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侦查申请书(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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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自我归纳和总结的方式,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如何有效策划和组织活动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写作示范,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领会写好总结的要领。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x,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xx,住址:济宁市高新区xxx。

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xx,并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xx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xx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xx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xx年7月27日以(20xx)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xx年12月xx日(20xx)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xx年5月xx日以(20xx)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

(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xx年5月xx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8日。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二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xxx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三

今年以来,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在本院党组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认真学习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提升执法能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为肥东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到今年11月24日,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7件,来访154件,占信访总量的,来信43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82件,占信访总量;检察长接待14件21人次,所有检察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均依法办理完结,所有线索全部按规定及时进行了分流:其中分流到反贪局17件,占全部的;分流至民行科27件,占总量的。控申科办理各类案件30件,其中,办理举报初核案件和不立案线索审查案件总计23件;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4件,救助金都已及时高效发放到救助者手中,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二、具体工作动态及成效。

今年以来,控申科认真学习贯彻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工作办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执法规范性文件,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办案能力,规范执法程序。

围绕本院年初制定的《xx县人民检察院二零一四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的渠道,多次深入乡镇摸排,加强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涉检信访信息,通过定期排查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隐患和动态,最大程度将涉检信访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进一步完善涉检信访联络员制度。在6月23日召开的涉检信访联络员会议上,我院对工作突出的信访联络员进行表彰,并对部分信访联络员进行调整。以涉检信访联络员会议为平台,分管检察长、控申科长通过亲自授课,传达中央关于诉访分离文件精神,通过对信访联络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信访联络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通过召开信访联络员会议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进行梳理筛选,积极拓宽司法救助案源。

加强法律宣传,促进举报工作深入开展。今年上半年我科积极参加各种法制宣传活动,多次陪同检察长下访、巡防。今年6月份,控申科会同公诉科、预防科,在县法治广场接受群众咨询,散发举报宣传材料。根据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要求,我科围绕“依靠群众惩治职务犯罪,公开检务强化自身监督”举报主题,会同市院送法到撮镇,杨柯检察长亲自为该镇干部授课,关朝银副检察长率队冒雨赶赴张集为乡村两级干部普及举报知识,预防职务犯罪,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提高公民举报积极性,扩大举报线索来源,提高举报线索质量。今年年初,控申科兑现承诺,取信于民,对15名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累计发放奖金13000元,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

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对待群众的来访、来信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文明接待,及时分流,依法办理,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

在今后的工作中,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紧紧结合控申检察工作实际,在创新机制上有所突破,在促进发展上有举措,坚持开展带案下访、巡防制度,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控申科按照加强权力救济、加强监督制约、加强矛盾化解的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进一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四

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

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五

(一)高度重视,深入部署。

为确保活动能够扎实深入地进行,我们先后召开三次科务会进行动员部署:一方面进行思想发动,进一步提高大家对查找差距阶段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干警这一阶段是正规化管理活动的关键和核心,要敢于正视自身的“疮疤”,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使大家以高度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投入到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以能够把问题找准、查深、摆透为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自查与互查相结合。

我们通过开展自查与互查,从现象到本质、从表象到原因地进行梳理和剖析,由问题找原因,由原因论危害,全科每一位同志都形成了书面材料。然后,集中全科同志针对侦查监督工作和个人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和集中查摆,进行了深刻反省和深入剖析。

(三)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相结合。

在认真查问题、析原因、论危害的同时,我们还及早动手,超前思维,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紧密结合起来。对问题较为明显、较易改正的我们边查边改,及时纠正,把工作做到前头;对涉及方面较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也未雨绸缪,提出初步思路和设想,以便对症下药,为下步的集中、系统整改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方面:一是个别干警执法思想陈旧,现代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受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影响,未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漠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个别干警为民执法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缺乏服务大局意识,满足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就案办案,没有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一些干警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轻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个别案件不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执法水平方面:一是个别案件的审查报告制作不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没有进行综合分析,给领导审批决断带来困惑;二是对新形势下新型犯罪规律研究不够深入,突破案件的办法不多,个别案件审查不够深入细致,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据不力,导致个别案件质量不高;三是个别办案人员粗心大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卷材料不全,卷宗归档不及时。

(三)执法作风方面:一是个别干警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依法表明身份不明确,有时没有完全告知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二是在办案中过分强调案件的“神秘性”,一些应该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一些当事人有权知情的事项没有及时予以解答说明;三是个别干警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对无理纠缠的来访人,有时不能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通过认真查摆,我们取得了一定收获。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问题的原因,认清了其严重危害。今后,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查摆的成果,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防止问题重复出现的长效机制,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办案行为等方面很下大功夫,为下步集中整改奠定坚实的基础。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六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_________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七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侦查监督处长述职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在“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通过采取:一是坚持“两个基本”,保证打击效果;二是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三是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坚决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四是挂牌督办重点案件等措施,充分发挥审查批捕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作了应尽的努力。严打以来,全省共批捕犯罪嫌疑人32660人,平均办案时限由原来的4天缩短为2.3天。

2、在严格执法,保证案件质量方面。通过采取:一是正确把握逮捕条件,依法做好审查工作;二是严格把关,控制不捕率非正常增长;三是注重对办案质量的跟踪检查等措施狠抓办案质量。通过对xx年的`件不捕案件和180件捕后作撤案、不起诉、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的复查,批捕案件准确率由原来的99.5%上升到99.94%。总的来看,案件质量是好的。

3、在强化“两项”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方面。通过采取:一是实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把手”工程,构筑大监督格局;二是加强宣传,拓宽案源;三是调整工作方向,拓展监督新领域;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五是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取证作用等措施加大了监督工作力度。去年全省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344件1508人,在全国位居第三;共纠正漏捕56件102人,介入侦查20xx件2975人,参加重大案件讨论1550件2265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在预防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通过采取:一是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课题的研究;二是全面落实侦查监督环节的综合治理要求;三是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等措施认真开展了预防犯罪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去年我省检察系统又有3个基层院获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13个院获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侦查监督处被省未成年保护委员会授予全省未成年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5、在深化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继续在全省侦查监督部门推行了引导侦查取证和审查逮捕工作方式的改革以及深化主办检察官试点工作。全省共确定了53个基层院的侦查监督科作为主办检察官试点单位;全省各地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和制作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说理性普遍增强。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八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其自身的监督问题也成为当前亟待完善的问题之一。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必然要求,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是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重要途径,也是为领导决策服务和查办案件服务的客观需要。

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案件管理中心运行要紧紧围绕“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案管中心在规范案件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推进阳光检务、辅助领导决策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谈谈如何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

督中的重要作用作了高度概括,也对案件管理部门履行好监督职责寄予了厚望。

一是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需要。案管部门成立以后,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自行受理、管理案件的模式,实现了“四个一”,即“一个窗口对外”,案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均需通过案管部门审核、登记之后再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一个流程管总”,案管部门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对案件实行动态、全程监控;“一个标准评判”,高检院制定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案管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分工,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中对案件的受理及送出均有明确的标准;“一个机制纠错”,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存在瑕疵、质量的问题进行纠错,确保程序合法。有效地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促进规范执法。

和业务部门联系,限时进行整改,这样既保证了办案质量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是促进检务公开的需要。案件查询功能是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之一,其作用的发挥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将可以公开的检察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使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和相关单位,足不出户即可以查询到案件的进展情况、诉讼程序、涉嫌罪名、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案管部门通过统一对外流程、统一对外接待、统一对外查询,使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每一步、每一个环节都能在公众的监督下运行,经得起群众的检验,既展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理念,又展示清廉严明的作风。

二、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监督职能的现状。

(一)监督方式单一。案管部门通过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整改意见书等形式督促业务部门进行整改,虽然可以实现动态监督,但事后监督较多。另外,案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设置相同,再加上基层检察机关的案管部门的负责人未进入本院检察委员会,案管部门的监督权限有限,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不能够充分发挥案其职能作用。

衔接不紧,协调不畅,缺乏常规性、规范性的机制建设等问题。目前,高检院虽然出台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但是相关的配套的机制如考评机制、责任划分等还不完善,在工作中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以及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另外,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尚未建立和健全督促和责任机制,在规范流程、加强衔接、增强协调性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再加上缺乏明确的奖惩机制,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如案管部门按照要求对业务部门发送了流程监控通知书,但是没有关于对业务部门进行制约和考评的规定,不能引起业务部门的充分重视,工作开展缺乏有力支撑。

(三)监督效果不明显。目前案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即程序性监督多,实体性监督少;口头通知多,书面监督少;个案监督多,类案分析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还有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全等问题,全国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上线运行后,案管部门可以依托该软件对进入系统的案件进行实时监督,但是部分案件如自侦部门案件由于流程设置问题,并不能通过软件对其进行全面跟踪监督,监督的案件类型不全面,而退查案件由于系统没有时间提示,也不便于开展监督,再如案件评查规定是对本院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这种监督方式本身就是一种事后监督,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建议将本院办理的案件在办结后主动拿到案管部门,待评查通过后方可交院档案室存档。

(四)监督职能认识不足。2012年以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对于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也有差异,案管部门作为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其作为一个平行的部门去监督、纠正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不仅业务水平会遭受质疑,有时还会引起业务部门的抵触,再加上其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本院各业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难免有所顾忌。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干警对于案管部门发送的《流程监控通知书》、《整改意见函》等不够重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案管部门反馈,不利于案管部门工作的开展,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九

2017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在上级院的指导下,在县委及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践行“三严三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xx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基本情况

1.9%,人数下降0.3%。经审查后批准逮捕187件228人,与去年同期的192件244人相比,分别下降2.6%和6.6%;不批准逮捕79件123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29.5%和34.8%。

监督立案22件28人,立案监督后作出有罪判决18人。监督撤案25件。纠正漏捕23人,纠正漏捕后作出有罪判决23人。纠正违法46件次,与去年同期的15件相比,上升206.7%。制发《检察建议书》7份。

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件5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案件12件。

二、主要做法

1、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始终坚持以案件质量作为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少捕、慎捕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在取得受害一方的谅解后,均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7年,我院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23人,占受案总数的34.8%。

2、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取口头纠正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监督,今年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6份,公安机关全部接受。针对一些经常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督促改正,提高办案质量。

3、积极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专题调研

按照省、市院关于破坏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和市院关于开展刑事拘留适用情况专题调研的要求,先后赴xx县公安局各派出所、交-警大队、烟草专卖局、环保局、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走访调研活动,监督行政执法单位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的案件12件。其中,龙某等人非法采矿案件,系我院在审查龙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件发现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提高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的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17年,辖区内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陈文妨害公务带尸进京上访案、犯罪嫌疑人韦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既能有效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又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言献策。

三、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2017年,在全体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待提高。尽管我院的不捕率较高,但捕后作出轻缓判决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今年以来,捕后作出轻缓判决的60人,占批捕总人数的26.3%。

本转变。

3、侦查监督的力度不够大,有碍于情面和畏难的情况。我院侦查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或参与公安机关办理重大案件的讨论的方式开展,监督效果仍有待提高。

(二)工作打算。

1、积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在开展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对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或者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逐步建立健全风险评估责任制,规范侦查监督环节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2、结合专项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联系,拓宽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确保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能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同时以此为契机,多渠道、多角度的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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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侦查申请书篇十

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

近年来,我们按照“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

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

监督侦查申请书篇十一

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应当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也许会有它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但这些不足之处却不能作为任意违反它的理由。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渊源主要存在于《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第1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和第18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应上述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进行了细化,其中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到188条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的条件、效力、形式、方式等。这是法律当中规定得最具体的,在实践操作中就必须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

尽管现在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许多的争论,有些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民事诉讼,有些又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权限和范围应该加强和扩大,但应注意这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在实践中也固然可以作一些探索,这些探索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在理论的研讨上,学者们有必要从各方面对这个规定提出疑问而使之完善,但这需要通过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来完成,在法律未改变的情况下,民事检察监督的运行还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在检察监督实际操作的需求下,显得过于原则。法律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只有抗诉这一种,虽然规定了抗诉的条件、效力、形式、方式,但在抗诉的范围、抗诉的程序、抗诉机关在再审过程中的地位这些重要问题上,法律规定则缺乏相应的内容。在“可以抗诉”这个原则性的空间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了许多矛盾之处。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9月30日)中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个解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但对于检察建议对法院有什么样的效力、是否会导致某些程序上的后果的问题上却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配合。又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保全程序、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的抗诉,以及检察院在庭审中的地位、阅卷或是审查阅卷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也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

出现上述法检两家司法解释的种种矛盾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需协调,在作出涉及对方职务履行的司法解释时,要先和对方协商。法检两家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规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三、民事检察监督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以人民的利益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就是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在探讨建立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时候,如果仅限于从法院和检察院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其结论不免会失之偏颇,从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才能建立起有坚实基础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当事人对民事检察监督的需求。笔者认为,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信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心理认为多一层监督就多一层正义,因此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还是有群众基础的。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下,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相当困难,而民事抗诉则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故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至少是比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更为行之有效的途径,所以当事人容易认可民事抗诉权的存在。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可以不以当事人的申诉为前提而主动提起,这不能不说缺乏当事人的需要这一基础,因而也是不合理的。民事诉讼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失去存在的正当性。

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其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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