口语题库怎么用效果最好?

口语考试也会出现较多原题,但是同学们真正复习到考试题目的可能性常小。因为口语题库的题目非常多,我们根本不可能把每道题目都准备好,再把答案背下来。口语考试不单单是你说的内容,语音语调和单词语法都是评分的点。所以,建议同学们整理机经的时候把题目分类,然后从中挑出典型的题目进行练习。口语练习的过程当中也要注意使用一些复杂的句式结构,把自己的回答录下来,然后放出来自己听听看那些地方有缺陷。等自己觉得差不多的时候,再说给程度好的同学或者是专业的老师来进行指导。

以上就是雅思口语题库怎么用才合理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雅思口语题库虽说是雅思口语考试的机经,我们考口语时题目大致都是从这个题库中出的。但是我们并不用一篇一篇背诵雅思口语题库的范文,我们需要对这些题目进行归类,按照一个类别进行备考和复习。

雅思口语怎样提高?教给你复习的4步法。

雅思口语怎样提高?教给你复习的4步法为你带来关于雅思口语提高的各种问题的解答以及提升方法的提供。我们都知道雅思口语在雅思考试中的难度最大,尤其对于在学校多数时候只是学习哑巴英语的中国考生来说。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克服并提高自己的雅思口语呢。本文为你提供了4步走的方法。

雅思口语复习答疑。

雅思口语怎么复习提高快:雅思口语要不要提前准备好模板?

考生:当然不能。一旦你准备模板,你就会陷入背模板,一卡就忘的死循环里。即便你死背的很好,part1和part2完美发挥,到了part3部分,考官问的都是随机的话题,这部分回答的表现和前两部分差距明显,那么考官一下就能发现你是在背模板。

随着雅思考生数量的逐年增加,考官早就能从考生中辨别哪些是准备了模板,有些是自己临场发挥的。所以准备完整的书面模板并不是明智之举。

不使用模板,但灵活运用老师课堂提供的地道表达,加上清晰的思路和高分结构句等运用起来,对于自己的口语提高还是很有帮助的。用自己的话串联成口头答案多加练习,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自己口语遣词造句的反应度和准确度。如果基础实在是薄弱的同学,在part2的复习中可以练习写outline来提示自己,加强口头复习。

雅思口语怎么复习提高快:一个人如何准备雅思口语话题。

大部分时间,考生还是要靠自己去积累口语表达,剩下的时间考生们要积极去使用这些口语表达,找同伴配合。在雅思口语part2部分的训练主要还是可以靠考生自己独立完成的。首先考生们还是要搜集当季的雅思口语话题,并准备好自己的口语素材,一个人练习的时候要注意时间,一般一个话题只需要2-3分钟的口语素材即可,雅思口语part2部分的时间只有2分,考生们不必准备过多的内容。

下面给大家提供雅思口语的复习四步法。

step1读题后立即回忆,尽量说出练习内容;。

step2用文字描述话题,并尝试使用老师提供的核心词和关键短语;。

step3用自己的话尝试串联词汇短语,形成自己答案;。

step4练习并录音,回放纠错或是发给老师批改;(ps:part1尽量不要单独录一个问题,最好是连续录音练习一个话题类别,更有利于熟悉part1提问的节奏和反应的速度。)。

坚持用这种方法练习至少一小时,那么自己掌握的句型和词汇会更加熟练,不会有背诵的生硬感,就算是遇到part3的挑战,也不会跟前面有太大差别。

而且对于想拿高分的同学,除了练习题目之外,也可以通过平日生活里的练习,强化口语表达的反应度和多角度。因为我们在雅思口语的备考中,解释、描述、辩论等能力也是很有挑战性。比如英汉显著的差别使得大多数同学在说英语的时候,很少能注意使用不同的时态,而这在考官看来是极难容忍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应该要从生活中的日常事情入手,多问问自己whatdidido,howdidifeeaboutit等。

以上就是雅思口语怎样提高?教给你复习的4步法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雅思口语的提高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口语除了重在积累字词句之外,还重在一个应用,我们需要进行刻意的训练,将学到或收集到的好词好句用在我们的对话和口头描述中,只有通过这样的刻意训练,才能提高我们对于英语语言的熟悉程度。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四

申执〔〕号。

申请人:(执法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于年月日对被申请人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号),并已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本机关书面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内容:

此致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催告书等其它有关材料。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五

济南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举报和申诉。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投诉电话号码应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者。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的;。

(三)违法进行收费的;。

(四)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五)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文书的;。

(六)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权利的;。

(七)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受理投诉案件。

投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者坚持要求受理的,再予受理。

投诉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受理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投诉者要求答复的,承办机关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查处投诉案件,有权调阅被投诉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被投诉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伪造。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对查证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交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负责催报查处结果,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组织查处,按照规定期限将查处结果填写《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结果回报单》报交办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进行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纳贿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投诉人捏造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六

(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九)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决定。

第三十三条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

第四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四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客观、适度、公平、公正、合理等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七

单位名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

《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和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县以上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科技企业确认(原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法律依据:

1请,确认为科技企业:

(一)在吉林省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

2.技术合同认定。

法律依据:《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三)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协调管理。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八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和市政府《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条【原则】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条【机构设置】成立市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法规科、运行科、商贸科、建设科、外资科、外贸科、外经科负责同志组成。由法规科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运行科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及落实结果运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等工作;其他各相关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过程留痕、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根据北海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制定(见附件1)。11月15日前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全覆盖,并依据行政权力清单做动态管理。

第六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市机关及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运行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建立,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并按照熟悉检查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

第七条【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应包含主体名称、被检内容、联系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等内容。由市场秩序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建立,并根据商务行政管理及企业经营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编码规范】商务领域被检主体名录库编码为6位数字,前2位为执法事项编码,后4位为被检市场主体编码。执法事项编码从01至99排列(见附件1),被检市场主体编码从0001至9999排列,每个市场主体固定使用一个编码,新增市场主体按照顺序排列,由各执法检查科室编制后统一报运行科备案公示。随机抽取时将按照企业对应编码进行抽取。

第九条【制定抽查计划】各执法检查科室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本科室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经局长审定后交由市场运行科汇总,统一公布实施。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随机抽查的启动】各执法检查科室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被检市场主体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由执法检查处室提出启动抽查工作需求,由市场秩序处组织抽取检查人员、被检市场主体,相关执法监督检查科室参与,法规科进行现场监督。抽取过程填写做现场记录单(见附件2),经由现场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的抽取】由市场运行科组织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每次参加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被检市场主体的抽取】由市场运行科组织从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方式可以采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企业,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有条件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检查结果的运用及公开】各执法检查科室要及时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市场主体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情况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和商务诚信平台予以公开。市场运行科负责监督催办抽查公开情况,并协调推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四条【纪律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九

国家级贫困县河南省淅川县动用数十万元公款打造了两棵水泥“迎客松”。近日,南昌大学大三学生吴金鑫向淅川县林业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迎客松”的真实造价。

据媒体报道,,河南省淅川县林业局原局长李三成,由于偶然看到黄山迎客松并被其吸引,动用公款,耗时将近4个月,在林业局门口建造了两棵高达15米的水泥“迎客松”。当时,淅川县林业局因为修建新办公大楼,已负债将近600万元。两年后,李三成因腐败落马,两棵假迎客松被拆除,成为一堆垃圾。

“当地政府只说假迎客松不利于倡导绿化概念,因此拆除,并没有将关于迎客松的`争议交代清楚。媒体报道水泥迎客松花费30多万元,但只是一个大概数字。作为纳税的公民,我们有权知道具体造价。”申请信息公开的吴金鑫说。

吴金鑫还认为,虽然该局长已因为其他腐败问题落马,“迎客松”事件已经过去,但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对以前的事情有所反思。10月18日,吴金鑫通过邮政快递,向淅川县林业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不回复,或申请人对回复内容不满意,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这是这名大三学生第四次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除了想得到具体信息外,我更想看到政府的态度,并且让更多人知道信息公开的路径,这样有助于提高公民意识。在我们能够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就要勇敢地行使。”吴金鑫说。(张^^庄庆鸿)。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十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具有在辖区内组织实施对本级预算执行及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国家建设项目、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监督职责。现遵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等4名同志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

特此申请。

附件:*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人员汇总表。

2015年4月9日。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十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过期产品行政处罚决定(__________统罚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号),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_______________。

理由是______________。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联合执法申请书简短篇十二

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

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

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

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

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

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

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

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

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

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

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对《四川省木材运输证》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4、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5、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的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6、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7、对《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8、对特许猎捕证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9、对林木和宜林荒山的流转依据:

《四川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偿转让,均适用本办法。”

(二)行政处罚(共69项)。

1、违反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四)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依据: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依据: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据: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处罚种类:没收所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收购得野生植物、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但未造成损失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4、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5、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消除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7、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8、违反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43、??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6、违反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四万元以下罚款。

48、违反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9、违反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处罚种类: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0、违反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罚。”

5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等五种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55、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行为处罚种类:加收滞纳金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九条“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

56、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等三种行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依据:(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2)《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57、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58、违反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依据:?(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木竹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收购无证木竹材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无销售证明销售自有木竹材的,扣留其木竹材,责令限期补办证明,超过限期未能补办证明的,没收其销售的木竹材。”

59、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60、违反规定,擅自和非法购买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依据:(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2)《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赔偿,处赔偿费二倍至五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赔偿费五倍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种类: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植被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经批准毁坏植被但不及时恢复、也不交纳植被恢复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63、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纳、罚款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64、违反规定,盗伐楠竹或杂竹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竹子或变卖所得、罚款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五)盗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盗伐面积10倍的相应种类竹子,没收盗伐的竹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竹子价值3至10倍的罚款;滥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滥伐面积5倍的相应种类竹子,并处滥伐竹子价值2至5倍的罚款;”

65、违反规定,造成林木毁坏或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

(六)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6、违反规定?,运输木材未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罚款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及运载工具,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六)承运人违犯本条。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的,应当在3日内将运载工具发还给当事人,并对所扣留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确因情况特殊,3日内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7、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其限期追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退还或未恢复原状的,可处每天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68、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害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赔偿费一倍至二倍罚款;

(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赔偿费三倍至五倍罚款;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处重置费用一倍至二倍罚款。”69、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4、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财综[2002]73号、川财综[2003]26号。

(2)成价费[2003]29号。

(2)成价费[20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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