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范文(实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7 20:15:21 |
  • ZTFB |
  • 12页

理解是对知识和事物深入思考的过程,通过理解可以提高自己的思维逻辑和分析能力。写总结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和自律,能够培养我们的自我管理能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领略以下总结范文,它们都是作者经过深思熟虑后的表达。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一

进入秋冬季,早晚温差较大,加上气候干燥,幼儿容易感冒和喉咙不适,因此幼儿的衣、食、住、行需要注意。

1、衣:由于温差较大,幼儿早晚应比白天多加一件衣服。同时幼儿的鞋子应以轻便的运动鞋为主,少穿皮鞋。

2、食:多让幼儿吃一些含维生素丰富的食物,尤其是含维生素a、c多的食物,它们对预防上呼吸道感染有帮助。在秋冬季,大蒜、萝卜、韭菜都是可以增加幼儿抵抗力的食物,可能幼儿不喜欢吃,但家长可以通过改变食用方法让幼儿食用,比如在做菜时增加蒜末的添加,平时给幼儿煮点萝卜水等。对于常咳嗽的幼儿,家长可以多炖些冰糖生梨水给幼儿吃。秋季也是吃蟹的季节,蟹属寒性,幼儿的脾胃嫩,不可以多吃。另外,是药三分毒,不要把服药作为预防幼儿生病的途径。

3、住:虽然天气会逐渐变冷,但在家时还是要保证一定时间的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幼儿的被子需要经常晒太阳,家长可在每个星期五把幼儿的被子带回家利用双休日把被子洗、晒一下。

4、行:秋天最适合户外运动,家长有时间应多带幼儿到户外活动,多晒太阳,晒太阳可以促进提内钙的吸收,同时也增强幼儿的体质。

5、防:秋冬季节是小儿患病的高峰期,由于秋冬交替之际,天气干燥,早晚温差大,儿童呼吸道和肠道感染的发病率陡然升高。家长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医疗护理知识,帮助孩子渡过“疾病关”。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二

近日,中国水网了解到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已经正式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行规划,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调度和检查督办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省级项目储备库包括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农村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

国家项目储备库设立发生调整时,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查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应完成前期调查勘测工作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审定后的调查勘测报告等。

(三)项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八条以下项目不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

(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

第九条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以市(州)为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前期工作情况等要素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省环境保护厅对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补充或变更信息。因政策变化或客观原因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应及时调出项目库。

第十一条申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般从省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暂未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但符合省委、政府重要战略部署,列入省委、政府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以及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会议纪要和文件的,亦可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按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申报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中产生,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向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或省级相应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查及资金分配工作。

第十四条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以下方面择优遴选:

(一)纳入环保相关规划或工作计划的重点项目;。

(二)符合省委、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环境绩效显著的项目;。

(三)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突出环境问题的项目;。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ppp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应有申报文件,并附有相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自筹资金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储备库信息中已包含真实有效的材料,无需另行提供。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含虚假成分。

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涉及征地的项目应完成建设用地预审。同一项目不得多渠道申请中央或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文件及支撑材料应对拟达到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准确说明,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合理可行、与投资额相匹配,能清晰反映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能满足申报通知要求的须及时补充完善,不能及时补充完善的,不予审查。

第十八条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五人,从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专家技术评审要点包括:

(一)实施方案绩效目标。项目建设环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有助于推进相关环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是否可量化、可考核。

(二)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对象等,建设规模、技术路线和工艺是否可行,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工程概(预)算规定。

(三)项目建设运行保障措施。前期工作是否完备,项目建设管理措施是否可行,项目地方资金落实措施是否可信,相关支撑材料是否齐备,项目长效运行机制是否健全。

第十九条对于切块法或因素法下达地方的专项资金,由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对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查、监管、验收等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应按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报备。

第四章实施方案审查及调整。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落实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的自筹资金,并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专家审查意见等,对实施方案作修改完善。

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省级负责实施方案审查的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和审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和审查意见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施方案应明确问题诊断、绩效目标、技术路线、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其中须明确专项资金用途)、实施周期及进度计划、年度(或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明确落实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具体措施,明确专项资金专账管理、拨付程序等制度内容及资金投入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条件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建设地点、技术路线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分级管理有关要求向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的40日内提交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调整后项目环境绩效不得降低,自筹资金比例不得压缩。涉及项目立项、环评审批需变更的.,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调整后的实施方案需经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并由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部门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报环境保护部或财政部备案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上报。

第五章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类项目还应履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实行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明细清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及车辆购置、招待费、人员工资、津贴和奖金及楼堂馆所购建等支出。

奖励性资金的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应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于每季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就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调度,并对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在计划实施周期内完成建设,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项目验收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向实施方案审查部门申请验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及验收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于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各环境保护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分级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报环境保护部或财政部备案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上报。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关材料。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等。工程类项目相关材料包括: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和决算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非工程类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包括: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其中科研类项目还需提供成果鉴定、应用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验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原则上污染治理类项目运行负荷大于75%,且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

(三)污染治理类项目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工程类项目建设和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检测化验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资金下达情况;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预算与项目决算对比及变更说明。

(三)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检查主体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工艺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等。

(四)组织与管理情况: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运行管理制度等。

(五)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六)科研成果鉴定或应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其中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仅对上述内容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开展验收。

第三十四条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和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85号)、《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5号)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资金投入和使用、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或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方式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及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财政及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除明确为工作日外,其他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三条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鄂环办〔〕213号)同时废止。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三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4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6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要求,而设立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结合我省旅游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编制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综合改革和旅游业转型升级、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

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66号)要求,实行“因素法”分配,并遵循以下基本分配原则:

(一)服务公共。充分体现财政的公共属性,按照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补助地方在旅游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游客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公共厕所、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重点导向。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部署,通过旅游综合改革、旅游业转型升级、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旅游强省建设,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旅游业建设,鼓励在旅游重大项目建设、高等级旅游景区创建等方面加大投入。

(三)适度倾斜。资金安排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和特色旅游创建上的带动效应,使旅游业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四)注重绩效。旅游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通过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给地方财政,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旅游业发展,集中财力办大事,更大地提升专项资金绩效。

第五条“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具体包括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因素、旅游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因素、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付息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五个方面。

(五)绩效及其他因素:是指地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为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每年全省旅游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中心工作任务,细化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因素、旅游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因素、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付息因素的相关指标设置,包括:分类别的地方已有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数量、开工在建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数量及建设资金投入;地方接待游客人数、旅游总投入增幅、旅游总收入增幅、旅游总收入占gdp比重、旅游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际投入、偿还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年度利息等。

省旅游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做好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工作,并提出因素的设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并作为次年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由省财政厅根据地方上一年度财政收支状况,按照财政分类分档办法确定。

第九条各因素的设置方案确定后按照各因素的权重,通过计算确定各地旅游专项资金的分配数额,并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方式,按规定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旅游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二个月内,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备案;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强化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二个月内,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三条加大旅游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旅游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加强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浙财政字〔〕25号)、《关于修订补充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47号)同时废止。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四

连日来,xx区卫生监督所将职业病防治知识送到了全区各个社区。

据悉,今年4月24日至5月1日为卫生部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时间。这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20xx年颁布后迎来的第9个宣传周。今年的宣传周主题为:“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为此,xx区卫生监督所紧紧围绕“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这一宣传主题,制作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栏免费向全区100个社区工作站发放。

据悉,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xx区卫生监督所各街道综合执法队还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的法律及卫生知识培训,送法上门。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五

二、     。

三、   

2、        

3、        

消除眼疲劳;

保护视力;

预防近视;

     指甲不能太长、手要干净;

坐姿要端正、精力要集中;

双目微闭、全身放松;

找准穴位、用力适中。

症状:以发热和手、足和口腔等部位的'皮疹为主要特征,皮疹周围有炎性红晕。少数患者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患者可并发脑炎、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患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少数儿童和成人感染后不发病,但能够传播病毒。

流行情况:手口足病流行无明显地区性,一年四季都可发病,以夏秋季节多见,冬季发病较为少见。传播途径:病人粪便,包疹液和呼吸道分泌物及其污染的手、毛巾、手绢、牙杯、食具、衣被用品、内衣以及医疗器材,均可造成传播。

传播途径:病人粪便,包疹液和呼吸道分泌物及其污染的手、毛巾、手绢、牙杯、食具、衣被用品、内衣以及医疗器材,均可造成传播。

预防控制:饭前便后洗手,外出后用肥皂洗手,不喝生水;

班级应对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板擦等学生经常接触的地方进行擦拭消毒;

每天通风三次,每次保证30分钟;

每天保证户外活动时间。

症状:以发热和手、足和口腔等部位的皮疹为主要特征,皮疹周围有炎性红晕。少数患者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患者可并发脑炎、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患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少数儿童和成人感染后不发病,但能够传播病毒。

预防控制:饭前便后洗手,外出后用肥皂洗手,不喝生水;

班级应对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板擦等学生经常接触的地方进行擦拭消毒;

每天通风三次,每次保证30分钟;

每天保证户外活动时间。

晨检时班任认真检查班级学生有无上述症状,如发现必须上市级医院检查,做好因病缺课记录。

各班将识别此病的症状及预防方法贴在墙上,向学生宣传卫生知识,各种报表认真填写。

另外,腮腺炎现在有发病,班任一定在复课时索要复课证明。

现在正是夏季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也是食物中毒易发生的季节,所以我们应利用班会或晨会告诉学生把住病从口入关:

食物煮熟煮透;剩饭、剩菜要热透后再食用;不吃街头小吃、烧烤类;不随便采摘和食用野果、野蘑菇;不吃过期变质食物;不喝生水、饮用开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食前便后洗净手,防止“病从口入”;避免参加群体聚餐活动;豆角一定熟透后再吃,不然会发生食物中毒。

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增强免疫力:

勤洗澡、勤换洗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手:注意防暑:每天用淡盐水漱口。喝绿豆汤及清淡食物,中午温度高时注意防暑,减少外出和剧烈运动: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六

5月14日上午,区安监局联合区卫生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在永安广场集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以“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为主题,通过发放宣传品、现场咨询等方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和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区各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平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职业行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为职工健康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预防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七

夏季天气炎热,幼儿抵抗力差,脏腑娇嫩,又喜好户外运动,稍不注意,极易生病,所以掌握一定的夏季保健知识是很必要的。

各种饮料如汽水、果汁、可乐等含较多的糖分及电解质,过多摄入除了对孩子的牙齿发育不利,还会影响到孩子的食欲和消化功能,引起超重和肥胖。从营养学观点看,白开水对健康最有益。白开水进入人体后可立即进行新陈代谢,有调节体温、输送养分及清洁体内毒素的功能。

夏日炎炎,家长怕孩子上火,只给吃清淡的饮食,且不知幼儿正处生长发育期,对营养的需求量较大,过于清淡的饮食会导致营养障碍,故夏季孩子的饮食应多样化,应补充鲜鱼、鲜肉、鲜蛋、猪肝等(可做成鱼末、肉末、肝末粥,既易于消化又具有营养),或以豆腐、牛奶、蔬果等高蛋白食物来取代肉类,也是不错的方法。此外,五谷类也不宜少吃,如果宝宝味口不佳,家长可换以粥、凉拌面等,容易入口,又有营养的食谱来引起孩子的食欲。

夏季各种瓜果较多,家长常会做一些爽口的凉菜,若无意间使宝宝进食过多生冷瓜果凉菜,可导致消化功能紊乱,出现呕吐、腹泻等。当孩子不舒服时,建议最好能赶紧就医、了解症状。

夏日午时气温最高,家长都希望宝宝多睡少动。但据生理学研究表明,人体睡眠分浅睡眠与深睡眠两个阶段。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入睡80~100分钟后,便逐渐由浅睡眠转入深睡眠。在深睡眠过程中,大脑各中枢的抑制过程明显加强,脑组织中许多毛细血管网暂时关闭,脑血流量减少,机体的新陈代谢水平明显降低,如果宝宝在深睡眠阶段突然醒来会有强烈的不适感。

宝宝生性好动,夏季极易出汗,家长们应注意,孩子大汗时不能冲冷水澡,大汗后如用冷水一冲,全身毛孔迅速闭合,热量不能散发而储留体内,影响机体功能,一些感冒病毒就会乘虚而入,宝宝容易生病。尤其是高温季节,运动后头部特别容易出汗,这时如果用冷水冲洗头部,容易刺激到颅内的动脉血管,有可能引起颅内血管功能异常,造成头晕、头痛、眼前发黑,甚至可能出现呕吐现象。专家建议,较好的降温方式是在运动后半小时洗个温热水澡,更有利于调节体温、使全身肌肉组织得到放松。

长时间使用空调的房间里因门窗紧闭而使室内新鲜空气含量少,室内干燥,幼儿皮肤的水分调节能力远不如成年人,孩子待的时间久了易产生疲乏,加之长期暴露在冷而干燥的空气中,呼吸道及消化道抵抗力下降,一些病毒细菌就会乘虚而入,可引起上呼吸道感染及腹泻。所以,有婴幼儿的家庭如果要使用空调,不但需要多给宝宝喝水,而且空调开放时间不要太长,并适当增加室内的湿度。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八

20**年4月22日,澂江县疾控中心在全县各乡镇开展主题为“消除麻疹、控制乙肝,你我共参与”的计划免疫宣传活动。

4月22日,为认真开展好“第24个ˋ4.25ˊ全国儿童计划免疫宣传日”活动,使澂江县广大群众了解和认识了解预防接种的意义,及时将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宣传到全家万户,使群众都能自觉参与到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中来,澂江县疾控中心组织开展了为期7天的计划免疫宣传活动。

整个宣传活动根据各镇具体情况,采用宣传画、黑板报、广播、布标和现场宣传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利用妇幼保健医生对孕妇进行体检的机会,发放内容为“给儿童家长的一封信“的宣传材料,让这些准妈妈了解新生儿及时接种乙肝疫苗的重要性。截至4月28日活动结束时,共出黑板报15版、悬挂布标9幅、张贴宣传画40多张、发放宣传册900余册、宣传单1000张、接受咨询服务500余人,次为我县的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4月20日,在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即将来临之际,区疾控中心联合织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织里镇人群聚集地开展了主题为“预防接种—孩子的权利,社会的责任”的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活动现场专业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围绕预防接种的重要性、计划免疫程序以及接种疫苗可预防哪些相关疾病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宣传,并与群众进行面对面交谈,为家长们详细解答、排忧释疑。活动现场除了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版面展示等,还开展了预防接种知识有奖竞答活动,以寓教于乐的形式唤起群众对预防接种的`重视,提醒广大群众及时为适龄儿童接种疫苗,让大家都能正确认识预防接种能保障孩子的健康,从而消除部分家长的疑虑和不解。此次宣传活动现场展示横幅一条,宣传版面3块,共发放各类宣传单、宣传折页等资料约600份、小礼品200份,现场咨询人数约200人次。

此外,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将在接下来一周陆续开展预防接种日的现场宣传活动和妈妈班讲座活动。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计划免疫以及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疫苗接种率,区疾控中心还在4月份的《吴兴健康教育》报上专门刊登了以“孩子的权利社会的责任--关注儿童预防接种”为主题的科普宣传文章,就常见的儿童免疫接种问题,向广大家长答疑解惑。

4月25日是第27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为广泛宣传接种疫苗对预防疾病的重要意义,号召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各项预防接种工作,4月25日,卫生分局组织医务人员,在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流量较大的汽车南站开展了以“接种疫苗,家庭有责”为主题的计免预防宣传日活动。

活动采取发宣传资料、张贴海报、悬挂条幅、设置电子屏滚动宣传等多种形式,紧密结合全年消除麻疹、查漏补种月等重点工作,对计划免疫的程序、预防接种中的注意事项、传染病的现有疫苗及保护期限、预防接种的禁忌症及接种后可能发生的反应鉴别、处理原则及计免预防相关疾病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宣传。

活动共发放“保护儿童健康接种疫苗家庭有责”、“做好儿童疫苗查漏补种,保护儿童身体健康”、“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消除麻疹目标”等内容的宣传资料约6000余份。

本次活动,提高了全区广大群众对疫苗及时接种和全程预防接种儿童易感传染病的意识,诠释了儿童预防接种的重要意义,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九

根据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201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x]283号)要求,xx县卫生局、安监局、人社区、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2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本次宣传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重点对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4月30日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广场设立现场咨询台,采取制作宣传图版、散发宣传单、接受现场咨询等形式,开展现场宣传和咨询活动;4月25日起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过街横幅,并在集贸市场、超市、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全县职业病涉危企业张贴宣传画;4月25日至5月1日,在全椒电视台播放“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滚动字幕等。宣传周期间还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培训,并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

整个宣传周期间,开展现场咨询1次,接受现场咨询120人次,发放宣传材料800余份,设置展板12块,悬挂过街横幅4条,深入企业宣传2次,举办培训班1期,培训人员40人次,新闻媒体报道2次。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十

为落实“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2017年起发布并执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规定,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其中,个人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审核,非租赁用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租赁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拨付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对当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第七条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附件1)。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对外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在津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核定我市地方补助金额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在销售环节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第八条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规模性购车备案,说明车辆用途。未按规定履行规模性购车备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条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

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申领地方补助。

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按照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辆类型,授权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负责地方补助的申领,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附件2)。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附件3)。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每两个月集中申报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个单月初10个工作日内,受理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当期地方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附件5);。

(三)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接入市级监测平台认定证明;。

(四)购车单位营业执照及购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附件7);。

(七)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以上材料需加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核职责分工,分别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分别函告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据此拨付地方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具备申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会同申请单位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申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车辆将延后兑现补助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申报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单位,将暂停其三个周期的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助,取消商标车型在津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企业和产品在津推广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的,其在津所涉及车辆给予同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附件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变更说明。

附件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书。

附件5: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

附件6:非个人用户车辆地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

附件7: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

附件8: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十一

根据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83号)要求,xx县卫生局、安监局、人社区、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2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本次宣传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重点对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4月30日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广场设立现场咨询台,采取制作宣传图版、散发宣传单、接受现场咨询等形式,开展现场宣传和咨询活动;4月25日起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过街横幅,并在集贸市场、超市、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全县职业病涉危企业张贴宣传画;4月25日至5月1日,在全椒电视台播放“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滚动字幕等。宣传周期间还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培训,并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

整个宣传周期间,开展现场咨询1次,接受现场咨询120人次,发放宣传材料800余份,设置展板12块,悬挂过街横幅4条,深入企业宣传2次,举办培训班1期,培训人员40人次,新闻媒体报道2次。

为普及宣贯《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xx市“职业病防治宣传月”活动部署,xx市安监局、质监局、人社局、公安消防局、卫生局、总工会、城东街道联合xx市安全生产志愿者协会于4月19日在xx市城东街道慎海工业区麒麟摩配有限公司,以头盔行业为基础,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主要分为现场设摊咨询、职业健康宣传、应急救援宣传三大部分。安监、卫生、人社、总工会、消防、质监以及疾控中心分别开展了现场咨询,基础项目体检以及现场消防演练,来自xx市安全生产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们也积极参与到活动中,现场安全知识竞答、急救知识(止血包扎)讲解、心肺复苏(cpr)等活动如火如荼地开展,吸引了大批员工驻足观看学习。现场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安全生产法展板前工友们纷纷拿出手机拍摄,学习劲头十足。

本次活动共计出动宣传人员35人,吸引来自头盔行业的300余名员工参与,共计发放各类宣传品(宣传资料、手册)3000余份。

5月14日上午,区安监局联合区卫生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在永安广场集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以“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为主题,通过发放宣传品、现场咨询等方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和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区各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平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职业行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为职工健康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预防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手卫生专项培训记录篇十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提出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任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农村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等。

(一)分级管理、统筹兼顾。在培训管理上做到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有效利用培训资源。

(二)因地制宜、学以致用。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围绕岗位职责,满足岗位需求,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培养农村卫生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技能指导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开拓创新、提高效益。创新项目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优化培训师资,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四)考核评估、保证质量。不断完善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每一年度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条农村卫生人员在培训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有关工资、福利、职称和职务等应不低于培训前。

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组织形式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采用临床进修、理论授课、远程教育和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努力满足培训对象需求。

第八条开展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场所、设施等条件,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培训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理论政策水平以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培训的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项目管理。

卫生部负责制订培训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人员编写年度培训大纲,部署年度项目工作;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项目组织实施,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人员编写培训教材或讲义,培训师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总结项目工作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培训师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总结项目工作等。

第十一条项目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职责分工,确定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每年度项目结束后,项目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逐级报送本年度培训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资金使用等有关方面。按照卫生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项目情况汇总并分类别填写培训情况登记表后,会同本省项目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卫生部。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将资金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制订、设备购置和学员食宿等。

第十六条项目省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4号),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社〔〕23号)和卫生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其他项目使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项目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省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受训人员,也不得向受训人员另行收取培训费用,保证农村卫生人员免费接受培训。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项目省要建立完善项目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签到登记制度和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表和签到登记表等有关培训证明性文书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项目省要根据培训要求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核。考试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估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培训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由各地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岗位聘任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部通过抽查的方式对项目省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各项目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实施细则。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