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精选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11:2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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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培养人才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方式,我们应该重视教育的力量。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找到自己的不足并制定改进计划。我们可以通过学习他人的总结稿件,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篇一
尊敬的领导:
本人家住_____省_____县_____镇,离上次探亲回家已经一年多了。每逢佳节倍思亲,20_____年中秋节就要到了,本人想回家探望父母,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休探亲假__天。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篇二
申请人:赵丽,女,1982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360……8,居住地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45号34室,系本案被执行人万通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万根与万通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万根诉万通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赵丽曾于2011年11月以万通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万通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万通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赵丽对万通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万根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小兰法庭)起诉其亲生子万通,诉称万通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万通快速调解结案,并由万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万他根的处理。至此,万根万通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万根起诉其子万通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万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万根诉万通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周方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万通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2000年生大女儿万悦,2003年补办结婚证,2015年5月生小女儿万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第3页)
万通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9号17号店面(2002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12栋675(2015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万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周方共有房产情况下,万通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万根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龚静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万根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万通的父亲万根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万通的亲生父亲,万通系其子,万根对万通与赵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万通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万根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万通父亲的万根不可能不知情,万根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万通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万根对万通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万通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万根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万通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周任根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万根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万通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万根诉万通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万根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李靖,女,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3601028,居住地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室,系本案被执行人王城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王城与王坤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王坤诉王城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曾于2011年11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王城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王城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李靖对王城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王坤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子王城,诉称王城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王城快速调解结案,并由王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城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王坤的处理。至此,王坤王城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王坤起诉其子王城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王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王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王坤诉王城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王城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王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王城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2000年生大女儿王悦,2003年补办结婚证,2015年5月生小女儿王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第3页)
王城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89号店面(2002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2(2015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王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王城共有房产情况下,王城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王坤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王城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李靖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王城的父亲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王城的亲生父亲,王城系其子,王坤对王城与李靖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周方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王城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王城父亲的王坤不可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王城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王坤对王城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王城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王城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王坤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王坤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王城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王坤诉王城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王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王坤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
年月日
勤奋工作,勇于实践;始终坚持学习;做一个有德行的人;富有创新精神。请求事项
中止执行对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拟拍卖的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系被执行人xx-xxx-x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开工建设,并在现场设立了营销中心。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0月22日、2016年2月13日、2016年4月18日在xx-xxx-x地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与申请人一、申请人二及申请人三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分别认购了该地块上拟建1# 楼一楼门面、1# 楼1单元20层2001室及1# 楼1单元18层1702b室住房,三申请人分别向被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129300元及10万元房款。贵院在没有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在建商品房销售情况,亦未在拍卖公告中释明已销售给第三人的商品房由谁来承担交房责任的情况下,遂执行拍卖。
贵院依常理应该能预见到,土地被拍卖后会有很多像我们一样交了购房款而不知向谁主张权力的受害人,权益被侵害后可能会失去理智,从而引发悲剧或群体事件。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拍卖的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中止对该地块的执行。
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篇三
尊敬的xxxx领导:
我叫xx,20xx年参加信用社工作,父母远在千里之外的深圳居住,由于平时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亲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未婚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45天。
上次联社领导关心照顾已经休了十天,目前弟弟已经高考结束,家中有些事情需要处理,特申请休完余下的十天探亲假,敬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6月24日
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篇四
请假申请书(单位存) 位 名 务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部意见
人力资源主管领导 审批
总经理审批
续假天数 部门负责人意见
起止日期 月 日—— 月 日
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审批
人事专员备案 假
注 意
部门负责人审批 总经理审批
主管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
管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部备案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审
申 请 人: 入职日期: 探亲对象: 探亲地址: 部 门:
婚姻状况:
探亲时间:
休假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天,共计 天,其中包括路程假 特此申请!请求批准!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主管领导 签字: 主管副总 审批:
人力资源处 审核:
提供材料:探望配偶请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休假期间请保持联络畅通! 注:请节约用纸,用单面可用(重要资料勿使用)纸张打印并裁剪整齐,提前交 与人力资源处做考勤处理。
员工探亲假审批单 员工探亲假审批单
申 请 人: 入职日期: 探亲对象: 探亲地址: 部 门:
婚姻状况:
探亲时间:
休假时间为: 年 月 共计 天,其中包括路程假 特此申请!请求批准!
日至 天。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主管领导 签字: 主管副总 审批:
人力资源处 审核:
提供材料:探望配偶请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休假期间请保持联络畅通! 注:请节约用纸,用单面可用(重要资料勿使用)纸张打印并裁剪整齐,提前交 与人力资源处做考勤处理。
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篇五
尊敬的xxxx:
我家在xx,由于xx到xxx县的`路途比较远,平常单位的工作也比较多,一直没有机会回家探亲,现在进入了冬闲时节,所以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外地工作人员每年有20天的探亲假),我拟于1月5日至1月27日休探亲假23天。请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篇六
尊敬的xxxx领导:
我叫xx,20xx年参加信用社工作,父母远在千里之外的`深圳居住,由于平时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亲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未婚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45天。上次联社领导关心照顾已经休了十天,目前弟弟已经高考结束,家中有些事情需要处理,特申请休完余下的十天探亲假,敬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6-24。
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篇七
尊敬的xxxx领导:
我叫xx,xx年参加信用社工作,父母远在千里之外的深圳居住,由于平时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亲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未婚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45天。上次联社领导关心照顾已经休了十天,目前弟弟已经高考结束,家中有些事情需要处理,特申请休完余下的十天探亲假,敬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xx-6-24。
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篇八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家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家镇,离上次探亲回家已经一年多了。每逢佳节倍思亲,20____年春节就要到了,本人想回家探望父母,特申请20____年探亲假,拟定时间从20____年1月20日起计算,假后准时返厂上班。请批准为盼!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配偶探亲申请书简短篇九
尊敬的`领导:
本人家住xx,距离上次探亲回家已经xx时间。每逢佳节倍思亲,本人想回家探望父母,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休探亲假xx天。请给予批准为盼!
xxxxx年x月xx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可以具体分为三种形式:1、探望配偶;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根据规定,探亲假天数从20到45天不等: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凡实行休假制度和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值得注意的是,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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