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杆移栽申请书 电力杆线迁移申请(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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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杆移栽申请书(精)一

乙方 (承运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运输车辆号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就水泥电杆(含拉盘、底盘、盖板等水泥制件)运输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运输标的物、运费计价、运费结算

运输标的物:水泥电杆、拉盘、底盘、盖板等水泥制件;

二、运费计价:

2.1、运费总价=运输单价*运输吨位*运输里程*90%;

2.2、运输单价:以市场柴油价8元/升以下,0.58元/吨*公里计算为基准;

2.3、运输单价调准,以市场油价升降波动等于或大于0.6元/升时,运输单价相应调准0.03元/吨/公里,即:油价在7.4元/升—8.6元/升时运输单价为0.58元;油价低于7.39元至6.79元时运输单价为0.55元;油价高于8.61元/升时运输单价为0.61元/吨/公里,(为方便结算,每月运输单价按当月1号油价价格计算)。

2.4、运输吨位各车型不足吨位时按以下保底计算,超过保底时按各实际吨位乘公里计算

1、二轴车车厢短于9米以下按定点单价计算,必要时按11吨保底计算(实载重量能达16吨每车时,按此计算)

2、二轴中型车9米以上按15吨保底吨位计算(实载重量能达21吨每车时,按此计算)

3、三轴中型车按20吨保底吨位计算(实载重量能达27吨每车时,按此计算)

4、四轴中型车按25吨保底吨位计算(实载重量能达33吨每车时,按此计算)

5、平板车四轴按30吨保底吨位计算(实载重量能达39吨每车时,按此计算)

2.6、双方计价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2.7、其他:因甲方原因需特殊情况的配载及价格由合同双方另行商议。

三、运费结算:

3.1、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运费,甲方于次月结算支付上一个月运费予乙方。

3.2、乙方于每月3号前将上月运输收据、凭证、开票资料一齐提交甲方,审核确认,按审核确认后的运输金额由承运单位开出发票结算。

四、合同有效期效: 20xx年4月1日至 20xx年4月3 1 日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1、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及各承运方实际情况制定货物运输调度安排计划。

1.2、有权按相关的工作标准(包括运输量、时间限制、单证、票据传递、信息交换、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乙方提出新的运输要求。

1.3、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运输对象、运输量、运输时间及交货地点进行修改。

1.4、有权对乙方参与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相关手续、证件、保险等完备情况进行检查。未经甲方审核确认的车辆,甲方可拒绝其运输业务,如发生相关运输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1.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1、2.2或第2.4、2.13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6、若乙方车辆安全运输装备或装卸工具不齐全,甲方装卸人员可拒绝装车并报己方管理部门停止派单,直至乙方把相关装备和工具完善方可进行装车。

1.7、对乙方人员不配合甲方工作的,有权向乙方反映。对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2、甲方义务

2.1、甲方在公平、公正前提下合理调度安排各承运方的运输任务。

2.2、甲方派员负责协调运输相关事宜,如将联系人、联系电话、到货时间等及时告知乙方相关人员。

2.3、保证乙方装卸时,货物无短缺,损坏,如遇上述情况,乙方有权拒绝装货。

2.4、甲方派遣随车卸货人员负责货物的装卸,积极配合乙方实施安全运输、货物交接工作。

2.5、按合同办理付款手续及支付运输款。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

1.2、领受甲方所需配运货物时,乙方有权审核所配运货物是否在安全承运范围之内,同时应检查货物的装载情况,如有影响运输安全的不利因素可报甲方进行纠正,直至甲方消除该些不利因素达到安全运输要求。在货物发运前,乙方对有关安全运输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同乙方认可车辆配载并承运安全运输责任。

1.3、货物装车、运输、卸货时,甲方人员不配合工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2、乙方义务

2.1、服从甲方的货物运输调度安排,准确、安全、保质、保量地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客户收货地点,并配合客户验收后按时将客户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运输单据交到甲方相关管理部门。

2.2、乙方保证提供运输之车辆为合法有效车辆,有相关完备手续资料、证件及保险,如:合格营运证、年审合格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上岗证、交强险保险单以及第三者商业保险单等。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有关证件、资料复印件交由甲方备案。

2.3、乙方对其运输车辆交通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如运输车辆发生交通及安全事故,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应该由乙方承担的所有损失。因事故而产生的货物转运费由乙方负责。

2.4、乙方严禁将运输车辆交由甲方派遣的随车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卸货人员)或其他无证人员驾驶,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运资格,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5、乙方在装车时应认真清点货物数量,检查货物质量,承担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如丢失、破损、断裂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等一切损失。

2.6、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无偿运至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2.7、非甲方或收货方原因而导致货物逾期送达,乙方承担逾期交货的一切损失。

2.8、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损坏、逾期交货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9、乙方参与运输的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适用的随车绑扎工具(如手拉葫芦、绑扎用钢丝绳、车厢垫杆木方、插销板等)和卸车工具(如滑卸槽钢、滑轮、卸车用钢丝绳等)。其中,甲方负责提供卸车工具,每车配备一套。为防丢失或挪作他用,乙方领用时需交付每套卸车工具押金800元(滑轮180元/个,钢丝绳240元/条,槽钢桥380元/对)予甲方。合同失效时,双方不再续签新合同,则乙方交还卸车工具后,甲方退回押金予乙方。

2.10、乙方不得将卸车工具用于非甲方所指定的业务,如违反该项约定,甲方每次直接从押金中扣除乙方违约金200元且乙方需补足押金。

2.11、因卸车工具无法安全使用或遗失,乙方可向甲方重新申领,但属于乙方人员故意损坏或遗失而产生的重购费用由乙方负责。

2.12、乙方应该严格遵守甲方的运输要求并保证24小时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

2.13、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运业务再对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 院 提起诉讼或仲载。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杆移栽申请书(精)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就乙方租用甲方电线杆路,搭挂广播电视线路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在克山县境内自建的电线杆路,租给乙方使用,搭挂乙方的广播电视线路及相关设备。该杆路包括甲方现有的和新建的全部杆路。

二、租赁期限:________年。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计算。

三、租金

1、杆路年租金为____万元;

2、租金按年度交付,每年交付一次。首年租金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日内,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续租金以下一年度同日为交付截止日。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按期收取杆路租金,在乙方未按时交付租金时,有权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搭挂的线路及相关设备,对不符合电力安全规范的,可以要求乙方整改。

因自身业务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在提前____日告知乙方后,甲方有权对杆路进行调整。

本协议签署后____日内,甲方将杆路分布图交乙方备案,当杆路分布图累计有10%以上进行调整后,甲方应制作新的杆路分布图交乙方备案。

甲方为乙方广电线路的搭挂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甲方负责对杆路进行巡守和维护,并为乙方巡守和维护线路提供方便和技术支持。甲方维护或抢修自身线路时,应避免损坏乙方的线路设备,紧急情况下需要损坏才能抢修的,应即时告知乙方。

甲方迁改杆路的,应提前48小时告知乙方,并为乙方线路设备随杆迁改提供方便。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线路设备毁损,乙方提起诉讼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举证。

甲方给予乙方在临时用电等方面给予方便和照顾,同等情况下优先解决;给予乙方优惠电价,优惠幅度不低于标准电价的50%,具体优惠幅度由双方在年终电费结算时协商确定。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善意使用甲方任何杆路,用于搭挂、维护或拆换有线电视线路设备。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安全支持,派人向甲方学习相关电业施工的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搭挂施工时,甲方应派技术或安全人员给予现场指导和安全评估。

乙方使用杆路搭挂线路设备时,应符合电力安全规范,符合且不低于下列标准:

弱电线路和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端必须装设同线径拉线,所有拉线必须安装拉线绝缘子及拉线警示套管;

弱电线路应敷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不得在上方跨越电力线路且弱电线路最高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米;

搭挂电力线路上的弱电线路对地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5米,跨越道路时对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7.5米;

通过架有电力变压器的电杆时,弱电线路必须从变压器架最下层横担绕越,同时做好防护措施;

弱电线路与电力接户线、进户线交叉时应在其下方且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6米;

3、有线电视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乙方自行对线路设备进行巡守和维护。乙方维护自身线路设备时,不得损坏甲方的杆路和设备。紧急情况下需要损坏才能抢修的,应即时告知甲方,相关工作须由甲方专业人员操作完成,乙方不得擅自操作。

乙方机房至甲方各杆路、各乡镇电业所的线路,由乙方自行建设。

乙方免除甲方正式在职职工的第一终端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第二终端及以上、付费节目均不在免除之列。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将正式在职职工花名册及当月工资表一份交乙方存档,遇有人员变动的,甲方应更正花名册。

乙方有义务按时交付租金。

四、安全责任划分

1、因自身线路设备原因导致电力事故的,由线路设备所有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因自身线路施工、巡守、维护或抢修,导致电力事故的,由线路设备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3、因上述原因导致第三方受损的,由线路设备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责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4、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电力事故的,甲乙双方共同向第三方追偿。

5、因紧急抢修,被迫损坏对方线路的,由至损方承担恢复责任,不承担赔偿义务。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至损方承担全部责任,无责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至损方追偿。

五、协议的解除

1、除遇有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2、甲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应至少提前12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拆改线路设备。拆改期间,甲方不收取租金。

3、乙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应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另寻合作伙伴。自通知发出后,乙方即时开始拆改线路设备,6个月内完成拆改。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终止的,乙方自行拆改线路,甲方给予技术安全支持。

六、违约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标的额3‰的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守约方取得违约金后,可要求违约方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如解除协议的,解除方式依照协议第五条执行。

七、不可抗力

遇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至损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电杆移栽申请书(精)三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

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

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

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

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

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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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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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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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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