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再审撤回申请书(模板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15 18:5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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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撤回申请书篇一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

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

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代书人:年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月日。

再审撤回申请书篇二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撤回申请书篇三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撤回申请书篇四

再审申请人谢从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生。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鱼岭村一字组。

被申请人肖振国,男,汉族,1966年2月9日生。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大村大善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东方豪苑。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娄中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对事故塔吊进行技术分析鉴定。

2、判定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损失100万元。

3、判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1、没有按照合议庭组成成员名单审理案子。原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审判长为娄星区法院的庭长石婕,担任审判长,而开庭时却临时更换审判长俞院长,同时陪审员也空缺,这严重地违反了程序。

2、再审申请人起诉时是产品质量纠纷,而一审擅自改为购销合同纠纷,不尊重当事人意愿,擅自变更案由,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既使要变更案由法院也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3、《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技术分析报告,质证时被申请人不认可,但又没有提出理由,当庭再审申请人提出由法院提交鉴定,而法庭对此没作出任何表达。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既然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技术报告,被申请人要不服只有二种选择,要么是认可,要么就提出相互的证据来推翻这一报告,如既不认可,也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那么只有申请法院组织鉴定。

而法院对此情况也未经说明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作出鉴定或不予鉴定的结论。背后帮助被申请人说话,在没有任何科学的论证之前武断不认可再审申请人的科学依据,完全是袒护申请人是严重的司法不公行为。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1、该案是产品质量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律,而法院却将其适用合同法完全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把电机、机械及标准节混为一谈。他们把标准节看成电机机械完全是指鹿为马,标准节与电机等都是分离的,标准节的使用年限有,那么被申请人必须对15年的标准节负责。质量保障期限是15年,根本不能适用买卖合同的所谓“二年”规定。

三、国家城建机械的鉴定结论包括了同批次同型号的塔吊而该厂生产的5610型塔吊实为不合格产品。

1、经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检验中心审查,被申请人在生产环节存在很多问题,根本不能生产正规的合格产品。

a、出具的qtz63塔机的形式试验报告和形式试验合格证,其主参数主:最大臂长55米、臂端吊重1吨(俗称5510);但事故塔机的最大臂长56米,臂端吊重1吨(俗称5610),再审申请人的完全与此一样。

b、出具的出厂编号为10-5的qtz63事故塔机生产日期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分别为5月5日和6日,产口合格证时间为月9日,而出具的、为说明10-5塔机标准节主弦杆材料质量的相关文件的时间均为年11月29日与再审申请人的不差分毫。

c、仅出示了2个人的焊工操作证,且其中一人的操作证已经过期。再审申请人的问题塔吊正是出自这些人之手。

样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原告既然当庭口头提出申请,那法庭就应征求对方意见,如果不能统一,法庭就应该引导主持对问题事故塔吊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就应该作出中止审理进行重新鉴定的裁定,故对此一问题一审不作鉴定而武断否定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是违法的。

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1、该案是由产品质量出现重大塔吊倒塌事故而发生的赔偿纠。

纷,应该施用产品质量法律,而一审适用合同法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

2、一审将产品质量的责任推卸申请人承担完全是有意偏袒被申请人包庇被申请人。原告与被告在购买该吊机时有合同约定的保质期。而该合同中明确了该质保期是征对吊机的电机部份和机械部分,而该塔吊标准节既不属机械部分也不属电机部分,它的有效期在15年,那么在该标准节的有效期被申请人必须对其质量承担责任。

而一审法院故意指鹿为马、偷换主题,妄图达到偏袒和包庇被申请人的目的,这是典型的妄法裁判。

四、国家城建机械的鉴定结论包括了再审申请人的塔吊。

1、再审申请人所买的塔吊5610型与被鉴定的塔吊属于一种类型、一批次产品。

2、所鉴定的5610型塔吊与再审申请人的5610型塔吊是同一工厂、同一车间、同一工序、相同工人、同一批次生产出来的。

3、所鉴定的5610型塔吊存在的问题是焊接不牢、设计不合理,

正常情况都会坏。而再申请人所购的5610型塔吊问题一致。

4、被鉴定的5610型塔吊与原告的5610型塔吊都是同一张设计。

图纸、同一工艺、同一批次生产出来的,也同样存在焊接不牢、设计不合理的问题。

5、如果被申请人能提供每生产一台5610型塔吊出来都有单独的设计图纸和单独的工艺流程等证据出来,那再审申请人无话可说。但对此证,据被申请人至今都无法提供。但一审包庇被申请人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产品5610型塔吊是存在焊接和设计不合理属于自身潜在的大问题,无疑要承担再审申请人产品5610型塔吊的质量责任,而一审法院故意为其分解就是为被告逃避责任做保护伞。只要是一张设计图、同一工艺流程、同一批次的5610型塔吊都是存在同一问题——标准节开裂倒塌。

五、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与几次协调会就是证据。

对被申请人的问题塔吊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非常重视。市建委、安监局几次发文通报停止使用被告产品5610型;市建委、质监局、安监局几家单位联合办公协调处理。

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向法院提交了几份文件、几份协商函,该文件和协商函上对再审申请人的5610型质量问题的赔偿还在协调函上专题提出,指导再审申请人起诉索赔。这么多的政府部门签发的红头文件和协商函难道不是证据?这些红头文件还不能证明这一质量问题的事实吗?而一审讲没有证据完全是颠倒黑白。

六、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了大量的赔偿依据,而一审以没有证据为由驳回是完全错误的。

1、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国家最高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可以推翻该鉴定的'证据,也没提出重新鉴定,故原鉴定就应该予以确认,而一审否认该鉴定明显是包庇被申请人。

2、一审提供的损失表一清二楚,一审凭什么不认可?

3、二台塔吊到目前为止光是租金损失就二百多万元。

故一审完全是有意庇护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司法公正。

七、再审申请人依法提出上诉并在上诉请求中要求二审依法对事故塔吊进行技术分析鉴定,但二审以一般不予鉴定而不鉴定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丧失了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综上所述,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进行再审,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再审撤回申请书篇五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连发,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南极街119号4童元105室。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艳玲,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

申请人侯连发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哈民二终民第1152民事判决及(20xx)哈民监字第78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首外区人民法院(19xx)外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特请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请求事项:

1、请求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侯连发与被申请人丁艳玲于1980年11月登记结婚,婚生子侯兆云,现年32岁,丁艳玲、侯连发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中住房系侯连发承租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自管房产,面积22.41平方米,婚中共同财产有长虹17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飞利浦015型电脑一台、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两枚、债权14000元、集资债权2400,双方有争议的焦点是: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房屋应由谁承程。上诉人侯运发主张该房应由其承租,分房时是童位为了照顾侯家森,建国前第四野战军第160师,后调到广西49军任作战科参谋52年分配到一工具任文书,当过红旗手,我家老少三辈9口人给我家解决的特困房。

但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对我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严重不公。

一审没开庭,强办。一审五条债权14000元,各分7000元没执行,丁艳玲拿法院判决书到房产处把我的名更为她的名,二审杨凤云法官开庭不让我说话,满地晃,气的我没开完庭我就走了,有四、五个人进室我问他们你们进来干什么,他们说:“我们来朵雨来了。中院于审当事人丁艳玲不出席,高级法院根本没开庭,高级法院王志友法官在电话里说:“我这官司打到联合国也打不嬴”。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现无下落,不能质证。若不是当,这小小的民事官司我就不打了。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我的门市平什么就判给他们,省长马国良的女儿马爱诗都租过我的房子,道外区法官武东斌说我这不是门市房,我所有的证据铁证如山。从到现在还在出租,20xx年9月25日本案进行了审查听证说我也旁听了,胡说,没这事。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当时我儿子19岁还是儿童吗?现在我老了,全身是病,没有房住,谁来保护我,丁艳玲新红旗小区有房子,已经在南极街127号迁出,(户口为证),现在不在成都、就是在上海。

望哈市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查院。

申请人:侯连发。

电话:18745690366。

201x年4月15日。

再审撤回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鉴于上述原因,特向贵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再审撤回申请书篇七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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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撤回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因1案,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告在起诉时,附送证据材料(材料名称)共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撤回申请书篇九

原审被告人刘善柱非法行医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2、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刘善柱无罪。

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纠正原一、二审判决错误。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死者是否死亡不清:本案被害人尚万兴已经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被害人尚万兴就诊病历记载,20xx年5月29日0:55分,死者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即出院。

此后,尚万兴家属声称尚已经死亡,但是医院、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人均未见过死者尸体,没有看到确切死亡的证据,故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否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死者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尚万兴死亡原因的事实不清,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均未采纳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现整理并补充此意见如下:

(一)如果死者在离开医院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清。

1、死者可能因为家属放弃救治而导致死亡。

根据病历记载,5月29日0:55分,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后家属声称患者死亡。

故不能排除患者死亡是由于家属放弃救治导致的。

2、死者可能因为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根据古冶区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尚万兴住院期间存在多种疾病,但是否有其他疾病尚不可知,故不能排除尚万兴因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另,帮助死亡、帮助自杀、他杀等情形在司法实践屡见不鲜,不能排除尚万兴存在以上死亡原因的可能性。

3、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本案证实死者死因的唯一证据为《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但不能得出确切结论。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唐)鉴(法检)字【20xx】157号《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通过查阅死者生前的病例,死者脑干出血,故分析死者系脑出血死亡”。

可见,鉴定人仅仅是根据死者生前病历推断死者系脑出血死亡,在没有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其为脑出血死亡,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

4、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不能确定死者的真实死因。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其证实在没有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的情况下不能确定死者是否真实因脑出血而死亡。

(二)如果如《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推断,死者是脑出血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但可以确定与刘善柱无关。

1、本案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于20xx年5月29日死亡,但鉴定意见是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与死者死亡时间间隔49天,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存疑。

另,本案鉴定意见所使用的都是推理性的词语,如“脑出血考虑与高血压或颅内动脉瘤破裂有关”,“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等,此推理性的词语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2、多种因素均可以引发脑出血从而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医学资料所载,如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西医临床用药手册——内科分册》第732页所载,脑出血的原因除了高血压外,还有脑动脉粥样硬化、血液病、脑淀粉样血管病、动脉瘤、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炎、硬膜静脉窦血栓形成、夹层动脉瘤、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梗死后脑出血、抗凝或溶栓治疗等。

本案中,在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他多种因素引发脑出血的可能性。

3、出庭法医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可以确定如果有脑出血也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关。

根据出庭法医所述,被害人如果确有脑出血,则也与刘善柱行为无关。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以确定,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注射液的行为与脑出血无关。

(三)如果高血压或脑动脉瘤破裂引发脑出血,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在输液前或输液时有脑出血,且即便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之行为也无过错。

1、脑出血的时间不能确定。

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死者尚万兴脑出血的时间,有可能是急性脑出血,是在输液后因自身疾病引发脑出血,此种情况下,脑出血与刘善柱无关。

2、鉴定意见不能确定死者当时是否有脑出血。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表述,“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可见鉴定意见中仅是假设当时有脑出血的情况,不能证实死者当时确有脑出血。

3、死者到刘善柱处就诊时无脑出血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史大卓、王承龙主编的《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35页记载,脑出血常于体力活动或情绪激动时发病,发病时有反复呕吐、头痛、血压升高,病情发展迅速,常出现意识障碍、偏瘫和其他神经系统局灶症状。

本案中,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并无脑出血症状。

4、如果死者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应其要求输入葛根素只能为不适宜,而非不能用。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新编药物学》、《简明新药特药手册》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科学合理用药》所载,葛根素对脑出血者慎用而非禁用、忌用。

通过分析可知,本案中,即便死者尚万兴当时确有脑出血倾向,使用葛根素对其治疗也是可以的,只是要小心谨慎,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停止使用。

根据刘善柱的供述、陈新的证言可知,当死者尚万兴出现呕吐反应后,刘善柱对其立即停止使用葛根素,并未违反葛根素的用药说明。

另,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见鉴定意见中也明确说明,在脑出血后并不是不能使用葛根素,而是不适宜使用葛根素,故刘善柱对死者使用葛根素治疗并无过错。

(四)在不能确定死者到刘善柱处时有脑出血症状的情况下,刘善柱行为并无不当,其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在病发时有脑梗塞。

根据20xx年5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入院记录及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死者尚万兴入院时考虑第四脑室血肿至中间孔外侧孔阻塞,在病发时明显具有脑梗塞症状。

另,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住院记录记载,死者因脑梗塞多次住院治疗。

2、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17页和第435页所载:脑梗塞常在安静的状态下发病,多数患者发病时无明显头痛、呕吐,发病后1至2天内意识清楚或轻度意识改变。

本案中,根据刘善柱供述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

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明显为脑梗塞症状。

3、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是对症的。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新编药物学》第392页所载,葛根素有舒张冠状动脉和脑血管作用,用于治疗血性脑血管病。

个别患者在用药开始时出现暂时性腹胀、恶心等消化道反应,继续用药自行消失。

本案中,若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为脑梗塞,则刘善柱用葛根素对其治疗是正确的,其呕吐反应也属于用葛根素的不良反应,继续用药会自行消失。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之行为与被害人之死亡有因果关系。

一、二审法院未认定刘善柱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同时载明对辩护人有关死者之死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其判决及裁定表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三、刘善柱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在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一、二审法院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刘善柱的行为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1、刘善柱不具有前三种明确列明后果的罪状。

2、刘善柱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3、刘善柱不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来看,非法行医均在导致一定的后果的情况下定罪,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导致一定的后果,只能证实其有非法行医行为,而根据上述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在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下,必须是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刘善柱虽然有非法行医行为,但其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行医两次处罚再在行医构成犯罪就没有意义了。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量刑:刘善柱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即便构成犯罪,一、二审法院量刑畸重。

一、刘善柱具有自首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刘善柱之行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1、刘善柱系自动投案:刘善柱明知报警而没有离开,且主动到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60号】第一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

此外嫌疑人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可知,郝树娥于20xx年5月25日0时在刘善柱家向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东北区派出所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刘善柱明知他人报警,没有逃避侦查,在家中等待民警到来,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到东北区派出所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分别是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之后在20xx年7月11日,刘善柱被讯问。

可见,刘善柱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其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刘善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刘善柱在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给死者使用的药物,死者的反应等情节,也如实供述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刘善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请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的第四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请合议庭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减轻处罚。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中,在区卫生局的调解下,刘善柱给付被害人家属36万元进行赔偿,且被害人家属郝树娥明确表示谅解刘善柱,不追究刘善柱的法律责任,说明刘善柱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十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请合议庭依法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处罚。

三、刘善柱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中,刘善柱自愿认罪,请合议庭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四、刘善柱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害性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刘善柱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诊疗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严重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如果其构成犯罪,刘善柱也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维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再审撤回申请书篇十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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